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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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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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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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傳召PW2 警員 18309 梁家傑(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行動完畢,任務係大車看守員,20:30 在大興行動基地外,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設置路障,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21:30 從通信機得知,PYU X3 小隊於大興行動基地外作出警告,本隊由震寰路向大興行動基地掃蕩,見有數十人逃向兆軒苑,部份人黑衫黑褲,用本地話叫「走呀」,懷疑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追至相距約20米,人群繞過逸生閣,視線短暫受阻隔,見部份人衝入逸生閣,大叫走呀,見有隊員在前5米,後知係22935,思疑人群係非法集結人士,跟隨隊員跑入逸生閣,與人群相隔一米,逸生閣大門無鎖,有40名黑衣人進入電梯,指示佢哋出嚟,有人左望右望,有人縮埋一角,因為人手唔夠,指示全部人踎低,防止逃跑,後來隊員陸續到場,對人群作出調查。

22:17 指揮官遊天健宣布拘捕,PW2 協助X3小隊押解被捕人士到警署。

主要控引導PW2澄清,文中PYU應為PTU。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4:42] 🔸D3 律師盤問
任務係大車看守員,但不只是係看守大車,20:00前係在車上守候,20:00後有指示落車,到大興行動中心外等候。

PW2 唔記得大興行動中心一帶有冇封路,當時面對着一班示威者,唔記得中間有冇車經過。

陳官請PW2避席,指使唔使再問?PW1已經確立咗,附近一帶冇封路,控方亦無覆問,係唔係可以減省到?

PW2繼續,去到震寰路近兆軒苑,距離示威者20~30米,大家企喺度對峙,同意數十人之中有夾雜着唔同衣着嘅人,從通信機收到進行掃蕩,PW2就跑向示威者,佢哋向兆軒苑跑,開頭時在馬路,橫跨震寰路,跨過馬路與行人路之間嘅花槽,所經過嘅行人路有其他途人,同意追人群期間,有短暫視線阻隔,不能準確數到人數,追截過程中唔知有冇人加入或者離開人群,同意人群去到逸生閣大堂之前,大堂係有人,同意護唔到大堂嘅人從何而來,截查工作由其他隊員做。

[14:55] D6 & D11 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1729 周成志(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18:36,督察遊天健在21:35通知X2 小隊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近兆軒苑有大量人群進入,21:45 進入逸生閣,截查可疑人士,22:17 隊員向PW3報告,有12名可疑人士,8男4女,其中包括D3,並非住在逸生閣,無合理辯解在上址出現。向遊督察匯報,由他宣布拘捕。22:36 押解被捕人士到大興行動基地;22:45 等車到元朗警署。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之後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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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9:45
👤陳(27)🛑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10月2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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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6/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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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5日🔥#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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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1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6/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判刑

🕦11:30
(下午部份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21/35]

(截至1206)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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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137 開庭

張主控今早在高等法院案件仍未完結,助手要求押後至1200。D12代表同時指被告今日身體不適希望往私家醫院診治要求押後至1430

1140 上午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08旺角 #判刑 🔥

黃(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月24日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

同案另2名被告分別被判囚 4 個月及更生中心。

📌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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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截停拘捕D3警員 (早段從缺)
🔹控方主問

▶️09:20 設防線
11月18 0920於a2-a3位置設立防線,會有移動,忘記大概距離,防線面向poly。證人當時穿防便裝。防線人數:軍裝4x人,非軍裝4x人。防線職責:如軍裝上前拘捕,便裝會從旁協助處理疑犯。

0920-1403 證人一直位於a2-a3位置面向poly正門。此階段觀察:正門大部分時間無人出入,相對平靜,偶爾有玻璃樽出現從校內掟出。

▶️14:03 見黑衫人 正門出理大並折返
證人當時於a2 - a3,見一批持雨傘帶頭盔黑衫人士,從正門走向對面行車路,科學館道方向。證人指當時視線無阻,光線充足,距離2百多米。

證人見黑衫人走到科學館道方向1分鐘後,由科學館道方向跑返正門方向。當時證人位置睇唔到為什麼他們折返。同意控指黑衫人向科學館道擲物。

▶️截停拘捕D3 + D1
14:05觀察:證人尾隨前面既軍裝(水警)上前暢運道近理大方向。至暢運道康達徑交界見有2名男子,第一眼見2人和證人彼此相距5米,光線充足。

指二人本身有一軍裝防暴在旁,期間2人起身走向poly。證人上前大叫警察咪走,先截停黃貴鴻(名和D1一樣,下稱D1)衣領,黃隨即停下,旁邊另一名男子朱XX(D3)自行停下,證人遂以暴動罪進行拘捕。

