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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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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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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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上午進度】

📌PW6 溫志豪 (音)高級督察 D1小隊指揮官作供
🔸盤問
D12 代表
上司是袁思浩(音)總督察及另一位警司,小隊有傳令員孭旗袋及有另一陳德明督察用大聲公發出通知。舉旗決定由小隊副指揮陳德明督察負責。
▪️播放片段P030 由2254時段起 ,2303 時彌敦道南行有警員舉起橙旗示意離開否則開槍及作口頭警告,此際彈藥開始不足,不記得其他隊有冇舉旗或用大聲公發警告。不清楚2303至2326時發出「GOGOGO」其間冇再舉旗及警告,之前通訊機知速龍會前來協助。同意2345 時去到油麻地A1出口,見不到之前發生咩事,窄巷已經有大量被截停人士,自己逗留該處約十分鐘。2355時張嘉豪警司命D1小隊在A1兩巷位置及彌敦道北行設立封鎻線。從通訊機知道示威者2355在咸美頓街仍同警方對峙。
設封鎖線時張家豪警司指示如有人在封鎻區內合理解釋可以放行,同意有向負責警長傳達,但冇要求紀錄,自己小隊冇放行過人。19日0032時D1小隊設立了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之後才設立。自己留在MA,不確定有冇傷者由救護員帶來MA,也不知傷者由何處帶來,只有出入MA會紀錄身份及時間。不知MA內有沒有警員向在內人士調查。
D13代表
同意2316時至2406設立MA其間有人由不同位置送來
D17代表
MA內有人坐擔架床上,但不宜移動人士可在原地等待直接去醫院或之後移去MA
🔹覆問
-MA約0020-0030完成設立,由一警長負責設立,紀錄也由其負責,證人自己沒有負責
-帶到MA人士一定由警員負責,相信是示威人士,就算由救護員帶來也會由警員押來,因該人一定是制服人士。
~在場比自己高級有2位,其中一位通訊器發出Gogogo 命令,當時有戴防毒面具聽力有受影響。
-在片段?截圖上圈出華潤堂外有示威者,警方收命令正在彌敦道黃格前衝前
-沒規定舉旗,大聲公警告要連續做,要視乎示威者情況
- 晚上11點後至12點咸美頓街示威者防線只從通訊器知,沒見到,知道時間是2345後。

📌PW7  黎家朗(音) 高級督察 D2小隊指揮官 作供
🔹主問
現駐守警察總部,案發時為D2指揮官。晚上收命令去到加士居道,D2小隊沿西行線進入甘肅街拘捕5人,再交新界北小隊。當時D1,D3及D4小隊在彌敦道向北推進。D2小隊逗留至2300收通知去加工居道橋底提取後備彈藥,2315時送到去窩打老道彌敦道匯合其他3小隊,在黃格仔時見到前方約1500示威者,不停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磚頭。警方用催淚彈、象膠子彈、布袋彈及手擲式催淚彈作驅散,示威者沒有散去對峙。2324時D2小隊收通知沿彌敦道向北驅散,見到有部份示威者窩打老道向左跑, D2全小隊30人尾隨一字排開設立防線,見到B1出口有一批穿反光衣人士,有一些更爬上地鐵站,自己呼籲下來。2342時收通知D2全隊往咸美頓街彌敦道接替防線阻止示威者向南推進。往咸美頓街治途見到示威者被捕,約2343去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確認D2小隊前後分別設立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防線均無其他人士可以自由出入。自己曾向登打士街示威者發出過警告。約0020 時再接命令去碧街A1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大量制服人士,有些人坐地有些跪,地上有不少棄置頭盔、護目鏡、眼罩,削尖鐵通,剪刀等。D2留守至19日06:44完成工作離開,期間沒有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封鎻位置。
▪️播放P006E窩打老道店舖CCTV,實時2323時彌敦道上警方D2小隊黃格仔左轉入窩打老道西並一字排開作防線阻止示威者出入,小隊在此逗留20分鐘
▪️播放P024 警方片段 實時2348起,確認彌敦道咸美頓街上D2小隊面向北設防線封鎖彌敦道南北行線。
🔸盤問
D1,13 及17代表
-黃格仔2326時其他3隊前衝,D2左轉入窩打老道,爬上地鐵站B1出口人士有驅散冇作拘捕,防線沒使用膠帶或雪糕筒,不同意途人可自由出入。2342 時收命令去咸美頓街,封鎖線交另一隊警員接替,同意口供冇提過有另一隊接替。代表打算播放 Tokyo Salon CCTV 2323 約27分鐘,但需時整理希望押後下午才繼續
D9代表
2315時黃格仔設立防線,之前碧街東面(天仁茗茶)有冇封鎖不清楚
D12代表
曾駐守旺角,對該處熟悉,同意品流複雜,砵蘭街有色情場所,案發時有冇營業不知道,東南樓位置油麻地是否有酒店不知道。登打士街兩邊🧔通,咸美頓街一邊是堀頭路,碧街四通八達。
作供指2315 D2小隊帶同後備彈藥到窩打老道,D大隊再不停向彌敦道北方發射彈藥。
▪️播放P031 警方片段,由實時2315開始至2326拍到有人上後備彈藥使用。同意此時冇見到舉旗及以大聲公發警告

