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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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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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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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1430開庭

控罪(1)檢控基礎
控方負責代表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到庭,解釋法官整個早上非常關注的控罪(1)檢控基礎。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指出,早上播放的片段1為俯視角度,即將播放的第2段影片為平面視角,將提供支持相關控罪的證據基礎。

第2段播放影片是時間標示為02:25:40至02:25:49的9秒片段,先以正常速度播放,然後再以 慢 速 播 放 數 次。畫面顯示,其中一名黑衣人曾向警員26719方向投擲一燃燒物(02:25:48)。劉大律師確認片中警員與燃燒物相距約15至20米, #林偉權法官 要求澄清對該警員有何人生安危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以相片冊內兩張相片作比對,指警署停車場內的22號車位燻黑,實為本案所涉及之燃燒物所造成,而事後在該位置亦發現有玻璃碎片。法官再次重申,要求控方現階段先清楚闡釋,縱火者所投擲之燃燒物所落位置,對該處任何人士(警員26719)帶來什麼人身安全風險。

#劉德澤 署理高級檢控官稱,燃燒物投擲目標為「明顯24小時有人」的警署,故此符合60(2)罔顧他人安危的控罪原則。 #林偉權法官 直指,庭上已播放的影像畫面無法證明控方論點,並提出疑問,除了22號車位外,在其他任何位置找到的玻璃碎片或焦黑處是否皆要「入佢數」(3名被告)?

辯方回應
辯方代表指,A1及A2只承認60(1)控罪,若然控方堅持以60(2)作控罪,則需要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案件管理
按今日審訊內容,除了不認罪的A3,A1及A2亦需要接受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將面對full trial),法官關注原訂的3日審期是否足夠。

主控指,目前證人列表上有5個證人(26719、1551、33922、34936、5517) ,爭議身分辨認的A3另要求增加3個證人(證物警員PC16482、DPC5517及曾檢驗A3衣物的專家證人)。證人供詞能否以65B方式呈堂尚未確定。

法官提醒,主控明天的開案陳詞須寫得更豐富完備,控辯雙方亦要清楚表明爭議點及同意事實,明天開庭前要收齊所有文件。

🌟「無論如何,聽日九點半,我要準時開庭。」

1532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7/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21個月,張,張,嚴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家田(24)🛑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許(24)🛑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處理合併程序,書記公佈合併案件後的被告次序

D1 黃
D2 吳
D3 張
D4 張
D5 嚴
D6 蘇
D7 彭
D8 蔡
D9 陳
D10 李家田
D11 賴
D12 鍾
D13 許

讀出修訂控罪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需時處理控罪文件夾,申請押後。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數名律師表示部分被告已還押接近2年時間,希望是次押後為最後一次押後。
D11辯方律師透露將否認全部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4/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8 李俊文(音) 作供
PW8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當日PW8負責為D7檢取證物。

案件將於明早 0930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審訊 [1/3]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被告終止聘用之前律師,新法律代表仍在商議中,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出庭,申請押後審訊。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關注被告多次更換法律代表,處理手法不理想,現批准押後案件,但指出這是最後一次批准押後(如原因相若)。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1日 14:30 開庭,被告屆時需向法庭報告委派律師進展,另預留 11月2日 14:30 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6/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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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開庭

證物光碟問題
控方開庭即表示影片光碟證物情況「無想像中咁簡單」,因每隻光碟證物中均有數段影片,須再檢示證物P114、P115、P116、P117(全屬警方片段),以再確認控辯雙方收到的光碟與法庭所紀錄無異。

法官解釋這是證物鏈問題,一般情況法庭會封存光碟作呈堂影片正本,再於庭上拆開封存播放光碟。而控辯雙方的則為工作版本,唯一擔憂是正本與工作版本有異。
辯方表示各辯方律師所收到的工作版本均有一些差異,如部份各自收到的SD卡內的影片數量有出入。

法官解釋這涉及「Duty of Disclosure」,不同的法律團體不應該收到不同的材料,並是確保各辯方收到相同材料是控方責任,現階段暫不深究原因,指控辯雙方應以hard disk P121為據確保各人影片版本無異。

A1、A4及A8 辯方大律師申請休庭,予控辯雙方於法庭內直接以P121對照各人版本。

法官表示先於早休期間向技術人員詢問有關做法是否可行,同時控辯雙方同意往後於庭上繼續使用工作版本。

- 1102 早休30分鐘 -

早休後 #李俊文法官 表示以上方法可行,提醒控辯雙方應一併處理所有證物問題,除以上警方片段外,包括P118、P119、P120的其他平台上的影片。

A2及A7辯方大律師表示會以P121為起步點,確保各人收到的材料數量及內容均“in line“。而即使出現預料之外的問題,現時審訊進度依然理想,申請押後至明日再訊。