證人當時身旁有偵緝警員9472,先把朱(D3)予9472看管,證人先替黃(D1)上膠手扣,後替朱(D3)上手扣,後和9472押2男子到漆咸道南歷史博物館等警車。

🔸D3辯方盤問

📹播片

▶️證人所見vs 片段呈現

證人確認片段可顯示第一眼見D3之場景。同意片中D3似坐在地,半躺在地的為D1。同意片段見一防暴向左招手叫其他防暴來。

證人澄清指第一眼見2人之情況不如片段所顯示,當時所見之防暴警察狀況不同,見唔到有招手。

官指片段不受爭議,問究竟片段是否證人第一眼見2人之時段。

證人再改答案話係,同意當時第一眼見 2 人,朱男(D3)坐 和黃男(D1)半躺狀態如畫面一致。證人不在鏡頭內。

證人指2人有起身行了2-3步,當時見唔到有出現朱(D3)扶黃(D1)手臂情況,附近位置得呢3個警察。然後證人抓住黃(D1)男衣領。

📹rthk 片段

片段顯示朱男(D3)企了起身,其前方有另一人扶住黃男(D1),前方有另一班防暴警。證人指見二人企起身之情景唔係片段此情況。

證人不肯定第一眼見2人之時間;控方不肯定現播之片段之時間是否實時。官指不能以不同時間俾證人睇。

控指片段顯示14:03:57 D3朱男已被便裝帶走。
證人同意此為14:05 尾隨軍裝上前暢運道近理大方向之後之事情,但不同意早前自己就14:05發生之事情描述不準,認為自己手錶和電視台有誤差。

2021年9月14證人落第二份口供之時,修改了2019 年11月19落之口供,就原本形容朱男(D3)有跑之說法 ,由跑改做「欲起身並疑似往理工大學方向走」,修改因為睇片發現D3無跑,同意第一份口供出錯。辯方指出係企起身向康宏廣場牆壁向後幾步,無往poly。証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到達康宏廣場並帶走D3 D1一事,曾捉住D1 衣領 ,二人有無踎低。證人指截停二人時,二人係企係度既,之後帶二人到康宏廣場,即時無踎低過。截停和未帶走時,2 人無即時踎低過。

辯方D3 於康宏廣場有踎低講「呢度有傷者」「我無武器」「我唔係暴動」「我想求助」。證人不同意,指過程無講過野,同意現場嘈吵。

證人同意帶二人到科學館道外草叢,不同意嗰到先宣布拘捕。

就一網上圖片,證人同意黃色頭盔急救背心為D3,其身前係D1黃男,就辯方指藍恤衫是D4,答不清楚。相中見左邊有槍管指向他們。證人同意有曾經行近康宏廣場,有觀察地面。辯方指出當證人截停拘捕二人時,相中地下藍色物體為哮喘藥吸入器。答現場無留意到。

🔸D4辯方盤問
由第一眼見二人至安排帶走二人階段,證人不肯定康宏廣場被控制人士有否增減。

辯方指證人第一眼見二人時,D4也在場並穿格仔衫,有泳鏡。答無留意到。證人指亦無留意自己在康宏廣場時,有無警察帶示威者到同樣位置作處理。

辯方問証人在康宏廣場截停二人時附近是否很多警察圍住廣場。證人指第一眼見二人時只有一防暴在附近。辯方問是否現場少黑衫人,大部分走回poly,答無留意其他人走之方向,因處理二人中,第一眼見二人,有部分示威者入番poly。辯方問係咪第一眼見二人係康宏廣場牆邊,附近無示威者。答現場有已被制服之示威者,無自由行動之示威者。辯方問在證人到達後,康宏廣場的牆至暢運道天橋之欄無示威者可自由行走。回答唔確定。

