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2021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警方仍需時間調查要求押後再訊,下次可以作答辯,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除D4及D5更改報到時間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1101灣仔
#安心出行 #其他案件
D1莫 (45)
D2黃 (29)
D3陳 (34)
D4伍 (23)
D5文(28)
控罪:
(1) 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1]
(2)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2]
(3)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3]
(4)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4]
(5)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D5]
各人被控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侵入屬於公共機關,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背景:
2021年11月1日起,政府規定所有出入政府公共場所的人士必須強制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新例實施首日,警方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拘捕5人,涉嫌使用假程式或没有掃描二維碼直接進入大樓。各人於2022年4月28日被正式起訴。
===== ===== ===== =====
D3,D5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指警方仍需時間調查要求押後再訊,下次可以作答辯,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8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除D4及D5更改報到時間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PW1 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現任職公共關係科, 2019年11月18日是鐵路警區指揮官, 同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作供完畢
PW2警司27054張家豪
現為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警司, 2019年11月18日為東九龍PTU D大連的隊長
主問中
1300午休, 14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PW1 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現任職公共關係科, 2019年11月18日是鐵路警區指揮官, 同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作供完畢
PW2警司27054張家豪
現為東九龍刑事部行政及支援警司, 2019年11月18日為東九龍PTU D大連的隊長
主問中
1300午休,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6/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的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索取指示後,所有被告不作供,只有D7李(28)傳召1名證人,解釋李(28)當時為何管有雷射筆(他會以雷射筆驅趕動物);D1何(23)會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D1身體有多處擦傷和觸傷等。
D4郭(21)的法律代表呈上進一步承認事實,內容與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內容時間都準確有關。
下星期一11:30開庭處理口頭結案陳詞,全部證人作供概要會在今日21:00時以新帖文發布。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6/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的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索取指示後,所有被告不作供,只有D7李(28)傳召1名證人,解釋李(28)當時為何管有雷射筆(他會以雷射筆驅趕動物);D1何(23)會呈上醫療報告,指出當時D1身體有多處擦傷和觸傷等。
D4郭(21)的法律代表呈上進一步承認事實,內容與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內容時間都準確有關。
下星期一11:30開庭處理口頭結案陳詞,全部證人作供概要會在今日21:00時以新帖文發布。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09:53]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的開案陳辭:
https://telegra.ph/1224觀塘-20200203壁屋-開案陳詞-06-10
傳召 PW8 炸彈處理主任 警司 Alexander Roberts
控方主問
PW8 曾經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並獲得接納,案發日去現場處理P1 10個煙霧餅,和P2火棉,做咗3份報告。
控方叫PW8澄清,當時在現場作測試,火棉無即時爆燃,燒咗少於10秒後才爆燃,估計係因為濕咗,在燒乾後爆燃,推斷係刻意整濕方便儲存,之後可以整乾使用,破壞力可以打爛窗門;如果在有限的空間放在手上可以燒傷手部。
