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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3 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3/2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8/35]

(截至09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3 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8)
📍#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56開庭]

📌傳D1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曾投考警察
被告現年32歲,案發28歲。案發時做了3年裝修工人,中五會考成績不佳,後報讀毅進課程 - 警務科。文件見該科之重考通知書,唯重考結果不合格。被告指想投考警隊因人工好+爸爸是退休警察。案發和家人同住於粉嶺,包括父親。

▶️立場+父親警察背景之影響
文件見父親之警察獎章和嘉許狀。皆放在客廳,被告會日日對住,父親會和自己分享獎章,父親朋友都是警察,被告會和他們一起活動,有問他們父親工作,皆指傑出,被告為父感嬌傲。令自己也想當警察。被告指其立場支持警察,身處現場係專登去現場睇。

▶️出門衣着:
文件見被告被拘捕相片,被告帶cap帽+黑衫褲鞋。被告指相中帶住的口罩唔係自己的,法官及後跟進有關承認事實,辯方指被告被帶往tha 時顯示被告有灰色防毒面具掛在頸。被人指6月開始示威活動有暴力襲擊事件,此衣着方便觀察警察和示威者行動。

▶️非去現場觀察不可 之原因
6月爸爸已退休,但有做義工,派飯給前線警察,自己有問能否參與,父告知普通市民不能參與。續指父親有長期病患癌症。11月已可見報導針對警察指會打人濫權,朋友也有話警察不是好人,有疏遠自己,續指示威者口號有帶悔辱,包括毅進仔和黑警死全家,認為係直接話跟自己。

被告指平時上網睇片段,不能睇事情前後,不想單憑片段判斷。認為爸爸已有病,也親力親為幫前線。辯方問被捕後有和差人講此事嘛,官指不批准禁問。

▶️出門+到達後之路線
20:00家中獨自出發,家人知自己出街,不知去示威現場。被告坐小巴往粉嶺站,再於約2130到旺角東站,打算到彌敦道,因在上午看到一貼文指該處有示威活動。後行去麥花臣球場方向。被告於地圖畫出路線。旺角東沿染布房街再往山東街,2145到彌敦道山東街交界

到交界一眼見馬路好多黑衫褲有頭盔示威者,行人路好多人,咩人都有。到交界時,自己黑衫褲但未有口罩,見有人鏈傳物資,睇晤清係乜,於交界一路觀察最小1小時,過了2300時人鏈開始散,人群往尖沙咀方向去

自己過馬路去對面雅蘭中心行人路,無見警察,自己朝尖沙咀方向行因見示威者在行車路往尖沙咀,自己則在行人路。因想睇發生乜事,無預期發生乜事,重申想睇警察係咪濫捕打人。

▶️感不適+有人予過濾口罩和布口罩
後行至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到xx(聽不到)後看到火光熊熊和爆炸聲,有相信是催淚煙,立即感不適,有後退往咸美頓街,當時無人作伴。不知過了多久,自己退至咸美頓街後巷,有一黑衫褲頭盔示威者見自己好辛苦,幫自己以鹽水洗眼,有接受協助因只能免強開眼,對方除自己帽,問自己係咪無口罩,答無,對方給自己灰色防毒過濾口罩,替自己帶上,另給自己一布口罩。被告指自己當日出門也有帶備綠色外科口罩,因知警察會tg驅散。

▶️休息後再往觀察+被捕
對方隨即離開,自己繼續原地休息左幾耐無印像,之後去咸美頓彌敦道交界再睇咩事。到達後望向尖沙咀見很多示威者迎面跑來,當時反應係想調頭避開,但已經跌底左面向地,之後好快被警察㩒住叫自己唔好郁。有一警扶起自己帶往行人路邊,於大新銀行外,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位置。後被帶至油麻地a1出口,再入THA

▶️現場無向警察解釋原委之原因
就被告立場撐警和欲到現場觀察指斥警察說法是否屬實。警局落口供有提及,但現場則無同警察講。2019年11月19日被告於黃大仙警署進行警誡會面記錄。現場無講因警要求頭向下唔好講嘢,而且還有對峙中,有tg, 一路吸入煙,因口罩是掛在頸。

- 被告指自己無在何仼階段參與暴動

🔸D9 辯方律師盤問:被告同意於觀察時,不能排除有非示威者人士。

🔸D12 辯方律師盤問:
出門之黑色衫褲係專登禁揀。被警察制服時警察無用腳㩒頸,見唔到係速龍定防暴,在被截停位置留約5分鐘內。見唔到截停警察樣因忘記了。

忘記誰帶自己往a1 ,忘記係速龍定防暴,因喺身後,並不平排,知係男人,對方無叫唔好出聲。

後帶往a1 一健築物,面向碧街東面,唔知帶自己的警察有無繼續看守。同意心情驚。

留在a1 至0245被帶往tha, 催淚煙都過哂,無警察查問為何在現場,自己也無講原因,因警察不準。

🔹控方盤問
- 詳情後補 -

盤問未完,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9] 開庭

繼續由 PW4 D 先生作供

昨日呈上由TMS 所列印的圖表P18(1~2),陳官先叫證人解釋,圖表係截取一小段時間,只反映當晚22:47~23:29的情況,顯示車速、車門開閂和緊急制(Ecall)的狀態。