1258休庭,1430再續,下午仍需要其他臨時直播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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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A6 *(1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非法禁錮 他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控罪5:#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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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被告是本案的第六被告,他於首次答辯的階段時承認控罪1,2,5,11。

本案緣起於2019年10月13日約19:00時,便衣警員6191和11957在將軍澳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在巡邏期間,他們目睹約50至60名穿黑衣的示威者在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處搭建路障及放火。見此後,二人一直從遠處觀察。

於19:25時,有一名示威者認出警員6191的警察身份,並向其他人大聲喊出。警員6191見狀後退至唐俊街,但後來被30至40名群眾(包括第六被告)包圍,並被要求脫下面罩以確認身份,否則拒絕讓他離開。在過程中,有人手持扳手和槌子,有人捉著警員的手臂,並開始搶奪其袋子檢查。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他站在警員6191的前方,並舉起手機把鏡頭指向其。

⁃ 舉起雨傘,並向警員6191戳3次。

之後,警員6191成功沿唐俊街逃往唐德街的方向,惟再被群眾包圍,並被人從後踢跌,倒在路邊。

當警員6191嘗試站起來之際,再次被人推撞,令其墮進路邊花槽。在此期間,警員6191被10至20名群眾以不明的尖銳硬物猛烈襲擊。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擊打3次。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戳3次。

當警員11957嘗試拯救警員6191時,他再度被截停,令二人被逼分開。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時,警員6191續遭4至5人猛烈襲擊。當時有男子用綠色鐳射光近距離照射其頭部;有人用氣體壓縮罐向警員噴射不明物體;有人以膝蓋及拳頭襲擊警員頭部各2次;另有人以扳手多次襲擊警員。

當時第六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有戴上一個掛耳式口罩,干犯蒙面法。

事後,一名途經該處的海關人員為警員6191急救。警員6191之後被送院,最後被診斷出:

⁃ 枕部頭皮有一處血腫。

⁃ 前額、眉毛、鼻子、大腿及無名指等有裂傷。

⁃ 鼻骨左邊有骨折,並出現碎骨片移位。

警員11957逃離現場時亦受到多人襲擊。他送院後,發現:

⁃ 右前臂有0.5厘米的裂傷。

⁃ 右脛有擦傷。

⁃ 頭部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

📌本案判刑

雖然本案暴動的規模小和歷時短、沒有證據顯示暴動和施襲是預先計劃,事實上施襲亦是突然發生、第六被告並非主導角色,是次要和附和的角色、除涉案警員外無人受傷,和警員6191事後傷勢穩定和沒有後遺症,但包括第六被告的人群於案發當日禁錮和嚴重傷害在正當執勤中的警員6191。在警員6191被禁錮的7至8分鐘的期間,有人手持槌仔、有人對他作肢體碰撞、有人要求他交代身份及交出物品作檢查,這些是按CACC164/2018案作考慮後,得出的本案特點和嚴重之處。

