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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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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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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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下午進度]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繼續作供

主問
-要求在D1被捕後截圖圈出被告
-要求在多張截圖作記認D3(離開C出口手拎黃頭盔)及作供提及同行女子(黑短䄂衫,藍色短褲,黑色面白底波鞋,孭背囊)出現
-講出辨認D4特徵(白衫,藍色短褲,黃頭盔等),要求在6張截圖作記認D4出現
-講出辨認D5特徴(廋削,黑短髪戴眼鏡,黑色短袖上衣有白兵圖案、深色長褲,啡鞋,雙手有白色手䄂,頸掛灰白色防毒面具)
-D8代表指不用證人講出D5特徵因其肥身型易認,也不反對P124即D8被捕後所拍相冊呈堂,然而主控堅持PW20需講出(肥身材、黑眼鏡,孭綠色斜孭袋等)以便法庭紀錄。
-要求證人在多張截圖標示D5及D8出現,2人距一米,一直行同一方行

164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6日 0930繼續,到時PW20作D9截圖辨認,之後將開始辯方盤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20]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26)

控罪:
(1) D1-10非法集結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上午進度】

今日只係就D1 & D5 爭議錄影會面證供的「案中案」事宜作審訊。

D1爭議他當時未能及時有法律意見,和警方有不當言語行動;D5指警方拘捕手法不當,令他在意志力磨損下作出回應。

唯練官終決定接納錄影會面為證供。
(原因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下星期一續審,由於D3早前隔離中,將會在星期一答辯,疑對控罪認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1/3 繼續盤問PW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繼續傳召PW26]

[D15 黃大狀盤問]

繼續根據P001C地圖作供。

(詳情候補)

PW26表示不清楚設立各區位置。

[D17 姚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0:17小休,預備傳召下一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2/3 主問及盤問PW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29開庭,傳召PW28]

PW28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當值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附近驅散並拘捕示威人士。

以P001A及P001C地圖輔助作供。

到場後目測示威者人數超過100人。

播放片段P007G至23:27:34,PW28可從畫面見自己擎槍。PW28於P001C地圖記錄自己擎槍位置,記錄為MFI(68)、P001C(PW28)。

[11:10 D5 吳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23早休2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上午進度 3/3 繼續盤問PW28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2開庭,繼續傳召PW28]

[D9 郭大狀盤問]

(詳情候補)

[11:56 D10 潘大狀盤問]

確認特別戰術小隊等候和落車位置。PW28沒有留意其他同事手持的物件/裝備。

(詳情候補)

[D17 姚大狀盤問]

解釋由收到指示至到達現場流程。

(詳情候補)

[控方沒有覆問]

[12:19午休至14: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下午進度 1/2 主問及盤問PW2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17開庭,傳召PW29]

PW29 現隸屬香港警隊,職級警長。案發時隸屬特別戰術小隊,當晚當值收到指示要到彌敦道窩打老道附近驅散並拘捕示威人士。抵達現場對示威者作出拘捕後,協助帶被制服人士到臨時拘留中心。其後歸隊等後指揮官進一步指示。

[14:47 D5 吳大狀盤問]

PW29忘記當日特別戰術小隊總人數,記得與指揮官乘坐同一車輛到達現場。同隊隊員並非全部人都會獲配備胡椒球槍。

(詳情候補)

[D5/D7/D9/D10/D11/D15 沒有盤問]

[D17 姚大狀盤問]

PW29指制服被捕人士「撳佢落地」就是使用了武力。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30] - 下午進度 2/2 覆問PW2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10 控方覆問]

問及23:40至24:15期間PW29專注的範疇。

(詳情候補)

控方透露下一名證人為制服D9的警員,保守估計主問需時1小時。D9郭大狀需要時間處理今天控方披露的資料,並向D9索取指示。

控方又指現時傳召了9名證人,進度合理,屬預算之內。控方尚有約27名證人需要傳召,當中會就證物連鎖性作供。

[15:12休庭]

案件押後至週一(26/9)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3]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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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2個月,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0/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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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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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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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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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2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0/6]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求情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已還押368日;朱 現已還押57日;黃 已還押366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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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悔意」
控方指,D1求情陳詞裡有一封求情信,講述D1有悔意,辯方代表也有就此補充。但最近在網上報導所見,D1表示自己「係無悔的」,究竟控方會以甚麼求情為準?辯方回應會以最新的求情為本日立場,網上報導可能只是朋友轉述他的意思。
郭官指,若網上資料是由被告發出,牽涉他並無悔意,與求情會有矛盾。法庭可以考慮求情信內容是否正確,究竟是否相信他真的有悔意,不是辯方決定採納甚麼立場,而是法庭決定比重。

