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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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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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答辯

🙎🏻‍♀️羅(48)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因警方找到兩個電話,需要時間調查。被告在Facebook及Twitter 發佈六十五個煽動訊息,持續10個月(其中一個帖文係Twitter轉載新聞),大部分是2023年之前發出(有13個是2023年發出)。反對被告保釋,基礎是沒有足夠證明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辦方律師指被告明白控罪,沒有反對以國安法標準處理本案。

有傳媒申請放寬報道限制,法官押後15分鐘後決定「不批准」放寬報道限制。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四星期到4月27日(星期四)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臨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03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3/2]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4/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 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 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 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 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 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

傳召PW6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水警東分區第二小隊,當日隸屬D3小隊,進行踏浪者行動,06:00至13/11 05:00收工

15:00接到任務 ,有非集,破壞,縱火,堵路,去現場處理,制止非法行為,包抄及掃盪

15:17去到中環龍和道步行向示威者方向,一落車指揮官帶隊在龍和道轉左入人民耀街,向畢打街方向前進,畢打街有遮陣,放火,超過200人以上,小隊指揮官一路比警告,一路向前推進,康樂廣場路段有磚陣,有膠條有釘,去到畢打街遮陣人士,超過100人向後即皇后大道中方向逃跑,推進過程中有放催淚煙
中途見有約30人向雪廠街方向跑,雪廠街有D連B1小隊包抄,推進返向畢打街方向,因雪廠街有包抄,守住十字路口,所以30人調頭向東面跑,佢都跟住30人跑,直至置地廣場緊急出口門(即逃生出口),然後制停依班30人,當中PW6有制停一人,然後在外圍做防線,17男6女被捕人士,刑事偵緝同事吳曼華由佢作大型拘捕,PW6在現場附近看守/防守。

後期有兩名男士提出睇醫生,不是PW6直接聽到,係由同事轉達PW6,PW6聽到再搵人通知總部派人帶佢地睇醫生,第一名提出心口痛,第二名提出有長期病患,及後警長431及兩個PC帶兩名被捕人士上救護車去醫院。

睇CCTV片段P301J(9),當日逃生口位置
15:26開始,右邊揸藍色槍便是PW6,畫面顯示PW6走向制停一名被捕人士,因在追捕過程中,十字路口往回跑的30人中,見到依個人士參與,然後PW6將被捕人士交俾PC18631處理。

繼續播片
控方在畫面指出各被告位置,畫面當時係由吳曼華正在作出大型宣佈拘捕,D1已不在畫面範圍內
控:D8從右邊角落走出黎?
PW6:無印象

控補充:D8&9 係後期送左去醫院
PW6:胸口痛係D8

最左邊企係度的D9舉一舉手行出黎
PW6:因為唔係同我講,所以無印象,但我肯定係兩位男士去醫院

辯方盤問
D1&9:包抄係由D3&D1負責?
PW6:因當日東九龍總區應變部隊指揮,而部隊係有4隊,只係抽左D1小隊出黎在雪廠街做包抄

D1&9:推進時間差唔多?
PW6:因D連係同時由總部出發,所以大家上車,出發等都係一致性,去到環球大廈外,見到畢打街有人群集結在馬路

D1&9:行人路無其他途人聚集嘅?
PW6:在天橋上面有好多途人

D1&8:即集結人士都係在馬路上面

D1&9:你第一名制服人士在德輔道中見到嘅?
PW6:大約距離十多米,見到第二次折反時才看見D1,D1小隊已出現在雪廠街,然後才進行包抄,唔會俾途人通過防線

PW6:D1小隊正常編制四十一人,但當日現場有幾多人在雪廠街,sorry我估唔到

D1&9:原有計劃防線係如何封鎖防線?
PW6:大部人係在龍和道近大會道落車,但安排D1在雪廠街包抄,一落車已開始跑向現場,因無參與D1小隊行動,所以唔清楚佢地當日行動細節

D1&9:17男5女被你地在逃生出口拘捕左?
PW6:先制停,未正式宣佈拘捕,後由吳曼華正式拘捕

D1&9:知唔知當中有無人係現場無被拘捕?
PW6:我後來得知有名好似銀行職員在案件調查當中被釋放,但邊個階段定現場就唔清楚

D3&6:你地當日焦點係在馬路上集結的人
PW6:掃盪時見到有班人逃跑,見到有約30人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D3&6:你地轉出人民耀街有4-500米遠嘅?
PW6:我後來有再去現場及對比地圖,約200米,由畢打街干諾道中起端去到畢打街,皇后大道中郵政總局不能望到皇后大道中,有遮擋,因為斜路斜上去