(按:因無圖表在手,雙方的對話,未能完全理解)

🔸D2 律師盤問
D先生解釋紅色與灰色線之間(估計係時間軸)的時間為72秒,22:53:50~22:56:14 列車速度為零,顯示係停在元朗站,23:14離開。

某一Ecall 制在23:05:50 的線條轉向上代表被按下,23:15:05 線條向下代表車長重置緊急制;最後一個Ecall #22 號在23:17:50撳咗,72秒後重置。證人無其餘16個緊急制的資料。

[10:26] 🔸D6 律師盤問
@23:11:50 顯示大部份Ecall 在同一時間被重置,證人確認係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制。

🔸D7 律師盤問
由第1~24號全部Ecall ,大部份都係在同一時間被重置,係在23:11:50之前約80~90秒,第24號就唔係,係在開車後被按下。

D 先生表示正常情況下,接聽Ecall後會重置,但圖表未能反映車長接聽咗邊個和幾多個Ecall,之後重置,不能同意辯方推論在23:11:50之前,有Ecall未被接聽而被重置,只能根據圖表而同意1~3號Ecall被按下好耐,7號被按兩次,9號被按三次。

D 先生回覆陳官問題,有總制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Ecall,唔記得有無制係單獨重置。

[10:41] 🔹控方覆問
圖表P18係由電腦列印,每格72秒,有少量Ecall 係在開車後被按下;如果列車在停車的情況下有緊急制被按下,車門係可以閂上,但列車係開唔到車,如果在行車途中有緊急制被按下,列車可以去到下一站,之後就要停,直至緊急制被重置。

D 先生再回覆陳官問題,唔肯定車廂內的實體緊急制,是一旦被按下,會停留在被按下的狀態,還是會自動回彈。印象中緊急制被按下之後,車廂係有顯示燈,車長室的顯示屏有訊號和有聲響。

[10:52~11:06] 小休

🔹傳召 PW5 F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主控讀出F 先生在2019年8月15日,由偵緝警員6583替他錄取的口供,721當晚要在23:00在元朗站上班,22:00出門,打算在兆康站坐車到元朗站,在西鐵列車之上,聽到廣播話不停元朗站,於是在朗屏站轉輕鐵去到元朗,由G出口上西鐵大堂,到達站長室時係23:18,在輕鐵落車,無留意有人聚集或者打鬥,早已從網上得知西鐵元朗站有爭執,主動離開站長室,由S10樓梯上月台,見到數十名人士落樓梯去大堂,多數人着白色衫,無留意佢哋手上有什麼,月台上無車停低,地面有爛咗嘅雨遮,無人同證人講被打,有人問幾時有車,F 在月台逗留直至22號凌晨所有列車停止服務,返回站長室工作。

[11:15]🔸D1律師盤問
F 先生熟悉站內設施,車站有站長室,設在H, K & J 出口附近,警方的警務室在站長室後面,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如果有特別事,控制中心OCC會有指示,例如做廣播或指示列車飛站,列車係自動駕駛,由OCC控制,車長可以唔使做嘢;車廂有廣播系統,大堂和月台都有獨立嘅廣播系統,可以由車站控制或者由OCC直接控制;如果有事,車站係唔會獨自決定,會先通知OCC,OCC可以睇到各站嘅閉路電視。

在車上聽到廣播會飛站,上車之前無聽到,從網上資料知道元朗站有爭執,但無話停站。

因交通問題,23:18才返到站長室,由G入口上大堂,經過F & G 出入口,見到好凌亂,見唔到有人爭吵,唔多人在樓梯,唔覺得嘈吵,返到站長室無問咩事,見到同事好忙安排工作,估計有事發表咗,無參與同事嘅討論,無問有無報警,F上月台巡視,見到一班白衣人走落樓梯,見唔到救護員,見唔到受傷人士,印象中車站無廣播,月台上無車,月台上有人,但唔多人,無人同F講被人打,唔知721列車事件。

[11:52] 🔸D2律師盤問
D2律師稱聽到 F 先生的證供,好似當晚與平常日子上班無分別,F 不同意,指有分別,了解到元朗站有爭執,返到時唔見有爭執,無見證發生事情。

關於警務室,F先生無理會呢個問題,理解可能有警員在裏面,久唔久見唔到有警察,證人唔可以入去,唔知有咩設備,答唔到警務室有幾大,律師問站長室呢?F都唔知站長室有幾大,無概念有幾大,律師問有幾多人在內工作?F回答最少一個人,一更有4~5人…

請 F 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表示係無銷門,唔需要打爛玻璃都可以開門,但消防喉轆就要打爛玻璃先可以攞出嚟,唔知道加壓泵的運作。