📌D2求情
D2生於2001年,案發時為19-20歲的大專生。家庭環境較複雜,2歲時父母離異,自此與母親、外婆相依為命,母親一直母兼父職、含辛茹苦、為口奔馳,至今仍然單親。D2自小為自己並無父親感到困擾,母親帶他到兩所教會,希望建立良好品格及正確的價值觀。家中一直只有三名成員,可惜剛過去的星期日外婆離世,D2亦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D2自小參與服務社會的工作,6歲加入基督少年軍,小四在公開場合演奏單簧管去籌款幫助國內有需要人士,中五成為學生會主席,並多次獲獎,理想、抱負不容置疑。可惜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社會嚴重撕裂,家庭也開始嚴重撕裂,尤其D2與母親的想法南轅北轍。案發時,D2是賢學思政秘書長,媽媽一直反對、被告卻堅持,令關係進一步撕裂。
根據同意案情,D2公開作為只有4次在街站現身,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第一次11月街站發言,簡單解釋設置街站目的、展示紙牌;另一次2021年1月,整個街站長達18分鐘,D2在其中發言。串謀為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間,即六月最後一次街站,拘捕行動在3個月零4天後。只計公開行為,D2最後一次便是2021年1月長達18分鐘的街站。在串謀停止前一段很長的時間,D2已經沒有作公開行為。希望法庭考慮此環境,作為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基礎」,因自動放棄犯罪會是減刑重要因素。
D2最初被捕,家人都隱瞞外婆,但最後紙包不住火,要向外婆坦白道出。外婆深受打擊,自此終日以淚洗臉、喃喃自語母親也不受,單親家庭、自小相依為命,兒子被捕,且基於母親不認同的行為,對她是雙重打擊。D2被捕後,母親因憂慮、缺乏幫助,患上肩周炎、兩次在家中暈倒、尾龍骨爆裂,需要接受職業、物理治療。母親、外婆承受痛楚來源是D2的作為,令破碎家庭更加破碎,D2深感愧疚。
還押期間有一個「silver lining」,母子修補關係、互相理解。D2在獄中不忘提升自己,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獄中讀書著實困難,但大律師認為他也很用心去做、去學。

十封求情信中,包括被告本人的求情信。大律師在庭上讀出選段:
「本人自少立志成為社工,望能支援弱勢社群。還押期間與不少年輕囚友談話,發現好多事不能靠單一行為去論斷人人生,要留意周遭環境的影響何等深遠。希望社會上有地位、有能力的人不要放棄年輕、放棄香港的未來。
被捕後,達成志願的機會渺茫,國安法案底斷絕了通往志業之途。夢想破滅對我猶如死刑,還押期間多次因病送院,沒有家人、朋友陪伴在側,只能孤身一人面對病魔,更是雪上加霜。但這無意地填補了我舊夢破滅的空虛,以生命影響生命的人,除了社工也有生命輔導(?)。
同時十分感恩他們不離不棄。過去與母親關係疏離,還押期間修補關係。母親、舅父是我重要的兩位家人,感激他們百忙中仍然前來探望。作為成年人,不能對家人盡孝深感愧疚,更要他們為自己奔波勞碌,感到十分自責。還押期間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在獄中環境希望爭取時間,儘快出獄踏上生理上的軌道,以務實的方式幫助這片土地,回答養育之恩。」

關於國安法23條實質罪行,如果以串謀形式控告,法庭認為情節嚴重,5年最少刑期是否適用?控方書面陳詞重點為國安法53條的法律詮釋問題,以及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之間如何接軌。希望提交書面陳詞,包括案例處理。立法機關立法時會知道現存法例,如果認為串謀干犯23條也需要5年監禁最低刑期,一定會講清楚,希望援引終審法院案例處理。希望根據33條,D2被捕前5-6個月也沒有作任何公開行為,希望考慮情節輕微。
加上本案公開煽動行為在街站發生,而非網上Facebook等社交媒體,可以被煽動的最主要是當時當刻出現在該處市民,實際或潛在傷害均有限。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有人被四名被告煽動,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任何心智成熟的人見到或者聽到四位年青人的言論,受到煽動機會其實不大,繼而策劃、參與任何顛覆國安行為機會更小。他們的行為其實係徒勞無功。判刑要考慮probability(機率)及harm(傷害),傷害並非最嚴重。他們並非使用或管有刀槍來煽動他人,只是在街站演說。組織也非常鬆散,成員不多,知名度比過往許多學生組織低,似乎組織的名稱也是參考過往組織的結構。
七個多月來共有七個街站,D2參與不多,也在很早放棄公開行為。串謀底下,若有審訊,可以呈堂指證不在場的被告人,以代理人身分代理。即使考慮其他被告人發言,也算輕微至中等。D2並非召集人、發言人,四次出現也是「打雜」角色、搬搬抬抬,只在一次18分鐘街站中發表煽動性言論。言論的煽動性無可爭議,D2亦因此認罪,但拘捕前很早已放棄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以他角色相對輕微,從輕、減輕處罰。

補充D3的聲明:
「退出賢學思政之聲明
由於本人正籌備參選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周年大選(補選),幾經商討後決定辭任賢學思政發言人一職,並退出賢學思政,專心投入學生會競選事務及工作。
在此衷心感謝賢學思政的體諒,祝賢學思政未來一切順利。」


