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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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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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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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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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因6天前才收到3個共1500頁的文件,需要向被告解釋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0930再訊。法官關注辯方早前以相同理由押後,但考慮後批准申請。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練錦鴻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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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案件安排在2024年9月6日 10:30 進行6天審訊。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辯方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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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答辯】
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控方指有新修訂,三星期前交咗畀法庭,但陳官表示收唔到,控方稱新控罪只係删去“鄧懷琛、吳偉南"名字,可以在聽日呈上正本,辯方不反對修訂。

書記宣讀修訂控罪,被告不認罪。

陳官詢問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稱只係靠相片辯認,有兩名市民證人的供詞,和四名警員證人;辯方爭議身份辯認,不反對當時發生暴動。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22日凌晨,有不少於20名白衣人手特木棍,在英龍圍外,與約40名黑衣人對峙,後來更多白衣人聚集,黑衣人退向元朗站J 出口,白衣人追前,雙方發生打鬥;呈上元朗區和元朗站的地圖,元朗站J 出口和朗和路的相片,兩段CCTV影片,9段公開媒體片段,精華片段,相關截圖。
鄧嘉民在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有檢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以65B 型式呈上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為兩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姓名,法庭批准,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內容,律師有把副本交畀被告,他親自閱讀;法庭批准不用讀出證供內容,並稱證供未能認出被告。

第一名市民證人係救護員,為黑衣人拖行急救;第二名市民證人係一位律師。

【案件管理】
陳官指控方開案陳辭只有兩頁紙,如果用12號字體就只有一頁,過於簡單,因她不熟識元朗,不知元朗站J 出口、英龍圍和朗和路的位置,不明白案情,亦會令辯方不明白指控;轉用中文詢問各相片在地圖中的位置,控罪發生的地點,兩名市民證人當時的位置。

再相議後,控方只需傳召做辯認的警員,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她姐姐。

陳官指示控方把市民證人的證供、相片/影片描述和被告的行為等資料加進開案陳辭,明天交到法庭,如果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在星期三回應,星期四交結案陳辭,星期五作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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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
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下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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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控方播放影片作辯認被告。

陳官詢問辯方,是否爭議不同片段中的男子是同一人;律師同意是同一人,但不是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無守過元朗,唔知道英龍圍有一間食肆叫南山軒,現時駐守屯門警區,唔認識辯方提出的一名交通部陳沙展;證人無參與搜屋,不能夠確認搵唔到案中的白色T恤和斜孭袋。不是在被告被捕後才首次見到被告。

陳官表示證物中無白色T恤和斜孭袋。

🔹控方無覆問

雙方無中段陳辭,陳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稱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黃女士作不在場證人,因她要在明天才可出庭,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三方商議後,法庭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在暴動、身份辯認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0月31日10:0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5] 休庭,明天10:00 續審。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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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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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
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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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案件呈述上訴  #英語聆訊

蘇(22)

控罪:舉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開審後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於2022年12月29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被告期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相關議題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索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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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被告沒有出席由法律代表處理。

🔸上訴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過半年前呈交書面陳詞,簡要提及部份重點內容,代表確認.補充希望法庭留意文件內一宗外國案例。

🔹答辯方陳詞
呈交書面陳詞已經逐點回應申請方,沒有補充。

[10:13] 完庭

案件需時考慮,法庭將在兩三個月內擇日宣佈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