辯方指證人見到二人時自己面向康達徑,其右邊係康宏廣場牆,左係暢運道天橋圍欄,問有無示威在證人面前由右至左,跳過圍欄。答無留意。

🔹控方覆問
就證人指兩段片不能顯示D3 D1企喺身情況。控方再播多些請證人講解。

p55 14:00開始播
14:00:25 康宏廣場牆未見證人
就證人所指第一眼見二人時,他們曾起身,控問第一眼見2男子近康宏廣場咩位置。

證人答第一眼見喺係行人路。之後見佢地起身行過去近馬路位置,但未出馬路,行了3-4步,證人跑過去,大叫警察咪走,該二人反應行慢咗,但未停低。

在馬路截停二人,帶至康宏廣場黑牆附近並在附近作拘捕。帶至康宏廣場黑牆附近時,無留意附近有無被控制人士。證人在黑牆替二人上手扣,上完1-2分鐘先押解離開。

片段顯示14:00:28-14:00:43,證人指反映唔到截停過程。 證人講唔出片段顯示為截停前/後。

播p56 1356開始 ~1404,片段可見押解d3 離開廣場。片段見1358 有示威者跑回poly,證人確認乎合自己證供指有黑衫人跑回。

控方問片段時間1358~59顯示符合當日所見嘛。答反映唔到。證人指p57 不能顯示第一眼所見之情況。
-——————————

📌傳召警長5177 何xx
證人接收D3後帶他換衫,並於葵涌警署處理D3 證物,有檢視其身上物品。檢取物品不爭議。

同意有物品無被檢取,亦無作記錄。不同意貴重的會交回被告,如銀包,鎖匙。續指身上財物會入犯人財物袋,基於臨時羈留室情況特別,會予證物給臨時羈留室警員保管 。指無俾D3,唔知最後有無俾番佢。

證人忘記貴袋有無銀包鎖匙,唔記有無手腕式血壓計或血氧計。辯方指出以上物品在貴袋,D3離開警局時有給回被告,證人答唔知。

辯方指出紗布,消毒藥水,磞帶,皆在袋被搜出,證人向被告指不值錢問丟不丟,被告同意可以丟。證人答唔記得。

🔹控方覆問
身為證物警,暴動案會否丟棄這些證物。
答:正常與案無關之物品不會丟,會俾值日官

如有消毒藥水,紗布,磞帶會檢取嘛
答:不會,因這些眼中同暴動無乜關係

控問為什麼有檢取黃色十字頭盔黃十字背心,但不檢取消毒藥水,紗布,磞帶,控方重申如有此些物品。答唔記得

證人續指13枝生理鹽水有檢取因見FA 背心 。控質疑消毒藥水,紗布磞帶同屬FA 物品,何不檢取。證人澄清d3身上除有生理鹽水外無其他急救用品。

主控不適,明天1030續審
拘捕d4之警員將於明早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3/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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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 林瑞羽(音),拘捕D6的警員

🔸D6 律師盤問
呈上兩張新近揾到關於建生商場的平面圖,鄭官問張相係咪可以反映4年前商場的店舖,辯方表示商場結構無改動,控方亦不反對。

PW5近年有去大興行動基地,熟悉建生商場,知道現在做大維修,唔知道幾時開始,知道係今年內,全部封晒入唔到去,最近係一星期前去過。

平面圖大致相同,地下101號舖係當日嘅名仕眼鏡位置,扶手電梯位置相同,隔離係廚皇茶餐廳,103~105號舖,2樓有惠康超級市場,當時唔知道惠康嘅位置,之後有去過,當日無留意有無惠康,應該係有。

PW5 在平面圖畫出從何處進入商場、行走路線、在何處第一眼見到D6,他在PW5 右前方5米外,高速跑向左邊,PW5 同同事一齊拘捕D6,上膠索帶,再畫出拘捕位置,PW5指由截停、制服、調查、拘捕係在同一位置,無去商場其它位置。

律師請PW5在圖中加上D6的移動方向,當時PW5面向名仕眼鏡,D6在5米外,由右邊好快咁跑向左邊,在PW5與名仕眼鏡中間經過,唔肯定D6是否在圖中某位置轉出嚟。

昨日證供稱見到幾個黑衣人被警察追和四散,唔肯定是否在圖中相同位置,當時情況混亂,現在描述唔到當時情況,時序係入商場,見到同僚,隔咗短時間見到D6,講唔到黑衣人係進入或者出商場,無留意商場外有無尖叫,無留意重複嗌走啊,同意D6跑嘅方向係商場出口,再去係建生輕鐵站。

見到D6蒙面,只係見到眼,口鼻係遮住見唔到,無留意見唔見到耳仔,因為係好短時間,高速跑過,只係見到眼和藍色手套,無留意到咁多。見唔到嗰班人係在5米之外,大致係黑衫,無留意有無蒙面。

21:43見到D6,21:47截停,未搜背囊,現場情況混亂,擔心有其他人襲擊,擔心自身安全,移咗去103至105號廚皇茶餐廳,先搜背囊,有背囊套,無眼鏡,在D6身上和背囊無搜到眼鏡。

唔肯定在截查前,D6一直戴眼鏡,D6被PW5撲低,面向地,因此跌咗眼鏡(唔肯定),警員5642 壓落D6身體(有),令佢下巴着地(有機會),跟住上索帶(係),D6講「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唔清楚),指出有警務人員講「得,等陣先」(唔記得),有警員執咗,一直揸住(唔知)。

