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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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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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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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張(32)🛑服刑中🛑

控罪:
(1)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9日承認控罪一、二,以換取另兩項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和刑事損害)存檔法庭不予起訴。並在2021年1月13日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

原審判刑內容按此
—————————
申請人律師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法官表示先澄清兩樣事情,包括(1)保釋期間申請人干犯的另一宗案件是否與社會運動有關(2)疑惑申請人的出冊日期。

申請方回應,(1)與社會案件無關(2)被告從十月起一直還押至判刑的日子。法庭表示已看過雙方的書面陳詞,申請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故只會簡單回應答辯方的論點,法官表示無需要回應,只需回答他的問題。

🔺法官質疑
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為5年半,因被告病情下調至5年。根據CACC 113/2018鄧浩賢一案,上訴庭表示,如被告選擇不吃藥沒有覆診,法庭不會因其病情而將刑期有所下調。如果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半年的扣減,刑期仍然為5年半,申請方是否認為刑期高?既然原審法庭扣減半年,以5年作起點,有何問題?

🔻申請方回應
就算用5年做起點,仍為重。

🔺法官質疑
為甚麼?根據上述一案,上訴庭表示,相同地點另一單縱火(燒的士)案件,以5年作量刑起點,鄧當時拋擲磚頭,與群眾情緒高漲,也是判處5年。本案,一個無辜的的士司機被困,申請人拍打的士,令受害者感到恐慌。下車後,申請人還上前搶其電話,超出正常人會做的行為。一個活生生的人被針對、傷害,本案涉及的行為相當嚴重。

🔻申請方回應
應考慮整體暴動的規模性質,現場環境,現場人數為50多人左右。

🔺法官質疑
有否片段播放(*答辯方回應,控罪中包括不同的片段,為了公平起見,只在案情撮要中簡單交代~)?現場最少為五十人,群情洶湧,只能用「好得人驚」形容。

🔻申請方回應
是,但看回案情,根據區域法院的暴動案例...

🔺法官質疑
我不會參考下級法院的案例,區域法院(判處的刑期短)可能是判錯了。本案涉及的行為嚴重,可怕。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當時沒有蒙面以隱藏身分,因受到病情影響而作出一系列行為...

🔺法官質疑
關於控罪一,申請人9時多已出現在西鐵範圍,當那堆人移動至第二處,而3個多小時後仍在現場出現,沒有人解釋到為何逗留於此(答辯方回應,本案應考慮控罪五,晚上12點後才計算~)。法庭表示知道本案涉及的背景為一整晚,但申請人居住在哪?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在附近居住,下班後經過。

🔺法官質疑
求情中有否提及?

🔻申請方回應
沒有,當時申請人沒有攜帶任何裝備,也沒有蒙面。現場有很多人士包圍受害者,申請人因為見到不同人士指罵受害者,以為那個人不對,才會作出一系列行為。 這些行為受病情影響...

🔺法官質疑
病情有甚麼東西可以參考?

🔻申請方回應
申請人求情時有做心理報告...

🔺法官質疑
心理專家不在現場,如何知道申請人是否因病情而影響?進一步來說,假設暴動罪判刑,判處4年還是5年,都會比非法禁錮罪的刑期長,在這個時段(上訴)沒有任何意思。

🔻申請方回應
純粹原則性問題

🔺法官質疑
不論我是否批准上訴的許可,也不會影響最終結果。

🔹答辯方回應
(*法庭表示,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嚴重性)本案的獨特重點為,其嚴重的因素,整體而言適合於該刑期。當時原審法官因為病情令被告加劇出現一系列行為,所以才寬容扣減刑期。

📌應參考整體控罪
法官表示兩項控罪應同期執行,答辯方不批評車並表示,即使個別控罪上的刑期有所扣減,也不會影響最終的刑期。此外,片段完整地拍攝了案發經過,申請人是否蒙面也不代表甚麼,會否是肆無忌憚?這些片段為案情撮要,非臨時證物。因此,無論法庭是否輕判,本來的刑期也是合適的。

法庭表示,這一刻不是批准允許被吿上訴,而是會轉至高等法院合議庭並由3個法官決定,日子將會排期至12月處理~
(按:張手足精神良好,離席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離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7/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25項控罪詳情按此

過往審訊詳情:

第一天審訊】【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第四天審訊

第五天審訊】【第六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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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控方Telegram專家證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陳鴻 高級督察繼續作供。

📌今日審訊進度見下列連結:
https://telegra.ph/75-審訊進度-07-23

🔴【12:56】休庭,主問未完。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 10: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審訊(1/1) #阻差辦公

洪(41歲)

控罪:

2020年 9 月 6 日在旺角山東街 40 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
警署警長楊嘉茂今作供,辯方(當值律師、姓朱)讀出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證供:「16:55時山東街交界的警察防線後有人投擲水樽,小隊因此決定沿山東街向洗衣街方向一字排開,進行驅散行動。期間小隊行至山東街40號時,有一名示威者(被告)企喺山東街路中心,不斷用粗言穢語包括:『黑警死全家』等字句指罵警察。

期間我多次警告被告『快啲行開唔好阻住警察推進』但被告無理會,於是我將被告帶到山東街40號新華賓館外的行人路進行截停搜查。由於驅散行動被逼暫停,及要在現場截停搜查,現場已有50、60人即時包圍我們,期間不時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等侮辱字眼。

