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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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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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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1督察 徐俊耀(音)

繼續辯方盤問

D3律師
因應案件主管要求,PW1在番看有關本案的媒體片段後,回想記憶,確認返事實,在2020年10月12日做證人供詞,內容概括講警方執行嘅事項,堵路情況,證人畀警告,和大環境紀錄,未必有細節,例如有人掘磚頭,無在供詞提及。

當日PW1去到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見到路上有雜物,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堵路,行人路上有上班族,有不同衣著嘅行人正常往返,有穿著深色衣服示威者,有磚頭被掘起。

去到畢打街和遮打道交界,見到馬路上有傘陣,唔肯定有無延伸到行人路,警方在路口設立防線,發咗三次警告,無特別指明係馬路上或者行人路上的示威者,除咗干諾道方向,佢哋可以從其他方向離開。

D8律師
證人確實因為當時示威者人數眾多,警方曾在13:10前離開現場。

[10:05]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梁嘉俊(音)
證人當日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小隊的指揮官,帶領D3小隊由民耀街推進至畢打街,指示舉黑旗和發口頭警告。詳情後補。

[12:05] 傳召PW3 警員17946 姚漢明(音)
證人係PW2的傳令員,講述去到干諾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見到的情況。詳情後補。

[12:25] 傳召PW4 警署警長 黃振揮(音)
證人是D3小隊成員,在置地廣場外控制一名男子,作供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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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涉案地盤工非「講還講,唔會郁手」的人,當時他情緒激動,有人勸他不要動手。他相當可能會因2被告的說話,而使用暴力,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

律政司代表再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兩名被告的行為,會維持,甚至加劇相關受害人同相反見人士衝突,而當時受害人被多人指罵,是敵眾我寡。原審裁判官郤疏忽以上因素,未有考慮因兩被告的說話,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持相反意見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代表認為案件應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惟2人代表律師反對指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律師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原審裁判官已根據現場人士的反應,認為他們屬一班「動口不動手」的人

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3/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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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黃振揮(音),現已升級為督察

辯方盤問
🔸D4律師

證人是D3小隊中最前排之一,在置地廣場外控制一名男子,無回答是否與另一警署警長52677蔡偉強一齊追截。

過程係證人在去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前,見到有部份示威者由畢打街向皇后大道中逃走,另一部份示威者在德輔道中行人路上跑向雪廠街,在去到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時,見到該批示威者跑返轉頭,因為事先已知道雪廠街方向部署咗D1小隊,估計佢哋已經到咗,所以示威者跑返轉頭,但當示威者見到證人小隊時,又再次掉頭跑,證人深信係同一批人,於是上前追截,控制咗一名男子後,交畀機動部隊D4小隊處理,其後向偵緝部女高級督察伍蔓華(音)滙報,等她決定作出拘捕,唔記得她有無問到詳情。

律師指出在證人未去到十字路口時,係睇唔到置地廣場外面行人路嘅情況,截停嘅嗰班人,唔係全部來自德輔道中和畢打街交界;證人同意睇唔到行人路,亦未能百份百確定全部人。

🔸D7律師
證人再次確認未能百份百確定,只係印象。

[14:58] 🔹控方覆問
證人有體驗過催淚煙對人體的影響,包括在受訓時和在現場執行時,受訓時係在室內環境,現場執行時係戶外,催淚煙在室內對人體的影響強好多。

D3小隊理論上有41人,分為前中後排,但唔清楚當日實際有幾多人返工,現場亦無分前中後排,只係一齊行,證人在最前,唔知後面有幾多人,只知道仲有D2 & D4小隊。

[15:10] PW4作供完畢,理應輪到傳召下一名證人,因為此證人牽涉到D1的案中案,主控表示還未收到辯方反對的理由,彭官詢問控方堅持要先收到文件?主控話要準備回應,彭官繼而辯方為何在審訊第三日還未準備好?辯方話草稿已經畀咗控方,但會修改,彭官表示定好反對理由就不能改,不能問超出範圍嘅問題,三方來回多次後,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天,等待認人之後作最後修改內容。

[15: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8/7)09:30同庭續審, 5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7/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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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控方證人-女警

🔹控方主問
如何得知該女子身分證號碼:

證人指在搜身時問女子拎身份證。續解釋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向女子說出她已被速龍拘捕,現要進行搜身查看有否違禁品,在女子面前檢查背囊拿出其身分證,名字顯示鄺,證人在記事冊記低生日日期,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後放回東西入背囊歸還女子, 袋中沒有發現違禁品。把女子交付給14033前,證人指沒干擾背囊。

從科學館道到加連威老道押送女子至交付給14033 階段 ,證人指他沒有處理女子的爛面罩,交付前女子也是帶着該面罩的

-拎記事册睇-

證人忘記背囊中有什麼,沒有放不屬於女子的東西在背囊中。

證人指女子就禁除低背囊給證人搜查,並指在女子除下背囊時或其他階段也沒有看過女子手上有索帶,證人交還背囊給女子孭返住,至交付時,背囊仍在女子身上。

-睇證物-
證人指證物即呈現爛左的口罩有蓋在女子口鼻上,不記得背囊是否同一個但記得當時是黑色的,除了黑色外套,褲和鞋外,沒有留意其他

🔸辯方盤問

由0531 第一眼看到女子至0548 交付給14033, 過程中有17分鐘,期間沒有向女子宣佈拘捕,亦沒有看到A1宣布拘捕。證人同意於記事冊中只有記錄犯罪行為為暴動,而沒有記下違反蒙面法。

就證物物P67 ,證人指是爛咗的口罩,包括一些膠和索帶和有3M面罩一部份,遮蓋了女子的口和鼻,但沒有緊緊帶着因為爛,帶上時能看見女子的口部。辯方問第一眼看見女子的口罩如現時證物一樣還是有其他配件,證人回答與現時證物狀況大致相同。