其他律師無盤問

陳官有查詢,F 回答如果救護員到場會,有指定地方接待,先揾站長,由他帶救護員去搵傷者,元朗站嘅特定地方喺在J 出口下低。車長與OCC 之間嘅對話,站長室係聽唔到。返工之後無廣播,唔記得有無廣播延誤。正常情況下每班車只在車站會停留30至40秒,如果停咗超過1分鐘就要報告OCC或者站長。

D7因應陳官的提問有跟進,如果唔係港鐵直接叫救護員,救護員會唔會由其他地方到達現場?F 指理論上係有機制,由港鐵職員帶去搵站長,再搵傷者,實際上係見過有救護員直接到站長室拍門。

[12:26] 控方覆問
飛站係有兩種情況,一種係列車不停車站,直接駛過,另一種係列車到站停一停,但唔開門,再開出。

[12:30~12:42] 小休

🔹傳召 PW6 B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車站事務經理,時任元朗站最高負責人,當晚趕回元朗站,23:45時落的士到達。

🔸D2 律師盤問
B先生知道消防系統的基本運作,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講唔到有幾多個在元朗站,無資料在手,打爛玻璃會有警報有聲,水泵才運作,才會有水,打爛玻璃只係其中一種令系統運作的方法,還有煙霧頭,返工前無收到報告有關消防煙霧頭。

B先生表示不會由個別職員報警,係會通知OCC代為報警,但無有關記錄,理解係即時,OCC有警方console ,由警方自己處理,一般經驗,警方會在短時間到場。

返到元朗站,在公眾地方唔見有警察,而在非公眾地方見到有鐵路警區人員,站長室見到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衣警察,事源係在7月19日天水圍警署曾經用WhatsApp 聯絡證人,要求安排在7月21日派警員進駐站長室作監察,20日通知車站職員有關安排,21日17:00會有一位警員到場,實際到達時間就唔知,唔知佢哋睇到咩,確認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控方無覆問,B 先生作供完畢。

[13:1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休庭期間,黃婆婆在庭外走廊唱歌,陳官開庭後又再教育公眾要守法庭規舉,指示控方/警方紀錄該人資料,調查跟進。散庭後即有警員到場跟著。

直播員想作出特別嗚謝 #李百秋大律師,據控方向法庭報告,控方本來不會傳召證人B,辯方只有李大律師申請盤問,繼而帶出令人震撼的重大訊息!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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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法官支咪有問題,窒下窒下聽唔清佢講乜

1053 播放了至少3條片段。

Trial Bundle內證物列表:
P21 D3相片冊
P33 D4相片冊
P45 D13相片冊
P48 警員8011醫療報告
P64 涉案範圍平面圖
P65P66 理大平面圖
P67 (sorry忘記了)
P68 示威者對峙位置+逃走+理大內怖陣平面圖
P69 理大公告
P70 運輸處公告
P71 政府公告
P72 警方消息
P76 (關於裝甲車)

控方鄺大律師讀出重新修訂承認事實(P1a)

1126 早休
1149 再開庭,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各被告確認及同意承認事實。
法官問被告所爭議地方,D4辯方指關於被截停方式,位置及過程。
法官指只是問一問,因需知道自己需判甚麼。

控方讀出4份以65B呈堂的證人供詞。
-聲稱受傷的陳姓警員 8011的證人供詞(P74)
-聲稱受傷的陳姓警員 8011的證人供詞(P74a)
-裝甲車警員51706的證人供詞(P75)
-機電工程署外判維修人員黎先生的證人供詞(P76)
另控方讀出一份由D13代表所提供的證人供詞(P77)(供詞內容由退休警務人員卓孝業先生所寫)

控方原提出下星期一只傳召三名證人,唯沈智慧表示不清楚辯方盤問需時多久,最終,控方指只需傳召證人列表內1)林督察 2)刑督察 4)趙督察及第7-10號證人,另會加插傳召DPC5177警員。所有警員下星期一均會抵區域法院白等。

1236完庭,星期一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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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開庭

主控向陳官報告,在中午散庭後,約13:10,保安叫公眾人士離開期間,有一名女長者講「打橫行 攪抗爭 有獎金」,警察已經抄低佢身份證,向法庭申請索取閉路電視;陳官知悉後,詢問兩次事件是否同一人,係就蓄意藐視法庭,更讀出開庭前的法庭廣播,指公眾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

🔹控方傳召 PW7 E 先生
E  先生宣誓作供,在白紙上寫上全名以作紀錄,辯方表示姓名不同,控方申請休庭了解。

控方稱因為匿名令,以代號稱呼證人,證人 E 先生的身份無錯,原來辯方理解的 E 先生係控方的 G 先生,辯方未有準備對 E 作盤問,今日未能繼續,控方會安排傳召 G。

[15:30]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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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袁(2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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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分別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共13則具煽動性的帖文,當中Facebook為公開帳戶,而Instagram則是只容許追蹤者閱覽的帳戶,而被告是知道可以讓人看到帖文內容的;被告被捕後,警方亦在其手提電話中找到有相關影片。

