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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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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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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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D1: 尹耀昇(傑斯) 52歲 🛑已還押近5個月
D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1&D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本案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安排在2021年7月20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辯方保留提出不在犯罪現場證據的權利,控方不反對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尹耀昇(傑斯)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傑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提堂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7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智力測試被評為「邊緣智商」,於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6個月。

🔸今日開庭前被告之私人大律師曾向書記表示委托至今天完,下庭被告可能由當值律師代表。唯其後裁判官出來大律師沒有向裁判官表示委托至今天完結將更換大律師,還要等待下次才知被告是否更換大律師。旁聴師曾向家人查詢需否協助唯家人稱知悉程序可自行處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傳召PW58 警員15241 陳彥彤(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一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8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控方主問PW58內容

辯方沒有盤問

-PW58作供完畢-

傳召PW59 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 (音)
當日駐守東區反三合會行動經第一隊,為港島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8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從警員15241(PW58)接手A8,其後為A8進行警誡及搜身。PW59從A8身上檢取一個黑色背囊(P8-4),在中檢取至一個黑色口罩(P8-5)、一個未開封灰色口罩(P8-6)、一對黃色綠色手套(P8-7)及一個透明眼罩(P8-8)。

A8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

辯方指出當日2149時,A8在警誡下表示「冇野講」,PW59同意。

辯方指出當日較早前A8曾被其他人踩到右腳,致其腳掌痛,直至翌日凌晨,A8痛楚加劇,需要救護車服務,PW59確認辯方律師說法,而當晚PW59亦曾向警署值日官申請召救護車。

PW59重覆確認A8被截停時,其處於凹位,其背著背囊,戴著豬咀(沒有檢取作證物)、 一對青黃色手套及一個眼罩。

控方沒有覆問

-PW59作供完畢-

傳召PW60 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現已升職為警長*
當日駐守九龍區刑事小隊,為西九龍應變大隊
負責A13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PW60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 17540(PW57)手上接手處理A13。

PW60替A13進行搜身並檢取證物,當時A13手持一個透明眼罩(P13-2)、頸上掛著一個3M 灰色口罩(P13-3)、雙手戴有一對灰色手套(P13-6)、膝蓋(褲外面)有一對護膝(P13-4) 、腳上(褲裡面,長褲遮蓋)有兩對護肘(P13-5),背囊內有一部黑色iphone。

PW60指出由於當時現場環境較混亂,因而決定先檢取其認為較重要的證物,期後在葵涌警署內亦有檢取A13的八達通卡。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9開始播放

片中顯示文華里一間銀行外的凹位位置,PW60確認此處非自己接手A13的位置。
片段顯示A13的前臂位置有反光,PW60表示當時不曾留意A13手上的物件,因而沒有
檢取相關物品。

A13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0在寶軒酒店外接手A13時,其已被捕。當時A13正坐在地上 (PW60相信是酒店入口位),面向酒店,附近是玻璃門凹位。PW60指除了見到被捕人外,不能肯定凹位處有許多雜物或其他參與集結人士的物品,亦仔細記下地上的物品,只知地面上有雜物。

辯方指出經過文華里到寶軒酒店的路上有雜物,包括一些豬嘴、眼罩、水樽、竹枝等, PW60指自己沒有記錄,因而不肯定該些雜物是甚麼。

PW60忘記接手A13時,其是哪一隻手持透明眼罩。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4:26播放至07:14:34(推算時間為21:59)

片段中有包紮頭部的為A13,其當時已被捕。PW60為身穿白色T-shirt的便裝人員

07:13:52 PW60表示其應該已到現場,沒有印象當時掛在A13頸上的物件是甚麼,亦沒有檢取作證物,當時PW60仍未接手A13。

07:14:28 辯方指出片段可見A13曾舉起右手,PW60指由於畫面被遮擋,因而不能肯定是手或其他東西

07:14:34 辯方再次指出片段可見A13舉起右手,向臉部托一托眼鏡,其手上沒有持透明眼罩,PW60表示「呢隻手冇」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片段時段早於PW60到場時

辯方指出畫面中的是A13,PW60表示其身形與A13相似。辯方形容A13頭上沒有透明眼罩,左手亦沒有持著眼罩,PW60表示不肯定該人頭上有甚麼。

PW60同意片段中A13沒有戴眼罩,但不能肯定其左手是否有持著眼罩

📌播放P82開源片段 (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21:47:58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3雙手伸直,有戴冰袖。辯方指出片段中看不到A13有戴眼罩,PW60同意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由播放器時間01:15:13播放至01:15:18
-顯示A13被警員從銀行帶至寶軒酒店外的畫面

