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05開庭]
📌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控罪書
控罪(1): D1,2,4,6,7,8,9不認罪
D3,5認罪🔴
控罪(2): D9 不認罪
📌認罪案情
案發前,警方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周邊,當時大批人仍一群群前往支援理大。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當時警察作出警告及驅趕,示威者防線退向科學廣場、文華中心及華懋中心一帶。
0815時,PTUY1及Y3小隊在麽地道設立防線,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發出警告後進行驅趕。其後Y1及Y3小隊在華懋中心外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我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百周年廣場周邊掃盪,D3及D5在上址被捕。
在D3檢取白色iPhone、SIM card、黑色手機殼、8達通、灰口罩、黑色cap帽、黑色背囊、3M口罩、5枝生理鹽水、紅色Tee、灰色Tee及灰短褲。
在D5檢獲白色三星手機、8達通、黑外套、黑色Tee、藍長褲、灰白鞋、黑口罩、黑背囊及藍色泳鏡。
公開媒體拍攝到PTUB2向科學館廣場的示威者驅趕時,示威者防線打開雨傘的畫面。
而另案檢獲的GoPro則拍到本案有關的片段,如警察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包圍及制服示威者。
D3及D5明白及同意上述案情。
法庭裁定兩位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保釋申請
▶️D3申請保釋擔保外出獲批🟢
被告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為報告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被告剛考獲香港大學學位,原定9月1日入學,早前已去信校方望保留學位,唯校方至今未有回覆。希望能親自回校處理學位保留事宜及完首學期的課程。
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唯反對保釋條件修改。
▶️D5取消擔保,需要還押🔴。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指待審訊的被告之同意案情需額外商討1小時,辯方亦申請向控方檢視證物。
黃官會給予更多時間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案情,望雙方明日備妥已簽好的同意案情,不希望再有任何押後。
認罪被告D3及D5的求情留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結後再處理。黃官暫定安排2023年11月28日1000時在35庭會作判刑。
[1240完庭]
除D5需要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在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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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開庭]
📌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控罪書
控罪(1): D1,2,4,6,7,8,9不認罪
D3,5認罪🔴
控罪(2): D9 不認罪
📌認罪案情
案發前,警方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周邊,當時大批人仍一群群前往支援理大。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當時警察作出警告及驅趕,示威者防線退向科學廣場、文華中心及華懋中心一帶。
0815時,PTUY1及Y3小隊在麽地道設立防線,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發出警告後進行驅趕。其後Y1及Y3小隊在華懋中心外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我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百周年廣場周邊掃盪,D3及D5在上址被捕。
在D3檢取白色iPhone、SIM card、黑色手機殼、8達通、灰口罩、黑色cap帽、黑色背囊、3M口罩、5枝生理鹽水、紅色Tee、灰色Tee及灰短褲。
在D5檢獲白色三星手機、8達通、黑外套、黑色Tee、藍長褲、灰白鞋、黑口罩、黑背囊及藍色泳鏡。
公開媒體拍攝到PTUB2向科學館廣場的示威者驅趕時,示威者防線打開雨傘的畫面。
而另案檢獲的GoPro則拍到本案有關的片段,如警察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包圍及制服示威者。
D3及D5明白及同意上述案情。
法庭裁定兩位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保釋申請
▶️D3申請保釋擔保外出獲批🟢
被告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為報告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被告剛考獲香港大學學位,原定9月1日入學,早前已去信校方望保留學位,唯校方至今未有回覆。希望能親自回校處理學位保留事宜及完首學期的課程。
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唯反對保釋條件修改。
▶️D5取消擔保,需要還押🔴。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指待審訊的被告之同意案情需額外商討1小時,辯方亦申請向控方檢視證物。
黃官會給予更多時間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案情,望雙方明日備妥已簽好的同意案情,不希望再有任何押後。
認罪被告D3及D5的求情留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結後再處理。黃官暫定安排2023年11月28日1000時在35庭會作判刑。
[1240完庭]
除D5需要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在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4/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會作供,無辯方證人;但剛剛得悉他發燒唔舒服,要去睇醫生,申請明天才開始。
李官表示理解,控方無異議。
案件押後至明日(5/9) 10:00 同庭續審。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4/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會作供,無辯方證人;但剛剛得悉他發燒唔舒服,要去睇醫生,申請明天才開始。
李官表示理解,控方無異議。
案件押後至明日(5/9) 10:00 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被告當時不知消息真假,自己聽到此消息無試出唔出到去,被告留在canteen 20-25 分鐘,有一路睇直播,及後認為留體育館好d,23:00便離開canteen 往體育館,當時心態不知所措,後悔,頭傷無感痛,但有乏力感,見一枱上有乾糧,拎了媽咪面和Mn M 朱古力。
之後坐回位食,及後睡著了,估2315-20 訓,當時半醒半睡,途中有去canteen 睇直播,當時0230,見直播畫面情況顯示a core照舊混亂, 睇左5-10 分鐘,認為離開不到,便再返回體育館休息,有訓,0445醒左,因聽到有3人說行出去試下不同出口能否走,自己有問能否一齊出去並問對方時間,所以知當時為0445。
▶️與體育館三人一同搵出口 ->計劃v core 爬出去+ 戴上了手套 -> 改路線往A core
對方接受被告所請,並指想去創新樓。被告指該三有一人黑衫,一白衫。對談中認為對方係理大學生,因為似熟悉校園。被告跟隨三人,三人有指可能要在v core 創新樓爬出去。
行出至va上平台時,該三人在地上拎手套,被告自己知要爬所以也有拎並在其後往v core 時戴上,記得該手套好污糟,而當時地上有很多手套。