第六被告案發時13歲,沒有案底。教導所報告的內容正面。本案有一個特別情況,是第六被告於早前因另案被判入教導所,而該案是本案的延伸,處理該案判刑的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情況,但本案判刑亦應要顧及該案的情況。

考慮上述因素,亦顧及到本案一系列的罪行出自同一事件、第六被告犯案的原因和犯案時的年齡、CACC84/2004案和FACC9/2000案、及第六被告被還押的時間後,將第六被告在本案面對的四罪同樣判以教導所命令,並與另案同期執行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31B_2020.pdf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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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7  黎家朗(音) 高級督察 D2小隊指揮官 作供

D12代表
同意12點後至翌日0130見到WA 有人提取去醫療區MA,不用作紀錄,不知暴動範圍多少人被拉。

D1,13 及17代表
不用播片,撒回上午指出窩打老道封鎖後仍有人可自由出入。見到警車到窩打老道而通訊有告知,所以知有警員接替管理窩打老道封鎖區,同意口供冇寫。
🔹覆問
離開窩打老道封鎖區時見到接替人員有防暴裝備,但不肯定軍裝定便裝,當時警方已控制現場。

📌PW8 偵輯警員15999 負責THA
作紀錄
🔹主問
現駐網絡及科技安全科,案發在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穿便衣但有防暴裝備,晚上同PTU D大隊在彌敦道作驅散。過程中設立THA,11月19日0150從7443接手登記進入THA暫時被霸留人士身份資料,另有一同事開機拍攝。進入人士由軍裝帶來,警員7443做了93個紀錄,每各人士身臂如手上先會由其他警mark 上數字,自己核對身份證後填上編號,進入時間,名字,性別身份證號碼,陪同警員號碼等。登紀工作至0321完成。確認P0120呈堂為當日手寫登記紀錄,表上有附注有拘留人士稱跌身份證口頭講出號碼,會再加上出生日期。
🔸盤問
D2 及D7代表
當晚刑偵人數雙位協助處理被捕人士。PW9沒有收指示作查問,只負責THA登紀工作,由2340時接手。
D9代表
有2同事負責帶人來THA,有冇人向被捕人查問不知
法官問原先有7443負責,自己由94號開始登記,登記了99人

📌PW9 梁家俊(音)高級督察 案發為D3小隊副小隊指揮 作供
🔹主問
現任職水警,11月18日晚上先到紅館,之後收指示去加士居道處理示威,途中何文田塞車下車步行前往加士居道。2242時同D1及D4將防線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前華潤堂,前方目測有2千人,初築傘陣,之後改用木板膠板作保護,並扔上汽油彈,磚頭及雨傘等雜物。除此在B1出口窩打老道也有約500人聚集,同樣有扔雜物及汽油彈,2242,2253及2259 時自己指示傳令員17946向示威者舉黑旗表示發射催淚彈,另外2243及2305時也指示傳令員出示橙旗,自己同時用大聲公警告離開否則作拘捕。自己觀察D1及D4也有舉旗。相信大聲公聲量足夠,傳令員也作時間紀錄,但示威者並冇離開。通訊機通知會有速龍前來。2326時高級警司梁仲文下命彌敦道向前衝作拘捕及驅散,示威者向北即旺角逃去,推進時路上佈滿玻璃碎、磚頭、碎石,示威人士頭盔、防毒面罩等。2330張警司指示寶𩆜大廈外設封鎖線作THA,證人2345指示警長12951以橙帶在彌敦道上設立封鎖區,並吩咐警長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THA設有一個出口及一個入口。警員將犯人帶到THA入口交CID同事,THA登記被捕者資料並拍照及錄影,自己沒參與這些工作。自己D3同隊軍裝在THA外阻止相關人進入。
🔸盤問
D1,13 及17代表
2326 衝前,前方示威者四處逃跑,路上佈滿雜物,沒有目睹示威者丟下裝備。
D2 及D7代表
-11月18日當晚對使用催淚煙熟悉,射出後有效範圍沒有數據,但窩打老道射出應該去不到碧街都有效。
-2326 跑出後仍不時發射催淚煙,同意是驅散彌敦道黃格仔北示威者
D12代表
-同意2305時自己小隊發警告及舉旗後至2326沒有再作警告及舉旗,沒留意其他D小隊有無
-2315至2326時口供沒有寫低發射彈藥數目因自己冇作紀錄,同發射數量比之前更多
-2326衝前沒有進入油麻地A1出口位置,自己2330前去到彌敦道港豐找換,見到不少人彌敦道上被制服。D3小隊成員因不同工作散開自己要找回,所以2330收指示設立THA,但去到2345才吩咐警長設置。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希望下星期二安排列表上9名控方證人作供(PW22、5、55、7、37、25、19、18及44)。而下星期三會重召PW1 梁仲文高級警司,之後開始傳召匿名警員 A1-A?. 爭取星期五完成所有A字證人,餘下十多名證人如消防員作供短及一些事實性格盡量以65b讀出,接以上希望望追回進度。