📌D3求情
辯方已經呈遞6封求情信,包括D3的祖母。
D3背景良好,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9歲,犯案時只有18歲,在香港出生、長大,教育程度高。直至還押一刻她仍一直讀書,就讀浸會大學二年級,主修宗教哲學同埋倫理。D3一直品學兼優,與大學的各師長、教授關係都十分良好,一直在校內、外擔任許多義務工作。此外D3有一份穩定的兼職工作,在一名補習社替中小學生補習功課,每週工作12小時,十分勤奮,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D3父母早年離異,在一個破碎家庭長大,雙親離婚後各自有自己家庭,因此一直與祖母同住。祖母現年75歲,有不同的老人病。D3非常孝順,會抽空陪她複診。爸爸、祖母都有到法庭支持她改過,媽媽的求情信也支持D3。
2020年升讀大學後,由於2019社會事件及學習上的專業、興趣,她很關心社會當時發生的事。在所以九月開學後不久就加入賢學思政,希望為香港作出貢獻、令香港變得更好。後來她也發現問題,此方法未必很好。加上之後D3參選浸大學生會,認為透過學生會可能更加易令香港、年青人變得更好,亦都要照顧祖母、專心學業、專心學生會,在2021年3月2日公開宣布退出組織,在Facebook發表貼文,新聞報道或直播也有轉述此消息。希望依賴33條作為求情因素。
她在警誡下認罪,講述自己跟其他被告人時組織的代表,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七次中只參與兩次,當中有講話,但沒有予以施行。退出組織後,D3只屬於其他參加者,而非主要人物、主要成立者、主要參加者。搜屋期間也沒有武器、裝備,令她把組織宣講付諸武力。
呈上馬俊文案,本案時香港已無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社會漸趨和平。犯案手法只屬一班青少年宣講,沒有證供顯示會付諸實行,次數也不多。規模不大,只有沙田、旺角、銅鑼灣。而且也沒有預謀,組織只成立了數月,缺乏精密的組織架構,只有三個同案。涉及的也指示路過街站的社會大眾,並非針對任何特定受眾。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已經成功被組織言論煽動,或有相關迫切性。D3持續在社會各界影響力不高,只是學生,也沒有在學生會宣揚組織所言。希望採納情節輕微類別。而且D3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沒再犯案或棄保潛逃,希望從輕判刑。同時欲索取背景報告,但D3指示不需要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
(第二部分)

📌D4求情
D4一直有正面良好品格,之前所做的課外活動、義工服務都十分廣泛,有很多嘉許信及獎狀。D4不但幫助小朋友、大型機構,也曾到內蒙古、泰國參與義教,也有幫助老人、安排每日的健康檢查。
D4家境不富裕,讀書外也要兼職,仍然抽時間做義工貢獻社會。她的中、小學老師、校長均有為她寫求情信,指她一直善良守規、勤奮上進、品學兼優。即使經濟環境一般,也患有焦慮,D4亦沒有放棄自己,一直努力學習、工作減輕家庭負擔、熱心貢獻社會。校長求情信提及D4天資聰穎、勤奮好學,有優異成績,品行一直甲等,本性善良,是有美善、有正向的人。她熱心服務,深得老師同學稱讚。30封求情信都讚賞她的學業、工作、對朋友的態度,一直對社會有抱負。
報告求情信表示顯示知道相關嚴重性,希望跟社會道歉。她中學時希望幫助貧困的人,投身改變戰後、貧困國家兒童權益。同時承認自己年少無知,受到他人煽惑,觸及法律紅線。不僅不能對社會有所作為,反而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還押後不停反思行為有多魯莽,絕對沒有存心挑戰香港法律或國安法,需要給予一定考慮比重。
馬俊文案中,他被六次拘捕後,仍公然對傳媒表示「國安法唔需要理」。上訴庭考慮嚴重性,認為是情節嚴重中偏低,起點為5年3個月。D4為自己行為感到後悔、愧疚,會以此事為戒,希望採納國安法33(2)條,因D4自首給予扣減。
案發時D4只有18歲,組織在國安法生效前2020年5月成立,當時並未理解意會國安法的嚴重性。唐英傑案判刑在最後一次街站後,被告現已深感後悔並主動自首。串謀牽涉八個月,但D4只出現了七個公開場合中的兩次,即2021年2月21日及6月16日,也沒有牽涉網上平台。D4言論主要圍繞街站目的,包括對安心出行的不滿,以及以往有二百萬人上街。希望法庭考慮沒有牽涉暴力,只是愚蠢無知的發言,情節輕微,並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

【10:40】
D1大律師需要索取指示,郭官休庭半小時。

【11:19】
📌D1社交媒體貼文
對於D1涉及的社交媒體貼文(IG連結:https://www.instagram.com/p/Ciu3LinP-Q0/ ) ,大律師表示報道經過剪輯,「無怨無悔」不代表被告毫無悔意,文章講述被告還押一年的感受。被告表示對案件沒有期盼,是不期盼有監禁以外的選擇,「無怨」是不會怨恨其他人的責任,「無悔」則指還押一年沒有蹉跎歲月、浪費時間,反而思想、反省、修煉自己,包括讀書、報讀課程、改善之前的不足。
法庭理解文章並非單純發表感想,而在末句呼籲他人行動,包括「一起昂首走那未完的路」可能是鼓勵他人沿用他的舊路,辯方指絕對沒有此意,並希望此信與呈堂的求情信一同閱讀。

郭官就此希望辯方考慮會否召開紐倫聆訊(Newton hearing)陳詞,或召被告作供,讓法庭考慮這些案件對判刑的比重。


📌D1求情
大律師讀出被告求情信選段:
「本人對於所負的罪直言不諱,明白自己使用了錯誤方式,深感後悔,甘願承擔刑罰。同時對本案佔用社會龐大資源感到自責。容許我在判刑前佔用些許時間陳情,讓法庭考慮更宏觀背景。」
「獄中的磨練或許困苦,但我知道這是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我也相信一切都是命運最好的安排。經歷的都有存在的意義,現時學懂放下仇恨,只願囹圄中修行,將來成為更有貢獻的人。」

被告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學士學位,學習英文、心理學,嘗試讓自己變更好,離開監獄後可以為社會貢獻。他承認承認犯錯,沒有怨恨他人,或將責任推給社會當時氣氛,知道自己的錯,希望將來做一個更有用的人,是真誠地後悔。
串謀期間,被告是19-20歲的中學生。在中國出生,一歲來港,與父母、三個弟弟同住。中學時通識、中文位全級頭10%,數學、旅遊也有首20%,但英文成績不理想。文憑試最佳五科22分,但基於英文成績,無法升讀大專。校長、老師、師姐的求情信認為他是用心學習的青年,關心時事、熱愛家庭。D1本想成為社工,但現在頗為困難,仍希望加入NGO幫助、服務他人。被告努力學習,珍惜時間和機會,與家人感情也很好。