我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及搜身時,被告拒絕及不合作。他雙眼通紅,滿身酒氣,手放於背後,背靠牆並重複大喝:『我點解要俾你搜!』我於是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警察有權搜你身,如果你唔合作,我會告你阻差辦公』。

同日16:59時,被告仍然不合作,期間不斷手舞足蹈及反抗,掙扎期間被告擦損其左手手背,我向被告發出第二次警告:『我警告你再唔合作,我會拉你阻差辦公。』期間現場人群已增至過百人,將我哋包圍住。有多人大叫:『光復香港!』等字眼。因為被告不合作同現場危險,所以我宣布拘捕並替被告上膠索帶。」

辯方其後播放公開片段,指片中被告遭一班警員包圍,其後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被告;楊同意有警員以胡椒噴霧指向人群,但不同意是指向被告。

辯方指出,楊於主問曾供稱被告與警方沒有身體接觸,但片段顯示雙方有接觸。楊反問:「我幾時話無?」,辯方:「你話拘捕時無。」,楊:「拘捕時無可能無」。裁判官黃士翔指出辯方弄錯時段,警員並非指拘捕過程沒有接觸,而是較早前的時段沒有接觸,並提醒辯方要留意細節。

黃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
被告供稱他從事光纖服務。他案發當天逛街買小吃及啤酒,有少許醉意。被告其後前往西洋菜街南街,再向北走。他走至山東街時,看見有多人聚集。被告前進10至20分鐘,想「睇下咩事」,但「企唔夠10秒鐘」,就有警察開咗幾下胡椒球槍,「嗰刻我被佢嚇親」。兩秒後被告看見警員A以胡椒噴霧指向自己,要求被告上行人路。

被告解釋因稍早前喝酒,以致情緒激動,「講咗幾句粗口」。其後警員A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二人前往新華賓館進行搜身。當被告打開斜揹袋欲取出銀包時,警員B突然將手伸向被告右邊肩膀,導致被告「窒咗一窒」。警員B命令被告蹲下,被告反問「我無犯法!點解要踎低呀!」。此時警員C走出來聲稱:「拉佢啦阻差辦公!」,有警員立即按著被告兩邊肩膊,並捉著被告的手。其後被告遭鎖上索帶,又有警員要求被告再次蹲下,5至10分鐘後,各人又轉至萬寧繼續搜身。

被告其後透露,辯方播放的現場片段是他從YouTube 及Facebook下載的。控方盤問後,辯方沒有覆問。


13:00完庭

———————————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四)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一個人出庭,無屋企人陪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5/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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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 開庭,控辯雙方先處理昨日PW10的記事冊

控:魏大律師反對嘅理由係案件編號搞錯咗,D7無講過兩句說話,控方立場無需要交替程序。

魏:不需要交替程序,不是講「打、嚇、氹」,係不公平做法,警員無寫低兩句說話,無畀D7睇記事冊和簽名,會列做特別事項。

10:05 ⚙️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作供,繼續講述撮取D1手提電話的過程和內容。

控方呈上法庭搜查令編號1654 (P19),係由沙田法院在2020年6月5日發出,內容涉及八項證物;PW11在同日開證物P1(1) 電話,睇到日期和時間,有記錄低電話上顯示的時間和實時,控方呈上證人在2021年3月16日09:40做的口供Pol 154,內容寫著電話顯示6月5日星期五09:38,實時係09:38,兩者吻合,在完成咗copy image file之後,有打開檔案,可以瀏覽到電話內容,例如:聯絡人、通話記錄、資訊軟件記錄、電話號碼、持有人資料,記錄咗在調查報告,口供都有。

2020年6月12日48522打開檔案,見到有好多WhatsApp group,佢指出要”play condom” group,燒錄成CD,仲有抄錄在伺服器。2020年9月2日第二次處理,48522揀選咗另一個WhatsApp group,有5745段訊息,製作成另一個Excel File,燒錄master & working copy (P20 & P20a)。

控方在法庭的電腦打開該WhatsApp group “單車小隊”的excel file,列舉一些與案有關的訊息。

其他三部電話撮取不成功。在2020年10月27日根據搜查令編號3074 (P21),嘗試撮取另一部電話的資料,知道係同案的第二批電話,做同樣程序,開到機,實時係2020/10/27 15:28,電話顯示10/27 Tue 15:27,因有密碼鎖,撮取不成功。

撮取檔案程序用法理鑑證電腦和相關軟件,運作正常,如果有問題,版面有顯示,過程中無出現問題,系統喺內聯網,唔會同外界聯絡,每名使用者有密碼,只可以access自己相關檔案,有裝防毒軟件確保系統不干擾,雜湊值都係一個措施。

11:19 ✂️辯方D3律師盤問
PW11 有親自檢查證物,睇包裝有無被干擾,打開證物袋取出證物,睇吓有無損壞,如果有損壞會做紀錄,跟住充電開機,會確認仲有無SIM卡,當時已經分開咗,過程係跟所學嘅程序做,無特別檢查清單。

亦會睇法庭搜令,內容是否要檢視的物件,睇P19,PW5接收證物,PW11取出證物,check 搜查令 copy,跟內容對證物,證物袋有寫物件資料案件編號時間和簽名。

律師指P19 附表中的幾項重要 warrant no. 和 封條 no. 不同,證人稱只會記錄接收到的證物袋號碼,因為有其他人員接收證物,會轉袋,IMEI號碼一樣。

