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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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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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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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早段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葉官不批准d2辯方律師有關刪除部份「承認事實」的申請

(根據獨立媒體的報道,有關申請內容如下:

…今早開庭時控辯雙方已確認及讀出承認事實,惟下午陳的代表大律師提出申請,指陳記起承認事實中提及的防毒面具是掛在他的頸上,而非戴在面上。辯方解釋,陳當年只有18歲,是首次被捕,當時感到驚恐;又提到陳在午飯時間對比相關片段後,發現自己今早是「在記憶有誤下確認承認事實」,故希望申請刪除有關字眼。
控方表明反對,指陳今早已在公開法庭上確認有關事實,是具約束性、結論性,並表示將呈上有關案例。
暫委法官葉啟亮則指,法庭於昨日及今早的審訊已處理承認事實,陳一直有法律代表,認為辯方有合適的機會及時間處理,並非在有誤會的情況下作出承認事實。惟他仍將有關申請押後至下週一,予時間控辯雙方準備有關案例… )

—————————————

控方播放p6(4)
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時間為2254,控方指見到警方防線因示威者而後退的情況。

控方播放另一片段
時間為2311,控方指見到警方防線因示威者而再次後退的情況。暴動尾聲階段,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推

控方播放p7(4) & (5)
-由南行線警員拍攝
時間為2254-2328

1245完庭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35]
👥8名被告 #0829深水埗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在上述被告中,A3承認兩項控罪。法庭下令將A3的判刑留待審訊完畢後處理。在侯判期間,A3需還押懲教看管。根據A3承認的案情,A3曾在案發當日的22:12時,在案發地點附近呼叫「光時」口號,以及於基隆街至大南街交界用鐳射筆照向警署。此外,在23:32時,當A3從欽州街向大南街方向行走期間,有5名有重裝備的人投擲硬物,其後跑回欽州街和桂林街的方向。

在今早的聆訊,控方已讀出開案陳詞。在下午的聆訊,則會集中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2/7]

上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傅悅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9:33開庭
鄭官:對D1在上一庭質疑控罪違憲,今天裁定合憲。
D1即時申請終止聆訊,有書面陳詞,但需時影印,鄭官同意因此休庭。

10:01開庭
鄭官:確定控方收到文件,控方亦準備好,鄭官批准審理D1終止聆訊申請。

D1煽動罪行是一條超過八年的陳年舊法,按照香港法律,律政司是沒有資格提出這個審訊。
港版國安法是新法,國安法全國通行,有凌駕性,應用有港版國安的煽動,而不是用陳年舊法刑事煽動來告我。
不符合港版國安法的煽動,有三類:顛覆國家、分裂國家、同恐怖活動,才是危害國家,所以應該要終止聆訊。

鄭官表示:聽完D1口頭陳述(不明日)掌握不到,叫D1再解釋。
D1:按照條例,大家都知道撇除1952年香港政府告大公報社長普敦之後就無人用過,而家再引用返那個時候,是因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基本法23條其中煽動叛亂這個是無法例。

鄭官表示聽完還是理解不到,鄭官批准休庭30分鐘給D1寫大綱。

11:02開庭
鄭官對D1陳詞明白的有:國安法有凌駕性、陳年舊法,有新法就無需要用舊法例。

D1讀出陳詞大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在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訂明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
1)刑事煽動與國安法煽動不一致
2)應用香港國安法的煽動
3)控方是根據刑事罪行10(A)(B)
4)基於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
5)控罪應用香港煽動罪行以外
6)繼續以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為本人法律依據
7)因此應該終止聆訊
8)本人應該無罪釋放

鄭官聽完還是不明白
D1再次解釋,已有新法律,不應該再停留在舊法律。我以經被還押近5個月,經過10次保釋申請,對本人做成不公,是以不信我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佢絕保釋申請,對本人不公,希望法官大人終止聆訊。

鄭官:D1有二次申請終止聆訊,本席始終不明白二次申請的理據,用哪條法律告是控方的決定,本席拒絕今次終止聆訊申請。

控辯雙方達成的確認事實:
D2確認在鄒幸彤案以公眾人士旁聽,旁聽席約有100人 。
有一段在法庭內的錄音
被告在家被捕時,她說我知呀!我有去呀!