法官認同證物問題應「一次過搞掂晒」,批准控辯雙方於今天餘下時間以法庭作會議室處理以上問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10:06 廣播,10:13 開庭
【10:14】
控方繼續讀出呈堂證人口供內容

讀出P11處理雷射筆證物口供(由11361撰寫)

裁判官指根據此口供內所指證物屬D1及D3,證物編號亦無提及D2,是否與D2無關?
控方回覆指證物P8證物警員11979 口供曾提及「1枝雷射筆藍色光喺AP2(即第2被告)身上檢取」,該雷射筆為警方證物編號19。

控方指會更新證物列表,包括警方證物編號及呈上法庭編號,裁判官提議可減省至只需D2。

【10:29】
控方呈上警方證物表MFI4,補充:「19號證物由本被告中檢取,
26號係2粒電池,是19號證物入面」

【10:31】
讀出P12,11361 口供
(裁判官質疑係咪內容錯左都要照讀?)

【10:35】
讀出證物P13口供及P13A中文譯本,由 #陳喬崔 總督察撰寫

【10:40】
讀出附錄一內容:激光器的分別及危害

裁判官指該證供內容是關於雷射筆的,是涉及專業意見。控方表示在P14口供內會補充列出他的資歷。

辯方提出會傳召專家證人,希望屆時再處理相關事項,被裁判官訓斥。

【10:48】
🔹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
證人現駐守油尖警區,於2019年10月12日駐守旺角警署刑事特別職務隊,當天需當值。當值時間由下午一時至另行指示為止。

當天當值隊員包括警長3159,警員13186,女警12267。至當天傍晚20:58時,警長3159有向他們小隊作訓示:關於於旺角警署外有人非法集結,蒙面,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警方行動是外出去所屬位置觀察,如有違法行為,於可行情況會作出拘捕。證人當時着便裝行動。在21:15時離開旺角警署作出行動。離開警署後,去了旺角警署正門位置即太子道西門口位置。

當時現場環境:如大範圍來說是見到好多人聚集於警署以及最近警署正門的地鐵站口。

當時聚集人衣着:大部份人穿深色或黑色衫,面貌有物件遮蓋口鼻,口罩或其他物品。

證人指人群入面有人造出涉嫌違法行為,即非法集結。該些行為包括:部份人以電筒或雷射筆向警署照射,或警署附近眼見為穿制服的警察人員照射,被照射警員是穿綠色防暴制服。證人見到雷射光有綠色及藍色。約3-4人使用雷射光,不肯定聚集人士有沒有發出聲音。警署外現場環境嘈雜。

證人觀察期間發現:警署正門外有戴口罩或面罩人士曾用手上雷射筆照向警署。其中一個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長褲、孭住黑色同綠色背包,左右手上分別手持強白光電筒及藍光雷射筆照射警署,兩者間歇性用。

證人看不見該人容貌,因他帶了黑色頭罩,而此人身形約160-170cm高,比較瘦削,以證人經驗應是男性。證人與男子距離約十數米。第一眼見該男子時,應是晚上21:2x,相信約是離開警署4-5分鐘後。

被照射期間旺角警署內同事有作出回應,證人觀察期間聽到旺角警署內有人透過揚聲器叫人唔好非法集結,唔好帶蒙面物品,唔好用強光照射警署。

證人接到內部訊息指有警察同事被雷射光照傷眼睛,證人繼續觀察留意有發出雷射光的人。

第一眼看見孭黑綠色背包男士位於旺角警署正門外,該男子身旁有其他人,男子用左右手以雷射筆/電筒照向警署,其他人亦一樣。

證人繼續觀察男子約1-2分鐘,男子由正門往太子站方向移動,期間繼續用電筒/雷射筆照射警署範圍,最後停在太子站與旺角警署中間的行人路。除警署外,男子沒有照射其他建築物。

證人與警員13186向男子表明警察身份,目的為截查男子,男子掙扎,證人控制男子右手,警員13186控制男子另一邊位置,一輪掙扎後,約21:26二人成功控制男子。

證人遂以「非法集結」、「非法集結下使用蒙面物品」及「襲警」罪向男子作出拘捕,拘捕時證人仍未看見男子容貌及身份。拘捕後,證人為男子上手扣(因在被捕間曾作出強烈掙扎,證人相信他有機會逃走),後與女警12267押解男子回旺角警署。押解時,證人一直用手捉住被捕人的手,帶他回旺角警署。