再澄清報告上寫「I see no direct link between those pages…」,意思係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作興趣的瀏覽。
[10:44] 辯方盤問
呈上一張警方在現場檢取火棉的相片,PW8不能確認在場見證拍攝,但確認相中有一個密實袋,裝住一舊濕咗嘅棉花,仲有液體,相中嘅磅顯示總重量為15克。
當時在現場攞咗一小塊(約半塊指甲大小)作測試,用一個類似BBQ打火器去燒,同意控方所講火棉係相當濕,PW8之後帶火棉返公司,再取出約2克,送去政府化驗所作化驗。
辯方播出一條YouTube 片段,顯示有小朋友玩(辯方指)火棉的情況。
PW8表示無用火棉作商業用途的經驗,但不能排除可以作魔術表演,亦同意火棉可以在淘寶買到,從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資料搜集和作興趣的瀏覽,現場有可以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但唔等如製作爆炸品。
PW8 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09:53]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的開案陳辭:
https://telegra.ph/1224觀塘-20200203壁屋-開案陳詞-06-10
傳召 PW8 炸彈處理主任 警司 Alexander Roberts
控方主問
PW8 曾經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並獲得接納,案發日去現場處理P1 10個煙霧餅,和P2火棉,做咗3份報告。
控方叫PW8澄清,當時在現場作測試,火棉無即時爆燃,燒咗少於10秒後才爆燃,估計係因為濕咗,在燒乾後爆燃,推斷係刻意整濕方便儲存,之後可以整乾使用,破壞力可以打爛窗門;如果在有限的空間放在手上可以燒傷手部。
再澄清報告上寫「I see no direct link between those pages…」,意思係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作興趣的瀏覽。
[10:44] 辯方盤問
呈上一張警方在現場檢取火棉的相片,PW8不能確認在場見證拍攝,但確認相中有一個密實袋,裝住一舊濕咗嘅棉花,仲有液體,相中嘅磅顯示總重量為15克。
當時在現場攞咗一小塊(約半塊指甲大小)作測試,用一個類似BBQ打火器去燒,同意控方所講火棉係相當濕,PW8之後帶火棉返公司,再取出約2克,送去政府化驗所作化驗。
辯方播出一條YouTube 片段,顯示有小朋友玩(辯方指)火棉的情況。
PW8表示無用火棉作商業用途的經驗,但不能排除可以作魔術表演,亦同意火棉可以在淘寶買到,從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資料搜集和作興趣的瀏覽,現場有可以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但唔等如製作爆炸品。
PW8 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4/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是日審訊15:33完畢
押後至13/6星期一14:3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杜麗冰法官
#審訊 [4/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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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是日審訊15:33完畢
押後至13/6星期一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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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下午進度
PW2作供完畢
主控預計PW3今日內不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0930續審。
1600休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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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作供完畢
主控預計PW3今日內不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0930續審。
1600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6/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今日已處理PW5至PW9的證供。首兩位警員(即偵緝警員5840和偵緝警員3374李鎮濠)的證供與制伏A1相關;而尾三位警員(即警員16869顏肇頤,女警12341連可茵和警員9054 徐信恆)的證供與制伏和拘捕A2和A3相關。
下星期一10:00續審,屆時會傳召與A4相關的證人。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續審(6/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今日已處理PW5至PW9的證供。首兩位警員(即偵緝警員5840和偵緝警員3374李鎮濠)的證供與制伏A1相關;而尾三位警員(即警員16869顏肇頤,女警12341連可茵和警員9054 徐信恆)的證供與制伏和拘捕A2和A3相關。
下星期一10:00續審,屆時會傳召與A4相關的證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播放D1的錄影會面(VRI)片段,由毒品調查科第三隊警員4980和9868進行,長約一個半小時。在警誡下D1同意不用律師在場可以進行,內容是警方在迷你倉檢取多種化學物品,對D1作出查問,會面開始約半小時後,有警員通知D1有律師到咗,D1表示不用見律師,可以繼續。