D6P(2)(19 & 20) 相片,D6 在廚皇茶餐廳坐低咗,無戴眼鏡(唔知),PW5稱現場環境昏暗、混亂、時間短,留意唔到咁多嘢,睇P62相冊第一號相,唔記得係D6嘅眼鏡,無留意有無戴眼鏡,但唔會誤會咗被告。

律師指出案發時D6無蒙面(唔同意),佢只係用黑色T恤圍頸(唔同意)。鄭官叫問清楚,T恤係笠住頸,還是圍住頸?律師表示要攞指示,鄭官驚訝,妳無諗過?PW5稱應該係笠落去。

睇D6P(2)(13 & 14) 相片,PW5同意在13號相中瞓在地下嘅係D6,但唔同意14號相嘅左邊就係13號相,覺得唔吻合,同意13號相中嘅D6無蒙面,同意13號相右邊有鞋,唔肯定係警員5642,唔肯定5642條褲唔係黑色。

PW5指截停D6時,制服佢在地,蒙面嘅T恤有機會係自己甩落嚟,有機會係同事拉低,50/50,目的都係想睇佢個樣,唔排除係上手扣時拉落嚟,PW5 無記憶拉過,同意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供無寫過,係主問時先留意,重點係佢衝過嚟當刻有蒙面,截停搜查時拉低或者甩咗唔係重點,所以無寫。

律師指出PW5在某一階段見過第13號相,所以才有此證供(唔同意),指出D6一直無蒙面(唔同意)。

PW5 思疑D6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其中一個原因係逃跑,還有黑衫黑褲、蒙面,仲有就係其他警員追佢,所以有思疑,律師指出D6無蒙面(唔同意),無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D11律師無盤問

🔹控方無覆問。

PW5回應鄭官詢問,形容D6當時衣著,有頭笠嘅長袖黑色衫(衛衣款),無笠頭,黑色長褲。

傳召 PW6 督察 陳定邦(音)
🔹證人供詞同樣以65B方式呈堂,供詞以英文撰寫,鄭官指示用英文讀出。

PW6係拘捕D11的警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當日0900返工,職位係Commander 1,晚20:10 有人在大興行動基地愛非法集結,21:39 X2 小隊警告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規例,帶領小隊在良運街由南至北掃蕩,去到燈柱FA2595,見一可疑男子(D11)戴藍色外科口罩,在30米外逃跑向我方向,思疑佢同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有關,上前追補和制服在地,21:47 在同地,交由X3小隊警員19141拘捕。

🔹控方主問
見可疑男子驚慌逃跑,追截期間一齊跌落地,衣服磨擦刮甩咗口罩,到轉交19141時,口罩一直在地,無人干擾過。

D11有掙扎,想揈開證人隻手,所以攬住佢一齊跌落地,控制住佢撳住佢。

PW6著防暴裝。

在地圖上畫出燈柱FA2595的位置。

[11:09] 🔸D11 律師盤問

制服D11時,無印象有另一藍色衫嘅速龍在場,無印象有速龍出現過,在追捕啲D11整個過程,肯定無噴胡椒噴霧,PW6 無噴過,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噴。

律師指出係有兩個人撳低D11(唔同意),D11無掙扎,無揈開手(唔同意),有速龍向D11面部噴胡椒噴霧(無印象),D11因為不適,避開噴霧而扭動(無印象)。

🔹控方無覆問

PW6 回應鄭官詢問,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良信街交界,建生十字路口(錯嘅),有人非法集結和有蒙面行為,掃蕩嘅意義係見到相信有參與嘅人會截查,唔係封晒唔畀走,係可以有人走過,例如無處理街坊。

[11:20~11:45] 小休

傳召 PW7 偵緝警員5642 李宏達(音)
🔹PW7 係處理D6證物,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2019年11月3日所寫的證人陳述書,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 08:00 返新界北B2小隊,22:05 在建生邨OK便利店附近候命,22:35在102號舖附近OK便利店,從警員23911接收AP3(D6),黑色衫黑色長褲,帶着藍色手套,有一對黑色手套,三角形眼鏡盒連泳鏡,iPhone連手機殼,八達通卡,22:37帶AP3返大興行動基地,22:45到達,22:53坐警車去元朗警署,23:15到達,10月31日00:05見值日官,00:43 發Pol 857,AP3 不回答問題,01:10 簽收Pol 857。

[11:57] 🔸D6 律師盤問
紀錄上10月30日0800當值,第二個紀錄已經係22:05,中間做咩?
PW7 稱中間無處理過D6,申請睇記事冊,詳細講述當日行程,08:00 on duty,10:00在新界北總區警署Stand by,17:30離開去屯門警署,18:30到達stand by,21:05去青松,21:45在震寰路掃蕩,10月31日08:06 off duty 。