組織的七次街站都有一個議題,喚醒身邊人對時事的關注。立場未必正確,但不是為反對而反對。如反對安心出行、12港人都是社會關注的議題,並非推翻國家政權,是以時事出發。被捕後4日,組織已經發出公告解散,媒體亦有就此報道。

法庭要處理兩個議題,首先本案情節是否屬於嚴重?大律師次認為一定不是輕微,但未到最嚴重。這部分牽涉國安法23條的解讀,以及馬俊文案例。馬俊文有表面行為,但被告人行為未到情節嚴重下的最嚴重,應屬不嚴重但靠近嚴重,監禁會是唯一選項。
第二,如果法庭裁定屬於情節嚴重,此串謀罪是否有五年最低刑期?若被告認罪,有沒有三分一扣減?大律師認為國安法經慎重、深思熟慮後立法,為了香港繁榮穩定,立法者有詳細考慮每一個字。但當中沒有提及串謀罪的處理方法,因此串謀罪應該沒有最低刑期限制,而是根據本土法律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處理。
串謀罪是持續的罪行,被告有一個串謀協議,或許能執行,或在執行前已經被捕。被告同意串謀期只有八個月,但每人在其中參與的時長或許也影響量刑。就如港珠澳大橋謝德禮案的上訴,不同串謀者可以被判不同刑期,裁量權應該留給法庭。若串謀停留在未遂階段,這邊是一個inchoate offence(未遂罪),判刑或許有分別。
三分一扣減是香港上訴庭案例(Ngo Van Nam案)。郭官認為該案沒有處理最低刑期的問題,未必能直接使用於本案。處理光城者案時,郭官有收到相關英國案例,英國立法決定認罪都會設有最低刑期。但某些罪行,基於立法者考慮,仍然不能獲扣減。辯方憂慮,若三分一扣減適用仍不能低於五年,是否情節越嚴重的人越會得益於扣減?這樣是根本地改變香港的案例。若三分一完全不適用,律師也不知道如何叫被告認罪。

郭官表示這議題可以等待上訴庭對呂世瑜案的處理。呂案會在10月13日開庭,若本案索取報告,將會在此日期後才再上庭,到時候上訴庭或許可以給予更多判刑指引。

期間D1陳大律師指出國安法完全沒有提及「串謀」,代表D2的 #關文渭大律師 立即指正,此詞彙在29-30條提及勾結外國勢力時有出現。

郭官表示自己亦有處理光城者案,案件在10月8日會處理進一步法律陳詞,包括以上牽涉的最低刑期及扣減問題,以及該案李大律師呈上的《中國憲法》。若該案能協助或會影響本案,郭官希望本案大律師可以聯絡該案代表理解。

法庭會為D3、D4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案件至10月15日上午9時30分處理進一步陳詞,及或求情、判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4]
[2022.09.25-10.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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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21) #審訊 [4/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黃,羅,周,張(17-25)🛑黃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5]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阻差辦公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黃(20)🛑二人已還押27日 🔥#判刑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 #審訊 [6/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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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6/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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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馮,梁,朱,陳(18-38) #提堂 (#1027旺角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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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審訊 [1/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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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林華嘉(44) 2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09月2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16/1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4/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6/30]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5/3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10:00] 開庭

- 傳召PW 警員8460黃銳勤(音) -

📌控方主問

證人駐守毒品調查科行政組。案發當日約1630,證人在政總內,約1647時沿政總逃生門CS8出去,與隊員進行拘捕。出到去證人面對夏愨道,當時大約有二三百名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他們見到警員出來就開始向四方八面逃走。證人向右邊望住中環方向,見到一名機動部隊人員在控制一名男示威者,當時證人跟他們相距大約5米。證人見到該名男子(後知D9)擺脫了機動部隊人員,向灣仔方向跑到來他面前,他叫停D9,說「警察,企喺度」,D9沒理會,繼續向他衝過來,於是證人上前捉住D9,打算控制他。期間D9繼續揮動其手臂、身,想擺脫證人,證人繼續捉住他想控制他落地,未成功之際,有其他隊員過來幫手一齊捉住D9。D9繼續不斷揮動手腳及身體,想擺脫警員。

當時證人穿便裝及警察字樣背心,有戴頭盔、委任證,右手拿警棍。

證人捉住D9時一直有大聲警告「警察,唔好再郁喇」,幾次警告後D9仍無理會,繼續郁,證人就話「我而家拉你喇」,D9都想繼續逃走,證人用警棍打D9大腿外側數下,成功將他制服在地上。證人將D9雙手在背後鎖上膠索帶,以「非法集結」及「拒捕」罪名向其宣布拘捕。

證人大約用了一分鐘才能將D9控制在地。D9掙扎的力度很大,是激烈的掙扎,證人需要大力控制他。證人當時無戴口罩,頭盔沒遮住咀部,沒影響自己警告D9的聲線。

當時D9穿著黑頭盔、黑短袖衫及長褲,戴眼罩(護目鏡)及粉紅色防毒面具,頸上戴灰色布面罩,揹一個黑色袋。他掙扎時手肘差點打中證人的頭部,在證人頭部位置揮拳但無打中;腳不斷想逃走,落地後亦不斷踢腳,希望撥開證人,無定向不斷踢腿,但無踢到證人。其身體則左右扭動。