查問內容係針對檢取的一舊火棉、10個煙霧餅、14樽化學品、和21包化學粉末,包括有:硝酸鉀、硫酸鉀、硫酸銅、硫酸鈣、硫酸鋁鉀(明礬)、硫酸亞鐵、氨基磺酸(鐵鏽清潔劑)、草酸、鉀基鈉(用嚟淨化金魚缸)、凝固粉、檸檬酸、二氧化碳、氫氧化鈉、水楊酸、硫酸鈉、硫磺粉、顏酸粉、大理石碎、碳酸鎂、酵母、碳酸銅、硫酸銅晶體、三氧化二鐵(暖包用)、銅、氧化鋅、醋酸鈉 和 食用鹽。
D1解釋火棉可能在一間名為NU Magic的店舖購買,實體店已經執咗,用作表演魔術,煙霧餅在淘寶買,影相時做煙霧效果,其他物品在藥房、家品店、化工原料舖購買,有啲係隨科學雜誌贈送,全部用作做實驗,為興趣而收藏,化學知識係自學得來,無其他人參與,無攞過任何物品參與當時社運,同意某些化學品係有毒性,但做實驗過程從來無發生過意外,本來全部都係放在家中,已應多年無用過,因家人叫清理,所以在2019年11月尾搬到迷你倉,這些物品存放在迷你倉亦不會發生爆炸。
[16:19] 播完,控方表示仲有兩條CCTV片段,一段錄音,各長約15分鐘,今日未能完成,要留待下一日。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3日14:30同庭再訊,確認下星期的審訊日期係14日上午,15及16日全日,17日下午。辯方表示對進展樂觀。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播放D1的錄影會面(VRI)片段,由毒品調查科第三隊警員4980和9868進行,長約一個半小時。在警誡下D1同意不用律師在場可以進行,內容是警方在迷你倉檢取多種化學物品,對D1作出查問,會面開始約半小時後,有警員通知D1有律師到咗,D1表示不用見律師,可以繼續。
查問內容係針對檢取的一舊火棉、10個煙霧餅、14樽化學品、和21包化學粉末,包括有:硝酸鉀、硫酸鉀、硫酸銅、硫酸鈣、硫酸鋁鉀(明礬)、硫酸亞鐵、氨基磺酸(鐵鏽清潔劑)、草酸、鉀基鈉(用嚟淨化金魚缸)、凝固粉、檸檬酸、二氧化碳、氫氧化鈉、水楊酸、硫酸鈉、硫磺粉、顏酸粉、大理石碎、碳酸鎂、酵母、碳酸銅、硫酸銅晶體、三氧化二鐵(暖包用)、銅、氧化鋅、醋酸鈉 和 食用鹽。
D1解釋火棉可能在一間名為NU Magic的店舖購買,實體店已經執咗,用作表演魔術,煙霧餅在淘寶買,影相時做煙霧效果,其他物品在藥房、家品店、化工原料舖購買,有啲係隨科學雜誌贈送,全部用作做實驗,為興趣而收藏,化學知識係自學得來,無其他人參與,無攞過任何物品參與當時社運,同意某些化學品係有毒性,但做實驗過程從來無發生過意外,本來全部都係放在家中,已應多年無用過,因家人叫清理,所以在2019年11月尾搬到迷你倉,這些物品存放在迷你倉亦不會發生爆炸。
[16:19] 播完,控方表示仲有兩條CCTV片段,一段錄音,各長約15分鐘,今日未能完成,要留待下一日。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3日14:30同庭再訊,確認下星期的審訊日期係14日上午,15及16日全日,17日下午。辯方表示對進展樂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以下連結記載了本案的背景、(控辯雙方)證人作供、中段陳詞(只限於D7李(28)方)和控方回應(此前是較精簡版本)的重點,如有錯誤望見諒並指正🙏🏻
最後感謝所有前來旁聽的人🥲
https://telegra.ph/審訊紀錄-06-02
#李志豪裁判官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此為補充內容,非即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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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連結記載了本案的背景、(控辯雙方)證人作供、中段陳詞(只限於D7李(28)方)和控方回應(此前是較精簡版本)的重點,如有錯誤望見諒並指正🙏🏻
最後感謝所有前來旁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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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傳召 PW19 警長5132 作供
🔹控方主問
PW19與PTU D1,D3,D4小隊,於18日2245時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黃格的南面,觀察到示威者裝束多為黑衫黑褲;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以木板阻攔警方並投燃燒彈。
18日約2326時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多人北逃跑,於匯豐銀行對出行車路協助另一同事制服了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19不記得其裝束,其後將該男子帶到匯豐銀行外交由其他同事跟進。
19日約0100時 PW19 收新到指示,由於油麻地站A1出口附近有多人被制服,他的小隊需要到場協助移送該些被捕人士至寶寧大廈外即將設置臨時羈留區。
PW19 的小隊共移送了50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本案的D1,4,5,6,7,8,9,11,所有被捕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都需要錄影記錄及登記。
林官:D1,4,5,6,7,8,9,11係由A1出口附近定等候區移送至臨時羈留區?
PW19 :A1出口附近
林官:是否知道有等候區?
PW19 :知道有等待區,但由於等候區不是如臨時羈留區般有橙帶劃開,所以並不知確切位置。
🔸辯方盤問
盤問下PW19確認以下事情
- 超過100名被捕人士在移送到臨時羈留區前分佈於油麻地站A1出口一帶,包括A1出口的四周 及 寶寧大廈附近的巷1、安利大廈附近的巷2等小巷。
- 移送前各被捕人士由其他同事看管,狀態不一,有啲坐低;有啲企起身;有啲正被搜身;有啲純粹等候。
- 直到移送D1,4,5,6,7,8,9,11先首度接觸佢哋,因此亦不知道呢8名被告被移送之前 喺邊/做過乜/被誰/因乜事被警方截停或制服,亦無法講出8名被告當時所分佈位置。
D5及D11代表盤問
律師:主控階段講到示威者有防毒面具,之後亦講到因為現場放咗催淚煙,你係想表達啲咩?
