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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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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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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葉(21) #宣布判決 (#10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5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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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22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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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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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被告上月檢驗武漢肺炎結果呈陽性及扣押所封關多番押後提堂,今日再一次因疫情鎖倉被告未能出庭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葉(21) #1005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與曾(21)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在2021年7月2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8月5日判處上訴人6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49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01
=============
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在上訴時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呈交任何陳詞或文件,只簽署了列印了以下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即:

1: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
2:若干證據不適當地獲接納或拒絕接納
3:無證據或無足夠證據作為定罪根據。

討論:

法庭指出原審裁判官在針對上訴人管有涉案雷射筆時的意圖方面的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當時有約1000人規模的示威活動在黃大仙龍翔道、睦鄰街、沙田坳道一帶的主要幹道和行人路發生,示威活動維持了幾個小時,有人用雜物堵路、掟磚、汽油彈、多次發射雷射光,對警方進行攻擊。而當上訴人出現現場時,警員仍有需要設立防線的工作,仍未完成有關的行動。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在錄取會面記錄時時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21:00許開始與曾(21)在慈雲山出發,其後行經新蒲崗、土瓜灣、和黃埔後打算返回家時被警員截停,那時已是凌晨時分。

原審裁判官認為示威活動約於晚上8時發生,約有1000人,規模不小,在示威活動如上所述般嚴峻的背景情況之下,顧及上訴人被拘捕時距離示威活動的位置不遠和他出發的時間,上訴人必然知道黃大仙有示威活動發生,而雷射筆不會是一般人和女朋友外出的時候需要隨便帶著的。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承認他當時右前褲袋內黑色的口罩屬於他,當時還未有疫情發生而需要佩戴口罩;上訴人亦沒有爭議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和行裝;上訴人亦沒有爭議PW4的專家意見。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上訴人與當時示威活動有關連;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出傷害他人的用途。

法庭指本案沒有可證明所須意圖的直接證供,故須考慮整體證據以決定上訴人管有該鐳射筆的不法意圖是否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而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以及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的反應等。

法庭在審視原審裁判官在本案的分析和結論後,認為她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亦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061&currpage=T
=============
註:本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堂
#1118佐敦

D3: 黃(16) 🔴已還押22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D3及D10 於2月28日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需要還押,練官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12日作求情。D3因年輕須另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及須在3星期後3月21日提訊確認報告。

辯方D3律師今日指因疫情影響,索取之報告要在3月28日才得到。練官同意唯有押後確認報告並重申其一般做法是等待審訊完結全部人一併判刑。

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000於區域法院同一法庭再訊,🔴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開庭前母親知悉報告要等到3月28日,又要押後,抱怨兒已認罪還押多時,還押日子如判院舍不可扣除,還押至今也不能探訪一度激動流淚😢曾走到欄外,手足見到也忍不住低頭抽泣,律師需帶父母離庭冷靜一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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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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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1
2022.03.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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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張(25) #續審 [7/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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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提堂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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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提堂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於本年2月14日已收到並看過辯方的專家報告,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但保留對辯方專家證人的盤問權利,如有需要傳召,最遲會於5月25日前通知法庭及辯方。辯方希望將審期定於8星期後的星期四、五,因為辯方專家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已有一些診症預約,星期一至三都需要診症。

控方有3名證人,庭上提交新的證人列表,3名證人為列表上的1-3,全都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或招認,預計審期需時兩天。辯方呈上一份本年1月19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辯方會爭議證人現場觀察。

法庭為案件預留3天審期,將於6月15-17日進行中文審訊,因控方7月初至8月中有其他案件要處理,預計本案要到8月中裁決。如有新的同意事實,需於6月1日前存檔於法庭。 今天沒有處理控罪(2)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5至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7/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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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提要:
傳召到第四位證人時,辯方反對其證人的專家身份,所以今庭處理。

一、控方陳詞:
控方提供兩份典籍以討論專家證人的資格,四個基本原則主要提及證供相關性、專業性、證人專業資格及是否需由法官得到協助。又提出六大範疇考慮其證供可信性,如學歷、第一手資料等。

二、辯方陳詞
吳大律師反對該控方證人證供呈堂,主要因為她沒有互聯網術語的資格、訓練及經驗,所以不應是一位「專家證人」,若是普通警員證人身份,其說法或加入個人偏見以配合檢控。在撇除其專家身分下,證人只有一些對句子前文後理的理解,這些都是普通法庭可以作出判斷,不需證人。