法官指D5辯方身處外國證人之作供安排可能因另區院一案將佔用視像作供器材可能有延誤。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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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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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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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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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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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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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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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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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6/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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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5:30
👤黃(25) #裁決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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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裁決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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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0/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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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一開始陳官問A2代表今早收到代表透過書書記傳來訊息點處理, A2代表就答都係傾下偈啫!官話你同我講咗我就唔可以唔處理嘅。有冇諗過報警? 其後代表指再考慮一下是否要跟進,全庭冇人知發生咗咩事

🎥第二條片P7E,林卓廷當晚在Facebook 的現場直播片段
為協助了解各位置提供元朗站平面地圖P3a之放大圖 (P3aa)出口F之閘機為片中所見,淺藍色區域為付費區。另一張P4放大版( P4a)包括CCTV位置,地圖P5可見全站圖顯示閘機及各付費區。

📎逐階段播放
階段1 約12秒,A1去到付費區查看一頭

階段2  A1行往付費區,地下有血漬,一男人稱光復元朗

階段3 約1分鐘,A1及A7出現,有一些對話,林稱已經聯絡元朗警區,A7稱有3白衣人有武器,其一是刀

階段4: A4出現,有人大叫香港人落嚟及有一位女子流緊血

階段5: A6首次出現 ,片段中也見到A7

階段6: A1及其他人在付費區出現,唔好出閘,因外面好多黑社會,已聯絡元朗警區

階段7: A1 叫人不要掂果D棍先,主控稱付款區內有50黑衣人,有人稱何君喜在公園同白衣人影相,問A1過唔過去。

階段8: F出口一名白衣人同另一白衣人走向付費區,一名黑衣人在F出口閘機

階段9: 一名白衣人持虅條走向閘機,另有人持木棍跟隨,A1叫人企後啲,主控稱A7戴上白手套出現但其代表不同意

階段10: 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雙方面對面對峙,白衣人不時講粗口

階段11: 一名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漫駡區內黑衣人士

階段12: 一名持木掍白衣人揚手叫其他人上前攻擊,拍到A2側面經過畫面

階段13: 黑衣人付費區內拾起物件扔向區外白衣人,A6走去圍欄。

階段14: 林向去電梯,有人手持傘

階段15: 付費區外人士駡區內人士

階段16:黑衣人打開雨傘,區外一白衣人打開傷殘人士閘進入區內,林叫唔好入嚟,也叫黑衣人。吾好退

階段17: 傷殘人士閘被白衫打開,A1叫人頂住唔好退,一退對方就衝入,主控指白衣人羣體不斷叫黑衣人入嚟啊。

階段18:黑衣人區內羣體同區外白衣人面對面,
▪️其間A2代表反對階段17之「不斷」指不同意形容,陳官指不是雙方已同意所有描述,況且播至階段18才反對階段17。A2代表指因階段18再出現同一描述才提出,也指雙方不是所有描述也會同意,適當時候會指出。