及後見有另外3人從v core 向自己反方向過來,原本和被告同行的3人有問對方v core 出唔出到, 該3人指不能。但原本和被告同行的部分人還想在v core 試爬出去。於是原本和被告同行中有一人和被告決定加入剛從a core折反之3名人士,一同五人出發。
▶️A core 被捕
到a core 樓梯前,被告記得好暗,有水馬阻視線。當時有成功穿過水馬到地面,但樓梯位好多雜物,當時見旁有人,但無行出去行人路。當時被告頭傷無痛,已無紗布蓋住。
一行五人,行至a core 百步梯底。被告和原本同行之人跟隨住a core 折返之三人,行到行人路 ,見十字路口水炮車射水中。形容巴士站行人路 情況混亂,馬路有示威者約2x人, 黑衫有頭盔,續指嗰時見唔到佢地做跟咩。
被告和原本同行之人跟隨住a core 折返之三人向科學館道行,行了1-2秒差唔多踏入馬路,突然有bombom 聲,後知係像膠子彈,見10 字路口有約五十人全黑打扮有頭盔湧回poly 方向。被告指當時反應唔到,距離該群人約5-6米,並於自己右手邊。
及後隨即看到科學館道有人跑向自己,黑衫為主,自己也轉身跑向a core,但一轉身已見有警察拎住警棍在自己面前,並向自己揮動警棍,彼此距離一個身位,當時自己雙手保護頭頂,並跪底向下望,因此睇唔到周圍環境,此時頭套鬆脫,令早前在行出行人路時因有tg味戴翻之頭套,變為掛在頸上。
▶️被警棍打中 並拖行
警將被告㩒在地,面朝地,反手上索帶,被告唔知附近有幾多警察,警棍有打到手和頭前,無察覺有幾多警員在自己身旁。
當時被警察拖行被告到馬路中間石壆位置,拖行時面朝地,警員捉住被告背包手抽位。面有接觸到地面,撞到地下,左邊眼和臉感痛楚,於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可見,左眼於和腫了,左面擦傷。該警員叫被告自己起身,當時被警橋住左手,被告當刻發現唔見了一隻鞋,懷疑被拖行時唔見的。後帶到科學館花糟正式拘捕
🌟-拘捕後被告到廣華醫院神經科接受治療-
▶️証物:
被告確定以下為進入理大衣着:
黑色背囊, 黑色鴨嘴帽(全程掛在脊書包,無用),黑addidas襯衣,黑短褲
另有:
黑頭套(準備第4th 離開時拎的,詳見上文)
手套(指知要在v core 爬出去時在平台拎的,詳見上文)
一隻雜色運動鞋(另一隻懷疑被警員拖行時唔見的,詳見上文)
——————————————————
被捕後相片:
- 頭上見有蹦帶(被告指由警方包扎,頭後見有血蹟)
📌[1543完]
D12主問完 - 明0930續
控方明天將開展D12盤問,預計2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之後坐回位食,及後睡著了,估2315-20 訓,當時半醒半睡,途中有去canteen 睇直播,當時0230,見直播畫面情況顯示a core照舊混亂, 睇左5-10 分鐘,認為離開不到,便再返回體育館休息,有訓,0445醒左,因聽到有3人說行出去試下不同出口能否走,自己有問能否一齊出去並問對方時間,所以知當時為0445。
▶️與體育館三人一同搵出口 ->計劃v core 爬出去+ 戴上了手套 -> 改路線往A core
對方接受被告所請,並指想去創新樓。被告指該三有一人黑衫,一白衫。對談中認為對方係理大學生,因為似熟悉校園。被告跟隨三人,三人有指可能要在v core 創新樓爬出去。
行出至va上平台時,該三人在地上拎手套,被告自己知要爬所以也有拎並在其後往v core 時戴上,記得該手套好污糟,而當時地上有很多手套。
及後見有另外3人從v core 向自己反方向過來,原本和被告同行的3人有問對方v core 出唔出到, 該3人指不能。但原本和被告同行的部分人還想在v core 試爬出去。於是原本和被告同行中有一人和被告決定加入剛從a core折反之3名人士,一同五人出發。
▶️A core 被捕
到a core 樓梯前,被告記得好暗,有水馬阻視線。當時有成功穿過水馬到地面,但樓梯位好多雜物,當時見旁有人,但無行出去行人路。當時被告頭傷無痛,已無紗布蓋住。
一行五人,行至a core 百步梯底。被告和原本同行之人跟隨住a core 折返之三人,行到行人路 ,見十字路口水炮車射水中。形容巴士站行人路 情況混亂,馬路有示威者約2x人, 黑衫有頭盔,續指嗰時見唔到佢地做跟咩。
被告和原本同行之人跟隨住a core 折返之三人向科學館道行,行了1-2秒差唔多踏入馬路,突然有bombom 聲,後知係像膠子彈,見10 字路口有約五十人全黑打扮有頭盔湧回poly 方向。被告指當時反應唔到,距離該群人約5-6米,並於自己右手邊。
及後隨即看到科學館道有人跑向自己,黑衫為主,自己也轉身跑向a core,但一轉身已見有警察拎住警棍在自己面前,並向自己揮動警棍,彼此距離一個身位,當時自己雙手保護頭頂,並跪底向下望,因此睇唔到周圍環境,此時頭套鬆脫,令早前在行出行人路時因有tg味戴翻之頭套,變為掛在頸上。
▶️被警棍打中 並拖行
警將被告㩒在地,面朝地,反手上索帶,被告唔知附近有幾多警察,警棍有打到手和頭前,無察覺有幾多警員在自己身旁。
當時被警察拖行被告到馬路中間石壆位置,拖行時面朝地,警員捉住被告背包手抽位。面有接觸到地面,撞到地下,左邊眼和臉感痛楚,於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可見,左眼於和腫了,左面擦傷。該警員叫被告自己起身,當時被警橋住左手,被告當刻發現唔見了一隻鞋,懷疑被拖行時唔見的。後帶到科學館花糟正式拘捕
🌟-拘捕後被告到廣華醫院神經科接受治療-
▶️証物:
被告確定以下為進入理大衣着:
黑色背囊, 黑色鴨嘴帽(全程掛在脊書包,無用),黑addidas襯衣,黑短褲
另有:
黑頭套(準備第4th 離開時拎的,詳見上文)
手套(指知要在v core 爬出去時在平台拎的,詳見上文)
一隻雜色運動鞋(另一隻懷疑被警員拖行時唔見的,詳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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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後相片:
- 頭上見有蹦帶(被告指由警方包扎,頭後見有血蹟)
📌[1543完]
D12主問完 - 明0930續
控方明天將開展D12盤問,預計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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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4]
[2023.09.03-09.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高,陳,許(18-21)🛑四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中大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蔡,丁(39-54) #續審 [6/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許智峯(38)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於2022年9月2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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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4]
[2023.09.03-09.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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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高,陳,許(18-21)🛑四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中大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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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蔡,丁(39-54) #續審 [6/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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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許智峯(38)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於2022年9月2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6/10]