D3&6:兩邊行人路有人?
PW6:係
D3&6:集結人士200人後的後面有人?
PW6:有

D3&6:你推進時在前排揸槍?
PW6:我揸住40mm long長海綿彈,係致命武器

D3&6:推進期間有警告?
PW6:次數忘記,但不斷有,因企在前排見唔到舉旗
一路推進係無停過落黎,磚陣在康樂廣場同德輔道中路面,都有釘嗰啲

PW6:在康樂廣場未望到德輔道中,去到畢打街干諾道中的起端左右先見到

D3&6:中間好多人?途人?示威人士?
PW6:推進途中,見到超過100人,見到有四人散

D3&6:入到畢打街見到啲人向後走?
PW6:超過100人

D1:散的時候發射催淚煙?
PW6:係咪因為催淚煙而四散唔清楚,但我地一推進佢地就四散啦

PW6:去到係中環行政人員食飯時間,去到三點幾鐘基本就無咩,基本上見到啲人著黑衫口罩等,我覺得就唔係中環返工的人,唔係經過路人甲,覺得有參與堵塞破壞,

D3&6:但公平啲,都有路人甲?
PW6:唔可以話完全無路人,咁都有經過,送貨架嗎

D3&6:你在主問時話係在十字路口守住?
PW6:係做野的共識,在集結路段口,at least 會守住,無話step1,2,3會點做,經驗話我知會在路口位守住,要向上推,守住定點,都要等指揮官指示

D3&6:係共識?
PW:係我的諗法

D3&6當日隊中職位最大係???,然後係你?
PW6:唔係,當日最高大係???,第二係黃俊維,我係第三位

D3&6:鏡頭見到你同隊員開始推進入畢打街
PW6:最前面紅槍的係我
D1&9:你係第二排
PW6:我係最前最期排
D3&6:現階段開始放催淚煙

D3&6:你同隊員一直向LV方向推進
PW:係
PW確認去到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停一停

D3&6:在鏡頭入面見到隊員向東跑去,係咪依個時候見到示威者再次調頭向東方面走?
PW6:係

D3&6:睇相片冊P181,第10,11幅相,及32-34,有無邊一幅相見到你守住的位置?
PW6: 第10張右下角位置,依度就係頭先講去到交界位置停一停的位置

D3&6:你話有班人調頭,見唔見到佢地調頭位置?
PW6:大約(見到)啦

D3&6:你話嗰班人就係雪廠街轉頭的人
佢地係咪就係黑衫黑褲護目鏡的裝?
PW6:有其他色衫,都有啲無口罩

D3&6:而之後你去逃生門追調頭人士,你同唔同意,被你地截停的人士,17男5女其實有可能部份唔係依班調頭的人士
PW6:如我所言,有一人經調查後獲釋的人士

D3&6:公平啲最後被截停可能唔係嗰三十幾名調頭人士
PW6:我剩係追嗰班調頭的人士
如果你要我估計,我唔可能答你個可能囉

D3&6:你知唔知吳曼華女偵緝高級督察以非集罪名拘捕在場人士?
PW6:我唔知

D4:你唔知D1小隊係幾時係推進?所以佢地有可能早過你地到達十字路口
PW6:唔知道

D4:你剛才相片中指出三十多人調頭的位置,你的視線係被巴士電車阻住,去到指出位置先見到調頭位置?
PW6:係

傳召PW7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2013年加入警隊,現職水警小艇分區,當日係D3小隊指揮官,收到指示去中環處理示威者

15:17抵達龍和道落車,小隊推進向畢打街,向東推進,另外D1小隊收到指示在德輔道中另一邊包抄,D1小隊同時在總部出發;當轉入人民耀街開始急步行向畢打街推進,康樂廣場外見到有碎石,磚頭等,見到150米外有遮陣和示威者面向我地

15:25指示傳令員17946(即PW2)高舉黑旗,即催淚煙,PW7亦都用自己大聲公作口頭警告,因前面示威者已佔據馬路,天橋底路面有一堆雜物燃燒緊,有磚等,近畢打街南面估算有超過二百名示威聚集,有遮陣及不斷叫囂

15:27 再指示17946高舉黑旗,用大聲公警告,同時用催淚煙作出驅散,大部分走向皇后大道中,少部份向匯豐總行方向,即雪廠街逃跑

15:28 大部份隊員已到達交界,作出防守,以免示威者作出佔領道路

觀看HK01新聞片段 P391C(6)
15:24開始 片段中看到第二次舉旗及推進

辯方盤問
D3&6:你話舉過兩次黑旗
PW7:第一次在怡和大廈附近
D3&6:當時你的傳令員揹住好多旗,點解你唔舉藍旗
PW7:因為黑旗要俾佢地知作出驅散,因為非集已經唔會舉藍旗,未經批准集結就已經舉黑旗
D3&6:咁其實藍黑旗一齊舉都得
PW7:因為要同時間競賽,同埋佢地(示威者)由十二點幾已經係度架嗎,早前時間已經有其他警員舉過藍旗

D3&6:如果舉埋藍旗會唔會更合理?當時有其他途人架嗎?
PW7:嗰度已經有非法集結,正常唔應該留係嗰個位置架嗎

D3&6:你有前置嗰度已經有非法集結,所以...(抄唔切)
PW7:其實舉黑旗最主要係催淚煙,最主要目的係驅散,其實黎到十一月,唔係七月八月架啦嗎,市民已經見到黑旗已經知要驅散架嗎

D3&6:其實咁短時間內剩係作出兩次警告?
PW7:中間有不斷用大聲公警告及提示會舉旗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4/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 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 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 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 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 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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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 女偵緝高級督察伍曼華(音)

控方主問
2014加入警隊,現職刑事情報科,當時屬黃大仙區重案組第5隊,當日任刑事應變小隊,小隊指揮官

15:00收到指示去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處理示威者
15:10離開總部
15:17去到民耀街
15:25開始掃盪行動,隊員在現場截停一啲人士,去到該位置有隊員交待截停人士
15:40作出拘捕,以非法集會作出拘捕,一共24人,
當時共拘捕係26人,另外兩人係另外的警員拘捕,指示手下在附近檢取證物
16:25離開現場,返到北角警處