到達警署後,警察同事為被告除下面罩,證人帶被捕人會見值日官。期後證人與同事帶被告去搜身,把蒙面物品檢取為證物。而被告左右手各手持的雷射筆在拘捕時,已由證人檢取為證物。

證人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依從,證人確認被告容貌與證件相符,證人亦得知被告姓名。
🔺證人從庭上認出被告🔺

📌P15照片(1-6)
顯示被告被捕後衣著
- 照片(2)顯示被告背部有黑綠色背包
- 照片(5)顯示被告臉部有面罩遮蓋鼻以下臉容
證人確認面罩吻合,但補充在拘捕被告前,被告還有配戴眼罩,而作出拘捕時,被告已沒有戴眼罩。

📌P15照片(7)
顯示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P17手套實物
由證人檢取,當時被告戴在手上

📌照片(7)
顯示一個頭罩,可遮蓋頭部及面容,而P16為頭罩實物,證人確認為吻合

📌照片(7-8)
顯示兩枝黑色圓柱物,而照片8為近鏡,P18為雷射筆實物

📌P20為被捕人身上的背包

11:40早休至12:00
12:06 再開庭,繼續主問

📌P15照片(2)
顯示被告孭住背囊,即P20實物
證人忘記搜查背囊時,背囊內的物品,但記得與本案控罪「非法集結」冇關。

同一照片亦顯示被告冇腰包,惟證人沒有檢取作證物,而腰包內只是個人物品,如證件。

📌P21 一對灰色手袖
證人不知手袖從哪裡檢取,而被告被捕時沒有戴手袖。

📌P15照片(2-4)
顯示被告所穿的鞋,證人確認即P24

證人於被告腰包搜出手提電話,即P25。

證人指被告襲警是指該名在警署內被雷射光射傷的警員。

被告左肩、胸、背均有紅印,而被告沒有要求治療。

📌07A截圖一
播放時間00:00,實時為被告被捕前,即約21:24/21:25

顯示開機畫面,證人能辨認出黑衫黑褲、舉高右手的被告,被告右手手持物品,背部有黑綠色背包。被告身邊被3名便裝人士包圍,證人相信該3名人士非警務人員。

被告面向太子站其中一個出口的牆身而站,右方為旺角警署。

📌P7A截圖二
顯示警員13186行向被告,期後該名警員亦有參與制服被告。

📌P7A截圖三
顯示警員13186已到達被告旁,而穿黑衫黑褲的證人正行往二人方向。

📌P7A截圖四
顯示證人已行到被告身邊,警員13186背住鏡頭,正在制服被告。被告旁有光源發出,證人確認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五
顯示被告臉上被光照射,證人確認光源由被告手上電筒發出。

📌P7A截圖七
顯示另一名被捕人士,惟證人只專注本案被告,不知道另一名人士身份。

🔺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亦標示出旺角警署位置,呈為證物P26🔺

📺播放P9A 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4:30-00:11:00
顯示太子現場,有市民在燒衣,路邊擺滿白花。消防提醒市民注意火勢。

控方要求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被告,惟證人稱片段顯示的畫面(實時21:14)自己並未到場。而證人到場至拘捕被告約觀察3-4分鐘。

證人曾提及觀察期間有人用藍色雷射光,數量約2-3支。

📌P9A截圖(1) 00:07:55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因除被告外,沒有人有類似打扮。

「疑似」被告身處太子站外太子道西上,左方為旺角警署。

📌P9A截圖(2) 00:08:04
證人圈出「疑似」被告。

📌P9A截圖(4)
顯示有光柱射向旺角警署,而藍色光柱發出位置與截圖(2)「疑似」被告位置約莫相同。

12:57午休至14:4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 #張卓勤 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

控方仍未提供指模簿
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昨日下午得知指模報告已準備好,今日上午收到相片。照片冊中有A2指模,並有A2在被捕後打的指模,惟未有指模表,辯方需要指模表作比對。由於辯方在今早才獲告知控方指找到的十多個屬A2的指模為相片冊當中哪些部分,申請押後一小時以提供法律意見。

#石書銘大律師 強調控方一直稱沒有指模報告,但在開審當日突然拿出報告,加上控方報告中未有對比,希望控方可以提供。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初步指示。