證人搜查女子背囊時,不確定有沒有打火機,亦不會視打火機為違禁品。辯方指證人在記事冊寫上no illegal circumstance。證人指出他沒有留心睇被告有沒有帶手套,不同意辯方所指沒有穿戴因為他不記得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

1118 0546 證人在記事冊上記下鄺的名稱。冇講過鄺有手套。0548交付給14033。0630-45證人補錄接觸被告時事發經過。2023年2月20日中午證人回了一份證人口供。

辯方指記事冊和證人口供也沒有說到被告有帶手套,腰有腰色,和頸上有黑面罩(辯方指亦可解作頸套)的紀錄。證人曾經講過見到被告口部,同意頸套沒有遮蓋口的位置。

搜查被告背囊時,不記得有沒有橙白色T恤,燒焊手套,白色長袖衫,現金$840.7,一對灰黑熊手套,冰包和生理鹽水。證人指不會視燒焊手套和生理鹽水為違法物品。

證人忘記在背包那裏找出被告身份證,但肯定身份證是在背囊由證人本人搵到。證人不記得有沒有看到電話,不記得是在前褲袋或背囊中出現。不認同辯方所指出身份證不是在背囊中找到,而是被告在電話和手機殼中會給證人的。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眼看到是A1從後扯住被告背包,證人不同意並解釋是A1撳咗該女子在地上面朝地。

辯方指出被告起身跑咗兩步後, A1捉住被告雙腳。證人指沒有看到,重申係撳咗被告落地。

辯方問證人協助A1時有沒有其他男警員幫手。證人回答沒有留意,但不只她一人去幫手。

辯方指出證人抬住被告的手,其他手腳則由其他男性警務人員抬起 ,被告四肢離地被抬起帶離制服地點往安全地點,途中橫跨暢運道三米。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問被告可唔可以自己行路,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問 上述問題之前,枱腳的警察想用棍打被告,然後證人叫該警員唔好。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A1制服被告時背囊跌了,之後有警員叫被告孭返住一個背囊。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沿途至到達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時有沒有男警員和被告說話包括A1。證人回答他與A1押解被告時不知道A1有沒有和被告說話,沿途情況混亂,忘記有沒有其他男性警員和被告說

辯方問搜身時有沒有搜查被告的褲。證人回答不記得,但指出如果平時有褲袋會搜查,不同意辯方所指在右褲袋找到電話之後,被告給證人身份證的說法。

辯方指出在搜身期間,有其他男警員(除A1)向被告講「屌你老母」,證人不同意。證人亦不同意辯方所指出叫被告面向草叢跪低的說法, 並指搜身之後被告是站着。

證人同意交付給14033前沒有看到有警員為被告上索帶。不同意辯方所指檢查背包時沒有把背包拿下。

🔹覆問
控方指主問時證人提到曾向被告講及已被速龍拘捕,但在盤問時卻指出沒有看見A1宣布拘捕。證人解釋A1離開時,證人問「係咪拉咗暴動」,A1回答係,然後證人問佢編號幾多。證人亦指出知道2202時西九龍總部宣布防線內的人要拘捕為暴動罪。

控方問由截停到押解被告到安全地點時,盤問期間辯方問及有沒有其他男警員,證人回答情況混亂忘記了。控方問那押解由誰人負責,證人回答由他和A1負責,沒有其他男性或女性警員。證人指到達安全地點後沒有其他男性警員協助他。

明天10時續,會處理約四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律師: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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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10:18小休後開庭]

📌傳召A1

🔹控方主問:
證人A1案發當日至現在都駐守機動部隊總部。前一日14:00上班,當日凌晨04:50時收到訓示,指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在現場扔磚頭、鐵枝和汽油彈 甚至有人用弓箭射向警方。於04:57時,與20至30名身穿速龍裝備的隊員到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外侯命。
當日05:27時,在埋伏點聽到暢運道方向傳黎叫囂及硬物踫撞既聲音,由通訊機聽到監察點隊員稱示威者仍在暢運道,只要一轉出暢運道 就會見到該批示威者
其後聽到出發的指令,便與隊員跑向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大概見到100個身穿黑色衫褲的示威者,在暢運道理大門外集結。與此同時,示威者發現A1及其他隊友並向A1方向扔磚頭和汽油彈,其中1個燃燒中既玻璃瓶在A1五米外爆開。之後示威者就向理大逃走,於是A1跑向理大門口試圖截停示威者。
此時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揹著黑色背囊的女子迎面向A1跑往。A1於是將佢截停,並制服地下。基於現場極不安全,有大量汽油彈在校內向外扔擲,由一女機動部隊隊員協助下,帶該名女子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的安全位置,0535時向佢宣報拘捕,罪名為暴動罪及禁蒙面法。

控方證物草圖P432顯示道路向不同的建築物,當中有標示A4。證人A1 在草圖標示並用綠色螢光筆加強顯示:
(1)SGPA1 0457時集合位置
(2)A1第一眼望到女子位置
(3)該女子第一眼被A1望到的位置
(4)成功截停該女子位置,與位置(2) 一樣
(5)宣佈拘捕該女子的位置