休庭10分鐘

12:11開庭
PW1 警員9161張柏榮(音)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在國家安全處工作

播放本年1月4日鄒幸彤六四維園案裁決,在三庭內的錄音,PW1將這段錄音轉成文字打出嚟

接受D1盤問:
D1發現錄音謄本有幾處錯漏

13:05上午審訊完訊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4:45開庭

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裁判官考慮2~3分鐘,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被告須還押至11月28日09:30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尖沙咀

李(28)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3

————————————
被告今日由當值律師代表。

被告正式答辯,3項控罪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警員證人,包括拘捕及警誡的警員,無警誡供詞。

辯方指被告相當可能作供,有1名辯方證人作為事實證人,不在場但會解釋被告身上物品。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下次審期為2022年11月15-17日作3天中文審訊。被告照原有條件保釋。

手足求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41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2/7]

下午進度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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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開庭
D1繼續盤問PW1張警員(本年1月4日鄒幸彤六四維園案裁決,PW1將這段錄音轉成謄本,另外將兩名警員口供寫成記錄)

謄本係「現在 」 證人記錄「香港」
謄本係「極速 」 證人記錄「結束 」

第6點,警員記錄是連圖書館的六四書籍都“不幸免”,
牧師指出應該係“不能幸免” 。

第6點第8行
警員記錄只能夠係六四係反革命囉,牧師指出應該係“只能夠係反革命暴亂囉”,警員重覆佢記錄是依能力聽到什麼就記錄什麼。

牧師詢問警員對“所有判刑嘅階段”有無問題,即使法庭會繼續審判我 “所以係判刑嘅階段”,警員同意記錄錯字 。

「只有記幾人拍手」,牧師問當時警員如果判斷得幾個人拍手? 詢問警員幾個人的定義是什麼? 警員答不是一大班人。

第19段,牧師詢問警員在聽這段錄意音前聽過牧師的聲音? 警員回答當他製作謄本時未聽過牧師的聲音。
警員回答同意不是從錄音聽到確定是牧師的聲音,他是從其他搜查確定。

請問警員是否有上星期四牧師與控方符專肙及該警員提供給牧師之前謄本的記錄“良知呀講左” ?

現在符專員找緊之前的謄本版本及有幾多個謄本,符專員回覆法官現階段難找之前的謄本,法官認為無可能,控方應該有記錄。

15:00休庭 ,15:17開庭

控方找回舊版本的謄本,找到是寫住“良知呀”,法官代牧師詢問PW1張警員,第三行文字寫“良知呀講左” ,警員唔記得之前5月5日謄本版本曾經寫過“良知呀講左”,張警員同意。

牧師說良知呢個句話嘅重性是因涉及2位證人的口供,現再播放“有拍手唔怕起身啦,良知呀你無咗”片段。

牧師提出46263謝警長落過2份口供,3月24日同樣聽呢段錄音、警長聽到“良知呀講左” ,張警員的謄本是抄呢位警長的口供,牧師提出警長口供同張警員的謄本一樣都係錯同一個錯誤,詢問張警員你的錯誤記錄同警長的錯誤是一樣的錯,牧師質疑證人抄警長白口供。

53755警員劉少民(音)4月11落嘅口供,也是寫”良知呀講左”,錯的地方也是一樣,三個同樣錯誤一樣。

三個唔同人聽同份錄音但答案一模一樣,詢問警員是否覺不尋常?警員答唔覺得不尋常,牧師有合理地懷疑

牧師拎出一份口供是張柏榮寫,張警員確定,牧師詢問調查報告抬頭寫上藐視法庭,為何交給國安? 張警員說是警隊內部安排。

黃愛心女士是張警員的主管,牧師詢問藐視法庭案是否交給國安跟進呢?是警方或是律政司安排?

