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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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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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六時仍然生效,今早(七月十七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繼續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但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司法機構新聞公報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5]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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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未知是否手足 藐視法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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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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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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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更新⚠️
由於司法機構未更新明天各法院的日誌,現時聲援表的資訊源自現時可在司法機構網頁中找得的資料。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唐,譽,鄭,*(23-31)🛑服刑中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三位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監禁2年1個月,和監禁2年10個月。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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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梁(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612金鐘 暴動)
👤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8/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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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梁(49) #審訊 [1/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曾(16) #答辯 (#20220831太子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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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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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案件管理
D2至D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明天及星期四只開上午庭,按目前資料只有D5、D6及其一名證人作供,估計2天可完辯方案情

D5 案情
📌D5 作供
🔸主問
案發時20歲,今年23歲,與母關係非常親密,同兄關係較疏離。兄在2019至2020曾獨自搬走。母在2011年起在北角經營2間金里程服飾公司,2018及19年分別在灣仔交加街6號及18號再另開2間分店。自2012年小學起間中在店協助,2018年起全職先在灣仔交加街18號店工作。呈上2019年交加街商業登記申請書,D5為申請人,兄長18年8月至10月負責6號店,後來不喜歡工作時間長沒做由自己去6號店(涉案店)頂上,自己沒注資,做登記人是母親安排,自己只負責店內補貨,收錢。所有採購,租務,製修等由母親親自處理,呈上母親所簽租約。

兄長離職時交代過6號店貨架下有些朋友借地方放下物品,自已沒打開過物品。店內亦有家人之個人物件如衣物及煮食工具。店舖鎖匙分別由母親、兄、阿姨及自己持有,每人也可獨自開鎖入內,其他人如兄平時可能開門入內如借廁所,放下或取走個人物品。記得一些貨架下紙箱曾被拿走再放下環保袋,但冇人交代是什麼物品。2020年5月24日兄長曾入6號店話休息下等朋友,自己店內打機之後走先,不清楚兄長幾時走,由他鎖門。2020年5月26日收母親電話問之前吩咐扔裝修物品處理未?自己答未扔,母親鬧自己叫熄wifi鏡頭倒咗樓梯位裝修火水先,之後有時間才再倒水泥附近其他垃圾,自己問過為何,母親指北角店外有2個後生仔似係社會運動破壞中資店的示威者恐怕會波及自己。問到母親政見指不喜歡示威者到處破壞,影響到生意,交加里18號店也因此結業。平時不會去樓梯位查看物品,見到有2罐紅色及銀色火水,於是拎去倒發現銀色罐液體是黑色,再開另一罐也是黑色相信沒倒錯是火水。母親第二次來電問倒曬未自己答末,她同時指店外2人仍未走,吩咐倒完收舖,同時叫自己不要參加遊行。由於店內不時有客人不可能倒去火水,於是通知母先關店閘去倒火水。由於母親沒講有幾多火水剩下,於是自己去貨架下拉出紙箱睇,發現有一罐白電油,知道是易燃物品於是再去其他地方找仲有冇其他,發現有其他Gas氣罐上有黑色垃圾袋及藍色Ikea袋P104遮住。代表律師指承認事實內及相冊P18有提及或見到上述物品。D5自己只知裝修剩下物品及24日見過樓梯底一個紙箱內有玻璃樽,對於大部份其他紙箱,樽或罐裝液體及2個背囊幾時放在店,誰人放均不知道亦沒打開過,法官要求D5代表利用控方草圖指出物品位置。D5作供指事後才知火水是放樓梯底較入位置,自己倒錯了。
🫂5月24日8號店內CCTV 約19:41:06 店下半閘,哥哥即D2進入店內,19:43:12 D5收工離開。20:26:33 兩名哥哥朋友各帶背囊入店內。20:36:44 2朋友背囊不見了,之後D2離店。
🫂5月24日收銀機CCTV 19:39:59 D5打機
🫂5月24日 近廁所CCTV 20:31:00 2男子進入後門位置,20:35:14矮櫃上放了物件
🫂5月24日門外CCTV 20:39:30 時D2上鎖離店