被告初犯,眾多求情信均表示她有悔意,辯方請法庭考慮緩刑。

法庭考慮到帖文讚好的數量不多,影響力不大,但鑑於被告沒主動刪除帖文,法庭首要考慮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Facebook在13則帖文中佔12則,而且是公開帳戶,故法庭認為有持續性和永久性,而且部分帖文有日本文字的信息,或能令在港能閱讀日文的人看到後被煽動。

法庭認為帖文的原創性不高,而約四年期間只有13則帖文,數量不算多,但當中亦有反覆宣傳、煽動的作用,故法庭決定採即時監禁形式,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扣減至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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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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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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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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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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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5]

(補回2023年11月3日審訊)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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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盤問D1內容+傳召被告爸爸作供

📌傳D1作供

🔹控方盤問:


就D12盤問內容,控指被告主問時告訴因催淚煙致不適,所以無向警察講到場原因,但D12盤問時就話警察唔俾講,點解主問不提及呢樣。被告指有講,重申係有兩個原因:不適及警察唔俾講。

被告不同意控方指身於現場不相信自己撐警,不同意係仇警。控方指6-11月很多示威暴動,不予人番工,掟野落吐露港公路,問被告喺11月18日都要去睇警察係咪濫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11月前無出去睇,亦可以睇新聞。控指被告父親和父親朋友係警察,質疑經過咁多個月都唔知有無濫捕嗎。被告指相信無。續問由何時開始信,答6月。

控指既然信點解仲出去。答朋友的說話令其糾結,重申係相信父親。同意朋友11月先有相關言論,續指之前都有見朋友但無講。控指被告睇報導相信警察無濫捕,應向朋友解釋,而不是出去睇,被告同意。控問咁點解唔解釋而要出去,答有解釋過但對方唔信。

有關補考警務科。控方問被告係咪淨係補考警務科,回答也有英文科。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唔在主問中提及要補考英文,辯方指出被告在主問有提到 。控方指辯方再問一次包括英文科被告才回答相關。認為被告清楚乜嘢需要重考,點解首先答警務科,留待辯方律師再問先再答英文科。控方質疑被告此舉係因為想顯示自己撐警,並以爸爸警察身份去便利和掩飾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既然相信警察,仍然出去是違背警察呼籲市民不要到示威現場一說 。控方指既然被告撐警,仍然穿着黑色衣物會為警方帶來壓力,回答當時無咁諗。

續答不會因重考警務科但不合格而從此唔鍾意警察。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父親警察上的獎項和成就均沒有參與。控方質疑既然無參與咁與自己有何相關,被告指能影響自己。

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唔聽從警察,回答只是作觀察不是參與。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懷疑有濫捕才前往,回答不是,是因為有人咁講令自己有懷疑佢哋係咪親眼見到,所以想自己親眼睇有無真係打人同埋濫捕。沒有如控方所說穿黑色衫和挑戰警方。

控方質疑有無邀請朋友一齊去,否則口同鼻拗。被告回答無,會同返佢哋講。控方指出可以叫佢哋睇電視,答有剪輯見唔到整個畫面。控方質疑被告言下之意不相信電視(片段)? 被告重申自己唔係唔相信。

控方問被告有無錄影現場片段,回答沒有,解釋不是用作交代,只是對自己有個交代,不認為如控方所指係質疑警察。控方質疑被告仍然決定作出觀察,被告解釋想親眼睇,同意之前無睇過,並不知為什麼11月前朋友無講警察濫捕的事。

被告選擇黑色裝扮因為示威者會攻擊立場不同的人,控方問衣服上有無寫支持警方或示威者,答皆沒有,同意大部份示威者為黑色裝扮,可能有其他色。控方問會否視彩色衫為支持警察,答不會;續問被告會否作出挑釁,答不會。控方質疑那外人如何得知立場,被告回答唔知佢哋知唔知,因為知自己立場唔同才有此擔憂。

控方問被告會喺嗰度做啲乜,會唔會有人問你係咪警察個仔/攞好多獎警察嘅仔。回答難以知道佢哋做乜,只係出發前嘅憂慮。控方指出此憂慮是捏造,為黑色裝扮脫罪的說法。

在D12盤問時,控方指出被告講唔出撳住自己的警察係速龍定防暴,被告唔同意如果係真,會在咸美頓街被撳低及後帶至油麻地A1出口時一定見到xx(聽唔清)。同意講不出該名警察穿什麼,控方指該名人士自稱警察未必一定係警察,被告回應該名人士帶自己前往的地方有很多警察。控方指出該人撳低被告無上手銬可能不是警察,被告指他有講警察唔好郁,同意該人帶自己往A1出口,途中自己向下望,警察在自己身後。控方問有無警察叫你向下望唔好望佢,回答沒有。控方指咁其實見唔到對方,回答對方撳住自己時候已經叫自己唔好郁。控方質疑望吓對方都唔算係掙扎。回答係亂咁郁其中一種。