❗️庭外消息❗️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身體不適。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6/10]
❗️庭外消息❗️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身體不適。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09:23] 開庭
律師代表稱A3唔舒服,未能上庭,表示可以在缺席以下繼續審訊,法庭批准。
A16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個人背景:
蔡小姐案發時家住上水,在大學讀工商管理畢業,2016年入職產品營銷人員,2019年2月公司調任高級專員,令蔡小姐更投入工作,辯方呈上調職信D16-2,在11月12日上司指派工作,要在11月18日提交護膚產品的推銷方案,呈上上司的電郵D16-3,於是蔡小姐約了三位朋友做意見調查,收集意見用作推銷方案,本來約咗大學同學Eva在11月17日見面,但Eva在早一日改約在11月18日08:30在hotel icon。
前往尖沙咀:
11月18日早上,蔡小姐搭地鐵到尖沙咀站,在P2出口出,行麼地道,經好時中心,左轉經帝苑中心,經百週年紀念花園小徑,去科學館廣場,打算穿去hotel icon;去到小徑時,見到前面好多車好多人,就行華懋廣場側邊嘅行人路,前面越來越多人,有人開始向後退,諗住向後走,見遠處有人向南洋中心跑來,後面有警察追,變成前後都有人迫向蔡小姐,她選擇企埋一邊,稍後就被拘捕。
衣著和裝備:
當日穿普通返工衫、白色T shirt 、牛仔褲、波鞋,背囊有一部Lenovo thinkpad 電腦,相片P16-1係當日拍攝嘅樣貌背,見到電腦從背囊中突出一角,係警察叫將背囊孭在前邊,然後雙手扣上索帶。
背囊中搜出護目鏡、生理鹽水和鴨嘴帽,係因為11月11~12日,上水站有射催淚彈,放工經過時,聞到殘留嘅催淚煙氣味,雙眼唔舒服,去咗藥房,售貨員叫佢買生理鹽水和護目鏡,呈上HK01新聞,證明11月11~15日警方連續五日在上水發射催淚彈,街坊形容為生態災難D16-4,買咗1 pack 4 支嘅生理鹽水,用咗兩支,警方檢取有4支,兩支係媽咪畀嘅,因為佢都唔舒服,佢都有買;18號當日,無戴過護目鏡,無用過生理鹽水,無戴鴨嘴帽,只係平時用嚟擋太陽。
當日無見Eva,無交proposal ,後來在11月20日補做返,呈上三份意見調查紀錄P16-5(1~3),再呈上11月21日交畀客戶的proposal P16-6。
蔡小姐稱當日無參與非法集會,無將物品用作非法集會,無支持示威。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控方申請休庭20分鐘睇辯方文件。
[09:47~10:20] 休庭
🔹控方盤問:
原本約咗Eva在11月17日在屯門食晏,佢都係做marketing相關工作,在尖沙咀新文華中心返工,係佢提議在hotel icon見面,大家都係返10點,所以約咗08:30,之後返工。
蔡小姐當日早上搭港鐵去九龍塘轉車去尖沙咀,在P2出口行去hotel icon,同意主控指出,可以搭車去到紅磡站,行去hotel icon,但出門時睇過MTR APP,知到紅磡站封咗,所以在九龍塘轉車,當時有留意理大事件,但唔知封紅磡站同理大有關;唔確定幾點上車,只講到7點前出門,約8點落車,唔記得幾點去到P2出口。
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P22畫出由P2出口行到噴水池的路線;唔記得幾點去到噴水池,穿過廣場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步入科學廣場時,有好多車,有好多人,主要在左邊,有聚集,有行出行入,着咩色衫都有,唔知佢哋做咩,行右邊行人路係因為去hotel icon近啲,同人群無關,越行越多人在前方,數唔到有幾多人,本來係聚集緊,好快就向後退,見唔到有遮陣,只見到有人開遮,未意識到係咩事?(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標示出當刻她身處的位置),距離牆邊有約兩個身位,見唔到有警察,本來打算從右邊行過去,但佢哋後退阻住,亦有啲驚,唔可以沿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走,因為麼地道小徑都會有人,又有車阻住,望唔到小路情況,前後都有人包圍着,走唔到,選擇企埋一邊,覺得安全啲。
當時聽到周圍都好嘈,但聽清楚內容,亦聽唔到警方有嗌大聲公。
當日着嘅衫係日常衣着,帶備電腦,警方有檢取咗着嘅衣物,其他銀包、鎖匙、公司咭、化妝品無被檢取。
經過上水站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感到眼睛唔舒服,有淚水,雖然蔡小姐家住附近嘅屋苑,但不同意主控話可以返屋企才處理,經過藥房,想處理咗先,於是買生理鹽水使眼,11號當日已經用咗兩支,12號晚約9~10點經過上水站,又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所以有戴護目鏡,只係當日戴過一次。
控方呈上護目鏡,指出四周污糟,見到索帶(頭帶)有污積,主控指蔡小姐在18號之前曾多次用過,蔡小姐唔同意,唔知點解有污積。
4支生理鹽水中,兩支20 ml 係蔡小姐買,兩支10 ml 係媽咪在同一日11號買。經過上水站時,鼻無舒服,所以唔使戴口罩。鴨嘴帽係防曬用,經常放在背囊。
雖然18號知道有理大事件,知道紅磡站閂咗,但無改地點,因為就Eva,當時經常有事件發生,避唔到,而且去到Hotel icon,無改地點,已經遲咗交proposal 。
主控質疑點解一定要面對面見Eva?蔡小姐解釋唔係要佢買化妝品,係想向佢展示產品,和攞推廣嘅意見。
主控質疑P16-5(1~3) 意見調查和P16-6 proposal 的內容,所有文件都無寫日期,無寫調查由誰人做,proposal 只有組員姓名,無寫由誰撰寫;蔡小姐解釋這些資料對客戶不是重點,客戶只想知到提議嘅推廣策略,公司亦無要求,proposal 有她的姓名,是她做的;意見調查是proposal的附件,由邊個做和幾時做都不重點。
最後主控指出案情:
- 11月18日明知理大封咗,紅磡站封咗,咁早去到尖沙咀,係去參與非法集結
- 約見Eva做調查係講大話
- 在科學廣場被圍住係講大話
- 帶着工具係存心參與非法集結
- 當天有使用過護目鏡
- 帶着生理鹽水,唔係之前使用
- 當時情況一早可以沿路折返
- 被夾住無得走係講大話
- 係非法集結一份子
- 一早到場係蓄意參與
- 聽到大聲公叫離開
- 聽到嗌「 1212、死黑警」
- 見到麼地道舉藍旗
- 聽到和見到警察發射胡椒球彈槍
- 見到有發射催淚彈槍
蔡小姐對以上的指控全部不同意
嚴官詢問蔡小姐搭車的時間,她解釋因為無戴錶,唔知幾點上車,應在06:55~07:00出門口,約10分鐘行到上水站,知到上水可以去到九龍塘,在該處轉車。
嚴官:無17號嘅交通證供,聽到時間點有啲奇怪,因早前有被告作供時稱大埔無火車,有困難去考慮案情。
主控:未能提供官方嘅時間作相關證供,申請休庭處理。
[11:25~11:45] 休庭
控方表示早前D2作供時提過有關資料,但唔係控方資料,在這方面對蔡小姐無盤問。
🔸辯方覆問:
- 本來在11月17日約咗Eva食晏,嗰日係星期日,兩人都唔使返工。
- 當時身處科學館廣場,見到有人由麼地道迫近,有人跑去百周年紀念公園,但唔知係唔係同一班人。
- 護目鏡係就咁放入背囊,無用其它袋袋著。
- 18號無交proposal ,在警署通知上司,上司和客戶相量後,因特殊情況,改為21號交。
- D16-6 proposal 無簽名,無展示由邊個人寫,只係有名。
蔡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證人。
A19律師申請明日作供,A20律師申請在星期四作供,法庭批准。
[12:1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09:15續審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09:23] 開庭
律師代表稱A3唔舒服,未能上庭,表示可以在缺席以下繼續審訊,法庭批准。
A16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個人背景:
蔡小姐案發時家住上水,在大學讀工商管理畢業,2016年入職產品營銷人員,2019年2月公司調任高級專員,令蔡小姐更投入工作,辯方呈上調職信D16-2,在11月12日上司指派工作,要在11月18日提交護膚產品的推銷方案,呈上上司的電郵D16-3,於是蔡小姐約了三位朋友做意見調查,收集意見用作推銷方案,本來約咗大學同學Eva在11月17日見面,但Eva在早一日改約在11月18日08:30在hotel icon。
前往尖沙咀:
11月18日早上,蔡小姐搭地鐵到尖沙咀站,在P2出口出,行麼地道,經好時中心,左轉經帝苑中心,經百週年紀念花園小徑,去科學館廣場,打算穿去hotel icon;去到小徑時,見到前面好多車好多人,就行華懋廣場側邊嘅行人路,前面越來越多人,有人開始向後退,諗住向後走,見遠處有人向南洋中心跑來,後面有警察追,變成前後都有人迫向蔡小姐,她選擇企埋一邊,稍後就被拘捕。
衣著和裝備:
當日穿普通返工衫、白色T shirt 、牛仔褲、波鞋,背囊有一部Lenovo thinkpad 電腦,相片P16-1係當日拍攝嘅樣貌背,見到電腦從背囊中突出一角,係警察叫將背囊孭在前邊,然後雙手扣上索帶。
背囊中搜出護目鏡、生理鹽水和鴨嘴帽,係因為11月11~12日,上水站有射催淚彈,放工經過時,聞到殘留嘅催淚煙氣味,雙眼唔舒服,去咗藥房,售貨員叫佢買生理鹽水和護目鏡,呈上HK01新聞,證明11月11~15日警方連續五日在上水發射催淚彈,街坊形容為生態災難D16-4,買咗1 pack 4 支嘅生理鹽水,用咗兩支,警方檢取有4支,兩支係媽咪畀嘅,因為佢都唔舒服,佢都有買;18號當日,無戴過護目鏡,無用過生理鹽水,無戴鴨嘴帽,只係平時用嚟擋太陽。
當日無見Eva,無交proposal ,後來在11月20日補做返,呈上三份意見調查紀錄P16-5(1~3),再呈上11月21日交畀客戶的proposal P16-6。
蔡小姐稱當日無參與非法集會,無將物品用作非法集會,無支持示威。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控方申請休庭20分鐘睇辯方文件。
[09:47~10:20] 休庭
🔹控方盤問:
原本約咗Eva在11月17日在屯門食晏,佢都係做marketing相關工作,在尖沙咀新文華中心返工,係佢提議在hotel icon見面,大家都係返10點,所以約咗08:30,之後返工。
蔡小姐當日早上搭港鐵去九龍塘轉車去尖沙咀,在P2出口行去hotel icon,同意主控指出,可以搭車去到紅磡站,行去hotel icon,但出門時睇過MTR APP,知到紅磡站封咗,所以在九龍塘轉車,當時有留意理大事件,但唔知封紅磡站同理大有關;唔確定幾點上車,只講到7點前出門,約8點落車,唔記得幾點去到P2出口。
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P22畫出由P2出口行到噴水池的路線;唔記得幾點去到噴水池,穿過廣場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步入科學廣場時,有好多車,有好多人,主要在左邊,有聚集,有行出行入,着咩色衫都有,唔知佢哋做咩,行右邊行人路係因為去hotel icon近啲,同人群無關,越行越多人在前方,數唔到有幾多人,本來係聚集緊,好快就向後退,見唔到有遮陣,只見到有人開遮,未意識到係咩事?(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標示出當刻她身處的位置),距離牆邊有約兩個身位,見唔到有警察,本來打算從右邊行過去,但佢哋後退阻住,亦有啲驚,唔可以沿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走,因為麼地道小徑都會有人,又有車阻住,望唔到小路情況,前後都有人包圍着,走唔到,選擇企埋一邊,覺得安全啲。
當時聽到周圍都好嘈,但聽清楚內容,亦聽唔到警方有嗌大聲公。
當日着嘅衫係日常衣着,帶備電腦,警方有檢取咗着嘅衣物,其他銀包、鎖匙、公司咭、化妝品無被檢取。
經過上水站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感到眼睛唔舒服,有淚水,雖然蔡小姐家住附近嘅屋苑,但不同意主控話可以返屋企才處理,經過藥房,想處理咗先,於是買生理鹽水使眼,11號當日已經用咗兩支,12號晚約9~10點經過上水站,又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所以有戴護目鏡,只係當日戴過一次。
控方呈上護目鏡,指出四周污糟,見到索帶(頭帶)有污積,主控指蔡小姐在18號之前曾多次用過,蔡小姐唔同意,唔知點解有污積。
4支生理鹽水中,兩支20 ml 係蔡小姐買,兩支10 ml 係媽咪在同一日11號買。經過上水站時,鼻無舒服,所以唔使戴口罩。鴨嘴帽係防曬用,經常放在背囊。
雖然18號知道有理大事件,知道紅磡站閂咗,但無改地點,因為就Eva,當時經常有事件發生,避唔到,而且去到Hotel icon,無改地點,已經遲咗交proposal 。
主控質疑點解一定要面對面見Eva?蔡小姐解釋唔係要佢買化妝品,係想向佢展示產品,和攞推廣嘅意見。
主控質疑P16-5(1~3) 意見調查和P16-6 proposal 的內容,所有文件都無寫日期,無寫調查由誰人做,proposal 只有組員姓名,無寫由誰撰寫;蔡小姐解釋這些資料對客戶不是重點,客戶只想知到提議嘅推廣策略,公司亦無要求,proposal 有她的姓名,是她做的;意見調查是proposal的附件,由邊個做和幾時做都不重點。
最後主控指出案情:
- 11月18日明知理大封咗,紅磡站封咗,咁早去到尖沙咀,係去參與非法集結
- 約見Eva做調查係講大話
- 在科學廣場被圍住係講大話
- 帶着工具係存心參與非法集結
- 當天有使用過護目鏡
- 帶着生理鹽水,唔係之前使用
- 當時情況一早可以沿路折返
- 被夾住無得走係講大話
- 係非法集結一份子
- 一早到場係蓄意參與
- 聽到大聲公叫離開
- 聽到嗌「 1212、死黑警」
- 見到麼地道舉藍旗
- 聽到和見到警察發射胡椒球彈槍
- 見到有發射催淚彈槍
蔡小姐對以上的指控全部不同意
嚴官詢問蔡小姐搭車的時間,她解釋因為無戴錶,唔知幾點上車,應在06:55~07:00出門口,約10分鐘行到上水站,知到上水可以去到九龍塘,在該處轉車。
嚴官:無17號嘅交通證供,聽到時間點有啲奇怪,因早前有被告作供時稱大埔無火車,有困難去考慮案情。
主控:未能提供官方嘅時間作相關證供,申請休庭處理。
[11:25~11:45] 休庭
控方表示早前D2作供時提過有關資料,但唔係控方資料,在這方面對蔡小姐無盤問。
🔸辯方覆問:
- 本來在11月17日約咗Eva食晏,嗰日係星期日,兩人都唔使返工。
- 當時身處科學館廣場,見到有人由麼地道迫近,有人跑去百周年紀念公園,但唔知係唔係同一班人。
- 護目鏡係就咁放入背囊,無用其它袋袋著。
- 18號無交proposal ,在警署通知上司,上司和客戶相量後,因特殊情況,改為21號交。
- D16-6 proposal 無簽名,無展示由邊個人寫,只係有名。
蔡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證人。
A19律師申請明日作供,A20律師申請在星期四作供,法庭批准。
[12:1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09:15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Telegraph
#1118POLY #Trial [36/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
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
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D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D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開案陳詞
案發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 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 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而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防線,Y4小隊在南洋中心小路設防線,並舉旗警告聚集人群,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及進行驅趕及追截。部份人與警方對峙,另有數十人從小路走向百周年紀念公園。
0810時,督察李偉航宣怖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的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港晶中心、新文華中心周邊的小路及百周年紀念公園周邊掃盪。當中於百周年紀念公園拘捕13人,包括本案9位被告。
D2當時稱路過尖沙咀,與小學同學(按:另案被告)買了一箱樽裝水,想睇睇有無人要水。
D4為註冊護士,當日早上在柴灣離開,乘搭地鐵在尖沙咀落車轉乘小巴返家。途經案發現場,聽見有人大叫,就留低睇下有無人需要幫助。而口罩則用來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控罪基礎
控罪一:
案發前,警方已在多個媒體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周邊地區。當日警方在尖東周邊也設立多條防線,在場人仕仍然在現場逗留,並集结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二:
D9搜出的鐳射光束裝置可用作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
📌承認事實