牧師手上有6張截圖是控方給他的,張警員話唔記得,現把截圖交給PW1睇。
張警員同意,牧師指出調查報告是錯誤的,黑色口罩係不正確,係白色口罩;報告是長袖衫亦不正確,係短袖衫,牧師認為有需要呈堂。

1603休庭5分鐘影印

1619開庭
截圖彩色影印提供給PW1,46263謝警員亦於1月7日將口供給張警員,打開口供第二頁第7點,由我見到由記者席中國國籍男子黑色長䄂衫,報告上口罩同長䄂衫張警員承認錯。口罩同衫的錯處同調查報告的錯處一樣。

牧師要求張警員讀出2個一樣的錯誤,也是口罩及衫,也是相同錯誤是黑色口罩及黑色長䄂衫。正確是白色口罩同短䄂衫。

詢問警員憑你經驗口罩衣著錯處,同錄音良知的錯處也是一樣,個機會高唔高?警員回覆有咁嘅機會,但唔知機會高唔高。

張警員14年當差,國安不足1年,有無咁嘅經歷,遇過三個錯是一樣?警員答唔記得。

詢問張警員最後修改的謄本交給法庭也是錯漏百出,承唔承認今日交給法庭謄本也是錯漏百出?警員只承認有錯誤。

因牧師首次在庭上聽1月4日的法庭錄音,對謄本有爭議,現階段不能承認謄本,鄭官欲安排牧師明早先可以在庭上重播錄給牧師聽。

16:47今天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庭續審,D1繼續還押,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5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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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胡志偉,朱凱迪,張可森(27-58)🛑朱凱迪,張可森已還押逾18個月;胡志偉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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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8個月 #審訊前覆核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傷人)
👤袁(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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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林卓廷(43)🛑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提堂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立法會人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3/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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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09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2/35]{感謝}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3/7]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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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0]

D2: 陳(23) / D13: 黎(24)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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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播放多條控方證物閉路電視片段(商戶、黃先志脊醫及東南樓提供),顯示案發日窩打老道情況、面向上海街及被捕人進臨時羈留區位置。片中長盾是機動部隊成員,顯示防線位置。

以下為控方描述:
⁃ 實時約2329時見到窩打老道警方驅散示威者。
⁃ 實時約2240示威者破壞店舖及搬出物品
⁃ 實時約2254時示威者從店鋪搬出雜物,再向彌敦道投擲
⁃ 實時約2317時為暴動尾聲,示威者有彌敦道跑,沿碧街跑向上海街方向。
⁃ 東南樓片段影向碧街,近砵蘭街位置。可見示向砵蘭街方向跑並投擲汽油彈。較特別的是見到特別戰術小隊到場,見到示威者時擎槍戒備。
⁃ 拍攝到警方從安利大廈及及油麻地A1出口(即闊巷)進入碧街,而示威者則在寶寧大廈及油麻地A1出口(即窄巷)。
⁃ 實時約2327時拍攝窄巷情況,警方制服大量示威者。

🎞控方片段已播放完畢

控方提議與辯方再進行商討,有機會能進一步減少需傳召的證人。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商討後,更新版控方列表內有25位證人,大部分控方證人會以65B方法處理,大部分內容辯方均不爭議。

將傳召:
PW1 現場指揮官 高級警司
PW3 警員 A5 (特別戰術小隊,速龍)當日擎槍的警員,會問及防線。
PW5及PW6 截停被告的警員
PW17、PW18及PW19 證物警員(應D2要求)
及每防線一位警員證人。

市民證供只是補充因社食不安寧而感到驚慌,亦會以65B呈遞。


📃
9月8日:傳召PW1 高級警司及PW3
9月13日:傳召PW5及PW6 負責截停的警員

— 1230完庭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9月8日早上1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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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5: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2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3/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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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傳PW1張警員作供,D1繼續發問