01:15:16 A13的左手張開,見到五隻手指,而手上沒有持著眼罩,PW60同意看不到有眼罩。

🌟#練錦鴻法官 加入旁述指「第十三被告被警員遮擋,只係見到手嘅部分伸出」。接著向辯方澄清指「我唔係駁你,我形容我見到嘅嘢姐,我覺得係右手」。重播一次後,練官詢問辯方該手為左或右手,辯方表示認為是左手。練官指「唔緊要啦,總之一隻手啦」。

PW60不知悉A13從何處得到眼罩,但其手持眼罩,因而相信A13管有此物品。

PW60同意自己不知悉A13是在制服前或後才手持眼罩,但不同意A13在搜身時沒有手持眼罩,亦不同意眼罩不是從A13手上檢取的。

控方沒有覆問

-PW60作供完畢-

傳召PW61 偵緝警員12733 ??正
當日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情報組,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A14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03時,從警員15944(PW57)手上接手處理A14。PW61接手A14時,其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白色鞋、黑色框眼鏡、 背黑色背囊(沒有檢取作證物)、以一件藍色短袖衫(P14-4)遮蓋口鼻。

A14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接手A14時,PW61有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對其施行警誡後進行初步搜身。PW61忘記當時有否搜查A14的銀包,亦忘記有否從A14的褲袋中取出任何物品,例如一張聖約翰急救卡,PW61看過急救卡實物後仍表示沒有印象。

搜身後,兩人在場等待一小時才登上警察運輸車前往葵涌警署,PW61忘記了等候期間A14有否要求從背囊中取出眼鏡並戴上,辯方多次指出後PW61仍表示對相關情節沒有印象。

控方沒有覆問

-PW61作供完畢-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音)
當日駐守為九龍城警區重案組第一隊,為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一隊
負責A15搜查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110時,PW62沿干諾道西進入干諾道中並向中環方向推進。期間,PW62經過干諾道中至文華里,見到前方近中環方向有數百黑衣人戴頭盔、口罩以竹枝、垃圾建路障,有人用丫叉向警方發射不明物體,掟石頭、磚。

約2200時,PW62到達寶軒酒店外,從警員15944(PW56)手上接手A15。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六段)
由播放器時間07:13:35,推算時間為21:59:56開始播放

片段可見A15坐在地上,戴黑色手袖。PW62回應當日接手A15時不曾留意其有否戴手袖,亦沒有檢取相關物件作證物。

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62確認當日沒有檢取A15的黑色背囊作證物。

2206時,PW62在寶軒酒店外替A15搜身。PW62的相關證人供詞提及「檢查後,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到葵涌警署後再檢查」。PW62從A15身上及背囊發現共十四件物件,辯方欲確認其中四件。

PW62確認在A15的背囊內搜出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枝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未開包裝電池(P15-15)、一枝噴漆(P15-11)、一個無線電通訊機連耳機線(P15-10)、總共25枝生理鹽水(P15-12至 P15-14)。

控方沒有覆問

-PW6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暫代區院)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PW2為警員1359。

PW2=他

背景:
PW1是他的小隊指揮官,他在當天12:45時軍裝當值。並在22:27時到達彌敦道與長沙街的交界並落地。

觀察:
他不同意PW1發出警告後示威者已四散,也不同意因示威者四散而不能堵路。

他形容他對A5的觀察是清晰。

拘捕A5陳(49):
他在當天22:30時在好望角大廈拘捕A5,他第一眼看見A5是位處荷里活商業中心,兩人相距30米。A5當時身穿白衫黑褲,有佩戴白色口罩,頸上箍着泳鏡,並企在馬路上。

他看見A5臉向他們,用腳將馬路上的磚頭踢往警方防線的方向,那時他已在奔跑中。之後他已跑往面向他的A5,A5於是走上行人路,並走入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堆並低頭,他形容這個過程歴時5至6秒。他感覺這堆身穿黃色背心的人是記者。之後他將A5從記者人群帶出並驅散記者人群。

他不同意A5一直在行人路上。他看不到A5在踼磚前有沒有可疑行為。他能排除A5是不小心踼到磚,因為A5像踼足球時射門的動作,即左腳踏前,右腳踼磚。

他不知道A5是否與其他人是否認識,但認為A5是與他人一同堵路。即使A5沒有踼磚,他也認為A5是示威者,因為A5站在馬路和有逃跑。他同意A5是自己一個作出堵路的作為。

他不知道為何馬路上有不少磚頭。他形容當時A5在馬路時的位置與行人路相距3米。

他之後看見A5還帶有黑色背包和藍色腰包。其後他為A5作快速搜查,他相信A5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故在22:30時拘捕A5。