PW19:無特別嘢想表達。
律師:係咪同防毒面具有關?
唔係。
律師:放咗催淚煙,即係現場充滿濃烈嘅催淚煙氣味?
PW19:我戴咗防毒面具,唔清楚。
D7代表盤問
律師:你當時戴防毒面具係為咗防避免吸入催淚煙影響觀察及判斷?
PW19:係為咗防止吸入催淚煙,吸入或會流眼水等,但觀察及判斷不一定有影響。
📌傳召 PW47 偵緝警員12691 甘炳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7當日隸屬刑事檢證隊B隊,負責係暴動現場檢證支援
19年11月19日0455時至0510時PW47 連同隊員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間臨時羈留區提取咗45名被捕人士,包括本案的11名被告,之後以巴士押送至黃大仙警察。
過程中被捕人士的隨身物由自己拎返,返到警署後將45名被告人士見值日官。
🔸辯方盤問
D8代表:被捕人士自己拎隨身物品?咁膠手銬有無除到?
PW47:無
辯方無其他盤問,控方無覆問。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控方下星期會將會再傳召多3名匿名警員作供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0/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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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19 警長5132 作供
🔹控方主問
PW19與PTU D1,D3,D4小隊,於18日2245時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黃格的南面,觀察到示威者裝束多為黑衫黑褲;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以木板阻攔警方並投燃燒彈。
18日約2326時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多人北逃跑,於匯豐銀行對出行車路協助另一同事制服了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19不記得其裝束,其後將該男子帶到匯豐銀行外交由其他同事跟進。
19日約0100時 PW19 收新到指示,由於油麻地站A1出口附近有多人被制服,他的小隊需要到場協助移送該些被捕人士至寶寧大廈外即將設置臨時羈留區。
PW19 的小隊共移送了50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本案的D1,4,5,6,7,8,9,11,所有被捕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都需要錄影記錄及登記。
林官:D1,4,5,6,7,8,9,11係由A1出口附近定等候區移送至臨時羈留區?
PW19 :A1出口附近
林官:是否知道有等候區?
PW19 :知道有等待區,但由於等候區不是如臨時羈留區般有橙帶劃開,所以並不知確切位置。
🔸辯方盤問
盤問下PW19確認以下事情
- 超過100名被捕人士在移送到臨時羈留區前分佈於油麻地站A1出口一帶,包括A1出口的四周 及 寶寧大廈附近的巷1、安利大廈附近的巷2等小巷。
- 移送前各被捕人士由其他同事看管,狀態不一,有啲坐低;有啲企起身;有啲正被搜身;有啲純粹等候。
- 直到移送D1,4,5,6,7,8,9,11先首度接觸佢哋,因此亦不知道呢8名被告被移送之前 喺邊/做過乜/被誰/因乜事被警方截停或制服,亦無法講出8名被告當時所分佈位置。
D5及D11代表盤問
律師:主控階段講到示威者有防毒面具,之後亦講到因為現場放咗催淚煙,你係想表達啲咩?
PW19:無特別嘢想表達。
律師:係咪同防毒面具有關?
唔係。
律師:放咗催淚煙,即係現場充滿濃烈嘅催淚煙氣味?
PW19:我戴咗防毒面具,唔清楚。
D7代表盤問
律師:你當時戴防毒面具係為咗防避免吸入催淚煙影響觀察及判斷?
PW19:係為咗防止吸入催淚煙,吸入或會流眼水等,但觀察及判斷不一定有影響。
📌傳召 PW47 偵緝警員12691 甘炳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7當日隸屬刑事檢證隊B隊,負責係暴動現場檢證支援
19年11月19日0455時至0510時PW47 連同隊員於彌敦道窩打老道間臨時羈留區提取咗45名被捕人士,包括本案的11名被告,之後以巴士押送至黃大仙警察。
過程中被捕人士的隨身物由自己拎返,返到警署後將45名被告人士見值日官。
🔸辯方盤問
D8代表:被捕人士自己拎隨身物品?咁膠手銬有無除到?
