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
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
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古思堯(7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古思堯(7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 - - - - - - - - - - -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5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4]
[2022.03.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8) #進度報告 (#20200308大埔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7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21:55更新)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4]
[2022.03.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38) #進度報告 (#20200308大埔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7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21:55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曾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危險駕駛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以下摘自 爆炸頭FB)
(1)控罪指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2)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官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辯方今日表示但因疫情仍未能取得背景報告,今日取指示後希望押後待取得報告再作判刑,並向法庭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以之前原條件保䆁✅同時提醒被告控罪二是公安條例第33條,被告應該知道批准保釋不代表判刑意向。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嚴官指明除被告身體不適外,無論是否索取到背景報告也需出庭作判刑,辯方律師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7北角 #判刑
👤胡/網媒記者(44)🛑曾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危險駕駛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以下摘自 爆炸頭FB)
(1)控罪指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2)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30分,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鋪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一條約120厘米長銀色鐵通。
———————————-
被告在答辯時不認罪,嚴官原已安排審期,其後被告在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改認罪,法庭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辯方今日表示但因疫情仍未能取得背景報告,今日取指示後希望押後待取得報告再作判刑,並向法庭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以之前原條件保䆁✅同時提醒被告控罪二是公安條例第33條,被告應該知道批准保釋不代表判刑意向。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嚴官指明除被告身體不適外,無論是否索取到背景報告也需出庭作判刑,辯方律師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 ,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病,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 ,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病,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被告還押染病仍未康復,今日未能出庭,案件需要一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 ,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病,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 ,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病,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被告還押染病仍未康復,今日未能出庭,案件需要一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
🔸D3及D4今日缺席
D3代表指因還押染病未被帶出庭希望申請押後。另D4也因染疫未能出庭。D5代表庭上指被告之前染疫未能前去報到,在2月28日去信通知法庭,現在已經痊愈。
控方指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但疫情影響未能交各被告。要求押後轉介,辯方不反對押後。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亦放棄8天覆核。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4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及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轉介文件
👥6位被告(20-61)
D1:張(25) 🔴已還押逾2個月
D2:容(32) 🔴已還押逾2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2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1月25日六人首次提堂申請保釋時,法庭只批准D4及D5保釋。
=============
🔸D3及D4今日缺席
D3代表指因還押染病未被帶出庭希望申請押後。另D4也因染疫未能出庭。D5代表庭上指被告之前染疫未能前去報到,在2月28日去信通知法庭,現在已經痊愈。
控方指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但疫情影響未能交各被告。要求押後轉介,辯方不反對押後。
D1-D2及D6沒有申請保釋,亦放棄8天覆核。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4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D1-D3及D6需繼續還押
✅D4及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楊(21) #網上言論
🛑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上訴人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在2021年11月8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11月24日被判處上訴人7.5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72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2
=============
判決書簡要:
上訴方針對刑罰上訴提出了兩項理由,可概括為: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和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
2: 判刑明顯過重
針對理由1:
1:針對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法庭同意答辯方(律政司)所指:本案PW2及PW3在作供時已表示當時因本案圖片而受驚,而PW4亦因認為事件嚴重因而通知了上級及學院;加上PW2在與自己親身和同學就本案圖片的商討中能得悉同學的感受並與他本人的感受作出比較,這並不是傳聞證供。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