播放片段,逃生出口位置
15:39 PW8已出現在畫面,PW8正在解釋當時情況及宣佈作出拘捕,畫面所見所有人士已被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
D1&9:附近拘捕係機動部隊及戰術小隊的同事,有無一啲人士係無被拘捕落案?
PW8:唔清楚
D1&9:有無一啲人士調查完係釋放左
PW8:以我所知,二十四人全部有被落案,二十四人以外唔清楚
D1&9:有無一位係金融證券行的人士?
PW8:因為我唔係附近其後調查工作,所以唔清楚你所講的人


傳召PW9 警員12691
2010年加入,現職東九龍重案隊3A隊,當時屬黃大仙反黑組

15:50 負責處理地上無人認領的物件
16:05 到達逃生出口開始撿證,整個撿取過程有拍攝住,總共66件物品,稍後交俾證物警員48989

播放P301L(14)撿取逃生出口地上散落物時拍攝片段,和辨認證物

下一段影片L(15)
有一把長遮無被撿取,因收到指示不需要,繼續撿取旁邊凹位散落地上的物品,總共66項物品

12:54休庭,本來預算15:00再開庭,稍後,突然法官話再開庭,即刻叫返啲人返黎

直接押後到星期一10:00開審,D3&D6律師在星期一下午14:30有栽決,法官批准缺席

由於PW10沒有爭議,所以不傳召出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9/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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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D4 代表指被告身體不適需去看醫生,申請今天缺席獲批。

D5 作供前向法官表示想補充昨天主問提及之個人背景,法官指留待覆問時才作出。

📌傳召 D5 作供

🔹控方盤問(續)
-上網用谷歌搜尋功課題目公民抗命,2019年6至11月有看新聞,知道社運事件發展。有聽過「違法達義」,同意有人將公民抗命及違法達義連在一起。不排除「違法」可以是非暴力,自己不同意違法達義理念
- D5自己反對暴力,只會出席有不反對通知書遊行及宗教祈禱會。不清楚11月18日油麻地有冇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活動。當日參與者多深色衫,但亦見到白領衣著穿普通波鞋人士,從新聞知示威人士多穿黑色衫褲,有頭盔、豬咀、護目鏡、手持雨傘。同意人鏈及對峙者也是示威人士一員,同意過往媒體可見警方用大聲公叫人離開及發射催淚彈驅散。
-在登打士街時聽到bang、boom聲響,相信是爆炸聲,自已不是攻擊對象沒感覺危險。在彌敦道龍馬大廈時曾見有人投擲汽油彈。
-11月18日1630至2200時打波,先約了女朋友在旺角地鐵站等再一齊行去麥花臣球場,昨天主問沒講女友一起因只問在麥花臣球場時情形,女友沒打波並在1900時離開
-背囊內有2包硫磺粉及一枝水,走時水未飲曬。
-拿物資公園外見到有人停留看手機,估應在看新聞,同意是示威徵兆。
📎身上物件
-自己物資取了生理鹽水、面罩、2個防毒面具,頭巾,取時有向姨姨指想要咩,沒取冰袖因已穿長袖衫。取是因之前受過催淚煙影響想作保護,物件來歷不知,沒考慮是否賊贓,但豬咀有袋包裝相信不是賊贓
-五六個人派物資,數量不少,D5目睹約廿人取,不反對會有人叫物資站。
- THA拍片截圖,當時穿P503墨綠色長袖衫、P505黑短褲有白色邊,P506黑色面罩,P510護目鏡及豬咀。庭上實物墨綠衫是深色衫。面罩當日沒用過遮掩面部,同意可用作覆蓋整個頭只露出雙眼,同意護目鏡可遮蓋大部份眼部。
-自已取了2排各3支生理鹽水,有3支用了所以袋中只留下一排3支,取時沒有包裝。同意自已有皮膚病但取不明來歷眼罩及面罩等。
-同意身上有2個豬咀,是人派2個但沒拒絕,戴上可逗留有催淚煙現場耐D
-不同意是同另一人參與暴動所以袋有多一灰色外套,2個豬咀,2排生理鹽水。
-同意打波出汗會影響皮膚病,但冇預備衣服換,亦沒因病唔打波
-途經彌敦道馬路上越來越多人,因想觀察仍向南行至龍馬大廈,現場聽不到警方警告但聞到催淚煙,以為只驅散窩打老道示威者。逗留康𧙗大廈約5分鐘,不認為時間長。直至2326碧街被捕估計停留多於20分鐘

🔸覆問
-到康祐大廈只是估計時間
-現場不覺得危險,康祐大廈及寶𡨴大廈各停留5分鐘覺得觀察夠便離開
-覆問指見到示威者窩打老道一字排開時自己在示威者後方20米
-袋內女友灰色衫是她在球場放入自己背囊
-現場觀察是想睇整個社會運動情況
-公園物資站地圖上圈出是大概位置,在公園範圍內
-不清楚硫磺可殺蟲,助燃,自己沒修讀過物理化學
-自己及家人網上找「毛囊發炎」,「皮膚病」,「醫治方法」,得到一篇文章上寫是扁方建議用硫磺粉
-用1/3罐可樂硫磺粉加水份量是中醫告知
-停用硫磺因西醫開藥治療更快見效,中醫是父介紹,2018年只問過一次中醫硫磺可治皮膚病
-今早提背景資料補充確認不需要