證人拘捕D9後,將他帶到安全的路邊,進行搜身及搜查黑色袋。證人在D9身上找到Samsung銀色電話,黑色背囊中找到4支25ml生理鹽水、12支10ml生理鹽水、兩包繃帶、一個藍色口罩、一對護脛、一頂黑色帽、一對黑色拖鞋、灰色圓領襯衣、一個環保袋。D9亦在黑色長褲內穿著一條多色短褲。

證人拘捕D9時見到其咀唇有流血,但不清楚怎樣造成。由見到D9到拘捕他,證人大約用了2至3分鐘。

📌辯方盤問

D9代表律師盤問:

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9時他沒被機動部隊人員控制,亦無擺脫一名機動部隊人員;D9當時沒被任何人士控制,證人亦從來無叫停D9。【證人不同意】

律師問,證人剛才作供指他叫停D9但D9仍衝過來,證人不覺得詫異嗎?律師並指出證人沒叫自己是警察、無掛警察證、衣服無警察字樣;證人用警棍打D9時,在其身體多處地方都有打,不止打大腿外側。【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當時仲有其他幾名警員亦有打D9。證人說見不到有,他同意其他警員亦有手持警棍,但見不到有打D9。

律師指,證人打了D9一分鐘,從無叫被告不要掙扎、逃走,亦無說要拘捕他。【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證人不肯定D9的腳不斷踢是否想踢人。【證人同意】律師指,證人不肯定手肘及拳頭是否想打人。【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出,D9沒嘗試攻擊現場任何人。【證人不同意】

律師指,當時證人不肯定D9是否想攻擊自己。【證人同意】

律師指,D9被證人及幾名警員打,他們將D9推來推去,推跌D9……🌟陳官反對以上問題,說問題對證人是陷阱,對證人不公平,因為這問題前設了有其他人打D9,而證人先前已不同意有其他人打D9。律師收回問題。

📌控方覆問

主控要求證人澄清,證人剛才說不肯定D9是否想攻擊自己,說D9有手部動作,他當時是想怎樣?證人回答,D9在跌落地前有動作是想擺脫他或攻擊他,不能肯定是想攻擊他,但是手部動作是向著他的頭部。

👨🏻‍⚖️法官問,這些手肘及拳頭的動作打了多少下?證人說5下左右。法官問證人當時的感覺如何,證人說覺得D9想逃走,法官澄清不是叫證人猜想D9的動機,而是問證人的感覺。證人說,雖然D9無擊中他,但擔心會打中。

📌D9代表律師覆問
證人同意,他不肯定D9想攻擊他。

- 警員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

#陳廣池法官 裁定3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一名證人。
D9不會作供,不傳召證人。

[10:50 - 11:15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審訊 [1/5]
#20200701銅鑼灣

D1: 黃(24) 🛑已還押逾26個月
D2: 羅(17)
D3: 周(19)
D4: 張(25)

控罪:
(1)暴動(D1、D2、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
控方表示,各被告准備好答辯。

第一被告承認控罪一、二,控方表示控罪五存檔予法庭;第二、第三被告各承認兩項控罪;第四被告不承認控罪。控方讀出案情撮要,三名被告承認案情,法庭宣佈罪成。

控方表示,相關的同意案情已經包括附件A的片段和附件B的截圖。控方播放片段,片段為當日銅鑼灣一帶有人聚集、警方舉旗發出警告、示威者聚集設置路障、第二第三被告出現移動雪糕筒及其後被制服的過程和第一被告刺傷警員的過程等畫面。

法庭查看證物,包括背囊及軍用刀。辯方不爭議刀,認為使用過的為較短那一把刀,控方基礎,第一被告刺傷警員時已經有其他的刀在背囊內,為被告擁有。法庭表示,這些非主要的判刑考慮。

控方呈上相關的照片,軍用截刀,刀套等。

法庭表示,口供不用讀出,確認3位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法庭打算為三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第二被告代表大律師表示第二被告及時認罪,而本案情節,播放的畫面也見到他只是放置雪糕筒,衣服也沒有預謀。而本案沒有汽油彈,暴動的情節未算最嚴重,牽涉他的案情,只是移動雪糕筒,控方也同意他其後也轉身離開了。故此,希望法庭因為他的年紀,為其索取教導所報告。控方表示,雖然本案的暴動沒有牽涉汽油彈,但留意到三名被告是參與同一個暴動,所以第二被告的行為不應分開看待。法庭考慮完情況及年紀,認為控罪嚴重,不適宜這個階段索取其他報告。

法庭表示不知道到時第四被告的案情審訊進度,但相信其案情為獨立,也不影響。證物方面,控方表示,審訊完畢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10:00處理判刑,期間三名被告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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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審訊
1145開始
📌承認事實(部份)
D4案發時為D1 女朋友,讀出雙方住址,D4中英文名
  案發日中午起銅鑼灣有示威者集結,下午警方開始軀散,D2被警員25116追截,D3及其他人包圍25116,D1其後用摺刀襲擊警員25116,D1、D2及D3隨後逃走
  案發公開影像及CCTV載錄於P38
所有呈堂影像準確無誤,並制作截圖冊
  CCTV 拍到D1 晚上在觀塘碼頭附近徘徊
  D1及D4晚上登上私家車使用青馬管制區往機場,曾停留東涌D1往櫃員機提款。凌晨一點許D4乘坐同一私家車返回住所
  D4於7月1日購買前往英國機票,乘客為D1。其後亦替D1購買由英國往台灣機票,信用卡需一次性密碼,所有交易有使用密碼完成
  警方在D4住所拘捕D4及檢取其iphone 手機及Macbook
  警方向電訊供應商索取D4在6月28至7月4日之通話紀錄
  警方到D4工作地點搜查電腦並拍照,並檢取調查
  D4於7月2日替自己購買7月3日前往台灣機票及台灣經杜拜往英國機票。D4其後取消機票並刪除電話內電子機票紀錄
  D4在7月2日放病假,7月3日向上司申請緊急放假,whatsapp 紀錄呈堂
  受傷警員之束區醫院及聖保綠醫院報告呈堂
  呈堂證物沒有受過干擾