-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及其他罪案,警方在這段時間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其周邊地區。新聞公告內容呈堂為P240(1)~(11)。
- 李偉航督察0810時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包括本案被告。
- D1所報稱的住所。
- D2證物:警員14056在深水埗警署為D2進行搜身,搜出藍色三星手機、SIM card、黑色電話殼、3M護目鏡、紫色泳鏡及灰色手袖。以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證物:警員6984在深水埗警署羈留室為D4進行搜身,搜出citybank信用卡、三星手機、SIM card、綠色背囊、白色鞋、毛衣、黑色長褲、藍色Tee、紅色護目鏡、黑色護目鏡、眼鏡、白帽、黑帽、1包白色口罩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所報稱的住所。
- D6證物:警員5199在紅磡警署為D6進行搜身,搜出黑色背囊、口罩、灰色Tee、藍色口罩、黑色長西褲、黑色襪、黑白鞋、灰電話套、個人八達通、八達通、黑色手機與SIM card。
- D6所報稱的住所。
- D7所報稱的住所。
- D8所報稱的住所。
- D9證物:警員57031為D9進行搜身,搜出銀紅色鐳射筆、藍色口罩、黑色背囊、黑色cap帽、黑黃色鞋。
- 現場物品:警員2455在華懋廣場附近地下搜獲一盒口罩、空的大支生理鹽水、5個護目鏡、21隻手套、長者8達通、散裝口罩、10把雨傘、黑色背囊內有2個腰袋、10支細的生理鹽水、3個口罩、2包紙巾、金色充電器和噴漆。
- 鐳射筆專家報告:檢驗鐳射筆屬3R,7.6米內直接照射眼精會危害眼精。
- 公開媒體下載的片段
- 從另一案件被捕記者檢獲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與案件相關的影片
- 鐳射筆專家證人報告確認鐳射筆操作正常
- 地政署提供的兩幅2019年11月版本的相關地圖
- 證物鏈由檢取至帶到法庭沒有受到干擾
- 全部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各被告清楚明白,並同意上述事實。
📌播放片段
🎥立場新聞香港11•18 科學館道圍捕直播片
為圍堵前的片段,影到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與警方對峙,並大聲叫喊「1212」
🎥蘋果1118各區直播
為圍堵後的片段,途人雙手舉高經過防暴往小路離開,靠華懋廣場對出一段科學館廣場路有大量人被控制,部份人坐在地上雙手舉高,部份人被雙手反綁坐在地上。
🎥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影片
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在警察面前形成行列,同時亦顯示警方的拘捕過程。包括警方宣佈非集,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出驅散,另一隊則在華懋廣場後方包圍人群,最後大量人仕被包圍。
📌傳召PW1 督察李偉航(為下命包圍人群的Y1小隊隊長)
證人2019年11月時駐守西九總區機動部隊,PTU Y1小隊。當時有參與踏浪者行動。
案發當日西九總區當值,石硤尾行動基地候命。當日約0800時,總區指示其Y1小隊到尖沙咀科學館道處理大量人群聚集事件。其Y1小隊有41警員。同場到場的還有Y3小隊。
0815時到達科學館道,落車位置約30米外見約200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聚集。人群多數穿深色衫褲手,部份人舉雨傘及戴頭盔、護目鏡、手袖和手套。聽到人群大叫及講粗口罵警,如「死黑警」。
地圖畫落車位/人群聚集位置/包圍位置 p244
落車後見到人群行為,認為要即時處理,用大聲公作出口頭警告「前面聚集人仕留意,尼個係警方向你哋發出既警告,你哋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刻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你哋都可能被拘捕」。
作出警告後,人群沒有離開並繼續舉起雨傘向住警方。命令其小隊上前包圍人群。成功將百數人包圍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對出。當時Y3小隊亦有協助包圍行動。
包圍後,指示小隊看管百幾人,以防他們離開及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指示畫出2條封鎖線,內圍為看管包圍人仕,外圍封鎖線為防止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
0820時向包圍人士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包括本案被告。
其後收起全部人身份證作紀錄,通知指揮中心安排車輛將被捕人仕帶去警署處理。其中80男20女去深水埗警署,35女送去紅磡警署。
在現場有安排警員在包圍地點地外檢取證物。被捕人帶上車後,證人其後跟隨去深水埗警署,安排警署及向刑事調查隊報告。
邀請證人看相片冊:
237(10):見不到擔傘人仕, 證人認到自己。相片為包圍135人之後的狀態
237(8) :一批警員由科學館道行入科學館廣場,證人指相片為其小隊推進包圍人仕階段。
237(3):科學館廣場,有人拎傘,為聚集人仕之一
234(1) :有人開深色雨傘,相片1呈現到1當時到場觀察到的狀態
234(4): 人群往南洋中心方向退後,為開始推進,包圍人群階段。
📌案件管理
控方有22控方證人,包括現場警員、打火機油專家證人、2證物警員。
案件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D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D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開案陳詞
案發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 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 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而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防線,Y4小隊在南洋中心小路設防線,並舉旗警告聚集人群,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及進行驅趕及追截。部份人與警方對峙,另有數十人從小路走向百周年紀念公園。
0810時,督察李偉航宣怖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的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港晶中心、新文華中心周邊的小路及百周年紀念公園周邊掃盪。當中於百周年紀念公園拘捕13人,包括本案9位被告。
D2當時稱路過尖沙咀,與小學同學(按:另案被告)買了一箱樽裝水,想睇睇有無人要水。
D4為註冊護士,當日早上在柴灣離開,乘搭地鐵在尖沙咀落車轉乘小巴返家。途經案發現場,聽見有人大叫,就留低睇下有無人需要幫助。而口罩則用來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控罪基礎
控罪一:
案發前,警方已在多個媒體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周邊地區。當日警方在尖東周邊也設立多條防線,在場人仕仍然在現場逗留,並集结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二:
D9搜出的鐳射光束裝置可用作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
📌承認事實
-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及其他罪案,警方在這段時間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其周邊地區。新聞公告內容呈堂為P240(1)~(11)。
- 李偉航督察0810時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包括本案被告。
- D1所報稱的住所。
- D2證物:警員14056在深水埗警署為D2進行搜身,搜出藍色三星手機、SIM card、黑色電話殼、3M護目鏡、紫色泳鏡及灰色手袖。以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證物:警員6984在深水埗警署羈留室為D4進行搜身,搜出citybank信用卡、三星手機、SIM card、綠色背囊、白色鞋、毛衣、黑色長褲、藍色Tee、紅色護目鏡、黑色護目鏡、眼鏡、白帽、黑帽、1包白色口罩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所報稱的住所。