🔹盤問
D2代表
同意相片中樽內是天拿水,同意可除漆及移除膠,冇見過D2或自己用作清潔。店裝修是十個月前。
D6代表
-同母對話母親說福建話,母親當天吩咐當天倒液體及熄wifi 鏡頭。倒裝修垃圾是因母親知道業主單位已被收購得七七八八,不會再租及裝修,理解物品有潛在危險如被反修例示威者破壞燒店,倒火水恐怕被業主知道所以叫熄wifi 鏡頭。母親第一次來電母親有提及擔心因福建人,中資店及其支持修例會引致店受示威者破壞,自已不認為店是中資店。
控方盤問
-交加街6號店19年7月裝修8月開始營業。店在19年11月由自己接手,去到2020年5月案發也是。母親每一兩星期也會到6號店,母親案發前在2020年5月13日曾到過。
-自己在18號店工作時沒見過有示威者在門外
-母親最早在20年5月頭提醒掉去裝修垃圾包括火水,自己對火水不認識,母親吩咐過上網查火水如何處理但自己忘記。自己認知水泥,油漆,火水及一些罐是裝修垃圾。

1255 午休,1430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覆核申請 #20200524銅鑼灣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唐(31)
第二答辯人(R2):譽(24)
第三答辯人(R3):鄭(23)
*三位答辯人現時正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R2和R3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R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有意圖而傷人
R1,R2,R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簡單背景:

本案由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審理(下稱原審法官)。R1於審訊期間認罪、R2於開審前認罪、R3於最早時間認罪。

考慮過本案案情後,原審法官就控罪1至3分別予以監禁2年6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作量刑起數。

進一步考慮各答辯人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述、和各答辯人的認罪時間後,原審法官將各答辯人的刑期下調至監禁2年10個月(R1)監禁2年1個月(R2)、和監禁1年7個月(R3)
=============
律政司的理據:

📌本案案情:

檢控官在講述覆核理據前,先簡述本案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10時,有超過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他們作出堵路、放火、和損壞公共設施(如交通燈)等行為。在此期間,禮頓道有商店被破壞,交通亦被阻塞。

在15:25時,當陳子遷先生指責示威者後,他先被包括R1的一羣人徒手和用長雨傘襲擊(R1曾用腳踢向陳子遷先生)。陳子遷先生其後逃命,沿途繼續被追打(R1亦有跟隨人羣),當陳子遷先生走到禮頓道與加路連山交界的行車道時,再被一羣包括R1至R3的約15名示威者拳打腳踢和被長雨傘、棍狀硬物等襲擊

陳子遷先生最終在南華體育會門前衣衫破爛和血流披面的倒地,他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手部、腳部的裂傷及背部的瘀傷等。

📌播放片段:

檢控官亦在庭上播放相關片段,協助法庭更全面了解案情。

彭偉昌法官問當時第一答辯人是否曾手持硬物。答辯方確認沒有。

彭偉昌法官強調其他人對陳子遷先生的施襲行為亦是本案事項,因為第一答辯人犯案時會看到相關情況,他不能置身事外,例如:

⁃ 首先,有人用物件打向陳子遷先生
⁃ 其後,有人扯陳子遷先生的衣服
⁃ 後來,有約7人包圍陳子遷先生、其間有人用手肘「挫」陳子遷先生的頸
⁃ 其後,有更多人(約20人)在傘陣掩護下打陳子遷先生

📌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大致如下:

「縱觀整個案情,該非法集結是有預謀,有人在網上預先發起的,但沒有證據顯示有精密及週詳的計劃;有數千名示威者參加。在受害人被襲擊前,示威者主要以雜物堵路,破壞公物,如交通燈、及破壞特定的商店,如I.T. Shop,或建築物。相片及錄影片段顯示,示威者主要使用長雨傘或類似磚頭等硬物作出破壞。他們的行動,主要是堵路及破壞公物及特定商店,從而對公共做成滋擾及浪費公帑。期間,受害人路過,讉責示威者的行為,就突然受襲,成為唯一受暴力對待的人士。他被多名施襲者以徒手或以長傘等硬物追打。

綜合多個片段,本席認為襲擊歷時約1分多鐘,受害人沿途受襲的範圍約20多米,合共約有20多名施襲者。由於事發突然,時間短促,沒有警方警告或阻止。施襲者主要自發,即興參與,沒有預謀地襲擊受害人,沒有證據顯示施襲者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沒有證據顯示4名被告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但他們的暴力行為,明顯令事件升級及鼓勵其他人襲擊受害人(這點稍後處理)。他們除襲擊受害人外,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干犯其他罪行…..