📌傳召D6 作供

🔸主問
現年21歲為大學3年級。案發時18歲為副學士一年級生,原居於瓜灣因2019年11月至12月家裝修而獨住酒店,在11月14日至21日搬往荃灣酒店暫住,房間由母親大陸友人幫忙訂房,因大陸人房價較平。

11月18日黃昏在荃灣酒店房內睡覺至2200起身,打算光顧麥姓朋友在油麻地新填地街卡牌遊戲店舖,是一個實物遊戲卡牌對戰。同時亦想視察油麻地窩打老道一酒店環境作11月21號之後暫住居所,2230左右梳洗完便離開荃灣酒店。

朋友開的店一般1530開門營業至凌晨01:00。打算去玩卡及買卡,當日坐地鐵由大窩口站去太子站。2300 左右到達太子站,在旺角警署B1出口離開沿彌敦道往南行,15至20分鐘後到油麻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2至3分鐘行到龍馬大廈穾有一男途人走來對自己說話,內容大意前面有危險,比D嘢你,自己回答「哦」。

男子在身邊紅白藍膠袋拿出一些保護裝備比自己,沒點算數量便隨即放入背囊,物件有防毒面具,護目鏡、冰袖、面巾、手套及生理鹽水。想法是不用錢攞咗先。取物品後5分鐘內南行至天仁茗茶即碧街近油麻地鐵站A2出口,隱約見到窩打老道黃格仔上有一羣過百黑衣人,望不到做緊咩,在場亦有穿反光衣人士。自己想知黑衫人做咩於是彌敦道繼續前行至長興大廈,留意到有催淚煙,見到人羣有火光及聽到有爆炸聲。意識處在騒亂現場,於是從袋取之前途人所贈裝備換上打算從碧街西邊離開。此際窩打老道人羣突沿彌敦道向北衝,自己發呆數秒後向碧街西邊走,當跨過彌敦道中間分隔道時被A28警員制服。A28他用手拉扯背囊帶及用警棍敲打右大肶2次再按地上,再用膝頭壓背,自己感覺呼吸唔到。嘗試移動上半身,A28更用力㩒住背部並叫雙手放背部,服從後被扣上索帶。自己沒向A28表示抖吾到氣。

📎D6辯方呈堂文件夾:
1)母親2019年11月13日用whatsapp向自己發出訊息截圖通知已訂11月14至21日酒店,自己答ok
2)作供提及朋友卡牌遊戲店2019年11月11日收據,店在2020/21已搬遷
3)油麻地地圖,上有紅點為朋友店位置,另圖上亦見到打算視察之油麻地洒店

控方提供太子至油麻地實體地圖,代表律師要求標示(1)太子站D1出口,(2)取得物資、(3)長興大廈望到黃格仔騷亂時及(4)被捕位置。3及4位置頗近。

確認進入THA時所拍照片身上物品如一個豬咀,黑色面巾、黑色護目鏡,一對黑色冰袖及一對手套為途人所給,而背包及帽是自己。被捕後帶到旺角警署也再被拍照,而自己袋內物品照片有一件衛衣是放袋內以備天氣凍穿著,一個黑色口罩是一直放袋內,一副近視眼鏡,一個3M透明護目鏡,2支生理鹽水及2條面罩/面巾(3M護目鏡,生理鹽水及2條面罩是途人送贈)
🔸D5盤問
-部份身上物品由途人送,包括2個護目鏡及2條面巾,當時只有自己單獨一人,物品由紅白藍袋取出,不見有派給其他人,有見途人經過
🔸D15盤問
不清楚是否見人就派,D6經過該途人主動派比自己

🔹控方盤問
-不清楚陌生人為何送物品自己
-11月18日自己搬出來,父母及兄弟姊妹不定時搬去其他酒店或親戚家。自己向母指不想住親友家所以獨自一個搬去酒店,需經常轉換
-有留意新聞,知道油尖旺有示威,同意要避開危險,不清楚示威者會四圍走。
-去油麻地仍覺安全,當日有上網查資訊知道油麻地封站,不清楚因有重大事故,理解示威範圍只在理工一帶
-龍馬大廈已有途人說前面有危險並給予物資,不同意行為可理解示意自己參與
-收起途人送贈物資,諗住遇到騷亂會有機會使用保護自己
-不同意拿着保護物資是打算前往騒亂蔓延之地方

[1630] 今日完,明天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3/2]

👤范(31) #0914淘大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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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辯方作出補充陳詞前的內容從缺🙇🏻‍♂️)

辯方引用HCMA167/2020案,HCMA442/2021案和DCCC1119/2020案,指出若被告作出抗拒行為時,有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暴徒或其他相干人士,而不是警務人員。按此理解,去抗拒對方的制約行為不會構成任何罪行,被告亦沒有犯罪意圖。法庭需要作出裁定,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係知悉兩名控方證人的身份,即警務人員。假設法律上說法不正確,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有可能真誠地相信控方證人不是警務人員。辯方最後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和動作是否構成抗拒,因為當時他被控方證人擊打雙腿。