律師指有資料顯示PW7在21:43~21:47,同警員23911在建生商場近名仕眼鏡,合力上膠手扣。PW7同意當晚有協力上膠手扣,但無寫低,PW7是CID,尾隨軍裝之後,係會協助幫手上手扣,但唔記得邊個係被捕人。

PW7着便裝,紅/白/灰色Adidas波鞋;睇D6P(2)(20)相,同意左邊灰色鞋係PW7;21號相,電視直播截圖,中間着綠色褲嘅係PW7,處理緊D5;19號相左邊係PW7;13號相,D6 瞓在地下,紅/白色鞋有機會係PW7,唔記得D6蒙面嘅情況。

認唔到13號和14號相有關連,有印象14號相係自動電梯,唔同意在14號左邊協助制服D6。

PW7當時還處理另一人AP2,指通常係處理在附近的人,口供寫在OK便利店,就唔會在電梯位,12號相嘅OK便利店同記憶不乎,可能係另一邊門口。PW7在D6P(4)相中,畫出處理AP2與AP3 的位置。

同意在D6身上搵唔到眼鏡。

律師指PW7同23911合力拘捕上膠手扣,PW7稱有同其他同事上手扣,唔記得幾多個。

PW7指接收D6時佢係坐,唔係瞓,同意在19和20號相中的廚皇茶餐廳外處理D6,22:35處理D6,之前處理其他人,入商場時聽到有人嗌走啊,但聽唔到尖叫。無聽過「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得,等陣先」這些說話。唔記得有無壓低D6,唔記得D6有無戴眼鏡。

[12:35] 🔹控方無覆問

控方讀出兩份證人陳述書(高級督察馮鎮偉(音) 和 警員 9339 吳子豪(音))

[12:50] 控方要時間處理第二份承認事實,和其他事項,申請押後至明日。

案件押後至明日(9/11) 09:30 同庭續審,三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D12已經接受診治獲批病假,法庭批准缺席。

📌申請更改作供次序
由於上午沒開庭審訊,法律代表指如D3下午作供今天一定不可以完成,申請下午先安排D3 之首位證人(父親)作供,其作供不多,押後明早才傅召D3作供。法官指仍有半天不批准改動以免影響進度。

📌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呈上文件冊D3-1包括出生證明D3-1(1)及學歷證明。案發時19歲就讀大學二年級住大學宿舍,同父母一弟住黃大仙,2019年11月初起亦同時在會計事務所兼職任會計員,上司也會作證人。工作是從街招見到,因可在家工作覺得合適。呈上IELTS(英語能力測試)考試證書D3-1(2),於19年11月23日應考。就讀之大學畢業一般要求學生IELTS成績得到6.5分,詳見網上要求 D3-1(3)。確認報名參加學校交換生計劃,需符合GPA不少於2.5分及英語能力測試不少於6分。呈上19年12月發出IELTS成績單D3-1(5)。附上大學一級榮譽畢業證書。D3指出2019年11月14日起因社會事件學校沒有實體課,改為網上上堂。原先交換生計劃可往韓國因而考了韓語能力考試並取得高分數合格,但因本案件不批准離港最後沒有前去。
📎出現油麻地
兼職工作在2019年11月4日於觀塘一間麥當勞見工並即時獲聘,上司要求11月5日開始工作,早上十時先到紅磡一間麥當勞見面,會計事務所地址在葵興但D3只需取文件回家處理入數工作,上司吩咐11月8日同地點交收完成文件及取另一批文件工作。下午交收為11月11日十時,一如之前交收文件,再約下次為11月15日2000於葵興地鐵站交收。此次上司交一白信封,上有油麻地金x大廈一地址及附有信箱鎖匙,要求D3在11月18日前去取一封客戶法庭文件。D3取走後回到黃大仙家溫習IELTS考試,由於不用上實體課沒有住宿舍,而IELTS考試對交換生計劃及畢業非常重要。11月16及17日也在家溫習。11月18日1800時家中溫習想起未取客戶文件,於1830時出門前往取文件。D3在15日已經上網查過信封地址知道近逸東酒店。離家坐紅色小巴往旺角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要求下在地圖劃出落車位置D3-1(9)。印象1850時下車沿快富街行去西洋菜南街,路上冇特別情況,直至行到亞皆老街旺角站D2出口接到父親來電告知倒垃圾時大門關上要求回家協助開門。D3答即坐地鐵回來,約1930回家,原打算即坐的土再到油麻地取文件,但父指既然回來不如食埋飯再出外,D3留下食飯但忘記食到幾點。飯後約於2145-2150出門乘紅色小巴,估計2250到達,途中塞車比平時20分鐘車程長很多,車上曾瞓覺小休。身上冇袋,白色信封放褲袋,外出時穿黃色圓領T恤及啡黃色格仔恤衫,有一黑色風褸披膊頭,警署拍攝時風褸穿在身上。