📌 傳召第四位證人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總督察 陳慧思
陳證人讀出自己的證人供詞以解釋自己的相關資歷。她提及自己由2006年起加入警隊的升職史,以及簡介當中三個受訓課程的內容:(1)網上情報搜集課程、(2)互聯網及網絡調查課程網絡、(3)網絡數據分析。

另外,在2019年社運期間,她及隊員有進行網上巡邏,調查及發現「連登」、「高登」、「Telegram」等平台常被用人發佈煽動訊息。期間她們發現約1萬3千條煽動訊息,隊員會整理及製作列表以讓陳證人分析。陳證人有分析當中不同術語,亦有為其他人撰寫術語的證人口供,僅未曾被傳召作專家證人。

在吳律師盤問下,陳證人的大學及碩士學位分別是應用生物學及公益管理,她未有接受任何Linguistic的學術訓練。 吳律師指出她及隊員在網上作出初步資料篩選時僅憑常識,而所謂受過的訓練則同「術語分析」無關,而證人回應指坊間沒有機構提供專業的網上術語訓練,所以她及隊員沒有接受訓練。

11:45 突然小休,12:10 再續。

12:30 繼續辯方盤問。12:54 休庭,14:30 再訊。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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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張(59-6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今日聲援表]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7/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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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開庭

~內容後補~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沒有辯方證人及選擇不自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需於8/4或之前呈上書面陳詞給予法庭存檔及控方。

4:10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2號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D1:黃(59)
D2:張(61)

(1)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於2020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發布陳述及海報和營辦武術班,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大圍金獅花園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劍、三把開山刀及一把斧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大圍金獅花園某單位内,管有槍械,即兩支弩,而你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4)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新港城某單位内,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開山刀及一把斧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2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馬鞍山新港城某單位内,管有槍械,即五支弩,而你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2人庭上有律師代表。控方反對2人保釋,辯方陳詞並提出一系列保釋條件。羅主任裁判官經考慮後,拒絕2人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再提堂。

D2放棄8天保釋覆核,還押至5月19日再訊。D1則保留8天保釋覆核申請,將於3月29日再次提堂申請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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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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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2
2022.03.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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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18)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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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李(18)
(🛑曾還柙1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 #梁嘉琪裁判官 席前受審,經審訊後於2021年5月4日被裁定罪成並還押監房看管,其後於5月18日被判處更生中心。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44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4

———————————————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及定罪上訴申請,需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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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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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3
2022.03.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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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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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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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6/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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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即 時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鍾明新裁判官
🕤09:30
👤盧,盧(33-59) #新案件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今日聲援表]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 [6/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及辯方大律師今早並未到庭,控方已聯絡辯方,得悉辯方誤會現時任何法庭案件都暫不需要處理,而辯方法律代表蕭大律師現已離開香港。法庭了解被告及蕭大律師因誤解而未出庭,並非故意。 法庭及控方都未收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施祖堯指即使法庭程序延期,書面結案陳詞也應該按照期限呈交,因蕭大律師五月初才會回港,法庭重新安排辯方於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5月18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有關日期會另行通知辯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11001黃大仙
#新案件

D1: 盧(50)
D2: 盧(33)

控罪:侮辱國旗
違反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號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
二人同被控於2021年10月1日,在九龍橫頭磡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20支國旗。

案件背景 (摘自2021年10月15日警方記者會):
警方於去年10月初接獲報案,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痕跡。在翌日,警方於慈雲山毓華街亦發現有11枝中國國旗被人割破及拋到地上。

重案組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紀錄及根據市民資料,相信有2名男子一同犯案。暫時調查得知2名男子相識,而警方會繼續追緝另一名年約30歲涉案男子下落,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

D1本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建議被告委派當值律師代表。D2有律師代表。

控方透露除侮辱國旗罪外,不排除加控D1其他控罪。

🛑D2認罪🛑 庭上讀出承認案情。

D1今日有保釋申請,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其保釋。

二人需還押至4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將處理D1答辯及D2判刑。

D1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4月1日1430時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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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關係,被告今天未有到庭。

案件押後至4月4日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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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4
2022.03.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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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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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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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17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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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被告出庭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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