- D6證物:警員5199在紅磡警署為D6進行搜身,搜出黑色背囊、口罩、灰色Tee、藍色口罩、黑色長西褲、黑色襪、黑白鞋、灰電話套、個人八達通、八達通、黑色手機與SIM card。
- D6所報稱的住所。
- D7所報稱的住所。
- D8所報稱的住所。
- D9證物:警員57031為D9進行搜身,搜出銀紅色鐳射筆、藍色口罩、黑色背囊、黑色cap帽、黑黃色鞋。
- 現場物品:警員2455在華懋廣場附近地下搜獲一盒口罩、空的大支生理鹽水、5個護目鏡、21隻手套、長者8達通、散裝口罩、10把雨傘、黑色背囊內有2個腰袋、10支細的生理鹽水、3個口罩、2包紙巾、金色充電器和噴漆。
- 鐳射筆專家報告:檢驗鐳射筆屬3R,7.6米內直接照射眼精會危害眼精。
- 公開媒體下載的片段
- 從另一案件被捕記者檢獲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與案件相關的影片
- 鐳射筆專家證人報告確認鐳射筆操作正常
- 地政署提供的兩幅2019年11月版本的相關地圖
- 證物鏈由檢取至帶到法庭沒有受到干擾
- 全部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各被告清楚明白,並同意上述事實。
📌播放片段
🎥立場新聞香港11•18 科學館道圍捕直播片
為圍堵前的片段,影到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與警方對峙,並大聲叫喊「1212」
🎥蘋果1118各區直播
為圍堵後的片段,途人雙手舉高經過防暴往小路離開,靠華懋廣場對出一段科學館廣場路有大量人被控制,部份人坐在地上雙手舉高,部份人被雙手反綁坐在地上。
🎥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影片
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在警察面前形成行列,同時亦顯示警方的拘捕過程。包括警方宣佈非集,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出驅散,另一隊則在華懋廣場後方包圍人群,最後大量人仕被包圍。
📌傳召PW1 督察李偉航(為下命包圍人群的Y1小隊隊長)
證人2019年11月時駐守西九總區機動部隊,PTU Y1小隊。當時有參與踏浪者行動。
案發當日西九總區當值,石硤尾行動基地候命。當日約0800時,總區指示其Y1小隊到尖沙咀科學館道處理大量人群聚集事件。其Y1小隊有41警員。同場到場的還有Y3小隊。
0815時到達科學館道,落車位置約30米外見約200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聚集。人群多數穿深色衫褲手,部份人舉雨傘及戴頭盔、護目鏡、手袖和手套。聽到人群大叫及講粗口罵警,如「死黑警」。
地圖畫落車位/人群聚集位置/包圍位置 p244
落車後見到人群行為,認為要即時處理,用大聲公作出口頭警告「前面聚集人仕留意,尼個係警方向你哋發出既警告,你哋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刻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你哋都可能被拘捕」。
作出警告後,人群沒有離開並繼續舉起雨傘向住警方。命令其小隊上前包圍人群。成功將百數人包圍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對出。當時Y3小隊亦有協助包圍行動。
包圍後,指示小隊看管百幾人,以防他們離開及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指示畫出2條封鎖線,內圍為看管包圍人仕,外圍封鎖線為防止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
0820時向包圍人士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包括本案被告。
其後收起全部人身份證作紀錄,通知指揮中心安排車輛將被捕人仕帶去警署處理。其中80男20女去深水埗警署,35女送去紅磡警署。
在現場有安排警員在包圍地點地外檢取證物。被捕人帶上車後,證人其後跟隨去深水埗警署,安排警署及向刑事調查隊報告。
邀請證人看相片冊:
237(10):見不到擔傘人仕, 證人認到自己。相片為包圍135人之後的狀態
237(8) :一批警員由科學館道行入科學館廣場,證人指相片為其小隊推進包圍人仕階段。
237(3):科學館廣場,有人拎傘,為聚集人仕之一
234(1) :有人開深色雨傘,相片1呈現到1當時到場觀察到的狀態
234(4): 人群往南洋中心方向退後,為開始推進,包圍人群階段。
📌案件管理
控方有22控方證人,包括現場警員、打火機油專家證人、2證物警員。
案件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2/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 專家證人作供
-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已經作供完畢,之後將播放3被告錄影會面紀錄共長約3小時。
🫂播放D1 警署會面紀錄
針對羣組用戶及自己多條發言,解釋自己對黑警,反修例事件認知,對發言「傷害黑警」立場及對其他人會否跟隨去做想法。
🫂播放D3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有在羣組發言,但不記得打了甚麼。查問下,被告交代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資料同時提供開機手機密碼。D3自己非群組管理員。理解羣組內發言「狗」是警察
由於D2會面紀錄長61分鐘,控方打算明早才開始播放,播完後便完成控方案情。
法官指控罪依賴3人在羣組內發文,但開案陳詞及文件冊有140頁,要求主控將重點或依賴之字句逐一指出。主控回覆文件冊對話內容全部依賴,希望法庭作整體考慮。
1541完庭,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2/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 專家證人作供
-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已經作供完畢,之後將播放3被告錄影會面紀錄共長約3小時。
🫂播放D1 警署會面紀錄
針對羣組用戶及自己多條發言,解釋自己對黑警,反修例事件認知,對發言「傷害黑警」立場及對其他人會否跟隨去做想法。
🫂播放D3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有在羣組發言,但不記得打了甚麼。查問下,被告交代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資料同時提供開機手機密碼。D3自己非群組管理員。理解羣組內發言「狗」是警察
由於D2會面紀錄長61分鐘,控方打算明早才開始播放,播完後便完成控方案情。
法官指控罪依賴3人在羣組內發文,但開案陳詞及文件冊有140頁,要求主控將重點或依賴之字句逐一指出。主控回覆文件冊對話內容全部依賴,希望法庭作整體考慮。
1541完庭,明早10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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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5]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林卓廷(43)🛑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7/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32) 🔥#判刑 (#0831太子 無牌管有無線電)
*根據本台紀錄,林(32)於明天的聆訊是判刑,而非司法機構所指的答辯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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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林卓廷(43)🛑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7/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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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劉,葉,許,蔡,郭,劉,黎,楊,鍾(21-39) #答辯 (#0831太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企圖阻差辦公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林(32) 🔥#判刑 (#0831太子 無牌管有無線電)