林官問證人該女子是何人?證人表示及後由偵輯警員得知,女子為本案第四被告。

A1畫的草圖列為證物P234a

另外兩幅相片顯示理大正門對出的暢運道及巴士站,A1於相片上標示位置(2)~(4)並附有註解,列為證物P432

林官問有關女機動部隊隊員,證人確認該隊員當時身穿制服,但不知其警員編號。

控方問證人當跑出時,見100名示威者面朝方向?證人稱100名的面向都不同,有人跑向理大,有人扔磚頭及汽油彈。自已沒有被地下燃燒的玻璃瓶弄傷。而示威者逃走速度好快為跑既動作。
睇證物P432k,該女子當時正是面向證人,第一眼望見女子的距離相隔3米。當時光線昏暗應該為街燈燈光,並有汽油彈爆破時引起的火光。截停女子時,視線沒有離開或被東西阻擋。當時第一眼只望到女子身穿黑衫褲 ,制服後先望到黑色背囊係背部。
當時該女子在A1左面跑過,跟住A1用左手捉住她隻左手手,再用右手壓落上肢位置 ,隨即制服她係地上,她扒在地下,唔需要再用力壓住。
其後與女機動部隊隊員幫助下扶起該女子,兩人合力一左一右帶去位置(5)。辯方律師不爭議該女子身份為被告四。
證人由位置(4)帶女子去位置(5)時,沒有留意有沒有裝備。證物P67顯示被告物品為1個口罩索帶,林官描述就咁睇為一灰色膠帶上有1個3m膠圈。及PB79的黑色背囊。 該女子於0535時便轉交至女機動部隊隊員負責。 記不起女機動部隊隊員有否對女子搜身,證人確認自己由位置(4)帶往(5)沒有搜身,沒有移動及除下裝備,沒有其他人接觸女子。 當時因要留意四周環境所以無留意到第4被告同女機動部隊隊員,其後宣報拘捕後證人A1就離開。

林官詢問有關宣告違反蒙面法詳情。證人指當時第一眼見到女子時在位置(2)時,她有戴住一些遮掩面部的物品,無留意甚麼顏色及甚麼東西。由截停位置至位置(5),該蒙面物品仍在女子臉上。但無法確認離開時,該蒙面物品是否仍在臉上。承認主問時漏了提及遮住臉部。

🔸D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有關制服女子的細節,證人稱用右手壓女子上肢幾左手臂位置,女子臉向地下。問證人有沒有印象女子落地時有無該遮住口面既物品及有無留意女子鼻樑撞損,證人A1稱無留意

辯方向證人指出於11月19 1500時在機動部隊錄取的口供及12月27第2份口供中,其中第二份口供只係多1份圖:
證人同意第1份口供無提及女子遮蓋臉部口鼻,亦沒有在記事冊記低。稱因印象不深刻所以現在才記得女子有遮掩臉部的物品。但確認由0527時到0535時,8分鐘都持續對女子有遮蓋口臉有深刻印象。辯方質疑為何11月19日的口供無描述女子用甚麼物品遮掩臉部,證人直認忘記。辯方律師指出位置(2)時第4被告當時有戴豬咀,當被證人A1拉跌落地時豬咀被撞爛並跌落在地上, 所以只剩索帶係面上,證人A1稱唔記得及無留意。辯方問有無留意制服過程中撞損女子鼻樑,證人亦都無留意。證人只能確認第一眼見女子有有遮蓋口鼻,之後8分鐘無印象女子有否遮掩臉郭。有可能由位置(4)帶去位置(5)先不再遮蓋口鼻。

辯方再提及證人聲稱女機動部隊隊員於10秒內趕到位置(3)第一眼見到女子的位置,而實情為除了有證人及女隊員,還有1男警協助,由女隊員抬上身,證人及另1男警各抬一腳,女子雙腳離地心口朝天地被搬運。證人不同意
證人確認第一眼見到女子沒有背囊。辯方稱,女子被制服時背囊跌在地上,而1男警則隨地執起一個不明的背囊,隨即抬起女子橫過半條暢運道。而另一男警曾想揮警棍打,但被女隊員制止。證人對此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抬到一半時,女機動部隊隊員問女子能否自己行,女子答行到,便一起行。步行當刻,另一身份不明男警將背囊給女子揹上。 證人對以上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現場大煙霧,無呼吸器很難熬,
證人稱催淚煙霧主要在位置(2)和(3), 應該去到近科學館道就唔難熬,辯方律師再問當時女子口鼻有無被遮蔽,證人稱唔記得。辯方律師再詢問該女子有否帶手套。證人稱唔記得但承認如果有戴,應該會一眼就見到。證人確認在供詞及庭上無講過,亦忘記有否腰包。

重睇控方證物P66,為一塊布,布上有張黃卡紙寫"1 piece of neck warmer in black color of 第4被告名字,並有警員蓋印係dpc7860",林官再描述該布為圓筒形,棉質或尼龍質地有人叫做頸套,證人確認係證人供詞 從無提及過這塊布狀物品,並忘記女子有否穿戴,亦都忘記有否看過被捕人背囊
辯方律師詢問下,證人稱忘記女子有否出示身份證及有否出示女子本人的iPhone。
證人確認離開時,女子已被扣上索帶,忘記何時何人,不能確認是否由女隊員鎖上。確認8分鐘內沒有其他人或警員後稱改口索帶由女隊員扣上。
證人在辯方詢問下確認位置(5)位置低少少,近科學館道建築物,會有3至5米。但位置(2)及(3)便無差別。 辯方質疑一條行車線都3至5米偏差,所以係示意非精進。但證人不同意位置(2)及(3)會有偏差,指記憶中確認是該位置。
辯方稱證人不是用左手捉左手,而係扯甩女子背囊然後再一齊跌落地。當女子起身跑幾步後,便抱住她的腳向後拉及拖行。其後才有女隊員及男警增援。證人以此均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該女子當時無留心宣佈拘捕,到有印象時係一名女警員向佢宣佈拘捕,證人答不記得亦不知其後有另一女警宣告拘捕。

林官問證人宣佈拘捕時得悉女子身份未,證人答知道,因為該女子有講出自己姓名。林官再問點解該女子會講自己個名,證人回答並不知道點解佢會講自己個名

辯方質疑證人沒有核實被捕人名字,證人稱忘記了。辯方再稱證人記得當時該女子已上索帶,女子隻手取不到物品。證人忘記有無人取過她身份證。辯方再指出證人於主問時,控方問證人知否女子身份時,證人回答係由其他警員告知,但現在又稱不記得?證人不清楚。是否主問時編作口供?證人否認及稱不清楚。

林官詢問為何有2種不同講法,證人稱女子只講咗自己個名,但自己無核實身份,唔知身份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辯方對證人指出主問時,控方無問年月日,只是證人知不知被捕者名字。證人稱只知名字,無核實身份。承認證人供詞無提及過被捕人士主動講名。辯方質問何解現在庭上會清楚。