律師指出口供紙第二頁寫低搜查令編號,有1654,2663,3022,但無3074。

11:40~12:07 休庭

P1(1) IMEI 356586106413220 & hash value 記錄咗在調查報告和口供紙,伺服器都有,hash value 係一個好長嘅號碼text file。

6月12日 第一次與48522打開檔案,唔知用法政工具攞到嘅資料係唔係全部資料,整個WhatsApp有好多訊息,唔記得有幾多,有個標題顯示有好多group,由調查員搵啱邊個,再睇內容。

PW11確認有受過專業訓練,準確使用呢個軟件。檔案中嘅聯絡人係從電話撮取,當時電話無上網功能。Excel 檔內的 participant photo,如果sender的相片在撮取後轉咗,證人答唔到撮取內容係咪一樣。Hash tag 有SIM 咭紀錄,律師質疑無咗SIM 咭點解有紀錄,證人表示係法政軟件做出嚟,唔知點解,不是專家去評論軟件準確性。

辯方指出Excel file睇唔到訊息係咪轉發、係咪回覆,如果手機時間錯,訊息time stamp準唔準,證人表示無做過試驗,全部答唔到。

辯方繼續指出,WhatsApp 可以在不同平台使用,可以同時用,excel 表無平台資料,電話號碼只係戶口,可以在手機或者電腦login,反映唔到喺邊度用,證人全部同意。

P19搜查令有12個項目,問係咪搜查令係一次抑或多次?證人話第一次已經成功,如果唔成功,唔會再申請。

辯方指出案情:
Excel file 內容未必係完整(唔同意)
因為好多嘢顯示唔到(唔同意)
Excel 不是100%反映到電話內容(同意,有可能)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320有約6人在地下鐵欄內排隊,天氣極熱,無得去一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五庭會有視像)
1340有約50人等候
(更新:1342保安話1430同1530用同一張籌🤨
(提:如果籌不夠,大家可以互相遷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將會轉至4樓8庭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歲)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

14:36播錄音

14:58保釋申請被拒,繼續於懲教還押,案件於7月30日再訊。

多名親友於觀眾席大叫「撐住呀!呀彤!保重呀!」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D1:劉(27)
D2:譚(27)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指被告的品格證明文件在昨天才收取到,又因與控方有商討問題致延遲將相關文件轉交律政司作商討;及收到控方新增文件,故申請押後6星期。裁判官認為只批准押後4星期,提醒不會再有下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判刑

D1:甄(18);D2:朱(27)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1505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D2:(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D3:(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4:(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於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1431開庭】

速報:
🔴D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D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D4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罪名成立❗️

裁判官下令先為三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另為D2,4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裁判官強調因被告是不認罪受審,現階段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只是「順便拎埋報告」)各被告須即時還押。

D2,3 押後至8月6日 09:30 第十三庭判刑

D4押後至8月9日 09:30 第十三庭判刑

D2裁決理由:
D2不爭議當時身在現場,及被警員截查時搜出背包內的AEON膠袋中,有一支噴漆及一支螺絲批,她另被搜出手套、口罩及5支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指,雖然無證據指D2管有物品的意圖,但根據上訴庭的案例,可從當時附近進行的相關事件推論,法庭毋須只聚焦一個事項,須整體考慮事件,因此控方只須證明被告可使用該些物品的情況。

裁判官分析Pw2證供指,當晚有約百人在旺角聚集,他們或干犯非法集結;pw2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脗合,證供口供亦無動搖。雖然她曾在另一宗涉及襲警案件作供時,遭主審裁判官裁定其為不誠實證人,但不代表她在本案的口供不實或有說謊。

1. 被告前往旺角及帶備物品的原因說法不合理

裁判官分析辯方說法,指被告當日獲朋友送上一個不屬於她的涉案背囊,並一起由坑口到旺角吃晚餐。被告曾聲稱,因腳部發炎而帶備生理鹽水。被告亦因當晚為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而帶上白菊花打算做小手作。

另外,被告曾指當晚到旺角是想為男朋友準備生日禮物,打算夾公仔,但夾了約兩小時仍不成功,在打算離開時就遭警員截查。

裁判官質疑,被告面對刑事案件,按常理應尋找該名為她送上背囊的朋友作供,但被告因不想麻煩他人為由而沒有找對方出庭作證,說法實不合理。但辯方無舉證責任,故不能說她不可信。

裁判官亦不相信坑口,亦即被告居住地的附近沒有夾公仔機,要特意走到旺角夾公仔;又質疑尚有一個月才到被告男朋友生日,被告當日花了兩小時夾公仔是為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噴漆可用作損毀其他物品外觀,而螺絲批則可鬆開螺絲或其他物品,被告前往旺角及帶備物品的原因說法不合理。雖然這些物品在被告背囊內不是十分方便取用或曾使用過,但不代表被告沒有意圖使用物品。

裁判官同意悼念本身不犯法,但被告當時同時管有兩項可作損毀財產的物品出現,而且攜有生理鹽水,是準備在有衝擊時所使用,加上當晚為831半周年,故裁判官指合理推論被告有意圖損毀財產。

D3裁決理由:
1. 被告口供不盡不實,並不可信
裁判官分析被告早前供詞,指自己當晚下班後相約太太在旺角吃晚餐。由於被告住在元朗,而他的妻子則住在香港仔,旺角有小巴能來往這兩個地方,故二人經常相約在旺角。二人因為等候的餐廳太多人排隊,欲打算前往另一餐廳時,在商場地下遇上警員包抄追截,混亂的情況下二人走散,被告最終在彌敦道610號外被截停及被捕。