*根據本台紀錄,林(32)於明天的聆訊是判刑,而非司法機構所指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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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3/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案情
🫂播放D2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加入羣組發言,最初因討論汽車加入,但之後組內咩都會傾,如家庭、工作。確認警方檢取2部三星及LG電話為個人及公司電話,要求盡早取回公司電話方便工作,同意提供密碼作調查。澄清發言冇想法、計劃去意圖傷害別人,願意合作配合調查,重申當時只因社會氣氛發文發洩情緒,事後已經知錯不停收到指責。公司電話有其他人知密碼但手機主要由自己保管,案發時段只有自己使用包括在羣組發言。
就昨天法官問及控方依賴文件冊內三人煽動訊息內容要求逐一指出,控方表示會在陳詞處理。
-控方案情舉證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三人表面證供成立‼️
1112 休庭20分鐘以便索取指示。
⏺辯方案情
D1、D2及D3 均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作供,但D3或有品格證人
📌D1 作供
🔸主問
案發時47歲,與妻女同住在港島東,妻於同一公司工作,自己同另一簫姓友人合伙開公司,職銜為管業總監負責手提電話及配件零售,公司設有多間實體店舖管業,呈上公司週年申報表。
2019年6月起至10月7日有不同社會事件,最初沒有立場,但隨著警方有不合理行為如沒出示委任證開始不滿,但不同意示威者行為。公司店舖設在商場或地舖,當時不時有堵路或封場影響生意額大跌。自己很少在家中討論社會事件,因妻女屬政治冷感,自己從沒參加過任何遊行。
2016年尾因買了一架二手車加入「HK Audi 5 club」FB羣組,希望同其他車主交流心得,有位Chris Yau批准,之後個多星期收到訊息問有冇興趣加入whatsapp 羣組,自己表示想,當時組內只約少於十人(案發110人),平時踴躍發言約只十多人包括自己,知道有一年一度大型車聚及每星期不定時小型車聚,自己所知組內成員30至50歲佔多,大部份為做生意。2019社會運動時因經常封路車聚大減。2016年至19年中羣組多討論維修、改裝及汽車問題。隨著人多加入開始有提及生活,甚至講笑話。由於自早加入及常協助解答被改花名「會長」。自己是應Chris做羣組管理員,但沒涉實際操作。
認識D2,但他不算活躍,即少去車聚及發言不頻密,花名因做健身教練叫「大隻K」,為人豪爽,說話有時浮誇。
同D3很熟,2人為早期加入成員,公司也在附近會常一起食早,午餐。為人性格見到不公道會立即出聲。會形容懶正義,因組內有女性,遇到有些失言D3會發聲。
D1形容自己不經大腦,說話直腸直肚,常被人投訴。19年10月7日羣組內除3人,也有其他人發言,D1指對各人彼此相熟因經常見面。社運前組員很少談政治,最多6月4日會貼爉燭相。社運後開始有人貼封路消息及開始貼警方不洽當行為,有責駡政府或警方,成員立場非單一,會有討論但未致退出。
19年10月6日從手機新聞知深水埗有的士撞向示威者。看後感到憤怒,認為的土撞向人堆內可能有路人。但沒有在羣組討論。10月7日晚上22:14 時D1在羣組內開始發言,代表引述控方文件冊內一些對話內容,包括嘲笑自己沒改裝車,比其他人低級,之後有人講「樓下有TG放題,有冇人想試」。
🫂播放D1-1,一架警車在十字路口不停𘍭圈,D1在10月7日看過覺得不理解覺得白痴行為,影響行人及其他駕使者。
🫂播放P1a-b6, D3在羣組發放片段見一單車扔向街上警員
1250 午休 ,1430繼續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3/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案情
🫂播放D2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加入羣組發言,最初因討論汽車加入,但之後組內咩都會傾,如家庭、工作。確認警方檢取2部三星及LG電話為個人及公司電話,要求盡早取回公司電話方便工作,同意提供密碼作調查。澄清發言冇想法、計劃去意圖傷害別人,願意合作配合調查,重申當時只因社會氣氛發文發洩情緒,事後已經知錯不停收到指責。公司電話有其他人知密碼但手機主要由自己保管,案發時段只有自己使用包括在羣組發言。
就昨天法官問及控方依賴文件冊內三人煽動訊息內容要求逐一指出,控方表示會在陳詞處理。
-控方案情舉證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三人表面證供成立‼️
1112 休庭20分鐘以便索取指示。
⏺辯方案情
D1、D2及D3 均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作供,但D3或有品格證人
📌D1 作供
🔸主問
案發時47歲,與妻女同住在港島東,妻於同一公司工作,自己同另一簫姓友人合伙開公司,職銜為管業總監負責手提電話及配件零售,公司設有多間實體店舖管業,呈上公司週年申報表。
2019年6月起至10月7日有不同社會事件,最初沒有立場,但隨著警方有不合理行為如沒出示委任證開始不滿,但不同意示威者行為。公司店舖設在商場或地舖,當時不時有堵路或封場影響生意額大跌。自己很少在家中討論社會事件,因妻女屬政治冷感,自己從沒參加過任何遊行。
2016年尾因買了一架二手車加入「HK Audi 5 club」FB羣組,希望同其他車主交流心得,有位Chris Yau批准,之後個多星期收到訊息問有冇興趣加入whatsapp 羣組,自己表示想,當時組內只約少於十人(案發110人),平時踴躍發言約只十多人包括自己,知道有一年一度大型車聚及每星期不定時小型車聚,自己所知組內成員30至50歲佔多,大部份為做生意。2019社會運動時因經常封路車聚大減。2016年至19年中羣組多討論維修、改裝及汽車問題。隨著人多加入開始有提及生活,甚至講笑話。由於自早加入及常協助解答被改花名「會長」。自己是應Chris做羣組管理員,但沒涉實際操作。
認識D2,但他不算活躍,即少去車聚及發言不頻密,花名因做健身教練叫「大隻K」,為人豪爽,說話有時浮誇。
同D3很熟,2人為早期加入成員,公司也在附近會常一起食早,午餐。為人性格見到不公道會立即出聲。會形容懶正義,因組內有女性,遇到有些失言D3會發聲。
D1形容自己不經大腦,說話直腸直肚,常被人投訴。19年10月7日羣組內除3人,也有其他人發言,D1指對各人彼此相熟因經常見面。社運前組員很少談政治,最多6月4日會貼爉燭相。社運後開始有人貼封路消息及開始貼警方不洽當行為,有責駡政府或警方,成員立場非單一,會有討論但未致退出。
19年10月6日從手機新聞知深水埗有的士撞向示威者。看後感到憤怒,認為的土撞向人堆內可能有路人。但沒有在羣組討論。10月7日晚上22:14 時D1在羣組內開始發言,代表引述控方文件冊內一些對話內容,包括嘲笑自己沒改裝車,比其他人低級,之後有人講「樓下有TG放題,有冇人想試」。
🫂播放D1-1,一架警車在十字路口不停𘍭圈,D1在10月7日看過覺得不理解覺得白痴行為,影響行人及其他駕使者。
🫂播放P1a-b6, D3在羣組發放片段見一單車扔向街上警員
1250 午休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3/15] 下午內容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D3鄧及D5吳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
📌對非法集結的爭議
王官表示昨日審訊,各辯方花了1小時挑戰證人供詞指在科學館廣場5至10米範圍內所發生的事。 想知道接下來的證人會唔會有同樣爭議,表示即使推翻某證人的一兩句,亦有其他證人供詞補充。點都不會推翻到非法集結的事實。
望辯方不要花時間針對某一件事,不要為挑戰而挑戰。
由此想知D1及D8對此的立場是:
1)對非法集結的事實有爭議 或
2)對法律議題有爭議
D1辯方:
是對非集的事實,但非爭議,只認為這必須是控方的舉證責任,D1當時看不到控方提及發生的事,應由控方講番。
D8辯方:
發生非法集結時,有何事發生過。但不需深入探討。
📌PW2 男沙展繼續作供 (Y1小隊沙展)
🔸D1辯方盤問
一落車見人群面向警方,問及證人人群是否由科學館道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回答見人群已聚集。