謄本第6編號
在庭上開始聽鄒幸彤在1月4日10:53的法庭錄音,彤說:「呢單案到案發生不過係短短半年多d嘅時間」,張警員同意以上。

法庭錄音:「完全無損文字本身的意義,在判刑嘅階段...法庭大可以去考慮無論判處我"咩野刑罰"」,張警員堅稱聽到"咩刑罰"。

第4頁編號45第5行
謄本寫"死去嘅人唔係咩嘅騙局"。無錯呢個係求請階段,真正騙局的無恥之徒

謄本寫"一單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及賢達"

錄音:「真係騙局以法律之名去包庇兇手,一個連死者都唔尊重嘅國家,一班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賢達」,張警員堅稱係"一單"唔同意佢係聽錯咗,認為有機會鄒小姐發錯音,牧師指出佢好清楚聽到"一班"才通順, 不是鄒小姐發錯音,張警員唔同意。

牧師詢問警員用什麼方法去製作謄本,張警員回覆用電腦程式播,聽到幾多打以多,有重覆聽。

牧師說用《述事傳識學》來發問,編號第1到編號34, 35以後不會處理,牧師請求法庭重播編號1-34,第1-5 開始。

控方打斷D1繼續發問,官說PW1的工作是將錄音寫成文字,明白D1質疑PW1的製作謄本準確性,官同意涉及調查報告內容有入如衣著,也不阻止D1的發問,官根據現有証供,估計PW1當日本年1月4日不在法庭現場,不是目擊證人,是依據資料作謄本記錄。官指出PW1沒有能力判斷法庭記錄內發聲的人的代表什麼,錄音內的發聲的人點解咁講,點解講呢d說話,什麽動機,PW1不能回答。

官禁止D1向PW1發問在錄音聽到的人所講說話的動機。

以上D1由昨日同今早盤問張警員的謄本的爭議性。

繼續盤問張警員

官同意本年1月4日的法庭錄音由頭插多次

法庭錄音彤說:「其他呢單案由案法到現在只係短短半年...蘋果立場停運連眾新聞都無埋...暴政貪得無厭,紅線不斷擴張,彤認為自己有必要寫那2篇文章」。

法庭錄音:「禁固文字的鎖連...燭光有罪 文字有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繼續說話...法庭只是讀者之一...無損文字的意義,…者不用理會,判刑階段無論判處我...法庭有需要聽下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法庭聽到政權用這單案...,彤講述六四難者的死傷的經過,被坦克展死的過程,讀出六四死者的名字及其父母的名字,醫院屍體堆積如山,多達400具,車上士兵向路邊群眾開槍...,醫生界開傷口, 子彈在體內炸開,陳官說法庭上不是政治發表, 彤說這是死難者...」。

法庭錄音:「閣下呢d才是這單案的受難者,(當場即時有人拍手),陳官說法庭有規矩,有機會被控鄙視法庭,會將事件交給警方或律政署...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係證詞,係本案發生的所有原因。」

「陳官說請抄下拍手人的身份証
有人說我有拍手
有人說"良知呀"
有人說"香港人拉唔晒"
有人說"用包青天嚟審"」

繼續播埋落去

法庭錄音:「但真正要求請是那些32年的用國家大義...話國殤之柱的人, 真正嘅騙局用國家之名抹去死者....,仲可以尊重d乜野…,如果法庭允許讀天安門母親的內容,如法庭唔想聽都無辦法講出來…,天安門母親當他們在還押時去天安門,抗爭到底,是維護尊嚴…,就算無左支聯會,無左燭光集會,也可以守這個約定,為公義作出的約定」

「陳官說不要作出干擾控方,有機會鄙視法庭」

還有2個小問題與張警員澄清

1) 謄本上寫"護著學生" 張警員同意正確是"護住學生"
2) 謄本上寫"天安門母親在我們被困",張警員同意正確是"天安門母親係我們被困(廣東話音run)住警察局"

牧師昨日與今早與張警員指出約10個錯誤,同唔同意這謄本是一份不準確的謄本,張警員同意是一份有錯處的謄本。

牧師的結論是這份不是一份準確的謄本,可能還有些要修定。

D2辯方律師一個問題
張警員在2022年4月11日向警員5275所落口供,係你向警員落口供時有無畀過法庭錄音給警員聽,回答沒有。

控方問返張警員如果點寫"困"住, 都係寫困住.