本席在考慮「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的量刑時,除了考慮受害人被傷害的原因,施襲者是否有預謀,施襲時所使用的武力、武器外,本席亦會考慮受害人孤身一人,被各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施襲者圍毆,各被告人的行為,會激化、鼓勵其他示威者,加入襲擊受害人。事實上當時有大量示威者在場,沒有更多示威者加入圍毆受害人,受害人沒有承受更大或永久性傷害,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以上考慮亦符合陳駿達案指引。

當時,有大量示威者聚集,錄像可見有施襲者兇殘地襲擊受害人頭部,受害人孤身一人,沒有人對他施加援手,施襲者只要稍一不慎,情況失控,就會鑄成大錯,無法挽回。本案中,唯一令人安慰是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傷殘或嚴重的後遺症。」

📌覆核理據:

申請方同意本案涉及的三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均有就三項控罪對下級法院作出引導和指出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雖然申請方同意原審法官有引述不同案例和相關量刑考慮,亦曾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但後來淡化了三名答辯人的罪責,亦未能就不同案例提及的嚴重性應用在本案的情節當中,例如:

⁃ 陳子遷先生的傷勢;
⁃ 案件發生的時地;
⁃ 案發時的環境;
⁃ 施襲者的行為等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一般「有意圖而傷人」罪較低的刑期,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彭寶琴法官留意到案發時曾有兩名女士協助和保護陳子遷先生,但有人仍然對陳子遷先生施襲。申請方同意。答辯方同意。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4至5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暴動」罪採取的刑期未能反映阻嚇性,亦未考慮到本案:

⁃ 暴動的發生時地;
⁃ 暴動對社會的阻礙程度;
⁃ 示威者的行為;
⁃ 各答辯人曾蒙面和角色主動;
⁃ 暴動涉及私了的情節等

申請方同意區域法院案件對上訴法庭沒有約束力,但不爭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審法官就這類「暴動」罪所判處的刑令(監禁5年至6年)較本案高出不少。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沒有案底和重犯機會低的情況作過度寛大的處理,特別是這類案件強調阻嚇性的刑令。

R1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就本案是輕判,但仍是合理範圍。

📌案情:

答辯方同意R1案發時有人拉扯、用硬物陳子遷先生等行為。

答辯方指出本案發生是因為陳子遷先生挑釁現場人士。潘敏琦法官回應當時是正有人非法集結和作出破壞行為,但示威者不允許有責人罵他們。法官認為這是私了的問題。此外,即使當時陳子遷先生用詞不當,這不是挑釁。

📌判刑考慮: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的社會狀況已平穩下來,答辯人的重犯機會低,但同意刑令仍須具阻嚇性。

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明確表示考慮過「私了」的元素,但曾隱晦地表示在判刑理由中。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原審法官未曾在判刑理由中明確提出和處理過「私了」的加刑元素。答辯方回應原審法官在處理控罪3的刑期時已考慮在內。潘敏琦法官和彭偉昌法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控罪3與「私了」未必有關係。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

在彭寶琴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沒有在判刑理由中提及為何會沒有採納原審辯方提出的約5年的量刑,而是採納較低的起點。

R2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所有事況後運用酌情權作出合適判處,上訴法庭不應干預。潘敏琦法官指上訴法庭可以在當原審法官錯誤對不同因素的比重作出不合適考慮時,是可以干預。

📌判刑考慮:

彭偉昌法官詢問答辯方關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私了」的元素的立場。答辯方同意彭偉昌法官的說法,但「私了」的元素未必適用於R2。彭寶琴法官認為根據承認案情,R2確是有參與「私了」。潘敏琦法官表示根據R2在錄影會面的對答,可示R2有參與「私了」。答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

答辯方明白「共同犯罪」適用於控罪3,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2當時沒有用上攻擊性武器,以及施襲時間短。

在彭偉昌法官和潘敏琦法官詢問下,答辯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過案發時的背景,例如地點和時間,但希望法庭不要給予過多比重,因為本案與背景沒有太大關係。潘敏琦法官不同意,因為本案發生與案發日的非法集結有關係。彭偉昌法官和彭寶琴法官亦補充指案發日的背景可能構成進一步連漣效應和影響他人情緒,理應要考慮在判刑之中。答辯方同意法官的看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數有監禁2年,是屬於嚴重的類別的刑期。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仔細考慮和套用過「有意圖而傷人」罪中可應用的考慮因素,故不能夠完全說原審法官完全犯下錯誤。