控方陳詞指本案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兩名控方證人就是警務人員,只須要證明警員當時是在正當地執行職務便可。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裁決將會在2023年4月26日09: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3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30]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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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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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
👤鍾(45)🛑已還押24日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王(24)🛑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劉,林,盧,吳,雷,*(13-29)🛑A6*已還押逾8個月 #審訊前覆核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6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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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龍少泉(55) 2項欺詐 #呃房貸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0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9/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6/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王(24) #20210701禮賓府 (本案A1)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被告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案情如下-

📌案情:

案發經過和拘捕:

2021年7月1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在2021年7月1日約01:00時,4名駐守禮賓府的特務警察及警員聽到後園的後山山坡傳出多聲巨響,因此他們上前查看。其後,他們發現有一幅面積3米乘4米的植被著火,所以他們撲熄火種並報案。最後,被焚燒的草叢被熏黑,而著火處距離禮賓府主樓約50米。

在2021年7月2日,警方上門拘捕被告。當時,警員發現被告手臂、手腕及膝蓋有多處擦傷。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我有去禮賓府嗰日係2021年7月1日。」。

控方說被告於2021年6月30日晚上從寓所出發前往中環及金鐘一帶,再獨自到禮賓府。其後,被告把已燃點的土製裝置拋向植被,當時植被並沒有即時起火或爆炸。之後被告再爬入植被並走近燃燒物作引爆,此舉造成多次爆炸及火警。最後,被告攀越圍網折返下亞厘畢道,並步行到上環乘坐巴士返回住所。

警方的搜證:

首先,警方在案發後於案發現場附近檢獲多個燃燒過的氣罐、白電油空罐及松節水金屬罐。就這方面,炸彈處理主任認為屬土製燃燒裝置殘骸。其後,這些物品經化驗後分別被驗出含丁烷及煤油等,都是屬於易燃氣體及可燃的有機液體混合物。此外,其中一個松節水金屬罐表面上發現被告的指紋。

第二,現場土壤的泥土灰燼被驗出含有煤油。

第三,警方亦在案發現場附近的鐵絲圍網檢獲一雙手套。其後,這雙手套被驗出含有被告的DNA,此外亦含有甲苯,這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

第四,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發現以下事項:

- 被告在2021年6月26日中午曾對其住所附近的某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拍照。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寫下該議員的名字。

- 被告在2021年6月27日曾與一名女子圍繞禮賓府視察。當該女子指著閉路電視鏡頭時,被告隨即朝鏡頭方向拍照。此外,他們亦曾途經禮賓府大閘,而當時禮賓府大閘是有兩人看守。其後,警方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寫有「大門兩警」。

第五,警方在其寓所搜獲被告在案發時身穿的衣物及黑色背囊。當中黑色背囊內有砂糖、噴漆、打火機、火柴盒及多用途刀。

第六,除上文已提及的內容外,警方亦在被告的筆記簿發現被告曾列出:

- 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府主要及高級官員、立法會議員、建制派支持者及他們家人等25個名字;

- 上述人士的辦事處、個人住所或官邸地址等;

- 禮賓府附近環境的情況,包括警崗數目及位置、和保安設備等;和

- 製造土製燃燒裝置的物品清單及沙林毒氣化學程式;

第七,警方從被告的網上瀏覽紀錄中發現有逾2,000項地圖及位置記項,當中包括禮賓府、筆記列出的政府官員官邸,以及政總大樓等。此外,瀏覽紀錄亦包括「化學反應爆炸」、「爆炸香港」、「土製炸彈」、「炸彈」、「釘槍」、「偷聽程式」、「偷聽器」、「天文台」、中環至馬鞍山的深宵交通、逃避刑事調查、及DNA如何協助警方調查等資料。

📌辯方的求情陳述: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案底。被告的親友對被告有良好評價。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案發當時是因自己的抑壓想法而愚蠢且不成熟地犯下本案。還有,本案並非是有周詳的計劃,被告在案發前準備的筆記亦算粗疏,事實上被告亦非有意圖傷人。

就案情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時間短、他是單獨犯案、本案牽涉範圍小和遠離建築物、和案發時人流少等。

就心理學家的報告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並非「縱火狂」,故被告在日後的重犯機會低。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願意承擔責任,由案發至今一直得到家人支持,被告亦對此感恩,希望日後可以找到穩定的工作以回報家人和社會。

📌本案判刑:

無疑,縱火罪為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已在不同案例中指出由於各宗縱火罪的案情及嚴重性有別,故不宜訂下量刑指引。此外,縱火罪的判刑應具有一定的阻嚇性,以阻嚇公眾等。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是有計劃和目標在特區紀念日的凌晨帶備多項易燃物和縱火工具行事,使現場發生多次爆炸及火警。此外案發距離禮賓府約50米,附近的植被亦會令火勢容易漫延。

在此背景及情況下,本案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作為量刑起數,但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各求情理由後,本案可適當地予以監禁4年作為量刑起數。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可獲1/3刑罰扣減。由於被告已沒有其他可影響刑期和刑種的因素,故監禁2年8個月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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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780&currpage=T
【03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0/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更正🛑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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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傳召D6 作供