他看見A5四處張望,由於他擔心A5會逃跑,故指示22701為A5鎖上手扣。之後他檢查A5的物件,並在A5帶有的黑色背包內有維他水樽和膠水壺,而腰包內有黑色電話和銀包。

他不同意泳鏡是在黑色背包搜出。

口供紙:
他在Pol154中表示A5將磚頭「踼出馬路」,他同意指這意思看似是從一點踼出馬路,並回應指是表達不當,但意思是一樣。

他不同意現時的記憶與寫口供不同,因為他曾觀看口供及記事冊,喚醒他的記憶。

他同意沒有口供紙上紀錄A5踼磚的動作,但不同意是虛構,因為他當時不認為動作是重要,但他是記得。

其他:
他不認識警員9758,也沒有要求拍照。他當時將A5交予刑偵警員10802時泳鏡不是箍在頸上,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所以將A5所有物品放在一起,並連A5一併交予刑偵警員10802。

葉佐文法官不解泳鏡掛在A5頸上,詢問PW2 A5的泳鏡如何會被偷走,也不明白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如何與A5的泳鏡會被偷走的關係。

他再指出是因為這泳鏡會呈堂,故會連同證物放在一起,並感謝葉佐文法官的指點和指引😮

葉佐文法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

證人:
由於出現變化,控方需要另傳召警員9758作供。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45 開庭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完畢。

傳召 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當日坐在警車AM7253,觀察到有人照射雷射光,控方無主問,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辯方亦無申請傳召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申請將控方的專家證人報告呈堂,因為結案陳辭會提到。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交9份品格證明書,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6/7)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批准被告申請放寬宵禁時間,方便被告到醫院探望患病父親,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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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1後補資料

14:45開庭,✂️辯方繼續盤問
主問時講聽到有男子大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聽到時在N732/2位置,距離約15~20米,隔咗一段距離,應該聽唔清楚(唔同意),車場閂埋咗無可能清晰聽到(唔同意),聽到一把聲重複四五次,分辨唔到邊個叫,唔肯定係被告叫(同意)。

睇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3) 相片左邊係燈柱AD8357
D1(14) N732/2 左邊係交通燈
D1(15) 四人企在行人路近花槽的位置
D1(16) 見到燈柱AD8353,右邊有鐵欄,停車位過咗鐵欄
D1(17) 燈柱AD8352
D1(18) 停車位置近圖中坑渠蓋,落車見到四名男子,距離約30米

不爭議被告有掉雷射筆去草叢,但證人你無目擊(唔同意),PW1應該只望到被告左邊,望唔到右手揸住乜嘢,天色暗,距離15米無可能見唔到拎住乜嘢(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用電筒照四名男子,但無提及係警察(唔同意),截停男子前跑左一段距離(同意),在沿途搜索有無危險品(同意),因為無目擊掉雷射筆,所以先要沿途搵(唔同意)。

由AD8357去到停車的坑渠蓋位有超過100米距離(唔同意),當晚見到有雷射光無即刻停車落車(同意),無即時落車反映不受雷射光影響(唔同意),向前駛咗100米決定落車折返(同意),四名男子不單止同警車同方向行,仲無掉頭走(同意),係指揮官叫巡查光源(同意),見到有四名男子,收慢車觀察,指揮官叫停在坑渠蓋位(唔同意),有人叫囂,有人射雷射光係誇大(唔同意),無人叫囂,根本無發生過(唔同意),聲稱見到被告掉雷射筆係作出嚟嘅(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係警員照射四名男子,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15:15 無覆問
傳召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12月25日當值上水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

15:17 ✂️辯方盤問
第一次見到雷射光係在AM7253去到粉錦公路近迴旋處,睇P3草圖,確認第一次見到係在無名路附近,睇辯方相冊D1第四號相,同意係大概嘅位置,在單車徑旁邊樹上有綠色光點,1秒之後消失,同意整晚只係呢個時候見到雷射光,請證人在D1(4) 標示綠色光位置。只係見到綠色光,無留意係咩人,光源喺邊,光點左右搖擺,唔確定由地面向上射。

指出係PW2指示PW1在迴旋處掉頭(同意),跟住去對面行車線巡查(同意),雷射光係射在樹上(同意)。

睇相冊D1第十三號相,左邊係燈柱AD8357,當晚有駛經過,未去到燈柱只係見到有人,去都見到四個人,第一眼見到四個男人,佢哋係背住警車,去到燈柱AD8357就平排,未去到時四名男子睇唔到警車(唔肯定),當警車駛過燈柱時車速係每小時30公里(唔肯定),見到四個人之後有短時間視線離開咗,叫PW1在前面巴士站停低,準備截查,從對講機叫支援,由AD8357去到停車期間無見到有照射雷射光,當時坐在前排乘客位置。