📌案件管理
D3代表主問估計仍需90分鐘,2位證人作供不長,明天可完成D3案情。D6代表明早東區法院處理案件後才能到庭。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D3主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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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續審 [7/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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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14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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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1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7/25]

(截至092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4/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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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控方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與三名被告有關:
- 在2023年7月11日,列印一份Google 地圖,覆蓋良運街一帶
- now 新聞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 逸生閣信箱位置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控方申請休庭30分鐘,處理有關建生商場出入口位置的地圖。鄭官提出未有證據顯示逸生閣大堂在逸生閣什麼位置?在邊一個出口?留待控辯雙方處理。

[09:45~10:14] 小休

主控稱還需時間以承認事實方式,去處理建生商場平面圖和逸生閣,和搜查D3的片段,申請押後。

鄭官表示唔會催逼各方,把案件押後至明日(10/11) 09:30 續審。

[10:20] 休庭
【1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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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同日第二次出門
確認第二次出門到油麻地不是如P311(1)相中警署穿黑色風褸在身上,外出時披在膊頭,車到旺角時去廁所不方便取袋內紙巾因而將風褸穿身上。習慣坐紅色小巴出旺或附近,而家附近也冇車可以直達金勳大廈。代表律師要求下地圖劃出下車行至警察截停路線,廁所位置用圓形表示,同意辯方文件冊第十張相D3-1(10)是該公廁。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沿花園街南行到洗衣街公廁,之後沿鼓油街向西行,再由隧道橫過彌敦道去砵蘭街鼓油街交界,沒留意附近環境有冇特別,再在砵蘭街向南行,之後路段冇行過及砵蘭街較「雜」便在登打士街出彌敦道向尖沙咀行。此時彌敦道上有很多人及嘈雜,但並不擔心。彌敦道行到咸美頓街時見到百米外有火光,也聞到刺鼻氣味覺得冇辦法直行去金勳大廈,打算去最近地鐵站即碧街入口離開,但行了一半有堆人迎面跑來撞到自己。該些人穿深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自己即背貼牆企避開待人散去便向碧街入口行,其後聽到背後有人叫「警察未郁」,轉身見一個深色衫有頭盔蒙面男子(速龍)手上持槍指向,隨即停下舉高手。該人吩咐伏向牆,之後有人上手扣,但沒人查問自己。向代表指示不知當時地鐵停駛,自己一直顧住溫書沒留意新聞資訊。送到警署時搜身才發現身上白色內有信箱鎖匙,同家中鎖匙也不見了,不知道何時不見。19年11月21日致電上司黃先生告知因不見了鎻匙拿不到文件,答自己好似也因示威事件被拉。黃先生有問仲做唔做?因未領取人工所以答仲會做,兼職工作做到2020年1月頭。
🔹盤問
D12:
下車位附近有其他小巴,有途人,沒印象小巴或的土行駛,沒見到巴士行,沿路有潮洲粉麵店開門
控方:
-巴士大架所以肯定冇見到路上行走,的士小巴較細沒印象。下車急去廁所對附近環境沒留意
-同意19日凌晨警方宣布暴動罪拘捕,為向同上司說好似示威事件被拉?因當時仍未平復心情所以簡單交代。
-弟弟也有家中鎖匙,父有打電話給弟弟但沒接電話,母親在地鐵工作當日上班,由於輪班自己想她不可以回家開門
-同意家中附近有地鐵站但要行5分鐘,坐小巴只行1分鐘。回答小巴下車行去金勳大廈要20分鐘。不知道金勳大廈近佐敦站。即使油麻地站行去「金勳」較旺角小巴站近,D3指因習慣也會坐小巴。主控質疑行了十五個街口而且也有紅錄燈可以20分鐘行到,D3指自己行過。
-第一次下車行西洋菜街是平時行路線,第二次下車行花園街因為想去廁所。
-19 年9月及10月也找兼職但找不到,直至11月找到兼職會計工作,不同意考IELTS試不重要所以做兼職
-兼職主要入數,要外勤如去客戶公司或稅局取文件。不清楚上司有冇買勞工保險或供MPF,冇諗過外勤遇意外點算。
-11月15日上司交收白信封內有一條信箱鎖匙,自己問過上司幾點去獲答冇限幾點去,只需19日上午1000交給他,理解辦公時間以外也可以去取文件。
-11月18日出門同意不知金勳大廈有冇鐵閘,但應該有保安員,因上司黃先生說任何時間也可去取,即使晚上出門認為也可入去取信
- 11月中知道有理大事件,社交媒體知道有人在校園放火射箭,不知有人佔領大學,印象中紅磡隧道被封但不影響自己學校沒有特別關心。同意宿舍電梯內見過社會運動標語,其他地方印象見到,冇印象校內沒有特別討論社會事件
-小學有已經開FB但少用,2019年冇用不知戶口是否可用,當時只用IG。平日有用whatsapp, 內容沒有討論交通、堵路,示威資訊。
-沒想過取文件先才回家協助父親開門