林官補問為何口供無寫,證人答遺漏了。

辯方律師再問證人不會在未核實身份就宣佈拘捕,證人指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需要好短時間返回理工大學執行職務。辯指出以上堆砌出來既口供。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無法確認於何階段知道該被捕人士既名字。

證人離席。

📌更改承認事實
林官指控辯雙方之前有同意了的承認事實,是否有爭議。
辯方申請將第18點承認事實撤回,並指出第4被告並非由A1宣佈扣捕,而是由1女警。 林官在聽罷控辯雙方理據及證人作供表現後准許辯方撤回第18項事實。
辯方亦指出會質疑由截停至拘捕並不是A1。

[12:07]
📌再次傳召A1
證人應控方要求,描述女子中等身型偏瘦,亦確認第一眼見到相距3米,於位置(2)成功截停。

林官問證人當晚行動中截停多少人,證人答1人只有該女子。

控方問女子背囊是否一直揹著。證人確認。控方問在位置(5)作出拘捕,如何得知該女子名字?證人稱唔記得與她的對答,只記得全名。確認當晚只拘捕女子,由截停至拘捕屬同一人。

控方要求證人於證物P83中有沒有一張相是當晚被捕女子的。證人指被告人四。控方再詢問邊張相,證人思考後回答相片1

林官再問證人當晚有否見過被捕人樣貌,證人指在拘捕位置見過,忘記幾時見過以及見過全貌還是只有臉部。
控方引述相片1是否證人宣告拘捕的樣,證人確認。控方再問有無任何階段證人知道被捕人的身份證號碼並作出記錄,證人稱不記得有否紀錄過其身份證。證人及後承認有在證人供詞內有紀錄過該事件,並改稱自己在在宣佈拘捕之前有看過被捕人身份證,但忘記點樣取得女子身份證核實。控方覆問完畢

🔹辯方就控方覆問再提出盤問:
辯方質疑剛剛盤問時證人稱無核實被捕人士身份,但剛剛主控覆問時又聲稱睇過身份證。證人回答,經回想後記得自己睇過女子身份證後才宣佈拘捕。辯方再指出剛盤問時問及證人有無核實身份證 ,證人再辯稱自己當時未想到。而證人於主問時用詞為「後知為」,證人再辯稱所謂既後知指的是截停女子後先知
辯方指出主問時點解唔講係現場睇咗被捕人士身份證,證人稱「我不斷回想先諗起」。 辯方律師再指出林官查問時當時又答未知,證人確認當時未回想起。辯方指出未回想起係講大話,因為看完P83紙上寫了被捕者名字才認得。證人否認。
辯方再問何時見到全貌,證人無法確認確實時間。辯方質疑假設是證人A1接觸被捕女子的8分鐘內最後1,2分鐘先見到該女子全貌,你3年幾後岩岩見到p83就認得佢。證人直認因為自己見過佢全貌,名字亦一直清楚。
辯方質疑證人A1於剛請出證人離開法庭迴避時重溫檔案後才突然記起被捕人士姓名等資料,所以於主問時一直未能說出被捕人士姓名。證人否認,稱不需要。

[12:39]
辯方就證人A1盤問完,控方再沒有覆問。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7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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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2/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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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3/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4/3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8/33]

(截至09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4/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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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代表D1的莊大律師通知法庭,今早收到指示,被告解除法援,轉聘私人律師,新律師可以在下星期一接手,現向法庭申請:1. 解除法援;2. 撤回已經交咗畀法庭的案中案的反對理由;3. 索取法庭錄音,包括審前覆核和審訊過程。

彭官表示唔係話由辯方解除就解,都要法庭同意,因為會影響審訊進度,要通知法律援助署,要新的法律代表向法庭交文件作證明,更要求主控協助尋找法庭在這情況下可行使的權力,休庭商討。

[10:25] 莊大律師稱法援署已經解釋咗情況畀D1知道,新法律代表會在今日下午把延聘通知書告知法庭,新律師係原來代表本案D6的王大律師,法庭可以減輕擔心。

彭官作出以下指示:
1. D1申請撤銷法律援助,法庭正式批准;
2. 批准向D1提供審訊期間的數碼錄音;
3. 新的法律代表須在今日下午正式通知法庭;
4. D1對警誡供詞反對的理由,由新法律代表處理;
5. 案件押後至明日(19/5)14:30續審,但只會由D1法律代表交代情況,不會傳召證人;
6. 審訊會繼續,D1撤銷法援,如果私人律師未能出庭,他要上庭自辯;
7. 五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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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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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補充承認事實3(P108)加咗一句大意附上一張由證人標示之地圖。

📌PW3 劉姓偵輯警員 作供 (研究分析CCTV及現場片段找出疑人即A4)
🔹繼續主問
📎辨認A4
立場新聞截圖中戴Fila帽女人認出並肯定為女子A。其他多張截圖相片分別見到戴帽長髮擧高鎚仔,左手「手指指」亦為女子A。反覆觀看現場所拍片段,PW3確認對女子A衣著外型外貌熟悉,多次觀看將軍澳一屋苑出入女士,證人肯定A4同女子A為同一人
🔸盤問
A3沒有問題
A5
-屋苑大廈CCTV片段內得一女子戴Fila帽、身型、髮型、衣著同女子A相似,因而得出結論。同意片段內該人全程戴口罩及帽自己看不到該女子容貌。
-在2019年12月31日收到該屋苑2019年10月13日24小時CCTV,自己有看完所有片段。肯定沒有相同衣著人士出現,不記得有冇相同外型、髪型人士出現過。確認不知A4出入之樓層及是否去探朋友。
- 現場片段在2019年10月14日收到,同意從片段找涉案人士,自已不在現場,對未被拍攝到人士是否有類似衣著、髪型、外型不知道。
-同意觀察到女子A衣著、帽、髪型、身型不是獨一無二,是算普通款式
🔹沒有覆問