控方呈上的閉路電視片段直接反駁被告的說法。當晚2315時,被告只是獨自一人往彌敦道向南行走,片中不見其身旁有任何女士,並非如他所說當晚與太太在一起。雖然辯方曾質疑片中男子是否被告,裁判官肯定雖未有拍攝到正面,但從其身型及其揹上的鈄孭袋,顯然與被告為同一人,並因此確認被告指當晚2230時與太太在一起的說法顯然是假的。

辯方早前審訊時傳召被告公司僱主,他指出有指示員工不可將公司物品,包括雷射筆帶回家,但亦指曾有人無意取走。裁判官指證人供詞無任何不合理地方,惟證人不可能知道被告將雷射筆帶離公司的真正原因,不能知道是一時大意或故意帶走。

裁判官提及,被告袋中亦有多支生理鹽水留起備用,雖然被告自言是「懶得執袋」,但裁判官認為袋子體積不大,被告平日亦會使用,無理由袋內藏有多支生理鹽水,故必然是帶備在月需要時候使用,批評被告說法不盡不實,並不合理。

2. 帶有雷射筆意圖是否作傷害他人用途
裁判官接納控方專家報告,肯定該支涉案雷射筆可遠距離傷害別人眼晴。

雖然被告沒有於案發時用此傷害他人,但裁判官考慮到雷射筆確是可以傷人;而且案發時為凌晨,亦為831半周年當日,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加上被告帶備生理鹽水,故認為被告管有雷射筆實沒有合理辯解。

D4裁決理由:
1. 被告被認出
警方在觀看錄影片段時,鎖定D4曾於案發當晚2316時在行人路上拿出及推出一個膠樽。

裁判官認為觀看影片的警員因長時間與被告共處或審視影像照片,可藉盤問了解證人基於甚麼認出被告。裁判官亦可自行對比及考慮證人供詞作事實裁決。

裁判官認為,片中投擲水樽男子中等身材、當時身穿棕色純色外套,藍色裇衫及白色內衣,戴上藍色口罩,背著一個淺色肩帶、上半主要為藍色下半為紅色的背囊。此衣著均與被告被捕時相同。雖然片中男子戴上口罩,但從其未有遮蓋的部分,包括眼鏡及頭髮,亦可認出是被告。

2. 達致控罪元素
裁判官同意控方觀察,十分清楚掟水樽時有其他人聚集,他們能看見被告掟水樽。當時是831半周年,被告的行為或可觸發其他人士仿效行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故他必然是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求情:
(D2,3)交代被告背景
(D4)
D4代表大律師陳詞時,透露被告案發是23歲,現在是25歲。大律師呈上求情信及被告義工服務證書。被告中學在航海學校就讀,之後在教育大學主修資訊及通訊科技榮譽學士學位,並取得獎學金往瑞典留學。他在大學三年級時曾投考輔警望以回饋社會,大學畢業後成為一名中學教師。被告又曾為多間機構,如鄰舍服務中心及自然脈落中心等擔任義工。

被告是家中獨子,家庭支拄,可惜因本案而於在2020年8月被任教中學終止合約。被告之後擔任兼職及修讀進修課程。

代表大律師呈上7封由不同義工機構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亦有被告中學時的任教老師所撰寫的信件,該老師對被告評價高,指被告品格及學習態度良好,更稱被告是他30多年教學之中最突出的一位。而航海中學助理校長的求情信中亦指被告是個遇到困難亦不會自暴自棄的人。被告亦是帆船代表隊成員,為港爭光不少。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判刑

D1:甄(18);D2:朱(27)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罪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罪成

1505開庭
1520 判刑
D1:
‼️判入更生中心‼️
D2:
控罪一:監禁6個月
控罪二:監禁4個月 分期執行1個月
‼️總刑期7個月‼️
D4:
‼️即時監禁6個月‼️

D2有上訴期間保釋申請
‼️申請被拒‼️

1531完庭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D1)
(2) 參與非法集結(D2)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D1已向律政司出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但被拒絕,需要更多時間考慮答辯,希望申請押後3星期,D1下次可以答辯,控方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D2已準備好答辯,答辯為:認罪‼️

(在宣讀案情途中D1代表律師突然打斷,要求案情內D1變為「男子A」,否則若D1不認罪而D2同意案情,將對D1不利,律政司在休庭15分鐘索取指示後申請獲批)