🎬由於有多段影片共約40分鐘呈堂,控方下午才會播放,法官建議沒爭議可以用快鏡。

控方指一㗎啡店員工及警員14380 (測試D4溜覧紀錄)口供可以65b 呈堂,但會有辯方盤問。另外控方證人包括:銀行經理、D4案發時工作主管、高級督察 google chrome 同步專家證人、證物警員等,辯方除D4沒有證人

上午1229 完庭

下午1430 繼續,將會先播放片段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1/5]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 (37-90)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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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已經呈交開案陳詞和13冊相關文件,亦有承認事實,控方有五位證人,頭三位的證供可以以65B形式呈遞,另外兩位係傳召給辯方盤問。原本安排咗5日審訊,商議後控方案情只需兩日。

辯方D1大狀同意相信兩日可以完成案情,因為D1的身體狀況,希望法庭可以批樞機不用每次申請小休,因為係傳票案件,有律師在庭,D1可以自行離開法庭小休(裁判官批准);另外,向法庭表示審訊期間,各被告都有法律代表,今日有大律師未出席,但有其他律師hold paper(裁判官批准)。

D1大狀代表所有被告表示同意承認事實,但不代表承認事實內容必然與本案有關。控方需要證明該社團在何年何月何日成立,是否足以證明控罪相關原素。

官:控方案情係有人成立社團,對外簡稱612基金,6月12日在公開場合,有人表示有組織,係持續性控罪,由成立到結束,都無申請。

控:裁判官理解係正確,社團曾經在19年7月轉過名,但嘅個係實體,唔係名稱,由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辯方從來無注冊過,同意案情指612無申請。

D2大律師爭議控罪持續性,關鍵係社團幾時成立,控罪有時限;控方開案陳詞中好多段嘅內容係不相關,唔知控方就社團定義係用咩基礎控告。

官:612係高調,6月15日開始,如果唔高調社團,又從何得知幾時成立,錯過咗又如何處理?控方指係一個人或以上嘅組織,不論性質如何,法庭要處理係是否有社團成立咗,一個月內有無登記,各被告係咪幹事。

D2大律師會爭議社團定義,開案陳詞係咪社團釋義有關,控方指有政治目的、理念、訴求、煽情、抗爭行為,呢一類陳詞在開案陳詞係不適合。

官:唔會影響到我對傳票嘅裁決。

D3大律師作相關爭議,內容不相關,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表示無諗過有呢啲擔心,睇唔到控方透過案件達至任何目的。未開案已經有咁多爭議,希望雙方再檢視承認事實,[10:30] 休庭中。

[11:03] 開庭

D1律師重新各被告同意承認事實的內容只係事實,但不同意一定與本案有關,呢班人同呢個社團嘅關係至為重要,會在結案陳詞中陳述。

控方宣讀開案陳詞,和播出被告在612記者會和其他場合的片段。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5]

D4: 張(25)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4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連同D1,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D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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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控方播放片段,主控描述片段內容,當中包括D1離開住所、D1與D4在同一私家車上、D1在銀行櫃員機提款、私家車到達機場及D1獨自離開私家車並到登機櫃位等。姚官要求控方製作簡單的時序表。

控方讀出女士C,即一名咖啡店負責人的口供,指警方找她找一名姓黃、應徵兼職的男子,女士C表示原本該男子在7月2日面試,但最後沒出現。控方又讀出另一位女士的口供,即恆生銀行職員,內容跟進行網上交易認證有關。

傳召PW1 14380李警員

🔹控方主問
PW1在2020年9月20日根據D4瀏覽過的紀錄再瀏覽一次以進行測試,他從Google Chrome搜尋機票、航班的連結,當中包括機場管理局、長榮航空、國泰航空、Skyscanner Hong Kong、Online check in等連結,他表示是按D4曾在Google Chrome搜尋的字眼來輸入,沒作任何修改、增減字眼。

🔸辯方盤問
PW1沒有電腦方面的專業資格,同意自己是只按個人對搜尋資料作調查,亦指自己只認識Google Chrome的日常操作。PW1同意,在Google Chrome上顯示的搜尋結果會隨時間而有所不同,亦同意即使是同一個網站在不同時間登入都會有不同的結果。PW1表示自己只根據附件A上的連結作測試。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5/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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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控方專家證人政府醫生廖醫生作供完畢,下午將傳召葉醫生作供。

1317午休至14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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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後再開庭)

- 傳召D1作供 -

📌辯方主問

D1現時28歲,做飲食業。案發時他做炒散飲食業,當日1653時在添美公園男洗手間外被捕。當天是星期日,不需工作,他家住筲箕灣,計劃去荷李活道74號看畫展(藝術家梁洛熙與尹子聰的藝術雙個展),當日是畫展最後一日舉行。