本年5月5日謄本舊版本,新版本應該8月,詢問張警員何時開始調查此案。

P9(2) & (3) 睇唔睇到被告手上拎住d乜,相信佢手拎住是長䄂風褸,不排除被告有著過佢手上黑色長䄂衫。

控方問張警員有睇過D1拍的網上短片,對比下相信法庭錄音聲音是D1。

控方向官申請PW1是調查人員,在審訊中坐在控方後面。

官認為PW1在作證時的口供內有另外兩名警員的口供的錯處,不同意控方要求PW1在審訊其間坐在控方後面,因後續有該2名警員作證。

*
傳召控方PW2 蔡雄才

控方主問
2021入職,擔任西九龍裁判法院保安員,工作係維持日常法院秩序,本年1月4日有當值,便衣保安有掛職員証,當日負責4樓3庭內 WKCC2595鄒幸彤案件。

控方提供3庭的平面圖給PW2,當庭約有100人左右,首兩行記者,其後4行就係家屬及公眾人士。

證人2有講有人拍手,陳慧敏官講過防礙法庭聆訊,有機會contempt法庭,之後恢復正常,10分鐘後約10:40左右,目到有40-50人拍手掌,陳官再次警告在庭嘅人,再拍手掌要警方處理。

控方詢問證人2有沒有留意到本案的兩名被告,回覆是有留意D1,說D1拍枱說我有份拍掌,向公眾席說拍過怕乜野認,睇下佢地告得幾多個,證人2述D1當時情緒高漲說話大聲,也指出D1當時坐的位置。證人2在平面圖上指出D1的坐位, 平面圖作為證物D2A。

證人回覆說D1當時引起在場人士一些哄動,令在場人有議論,如"拍手掌都犯法"?

另一個著藍色衫,年約35年紀,都有講我都有拍掌,陳官求兩位連同D1離場。

證人2在場,聽到兩段拍手聲,第一次拍手聲佢無留意D1有冇拍手,第二段拍手聲,證人2只見到D1有拍枱。

證人2話見唔到D2的行為,當時情緒高漲,聆訊被終斷,終斷2分鐘。

D1盤問

證人2有在口供作修改年份,口供寫2021,修改返2022,同意呢份口供係正確,當時同證人2錄口供是關於contempt案,是張警員9161為證人2落口供,NSD代表國安部門。

證人2在本年1月7日落口供,是由國安落口供,證人2是知道是國安幫佢落口供,但當時無諗過點解由國安落唔係警方落口供。口供紙第7段,本案起因是六四案,有拍掌歡呼,證人2認為當場人士拍手是認同被告鄒幸彤的說話。

D1詢問證人2在庭上重新聽法庭錄音時,聽不到有歡呼,證人2說錄音聽到同他當時聽到有差別,D1指出當時你聽到可能係你嘅幻覺,證人2的口供寫上是年約60男子身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當時證人2指自己位置同該名男子20-30米,好近距離。

