#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年11月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年11月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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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2019年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A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 及A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A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A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A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A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A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14:49] 開庭
石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家事要處理,所以稍遲。
黃大律師亦向法庭致歉,因為要閱讀其他陳辭,和聽返法庭錄音,所以遲咗交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採納書面陳辭,因應石大律師陳辭中的張浩輝(音)案例,律政司係上訴得直,呈上案例文本,無進一步補充。
🔸辯方口頭補充
A1, A3, A17 朱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2 & A7 黃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控方無證據指兩被告身處何方,做緊咩,幾時到達,被告無裝備,無辨法排除係無辜嘅途人,只係在場出現;希望法庭避免事後孔明,從設身處地想法,被告證供無唔合理,唔合理到一個程度係有可能屬實,大環境係在場的黃格仔,係無任何公告。A2 家中無嘢食,只係落街食嘢,行到去嗰度。A7 揸電單車去旺角開工,因趕時間而泊車在碧街。
A6 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同意黃大律師的事後孔明說法,控方提交的案例,與辯方嘅陳辭,原則上無抵觸。
A9 麥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2 姚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8 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被告證明當晚係11點幾放工,佢著嗰條褲有大學校名,有球隊嘅名,無裝備,證供支持說法。
A19 王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案情有力佐證,控方不能推反。
🔹控方回應
事後孔明、或後見之明之說,與本案不乎。
🔸石大律師回應
案例中被告無畀口供,本案有,希望法庭先考慮辯方證供嘅內在可能性,再考慮控方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30日14:30 在第四十九庭作裁決,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2019年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A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 及A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A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A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A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A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A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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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石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家事要處理,所以稍遲。
黃大律師亦向法庭致歉,因為要閱讀其他陳辭,和聽返法庭錄音,所以遲咗交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採納書面陳辭,因應石大律師陳辭中的張浩輝(音)案例,律政司係上訴得直,呈上案例文本,無進一步補充。
🔸辯方口頭補充
A1, A3, A17 朱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2 & A7 黃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控方無證據指兩被告身處何方,做緊咩,幾時到達,被告無裝備,無辨法排除係無辜嘅途人,只係在場出現;希望法庭避免事後孔明,從設身處地想法,被告證供無唔合理,唔合理到一個程度係有可能屬實,大環境係在場的黃格仔,係無任何公告。A2 家中無嘢食,只係落街食嘢,行到去嗰度。A7 揸電單車去旺角開工,因趕時間而泊車在碧街。
A6 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同意黃大律師的事後孔明說法,控方提交的案例,與辯方嘅陳辭,原則上無抵觸。
A9 麥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2 姚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8 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被告證明當晚係11點幾放工,佢著嗰條褲有大學校名,有球隊嘅名,無裝備,證供支持說法。
A19 王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案情有力佐證,控方不能推反。
🔹控方回應
事後孔明、或後見之明之說,與本案不乎。
🔸石大律師回應
案例中被告無畀口供,本案有,希望法庭先考慮辯方證供嘅內在可能性,再考慮控方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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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30日14:30 在第四十九庭作裁決,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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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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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