📌案情
在2019年的10月尾網上有人呼籲在11月2日在維園進行美國人權法案大會,當時在灣仔、銅鑼灣、中環一帶均有暴力行為。於17:38時,PW1,2收到召喚前往龍和道西行,當時見到15-20人穿黑衣及蒙面,當時龍和道西行已被雜物阻礙。PW觀看情況10-20秒後,PW1看見男子A正在推膠馬,而PW2看見D2穿黑衫戴着外科口罩推膠馬。其後2人逃走,D2打算推開PW2不果被制服,而其他示威者則被驅散。狗在男子A身上撿取證物P1-P9,而在D2身上撿取證物P10-P13,證物P14-P16則拍攝到當時示威者的行為。
D2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播片
控方於庭上播放影片協助法庭判刑,PW3身上的狗cam約13分鐘,立場新聞片段約19分鐘,有線新聞約5分鐘,另有一段未知那媒體的直播。恕直播員未能將影片內容化為文字,內容大約為該批示威者逃跑及2人被捕的情況,其中一隻速龍對同僚說:「再嘈拉埋佢(旁觀者)過嚟,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求情
D2現年27歲,姐姐是一名文員,他的父母即將退休,他過往沒有任何案底。從父母的求情信中得出,被告是個孝順的人,從中學起便希望能成為專業人士。中學校長的求情信指出,他的學業非常有成就,任教他的5名老師認同他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他曾在2間保險公司工作,上司及同事皆稱讚被告有團隊精神,為人謙虛,亦時常通宵達旦工作。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及,他明白本罪行的嚴重性,相識多年的女友本計劃移民到加拿大,後來因本案而取消計劃。他知道未來未必能再度獲聘為精算師,亦於上次提堂自動放棄保釋。

案情方面,D2被搜身時沒有任何裝備,而控方提供的片段亦無顯示D2當時的行為,只有顯示他被捕的情況。在龍和道一帶並沒有發生暴力事件,D2並不認識其他示威者,只是單獨行動。他在被捕時與警方合作,環境有很多人只是圍觀,並非示威者,而龍和道起火時D2已被捕,希望法庭接納D2並沒有作出縱火行為。

📌鄧官關注
當天的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儘管新聞說不反對時間至5時半,但只是傳聞,法庭不會給予考慮,法庭亦須知道非法集結的時間,控方需於下次聆訊時提供這些資料。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其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及下次到一庭提堂,D2繼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及下次到八庭判刑。

直播員按:控方一直播唔關事嘅片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D1: 何俊仁
D4: 黎智英 🛑因另案服刑中
D5: 陳皓桓 🛑因另案服刑中
D6: 尹兆堅
D7: 梁耀忠
D8:張文光
D9:郭永健
D11: 趙恩來
D12: 麥海華
D14: 梁國蕈
D16: 梁國雄
D:18 朱凱廸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9 被告到達,旁聽席向被告欄揮手
15:20 開庭

D4、D7不認罪
其餘被告擬認罪

【不認罪的D4、D7】
審前覆核:2021年10月13日0930時
正審:2021年11月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英文審訊

【擬認罪的其餘被告】
於2021年9月9日上午9:30進行認罪答辯

15:38 散庭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張(33) #20200806葵涌
🛑已還押超過11個月🛑

控罪:#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壞或被損毀。
================
答辯:

被告就已修訂的控罪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方由梅松大律師代表。

案情概要:

警員23424在案發當時步行返回葵涌警署,而當時警署附近的空地有水馬。

在19:55時PW1到達警署正門,發現被告走近水馬,手拿着一個著火的紙皮箱,而地上則有另一個紙皮箱,所以她通知報案室。後來被吿被走出警署的兩名警員截停並帶到葵涌警署。當時有一個水馬被燒焦,現場亦有一個打火機及兩個紙皮箱,地下亦有灰燼。

被告在警誡下中大概表示他憎恨警察,因此想放火燒警署。此外他亦表示他有炸彈可以炸他們。

控方呈堂片段亦可顯示被告用一分鐘以用火點紙皮箱的一端,以及縱火的作為。

李慶年法官對片段有以下觀察,此亦已得到控辯雙方同意:

1)火種範圍1尺乘1尺
2)火種維持1分鐘
3)火種較遠離民居
4)火種距離進入報案室的門口約2至3米
5)火種遠離停車場

因此李慶年法官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控方同意。

被告背景及求情:

辯方由姚大華大律師代表。

被告過往有不少的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次與本項控罪相同的記錄。

📌犯案原因:

辯方認為本案與仇警無關,被告的身體狀況不佳,因為他有長期濫藥的問題。此導致他有情緒及精神問題。雖然辯方同意被吿犯案時清醒,但他可因此導致情緒受影響。

李慶年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不像是報復警察或是「暴徒」,雖然被吿有用口表示想報復警察。

辯方指出被告是自願跟隨警察進入警署,是「搏拉」。

📌是否需要索取精神科報告?

李慶年法官詢問是否需要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

辯方認為不需要,因為醫生報告指被告情緒穩定,沒有精神問題及自殺傾向,被告只是因毒品影響情緒。

📌重犯:

李慶年法官詢問本案是否可因重犯而加刑。

辯方同意,唯希望法庭可減低加刑幅度,以及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合作及本案的損壞輕。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接納被告犯案原因是單純認為監禁可解決自身濫藥問題,因此同意被告犯案不涉及政治因素,是因受藥物影響。

法庭認為本案的風險系數低,原因不再詳述。而本案控罪是針對財產,不是危害他人生命,故本案量刑會較60(2)條為輕。

法庭指出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參考由2000年至近期不少縱火罪的案例,主流意見是判處被告4至6年監禁,即需判處重和具阻嚇性的刑罰。

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署內的人有所威脅,影響警員的安全,火種亦會有造成財產損毀及人身傷害的風險。此外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且是慣犯,監禁對他沒有作用。

減刑因素:

法庭認為本案的減刑因素就是被告及早認罪。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因被吿重犯而再加刑6個月至監禁4年。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8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54&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D1:黎(25)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楊(27)(因另案守行為中)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主控:吳加悅