1134 早休至1207

-第二次出門約2250在旺角落車,到大廈認知管理員要求訪客登記身份證可以進入。不清楚18日早上去是否較方便,但不想早起身。
-廁所內冇印象有黑衣人,也冇見任何裝備。
-咸美頓街聽到砰砰聲,不知咩事,見到數不清黑衣人佔領彌敦道行車路,行人路及見有火光
-2019年約有一百度近視,配有眼鏡,但上堂,用電腦或睇戲要看遠方字才戴,11月18日外出沒有戴眼鏡。同意被捕時全身裝束黑色。外出時身有電話、cardholder 放褲袋,白信封,家中鎻匙及紙巾放風褸袋,有拉上拉鍊,庭上確認風褸P302衫袋冇爛。印象中去廁所取紙巾冇拉上拉鍊,不肯定是否彌敦道被人撞過遺失信封及鎻匙。不同意當日身上沒有白信封,也不同意不是去油麻地取文件而是穿黑色衫褲去參與暴動。
🫂播放進入THA片段,00:00:15定格,主控要求留意風褸袋D3指看不清風褸袋。
🔸覆問
-主控問答過大學內在宿舍電梯見過社會事件資訊,有堂上便會出入宿舍及教室,很少去校園其他地方
-確認不知道金勳大廈信箱位置
-沒想過坐的士去金勳大廈,太貴

D3作供完

1300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7/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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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PW11 警員9517 王嘉輝(音)
     A5防線 + 截停拘捕D4警員

🔹控方主問

▶️ 防線防守 ~ 向示威者推進
現駐油麻地軍裝。2019.11.17駐紅磡特遣隊,當值12:00 - 11.19 收工。11月18日11:12到poly A5防線防守,穿全綠防暴裝。證人忘記11:12 - 13:55階段有無人行出其防線。

13:55留意到前方康宏廣場外康達徑開始有超過50名有裝備示威人士,由暢運道天橋跨過欄杆落康達徑佈防。證人14:00由科學館徑近康達徑推進至康達徑近暢運道,推進時示威者有擲汽油彈,警方有在多次警告後發多枚tg,忘記有否用揚聲器,示威者無停功擊,有四散途走,有d爬上暢運道天橋,有d康達徑暢運道走。

▶️拘捕D4
證人上前追,見前方康達徑近暢運道有一男子,並追上前捉住佢。當時d4已停左喺度,截停時無需仼何警告,第一眼見d4彼此相距7-8 米,d4面向poly。捉住d4時,d4有甩開想爭脫證人,證人替d4上手扣,並以暴動罪拘捕D4

證人捉住d4時,d4面上戴住藍泳鏡和3m防毒面具,穿藍色格仔衫,深藍短褲,黑鞋,深色斜咩袋。

辯方不爭議d4身份和身上物品,有爭議位置。

▶️現場第一眼所見 vs 片段顯示

📹播p55新聞片段:

控向證人確認帶走d4的防暴是否本人,證人指自己應在片段附近位置。影片見康宏廣場,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之情況和影片不同。證人指當時d4同康宏廣場黑牆相距1-2米,坐喺度。

控方續問下,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有警員在d4身邊,確認為畫面個位警員。證人現改口話同當時第一眼見之情況一樣。

影片13:59證人確認見d4,但當時現場無見如影片所顯示之此畫面,因大煙。

官向證人確認,指證人話當時d4相距黑牆1-2米 ,但又指要追d4何解。證人解釋要追因前方很多示威者,無特定追捕對象。確認捉住d4時d4無跑,係坐喺度。

▶️檢取證物:證人無檢取深色斜孭袋,無原因,現場有快速搜查該袋,但無發現。

🔸D4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a5防線位置&拘捕d4位置相距100米。同意係喺100米遠見到13:55 時暢運道康達徑交界有超過50名示威者。

有關證人早前提及14:00之推進,證人確認於11月18日之書面口供寫慢步推進。

證人同意就示威者跑離康達徑跨過暢運道圍欄,影片顯示為13:58,而不是14:00

辯方問當證人看見示威者離開,要去拘捕d4之地方仍有50-80 米。證人答忘記。同意見到此情況先跑。

忘記有無警察比自己跑得快。同意影片顯示在自己到d4身邊前已有警員處理其他示威者。證人忘記見到d4坐喺度時,d4有無雙手舉起,辯方指有有相睇到有。

忘記到d4 之位置時有無叫d4企喺身。辯方問有否以雙手從後攝入被告格拉底,證人答係上左手帶之後先做呢個行動。辯方指係當d4企喺度,先上手帶,證人答忘記。辯方指證人捉d4左手拉去身後,證人答只記得捉手,忘記邊隻手。