階段19: 有人說「香港人加油」,主控指雖然拍不到誰說也可估到,提出似乎A1也有叫

階段20: 白衣人羣付費區外聚集,聽到區內有人大叫「入嚟吖」,有人叫人由月台下來

階段21,22:
有人可以拍閘機自由離開,A4穿白衣出了閘。有人說落曬嚟吖佢哋唔敢打,A1曾說「警察宜家嚟緊拉你哋」

階段23: A7戴上口罩及手套,黑衣人不停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24: 主要拍到A2出現,沒爭議身份,之後A7雙手戴了白色手套出現

階段25,26及27: 付費區外白衣人持武器聚集,付費區內一男聲叫後退,有人付費內打開雨傘,留意傘陣擺放,A4再次在付費區內出現,林卓庭手持咪,叫人唔好埋去白衣人那邊,在場也有人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28:  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付費區內有人叫「唔好走唔好追」

階段29: 白衣人閘外圍欄位同黑衣人對峙,有黑衣人追前,A2畫面前走過

階段30: 見到付費區內3人戴上頭盔

[1100-1130 休庭]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名被告指控方播放片段共長三小時,立場是避免不停反對引起阻礙,雙方對描述如冇共識會請法庭觀察

階段31: 林持有黑色咪,希望法庭留意雙方動作及對話,林叫「唔好打」,緊急出口有人進出。

階段32: 白衣人想進入,有人開站內水喉

階段33: 付費區有人用水喉射向區外白衣人,市有人拿起滅火筒噴出白色物體,A3 及另一人手持消防喉向區外白衣人射水,A2在其傍邊協助另一人拿住消防喉。A4穿白衣孭斜孭袋及A6穿白衣在畫面出現

階段34,35:
本案關鍵時間,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人沿樓梯上月台。見到A5有作手勢但有身份爭議

階段36 及37:
23:04 林手持雨傘在車廂外

階段37 及38
林手持雨傘在月台,有人說有人被打,並告知林有人來電搵佢

階段39:林在月台

階段40及41: 林手持雨傘,叫頂住度門唔好比人入車廂

🔹以下控方不依賴作付費區暴動證供,但希望法庭留意作環境證供,陳官指暴動為流動性,上了月台情況也會留意

階段42: 白衣人走上月台,用棍,雪榚筒襲擊車廂內人士

階段43: 林持雨傘走出車廂,林持長雨傘向白衣人揮動。

🔥階段44: 主要拍到白衣人721進入車廂襲擊,片段共長13分鐘
月台起初雙方對駡,白衣人手持武器,黑衣人叫女仔企車廂入面,白衣人追入車廂不停用武器襲擊各人,車廂不時傳出哭叫聲,叫「唔好打」,車廂廣播暫停服務叫人離開車廂,白衣人𒌥兇後走出車廂,有人下跪叫唔好打,車廂內多人受傷,列車待白衣人離開才關上門。車廂內有人問有冇人識急救協助包紥同時指示分開冇受傷人士,A1咀角受傷待救,列車開往屯門方向

🎥第三條片P7A
階段1及2:實時22:48白衣人進入站內F出口位置聚集,手持棍及武器。A5舉起手機拍攝

階段3: A2及A5 出現,拍到A2上前推跌一個告示牌

階段4: 大堂內白衣人及黑衣人互相面向對方,A2片段內側身出現

階段5: 付費區內女聲叫「夠膽就企喺度,暴徒」

階段6及7: 白衣人隔著圍欄手持木棍等同黑衣人對駡,互相扔嘢,指稱拍到A5及A6

階段8: 白衣人隔著圍欄手持木棍等同黑衣人對駡,拍到A1,3及6,雙方互相扔嘢

階段9及10:  抄唔切

1247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
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第三條片P7A
📎逐階段播放
階段10:一名白衫藍色短褲男子在付費區內說「咁樣扔嘢唔係辦法」,緊急閘口被打開又再關上,黑衣及白衣人雙方有互動