控方 #張卓勤 稱指模簿正要求鑑證科準備,又辯駁指因涉及86隻指模需檢驗,在8月16日已要求警方檢驗,但化驗需時。

#李慶年法官 關注若指模報告影響到答辯,確實值得押後一小時,但如最終無論如何都不認罪,便未必值得押後,因為控方已披露環境證供。

辯方回應基於穩陣起見,需要指模簿以免出錯。承諾法庭一小時足以處理及讓A2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意向。

法官補充若A2選擇不認罪,為免阻礙開審過程,希望辯方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同時,亦考慮如A2認罪會否挑戰指模指控或證據。

- 休庭至1145 -

答辯
(1)串謀製造爆炸品:認罪‼️
(3)管有爆炸品:認罪‼️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丁丁精神唔錯,俾心心做手勢,向旁聽叫大家要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5/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上午進度

D7代表 盤問 PW8 李俊文(音)

控方傳召 PW9 警員9556
PW9當日於現場拘捕及押送D6到警署。

控方傳召 PW10 警員8568
PW10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當日PW10負責為D6檢取證物及錄口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1/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背景:A1及A2在2021年9月6日開審當日 認罪 , #林偉權法官 質疑控罪是否適合,惟控方堅持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檢控,A1及A2將面對有限度的正式審訊。A3不認罪。

——————

就控罪(1)重新答辯
主控詢問可否先處理A1及A2的控罪(2)及(3)襲警罪, #林偉權法官 指示先處理昨天審訊關注的控罪(1)。首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表示,二人只承認較輕的60(1)控罪,即縱火以損壞財物,不包括控方以60(2)為檢控基礎的「罔顧警員人身安全」部分。

‼️首兩名被告重新就控罪1進行答辯:
A1與A2不認罪

主控提出修改控罪(2)及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部分內容後,A1及A2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
2020年4月1日凌晨位於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3名黑衣人手持正燃燒物品走向警察總部鐵閘出入口,共投擲5件燃燒物。早已埋伏的警長1511、警員22252與高級警員33922出現並制服A1及A2,過程中二人皆有反抗,另一名黑衣人逃離現場。

稍後時間,警員14568與3755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發現一黑衣男子並上前追截,截停後查問,期間男子「神色慌張,不時四處張望」。男子表示居住在太和邨,但拒絕回答當時為何在該處出現。警員26719指出該男子為較早前大埔警署外縱火者之一,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他(A3),A3在警誡下保持緘默。A3手提電話被檢取,內有一個來自不知名人士發出的WhatsApp訊息,詢問「你走唔走到」。

——————

傳召PW1警員26719

🔹控方主問
2018年加入警隊,2020年3月31日晚約2330開始當值,負責在大埔警署出入口為進入的車輛司機及乘客量度體溫,確認停車場24小時皆會有車出入。

📌案發當刻
案發時,PW1第一眼先看到有火光出現,隨即見到3名看似是男子的人士,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警署車閘。當時與該3名男子距離約20米的PW1,慢慢行前去觀察3人。

📌對涉案人士觀察
第1人(A):穿黑色連帽外套、外套有白色斑紋、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沒有戴眼鏡,配戴黑口罩,有背囊
第2 人(B):穿黑色連帽外套及黑褲,雙手各持一已著火的汽油彈,戴眼鏡及黑口罩
第3人(C):穿黑色連帽外套,戴眼鏡及黑口罩,右手有一著火汽油彈

📌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站在車閘前位置,慢慢觀察清楚,因有汽油彈所以沒行太前。他稱沒看到燃燒物落點,但「 我 咁 我 當 時 就 放 心 啲 」。3名男子轉身向富善邨方向逃走,期間PW1記住3男之身體特徵。

📌看見A及B被制服
PW1曾嘗試使用對講機通知同事有汽油彈要開閘,但線路被jam,無法通訊。打算拿滅火筒處理火勢,聽到外面有人嗌「幫手」,有兩名同事嘗試拉高車閘並成功。3名警員一起走出外面,PW1在馬路迴旋處位置看到特遣隊同事已制服兩名男子(A)及(B),但不見第3人(C)。其後他與另一同事繼續出外搜查。

📌看見C已上警車
PW1由警署外開始進行搜查,直至看到一輛車牌AM6110的衝鋒隊警車。PW1看到一黑衣人坐在車上後排,該人已除口罩及沒戴帽。雖然其外套不是黑色,但PW1利用身材特徵去確認其身分:身高約1.7米,有戴黑邊眼鏡,著黑色褲,口上所持口罩為黑色。當時PW1看到該人的外套為淡紫或啡色,並非純黑色,但隨後發現外套可內外翻轉,裡面就是黑色,於是「 基 本 上 可 以 確 定 」他就是較早前的第3名縱火者C。