控罪:
(1)D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2)D2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港共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詳情:
2人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
蘇惠德指出同意檢控書漏左隻字
控方申請在控罪書上加上「刊有」
控方指出或有更多人被捕及新增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辯方反對押後:控方未準備好,就唔應該提告,又押後,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D1保留8天覆核權
D2放棄8天覆核權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本庭直播員按:但願所有人都勇於發聲,不要被港共的誣告,而自畫紅線,歷史要正確地流傳。錯在法,不在人。還記得曾說過「撕一貼百」嗎?所有事情亦然。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你在牢籠被引渡 渡往了啞巴的國度
我用殘餘力氣留守衝口說真話的領土
......
有罪名 有極刑 會把你 叫醒?//

擷自《虛作無聲》

上述言論不代表直播台仝人意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5/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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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PW11 高級警員54124 黃俊賢(音)繼續作供

✂️D4 律師盤問
證人同意律師所講的以下過程,在2020年6月5日,用法理鑑證 Cellebrite UFEV physical analyzer 去撮取P1(1)的 image file,再用 Cellebrite 打開檔案,選取WhatsApp group,copy & paste 內容,export to excel file,造成P18 & P20,理論上資料係一樣,過程中可以用keyboard 加資料。

律師指出P18 & P20 兩個excel file 內的標題唔同。證人指P18 & P20在不同時間制作,係表達返所選取的what内容,copy嗰時已經係咁,律師指出撮取資料唔準確(唔同意),撮取咗資料再制作excel,內裡資料唔準確(唔同意),P20撮取資料唔準確(唔同意)。

14:48 D5/D6律師無盤問,✂️由D7律師盤問
證人有接受過訓練使用Cellebrite 法理鑑證軟件,同意係在電話嘅記憶體中撮取資料,撮取過程不一定成功,因素包括有:密碼、手機型號、SIM卡、WhatsApp版本、惡意程式、保護程式,但不同意Cellebrite 撮取過程不一定準確。證人指關於會唔會顯示‎WhatsApp deleted message,係有機會有有機會無,要睇電腦系統版本、WhatsApp版本、Cellebrite 版本。

撮取過程中電話係唔會連上網,因為上網有人可以干擾運作,包括機主和其他黑客,大多因素。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問題:
Excel header 日期時間欄,你唔能夠確定係收/發日期(唔同意)
Real time / mobile time / WhatsApp server time 議題超出左你嘅認知(唔同意)
唔能夠肯定WhatsApp時間準確(同意)
如果日期有被干擾,Excel唔能夠顯示(唔同意,無相關資料)
WhatsApp時間係Server時間,並不是電話顯示嘅時間(同意)
如果一個訊息在發送時電話未能連上網,或者接收者未能連上網,顯示時間只係猜測(唔同意)
如果有資料被干擾你係無法得知(唔同意)

✂️D3 律師再次盤問
證人講述在2020年5月29日送機上嚟已經有搜查副本,由58752交上CSTCB,但搜查令有啲no. 打錯,通知案件主管;不同意律師指在6月5日無合法權限去開機,當日在08:30返工,編號1664的搜查令由48522申請,大概在09:30 fax 到CSTCB,跟住為手機充電,check時間。

控方覆問
編號1664搜查令在2020年6月5日攞到,當日攞手機,交手機嚟有另一張搜查令,當日見到SIM卡號碼有錯誤,編號1573搜查令與呢部機無關,當日係根據1573 做,0930未做檢查,有權叉電。

在Cellebrite copy 相關欄嘅資料,在excel paste 上去,點解有唔同攔名?可能制作第二個時,無打開第一個表跟住做,P18無名一欄,係證人無攞出嚟。至於 “detected chat” 與 “deleted chat” 可能係證人唔小心做成。

16:02 ⚙️傳召PW12 警員9273 陳志倍(音)作供,證人同樣是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及訓組 數碼鑑證B隊人員。