D1提供國安提供的截圖影到D1在庭外。

1150休庭,12:15繼續

D1繼續盤問

詢問證人2在截圖上睇到D1的口罩是什麼顏色,回答是類似白色,圖中證人2睇到是短䄂衫。

證人2回覆相信這兩點記錯咗(口供寫口罩黑色,著黑色長䄂衫)。

D1詢問證人2在口罩上是顛倒黑白? 證人2同意在顏色上是。當時情況有d混亂。

D1詢問證人2所畀口供中有句"現場公眾有大聲叫囂和拍手",是否需要修正? 證人2說在最尾排見到有位綠色衫先生有拍手掌。證人2在口供上經常見到這兩位來聽審。

D1指自己是法庭牧師及網媒記者。

D1詢問證人2承唔承認所畀的口供部份有失實?證人2只承認在衣著及口罩有不實,其他部份唔同意有失實。

*
D2辯方盤問

詢問證人2之前有無做警務人員,回答有。

證人2在平面圖上標誌D1的位置,辯方要證人2標誌另一名男子企起身的位置,同埋標誌埋提及綠色衫人士拍手掌的位置。

詢問證人2有無在庭內前面4行見到有人企係身, 證人2答沒有。

證人2認知有3男1女有離開場,辯方要安排睇返CCTV片段影住4樓3庭出入口及延身庭的坐位。

在CCTV片段中有不同人士出入,不單只3男1女, 同唔同意法庭可以自由出入,證人2同意有人離開法庭,證人2說他當時一直在庭內,只見到警方帶3男1女出庭外,但唔知出去去咗邊到。

控方覆問
詢問被指衫有誤時證人2有無澄清?證人2指D1有機會出庭有脫外套他不知道。

證人2作供完

12:55完庭

下午14:30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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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2019年8月31日當時職級為深水埗警署助理指揮官(行動)當日工作時間:1330開始
於晚上十時二十分由現場警員通知有關現場情況之後便前往深水埗警署2樓瞭望台(向欽州街方向)。當時距離大概30~50米警署樓下聚集人數大概30至50人當中亦有人進行叫囂(包括:粗言穢語及反送中相關口號)並利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顏色主要為綠色、藍色)(數目大概十枝左右不確定確實數目)期間因強光影響下眼睛需要短暫閉合。

大概在2300後同一位置見到人數開始增加,亦影響交通情況,光線有停亦有左右掃射情況。
於晚上時間SSPO警署啟動防預機制
程序:
1:先評估現場情況
2:現場警員穿着戰術裝備
3:於現場作出口頭警告
4:當進行多次口頭警告後無效便進行驅散行動

沈立智總督察於警署平台(觀察台)位置利用廣播器以廣東話向地面人士發出第一次警告,期間於平台上另外亦有兩名警員舉起藍色旗幟,另外亦有一名警員利用攝錄機進行拍攝現場環境情況。

每一次進行口頭警告過後一至兩分鐘先觀察現場人士舉動,及後兩分鐘後再一次繼續第二次口頭警告(內容同第一次大致相同)(內容:欽州街至大南街交界人士嚴重阻塞交通情況)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三次口頭警告,期間旁邊嘅警員亦同一時間舉起藍色旗幟。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四次口頭警告,期間旁邊嘅警員亦同一時間舉起藍色旗幟。

再過兩分鐘後發現有五名(重裝備)人士從旁邊位置步行前往深水埗警署門外投擲硬物,之後再折返深水埗基隆街往大南街經欽州街方向逃跑。

之後沈立智總督察利用通訊機詢問現場有無警員受傷。

及後再利用廣播器發出第五、六次口頭警告,當中包括:要求記者盡快離開現場。

再過兩分鐘後發出第七次口頭警告,當中亦提及將會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及後再發出第八次口頭警告內容包括:如果現場人士未有散去警方將會開槍「催淚煙」進行驅散以及拘捕行動。

11:24開庭第二部份

播放立場新聞影片時間:00:00:00開始至00:23:39

範圍包括:深水埗欽州街、桂林街是大南街交界

影片時間:00:00:39當時沈立志督察位置深水埗警署2樓(建築物L字型」左右移動左右方位。

當時西九龍中心天橋底位置大約有50至70名市民聚集並利用雷射筆照向警署觀察台(黃色圍板為變電站),期間亦有一名警員舉起旗幟。

完成所有口頭警告過後,支援部隊由荔枝角道行駛至深水埗警署人數大約25人(兩部豬籠車一部衝鋒車),隸屬西九龍總區總部。及後再有其他支援部隊由旺角方向到達現場(深水埗警署)人數大概30人左右。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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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A1: 湯(34) / A2: 梁(27)
A3: 鄧(25) / A4: 簡(26)
A5: 潘(28) / A6: 陳(35)
A7: 羅(44) / A8: 鄧(24)

控罪:
(1) A1-8串謀暴動
(2) 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9)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 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按此
_______________

A2,
A3正在申請法援
A4申請押後答辯

保釋事宜:
。A2申請取消宵禁獲批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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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__