📌車輛受損情況
PW1沿路搜查都沒有發現任何人或可疑物品,之後返回警署,檢查停車場損壞情況,當中3處地方有特別發現:鐵閘鐵絲網被燒黑、兩個位置發現玻璃碎片,相信由汽油彈造成,其中一處為22號車位附近。PW1在P8相片冊內其中3張相片標示上述3項發現情況。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出存有催淚煙的危險倉,位於停車場最後方,而停車場右方B簷蓬位置有一倉,有櫈擺放在內。關於車閘旁的四方結構物為何物,PW1答案為「唔知」。

🔸A1代表律師盤問PW1

📌當日PW1路線
PW1從離開停車場出入口至看到衝鋒車,沿路步行搜查花了約50分鐘,在衝鋒車位置逗留了大約15分鐘後返回警署,步行路程約15分鐘,即是他由離開停車場至折返檢查損壞,前後相隔約80分鐘。

📌從未紀錄車輛損壞
關於主問時所提及的3處損壞,PW1在出外搜查前已留意到1號(鐵絲網著火)及3號(玻璃碎),2號(另一位置的玻璃碎)為返回後檢查才發現。律師指出,PW1在2020年4月1日早上6時錄取的口供紙上,並沒提及1至3號的發現,同年7月9日中午12時再錄取的口供紙仍沒有記錄該3項發現。PW1確認,直至今天上庭之前,從未記錄過有關發現,包括記事冊或任何私人紀錄,僅憑記憶今天在庭上即席作出相關供詞。

📌從未見過汽油彈
PW1自2019年9月起參與「踏浪者行動」,隸屬第三梯隊第一platoon。律師盤問下,PW1供稱,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參與過大概200多天踏浪者行動,但從

🔸A3代表律師盤問

📌對三人觀察
PW1由發現火光至黑衣人逃走,相隔不足10秒,期間注意力集中在黑衣人衣著及身材特徵。雙方當時距離約15至20米,PW1戴上眼鏡後視力正常,故能在短時間內觀察到2名黑衣人有戴眼鏡而另一人沒有。記憶中,A、B有戴手套,沒留意C有沒有戴,而3人皆有背囊,不確認顏色,但全屬深色,鞋則沒留意。

📌重申汽油彈並非投向PW1
PW1再次表示,因為 方 向 唔 係 我 呢 邊 」,故能集中留意黑衣人特徵。由於一人之力無法以人手打開鐵閘,PW1當時打算拿滅火器先處理火勢,沒有目擊A1及A2被制服過程。

📌對三人的辨認
大律師指出,PW1當刻並不知道,成功逃離現場的黑衣人為3名縱火者中的哪一人,PW1回應「我都清楚嘅」,指其為第3名投擲者C。3人先後走近鐵閘投擲燃燒物,最後一個是成功逃離現場的C,因為PW1留意到C身材為3人中最瘦,即使其衣著與另一人相似。

PW1留意到,被制服的兩名黑衣人當中,一人外套有斑紋,另一人則沒戴眼鏡及身材較健碩,能夠憑3人身形明顯差異辨別身分。律師指出,PW1的口供紙皆以「1.7米高」及「瘦身材」形容全部3名被告,並沒提及3人身材之差異,PW1「承認疏忽咗」,否認杜撰以上內容。法官要求3名被告站立,PW1確認3人身材皆與案發時相若,強調能辨認出A3。

📌法官親自離席觀察被告人
#林偉權法官 要求控辯雙方陳述個人觀察。3位辯方律師認為,3名被告身材差不多,而A3比另外2人稍高,主控則稱A3「係高瘦啲,我覺得」。 #林偉權法官 表示,A3較高,但3人整體身材差不多,要細微觀察及定神再比較才看到A3較瘦。

🎥播放平面角度停車場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41至02:25:51

PW1觀看片段後稱,看到第3名投擲燃燒物的人(C)背囊偏深色,看不到有花紋,檢視相關截圖後認同背囊為灰色,並同意鞋的顏色為深色或接近黑色。

🎥播放高處俯視角度片段
播放器時間為02:25:06-02:25:52

首名投擲燃燒物的人(A)最先被警員壓低,而灰色背囊男子(C)投擲燃燒物後往富善邨方向逃走,B則在A附近被警員撲低。

- 1255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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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抛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
法援已獲審批,原先的辯方代表將負責至結案。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下次提訊將進行答辯。