階段11: 一名男子付費區內同白衣人對駡被人拉走,見到A5在附近,A7經過

階段12: 閘門曾打開但白衣人未有進入付費區,有人不停叫「垃圾,入嚟呀」,片段中A7及A2經過,A1林說「我哋呢度人多佢哋唔夠膽埋嚟,大家千祈唔好退」

階段13:  一白衣人向付費區內人士挑釁,A2有提起右手向白衣人招手示意過來,A1林舉起右手指向白衣人,向其他人叫了5次「唔好退」。

階段14: 有人多次向白衣人大叫「入嚟吖」

階段15: 片段中黑衣人同白衣人人數有差異,黑衣比白衣多。有人叫「香港人 加油」,上層月台有人拋下打開雨傘到樓下。

階段16: 付費區外白衣人聚集在入閘機,區內黑衣人叫「入嚟吖」

階段17: A4出閘到付費區外

🎥第四條片P7F,約7分鐘
階段1: 付費區外白衣人同付費區內黑衣人面向對方,有人講「你喺議員嚟,喺度搞事」,有白衣用手機拍攝,閘外有人揮棍

階段2: 付費區外白衣人同付費區內黑衣人面向對方,A1在片段出現

階段3: 付費區內黑衣人同付費區外白衣人隔住欄桿面對面,A2及A6於片段內出現。

階段4: 白衣人同黑衣隔著欄桿面向對方,白衣人多次投擲物件,A7後衭袋有疑似手套外露(爭議身份)。

階段5: 白衣人慢慢行去F出口,有人叫「入嚟吖」,有人用藍色閃燈照射,陳官指自己以動態看似雷射光,辯方指未能肯定

階段6: 付費區閘門打開,白衣人沒有進入,黑白衣人雙方面對面,有互動叫駡,主控指有人叫「加油」

階段7: A1林在付費區內駡白衣人,「你班仆街惡曬」,區內有人戴上頭盔及打開雨傘,片段內見到雙方人數有差異

階段8: 雙方面對面,A1林向白衣人說「警察嚟緊呀你班仆街,... 你夠膽唔好走...」

階段9: 付費區內有人用燈照向其他人,有人多次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10: 救護員到付費區,有一女聲說「你班牛屎佬,x你老母」,「走吖仆街」,白衣人用武器及木板拍打欄桿,之後打向開傘人士,之後A1林說「你班黑社會」。

階段11:  片中黑衣人開傘及戴頭盔,白衣人羣原向一方走但反方向衝向閘機拍打持傘者,一穿反光衣女子由付費區走用

階段12: 黑衣人向區外白衣人射水

階段13 及14: 關鏈時段,白衣人進入付費區追打

📎片段P7O,P7P及P7S 同列車進出車站有關CCTV

🎥CCTV片段P7O MFIP70
2245 時列車進入及離開往屯門方向月台(有乘客上落)2249列車進入及離開,🔺2255時列車進入,為涉及雙方打鬥之列車,2313時列車才開走

🎥CCTV片段P7P MFIP7P
2248 往紅磡列車進入月台及駛走,2255另一班列車到達再開走
2302 時一班列車飛站

仍有CCTV片段P7S 打算播放,是有關一段垃圾桶蓋片段,由於需要同辯方商討同意事項要留在明早才播

1610 完,明天1000 繼續

A1代表明午缺席獲批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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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7)🛑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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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8/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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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陳,姜,鄒,黃 #裁決 (#20210604銅鑼灣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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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21:23 更新)
【10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1/35]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十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159)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
被控於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製造爆炸品,即硝酸甘油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 #鄭紀航暫委法官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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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帷庭上神情呆滯精神恍惚,申述理由指上次在虛擬法庭審訊,沒有定罪,是懲教搞錯咗應該今日獲釋,及後又提及一些無關理由。

🔹答辯方指申請人理由並不存在

📌速報
法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申請
裁決書會在三個月內發出

💛感謝報料💛

📍按:庭上被告思想紊亂,眼神空洞,上年判刑求情時律師提及報告指出有妄想症,未知是那否在院舍接受過任何治療,如今情況似乎惡化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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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
辯方代表:#陳世傑大律師

📌答辯: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並認罪

控方指出有11小時精華片段, 已在審訊時播出, 辯方同意無須再播。只有一張電視取得的截圖,有人在主席枱撕爛基本法小册子,主要册子上套取多個被告手指紋印。

📌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 2024年2月1日待同案審訊被告裁決及已經認罪被告一併作出求情。