PW2供詞話單車徑上有四名男子,有嘈吵聲笑聲,但聽唔到內容(同意),睇D1(14) 在N732/2前收慢架車,聽到有聲,見到人,叫停車,叫支援。指出由AD8357去到N732/2有40米(唔肯定)。

D1(17) 係燈柱AD8352,D1(18) 係相反方向,過咗D1(18) 相片中欄杆,在第一個坑渠蓋位落車,向後望見到四個人,佢哋企在D1(14)中的電燈柱5米外。

向四人展示身份,示意警察停低,PW1叫佢哋停,PW2號對講機,PW1有重複警告,佢哋無理無停低,指出未有警告之前四人企在N732/2等過馬路(唔同意),警員無講過係警察(唔同意),只有叫「咪撚走啊」(唔同意),曾經有警員用電筒照射四人(同意),照射之前企在斑馬線(唔同意),因為有電筒照射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呈上辯方相冊D3,D3(1) 燈柱AD8357,D3(2) N732/2路口,指出兩者距離約55米(唔確認),D3(4) 由AD8357計起超過40米(唔肯定),D3(5) 四名男子衝過馬路,左邊係N732/2,D3(6) 警車停車位置(唔確定),證人落車係直上行人路,唔使跨過鐵欄(同意)。

指出案發當晚唯一見到雷射光係1秒時間照射樹木(同意),見到四名男子,有可能由佢哋發出,所以在巴士站停低,係無必要即時停車(同意)。

15:55 無覆問,辯方無需要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上品格證明書共9分,D4~D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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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 開庭】
繼續處理辯方反對23:00前的片段呈堂相關的爭議,D3、D4、D8、D11的代表律師就反對理由呈上書面陳詞,其餘辯方大律師表示採納學友陳詞。反對理由是片段內容與控罪不相關,映像的偏見價值大於證據價值,而D8的反對理由主要是針對片段質素。


【一眾辯方律師反對在非法集結發生前的片段呈堂】

辯方口頭陳詞指,控方在控罪中只是指稱各被告「直接參與」在23:00開始的非法集結,因此在23:00前的片段理應與控罪元素無關。辯方指即使片段拍攝到有被告此前在現場(大埔墟火車站)出現,亦不能以此證明被告必然參與及後出現的非法集結,因為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辯方又批評控方嘗試以「被告選擇在現場逗留不離開」證明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卻未有準確指出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
【控方:如果將控罪時間擘闊就大家無嘢講嘅啫,依家控方只係選擇唔告嗰段時間。】

香官:但係23:00之後出現嘅被告,似乎唔齊11個㗎喎?你案情摘要講22:55有幾個被告出現係人群裏面,你嘅立場係咪即使有人係嗰段時間作出非法集結嘅行為,都唔應該將佢哋定罪,係咪咁呀?

控方:目前我嘅定位係咁樣。
香官:唔可以目前㗎,你成個審訊都要係咁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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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休庭
控方仍未決定將龍門搬去邊,表示因為非法集結涉及具連續性的層遞演化過程,情況複雜,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檢控基礎。香官見狀要求控方撰寫書面開案陳詞,好讓辯方了解控方的檢控基礎。

待控方回應辯方的投訴及準備承認事實、播放涉及D8的片段讓法庭判斷質素是否達致呈堂標準。審訊明天【12:00】繼續,期間各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詳情,非即時~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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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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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2 警員10063 曹景文

控方主問
PW2現職馬鞍山警區軍裝巡邏第4小隊,13/10/2019任職葵青青衣警區軍裝巡邏第1小隊,兼任葵青警區第2梯隊,當日穿防暴裝當值。

1521時,PW2指指揮行動中心通知荃灣廣場壽司食店被一班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破壞,遂與隊員前往處理。

1523時,PW2乘坐的警車駛至荃灣圓墩圍近王少青中學外停車,PW2下車往荃灣方向,見前方有其他防暴警員追着一個身穿深色短袖衫、短褲男子。男子向PW2方向跑去。男子自荃灣廣場H&M門口出面迎面跑來,防暴警員從後追趕。PW2遂上前協助。男子見前後都有警員,轉向祈德尊新邨方向,PW2此時與男子相距10米。男子穿過圓墩圍公園H&M出面,跨過草叢,穿過馬路跑至祈德尊新邨711商店外,被第4小隊副指揮官警署警長 趙卓威 制服,PW2遂上前協助。

1525時,PW2指自己為男子上手扣和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後知為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無說話,PW2當時無法核實被告身份因他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PW2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iphone(證物P3),在附近執到一頂相信與被告有關(不是被告戴的)的黑色鴨舌帽,列為證物P1,亦檢取被告戴在手上的一隻手套,列為證物P2,PW2指自己不知在被告左手還是右手檢取。