押後至 2021年10月26日 14:30 區域法院答辯,以現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1201太子 #提訊

D1: 徐(23) 🛑因另案服刑中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修訂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各被告正申請法援,尚在呈交文件、等待法援處審批及指派律師。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3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 縮短宵禁時段,獲批
D2 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2 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9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D2、D3以現有條件保釋,D1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

上午時被告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三,控罪四則存檔法庭。

李官提醒辯方在求情應該考慮以下事項:
1)聚焦涉及爆炸品相關嘅案例:共有四個,分別為DCCC912/2008、DCCC248/2020、DCCC909/2019及DCCC21/2021
2)就著同案A1的判刑,其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則建議控罪一及三的量刑起點一共為3年10月;控罪四的量刑起點則為4年,而總刑期不應超過五年。
3)考慮被告的罪責之低中高
4)聚焦討論現場找到的物品處於何種狀態,究竟是實驗中?製作中?定已經可供使用?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0日1430處理A2求情;同月14日1000一併處理A1、2求情,16日1430判刑,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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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審訊 [2/4]

D2: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背景:控辯雙方各傳召兩名專家後, #劉淑嫻裁判官 在7月19日裁定D2不適宜答辯,亦不適合受審

———————————————
下午進度:
14:29開庭,約15人旁聽

🔹繼續傳召PW1警員8505 🔹
為拘捕警員

主問(續):

📌P9A截圖(4) 00:08:43
發射藍色激光位置於旺角警署水平直線距離不會超過10米。

人群背向太子道西,而該路段的行人過路處超出照片範圍外,若把鏡頭轉向右方30度便可拍到該過路處。

📌P9A截圖(5) 00:08:49
仍顯示有藍色激光射向警署,亦顯示發射激光人士的手部,惟裁判官認為截圖質素不宜作辨認,建議證人從截圖上圈出發射激光人士,但無須作出評論/辨認。

該人士身處位置與截圖(4)所示位置一樣。

📺播放P9A蘋果動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9:30-00:23: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便衣狗大嗌、發癲,用強光照鏡頭。

證人確認片段拍攝到被告被制服過程,自己亦在場。

📌P9A截圖(6-9)
證人在P27上圈出自己或被告。

截圖(6) 被告戴眼罩,與證人較早前作供提及的眼罩吻合,而在檢取證物時並沒有發現眼罩。

截圖(8) 顯示牆上有白色光影,證人形容由被告手持電筒造成,而在拘捕被告時,被告手持的電筒仍開著。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16:00-00:17: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消防到場,能聽到「消防員加油」「我愛你呀消防員」

📌P9B截圖(1-2)

截圖(1)實時21:11,證人此時尚未離開旺角警署。證人認出消防員左手面有「疑似」被告。證人圈出「疑似」被告,呈為證物P28。

證人確認當晚沒有人與被告有相似身形及衣著。而「疑似」被告身上有「相信是」腰包的綠色物件,證人確認該物件與P15(2)顯示的腰包相符。

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手持物品。

截圖(2)顯示剛才證人作供提及的太子道西過路處。

📺播放P9B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20:30-00:23:0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旺角警署外牆受雷射光照射。警署外有大批人士,聽到「你知唔知點解你OT呀,因為你係散仔呀,成世都係呀」

📌P9B截圖(3-10)
證人在P28上圈出任何辨認到的人士。

截圖(3) 證人圈出的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1)一樣。

截圖(4)為實時21:16,證人已離開旺角警署,但未到達圖中所示位置。截圖中發射藍色激光射向旺角警署人士所處位置與截圖(3)一樣。

截圖(5)顯示有另一位身型較肥胖人士手部發射藍色激光,證人憑截圖不能判斷該人士身份,裁判官建議觀看片段或較截圖清晰。

觀看片段後,證人確認為藍色激光應由「疑似」被告發出,而該人士臉上戴有眼罩。

裁判官補充:似乎拘捕間個眼罩跌落地。證人補充被告被捕時沒有戴眼鏡,回警署後亦沒有要求戴眼鏡。

截圖(6-7) 證人相信「疑似」被告手持電筒發出光芒

截圖(8-10)顯示有藍色激光打在旺角警署外牆。截圖(9-10)可見除綠色激光,還有藍色激光。

📺播放P9C 香港01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1:00-00:04:30
顯示太子現場情況,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有人持咪講話,支持民主自由。