- PW3作供完畢-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作供 (辨認疑人)
🔹主問
2008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國安公處,案發時屬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10月14日奉命參與調查10月13日一宗將軍澳傷人案件,負責收看綢上新聞或公開片段尋找涉案人士。

🫂播放P63a立場新聞、P63b立場新聞、P62有線新聞直播、P73、P69、P72恒大新聞、P64 HK01直播、P65 、P66有線新聞、P67 Now新聞、P68 RTHK、P70公開視頻、P74香港開電視新聞、P71 HK01新聞,PW4同意調時看過此等14段片段,每片段反覆觀看多次,多到講不到十、二十或三十次,有以正常速度、定格、逐格慢播,共用了幾個月時間,目的是搵出涉案人士,動作有冇干犯罪行,有的便留意及紀錄衣着,髮型,身型、身上物品及行為等。

📎辨認A3
調查時亦收到包括2019年10月13及14日將軍澳住宅屋苑一些閉路電視,其中14日凌晨01:3x截圖粉紅色上衣女子進入大廈乘電梯去某樓層,同上述14段片段中一粉紅色衫人士相同,即本案A3,影片內她沒有戴口罩,主控呈上P63b片段5張截圖,確認相中穿粉紅色上衣女子為剛才提及。

📎認出其他疑人(? A5及A4)
PW4在2019年11月21日收到將軍澳另一公共屋邨之CCTV片段。2020年2月29日觀看該些片段發現19年10月13日晚上2105時一男子及另一女子疑人一起出現在電梯及大廈出入口,兩人涉嫌有份參與當天將軍澳傷人事件,辨認出兩人是基於衣著,身上特徵如男子背囊及鞋較多特出,女士白紅色Fila字帽及連帽外套亦較特別,而且2人一直同時出現。PW4再對比拍攝現場14段片段判斷兩人就是現埸犯案其中二人。證人有盡量比對2人容貌因案發現場兩人有用蒙面物品。晚上九時許大廈CCTV男子出現衣著改變了,換了上衣及戴眼鏡。
🫂播放上述屋苑大廈電挮CCTV,一名穿短袖上衣黑色長褲男子獨自於1625時孭背囊離開將軍澳一大廈,電梯內曾昂高頭被拍到容貌。2105時男子同另一穿牛仔短褲女子回到大廈。
🫂播放屋苑大廈電梯CCTV,2153 時男子及女子乘電梯到大廈大堂離開,男子更換了黃色短袖上衣及戴眼鏡,沒有任何蒙面物品,容貌可清楚見到。
PW4指CCTV內男子除了依賴衣著、髮型、外型也考慮其行路動態、步姿同現場片段疑人相同作辨認。

[1304 午飯休庭,主問未完1430繼續]

📍注:拉布王 2.0 梅主控果然名不虛傳,花不少時間重覆問題及不停播片看截圖對比,逐件衣物確認,加上慢速提問拖慢審訊節奏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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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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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4 女偵緝警員 9425何佩文 作供 (辨認疑人,聲稱是A5)
🔹繼續主問

---下午都係不停播片,不同日子包括2020年3月10日被捕日不同時段男子出現,對比文件夾相冊截圖,對比衣著,對比特徵---

🫂播放10月13日A5居所大廈2153時開始電梯CCTV ,見到男子面貌
🫂播放大廈正門CCTV,2105時,男女子進入
🫂播放大廈保安櫃抬對出CCTV,2153時,男子經過離開正門
控方相冊338頁,P48證物相片白色短袖上次同男子上衣類似。第345頁至347頁4張證物相片及第360至36?頁為P57鞋及P? 另一對鞋,屬電梯內男子
🫂播放大廈電梯CCTV 2020年2月15日0946時及0948時片段,確認相片冊2截圖由此片段截取,留意啡色褸外套P26戴眼鏡及口罩男子,確認為今日作供提及之男子,有帽外套同19年10月13日男子相似。
🫂播放大廈電梯CCTV 2020年2月17日2343時男子穿啡色有帽外衣出入
🫂一大堆播放大廈正門、電梯於2月不同日子CCTV控方稱拍到男子穿啡色有帽外套出入
🫂播放大廈正門CCTV 於2020年3月10日 0959時男子穿啡色有帽外套,胸有玫瑰圖案上衣出入(是日10:26警方上門拘捕A5時只有弟及母在家,其後等待至12: 42時A5才在律師陪同下回家被正式拘捕)

📌案件管理:
1)在尚餘十多段未播片段打算早休時,裁判官曾查問控方是否有需要播放二三十段A5住所CCTV片段,控方指因理解辯方挑戰所有控方稱CCTV片段內出現男子人物為A5,辯方只同意3月10日1242時A5在律師陪同回家被警方拘捕。

2)雙方指PW52 化驗師譚博士報告可以65b呈堂,辯方確認沒有盤問

3)餘下參與D3、D4 及D5住所搜證2名警員將傳召作供,預計下星一可完成控方案情

4)D5暫時意向不會作供,餘下審期應足夠

[1608] 今日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上午進度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早上內容:

📌傳召控方證人

🔹控方主問
- 看到女警拎住大透明袋,一眼見到有1條黑頭巾,灰膠帶,黑腰包,黑背囊。之後證人倒入面物品出嚟,看到背囊入面有橙白tee,白tee, 兩對手套和生理鹽水,冰包,大透明袋有iphone。

證人把物品放在地上,因為臨時羈留區多犯人,以一白紙寫上被捕人名和報案編號放在證物旁以作識別。證人以政府相機先向被捕者,後和證物拍照,忘記證物影相次序。拍完後約8點06分把證物連手寫紙一次過放回大證物袋交回女警14033。