控方問對方有無叫你唔好講嘢,既然認為捉錯人,然後帶你去A1出口,呢個階段唔係應該澄清咩。回答對方無叫自己唔好講嘢,但係當時已經有催淚煙,連唞氣都辛苦,加上被制服已經驚到不得了 ,不同意控方所說驚都會望對方。

控方問被告早前已知道有催淚煙,如果遇上會點做。回答無試過,無諗過會點做,自己有自備口罩以防現場遇到催淚煙,不記得案發前政府叫人在示威區域不要以物件遮面,同意當時沒有COVID。

證物相片中口罩沒有包裝,被告解釋從屋企拿出來時是有獨立包裝的,出門前開咗,係自己習慣,平時裝修工程都會用到,加上屋企有回收 。

控方問既然睇咗五個月新聞,有無見到防毒面罩護目鏡呼吸過濾器,回答有。控方質疑示威者用此等裝備,何以被告認為一個簡單面罩足以抵擋催淚煙。被告解釋只有這種口罩。

控方問現場催淚煙由誰發放,現場人士應該離開還是用口罩方便留下。回答由警察,如有催淚煙應該要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離開,選擇繼續返回觀察。回答希望觀察前面發生咩事。控方質疑仲可以有咩嘢懷疑,係暴動。被告認同但想睇吓警察有無用暴力。

控方質疑被告睇新聞見到警方可以唔用武力咩,係咪要參與示威者先令自己有足夠觀察經驗。被告否認,並指示威者違反法例。控方指出警察叫你走唔走已經違法。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不同媒體都有顯示示威,被告係咪一去就去啱地點。被告同意。同意山東街彌敦道很多示威者有頭盔口罩,有啲有手袖,在馬路上,同意他們違反法例。

控方指出被告在山東街留了起碼1小時觀察看見人鏈,問有無舖頭開門,回答沒有,車也沒有,同意此段時間是觀察示威者,觀察到人鏈向尖沙咀。控方質疑觀察成個鐘,但係留意唔到傳遞咩物資。被告解釋睇唔到有啲會遮住咗,唔係好睇到又點會留意到 。

控方指出警方會就示威者的行為作出對應行動,判斷警察有無濫捕需要睇吓示威者做啲乜,質疑被告唔睇有乜物資傳遞,點解唔移動下去睇。被告回答有左右郁一兩步。

控方問示威者做緊乜,回答有示威者行過和傳遞物資往尖沙咀方向,不同意控方所指人鏈需要關注更多。控方質疑被告罰自己企喺嗰度。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可以去南邊,被告解釋沒有,留低因為唔肯定有無警察到達現場,便留低睇。控方質疑不會因為有警察來到而離開嗎。被告指不是。

- 午飯  -

📌下午盤問內容:

被告指受催淚煙影響,眼痛,睇唔到野透不到氣,控問該示威者替其洗眼前有無講咩,答有,續指講「而家幫你(用鹽水?)洗眼」。控問點解知係用生理鹽水,答相信係,在地盤也有用。續答知藥房可買到。

證物相中見被告指由示威者給予的豬嘴和口罩,當時皆如証物相片顯示無包裝,同意案發當日有見過此類型之呼吸器。

播片 - 實時2317  - 位置彌敦道窩打老道
控方指片中現場人士帶住的呼吸器和示威者給予被告之呼吸器一樣,被告答唔肯定。辯方指畫面模糊,對被告不公。

播片 - 實時2318
控指見有人士帶住呼吸器,被告指太模糊,認不到是否和予自己的相同款式。控再播早d 再問,答案一樣。

當日收到呼吸器前已見過好多次,唔知對方邊到買,無一齊買,知五金鋪應該有得買,買時應有包裝。控指示威者所予之呼吸器無包裝,有無考慮衞生,答當時無考慮。續問如果有人俾用過既紙巾會唔會用,被告回答如果知道用過一定唔會用。控方問知道呼吸器有否用過,回答不知道,同意可能有被使用過。控方質疑為什麼戴上無包裝的呼吸器,被告解釋係由示威者替自己帶上,當時無諗是否願意,亦無拒絕對方,因為當時真係好辛苦。

控方質疑洗完眼可以離開往西邊。被告回答示威者離開後自己(拉低左面罩?),即使離開都係會選擇沿路折返。另一個由示威者給予的灰口罩被告指沒有戴上面,不知有無被使用過。控方問係咪諗住會戴,點解要保留呢個無包裝嘅口罩。被告解釋無諗過帶,無諗住周圍扔掉。控方質疑該名示威者可以拎返,被告解釋對方無問自己便放在自己手上。

控方指出呢啲呼吸器同口罩屬於被告,因此沒有包裝仍然選擇保留,並用作長時間逗留,其實係管有呢啲物品。被告不同意。

被告同意在咸美頓街彌敦道,看見遠處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火光熊熊,並相信有催淚煙;同意望向碧街口好近;同意在咸美頓彌敦道時自己的高度不需要如D5咁高,仍能看見窩打老道交界有火光。