鏡頭另一邊便衣狗制服市民,大量畜龍行行企企,以強光照射鏡頭。

📌P9C截圖(1-10)
截圖由實時21:26開始,此時證人已到達現場,並觀察被告一段時間,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自己或被告,呈為證物P29。

截圖(1) 證人在P29上標示旺角警署正門,當被告位於正門時,證人正在鏡頭後方觀察。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時的位置與截圖(1)所顯示不相符,因證人較早前已看見被告,而第一眼見被告應在截圖左方,即旺角警署正門對開,欄杆及水馬外的馬路上。

被告與另外兩、三個人沿馬路直行到現在截圖顯示的位置。證人補充有一段路沒有鐵欄,所以人是可以從馬路走到行人路。

截圖(9)一名女警背向鏡頭,而面向鏡頭的男警為13186。

📺播放P9D on.cc 新聞片段
播放時間00:00:00-00:01:30
右邊畫面顯示太子現場情況。

📌P9D截圖(1-2)
兩張截圖均顯示00:00:58,證人在所有截圖上圈出任何能辨認的人士,呈為證物P30。控方補充影片實時為21:12。

證人圈出的「疑似」被告與被告裝束相似,證人憑截圖看不見「疑似」被告舉起手,但看見有光線射出。

(16:16完庭)

預告:明日將繼續睇片及主問PW1。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5/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扳手。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下午進度

D6代表 盤問 PW10 警員8568
PW10 當晚奉命到北角警署協助處理一宗非集案件,PW10負責為D6檢取證物及錄口供。

控方傳召 PW11 女警24895
當日於警署負責為D7搜身及檢取被捕時衣物。

案件將於明早 0930 同庭續審。

審期過咗一半,控方尚有三名證人需要出庭作供,辯方有二名被選擇作供,另有五名辯方證人。相信案件難以於原定十天審期內完成,裁判官今天已表明會向主任裁判官申請額外審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提訊

👥9位被告
A1:吳(19) / A2:何(23) / A3:陳(22)
A4:高(18) / A5:曾(20) / A6:陳(37)
A7:王(21) / A8:許(22) / A9:洪(24)

👤陳 (43)

👥10位被告(20-52)
A1:鄧 / A6:蔡
A2:鄭 / A7:程
A3:施 / A8:鍾
A4:鄭 / A9:江
A5:陳 / A10:劉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申請合併三宗案件。
A2鄭、A8鍾的法援申請正待批核。
辯方代表需呈交合併意向通知書,且存檔法庭;均不反對押後案件。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1吳 增加居住地址詳細資料
A3陳 更改報到時間
A4高 更改報到時間
A1鄧 更改報到時間
A4鄭 更改宵禁時間、豁免上庭日報到
A6蔡 更改報到時間
A9江 更改報到日子、豁免上庭日報到

控方均不反對,所有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1日 15: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2/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繼續傳召PW1為警員26719
當日負責大埔警署當值

🔸A3法律代表繼續盤問PW1

📌對A、B、C的觀察
PW1在案發時觀察3名黑衣人,整個過程都看到3人有戴口罩及外套連住的帽,並在他們被捕前已留意到他們有沒有戴眼鏡。

📌延後搜查
A1及A2被制服後,PW1在該位置停留約1至2分鐘短時間,然後才往明雅苑及富善邨方向展開搜查。

📌「確定」被捕人為C
根據PW1於2020年4月1日0600時錄取的口供,他憑對方衣著及身材特徵,辨認衝鋒車上的被捕人A3為成功逃離案發現場的縱火者C。法官協助釐清「確定」的定義後,PW1表示百分百肯定A3即是C。

📌C與A3的明顯差異
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PW1承認發現被捕人A3的外套內外可翻轉,裡面為黑色後,百分百肯定他就是C,但沒留意所穿的鞋之顏色,而當時車上的A3身上並沒有背囊。律師指出,PW1明知C有背囊,但A3沒有。PW1稱,當時有問過衝鋒車同事,確認A3身上沒有背囊。

P9相片展示A3被捕時衣著,沒有背囊,穿白波鞋,與早前播放片段中所見的深色波鞋不符。法官親自檢視證物波鞋後,指該證物為已泛黃的白色波鞋。PW1同意,庭上證物與案發時觀察C所穿的鞋顏色有出入,但稱一開始在案發現場已沒特別留意縱火者的鞋的顏色,只以其身材及衣著作辨認,後來在衝鋒車上亦沒留意A3所穿的鞋。