💛感謝報料💛
【10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7/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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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陳官問 #李百秋大律師 有關昨日的事情,大律師稱仲未揾到Notebook,仍然有懷疑係上星期四/五在法庭唔見,會去報警,內有本案資料。(更正:誤會notebook 為手提電腦)

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向法庭申請,准許各人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閱讀本案文件,因為好多文件有新版本,辯方未能及時做到紙本,團隊會以電子方式傳送給各被告,但懲教唔淮,律師向法庭申請,他們是在保釋期間…;陳官稱先不說懲教,剛得知此事,點解之前無申請,基本上係唔會批准,被告在保釋期間和在犯人欄係兩會事,在犯人欄應係兩手空空,用手機係危險嘅事,一、無法控制各人如何使用手機;二、被告可與其他人/證人溝通。法庭命令各被告不准使用手機,只可以睇紙本文件。

[10:18~10:32] 控方申請小休,影印文件給辯方。

🎥P7G, MFI 9 (控方分段播放某一階段的列表)
片段內容似係市民在元朗站付費區內,用手機向付費區外拍攝的情況,控方會先播片段一次,再分段播,描述聲音對話、畫面中的人物/動作、和有關被告的截圖。

階段1 10秒,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隔著欄杆對駡。請法庭留意人數。

階段2 10秒,叫法庭留意D2 & D5 的動作,D2, D4 & D5 在片段出現,有截圖。

階段3 13秒,影到D3揸手機拍攝,請法庭留意D5有無對話,D7爭議片中身份。

🎥P7I, MFI 10
階段1 1分15秒,請法庭留意D1的手勢和方向;指D2 & D4在片段中出現。

階段2 實時22:56:54~22:56:59 有人在付費區內用閃光燈照向付費區外;聽到D1講「夠膽唔好走」。

🎥P7J, MFI 11 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面對面隔著欄杆對駡。

階段1 50秒,D1嗌咪「你夠膽唔好走」;D4出閘;D7戴著白色手套和口罩出現。

階段2 20秒,有救護員入閘;有人撐傘,請法庭留意群體對話;D2 & D7 在片中出現。

階段3 10秒,D4在付費區來招手,掟物件,請法庭留意行為。

階段4 30秒,請法庭留意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的動作和對話。

階段5 1分鐘,請法庭留意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的激烈動作。D1, D2 & D7 在片中出現。

階段6 黑衣人開傘,D2拉一男子回付費區,請法庭留意人群對話,A1在片中出現。

[11:22~11:37] 小休
控方再播P7J, MFI 11 階段5,指出有一白色衫男子(唔係被告)揸住一支棍企在D2隔離。

🎥P7D, MFI 12 元朗站大堂片段,實時係22:57:47 片長約一分鐘

階段1 40秒,黑衣人團體開傘,請法庭留意排列方式,數十名黑衣人隔著圍欄與白衣人對話;D4在片中出現,D5用手機拍攝(不同意),D7戴著白色手套和藍色口罩,向救護員招手。

階段2 35秒,有人開遮,有人做手勢,請法庭留意D5的行為,D5用手機影響白衣人,有人嗌黑社會,D5舉中指左右移動。

階段3 紅衣男子西瓜農夫打立場姐姐。

階段4 30秒,D3和一藍色衫男子向白衣人射水。

階段5 1分10秒,D2揸消防喉射水,有人噴滅火筒泡沫,D5在閘前用手機拍攝白衣人,D4在閘機前手部有動作。

階段6 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衣人逃跑。

🎥P7H, MFI 13 55秒,市民拍攝的片段,在大堂另一邊,有人拉出付費區外的消防喉入付費區內,D7拉喉前行,向黑衣人射水。陳官觀察到有兩名穿白色衫男子企在消防喉出口位,推測係他們拉出消防喉。D1 & D6 在片中出現。