📌R2的案底: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給予R2進一步的扣減只是鼓勵更生,不應說完全錯誤。彭寶琴法官指R2在案發前曾干犯暴力相關的罪行,原審法官如何可達致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回應指有不少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曾受社會氣氛影響下愚蠢地犯案。彭寶琴法官希望了解R2以往案件的詳情。答辯方在三位法官多番詢問下,回應指該案與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有關。彭寶琴法官詢問答辯方是否同意原審法官在缺乏足夠資料下達出R2重犯機會低的結論。答辯方同意。

R3方的回應:

📌案情: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當時現場混亂,答辯人未必知悉有人曾阻止施襲行為。

答辯方同意本案是集體襲擊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R3在本襲擊事件中參與度較低。

📌判刑考慮:

答辯方認為公允的判刑理應同時顧及公眾利益和個人公義,他們亦同意本案控罪須具阻嚇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監禁2年多的刑令對公眾亦有阻嚇性,R3本身亦是適時認罪。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R3的犯案動機可能與他處事未必深思熟慮下有關,當然他們同意R3的行為可示他嘗試用暴力方式達到心中所想。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法官已經考慮過R3的資料後才運用酌情權作出減刑,希望法庭可以保留相關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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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的判決:

考慮過是次覆核申請涉及的因素後,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刑令過輕,本案三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

控罪1:監禁2年6個月(不改動)
控罪2:監禁6年
控罪3:監禁5年6個月(R1);監禁5年(R2和R3)

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和對各答辯人適用的因素,包括各答辯人原有的認罪扣減和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等後,上訴法庭更改各答辯人的刑罰如下:

R1唐(31):監禁5年1個月
R2譽(24):監禁3年6個月
R3鄭(23):監禁3年1個月

*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背景所作的扣減全部被撤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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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A3: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弩及3支箭。

(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3被控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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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擬承認控罪,沒有保釋申請 🔴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與同案一同聽取答辯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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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申請法援,今天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表示收不到申請法援的通知,而被告表示已交所有所需文件。

控方表示有一封信是法援署指被告已申請了法援,但未知申請的結果。法庭終接納被告正在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8/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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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8王宗堯先生

🔹繼續控方盤問

📌會議廳內交流
王先生確認日前主問時供稱,案發時在立法會大樓內只逗留3-5分鐘,而影片顯示他在會議廳內的時間為27秒。控方問他在大樓內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去表示支持示威者,包括叫囂、講加油或其他行為;他表示,一般情況如有示威者認得他他都會禮貌性打招呼,但忘記當日在大樓內有沒有與在場示威者交流,因他入內的意圖只是要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應該沒有問過示威者「你哋搞成點呀?」 他不同意與示威者有交流。

他去到「煲底」就直接走向公眾入口進入大樓;他記得大樓大堂位置「係黑嘅」,自己沿光源上扶手電梯,隨後就去到會議廳。

庭上播放早前辯方呈堂的《誌》片段,主控指出,如他是要交充電器予任何記者,當刻就可交給正在拍攝他的《誌》記者;他同意,但解釋因為該名記者正在拍攝,自己不想阻礙對方,而且當時對方神情似乎是想做訪問,於是自己講「唔需要」,並用手示意拒絕受訪。他同意主控所指,其實自己可以問該名記者是否需要充電器;但當刻他見到鏡頭影住自己,下意識就是不想受訪和被拍攝。

他同意片段見到近鏡頭位置亦有其他記者;他當時就是走向記者群。就他無視右方有其他記者,他解釋,因當時右後方有記者拍攝他,下意識就轉向左想避開鏡頭。記憶中他只向左方的年輕記者講了一句「交畀你哋」,沒有解釋為何要把充電器交給他。因較早前睇新聞直播時見到立法會大樓內多記者,所以他直覺記者就是在大樓之內。

庭上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他確認見到自己在畫面出現。他同意片段可見一名示威者向他雙手合十,但不認為那是主控口中的「致謝動作」。他同意自己進入會議廳後沒有即時搵記者,而是與示威者交流。他不確定第二名與他交流的人士是否示威者;他確認片段所見該人沒有穿黃背心,穿的是黑色衫,而他忘記對方有沒有記者證。記憶中他入到會議廳就一直在問人「係咪交畀你?」同意上述黑衣人士有可能是示威者。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當時並不是在尋找記者,而是把充電器交予該黑衣男子;對此他表示不同意。他同意有與該男子交談。