辯方讀出證人在2020年11月錄證人口供所提都係事實 「同日0815時 我見到多於100名人 有一半穿著黑色衣服和大約有一半穿著不同顏色,有些穿載口罩和手持雨傘,由科學館道前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同意該寫法。 同意人群由科學館道往千2學館廣場。同意在推進預備圍捕示威者階段,附近有大量車輛。
當Y1及Y3小隊一同向科廣推進,預備圍捕人群時,警員最終沿華廣行人路圍捕
由科學館道向科學廣場入去,將班人圍係華懋廣場外。當時華懋外行人路塞滿行人路,超過100-200人。
在圍捕前,證人確認提過見到有人從百周年紀念花園小路嘗試離開,提過不知為何嘗試離去既人又折返。
辯方向證人指出懋有人想係上述小路離開 但有y4係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麽地道範圍布防,想離開的人無法離開,最後由小路折返。證人表示Y4部份不清楚,唯同意有人從小路離開。
證人同意係圍華懋廣場階段,華懋廣場行人路滿佈人群,佢地擠塞情況,人膊頭貼膊頭咁擠迫。認同人群中如有人真係想離開係好困難,甚至沒有可能。
🔸D2辯方盤問
主問階段提過有少數人走向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麼地小路離開又折返。證人澄清為兩班人,有一部份人由百同周年紀念花園小路離開及折返,另一部份由麽地小路離開 又折返,每邊約30人。兩堆人離開唔到既人最終都聚係華懋廣場外。 同意你無鎖定或睇實走入行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的每一個人;同意無法睇實或折返既每一位;認同兩群人最後都係135人之一係籠統說法。 同意如在135人執一個人,你唔會知係百周年公園折返還是麽地折返之一或其他人。
主問提及的兩三分鐘是指 0815林督察帶隊去現場,由落車至警告再到包圍人群需要2~5分鐘。即0818時圍起135人。
由0815時到達,等兩三分鐘 就圍,即圍起人少於1分鐘。證人同意當時只係一瞬間的事,即少於1分鐘。
🔸D6辯方盤問
主問講到見科學館廣場地上,相信有物品同聚集人有關。證人確認不知物品來源
🔸D7辯方盤問
與李督察一同落車走向科學館廣場方向時,證人確認去到前,看不到多少人,廣場內人群具體做甚麼行為,也不會知。
🔸D8辯方盤問
證人在圍捕後階段,負責外圍指導戒備。
📌PW3 梁倩儀(音) 女督察作供 (B2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旺角總區刑事調查隊。案發事駐守西九龍總區 PTUB2。
當日早上接到西九最高指揮指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需向麽地道設立封鎖線,防止人群穿過警察封鎖線進入理大範圍。由6點開設。
約七點多 開始有示威者係我地前方聚集,人數約50人,大多穿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佢地20人聚集在一起 不斷高呼如「警察放人等口號」
其中係科學館廣場聚集示威者,張開手中雨傘組成遮陣,大概20把,遮向封鎖線方向。示威者透過遮陣 叫1212口號向封鎖線推進。推進至30米距離,就向人群發出與非集及發射催涙煙有關警告。傳令員pc18472向示威者舉起有關催涙煙警告。
其後,人群向科學館廣場內後退。 大概5分鐘後,見到其他ptu成員由麼地道方向走往科學館廣場方向,進行驅散和驅捕行動。
證人從截圖指出:
P237(2) 設防線地方
P237(1) 藍色圈住係證人
P237(3-4) 科學館廣場對面的示威者
P237(6) 傳令員舉黑旗
P37(7-8) 隊員驅散示威者
🔸D1辯方盤問
證人不清楚0815前,整條科學館道是否得一條封鎖線。確認0600-0800時,視線範圍內看子到其他封鎖線。
(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案件明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3/15] 下午內容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D3鄧及D5吳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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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集結的爭議
王官表示昨日審訊,各辯方花了1小時挑戰證人供詞指在科學館廣場5至10米範圍內所發生的事。 想知道接下來的證人會唔會有同樣爭議,表示即使推翻某證人的一兩句,亦有其他證人供詞補充。點都不會推翻到非法集結的事實。
望辯方不要花時間針對某一件事,不要為挑戰而挑戰。
由此想知D1及D8對此的立場是:
1)對非法集結的事實有爭議 或
2)對法律議題有爭議
D1辯方:
是對非集的事實,但非爭議,只認為這必須是控方的舉證責任,D1當時看不到控方提及發生的事,應由控方講番。
D8辯方:
發生非法集結時,有何事發生過。但不需深入探討。
📌PW2 男沙展繼續作供 (Y1小隊沙展)
🔸D1辯方盤問
一落車見人群面向警方,問及證人人群是否由科學館道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回答見人群已聚集。
辯方讀出證人在2020年11月錄證人口供所提都係事實 「同日0815時 我見到多於100名人 有一半穿著黑色衣服和大約有一半穿著不同顏色,有些穿載口罩和手持雨傘,由科學館道前往科學館廣場」。證人同意該寫法。 同意人群由科學館道往千2學館廣場。同意在推進預備圍捕示威者階段,附近有大量車輛。
當Y1及Y3小隊一同向科廣推進,預備圍捕人群時,警員最終沿華廣行人路圍捕
由科學館道向科學廣場入去,將班人圍係華懋廣場外。當時華懋外行人路塞滿行人路,超過100-200人。
在圍捕前,證人確認提過見到有人從百周年紀念花園小路嘗試離開,提過不知為何嘗試離去既人又折返。
辯方向證人指出懋有人想係上述小路離開 但有y4係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麽地道範圍布防,想離開的人無法離開,最後由小路折返。證人表示Y4部份不清楚,唯同意有人從小路離開。
證人同意係圍華懋廣場階段,華懋廣場行人路滿佈人群,佢地擠塞情況,人膊頭貼膊頭咁擠迫。認同人群中如有人真係想離開係好困難,甚至沒有可能。
🔸D2辯方盤問
主問階段提過有少數人走向百周年紀念花園及麼地小路離開又折返。證人澄清為兩班人,有一部份人由百同周年紀念花園小路離開及折返,另一部份由麽地小路離開 又折返,每邊約30人。兩堆人離開唔到既人最終都聚係華懋廣場外。 同意你無鎖定或睇實走入行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的每一個人;同意無法睇實或折返既每一位;認同兩群人最後都係135人之一係籠統說法。 同意如在135人執一個人,你唔會知係百周年公園折返還是麽地折返之一或其他人。
主問提及的兩三分鐘是指 0815林督察帶隊去現場,由落車至警告再到包圍人群需要2~5分鐘。即0818時圍起135人。
由0815時到達,等兩三分鐘 就圍,即圍起人少於1分鐘。證人同意當時只係一瞬間的事,即少於1分鐘。
🔸D6辯方盤問
主問講到見科學館廣場地上,相信有物品同聚集人有關。證人確認不知物品來源
🔸D7辯方盤問
與李督察一同落車走向科學館廣場方向時,證人確認去到前,看不到多少人,廣場內人群具體做甚麼行為,也不會知。
🔸D8辯方盤問
證人在圍捕後階段,負責外圍指導戒備。
📌PW3 梁倩儀(音) 女督察作供 (B2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旺角總區刑事調查隊。案發事駐守西九龍總區 PTUB2。
當日早上接到西九最高指揮指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需向麽地道設立封鎖線,防止人群穿過警察封鎖線進入理大範圍。由6點開設。
約七點多 開始有示威者係我地前方聚集,人數約50人,大多穿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佢地20人聚集在一起 不斷高呼如「警察放人等口號」
其中係科學館廣場聚集示威者,張開手中雨傘組成遮陣,大概20把,遮向封鎖線方向。示威者透過遮陣 叫1212口號向封鎖線推進。推進至30米距離,就向人群發出與非集及發射催涙煙有關警告。傳令員pc18472向示威者舉起有關催涙煙警告。
其後,人群向科學館廣場內後退。 大概5分鐘後,見到其他ptu成員由麼地道方向走往科學館廣場方向,進行驅散和驅捕行動。
證人從截圖指出:
P237(2) 設防線地方
P237(1) 藍色圈住係證人
P237(3-4) 科學館廣場對面的示威者
P237(6) 傳令員舉黑旗
P37(7-8) 隊員驅散示威者
🔸D1辯方盤問
證人不清楚0815前,整條科學館道是否得一條封鎖線。確認0600-0800時,視線範圍內看子到其他封鎖線。
(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案件明天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