🔹控方盤問(續)
-去油麻地視察城景國際酒店是看附近店舖及交通如巴士站,選擇此酒店是因近地鐵站。為何不網上看資料而實地去,因地圖未必update不覺危險也想知去朋友店行多久因會經常去。
-朋友遊戲卡店在新填地街,自己龍馬大廈遇到途人話危險,不同意反方向可向北到咸美頓街再去朋友店。向南行因不知指前面意思是幾遠,諗住到碧街行去。
-昨天指意識身處騒亂現場,同意不是在外圍,自己換上取得之裝備冰袖,護目鏡、豬咀、面巾及3M手套,用了大約30秒至1分鐘戴上,主控指幾十秒可以選擇走了很遠,D6指要跨過中央分隔需時。不同意穿裝備同想離開是背道而馳。戴豬咀及冰袖是不想受催淚煙影響呼吸及皮膚,同意豬咀戴上也較焗。同意3M手套有污漬,取時沒有袋不知新舊。當日沒戴袋中近視眼鏡,只有百多度近視可看到近景物,問爲何不是劇烈運動但有眼鏡帶指是輔助,不同意是打算參與暴動確保眼鏡不脫落。途人送兩款不同護目鏡,同意黑色較大及可遮掩眼部。接收物資時看過物品知道種類但不知數目。

🔸覆問
-視察酒店附近食肆及便利店舖是方便之後日常生活
-控方指意識危險可不換裝備直接走,當時想法是想不被催淚煙影響
-眼鏡帶是上堂時用,方便配戴眼鏡
-遇到途人指前面危險比物資,自己知危險但不知實際位置,想在碧街視察酒店環境,當時距離50米。

-D6案情完-

📌案件管理:
下位應傳召D9 作供,代表指其作供頗長會跨越至星期一及同另一D5被告有關而其律師下午不在庭,希望押後D9作供至下星期一,而D9不會傳召原定之事實證人,星期一可完成D9作供,而下午將利用時間處理2份新增承認事實。

[1233] 今天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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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引導鍾沛權講出當年《立場》協助籌備選舉論壇的角色,首要係做直播,其次是與其他傳媒協調,訂立論壇的討論規則。衛生服務界無論壇,訪問了四位候選人,各人有不同政治光譜,有人反對攬炒。

因應控方對文章A1的推論,嘗試探討文章作者的行文的出發點、思路,鍾沛權作為總編輯,對文章的評價是並無支持/推薦何桂藍,只是提出問題質疑她,和拋出問題給讀者思考。

鐘指出《立場》多年無收到政府的訊息,感覺控方不是因為某一編文章而控告《立場》,而是在《蘋果日報》之後,警方收到情報話《立場》會把文章下架,才把文章備份,再找文章控告。

同樣因應控方對文章A2的推論作回應,但因為《立場》在初選後才訪問鄒家成,於是借用《眾新聞》和《端傳媒》對鄒家成的訪問。指出鄒的政治立場與傳統泛民不同,甚至乎對立。

[12:55] 休庭

14:00 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D3: 鍾(45) 🛑 已還押24日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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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於3月7日開審第一天認罪還押中。

D3代表指3月28日去信法庭要求開庭處理被告申請作短暫保釋,同意懲教署所指沒收到D3正式申請,了解後知道是被告同福利官有誤會所致,由於再向懲教署申請需要時間。希望法庭作特別處理。

代表律師陳詞保釋申請之特別原因,控方指昨午才收到D3代表通知申請,律政司立場是反對保釋並指可向懲教署申請酌情押解下外出處理事宜。

考慮雙方陳詞,法庭拒絕有條件批准D3在4月2日 0800至1800時段之保釋申請,法官指可以向懲教署申請酌情押解下外出,D3需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49/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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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2 【専訪】由「無人識你喎」到新東初選出線
繼續就文章A2作回應,當日在盤問時,控方曾提出與文章內容無關的間題,問鄒家成只得23歲,97年未出世,問鍾沛權點解他會反共,鍾當時回應可能有好多原因:自由行、反國教、銅鑼灣書店、李旺陽,話唔好考記憶,可以睇民意調查;今日呈上香港民意研究所多年來就香港人對中央政府的滿意度調查資料,由2003年開始,到2008年升至最高26.1分,之後一路下跌,2021年反國教,李旺陽事件,2014年佔中 -8.2分,同年831落閘,2015政改方案,2016魚蛋革命,銅鑼灣書店,人大釋法,立法會議員被DQ,2019上半年 -15.1分,下半年 -39.9分,2020年頭 -43分,國安法生效,下半年 -29.4分,2021年頭 -3.9分,2022年頭 21.1分;兒童房嘅講法,案發期間,社會不穩定,政府係弱勢,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但民調支持唔到控方說法。

回到月A2文章內容,余大狀稱不是評論文章內容,是想探討有什麼字眼會引起煽動?引述多段內容請鍾解釋,其中一組字眼引起法官注意「大中華膠」,問「膠」代表甚麼意義;之後,鍾評價鄒家成如實交代自己信念政治主張,但無具體手段,只係話入立法會否決議案,係實行唔到,內容空泛,反而會引起質疑,如果傳媒訪問等於賣廣告支持某人,呢個係太簡單嘅邏輯,鄒針對傳統民主派,睇唔到文章有實質嘅威脅,有咩風險做到出嚟。