PW2指自己和一名警長押送被告上警車返回荃灣警署,上述3項證物由PW2保管直至交給報案室處理

1540時,連同證物返回荃灣警署,向被告講出被捕人士權利,被告後來告訴PW2自己的名字

1710時,交被告至荃灣警署值日官處理

約1800時,交證物至報案室,PW2指由檢取3項證物至交到報案室期間無干擾,亦無他人干擾。

辯方盤問
PW2至2019年年資達10年,13/10/2019 1100開始當特別更至行動完結,不記得更前訓示有否提及如何分辦示威者和市民。當天防暴裝裝備有頭盔,盾牌不肯定因不是一定要拿,PW2指當日有分發盾牌,視乎行動需要、示威者威脅決定拿不拿。PW2指自己當日無拿盾,因拿盾手便很難作拘捕,但有其他人拿盾。

1518時,PW2從總部得知有深色衫戴口罩人士在荃灣廣場內外聚集,涉及壽司郎。

1523時,PW2指在王少清中學附近下車,不記得車是否停在中學正門,僅知是停在荃灣廣場和王少清中學中間。PW2強調在車上已望現場環境,下車後直接轉往荃灣方向行,下車位置與荃灣大會堂有50米左右距離,一下車便往荃灣廣場,無特定拘捕目標。見一個人被防暴警員追往王少清中學跑,大部份人士在荃灣大會堂附近。

- 辯方播放P29,PW2指警員中有一人是自己,近荃灣廣場的行人路和近王少清中學的行人路相隔一段距離,不只2條行車線,起碼20-30米。PW2指自己不見有一群人或警員向王少清中學方的行人路跑,PW2補充現場有近200警員,他不知牠們跑的方向。

- PW2指由男子(被告)跳過草叢至趙卓威將其制服大約30秒,被告穿深色衫,無留意他有否戴口罩、鴨舌帽、眼鏡。當日海盛路無封路,有車緩慢行駛,但PW2無留意海盛路馬路兩旁有否泊車。

- 辯方在午休後向PW2播放證物D1案發現場片段,片中視角為一輛小巴外望,見到一堆警員對鏡頭左方作指嚇,PW2在片段中辯認自己時一度遭 #劉淑嫻裁判官 指「唔知你講乜」,庭上有人哄笑。PW2最後指自己是片中一名長期蹲下的警員。PW2指不記得自己頭盔膠片上有否貼反光貼紙。片中亦有一名警員右手手持一黑色物體,相信為本案鴨舌帽,惟PW2指不知該手持物品是否本案鴨舌帽。PW2與手持物品的警員相距一米左右。

指出:
1. 鴨舌帽是拾回來的,不是由被告戴住。PW2指情況混亂,不記得
2. 鴨舌帽是PW2拾回來的,PW2指不記得

- PW2指第一眼見跨越花槽男子至被告被制服期間不見有人除口罩,留意不到任何除口罩的動作。被問及有否在四周望地下見有否黑口罩,PW2指被告被捕時無戴口罩

- PW2不記得上車時PW1是否在場,不肯定沙展52821是否在車上,僅記得自己與沙展1603一起帶被告返回荃灣警署。

- 就上手扣事宜,辯方指無論在記事冊、13/10/2019 的書面廿供,還是23/06/2021 的書面口供,PW2均無提及上手扣,PW2同意。PW2同意警方慣常做法是會在口供中提及使用手扣,亦同意使用手扣是武力使用,需妥當記錄。

指出:
1. PW2口供無寫為被告上手扣,是因為根本不是PW2上手扣,而是沙展1603為被告上手扣,PW2不同意。

- PW2指警車上有其他被捕人士,警車AM9836如果坐滿可坐超過12人,PW2無印象各人位置。

- PW2指1540時返回荃灣警署,坐車時無與其他警員就本案交談,但指車上被告就是跳過花槽的人

指出:
1. PW2不肯定車上被告就是跳過花槽的人

- 對於1545時PW2與被告簽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上有被告全名和身份證號碼,但被告身上無身份證,PW2指資料是被告告訴他,「無辦法,信住先」

- PW2指1615時帶3項證物和被告見荃灣警署值日官,但辯方指出PW2在13/10/2019 的書面口供指1800時 帶3項證物和被告見荃灣警署值日官許以安(音)。PW2同意,亦同意記事冊和2份書面口供無提及1800時將證物交報案室。PW2指口供無寫,但補充口供有寫「及後」將證物交報案室,在主問期間主控問及才說出大約時間。對於辯方質疑在13/10/2019的書面口供不記得,卻在1年9個月後的今日才記得1800時,PW2指1800時是大約時間,不肯定。