控方問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時聽到咩。被告回答爆炸聲,不清楚什麼引起,唔識分係咪催淚彈發射。控方質疑被告已經睇咗五個月咁耐電視都唔識分。被告解釋現場示威者好嘈有大聲嗌。同意彌敦道窩打老道的火光和催淚煙應該係有對峙,但在自己的位置看不見。控方問有無聽到玻璃跌落地嘅聲音。被告回答聽到爆炸聲。

控方問見到呢啲情況有無諗過掉頭向北離開。被告回答好快吸咗催淚煙,並退到咸美頓街。控方指出前往觀察和撐警係假嘅,實際係參與暴動,所以有面罩,黑色裝扮同黑色帽係用作掩飾。被告不同意。控方問點解嗰晚戴黑色帽,被告回答平時都有戴帽。
有關父親議題。被告同意6月至11月有和父親討論社會事件,父親有叫自己遠離示威區域。自己亦相信父親,控方問點解,被告回答因為係自己爸爸,控方質疑如果其他人叫你遠離會聽嗎,被告回答會。控方指既然係咁咁唔關爸爸事,被告回答會相信爸爸,其他人講嘅會考慮。

控方質疑點解同一個訊息,一個會一定相信一個會選擇考慮,被告解釋因為係父親。控方質疑係咪因為無堅定立場遠離示威地點。被告回答當然會相信爸爸。控方質疑禁點解11月18日唔相信,被告回答想去睇。控方問點解違背爸爸忠告。被告回答因為想睇。控方指出被告係參與暴動,與爸爸講啲乜嘢無關係。

🔸覆問內容:

被告在盤問時提到,警察沒有問自己為什麼在場,自己亦沒有主動提出解釋,因為害怕和感到不適。同意自己於11月19日有在黃大仙警署有講出相關原因。

辯方問相比於彌敦道現場,被告的身體狀況。控方反對,指身體狀況無關係。法官問是否依賴警署說法支持現在xx(聽唔清楚),辯指會rephrase問題,續。

辯方問現場有對警察的印象改變嗎。被告回答沒有。被制服和押去A1等待時,被告無提出過撐警等說法,但仍然相信警察之程序會公平,會有機會去講。辯方問現場有無聽到類似警誡,回答沒有。

就盤問時,提到黑色裝扮會加重警察工作量,被告現續解釋最後被拘捕時會咁諗。自己沒有對抗或違法行為。

就有關控方盤問,指被告在彌敦道山東街留意不到人鏈傳遞的物資。辯方問被告想在該處觀察什麼,回答想睇示威者做乜,會唔會有警察,睇吓佢哋點樣執法。無任何階段靠近人鏈去睇。以往在網上有看見人鏈。

被告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看見催淚煙前看見有火光熊熊,及後吸入催淚煙不適然後退後遇上有人幫助,休息後想再去查看究竟。有沿路折返嘅諗法,此諗法喺咸美頓行返出彌敦道時有諗過,當時認為如果仍然很多催淚煙便沿路折返。

📌傳召D1爸爸作供

🔸辯方主問內容

證人退休前為警署警長。案發和被告同住。證人指2019時見警察辛苦,要面對示威者/搞事人士,知悉警方呼籲退休人士回來幫手分發應急物資/食物往前線。證人有參與,其負責部分是在警察總部。見一警務署予證人為踏浪者行動做義工的致謝信。

證人指被告知自己有做此義工,認為被告為此感奇怪,點解有癌症仲要做義工。自己有分享點解拼搏,重申義工工作環境不佳,係個心想幫同事,認為自己流住警察部既血。證人指被告聽後也支持自己,朋友聽到也有捐物資。

有關被告對2019社會事件立場。證人指食飯有傾,被告予自己感覺被告朋友睇左一啲資訊認為警察唔啱,被告有問/討論,證人指有向其解釋警察角度,知被告係支持警察既。

有向被告分享讀書不成功投考警察不重要,最緊要做人正直。證人不知道被告在11月18日前往暴動現場,沒有在家中看見暴動裝備。辯方問知不知道被告以前有無出席。證人回答如果被告夜返會問佢,有提佢唔好出現喺附近,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出席 。

證人指被告當晚沒有回家,11月19日夜晚收到被告電話提及第二日上庭要拎衫才知道被告被捕。當時唔太相信,根據被告的行為和性格…控方反對指係意見證供。證人同意不知道被告在現場做什麼。辯方問至知悉被告被捕前,有無仼何情況會令證人擔心被告有搞事。答無。

證人解䆁文件夾顯示自己不同階段都有獲獎。文件夾包括向做義工後向警方捐藥物之相片。一系列之警方信件/嘉許/相片不作詳述。

證人有留意被告的衣物以深色為主,鍾意戴帽,主要帶cap帽。屋企也有十幾頂帽。

- 控方無盤問 -

📌案件管理
星期一:處理D5 本地證人
星期二:處理D5海外證人 - 會以視像形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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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4/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姜,姜,陳,陳(21-23)🛑林已還押逾14個月 #審訊 [1/25]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串謀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彭,吳,張,鄧,陳,伍,關,吳,*,*,王,*(14-24)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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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蔡(19)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擾亂秩序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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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葉,許,蔡,郭,楊,鍾(21-39) #審前覆核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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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4/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25]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傳票案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審訊 [1/25]