之後到同日12點07分警員57179給被捕者衣物予證人,包括黑長袖外套,黑長袖杉,黑長褲和黑布鞋,證人把上述物品放入大透明證物袋,袋入面無寫被告名字。

之後證人一直保管住到同日1點15分 ,警員9758 把證人早前給14033的證物袋交給證人,
入面有被捕者名字之a4紙,9758 做的會面紀錄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給予證人保管,此手轉交無作點算。而早前57179女警給證人的袋和袋中衣物,則放在上述提及9758給證人的大透明膠袋中,沒有放其他不屬於被告的東西進内,並於約1點13-15分打結。

11月18日1500 證人在寫字樓將每項證物以細透明膠袋釘封,後放回大證物袋打結放在寫字樓鎖進櫃,其他人沒有該櫃桶匙,證物由證人一直保管至12月10號12:05交給證物警7860。

和7860交收程序:打開結在7860面前點算,內有被捕者名字的a4 紙,之後把證物放回袋打結交給7860。

11月18 7點55分-8點06分證人接觸女警睇證物階段 ,除了影相外無干擾證物,女警身旁有被告。

證人指iphone 有黑手機殼 ,於紅磡警署0803影相時, 打開手機外殼發現內有simcard,證人把sim card 和iphobe 包在一袋中,手機殼放另一袋中。官睇手機殼指有忍者龜圖案和文字stand with hong kong。

證人於0755向女警了解案情時,14033指被告帶着黑色頭巾,帶着一個灰色膠帶應該連住防毒面具既,帶着腰包喺腰間同一個黑色背囊。

🔸D4辯方盤問
就本案d4案情,證人於於2023年3月3日上午11時回了一份口供。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無寫11月18日0755見到被告與否,只有提及同14033了解案情,証人解釋當時同14033了解案情,旁邊係被告,冇特別原因唔寫。直至0803一路見到被告,中間沒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

於控方無用資料夾中由證人所寫既調查報告po155,證人指是翻寫字樓寫既。

當中於2019年11月18日 0755時記項中,寫上:本人於紅磡警署向19498 了解禤曉諾(音與本案第三被告相同)案情。辯方質疑於0755時是處理此人還是本案D4,證人解釋是本案D4,指記項中打錯了。辯方質疑不只是被告名字打錯甚至連向其了解案情的警員編號也打錯,記項中寫上的是19497而不是早前證人所講的14033,證人同意。證人解釋11月18日約15001600時返寫字樓才記下這幾項,指無發生咩事,「寫錯囉」,續指他有處理禤曉諾和d4,可能以範本copy n paste時改漏咗。

9758和57179女警和證人是同一隊。證人指0755 時向14033了解案情時,看見被告時手上沒有索帶能自由移動,冇咩住背囊,而證人本身沒有前往理大,了解案情時14033指出被告拘捕時帶着頭巾(辯方指可以形容為彈性筒形物),頸上有防毒面具膠帶, 並指相信會連埋防毒面具但無左。證人同意資訊只來自14033,而不是A1。

證人指出他知道拘捕女警的編號為wpc18412,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拘捕被告,但係彼此冇接觸過,資訊來自14033。證人不知道6220女警相關資訊。向14033了解案情時,證人被告知黑腰包穿戴在被告腰間,咩住背囊, 14033冇講拘捕時有帶住手套,亦沒有講手套在背囊中找到,沒有提及在哪裏搵到,同意辯方所指背囊的東西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出現在背囊中, 14033有同證人講拘捕時發現iPhone在被告右前褲袋,確實情況證人不能確定。

0803-0806影相階段,證人影相前沒有和被告對話,印象中14033也沒有。拍照地方是在臨時羈留區,原址前為停車場。辯方指出當時證物鋪在地上,拍照前14033叫被告咩所有嘢上身,證人答記得沒此情況。辯方續指被告同14033講「我唔孭」,14033 回「唔揹就唔揹囉」, 證人不同意。證人同意相中被告鼻樑有傷勢但現場真人情況忘記了,辯方指相中被告有化妝,證人回答睇唔出,忘記現場情況。證人同意辯方所指相中沒有出現的物品是14033沒有給證人的,因為14033所交付的證物放了在地上進行拍攝,而接收時並沒有火機和現金840.7。

證人在被告前點算證物,但沒有同被告進行簽收,解釋當時臨時羈留區很多犯人,不容許處理細緻工作。證人不認為大證物袋屬於貴重財物袋,大證物袋外沒有表格給予簽署,影相過後由證人把證物放回大透明證物袋。0755 -0806 處理被告後沒有再見過被告。


有關0755時之前的書面記錄只有早前提及的調查報告Po155, 亦即是證人寫錯被告 名字和警察編號的報告,辯方質疑證人於2023年3月3日1100時證人的證人供詞沒有書面記錄可作參考,證人回答雖然調查報告打錯但係知道確實內容,同意記事冊沒有作紀錄,辯方質疑證人供詞係靠三年前記憶去寫,證人重申該錯誤的調查報告能給予他幫助,解釋當中有打到14033提及的案情並把案情抄落證人供詞。辯方質疑證人會否在處理本案被告和禤曉諾時有撈亂情況出現,例如實體撈亂。證人否認,解釋有分開大證物袋並打結,入面也有被告人名。林官問是否同時處理兩名被告。證人回答逐個逐個處理。

在禤曉諾案件中,證人在2020年3月30日有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於11月18日0730向押解此被告的女警了解案情,並於0738至0749時拍下有關被告相關照片。0810 該類女警給予證人21項證物。

証人不同意辯方所指0730至0810時處理禤曉諾。 解釋0645收到指示工作,先向處理禤曉諾的警察了解案情,然後為其證物拍攝。及後奉命處理d4 ,於0755先向14033了解完案情後便為其證物拍照。及後返回負責禤曉諾 的警員進行交收證物,並給禤曉諾 polo15和錄取會面紀錄。

於0803至06,證人已拍照完畢並於0806左右放回大透明袋中。證人同意禤曉諾和d4拍攝證物地點位置有可能相近。證不肯定相片中顯示背囊物品有沒有移動過發是否屬於d4,不知道拍攝時有沒有人移動物品