控方指控文章主張違法,不應報導,辯方呈上一篇戴耀廷在信報發表的文章,內容講公民抗命係違法嘅行為,唔係秘密武器,要事先張揚,當時亦可以報導。

文章A3 【専訪】高歌《熱愛基本法》仍被DQ
控方在主問時曾經指出不會只因講「光復香港」四個字就會被拘捕,辯方引述多編新聞報導,指鍾回答主問係有事實根據;其中一編文匯報「據了解」嘅報導,明顯係警方放風,內容直指「唔好以為現場無拉就無事」;第二編2020年7月2日的政府新聞稿,內容指「光復香港」係有將香港分裂出去的含意,叫市民勿以身試法;第三編2020年7月3日明報,報導警方在7月1日拘捕咗10人,9人舉終牌,一名青年被搜出有數十張「光時」文宣,身穿「光時」T 恤被檢取作證物;第四編在2020年7月22日,昨日元朗721一週年,警方用胡椒球槍作驅散,葵青區議員周偉雄他手持「光時」紙牌被捕,第五編2020年11月19日中大畢業禮,有人拉橫額,有人被拘捕煽動分裂國家;⋯還有多編其他報導。

當日主控有問:「如果你可以訪問拉登,會唔會訪問?」。鐘回答:「如果要訪問,就要唔好畀佢操控,聯合國教科文有指引」。辯方呈上有關聯合國教科文的指引,證明鍾的回答係有根據。鍾再講述美國911事件,CNN曾經訪問拉登,被批評為叛國,幫助恐怖分子洗脫,但呢啲情況只係在民間討論,美國有出書講恐怖主義,提供論述,作者會短暫受抨擊,甚至受到死亡威脅,評論可能偏頗,但一段時間之後,可以評論思考。

A3文章講DQ,講香港新語「區官穿身袍戴假髮」,被控方指DQ係依足法例,批評和質疑就係詆毁。鍾當日回應依法唔等於合理,係政治問題,係咪無得議論,無批評空間,呢啲唔係法治rule of law,緬甸軍政府係rule by law。

辯方呈上2015年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在法律開啟年度時的演詞,講到評論文章,只要唔涉及即時風險,都應容許可以討論。另一編由林鄭月娥的選舉主任,三十會召集人李律仁在信報發表的文章《沉默就愧對社會》。

依法DQ係政治審查,剝奪參選權,剝奪選民嘅權利,呢幾年嘅DQ制度,交比選舉主任用經常變動嘅紅線作審查,文章喺引起關注和討論,意見係要表達,但不等於詆毁政府,市民希望討論,係希望改變嘅議題。

8月12日政府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梁晃維已經知道無得選,在2019年選到中西區區議員,理性嘅人都唔會參選,梁23歲,愛香港、有歸屬感、身份認同,佢主張撕破假象,即使被DQ,要令香港人無幻想。鍾唔認為文章構成實際風險,點樣危害國家,梁晃維係年青候選人,佢哋受到好嘅教育,選擇參與政治,作為媒體,好希望記錄佢哋嘅思想,精英嘅心路歷程,介紹政治思想,睇唔到有乜嘢實際風險,相信國家強大,科技發達,唔容易構成實質風險。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作者:陳沛敏
文章提及三件事件,「以下那一件事會引起你憎恨政府?」,控方指對事件嘅事實鋪排唔夠。

第一件快必煽動文字案,余若薇資深大律師引述《立場》的法庭新聞,鍾稱由於係網上媒體,篇幅唔受限制,法庭嘅報導可以盡量仔細交代事件,控方證據資料,辯方抗辯理據,判決理據如實報導,講咗事件在何時何地發生,嗌咗幾多次都已經報導咗。文章指「政權殺快必,嚇香港人,殺一儆百」係作者判斷,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今時今日仲有人可以同意,有呢個懷疑有好多原因,希望消除懷疑,政府要持續解釋。

第二件係12歲女孩被圍捕,與721事件雙提並論,無隱瞞事實,無煽動讀者,各方反應有充分報道,有警方回應,有女孩母親回應,無詆毁無抺黑警方,在被控告之前,無收到投訴話失實,需要更正;12歲女童因為形跡可疑,所以拘捕,被多名防暴警察圍捕,被壓倒在地,被膝頭哥壓住,721白衣人手持棍棒,兩個問題明顯有事實基礎,女孩遭遇與721並列,以總編輯身分覺得類比係有意思,警方標準不一,執法不公,今時今日警方都要解答,係有意義,呼應到香港人,想得到嘅解答。

第三件係巴士司機,《立場》無隱瞞事實,係評論文章,風格五光十色,相比昨日提出嘅文章,叫政府死開,無實質構成風險。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4) 09:00再訊。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表示辯方預計5日覆問,至今問咗三日半,餘下時間應該足夠。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31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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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19)🛑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1/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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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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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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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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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4月0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1/30]

(截至0937)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2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D10鄭(19) 提訊:
確認由被告選求情信已呈上法庭。
D10希望判刑能與其他被告一同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提訊,期間D10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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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位不認罪被告的結案陳詞:
法庭已收妥及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今天雙方作補充陳詞。