📓辯方呈堂一份文件列作證物,文件是列印了Timable網站介紹剛才所說的畫展,2019年9月29日是畫展的最後一天,並附有簡介。

案發當日D1約1400時出門,去了吃東西,之後去筲箕灣天悅廣場逛了一會,就坐720巴士去看畫展,打算在中保集團大廈下車,近中環中心的位置。他1515左右上車,去到東區走廊中尾段開始好塞,塞吓行吓。他見塞了很久,睡了一會,醒了之後去到舊灣仔警署附近,等了十分鐘左右架車仍未前進,於是向司機提出下車,當時落車是1615左右。他沿720巴士路線在行人路上行到去夏愨道。

👨🏻‍⚖️法官問D1知不知道有咩事發生導致塞車,D1說當時不知道,但有推測是有堵路的情況,因為6月至9月都有示威。

行到去海富中心720巴士站外,他見到馬路上比較多人聚集,自己繼續往中環方向走,仍想去畫展。去到那裡,他就確認有示威堵路,但無阻去畫展,因為當時未有衝突發生,而且他只差一條街就去到皇后像廣場。

👨🏻‍⚖️法官問去到皇后像廣場有何關係,D1說因為他以為示威只在政總外,以其認知示威通常不會去到中環。法官問為何有此認知,D1說一般在新聞上看到如此。

去到大快活附近、即遠東金融中心處,他見到橋下的人突然散開,向他的方向湧來。他覺得好混亂,眼同鼻好乸,開始咳及流眼水。他當時穿著綠色邊的黑色cap帽、有白色logo的黑色衫、黑褲、黑白色的鞋,沒有拎袋。

他轉身離開現場,但行了兩步已行不到,眼看不到東西。他蹲在地上,此時有一堆人走來扶起他,叫他抬高頭幫他洗眼,洗眼時他的帽跌在地上,有人將一些東西掛在他的右手上,他還是在咳,於是有人幫他笠上豬咀,暫時阻隔到催淚煙。幫他洗眼的人遞了樽水給他,跟他說有需要時自己沖下,及叫他快點走。他已即刻向灣仔方向走,行了兩步就轉身搵自己頂帽,那時就見到他的帽及有把長遮掛了在自己的手上。

👨🏻‍⚖️法官問,為什麼那人不將頂帽放返上你頭上,而是塞入你手?D1說因為當時在洗眼。法官問那為什麼戴著豬咀又洗到眼?D1說是洗完眼仍咳得很厲害,才有人幫他戴上豬咀。

他左手拿著水樽,繼續向灣仔方向行。他覺得好不舒服,已經無心情去看畫展,打算回家。他想坐地鐵回家但地鐵封了,夏愨道東西行線都已無車,唯一想到就是去海邊方向會展那邊,搭2x巴士離開。他橫過馬路時無停頓過,亦無與任何人交流。

去到添美道附近,他見到有個公廁,因為催淚煙影響他有很多鼻涕眼水,想入去公廁梳洗一下。入到公廁時入面無人,他梳洗後就有兩名男子衝入來,兩男都無戴口罩、黑衫黑褲、有背囊。第一名男子拿住長遮衝入廁格,另一名衝去尿兜位置。幾秒後他聽到有人大叫「廁所入面嘅人出嚟」,伸頭出去望一望廁所外面,見到有位警員站在外,他覺得唔關自己事所以直接走了出去。

當時他的衣著與早前一樣,但cap帽的鴨舌向後,豬咀、遮和水樽留了在廁所入面。行了出去後,警員問他「廁所仲有冇人喺入面」,他答「有兩個喺入面」,該名警員說「係你喇,戴住頂cap帽走入廁所」,自己回答對方「唔係我,嗰兩個人喺入面」。之後警員11954交了他給10568處理,包括搜身及拘捕。

當時D1做飲食業炒散,有時工作需要做串燒,所以帶定口罩準備隨時開工。警員在其身上搜出藍色外科口罩時,口罩是未用過的。

🎥庭上播放片段,D1指出見到自己,以及後來進入男廁的人。

後來另一男子也出來,二人蹲在公廁外被警察處理,大約一分鐘後,一名白衣男子從公廁走出,就是跑入廁格那人。

👨🏻‍⚖️法官問為何又流眼水鼻涕仍如此留意另外兩人?D1說當時已清洗完。法官問他當時「驚唔驚」,D1說好愕然但唔驚。

D1續供稱,從該男子的身型及背囊認出他。

D1指自己當日無意圖參與暴動,無作出實際行為去鼓勵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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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控:炒散是做什麼工作?
D1:廚師。

控:什麼性質的餐廳?
D1:燒烤店,日式,做負責燒物的位置。店鋪是筲箕灣某舖。

控:當日知道附近有暴動事件,知道會有人穿黑衫黑褲、豬咀、遮,是參與暴動人士經常會有的衣著。你有否想過不要穿黑衫黑褲黑鞋?
D1:有想過,但因自己無錢買衫,買的多數都是返工可以著的衫,就是黑衫黑褲,全部衫都是黑色衫。

控:為何不買另一套衫再去看畫展?
D1:收入不多,無想過買多餘的衫,畫展不用收費,一個月月入得二、三千元。

控:二三千元足夠一個月生活開支?
D1:夠。

控:有否想過不去看畫展?避免警方以為自己是示威者?
D1:無想過,因為我不是出去參與。

控:出去時有無睇過新聞看看發生什麼事?
D1:無看過,因為要處理家務,洗衣、拖地,之後就去食飯、逛廣場及看畫展。我的手機上不到網,sim卡是語音儲值咭,只有在家才上網。