片段顯示他其後把充電器交了給黃背心記者,並拍了其膊頭一下;他並不認識對方,拍膊頭只是禮貌動作。他同意其後有一名戴白帽的示威者拍了他背脊一下。主控指出,他交完充電器給記者之後沒有馬上離開,甚至行到去另一名示威者身邊與其交流。他同意畫面顯示他有走去拍黃帽示威者膊頭;該名示威者可能是他認識的人,但現時不記得是何人。他不記得有沒有講過「加油」。

📌進入會議廳意圖
主控指出,他當時不是去交充電器,而是在場支持、鼓勵、促進、協助非法活動,鼓勵、促進、協助暴動。主控又指,最終接收了充電器的記者和另一名黑衫男子最初是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是在和二人交談。

主控再指,他當晚並不是要把充電器交低予任何記者、他的證供不盡不實。就主控指他當時著黑衫黑褲,他回答「有機會」、但不肯定是否著黑褲;當日全日他沒有更換過裝扮,一直維持參與遊行時的穿著。他同意進入立法會大樓一刻已見到嚴重破壞,而且留意新聞知道警方晚上9時前已離開大樓;他進入大樓當刻現場比較和平,即使知道警方準備清場,但自己不清楚示威者意圖,不能預計他們會否使用武力。他估計大部分示威者不會採取武力(不等於認為小部分會使用武力 )——他根本沒有估計示威者會使用武力,「個出發點唔同,你明唔明」。當時大樓內不是群情洶湧情況;他不同意主控所指,當時知道示威者隨時會使用武力。

2019年6月他已參與過數次遊行,不同意人數愈多訊息愈強大;他亦不同意,因為自己在場能夠鼓舞在場其他示威者而去立法會大樓,以促進、促成、鼓勵示威者的暴動行為。他不同意自己在場會增加警方執行職務、清場困難;他知道警方將會清場,仍然選擇進入大樓。他強調,如果自己是有意協助、促進示威者行為,他就會逗留而非放低要放的東西就離開;他亦不是只去「擦一擦光環」。

🔸辯方覆問

📌會議廳內交流
就控方指稱有線新聞片段見到一名黑衫男子和一名記者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認識二人,最後二人亦沒有跟隨他離開。他在會議廳先接觸的黑衣男子沒有接受他的充電器,隨後他就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忘記男子有沒有記者證。

📌遊行期間不上網睇新聞
就主控指遊行期間可行埋一邊上網,當時他回答為離開隊伍後就難以再入隊,現在他進一步解釋,當時他一直與朋友參加遊行,既然知道無法上網,就不再糾纏。庭上播放台視新聞相關時段片段,顯示遊行人群擠塞情況。

📌記者求助訊息來源
關於記者需要充電器的訊息,他從演員群組得知;訊息應該是文字訊息。

📌進入立法會大樓位置
他在呈堂相片中圈出當晚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入口,是靠右方的位置。他從添馬公園行過去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留意有記者正進行採訪,只知有一堆示威者;他沒有穿入人群、只靠右進入大樓,當刻見不到記者在訪問林卓廷。

📌政治取態
他在自己Instagram帳戶的帖文使用hashtag,那是搜尋用的關鍵字,以聚焦當時的事件或情況。

P809(24)「致香港人」海報:
海報寫有「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全文意思是不要讓仇恨令自己成為自己最討厭的人。

就他自稱「和平理性非暴力」,在反修例期間他是透過發聲、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關注新聞去表達自己的政見。

📌教育背景
他中學在英華書院接受教育。

⏺️承認事實D8(16)
確認D8製作公司周年申報表及呈堂片段準確性。

- D8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管理
D11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只有醫管局文件需要呈遞,將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處理,沒有其他辯方案情。D14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證人,預計需時不長,明天下午才開始處理其辯方案情。

⏺️D3專家爭議
控方得悉辯方將依賴專家證人(精神科黃醫生)報告第22段、有關案發當日D3精神狀態的評估;控方認為這項專家意見只是建基於當事人自己所言,而該說法不曾在審訊中由當事人提出,欠缺證據基礎(evidential foundation),因此反對辯方就此傳召專家證供。控方援引兩宗案例支持,分別是一宗謀殺案和一宗偽造文件案。