辯方指出文件夾中的3號4號相片有不同,林官指拍攝範圍不同。證人唔肯定相片四中呈黑色東西的會否是腰包。證人指出拍攝犯人照片時已把證物拿出來,但忘記放在那個方向。

11月18日1207時,57179給d4的衣物予證人,證人有看到黑長袖衫,證人指沒有作任何階段向警員7860講係短袖嘅說法 。交付給7860時已經用背囊,忘記有否講係長袖衫但記得冇講係短袖衫。證人在寫字樓1500至1600時有把iPhone和SIM卡放在貴重財物袋,而之前接手iPhone時並沒有包裝裝起電話的,認同程序上需要用貴重財物袋,如果發現有現金840.7也會放貴重財物袋

2019年12月10日把被告證物交付給7860時,辯方質疑為什麼不放進證物房間,證人解釋太多案件,當時做法有證物員,因此證人先保管後再交給警員7860。11月18日至12月6號是把證物放在西九警署3樓,同意證物房也是在3樓。

🔹控方覆問

控證人於盤問時指警員14033告知證人有一女警18412對d4作出拘捕,控方就此問證人該女警是否女性。辯方反對問題並認為無需要澄清性別,因為證人早前答案已十分清晰。證人回答有對性別混淆,總之係18412。

就相片四,證人回答辯方問題指不清楚相中一物是否腰包。控方問證物放喺邊度,證人指拍攝d4被告前已經攞咗證物出嚟放在地下。

證人指見到iPhone有貴重財物袋,如果有金錢他也會放進貴重財物袋,控方問證人放入袋中行為與視之為證物有否關連。證人指沒有人交付現金證物和火機給他。

控方問證人現金和火機會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沒有特別指示如何處理這些物品

🔸辯方跟進問題
辯方關注除了證物有可能實體物品上有撈亂機會之外,也關注在記錄層面上的問題

證人承認於po155 把禤曉諾的記錄錯誤記錄在d4上。並解釋在向14033了解案情時,有用紙好 潦地記下名字然後打進po155。同意文件夾內有其他文件,例如會面記錄和polo153,辯方質疑會否有一星期內的文件放在文件夾內,證人指出做完po155會銷毁該相關文件,辯方質疑有沒有任何措施指導證人要立即進行銷毁。

📌傳召 警員9758 pw15黃偉文( 音)

🔹控方主問
現駐守油尖情報組,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0點幾到達紅磡警署處理臨時羈留區被捕人士,於11月18日曾處理d4和黃雅穎(音)
11月18日早上0645-50時案件主管命令證人於紅磡警署處理被捕人士,0830時女警14033帶同d4和據稱是d4證物到證人面前,當時用一個大證物袋冇封口袋住證物,證人有打開睇並作點算,點算時被告在證人旁不確定被告有否看見程序。證人指證物袋內包括黑色圍巾,一部份灰色防毒面罩帶,黑色腰包黑色背囊兩件衫一對黑色手套一對燒焊用手套,生理鹽水,冰包和iPhone。以上證物每一件都是未經包裝的。證人睇完證物後放回大袋並由證人拎住,狀態也是打開的。

0831-39證人於臨時羈留區發羈留人士通知書給d4,當時證物在證人旁邊,被告在證人前面,不清楚14033在哪裏。於0840取會面紀錄至0950。會面記錄途中證人不記得有冇拎過證物出嚟。證人續指當時會面紀錄的房間不是一間房,而是在臨時羈留區的一張桌子上,被告坐在證人對面,該桌子能容納四名人士,當時使用中的枱面有其他人使用但忘記了是誰人。0952時給予被告副本和簽署, 然後被告留在臨時羈留區。

於同日下午1:15 ,證人把證物交給10218 ,之後時間證人在臨時羈留區處理其他事務。證人指出整個階段沒有人干擾證物袋,袋由被告保管,及後交付10218。

交付給10218過程,證人把正物放在大透明開口膠袋,10218逐樣正物睇。證人指出當時有很多人在臨時羈留區,拍照時會用一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士名字並放進證物袋以作辯應 。

於0830時14033給證人的證物袋也有該張A four紙寫上被捕人名字和編號,至證人於1:15把証物交給10218時也有該紙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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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續上午證人之主問

證人於上午主問時提到於0830時14033把被告的證物放進袋給證人,包括黑圍巾,灰色防毒面具的一部份,黑色腰包黑色背囊,橙色白色衫,白色衫,一對黑手套,一對燒焊手套,生理鹽水,冰包, iPhone, iPhone殼,忘記當中有冇SIM卡。

🔸辯方盤問

證人紀事册,於11月18日實時0830的記項中寫到take over ap (ap name) + exhibit from14033。辯方指證人加左一筆删左exhibit 的exh 位置,證人解釋冇墨,而且不是加在exh位置上而是在被捕人名稱和exh中間的位置。

證人重申14033有交證物比自己。證人於11月18日0840-0950錄取了被告的會面紀錄,指忘記期間有沒有拎證物出來。不同意辯方所指有可能冇拎過證物出來便結束了會面紀錄的說法。

會面紀錄中提及警員拘捕被告時被告有用黑色圍巾在口鼻位置,證人忘記如何得知此資訊,忘記是否14033告知他,同意於會面紀錄時有問過被告這問題。會面紀錄中也提及點取黑色背囊是內裏有一對黑色手套,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不肯定在証物中的背囊看到還是14033告知。會面紀錄中提及在背囊中有一部白色iPhone,証人同樣忘記如何得知這資訊。

辯方問證人的大證物袋內背囊中有沒有白色電話,證人指出當時14033成袋證物俾佢,不記得電話是否在內,並稱沒有掂過。證人指出11月18日0830和14033點算正物時有開過証物袋。證人有就膠袋內之證物有作相應提問。會面紀錄中有提到警察在被告身上點取黑色圍巾,證人忘記了如何得知這資訊