2:針對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犯案手法是經過思量、計劃」的結論是可從他在拍攝涉案貨單時採取的手法,和後來加上的字句 (「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中得出;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為了在短時間內讓該數目眾多的粉絲見到,達致威脅訊息於短時間內被傳送到學警之目的」是基於上訴人偏要使用他的IG公開帳戶 (他有私人帳戶) 發佈有關之圖片以達到目的;原審裁判官並不是以上訴人的IG公開帳戶是他追蹤者或朋友數目「數目最多」的基礎作量刑,而是以「數目眾多」的基礎作量刑。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
3:針對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是就上訴人刑事恐嚇行為所會帶來的影響作判斷。由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在公開帳戶發放本案圖片,有機會被其他人閱讀,因此可以考慮本案在公眾層面上的影響。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上訴人面對控罪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針對理由2:
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
1:上訴方引用的HCMA1060/2007案和HCMA126/2015案的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嚴重。這是因為上訴人威脅的對象是案發時正在受訓的學警,是整個類別的人士,並非個別和單一人士。此外,本案案發時的背景適逢出現多項大型社會運動事件,上訴人亦在錄影會面時亦曾表明自己當時是對警員不滿,認為警員濫捕。因此上訴人的作為並不是因為在現場受其他人激發而作出,而是有目的地向學警作出。
2:法庭是普遍認為此控罪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是以即時監禁懲處;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在判刑前亦已小心考慮過控罪、案情、書面求情陳詞和文件、及背景報告內容;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需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案情之嚴重性和收阻嚇作用,以9個月監禁作起點沒有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例外情況可判處緩刑,這沒有出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年輕、初犯,他向學警致歉以示其悔意,他重犯機會不算高下,酌情扣減1.5個月監禁的刑罰,做法寬容。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刑罰的上訴申請,上訴人需完成7.5個月(7個月15天)監禁的刑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924&currpage=T
=============
註:本案原定在2022年3月4日開庭處理上訴,唯因疫情關係改以書面方式處理。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楊(21) #網上言論
🛑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上訴人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劉綺雲在2021年11月8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11月24日被判處上訴人7.5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72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2
=============
判決書簡要:
上訴方針對刑罰上訴提出了兩項理由,可概括為:
1: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和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
2: 判刑明顯過重
針對理由1:
1:針對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法庭同意答辯方(律政司)所指:本案PW2及PW3在作供時已表示當時因本案圖片而受驚,而PW4亦因認為事件嚴重因而通知了上級及學院;加上PW2在與自己親身和同學就本案圖片的商討中能得悉同學的感受並與他本人的感受作出比較,這並不是傳聞證供。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傳聞證供。
2:針對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犯案手法是經過思量、計劃」的結論是可從他在拍攝涉案貨單時採取的手法,和後來加上的字句 (「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 中得出;原審裁判官形容上訴人「為了在短時間內讓該數目眾多的粉絲見到,達致威脅訊息於短時間內被傳送到學警之目的」是基於上訴人偏要使用他的IG公開帳戶 (他有私人帳戶) 發佈有關之圖片以達到目的;原審裁判官並不是以上訴人的IG公開帳戶是他追蹤者或朋友數目「數目最多」的基礎作量刑,而是以「數目眾多」的基礎作量刑。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不當地理解或演繹證據。
3:針對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本案控罪的事實基礎,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是就上訴人刑事恐嚇行為所會帶來的影響作判斷。由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在公開帳戶發放本案圖片,有機會被其他人閱讀,因此可以考慮本案在公眾層面上的影響。因此原審裁判官沒有錯誤地考慮了超出了上訴人面對控罪的事實基礎。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針對理由2:
法庭同意答辯方所指:
1:上訴方引用的HCMA1060/2007案和HCMA126/2015案的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嚴重。這是因為上訴人威脅的對象是案發時正在受訓的學警,是整個類別的人士,並非個別和單一人士。此外,本案案發時的背景適逢出現多項大型社會運動事件,上訴人亦在錄影會面時亦曾表明自己當時是對警員不滿,認為警員濫捕。因此上訴人的作為並不是因為在現場受其他人激發而作出,而是有目的地向學警作出。
2:法庭是普遍認為此控罪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是以即時監禁懲處;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在判刑前亦已小心考慮過控罪、案情、書面求情陳詞和文件、及背景報告內容;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需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案情之嚴重性和收阻嚇作用,以9個月監禁作起點沒有明顯過重;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亦沒有任何特別例外情況可判處緩刑,這沒有出錯;原審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年輕、初犯,他向學警致歉以示其悔意,他重犯機會不算高下,酌情扣減1.5個月監禁的刑罰,做法寬容。
基於上述,此理由不成立。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刑罰的上訴申請,上訴人需完成7.5個月(7個月15天)監禁的刑期。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924&currpage=T
=============
註:本案原定在2022年3月4日開庭處理上訴,唯因疫情關係改以書面方式處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5]
[2022.03.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1: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5]
[2022.03.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1: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 - - - - - - - - - - - -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近2個月
控罪:阻差辦公(已撤控), 襲警
詳情: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女警員57154蔡美詩;另被控於同日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被告另因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於去年12月被捕,另有一宗案發於去年6月的599G傳票案件。
----------------
辯方指被告於懲教署內染疫,今早未能出庭。
辯方有擔保申請,控方反對。案件另於現時政府防疫政策要求第六及第七天快速測試陰性才可出庭,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
辯方指未取得答辯指示,因此希望申請保釋,如果不批准保釋,希望24日當天於羈留室取指示。
辯方指上次3月2日提堂後,懲教處因疫情關係取消公務探訪。案情有很大爭議,亦難以取得指示。