在2020年6月接手處理呢單案,在6月5日在實驗室處理證物兩部電話和兩張SIM卡,檢查封存,打開睇證物狀況,確保有相關搜查令,唔記得搜查令號碼,記得係一張搜查令包括四項證物,先處理一部橙白色Samsung,開機見到時間與實時相同,6月5日15:03,但要輸入密碼,法政工具唔支援撮取,有資料顯示唔支援有密碼保護,放返入袋,處理另一部藍色Samsung手機,屏幕有損壞。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
尚有 #0805荃灣 待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4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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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一(DW1)證供分析:
案中沒直接證據證明2號房作用,為何放物品在此房間。
DW1沒明顯證供指證物p5是否在公司取得。DW1指不能說是因為該罐電油是一般市面可以購買到,因為該電油沒特徵。就算真的從公司取得,DW1指不知拿來做甚麼。
DW1指倒電油有困難,所以倒進容器會方便使用。可是,為何要用2瓶裝着?為何有2個瓶在2號房?為何有4個瓶在假天花板?
DW1指對員工質素有要求,會對員工進行培訓,因此給不達標的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被告用白電油除塵、除油。但後來DW1改口指,被告不達標的是英語水平,如果是,那抹油如何令被告英語達標?
公司有保護裝備給員工,但沒監管員工拿多少,連濾罐、豬咀型號、種類都沒記錄。DW1解釋指3M來貨,有甚麼就要甚麼,這有違公司所稱的嚴謹態度。
因此DW1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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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二(DW2)證供分析:
DW2未能講出案中,96個玻璃瓶放在2號房的用途。DW2指96個玻璃瓶可作回收之用。
不過,其中86個玻璃瓶是同一大小,款式一樣,容量100ml,另外10個是325ml,同屬某品牌的玻璃瓶。
沒證據指玻璃瓶從何得來,DW2指用作收集用途。
被告要用作練塗油、抹乾,但其實只需1個玻璃瓶就夠,可以重用,也符合環保概念。
被回收的86個玻璃瓶款式相同,不知從何來,明顯不是一般家居廢料。天花板內的玻璃瓶不論是練習,還是回收,都沒合理原因解釋為何要放在假天花 。
因此DW2不可信,在主問問到的,DW2解釋指該天本來會回收,但剛放完假,多事情處理,所以才取消回收。而當天有警員搜查公司,因此取消回收的原因明顯是有警員搜查公司,明顯DW2有所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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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三(DW3)證供分析:
被告告訴他,為防打翻,因此把清洗好的玻璃瓶放在假天花,而DW3未看過假天花內的瓶。
因此,不知該2個玻璃瓶,不知2個瓶內液體,不知4個瓶為何一起放在假天花。
如果為了避免打翻而放在假天花,實在難以置信。
DW3指2012年玩wargame時,見過被告戴本案證物,即頭盔手套腰帶護目鏡。後來改口指,只是見過但不確認是當年的裝備。
DW3看來關心被告被捕情況,但除了聽到被告的單位被搜,其他就不知不問,也沒聽過被告講與回收有關的話。
DW3供詞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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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沒證據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的意圖,但可以從環境證供推論。
在涉案單位來看,租用是合法,但2號房內的Ikea袋裝有9對手套,有厚度,能防滑隔熱,而房間內沒機械用品要操作,房內亦有大量口罩,而當時未有疫情。2號房內也有其他大量物品,例如3個護目鏡、黑頭盔黑皮帶黑腰帶黑水袋黑手套濾罐。
這些都是暴力示威者常見的「武裝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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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PW2)鍾先生證供分析:
2號房內的物品可以製造汽油彈,也有原材料和引爆物。
單位看來是存倉之用,沒證據指內有任何居住者所需要物件,例如牀、枕頭,可見不是供人居住,物品存放數量不少,有大量汽油彈組成圖,也有把瓶放在假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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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2號房內發現的物品性質、數量,例如毛巾,都可用作摧毀財產,物品都是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例如多隻厚手套可以用來抓着汽油彈,防止手部皮膚接觸化學品。證物p7,p8瓶放在假天花十分可疑。
雖沒直接證據指,2號房附近有示威,但當日是暴力示威的高峰期。
9月30日前一天和後一天,929和101都有遍地開花的活動,對社會有嚴重破壞,有廣泛使用汽油彈。
唯一不可抗拒的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是用作製造汽油彈,意圖由本人或他人使用物品,用作摧毀財產,也沒合理辯解。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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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今年24歲,在香港土生土長,在學,沒案底。
被捕至今都在公司工作,月入一般,會把1/3月入給父母作家用,與家人住在報稱地址。父母有工作。有家人是長期病患,被告每個月會陪他跟進、覆診。

呈上三封求情信。
被告自己寫:
被告明白自己錯誤,指自己讀書並非強項,情況沒父母中預期好,希望父母不用為生活奔波、擔心。
被告有考取一些牌照,也有做些小生意。
被告指自己第一次感受到在大企業工作的環境,會努力學習,報答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雖然讀書非強項,但希望有一技所長。
被告十分懊悔,令家人大壓力和負擔,每次報到、上庭、審訊,家人都會花時間陪伴。
被告希望盡自己責任,家人是一切,被告希望重新出發,增值自己,報答家人和社會。
被告出新出發的目標並非空談,有考取技能牌照,希望將來成為教練,令多點市民體會到香港。

爸媽求情信:
香淑嫻:其實我睇晒㗎啦!

本案單位沒任何汽油彈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沒證詞或資料指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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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至2021年8月6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及勞教報告
‼️‼️‼️還押‼️‼️‼️
(手足無回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分析:
PW1-4是誠實可靠證人。
當時首先有人作出挑釁性、破壞行為,辱警言語會挑起民眾仇警情緒,在場普通乘客、職員、警員都會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被告是否參與其中,沒人目擊到被告何時去到、到達時間、位置、行為,唯一證據是cctv。
被告在車站大堂被捕後,警員翻看 cctv,查看各被告於事發時的行為。
控方從不爭議未能清楚看見被告,
要求法庭的法做是,根據警察拍攝被告的衣飾外貌及cctv拍到的人作對比,確定是否各被告人、在現場做甚麼。沒證據指任何一件衣著獨一無二,無獨特處。
被捕後,警方拍攝被告外貌,有截圖作確認,被告沒特徵,法庭只可從事發時的配搭對比,例如衣著顏色、圖案、款式。
遺憾cctv質素欠佳,顏色不清晰,移動時會起格帶影,沒法看清楚。

PW5的證供幫不了忙。
只能說是認為與被告相似,但未能說為何確認。也沒基礎證據作肯定 ,Cctv太糢糊,因此PW5的辨認證供不能作比重。
最近的鏡頭拍到多人,不排除有其他人衣著相似。

被告的被捕時間地點羅列在承認事實中,沒證供指被告於被捕時的行為、狀態,沒法推論。
被告人與片中的人有一點相似,而相似的人有份參與非集,被捕時距離PW3站長所指的車站關閉時間,相距一段時間,被告身處大堂的行為可疑。
可是,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