控方覆問
- 被問及為何無在書面口供提及上手扣,PW2指自己寫漏左。(按:主控聽罷答案後不斷搖頭)

PW2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內容,非即時~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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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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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3 偵緝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

控方主問
PW3現職機動部隊A大隊總部,13/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2梯隊葵青小隊副指揮官,當日當值「踏浪者行動」

1521時,PW3從通訊機收到指示指荃灣廣場有數十人手持武器,多數穿黑衫,有人戴面罩,有人戴口罩,破壞一間壽司店。PW3伙同隊員前往現場。當車隊到達海盛路近圓墩圍王少清中學時,PW3下令同事下車,指示牠們向荃灣廣場進發。PW3亦有下車,同事在他前方。行了幾秒時,PW3見正前方荃灣大會堂方向有一名黑衫短褲男子沿海盛路荃灣廣場背向大會堂,面向防線跑來。男子身後15-20米有一名防暴警員正在追他,PW3此時與男子相距40-50米。

PW3意識到有警員正在追男子,前方同事亦向前跑欲攔截男子,期間男子向左手轉彎逃走,PW3見他跳上一個在H&M門口行人路對出的花槽,遂上前追捕。PW3見男子穿越第2個花槽,跑出海盛路行人路進入馬路,PW3跟隨跑出海盛路馬路,見到1架黑色7人車停泊在海盛路祈德尊新邨711商店外。男子橫越海盛路在這7人車後左方跑上前,PW3在車頭埋伏。男子跑前,PW3將其制服,2人均跌在地上。PW3將他按在地上,幾秒後第4小隊一名警長和一名警員到達其位置,PW3將男子交兩位同事處理

- PW3指警長為1603,警員為10063。PW3起身後在地上見到一副眼鏡,相信從男子身上跌出,是在混亂間跌出的。PW3確認是警長1603為男子鎖上手扣。

辯方盤問
PW3至2019年年資為24年,13/10/2019 1100開始當值。更前訓示無提及如何分辨市民和示威者。PW3當天裝備有頭盔,除非有需要才會配備盾牌。PW3在13/10/2019 去荃灣廣場前有在荃灣區參與數次掃蕩行動。

- 辯方指1523時警車到達王少清中學時PW3已見一班黑衣、戴口罩、蒙面人士在荃灣廣場外聚集,PW3不同意,指車隊去到海盛路轉入圓墩圍停車時見不到該班人士。

- PW3強調收到通訊機指示是已有人在荃灣廣場壽司店以武器破壞。PW3落車時有望現場環境,車停時觀察是否安全,此時車頭由圓墩圍面向大壩街,見不到大量人士聚集,相信該位置安全,才指示同事下車。

此時PW3未有特別拘捕對象,下車時由圓墩圍面向大壩街無人聚集,加上PW3知道荃灣廣場最近他的2個入口在海盛路行人路,遂叫同事前進。

- PW3不同意有一群人或若干人向王少清中學方向跑,指如有人急速逃跑,在行人路準備掃蕩的防暴會意識到。本人見不到有此情況。

- PW3指海盛路無封路,車流量不高,2線均有車行,兩旁亦有車,但不肯定是否停泊。對於辯方指PW3見跳花槽的人跑向黑色7人車後埋伏,要注意有否他人危及PW3安全,PW3指自己身為隊伍副指揮官會有警員跟住他,在下車時隊員彼此距離近,見被告跑入海盛路馬路黑色7人車後有欄杆,遂企在車頭埋伏。

- PW3同意在埋伏跳花槽的人時7人車車頭會阻礙他的觀察。

- PW3補充在馬路跑向7人車車頭時,與被告第一接觸點在馬路和行人路中間,PW3最後把被告壓在行人路。期間戴的頭盔不是防暴頭盔,而是戰術頭盔,上有護目鏡,PW3指自己無戴護目鏡,放在頭盔上方。當被問及護目鏡有否「戴下除下」時,PW3指視乎環境,印象中無戴,被追問是否有戴但不記得時,PW3指自己不記得。

- PW3無印象被告被制服時有否戴口罩,同意不見被告有除口罩動作。PW3指在把被告交1603鎖上手扣和交10063處理後,沙展52821有向他作簡單匯報和匯合,但不是同一時間地點,52821匯報內容為有一個背包屬於被告。PW3之後留在現場繼續工作。

指出:
1. PW3不肯定被告就是跳花槽的人,PW3不同意

控方覆問
- PW3補充指7人車車頭遮其視線不夠2秒。PW3指被告從海盛路行人路穿越2花槽,跑入馬路,橫越行車線,PW3是同步跑出海盛路馬路,見被告跑向祈德尊新邨行人路方向,期間視線無受阻礙。PW3指跑向7人車車頭時間短,亦見不到7人車左邊車身與欄杆位置位置有其他人在。