忘記把被告雙手放在身後上了膠定金屬索帶。辯指片段顯示係膠。就證人指d4有「fing」手想爭脫,證人忘記係左/右手「fing」,辯方問係唔係上索帶時「fing」,證人回答不是,係拘捕前。忘記被告坐喺度定企時「fing」。

唔肯定會否如辯方所指因證人所戴之手套令被告感痛才「fing」,辯方問會否索得太緊所以「fing」,證人指被告上索帶時無「fing」。唔記得「fing」左係咪一下,同意fing既複度細,不是全力。

唔記得第一眼見d4時頭係咪無左頭盔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証供成立

明日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D3 開始作供,會有辯方證人

11: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話自己好多野做,進度不能再拖

不在場直播員按:一個員工成日同啲客講自己好忙,然後拖job,打工皇帝就係咁🙂另外,其實訂左25日審期,就唔好諗住偷懶🙂you are well paid for it🙂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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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8 D3 父親 作供
🔸主問
D3為女兒,一家包括妻子及仔女住在黃大仙,自己及太太有工作,太太工作不穩定。2019年11月18日放工約1500-1600回家,見D3房有著燈但不肯定是否在,自己在廳打機看電視,D3約下午6點幾外出才知在家,之後自己外出倒垃圾大門意外關上,問一等坐電樓男子借電話打比兒子但冇接,再打比D3問可否回來開門,她答20至30分鐘可回來。回家後問D3食咗飯未,未食食埋飯先走,食飯之後D3洗完碗再出外,對其沒有任何擔心。
🔹控方盤問
家中行去地鐵站約十分鐘,自己很少坐小巴也很少到旺角,外出會揸公司車。太太工作不穩定如過去四年做過四五份工,有做地鐵保安,旅遊、賣珍珠奶茶及麻雀館,記得本案發生時任地鐵站保安,收站才收工。問2019年時女兒及仔電話號碼,只記得兒子號碼,但D3因換過號碼只記得現在。
11月18日晚上女兒接自己電話時做緊咩及身處位置不知。冇諗過D3可能不方便回來,不清楚坐咩車回家。約1915打電話比D3,她約1945左右回來。為何D3冇說外出,卻問食埋飯先出?答D3星期日或星期一通常晚上返回宿舍。D3飯後離家,沒有說去邊。
D3首次離家約晚上6至6點半,不同意打電話叫D3返家開門,不同意D3在10點多外出並不是事實,不同意說得出外出時間是夾過口供,是警察拉了D3告知。
🔸覆問
-澄清警察來電知道D3被拉,但D3幾時出街不是警方告知
-太太工作沒有特別作紀錄,所以作供未能講出詳情
-回家沒有戴錶,家中有鐘但沒有經常睇住,作供提及時間是大約估算

📌傳召DW9 D3兼職上司 黃先生作供
🔸主問
確認文件冊內卡片D3-2(1)為自己,公司是自己開,公司中文名約2021年因風水曾經改過改名。同意D3-2(2)公司商業登記證副本呈堂, 呈堂醫生病假紙D3-2(3)為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因曾過勞暈倒。
2019年11月4日聘請D3輸入資料及外勤,因早前身體不適貼街招請人而D3來電申請,除D3另有一人申請,工作需取文件回家輸入電腦儲存USB手指後交回。約D3見工在麥當勞,因之前一位申請人不肯上辦公室見工。工作安排是交D3文件輸入一隻USB下次見面交回。首次文件交收在11月5日於紅磡麥當勞,因客戶公司身處紅磡而11月15日前要將其帳目做好。
除入數外,試過吩咐D3去公司注冊處署及去客戶公司取文件。確認2019年11月15日約了D3在葵興地鐵站交收文件,吩咐去油麻地金勳大廈用信箱鎖匙取文件,沒限定幾時去只須在11月19日10:00交自己,客戶指不知信件內容自己估計法庭傳票,最後D3沒有取得文件,確認聘用了D3 兩個月。
🔹控方沒有盤問

-D3案情完-

1607 今日完,明天0930 開始D6作供,主問2小時,亦有一位證人可能傳召。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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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卓廷(44)🛑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0721廉署調查案 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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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湯,梁,鄧,簡,陳,鄧(24-44)🛑A9鄧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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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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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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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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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