控:為什麼出門前不上網看看有無事件在港島發生?
D1:因為就算有事件都不會阻止到我去看畫展,因為當日是最後一日。我留意到畫展時已經是9月28日夜晚,所以29日必須要去看畫展。

📓控方呈上出兩篇新聞,一則新聞是當日1442時指出銅鑼灣有堵路情況,警方呼籲附近市民離開,不要前往並留在安全地方;另一則新聞指金鐘、灣仔一帶都有示威者破壞,與警方對峙。D1說當日類似的新聞都無看過無聽過。

控:為什麼放藍色口罩在褲袋?
D1:因為串燒店星期六日都開,有時會突然叫我開工。

控:在巴士落車時見到什麼畫面?見到有示威者或人士在路上聚集嗎?告士打道有示威者嗎?
D1:無留意有無示威者,只留意巴士塞到幾出,見到由舊灣仔警署塞到警總。我有想過可能是有示威情況發生,但無想過不去畫展,就算有堵路,我可以因應示威是否激烈而決定是否繼續前行。我知道黑衫黑褲黑鞋有機會被誤以為是示威者,但去到夏愨道都見到情況平靜,而且我見到警方對峙可以即刻掉頭走。我知道中環方向可能有示威。由告士打道行去大快活大約30分鐘,去到海富中心才見到有示威者有裝備,當時都無想過走,因為見差幾步就無乜人,過幾條路就可以。去到眼同鼻好澀時,我想應該是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控:到那階段就應該知道好危險,有暴動發生。
D1:是,我第一反應是轉身向後走。

控:你有驚被警方誤會嗎?
D1:驚,但當時好混亂,冷靜不了。

控:為何不拿口罩出來用?
D1:判斷了環境認為無需要用。洗完眼之後見到幫我的人戴full face、整塊面遮晒的豬咀面罩。

控:有否想過覺得對方不要企埋一齊咁近,避免被人誤會自己都是示威者?
D1:無想過,因為好混亂,我隻眼亦需要幫助,需要依賴人。

👨🏻‍⚖️官:你怎知道此人不會害你?
D1:當下扶起我已不覺得佢會害我。
👨🏻‍⚖️官:所以你依賴此陌生人?
D1:我當時需要幫助。我收回「依賴」兩字。

控:點解你肯戴豬咀?
D1:我當時咳得好犀利,認為有需要,當時無諗過怕被誤會是示威者而不戴豬咀。

主控指出D1當時戴豬咀是因為正參與暴動。D1不同意。

控:為何保留那把長遮?
D1:因為想離開現場先,附近無地方或垃圾筒可以掉。

[12:47 休庭]

D1作供未完,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控罪2:串謀煽惑他人製造 #炸藥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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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被告原被控5項控罪,其後他承認控罪1和2,而控罪3至5則存檔予法庭。

被告的求情:

被告目前已還押28個月,並在還押期間有報讀課程及自學語言。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女朋友及前上司等所撰寫。綜合來說,被告背景良好,為身邊人帶出正能量。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高漲,被告受到影響而沒有深思熟慮。

辯方指出,涉案轉發的貼文為一般貼文,而被告調查期間合作,大部分訊息為轉達信息,從求情信可見他還押期間也有反思,也無執意申請保釋,對家人女朋友也感到內疚,不會再干犯控罪。

量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過各種因素,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就煽惑罪而言,即使被告沒有干犯該控罪,但基於他煽惑他人,也必然與他本人有關係。特別在本案,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高漲的環境下,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此外,透過互聯網發布訊息可迅速蔓延給不同人士。

控罪1涉及22條訊息,中間歷時9個多月。貼文中內容關於可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當中包括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自製武器陷阱等,也有圖片教學,超過10多種方式。法庭認為犯案時間相當長,明顯是煽惑他人犯罪,而內容主要對象為警務人員,當中有多項使人致命風險,訊息內容鼓吹無底線方式襲擊警員,及使用多個化學物質等都會無辜傷害其他人。當時社會氣氛高漲,這對警務人員有嚴重的潛在威脅,也對公眾造成影響。

辯方指這控罪涉及的大部分為轉達訊息。法庭認為即使如此,從被告與他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是有邀請他人提議損害財產的訊息。由此可見,被告的角色不是純粹傳發,也有主動的角色。

控罪2歷時5個多月,被告煽惑他人製造不同形式的爆炸品,例如使用火柴頭,氣體,易燃物品等,並用圖片教學。

法庭認為貼文當中亦提及了其他人士的建議,例如火魔法,加上控罪1的襲擊方法也包括火魔法,故可反映兩者有關聯,同樣都是傷害他人的貼文。

辯方認為兩罪所涉的貼文為一般性貼文,事件單一。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間相當長,也有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對警務人員有威脅。而製造的物品當中都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會對身邊人士的危險完成威脅。此外,從被告和其他人士的對話,也可見被告不是純粹轉發,也有意見分析。此外,涉案訊息亦可在短期內蔓延給不同人士,涉案貼文的主旨都是傷害他人,不論是製造暴炸品期間或仍在討論階段都有危險。

判刑:

就2項控罪,法庭皆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之前已去信法庭承認控罪,故法庭會給予25%扣減,即兩項控罪刑期都為3年9個月監禁。法庭基於兩罪發生的日子相近,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方面,法庭考慮過被告的求情陳詞及背景良好,希望他能夠早日報答家人及社會,故酌情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按:工程巴辛苦曬❤️
(按:「洛陽城東西,長作經時別。昔去雪如花,今來花似雪。」願世間所有相遇都是久別重逢,與每一位善良的你們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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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15&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