控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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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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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畀法律意見

🛑A7,A9認罪,於今天撤銷擔保❗️

保釋事宜:
。A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A5更改報到時間
。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2年11月
29日1430再訊,A7, A9即時還押‼️其他被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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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0613立法會 #提堂

👤林卓廷(43)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1: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被控於2018年6月13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王祥。
=============
林卓廷就本案申請撤銷保釋獲批,並予以退回保釋金。下次上庭為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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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3/7]

下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4:35 傳召第三位證人,警員 劉少民 (音) 52755

1992年入職,現住守西九龍法庭軍裝庭警,本年1月4日有在庭。警員指在西九法院做庭警約2年。

控方主問
提供3庭的平面圖,要求警員標誌當日在庭兩個站崗的位置。

劉警員指場內有約100人包括記者。約10:30鄒幸彤正在進行求請,警員指當場平靜,直到彤提到六四時,當場有人拍掌,形容拍掌人數好多,官當時畀咗警告後,在場平靜,後來到彤繼續後,再有拍掌聲,除了拍掌聲還有嘈雜聲,但警員不記後內容。

警員指當時公眾席有人拍掌,在記者席數去第4行有位中國籍女子著深色衫帶黃色口罩,後來知她是D2,見佢拍3下手掌,由見她拍掌留意咗她約2-3秒,劉警員在庭指認出D2,控方要求警員在平面圖標誌出D2。

警員再指在記者席有位年約50中國籍男子,後來知佢就係D1,黑色長䄂衫、黑色眼鏡、黑色口罩,指D1用手拍枱後企起身,大聲說我有拍手,向旁聽席叫有拍手企起身,洗乜驚,佢告得幾多的類似說話。

警員指D2跟住也企起身話我有拍掌,但D2大致講乜唔記得,接著依警長4630將D1帶出去,D2跟住去,後來當場平靜,不記得D2係點出去,因出入人比較多,警員記底D1資料。由第一次拍掌到帶出去1-2分鐘左右。

向警員播出法庭錄音由10:38開始播。

播出鄒幸彤在求請時講述六四死難者...是呢單案的背景是這兩篇文字出現的原因。主控要求警員在謄本把D2所講嘅說話在謄本標誌出來。

以下是警員在謄本上指出D2當場所說的話:
我都有拍手
有尊嚴亂咁判
而家呢個係法庭嚟咁
無晒法律,包青天嚟審啦

警員同D2距離約7米左右,聲音從D2方向傳來,在場外登記D2資料時同法庭聽到聲音一樣。

—————
D1盤問

依劉警員於本年1月7日所落嘅口供,係在西九龍樓下庭警落口供,NSD指國安署,現在就一宗鄙視法庭作口供,D1問警員有無懷疑點解一宗鄙視法庭案交由國安?警員說沒有呢個疑問。

D1詢問警員當彤在講述六四時有無人拍手掌?警員答有。 D1叫警員再聽多次錄音。 警員聽完再答, 當彤講緊六四時無人拍手掌。

警員答彤當時講述的是六四的事件,D1指出當時彤是講述六四事件,有無宣洩政治訴求或政治意見?

D1指出是在陳官打斷彤說難屬(死難者的家屬)的說話,比起佢個人求情更應該在法庭發聲,才會引起公眾拍手掌,不是警員在口供時說是在彤講述六四時拍手掌。警員唔同意。

D1指出警員點樣在望去旁聽席,由記者席數去第4行第17個位穿著深灰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點樣望到坐在公眾席的女子嘅鞋?警員回覆係望唔到當時在公眾席嘅女子嘅鞋。

警員承認落口供寫上有要求D1同D2在離場時抄他們身份證時,寫要求他們除下口罩,警員說當時無要求他們除口罩,同意同口供不同。

D1指出截圖及他的人個習慣是在拍片是帶黑口罩,在庭帶白色口罩,D1指是在英國回來習慣著短䄂衫。

警員唔同意,他緊持睇到D1著黑色長䄂衫,帶黑色口罩。(當時3庭外截圖D1帶白色口罩及著短䄂衫)