📌同意A3有機會不是C
對於辯方提出的疑點,PW1重申「確實係用佢身形同衣著去辨別」,再表示「根據現時證據去證明嘅話,我都認為係有機會係C君」。不過,他亦承認,本來沒留意到辯方指出的兩個重點(背囊及鞋),而現時沒有最初般肯定C的身分,同意辯方所指「A3有機會不是C」。

🔹控方沒有覆問

同意事實
控方讀出兩份同意事實,一份為A1、A2與控方同意的事實,第二份為A3與控方同意的事實。

傳召PW2 警員14568 林志滔(音)
當日駐守新界衝鋒隊,便裝當值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凌晨約2時25分,在衝鋒車上候命的PW2收到電台通知,警署總部發生縱火案,其中2人被制服,有一身穿黑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在逃,逃走路線為往富善邨方向。衝鋒車收到訊息後前往完善路,約2時33分到達完善路附近。

📌截停A3
PW2落車後到完善公園對出單車徑,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的男子(A3),A3當時低著頭,相信正在用手提電話。A3曾望向警員方向,之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便裝的PW2與軍裝警員3755加快腳步追截,因A3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最終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搜查及拘捕A3
截停A3後,PW2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除口罩,並解釋為何在該處出現和報出住址。A3表示家住太和邨,PW2指太和邨與當時身處位置有一段距離,問「你喺度做咩?」A3了解自己有權利不回答警員的問題後,沒有再說話。在行人隧道內進行快速搜身後,A3約0247被帶上警車繼續接受查問。PW2提到A3外型與縱火案在逃人士相似,A3仍沒說話,亦拒絕解鎖手提電話。警車上,PW2留意到A3電話持續收到來電及訊息,曾問「邊個搵你?」得不到回應,亦看到Telegram有刪除訊息得畫面,令他更加相信,A3電話與縱火案件有關。PW1約0335時到達警車,指認A3為縱火者C,PW2再問A3,後者仍沒說話,故此相信他即為在逃的C,於0345時以「縱火罪」宣布拘捕A3及施行警誡。

📌A3電話訊息
約0358時,PW2帶A3回警署見值日官。約0502時,A3同意警員所錄取的口供內容及簽名,0525時交由值日官看管。PW2供稱,A3在會面室期間,其手提電話畫面有一訊息彈出,問「你走唔走到」。PW2及後補充,他們仍在警車上的時候,已曾出現過此訊息。

- PW2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除了尚未完成作供的PW2,只餘下PW3偵緝警員34936明天需要作供,辯方早前要求出庭接受盤問的證人,全部毋需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8/9) 0930同庭續審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D2 張 (62) 案情按此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通知辯方無需答辯,案件會轉介去區域法院,申請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和會作修訂控罪。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提堂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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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案件;控方不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401大埔 #審訊 [3/3]

A1:曾(18)
A2:羅(18)
A3:郭(16)

控罪:
(1)縱火 [A1-3]
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2)襲擊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

(3)襲擊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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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林偉權法官 首先提出,關注控方呈遞之證物、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與問證之不足,或會影響陳詞及裁決,特別指出本案被告衣著屬舉證關鍵;惟部分衣物之實物並未列為呈堂證物,只以相片形式出現在相片冊P8,其中相片顯示色差十分重要,例如A3的雙面雙色外套,以及昨天審訊時法官曾親自檢視過的泛黃白波鞋。

A1法律代表補充,控方在同意事實P5中亦有雙方未能確認的不清晰地方。

休庭30分鐘,給予控方足夠時間解決問題。控辯雙方休庭期間傾唔掂數,辯方律師申請多15分鐘時間,向被告索取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申請保釋

何桂藍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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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代表大律師鄒幸彤今早被國安處拘捕 ,現改為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

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放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否則會撤回保釋申請。

郭大律師表示此案件的保釋聆訊涉重大公眾利益,廣受關注,如不獲淮報導,彷如變成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

杜法官聽到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一詞後反應甚大,强烈申明此聆訊屬公開(open hearing),駁斥郭身為大律師應非常明白。

郭大律師一方面為用詞表示歉意,但仍强調現時案件並非一般刑事案件,公眾非常關注整個保釋聆訊內容及進行,沒有理由讓聆訊隔絕於即時的公眾討論及報導(should not be shielded from public immediate discussion, and reporting)。

杜法官對理據陳述表現極不耐煩,多次表示有否在書面申請文件所沒有的新觀點,並駁斥表示對是否放寬限制的考慮不能只看現時案件,而需保護將來所有法庭程序的完整性(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future proceedings)。

杜官拒絕放寬9P申請,何桂藍撤回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待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