- PW3指第一眼見被告時有警員在被告後方追截,附近亦無衣著近似的人在跑。

PW3作供完畢。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330上水 #答辯

林(33)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21年3月30日在上水一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隧道內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認罪❗️

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宣讀案情,2021年3月30日PW1進行巡邏,觀察到被告形蹟可疑,見到被告在隧道牆壁上噴上「警黑」、「光復香港」、「721香港之恥」,PW1進行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不滿,只係發洩。

求情: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太太、和朋友撰寫。

判刑:
判處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林希維裁判官
#判刑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已還押14日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2星期‼️

簡短判刑理由:
林官引區諾軒,郭麗芬案例指本案襲擊警務人員在制服休班警員後有用腳踩住,受害人事後身體造成多處受傷是非常嚴重,法庭判刑需有阻嚇性以保護警務人員,故以4個月為起點,事件在地鐵站內發生,人多及人群情緒高漲有潛在暴力增加風險再加2星期。聽罷辯方律師求情及背景報告認為沒有任何可扣減因素。

📌直播員按:手足不時望向旁聽人士亦有打招呼,暫時未知會否14日內提出上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表示上次押後案件以予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辯方申請再押後4星期。

案件押後至8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原案D1)

黃(16)🛑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對2項控罪認罪‼️‼️

姚官指會為被告人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但基於案情嚴重,即使報告對被告人有利,法庭亦並非必然根據報告作判刑。另外,姚官亦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所以有機會根據同案林手足的判刑作參考,量刑起點為5年。

同案D2的判刑文字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證物處理:
會根據控方的書面列表申請處理

案件押後2021年7月26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輕判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精神尚好,最後有俾心心俾各位旁聽師💛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2/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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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長主問完成
即從PC5539接手Champion背囊及之後點算裡面證物的警員

(詳情候補)

10:45休庭至11:00盤問

💛感謝旁聽師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2/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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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為胡姓男署理總督察(時任)。

PW3=他

背景:
他在當天12:00時軍裝當值。他在21:00時奉命到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執行任務,之後他前往新填地街與山東街交界侯命,並在22:00時到達。在22:25時,他落車沿山東街往彌敦道方向以較快的步行速度推進和進行掃蕩。

觀察:
他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有100人,包括身穿深色和反光衣服的人,他形容這100人中可分為類似三個部分,其中兩個部分為馬路兩邊,最後一個部分是馬路中間。他也看到示威者向東面逃跑,但看不到有沒有示威者向北面逃跑。

他形容這100人中有人佩戴防毒面具和布。他不肯定身穿反光衣的人是否記者,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他也不會留意身穿黑色黑褲,佩戴頭盔的人,也沒有特別鎖定和定性這些人是非法集結參與者。

葉佐文法官詢問他以甚麼指標作出驅散和拘捕,「你係帶隊嘅人嘛」。

他就前者,回應指是馬路上的人;就後者,回應指有逃跑,手上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

葉佐文法官有就指標舉例:食霸王餐,坐在路邊捉棋

在22:26至22:27時,他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方看到有警員向他的方向推進,他當時在小隊中間,但他自己沒有作警告,也不記得有沒有警員作警告和舉旗。他知道對面的方向有推進行動。

他同意當時馬路上有機會有人沒有逃跑,手上沒有特別工具的人和沒有佩戴保護裝備的人,但不肯定人數。

他當時看到地上有磚塊,兩邊路面較多是身穿反光衣的人。此外也有人向山東街方向逃跑。

他在23:00離開現場。但不能排除有警員曾發射催淚煙。

辯方(A3)片段:

片段:大紀元 (暫時作為臨時證物)
A3律師指出片段能顯示疑似A3被制服的情況,此外也能顯示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在案發約22:25至22:30時的情況。

辯方也會依賴警員發射催淚煙的聲音和附近的人聲。

片段重點:
片段顯示現場示威者在警方EU車到場後四散,有人大叫「走呀!」、「前面有速龍!」。現場地面也有不少磚頭。

有警員用左膝壓着已被制服的A3身體,有路人向該警員表示不要箍A3的頸部,其後警員發射催淚彈。

他的回應:
他同意片段能顯示他小隊的隊員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中,也不能排除有催淚煙從催淚彈爆開、有警員帶橡膠子彈槍和有警員發射橡膠子彈的聲音。他聽不到現場有催淚彈發射的聲音。

他指出當時防暴警察背後有燈作記認,例如有紅色、藍色、白色等。他不能排除制服A3的人是防暴警察和是他小隊的成員。他指出他小隊到達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後,小隊隊員會自行判斷進行掃蕩和拘捕工作。

