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