🌼🌼11人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承上

PW6繼續講述當日故事,PW6指,當我執起斜孭袋後,我收到通知,我地同其他隊員喺黃大仙廣場入面截停左12男2女,需要人手支援,於是我隨即入黃大仙廣場入面作出支援,而該斜孭袋一直揸住喺我手上,進入黃大仙廣場入面後我負責協助搜查被截停嘅12男2女,期間,我見到該12男2女入面,其中一名男子衣着外形特徵同我之前追截嘅男子都係吻合嘅 。

控:外形特徵係指咩?
PW6:身高呀體形呀衣着呀都係同我較早前追截嘅男子一樣

跟住我就上前向佢確認身份同埋查問佢係咪宜個袋嘅物主,之後宜名男子都承認佢係我較早前追截嘅人士同埋承認我手上揸住嘅斜孭袋係屬於佢嘅,之後我就繼續在現場幫手看管呢12男2女,並等待指示,而我亦一直企在宜名男子附近,並將斜孭袋揸係手。

直至晚上大約1142分,我地嘅隊員一位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就向在場12男2女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之後就安排隊員向宜12男2女進行搜身而我就向我較早前追截嘅嗰名男子搜身,喺佢身上發現部IPHONE黑色電話、一個銀包,而我都係佢見證下搜查個黑色斜孭袋,喺袋入面搜到一對黑手套、面巾、防毒面罩、濾嘴、口罩、護目鏡、一個膠袋入面有多條索帶、 兩支士巴拿、一件白色tee同埋宜名男子嘅回鄉證,係咁多

控:你話你在斜孭袋入面搵到口罩,記唔記得嗰數目
PW6:我記得有兩類口罩 一類係純黑口罩另一類係普通口罩應該係藍色數量我沒有相關記錄
控:你話斜孭袋入面搵到回鄉證咁你點確認回鄉證係屬於嗰名男子
PW6:根據回鄉證上面嘅名同相片及證件號碼去確認番係嗰名男子
控:名係用咩做比對
PW6:用番宜名男子當時向我出示嘅身份證
控:有冇核對佢身份證上嘅相片同埋佢嗰人
PW6:有 搜佢銀包有佢身份證 我即時核對左 我搜查佢袋嘅時候發現回鄉證我就將兩張證件同宜個人作出比對
控:咁你嘅結論係
PW6:係同一個人

控方展示兩把士巴拿、膠索帶、護目鏡、口罩、一對手套、防毒面罩連住兩個粉紅色濾罐,PW6確認上述物件是他於案發當日在該斜孭袋中搜出。

PW6講述,當我搜出宜啲物品嘅時候,我就在????時(聽唔到)向D2宣佈拘捕,罪名係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並將從該斜孭袋內搜出的物品放回該斜孭袋內,由我保管,並等候安排車輛將有關人士送番警署,進行拘捕程序工作

控:咁呀張回鄉證呢
PW6:都係放番喺斜孭袋入面
控:咁被告你都話身上係有黑色iphone同銀包宜啲物品係點樣呀
PW6:手提電話同銀包我就交番俾被告人自己保管
控:身份證呢
PW6:由我保管
控:咁係咪大約就係凌晨前1150至1158分宜段時間嗰你地警方安排將嗰12男2女包埋你頭先所處理嗰名人士用警方車輛 帶佢地番觀塘警署
PW6:係
控:期間坐車過程你工作係咩
PW6:看管住疑犯
控:即係你所講嘅嗰位男子
PW6:係
控:斜孭袋同相關物品呢
PW6:都係由我保管

PW6指,回到警署後PW7於0001至0031就各被捕人士逐一向觀塘警署值日官匯報案件及展示證物,而上述時段D2一直在我身邊,斜孭袋亦一直由我保管。其後由PW7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參與非法集結的案情,我匯報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案情以及展示證物。值日官聽取完匯報後,就問D2明唔明白有關的拘捕,D2當時表示明白,亦沒有作任何投訴

PW6講述,於凌晨0032時我向值日官提取疑犯D2,帶佢到觀塘警署一樓臨時羈留區處理有關拘捕。同日0040至0045再向D2進行一次搜身,沒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同日0050至0010時我向D2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簽名確認明白有關內容,之後我就繼續看守斜孭袋以及袋內物品,等候刑事偵輯部同事接手處理。同日0329,偵輯警員13382(直播員下稱PW8)前來接手案件,於是我將D2及斜孭袋和袋內物品交予PW8

PW6表示,由0032至0329的宜段時間,一直看守住D2,而斜孭袋同袋內物品亦 一直由我保管住。

控:警員你頭先證供入面就提過當你在斜坡上執番斜孭袋後,你就入左黃大仙廣場協助同事處理12男2女,你都話期間你發現12男2女嗰位d2就係同你較早前追截嘅嗰位人士,衣着外型特徵都係吻合,當時你能唔能夠肯定兩者同一個人
PW6:我相信係
莫官:@#@#%#^#%#&@
PW6:因為我當時憑我觀察我認為係同一人 但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我用相信係同一個人
控:咁頭先你回答法官閣下嘅答案 你話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你話相信係同一個人,但嗰問題只係問你自己嘅觀察,你唔需要理會其他人承唔承認,純粹係問你自己肯不肯定?
PW6:肯定

(主問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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