辯方確認D3本人不會作供。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是可呈堂的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控方專家亦同意病歷。辯方醫生不是要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意圖,而是其幻聽有機會影響判斷、思維。

法庭決定先完成所有其他被告的案情,最後才處理D3部分。就可否依賴辯方專家證人證供,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星期二開庭進行口頭補充,星期四(27日)下午就傳召控辯雙方的醫生證人(如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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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10星期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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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5 案情
📌D5 作供
🔹控方盤問
-P18 第25號相片拍到貨架底,有油漆,方型罐,除了IKEA袋不知誰放其他是裝修剩下物料,同意 IKEA袋是放得較突出因當日自己拉過袋出來並揭開上面黑色袋看內裡氣罐,沒有因突出阻礙取架上貨物。
-同意交加街6號店由自己打理,但不同意內裡物品自己要負責任,因店有如家居,其他家人及其朋友可放物件自已不會查究。同哥交接時他有講過朋友借位放下東西,D5自己沒有擔心過會有危險品
- D5及母在5月26日10:20及10:42時分別用電話聯絡
-在樓梯底下取銀色及紅色罐倒去液體是母指示放在樓梯底下,該位置之玻璃樽白電油當時未找到所以冇掉,事後才知當時自己倒的黑色液體非火水。
-不同意其實母親是吩咐倒去所有易燃物品
-母親第一次10:20來電D5內容包括哥哥因縱火被拉,語氣好驚及擔憂,此外母親問D5裝修物品丟棄未及拔去CCTV,拔去CCTV原因是獲釋後母親才解釋
- D5倒第二罐紅色液體時因有客人所以返舖面之後才回去再倒餘下液體
-D5不去了解兄長被捕反而去倒液體因是母親吩咐,母怕物品被示威者用作破壞店舖,其實自己不太擔心。不將銀及紅罐扔進垃圾筒因母親指示要倒落廁所,母親第二次來電D5沒問火水是否即黑色液體,當時沒想過自己會弄錯。
-不等到收店才倒因母親吩咐倒咗便可收舖,最終沒有成功拔去CCTV錄影線因不識運作拔錯CCTV連router之線
-母親同D5 whatsapp內提及刪除所有資料,但D5自已當日沒有看到。2人通訊內容亦有D5詢問母親警察檢取去咩物品,D5指是怕自己玩遊戲之電腦也被取走。王官指出即是擔心電腦多過哥哥被捕,D5答兄被捕自己做不到甚麽,而且知母親亦會跟進。
-同意20年5月24日2個兄長朋友背囊內只有防毒面具、口罩等示威用品,沒有易燃物品
-警察進入時自己正倒緊紅色罐餘下液體並說「我唔知咩嚟,阿媽叫我倒」,不同意此說話其實是縱火案件探員到達時自己講
-同意案發時知道店內有一盒兄長朋友放下之示威物品
- D5不同意保管一塊布碎,24個空樽,多個有化學品之樽等
- 20年5月13日母親到過灣仔交加街6號店但沒有想起倒了裝修剩下物品
🔸覆問
-母親指示清理火水沒提及同兄縱火有關
- 5月24日兄朋友在店內留下一箱示威物品沒有易燃物品,不擔心母知道因母到店通常忙於收拾舖面不會留意

-D5 作供完-

1610 是日完,明早0930 開始D6案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8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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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徐(18)🛑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行 煽動意圖;#國歌法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被告於原審裁判官裁定本案控罪沒有因時效而失效和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後承認所有控罪,並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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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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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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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陳(18)🛑已還押5日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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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梁(49) #續審 [2/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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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審訊 [1/3]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07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葉(20)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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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開庭

沈智慧讀出案情撮要
背景事件為梁健輝事件
沈智慧分別讀出被告tg, fb, ig的貼文及對話,並指出該些帳戶,貼文,群組有多少人追蹤。

判刑原則
控辯雙方不反對可基於上訴庭案例 CAAR16/2020判刑。

本案量刑
上訴庭案例指出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本案所標的罪行是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煽惑非法集結的罪責與襲擊致造成嚴重傷害及謀殺,不可同日而語。上訴案例指出量刑與案發背景有關,案發前一天發生刀刺警員,並自殺的事件。被告的貼文明顯為已持續發生暴力事件的社會加強風險。傷害對象為警方,貼文內指警方為「黑警」,「狗」,明顯挑戰警方公信力。眾所周知,互聯網的發佈能讓廣泛人士收到信息。