15:55~16:15休庭

首先控方講述剛才休庭時三方承認事實,承認要3庭門口拍攝的CCTV影像。

D1繼續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播出1月4日10:44開始嘅3庭門口拍攝的影像,D1要求警員留意影像D1有無可能換到衫?警員回覆在CCTV見到D1著短䄂衫。

D1要求警員睇第二份口供,開始播法庭錄音由10:43開始,警員現在再聽到"良知呀,講咗",同他落嘅口供都係一樣。

1635完
明早0930再繼由D2辯方盤問證人3 劉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14:36] 開庭

繼續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辯方盤問

(1)長沙灣道及荔枝角交界2019年8月31日晚上時間2343之前道路沒有進行封閉
(2)(沈)表示欽州街有多個巴士站(視乎位置)不知道大南街巴士站可到旺角亦不知道欽州街巴士站可轉入長沙灣道。
(3)(沈)知道當時欽州街有人經過但唔清楚是否屬於集結人士。
(4)時間2312發出一個呼籲以及五個警告表示希望現場人士能夠盡快返回行人路或盡快離開現場。
(5)影片時間:11:29:46至11:29:50見到一部貨車經過
(6)(1)影片時間:11:31:29欽州街至大南街天橋底位置一兩白色車準備轉入。
(6)(2)影片時間:11:31:37不認為當時貨車不順暢通過目測距離大約30米。
(7)當時欽州街至大南街(如果冇記錯嘅話)影片時間:00:00:45~00:00:56當時路面依然有其他車輛經過
(8)0700~0712 亦有人經過行人路
(9)0804依然有人經過行人路
(10)0815根據閉路電視所見一男一女經過期間使用手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1)0825影片下方位置一名男子舉起手(進行攝影動作)
(12)0834該名男子返回行人路(但巴士未能成功埋站)
(13)實時時間:23:12:38
(14)影片時間:00:28:39有途人經過欽州街位置
(15)影片時間:00:28:49除咗五名穿着重裝備人士以外亦有其他途人經過深水埗警署對出位置(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6)播放高登影片控方證物P125

實際時間:(2330)
影片時間:26:51一名男子返回安全半島期間至少有四至五下投擲聲音。根據(沈)表示根據飛行路線認為屬於硬物。
完成第六至第九次口頭警告並進行驅散(第九次口頭警告時間2341亦屬於最後一次口頭警告)

根據法庭資料顯示雷射筆顏色包括:綠色、藍色以及紅色。

根據(沈)表示有記憶有出現過(閃嘅光)➡️以白色為主

辯方再詢問(沈)警方利用電筒照向途人是否屬於戰術一部份,但(沈)表示不清楚是否戰術。

(沈)於09月加入警隊期間,警隊手冊內亦有記錄有關處理精神紊亂人士程序:
(1)發現該名精神紊亂人士後須押解到一個安全地方並可以使用消防處派出的救護車
(2)如果當時沒有其他人士協助下才可使用合適武力(但如果只有一個人處理就只可使用手扣或索帶將該名被捕人士扣上送往醫院交由專業人士作出觀察評估情況。

之後亦需要填寫一份有關處理懷疑精神問題人士表格P65。

P128
地理地圖顯示上方位置(海港冰廳)(東北方向)
五名人士先去到欽州街再返回基隆街(整個過程30秒之內),(沈)視線並無阻礙能夠清楚觀看前方位置,但不確定會否有雷射光束而受影響。

22:10~00:30之後並沒有在施放任何催淚煙
當時警方宣布有關在場人士只有兩個選擇遵從警方指示:
(1)返回行人路 ➡️恢復道路交通
(2)盡快離開現場➡️避免再有任何人士阻礙以及聚集的情況
(3)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執行警務人員➡️不要再進行滋擾行為
根據(沈)表示:這些與道路阻礙交通的人士並利用雷射光束以及噪音聲響進行滋擾行為即判斷為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

之後資料從缺,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