PW47:無
辯方無其他盤問,控方無覆問。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控方下星期會將會再傳召多3名匿名警員作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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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5/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梁(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30旺角;;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於2022年5月20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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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7/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4/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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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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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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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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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5/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梁(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30旺角;;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於2022年5月20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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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7/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4/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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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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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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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李(28)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近兩年半,一名測量員今(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襲警、抗拒警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共3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年6月13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等。
(摘自 明報 2022.4.27)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警員9935,抗拒正當執行任務的警員9935及警員9019,以及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準備好答辯。被告將會搵當值律師代表。被告申請押後6星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按:一庭保安指示警員可坐記者席,而旁聽席只有數人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李(28)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近兩年半,一名測量員今(2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襲警、抗拒警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共3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年6月13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等。
(摘自 明報 2022.4.27)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警員9935,抗拒正當執行任務的警員9935及警員9019,以及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準備好答辯。被告將會搵當值律師代表。被告申請押後6星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按:一庭保安指示警員可坐記者席,而旁聽席只有數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7/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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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的補充:
控方公允地指出控方片段不能顯示現場有地方被噴漆破壞。(與控罪4相關)
📌辯方的補充:
*D1是何(23),D2是符(23),D4是郭(21),D6是張(24)和D7是李(28)
D1:
1:控方沒有證供指D1在現場做過何事和在何時到達現場,他可能是剛剛到達。即使他身在現場,由於該處附近有住宅和大廈,D1當時可能是約朋友;D1可能亦是參加合法遊行和集會,因為"荃葵青遊行"是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而且涉案時間仍處於不反對通知書的指明時間。
2:楊屋道的西行線是合法遊行路線,即使警方在18:37時或以前有發出警告,但他未必看到,因此他可能還以為現場是合法遊行。