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收到警方警告信後仍有發文,明顯視法紀於無物。原訟庭案件為本案之後,據上庭討論,不作active看

速報:
監禁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3分1(真誠悔意已包括在內)
其他求情理由包括影響家人均是咎由自取

故刑期為監禁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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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匯報A6決定不作供,但會傳召1名證人,即陳先生。

陳先生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底線顯示)

📌1:陳先生的職業

陳先生表示他從事裝修工作,職責是為客人提供裝修服務。此外他亦有成立公司(辯方呈上商業登記證)。

📌2:陳先生與涉案店舖的關係

陳先生表示自己曾於2019年7月負責A6店舖的裝修工程,收費約港幣$70,000元(辯方呈上由陳先生公司於2019年7月20日發出的收據)。

陳先生同意收據所示工程的實際收費為港幣$71,500。在辯方詢問下,陳先生表示相關工程是由他本人和員工處理,涉及的工作包括油漆、電燈、招牌等。

📌3:遺下裝修物品的慣性

陳先生表示他們完成工程離開店舖時,會留下一些曾使用的物品如油漆、水泥、已稀釋的天拿水、火水等,以方便店舖日後使用和執漏。

在盤問下,陳先生補充指他和員工會留下物品予客人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倉庫存放不到太多裝修物料,但他們也不想隨便丟掉這些物品。

陳先生表示他曾用電話向A6交代他和員工有將一些裝修物料留下在A6店舖予其使用。

📌3.1:油漆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他於工程期間使用過三個種類的油漆,但同意自己沒有告訴過A6應如何使用這些油漆,例如是否要用水溝稀。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沒有顯示過油漆掃。(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不會將油漆掃工具留予客戶)

法官問陳先生關於他留下油漆罐的數量。陳先生回應現時已經忘記。

📌3.2:天拿水

陳先生表示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或天拿水,而由於玻璃樽易碎,陳先生在安全起見下將相關玻璃樽放在樓梯底。

辯方其後向陳先生展示另一張呈堂照片,照片顯示上述玻璃樽附有天拿水的標籤。陳先生表示當他用電話與A6溝通時並不肯定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還是天拿水,但兩種液體的用途都是可作抹油漆等清潔工作。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天拿水是可以在五金舖用數十元港幣購買和屬易燃液體,但同意A6未必知道如何使用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顯示的玻璃樽有九成滿(內含天拿水),但現時已忘記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液體。陳先生亦同意現時不知道玻璃樽的液體容量在其遺下予A6後有沒有被加減。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顯示案發時店舖內有多一支天拿水,他表示可能因為他買重複的天拿水,但同意自己可以在工程完結後拿走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現時不能肯定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支天拿水(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會遺下1、2支天拿水予客戶),但同意A6在他遺下天拿水後有天拿水使用權,不再需要問他。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不知道現在油漆罐內的液體是否油漆,此外亦同意呈堂照片中顯示有天拿水放在油漆旁邊。

📌3.3:鐵罐、空玻璃樽、和潤滑油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中的鐵罐、紙皮盒內的玻璃樽、和潤滑油不是其遺下,亦與其工程無關。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通常會在工程完結後留下玻璃樽,但同意自己不能100%肯定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是他留下。

📌4:其他事宜

法官問陳先生當完成工程後曾否會A6店舖執漏。陳先生回應沒有。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曾在裝修工程期間額外為店舖修理石屎。

-陳先生已完成作供。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陳先生-

-A6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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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於2023年9月28日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葉主控透露雖然2023年9月28日仍然是由練錦鴻法官由2023年8月14日審理的暴動案件的審期當中,但由於受審的被告由23位減至2位,葉主控相信該案不需審至2023年9月28日,故法庭不用擔心本案的聆訊會與該案撞期(法官同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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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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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今天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答辯
4人均不認罪

🔹控方案情
依賴金百利商場CCTV及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共約20分鐘呈堂

另傳召在埸警員PW1至PW5作供/部份人口供以65b呈堂

控方完成舉證後雙方沒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只有D1及D3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及D3均為網媒 Free Press Media記者,抗辯指案發時正進行採訪及直播工作,不爭議身份及拍攝片段

1645 所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並下令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2日或前交法庭及被告,而辯方陳詞須在8月16日或前交法庭、控方及其他被告。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