A1:林(22) 🛑已還押逾14個月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 曾還押約50日
A4:陳(23) 曾還押約50日
A5:陳(22) 曾還押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D1至D5,全部認罪‼️

控方案情:
會呈上11月11至14日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內容拍到D1至D5,在24小時閱讀室交談,換裝,製作有釘物品,用學生證出入。

多次向警方投擲物品,在多處搬運膠馬及紫白色回收箱。向紅磡隧道口投擲物品。多次指向閉路電視鏡頭,招手叫其他人士擲物令鏡頭損壞。有片段拍到D1至D4交收噴漆,並噴向鏡頭。

有附件圖片表示理大校內,及隧道口收費亭之破壞。

D1至D5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休庭10分鐘,準備播精華片段

10:05再開庭,一直播片中。

⏺️求情
D1 案發時20歲,現24,有一系列運動獎項,並代表港隊。有參與義工服務,父母,師長,親友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品性善良,有愛心。田徑教練讚揚其標槍運動成績出色。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指17至1 8號為理大事件高峰,望法庭考慮此案相對輕微,第一時間認罪,案發時年輕,給予額外扣減。

D2 呈30封求情信,被捕後曾還押一個多月,後在高等法院取得擔保。承認片中參與之作為,沒有傷及任何人。
官:此為串謀重要部份,會影響其後偵察。
辯方提出求情:預審前已認罪,後收到控方修改控罪後仍選擇認罪。無帶領角色,取得擔保後努力用剩餘時間考試,二等一級榮譽畢業。

D3 案發時20歲,現24歲,2005年由內地來港,家中經濟環境不理想,故努力讀書,希望改善。
副學士兩年間成績很好,取得獎學金,成功升讀理工大學三年級,二等一級成績畢業。
被捕後認識D4,於2022年結婚,今年8月生下兒子。案情只是搬運枱櫈,12,13號有破壞情況,D3沒有參與,14號片段拍到是離開理大。
辯方舉陳俊幫案例離法官輕判。

D4 25歲,D3之妻子
自小學業成績優異,2017年接受扁桃線手術,2020發現子宮內膜有異,2022年7月發現子宮線肌瘤前期症狀,因害怕一旦定罪後可能在獄中惡化切除子宮,故和D4商量後決定盡快生育,今年8月產子,產後出了一公升血,傷口現在仍未完全復原。
案發時並未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參與程度輕,無指揮角色,14號已離開。被捕至今努力工作,儲錢作母親及兒子生活費。

D5 案發時21歲,單親家庭,嫲嫲湊大。
無社會經驗,受社會氣氛影響,審前覆核認罪,望有1/4扣減,舉陳俊幫案,相比輕微,參與程度少,全部在11號,無暴力,非帶領,無人受傷,是輕判基礎。

***最後黃大律師說:香港年輕人愈來愈少,被告願意服完刑後,繼續留港服務,實在難得!

攞背景報告,12月7日上午9:3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
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主控提出本案證人頗多,申請辯方證人編號改以Dx~DWx 代替一般以DW x 紀錄,法官拒絕改動

📎主控再指D5之證人可能涉及同律師相處溝通,要求代表律師澄清立場,其代表立場指只會提及本案案情,同意證人放棄(waiver)專業保密條款

📌傳召DW4 梁先生作供 (D5 前僱主)
🔸主問
2017年同D5為同事關係,2018年開設公司聘請D5至2020年白石角地盤完工為止。證人因牽涉一單ICAC案而認識律師即本案DW5 梁先生,2019年11月某天下午四點同DW5在ICAC北角總部錄口供後撞見D5,此為D5及 DW5首次見面。之後吩咐D5將ICAC案一公文袋文件在11月18日晚交到DW5 在油麻地辦工室附近,因翌日同律師開會趕急,而DW5在日本旅行要18日晚上才回港23:00-00:00時才可交收。由於ICAC案敏感而D5也是同案疑人沒有將DW5之電話號碼直接比D5,打算自己約了 DW5後才告訴D5確實交收時間地點,當天1600時自己放工提醒D5交收公文袋,D5約在1700收工自己再致電提醒,其後2人因工事有2次電話聯絡。約2300左右D5通知自己被拉及遺失公文袋文件,證人隨即致電DW5 指失去文件及D5被拉需要協助。DW5及一位大律師在19日晚上前去黃大仙警署協助D5。ICAC案件最後D5轉為污點證人後案件完結。