🎥P7M & P7N 同時播放,係同一排出閘機前的左右兩邊閉路電視片段,實時由22:40開始,播到約23:03時,片段可以見到大部份早前播放的事情,由付費區內見開始出現黑衣人,白衣人開始聚集,有肢體接觸,白衣人跳閘離開,D1出現,22:44黑衣人聚集,D7出現,控方指某一刻畫面中的白衣人相對較少,互相有互動,付費區內雨傘增多,D2 & D5 與白衣人有互動,D3 & D5 帶男子甲去另一位置,D4出閘,D1揸咪,有人用閃燈,閘內營光衫女子被打,有人射水,射白色泡沫等等。

控方仲有兩段幾分鐘片段,申請在明日播放,之後開始傳召證人。

[13:05] 案件押後至明日(26/10) 10:0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8/15]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王(20)/ A2鄭(20)/ A4賴(28)/
A6趙(22) / A7葉(24)/ A8羅(21)/
A9王(28)

控罪1: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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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今日作結案。

📌控方的補充:

控方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法官問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的立場,控方表示非法集結於08:00時還是08:05時開始並不重要;就範圍而言,控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與百周年紀念公園的群眾聚集無關,但通往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的情況仍然要考慮。

📌A1的補充:

A1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在法官詢問下,辯方確認只是爭議A1是否聽到警告,亦補充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1當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A1作供時亦否認案發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於盤問時也沒有針對此點。若果法庭接納警員7431的證供和拒絕A1的證言,即A1在警署時有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仍要就A1案發時的衣著作舉證。

📌A2的補充:

A2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A2方認為是重要,因為與其A2作供有關,A2方認為應按女警的證供為準,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但不一定可靠,特別是控方證人是於4年後才作供的情況下。

⁃ 控方沒有挑戰A2在作供時提及的過程。A2於當時的髮色和衣著均是突出。

⁃ A2在錄取警誡會面時亦有道出見過黑旗等的情節。

⁃ A2於當時的認知亦可能會受其個人經驗影響,法庭不應以顯微鏡和「事後孔明」的方式審視A2於那一刻短暫時間期間所作的決定,事實上,若A2要參與非法集結,A2並不需要繞去華懋廣場。

📌A4的補充:

A4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終審法院已經確立過路人是沒有干犯非法集結和暴動。本案有片段能確立案發時是有過路人出現。A4方的立場是A4是過路人。

⁃ A4於案發後4年才作供,法庭的責任是審視A4的證言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即使供詞有沙石,法庭應予以包容,此外法庭亦不應將A4的會面紀錄與其證供作仔細的比較。

📌A6的補充:

A6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爭議A6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但範圍不至到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有人聚集不等於有非法集結。

📌A7的補充:

A7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只爭議A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尊重地指出控方的批評是「吹毛求疵」的程度。至於為何不從同一個出口離開現場,地址上的問題,或是為何要於夜間散步等等,辯方認為這些批評不能理解,相反A7一直維持其說法,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 至於鎅刀和剪刀,辯方認為控方的說法是一相情願,其說法也得不到證據支持;即使法官認為A7筆袋是乾淨,但這視乎任何人的使用習慣,可能是女士會較潔淨;泳鏡用以防禦催淚煙是可以理解。

⁃ 控方有使用「跟隨」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不能代表A7的心理歷程。

⁃ 文督察與其他小隊有溝通失誤,他的行動與將人群「反向驅散」無異,令人群無處可走,令無辜的人被捕,令現場變得兵荒馬亂,A7被捕時只穿著一隻鞋可支持現場混亂的情況,A7的身體情況令其陷入人群中是可理解。

📌A8的補充:

A8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A9的補充:

A9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不爭議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希望法庭考慮A9的通訊紀錄。

⁃ 涉案雷射筆難以長距離傷害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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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裁決:2023年12月12日14:30

⁃ 罪成的被告會索取背景報告
⁃ 法官會放2星期假

判刑:預計2024年1月中

上述日子會可能因應A7的身體狀況和律師的日誌而有變動。

⁃ 在候判期間,A3繼續保釋,並須於2星期內到法庭簽署擔保紙;A5繼續還押;A7繼續保釋,不須到法庭簽署擔保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