3:D1在示威者的較後方被截停,他未必有參與前排的事件。辯方指終審法院在 FACC6/2021 案中指出身在現場不等於有參與暴動/非法集結;本案沒有證據指D1曾在現場做出任何姿勢,與示威者溝通,起哄和叫口號鼓勵他人;即使D1身上有裝備,它們都是防具和保護物品,D1可能因怕現場有突發事件而戴上;控方的片段看不到D1有戴上防毒面具,警員的書面口供也從沒提及;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指出有一些(共9項)物品可以用以推論被告是暴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例如防毒面具,武器,無綠電等,但D1是一項物品都沒有;即使D1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但這些是出街衣裝,或是參加合法遊行的示威者的衣著;即使D1當時有逃跑,但這不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4:有關PW3報稱受襲的情況,可是PW2在作供時沒有提及D1當時曾有站立和撞PW3,辯方指這不知道誰的證供是事實,甚至乎有人沒有將事實道出。
5:當時D1可謂手無寸鐵,只有腳部郁動,辯方指PW3其實不必用警棍控制D1,他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故D1當時的行為可能是想逃跑自衛。
D2和D6:
1:本案不能確定D2及D6的被捕時間和地點有出現非法集結,即使他們被捕位置的前方有出現非法集結,但本案沒有證據指他們何時到達現場。
2:當警方驅散示威者時,似乎現場已沒有非法集結,即使以前在如心廣場一帶有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不能靈活無限地補充非法集結延伸至數百米的地方,這樣會對被告不公。
3:辯方認為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在 DCCC460/2021 案中如何應用FACC6/2021有參考性(見判詞第107至114段)。
4:當時示威者向後跑,故即使D2有向前作勢攻擊PW5,這不等於D2有參與非法集結,一個人的行為不是非法集結。
5:警方在18:37時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若D2和D6當時即時聽話乖乖離開卻被捕,似乎對他們並不公平。
D4:
1:辯方指在 HCMA368/2020 案中,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指出了法庭應如何處理辨認被告和相關的環境證據。控方片段顯示警員在東行線處理D4,但警員指他們在西行線處理D4,辯方指法庭在處理辨認時亦應考慮證人的作供後才考慮片段;辯方指片段中人是有手套,但警員作供時提及D4當時沒有手套,故辯方認為客觀證據與證人的供詞有差。
2:從證物鏈看的話,PW14和PW15在2022年6月8日下的兩份口供紙都是有他們的聲明和簽署,卻在內容上有不少的反差,此外他們亦沒有在新的口供紙上寫明是補充之前的內容。
3:辯方認為法庭應先考慮D4的被捕位置後才考慮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此外,本案並不知道D4在現場做過何事和她是否知道現場的情況。
D7:
1:辯方指本案不知道D7何時出現在現場;亦不知道他是否知悉現場有非法集結和聽到警方的警告;即使他身在現場,並不等於鼓勵他人。
2:辯方認為時任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在 DCCC871/2019 案的裁決對本案有參考價值,特別是A18,A20和A21的不成立裁決。這3位被告的裝束與D7相似,亦同樣地不知道他們是在何時出現在被捕位置和做過何事。
3:辯方指拘捕D7的警員不知所蹤,D7管有的雷射筆可能是有innocent purpose(無辜的目的)。
=============
本案暫訂在2022年7月28日14:30裁決。(7月27日更新:裁決日更改為2022年8月24日14:30)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38
(辛苦各位手足了,D2符也頗精神🥲)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7/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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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的補充:
控方公允地指出控方片段不能顯示現場有地方被噴漆破壞。(與控罪4相關)
📌辯方的補充:
*D1是何(23),D2是符(23),D4是郭(21),D6是張(24)和D7是李(28)
D1:
1:控方沒有證供指D1在現場做過何事和在何時到達現場,他可能是剛剛到達。即使他身在現場,由於該處附近有住宅和大廈,D1當時可能是約朋友;D1可能亦是參加合法遊行和集會,因為"荃葵青遊行"是獲批不反對通知書,而且涉案時間仍處於不反對通知書的指明時間。
2:楊屋道的西行線是合法遊行路線,即使警方在18:37時或以前有發出警告,但他未必看到,因此他可能還以為現場是合法遊行。
3:D1在示威者的較後方被截停,他未必有參與前排的事件。辯方指終審法院在 FACC6/2021 案中指出身在現場不等於有參與暴動/非法集結;本案沒有證據指D1曾在現場做出任何姿勢,與示威者溝通,起哄和叫口號鼓勵他人;即使D1身上有裝備,它們都是防具和保護物品,D1可能因怕現場有突發事件而戴上;控方的片段看不到D1有戴上防毒面具,警員的書面口供也從沒提及;終審法院在FACC6/2021案中指出有一些(共9項)物品可以用以推論被告是暴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例如防毒面具,武器,無綠電等,但D1是一項物品都沒有;即使D1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但這些是出街衣裝,或是參加合法遊行的示威者的衣著;即使D1當時有逃跑,但這不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4:有關PW3報稱受襲的情況,可是PW2在作供時沒有提及D1當時曾有站立和撞PW3,辯方指這不知道誰的證供是事實,甚至乎有人沒有將事實道出。
5:當時D1可謂手無寸鐵,只有腳部郁動,辯方指PW3其實不必用警棍控制D1,他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故D1當時的行為可能是想逃跑自衛。
D2和D6:
1:本案不能確定D2及D6的被捕時間和地點有出現非法集結,即使他們被捕位置的前方有出現非法集結,但本案沒有證據指他們何時到達現場。
2:當警方驅散示威者時,似乎現場已沒有非法集結,即使以前在如心廣場一帶有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不能靈活無限地補充非法集結延伸至數百米的地方,這樣會對被告不公。
3:辯方認為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在 DCCC460/2021 案中如何應用FACC6/2021有參考性(見判詞第107至114段)。
4:當時示威者向後跑,故即使D2有向前作勢攻擊PW5,這不等於D2有參與非法集結,一個人的行為不是非法集結。
5:警方在18:37時有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若D2和D6當時即時聽話乖乖離開卻被捕,似乎對他們並不公平。
D4:
1:辯方指在 HCMA368/2020 案中,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指出了法庭應如何處理辨認被告和相關的環境證據。控方片段顯示警員在東行線處理D4,但警員指他們在西行線處理D4,辯方指法庭在處理辨認時亦應考慮證人的作供後才考慮片段;辯方指片段中人是有手套,但警員作供時提及D4當時沒有手套,故辯方認為客觀證據與證人的供詞有差。
2:從證物鏈看的話,PW14和PW15在2022年6月8日下的兩份口供紙都是有他們的聲明和簽署,卻在內容上有不少的反差,此外他們亦沒有在新的口供紙上寫明是補充之前的內容。
3:辯方認為法庭應先考慮D4的被捕位置後才考慮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此外,本案並不知道D4在現場做過何事和她是否知道現場的情況。
D7:
1:辯方指本案不知道D7何時出現在現場;亦不知道他是否知悉現場有非法集結和聽到警方的警告;即使他身在現場,並不等於鼓勵他人。
2:辯方認為時任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在 DCCC871/2019 案的裁決對本案有參考價值,特別是A18,A20和A21的不成立裁決。這3位被告的裝束與D7相似,亦同樣地不知道他們是在何時出現在被捕位置和做過何事。
3:辯方指拘捕D7的警員不知所蹤,D7管有的雷射筆可能是有innocent purpose(無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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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暫訂在2022年7月28日14:30裁決。(7月27日更新:裁決日更改為2022年8月24日14:30)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638
(辛苦各位手足了,D2符也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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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今日已處理PW12警員20964林祥和PW14警員24671吳浩武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制伏A4和A5有關。
至於有2位與A4和A5相關的警員,辯方打算用承認事實處理,故未必需要傳召該名證人。
控方表示今日只準備了有關A4和A5的證人,故向法庭建議給予下午的時間予部分辯方大律師與他們商討一個更充足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續審(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今日已處理PW12警員20964林祥和PW14警員24671吳浩武的作供,他們的證供與制伏A4和A5有關。
至於有2位與A4和A5相關的警員,辯方打算用承認事實處理,故未必需要傳召該名證人。
控方表示今日只準備了有關A4和A5的證人,故向法庭建議給予下午的時間予部分辯方大律師與他們商討一個更充足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5/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14:30 廣播
14:35 開庭
預備傳照證人
15:00-16:00 休庭
16:15 開庭
證人作供
17:00 散庭
(被告與旁聽師揮手道別)
押後至6月14日10:0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杜麗冰法官
#審訊 [5/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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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14:30 廣播
14:35 開庭
預備傳照證人
15:00-16:00 休庭
16:15 開庭
證人作供
17:00 散庭
(被告與旁聽師揮手道別)
押後至6月14日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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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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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4/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52] 開庭
控方打算播出在壁屋的兩段約15分鐘的CCTV,分別係在囚一邊和探訪一邊,片段沒有聲音,先邀請法官留意控方的截圖,對D2 & D3的衣著的描述,拘捕兩人時在兩人家中搜出的衣物作對比;探訪片段完結時某人先起身,餘下兩人對話,根據時間紀錄,從而在隨後的錄音作對比,錄音謄本中的某些段落被遮蓋,是不需要法庭考慮,D2對部份謄本有爭議。
探訪人士一邊的片段,播放到最尾幾秒,控方指D3先起身。
[16:01] 控辯商議後同意修改第一份承認事實中,警方撮取瀏覽記錄和制作截圖的日期,D1~D3同意。
播出約15分鐘的錄音,錄音中聽到有人叫人删除Gmail, iCloud & IG 紀錄。控方指最後一段係D3起身後,餘下D1 & D2 的對話,要靠法官記住D2的聲音,再去推斷之前的聲音是誰,法官指法庭不是辨別聲音的專家。
控方表示就錄音謄本要索取指示作少許修訂,明天可以確定,明天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辯方稱將沒有中段陳辭,如果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可以開始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再訊(只開上午),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4/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52] 開庭
控方打算播出在壁屋的兩段約15分鐘的CCTV,分別係在囚一邊和探訪一邊,片段沒有聲音,先邀請法官留意控方的截圖,對D2 & D3的衣著的描述,拘捕兩人時在兩人家中搜出的衣物作對比;探訪片段完結時某人先起身,餘下兩人對話,根據時間紀錄,從而在隨後的錄音作對比,錄音謄本中的某些段落被遮蓋,是不需要法庭考慮,D2對部份謄本有爭議。
探訪人士一邊的片段,播放到最尾幾秒,控方指D3先起身。
[16:01] 控辯商議後同意修改第一份承認事實中,警方撮取瀏覽記錄和制作截圖的日期,D1~D3同意。
播出約15分鐘的錄音,錄音中聽到有人叫人删除Gmail, iCloud & IG 紀錄。控方指最後一段係D3起身後,餘下D1 & D2 的對話,要靠法官記住D2的聲音,再去推斷之前的聲音是誰,法官指法庭不是辨別聲音的專家。
控方表示就錄音謄本要索取指示作少許修訂,明天可以確定,明天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辯方稱將沒有中段陳辭,如果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可以開始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再訊(只開上午),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