🔹主控盤問
-D5約在晚上11點幾來電?DW4答冇看錶確實時間忘記,自己隨即打比DW5,望見電話時間約11點幾
- 問晚上11點幾DW5在哪,D5答東涌因他家住那𕚃
- 確認D5及DW5 兩人交收文件沒約定時間及地點,同意D5可能要在街上等1小時,DW5到達左才通知D5,自己為2人之聯絡人。沒有告訴D5公文袋內文件為污點證人相關資料,雖然D5為同案疑犯但信得過D5他不會打開。吩咐D5交比DW5因知18日晚上D5約了人在九龍食飯可順便交收。
-確認自己不知DW5之律師樓地址,只知在油麻地,但肯定不是佐敦、旺角
-不同意叫D5送文件不是事實

🔸沒有覆問

下一位辯方證人DW5梁先生 為D5之海外證人,主要講及11月18日晚上文件交收,已經安排明早09:30 視像作供並完結D5案情,之後將開始D2案情。

10:48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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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隨後,鄭官問各認罪的被告是否明白和同意案情,各人均明白和同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簡單介紹各被告個人背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鄭官叫認罪的律師約期,休庭。

[11:55] 開庭
各認罪的被告律師要在11月17日呈交書面求情陳辭,在11月24日作口頭補充,D10 & D13 法庭會考慮攞報告,12月8日14:30作判刑。認罪的被告需要還押,D10 申請保釋處理求情信和覆疹,鄭官唔批,休庭讓律師團隊退庭。

[12:2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未有同意案情,D1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稱因在附件中有些微修改,鄭官追問,控方在一個月前畀咗文件,郭大狀今朝回覆,被鄭官指責浪費時間。

除咗三名被告之外,辯方沒有證人,D6律師已經和控方商議,控方不爭議片段和相片呈堂,D11對現場是否發生非法集結有爭議;鄭官指FACC 6 & 7 /2021 梁天琦一案的判辭,對非法集結有定義,交由控辯雙方處理。

控方申請提早休庭,與辯方商討同意案情,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4/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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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内容:

📌傳召PW1 總督察 林以行(音)
🔹控方主問

2020年07月31之證人供詞,大概內容:

2012加入警隊。處理11月17-19 號投降人士程序。11月17日知悉有1x名人士在柯士甸道漆咸道南被理大暴徒襲擊,警察有相應行動,暴徒以弓箭等反擊。警方指危害市民和道路使用者,便制定包圍計劃,於1630開始設各條防線。1800警方standby 於防線,1900完成包圍行動。原2000會拘捕無投降人士,唯後來欲讓更多人士離開,延至2200再作拘捕。

11月17日2130政府和警方facebook 叫人從Y 座離開,2200警方會以暴動罪拘捕Poly出來人士,如記者身份無法核實會同樣被拘捕。其後知悉理大有人受傷,有作相應安排但要先登記資料,離開和投降人士同樣要。

2040有讓說客入Poly ,並搜查出來之人士。原於香港體育館處理投降人土,後轉為尖東消防局,處理18歲以上投降人士並宣布拘捕運往警署。此臨時中心由11月18日2330開始。

18歲下有成人倍同人士當日不會即場拘捕,但保留以後法律追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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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就證人供詞主問:

警方封鎖防線於11月17 日1900完成。Poly主要出入口 - 暢運道正門,南橋,北橋,Y core。警方原由2000作拘捕行動,後押至2200以暴動罪作拘捕是因為欲給予理大內人士出Poly投降。

11月17 日2130後請人從Y 座離開,是因衝突主要發生在其他出入口,而Y core較小阻礙物,可予人士離開。

1900-2200證人無收到仼資訊指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理大。官再確認,2200可離開但會被拘捕,1900-2200可離開Poly,無人能進入。

證人無收到仼資訊指有人在警方呼籲從Y core 離開後不能從Y core離開。

證人不知1118日五點,警員入理大拘捕之行動,續指有很多不同衝突,警員會決定守防線/進行拘捕。不清楚1118 日0800 有人從理大出來後在科學館被拘捕。

1118 曰1400之拘捕行動:
由17號1900警察圍封 Poly至1118 日1400 拘捕行動,無仼何資訊指有人不能從Poly離開。有指令需要記錄低所有從理大出嚟的人。

證人指1118 日中午1200開始知理大有人受傷,記憶中睇網上片段見Poly 入面有人受傷和無嘢食。於是在康達徑5-7 號由 A4 A5部隊設臨時救護站,位置近正門,指因一真以來好多人從正門出嚟,可便於快速搜身/救護。證人無設置救護站時間之資料,內有消防處安排既救護員。

1118 日2040警方有安排說客入Poly之原因,指因為希望暴徒不要用暴力方法衝出,亦留意到很多年輕人,警方管理層同社區人士聯絡後有此方案。

就有成人倍同之18歲以下人士會作登記暫不拘捕,保留法律追究權利。證人指1118日2000 有此安排。

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內容

📌傳pw2 刑展豪(音)高級督察

📌傳召 趙杜謙(音)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和控方覆問內容


下午會待傳畢3名防線證人後開始進入拘捕D3案情 -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