控方今日新呈交一份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23年3月23日頒下的判案書 [CACC21/2022]。
*註:該案為 #1118油麻地 發生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暴動案,其中兩位被告被判監3年2個月後,向高等法院申請的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許可(詳見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63 ),最終該上訴許可被駁回。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1398&QS=%2B%7C%28Cacc21%2F2022%29&TP=JU))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引用今早新呈上的案例,作補充陳詞:
1)無辜途人論
控方引上訴庭判案書第29段明確指出在暴動現場內,當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一段時間,現場煙霧瀰漫,警方多次發射催淚氣體。在這情況下,身處暴動現場或附近的人,實難以想像有什麼清白無辜的理由還要進入或停留現場。
重申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在窝打老道交界已對峙一段時間,現場同樣是煙霧瀰漫,難以想像現場有其他清白無辜者。

2)環境證供有份量,環環相扣,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控方引用判案書第31段指出「有關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那是由於他把有關證據拆開逐項分析而已。這樣做大可不必。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完全是因為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重申本案的環境證供顯示現場檢獲大量示威者裝備,對峙片段等等環境證供同樣具環環相扣層層相疊,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游官關注應否考慮交替控罪
游官觀察到此案的控罪書並無交替控罪,需要雙方確認若裁決暴動罪不成立,應否考慮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控方確認不需要考慮。各辯方亦認同法庭觀察,不應考慮交替控罪。

🔸各被告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D1法律代表:
針對控方引用上訴庭判案書29段無辜途人論,重申D1有證據證明為何身在現場,例如當晚十一時,D1才離開位於旺角的母親住所。
而D1當時並沒有任何裝備,身上只有八達通,衣服和手機。亦沒有證據證明D1有逃跑。

D2、D3、D19法律代表:
采納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

D4、D6法律代表:
強調控方新呈上的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認為相比之下,該案例更佐證了本案控方證據的缺失,而針對2位被告而言,他們當時並沒有任個裝備。
針對案例的無辜途人論,指出該上訴庭案例有證據顯示的兩位申請人何時進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現場,何時被截停。 反之,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本案兩位當事人在何時何地被截停。他們也沒有逃跑。

D5法律代表:
重申D5身上只有白色口罩。采納D4、D6法律代表的陳詞。

D7法律代表:
1)環境證供
對於控方提出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具份量及環環相扣,層層相疊。指出辯方證據也具備此條件,具份量及環環相扣。
辯方證人供詞中解釋了D7及證人為何會出現在現場,其後有人途人跌倒,前往協助等。配合他們到場前的環境證供,具環環相扣,更能佐證辯方證人作供的真確性。
再者,D7當時身上沒有任何裝備,只有3枝生理鹽水,辯方證人也只有上衣,長褲及銀包。

2)無罪假定原則
觀察到控方呈交的上訴庭案例第30段「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此說法等同將無罪假定的基石推翻,以及將舉證責任推委至辯方。
且控方不應主觀性去理解當時當事人的行為。 引盧建民案例指出身在現場的人是否知悉現場,有否離開的意慾。對此控方曾在盤問在質疑辯方證人及被告為何不在另一路口橫過彌敦道。 由此提醒法庭不應以事後孔明的方式去理解身在現場的被告。望法庭能以一向優良的法律傳統行事。

D8法律代表:
采納D4、D6法律代表的陳詞,表示有明確證據證被告當時進出的路線,裝備等的直接證供才是具備份量。

D9法律代表:
強調D9沒有裝備,連衣著也只得上衣是黑色,下身為藍色牛仔褲,灰色鞋。 而穿黑衣都是市民根據個人喜好而穿著。

D11法律代表:
指出D11有作供,法庭應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D12、D18法律代表:
1)緘默權
關注控方呈交的上訴庭案例第30段當中提及「如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在現場,有關被告就必需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認為此說法正正與緘默權互有抵觸,等同剝奪了被告沉默的權利。

2)環境證供
本案正正缺乏如上訴案中出現針對上訴人的直接證供,如被告進出暴動現場時間,移動路徑,進入何街道。

D13法律代表:
采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D14、D16法律代表:
控方證據不足,針對兩位當事人,一切舉證都由臨時羈押區開始,沒有證據指向兩位當事人逃跑,被捕位置。爭議暴動範圍、時間。
認為裝備應是穿戴在身上,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均屬管有品,非屬於裝備。

D15法律代表:
爭議背囊是否由被告管有,當中D15能證明上衣不是屬於自已,而上衣由背囊被搜出。

D17法律代表:
指出控方無辜途人論不適用於此案,辯方證人證明被告當晚20:20時,於旺角一單位內與朋友聚會,食蛋糕和打機。而辯方證人與辯方證據,如D17在單位內食蛋糕與辯方證人的合照及證人在天台拍的相片等,都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同樣是環環相扣,層層相疊,強而有力的佐證,證明辯方證人的供詞及證明D17及證人當時必然有出現在單位內。
對於裝備,認同要分清楚是否有戴上。在背囊搜出,只屬管有品。 雖然D17管有防毒面罩,但身穿白色上衣具印有大而清晰的logo。非控方陳詞提過的黑色衣著。

⚖️游官回應
游官大敢假設上訴庭非要推翻「無罪假定」及「緘默權」的司法基石。況且,如上訴方有質疑,更可向更高級的法院提出上訴。
游官重申由自已處理的案件,必定會遵守此法律原則,守護法治基石。

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10:35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星期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新/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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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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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31]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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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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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原,李(30-31) #審訊前覆核 (#20200701灣仔 公眾妨擾)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5/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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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裁決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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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酒精濃度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4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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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7/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5/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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