證人同意在會面記錄中沒有問及黑色腰包及生理鹽水和冰雹的問題,辯方質疑其原因, 證人回答忘記了,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根本沒有看見該些物品在膠袋內的說法,就沒有在會面紀錄中問及相關問題沒有進一步解釋。辯方問證人為什麼在會面紀錄中用黑色圍巾的詞語來形容該物件,證人回答忘記了。

在處理被告的證物所有階段中證人沒有處理過打火機和$840.7。


📌傳召57179 pw16女警郭可欣(音)

現駐守九龍城情報組,案發駐守西九龍總部特別調查2B隊。2255時到達紅磡警署。11月18日七點處理理工大學被捕人士,盧凱文, 11:03處理d4。

11點03在紅磡臨時羈留區拎d4出嚟, 1110-30為其錄取會面口供,1140押解被告和進行拘捕相片拍攝,1141-45證人向被告填拘捕表格,由其餘警員為被告套指模

1200-1205證人和被告前往一樓搜身室,並檢取被告身上的衣着和鞋。12xx交d4給值日官, 1207交檢取之衣物給警員10218。由1203 紅磡警署處理被告到把被告身上衣物給予10218期間沒有干擾證物,當中押解過程由證人負責

證人一共從被告身上點取四件物品,包括黑色外套黑色衫黑色長褲和黑白波鞋。證人不認為在處理盧凱文時會把證物掉亂。1140.證人帶被告去拍照,由其他警務人員負責拍攝,證人在旁監視。

🔸辯方盤問
辯方指證物外套上的拉鍊頭位置有一索圈,似價錢牌的膠索帶。證人不認同,指檢取時冇特別去留意,同意林官所指沒有仔細睇。

辯方指在相簿中的照片可以看到拉鍊頭位置有一膠扣。此時林官留意到實物外套顏色和相片中不同,請證人避席,林官問辯方對此有否爭議是否屬於被告,辯方指不爭議但關注證物狀態不同的情況。林官指警方拍攝證物的相機質素不理想,有嚴重色差問題。證人返回法庭

辯方問證人在一二號相中看見膠圈與否,證人不確定,辯方邀請證人用放大鏡後證人指出看到一條白色的繩。

辯方指證人在 occurrence book作了一些記錄並作簽署。辯方關注記錄是跟隨被捕人的編號還是交犯時序。

證人在occurance book 記錄文件上寫上840.7,即 被告的現金財物。證人在手上計算金額後,便放進貴重財物袋中。

🌟辯方請證人作供時不要再望向案件主管警察的方向。

於occurance book 中證人也記下了身份證的資料,記錄過程時身份證在證人手上,及後與上述提及的現金一同放進一個開口了的貴重財物袋中。同時也有放其他雜項例如紙巾,(其他雜物忘記了,不記得有沒有打火機,)和一支水放進貴重財物袋內。

及後把證物和被告交往報案室當值警員,但忘記了其編號。

辯方關注證人如何取得現金840.7。 證人回答當其他警員處理被告的時候,證人於1103從臨時羈留區帶被告出來,當時被告拎住 自己的貴重財物袋,但沒有封口。

🌟唯現在控方指沒有$840.7 相關紀錄去向,會向法庭交代會否可能有涉事人員盜竊情況出現。辯方認為情況一定和其他人的物品有出現調亂情況。林官指關注貴重財物袋的下落 ,需要調查🌟

控續指如果有貴重財物袋應該會帶上法庭,需要查看誰負責簽收貴重財物袋,現時控方指無指示貴袋去左邊。官指財物袋一定要有下落,需要調查。控方表示第一次聽到這情況。

控方續指證人14033十分關鍵,因為是由他指出找到840.7,而根據此證人的貴袋紀錄,還有其他東西在內。辯方指被告在收押所取回他的身份證。

證人確認在occurance book 有寫上關於貴重財物袋的紀錄,忘記有沒有叫被告在財物袋上簽署。證人指財物袋有編號但沒有QR code。

由於中財物袋曾經更換款式,證人表示不知道當時已經更換與否。辯方指希望搞清楚當時證物袋是新款還是舊款才繼續進行盤問。

同時辯方邀請法庭睇occurance book ,指出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有在記錄上面簽署,但今次的被告卻沒有

明日(19/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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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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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13/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林,談,張,吳(2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簡,連,卓(19-2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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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朱文瀚裁判官
🕞15:30
👤李/二胡伯伯(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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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5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13/18]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9/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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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9/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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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科技組調查員16824
-早段內容從缺-

🔸D7律師盤問
證人不同意不能進入apple電話檢視內容,而華為電話不會相對較容易,因為是使用不同系統。

辯方問證人當未能成功檢視電話內容時,有否問被告拎密碼。證人指自己不會直接問被告,並指接收証物檢視前有問警方,但對方回覆無法提供。辯方問證人有否見到警方問被告拎密碼,證人答無問及相關程序。

證人指D7電話不能進入以截取資訊,而電話卡則能被截取,但當中無相關與案有關資訊。

辯方指控方的unused material 中完全無相關從電話卡中截取的資訊。證人解釋資料是在法證系統內,警員11804負責檢視和選取有用資訊。

辯方問memo中提及sim card 由證人「handle and access 」,11804負責「examin and view 」,之描述是否正確。證人回覆他負責sim card檢驗工作,如有截取資訊會聯絡11804作檢視。

辯方問證人給資訊予11804後,是否知悉11804及後如何處理相關資訊。證人指11804無把資訊傳送開。

證人同意有超過20部電話証物未能進入以截取 資訊。

🔹控方覆問
控:電話卡中的資料保存在哪裏
答:法理鑒證正系統,11804沒有從這系統下載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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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昨日提及據稱是D4之貴重財物袋中的現金 $840.7去向尚未明。
- 控方押後於星期一再作交代 -

[完庭]星期一(22/5)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