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不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近2個月
控罪:阻差辦公(已撤控), 襲警
詳情: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女警員57154蔡美詩;另被控於同日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被告另因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於去年12月被捕,另有一宗案發於去年6月的599G傳票案件。
----------------
辯方指被告於懲教署內染疫,今早未能出庭。
辯方有擔保申請,控方反對。案件另於現時政府防疫政策要求第六及第七天快速測試陰性才可出庭,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
辯方指未取得答辯指示,因此希望申請保釋,如果不批准保釋,希望24日當天於羈留室取指示。
辯方指上次3月2日提堂後,懲教處因疫情關係取消公務探訪。案情有很大爭議,亦難以取得指示。
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不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7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6]
[2022.03.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蔡(36)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6]
[2022.03.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蔡(36)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背景:
被告開審前認罪,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08 開庭
10:27 傳召被告未獲回應,控方申請拘捕令,之後會獲准以一千元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背景:
被告開審前認罪,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08 開庭
10:27 傳召被告未獲回應,控方申請拘捕令,之後會獲准以一千元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①: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②: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③: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控罪④: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知甚麼原因今天未能出席應訊,由於今天已是第三次(3月3日及3月10日)出現此情況,裁判官要求控方致電懲教署查問有關情況
裁判官指被告罪行嚴重,涉及顯著公眾利益;但如今已多次不必要地押後案件,欠缺背景報告使裁判官難以量刑。裁判官有指是次情況下署長行使酌情權保護法庭人員及公眾的健康是可以理解;而要可能抱病的被告上庭,對被告是折磨之餘,法庭亦未能處理緊急醫療需要。相較下懲教有醫生好安全。
裁判官最終表示考慮這些因素後批准再進一步押後,但要求控方向懲教確認被告適合上庭的確實日期及其他詳情,稱應該不困難。
控方稱理解懲教未能交代確實日期,裁判官明言不理想,稱要確實日子同詳情先可以讓法庭決定到合適的押後期間。裁判官請控方請懲教至少交代一個預計日子。
10:06休庭
10:41 開庭
控方已聯絡懲教署,因被告身體狀況今天未能出庭,但拒絕透露預計適合上庭日期。
裁判官要求控方每日聯絡懲教要求交代被告情況。裁判官又指,如得知被告身體狀況適合出庭,控方應向法庭申請命令盡快上庭。
現階段預計押後8天至3月25日早上9:3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①: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②: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③: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控罪④: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知甚麼原因今天未能出席應訊,由於今天已是第三次(3月3日及3月10日)出現此情況,裁判官要求控方致電懲教署查問有關情況
裁判官指被告罪行嚴重,涉及顯著公眾利益;但如今已多次不必要地押後案件,欠缺背景報告使裁判官難以量刑。裁判官有指是次情況下署長行使酌情權保護法庭人員及公眾的健康是可以理解;而要可能抱病的被告上庭,對被告是折磨之餘,法庭亦未能處理緊急醫療需要。相較下懲教有醫生好安全。
裁判官最終表示考慮這些因素後批准再進一步押後,但要求控方向懲教確認被告適合上庭的確實日期及其他詳情,稱應該不困難。
控方稱理解懲教未能交代確實日期,裁判官明言不理想,稱要確實日子同詳情先可以讓法庭決定到合適的押後期間。裁判官請控方請懲教至少交代一個預計日子。
10:06休庭
10:41 開庭
控方已聯絡懲教署,因被告身體狀況今天未能出庭,但拒絕透露預計適合上庭日期。
裁判官要求控方每日聯絡懲教要求交代被告情況。裁判官又指,如得知被告身體狀況適合出庭,控方應向法庭申請命令盡快上庭。
現階段預計押後8天至3月25日早上9:3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9日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原定在今日(17) 09:30 進行8天保釋覆核,但被告未有出庭,抱歉聽唔到押後日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9日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原定在今日(17) 09:30 進行8天保釋覆核,但被告未有出庭,抱歉聽唔到押後日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蔡(3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2022年2月14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已完成 #不服定罪上訴 陳辭。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不服定罪上訴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94
———————————————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有自招嫌疑,但經過法官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從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犯罪。
法庭接納被告的上訴申請,被告定罪獲撤銷,即時釋放。💛💛
辯方向法庭表示希望申請訟費,法官要求辯方於3月24日前向法庭以書面形式存檔陳辭。
書面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1_2021.doc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蔡(3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2022年2月14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已完成 #不服定罪上訴 陳辭。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不服定罪上訴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94
———————————————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有自招嫌疑,但經過法官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從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犯罪。
法庭接納被告的上訴申請,被告定罪獲撤銷,即時釋放。💛💛
辯方向法庭表示希望申請訟費,法官要求辯方於3月24日前向法庭以書面形式存檔陳辭。
書面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1_2021.doc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7]
[2022.03.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判刑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宣布決定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李潤福,葉國良 串謀公職人員失當 #賣黑幫謀殺案料獲酬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7]
[2022.03.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判刑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宣布決定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李潤福,葉國良 串謀公職人員失當 #賣黑幫謀殺案料獲酬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