他不能排除有示威者當時向北面逃跑,也看不到示威者在催淚彈爆開後跑入山東街。

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
PW4是馬姓高級督察。

PW4=她

背景:
她是旺角警區小隊指揮官。她在12:30時軍裝當值,在20:00時,她在油麻地警署侯命,之後她奉命到旺角執行職務,並在22:25時到達染布房街及落地,然後她向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推進。

她的小隊成員包括警長33769。

觀察:
她在路途中經過山東街和西洋菜南街時,看到約50名在彌敦道行車線參與非法集結,且有蒙面和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突然向她方向湧入,於是她進行拘捕行動。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中有人聚在行東線,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但看不到他們在做甚麼。

她不能排除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有催淚煙。她認為該30人是參與非法集結,要全部拘捕該30人。

葉佐文法官向PW4詢問如何分辨該30人是在該50人之中:

她看到該50人是聚在一起,沒有特別移動。但也不能說出實際有多少人加入和離開,只能說約10個。

葉佐文法官在過程中不能理解若PW4不能獨立認出當中的50人,她能如何認出後來的30人。此外也不解PW4如何能「一眼關30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20210226葵涌 #非手足 #非社運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3)(新增控罪)盜竊

認罪,判監8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續審[7/15]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
首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二被指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控罪三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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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PW15 劉智鵬教授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下,劉智鵬認為梁天琦當日在始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時,其所用字詞是有約定俗成的用法,故梁創立口號時毋須一定從歷史角度出發,「呢個約定俗成發展嘅過程本身就是一段歷史來的,即是字詞由佢出現時,到今日被使用,中間嗰段發展歷程其實就係歷史嚟。」

劉指出,使用該些字/詞的人毋須如歷史學家般熟讀歷史進程,也能知道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或用法:「我做法只不過是因為我係歷史學家,我可以喺歷史中搵出相關證據,去說明呢個約定俗成形成嘅過程,唔於梁天琦需要好似我咁要有咁多歷史的訓練,然後先知呢個字詞係點用嘅。」劉解釋因相關字詞在歷史發展中有「高度穩定性」,故字詞的意思不會輕易改變。

辯方又質疑劉在其專家報告中,提到梁天琦成長時接受香港的教育的關係是甚麼?劉庭上指是想說明梁的教育背景與一般香港市民相同,但又言並不知道梁天琦的教育程度。

辯方透露被告就讀中一、二時,中史科考試成績均為不合格,中三時則僅僅合格,而被告升讀高中後沒有修讀中史科;被告在中一至中五期間,中國語文科成績亦是不合格或僅合格。辯方大律師郭兆銘遂向劉提出:「相信你不會認為這樣的人,會好似梁天琦咁明白字詞在歷史上的意思?」惟劉回答稱不認為梁或被告口需要有深厚歷史訓練,才能明白口號的相關字詞:「我哋日常使用嘅漢語充滿無數常用字詞,呢啲字詞都有好似口號字詞般有發展歷史,亦有其約定俗成嘅意思同用法,一般人用時唔需要好似歷史學家咁證明字詞發展點發生。」

法官陳嘉信請劉再解釋「約定俗成」的意思。劉回應指,約定俗成是字、詞或短句的用法經過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即在不同地方,中國咁大,東南西北,全國範使用圍」,於是該些字、詞或短句便出現大家都接受或使用的意義或方法,「因此無論方言有唔同也好,同埋唔同年代也好,同一個字詞短句用法或意思,都唔會點改變,呢個就係約定俗成嘅情況」。

劉智鵬在盤問下又指「唔會假設梁天琦係無受過教育/唔識字」,他指因香港自70年代開始,政府推行免費教育,故該段時間後在港出生及成長的港人都應受過9-12年的免費教育,而梁是其中一位。劉續指:「可以話梁嘅教育背景,同參加佢活動嘅群眾,基本上係一致。他們應用相同語言溝通。即是梁提出呢個口號,佢基本上假設所有人都明呢個口號係講咩。」

劉不同意有關光時口號字眼在2020年7月1日前後的解釋有所不同,即是從梁天琦創立口號,任何人看見這口號,以至使用、叫喊或揮動展示有口號的旗幟時,他們對口號的理解都應為相同並明白同一意思,「如果無其他證據或條件比我去考慮,基於呢啲字約定俗成嘅意思,我認為所有使用、叫喊、揮動有此口號嘅旗幟,都有咁嘅意思。」惟辯方追問下,劉同意自己曾在昨天盤問初段指,控辯雙方專家對字眼的看法均有可能正確。

另外,劉承認自己曾在2019年7月27日陪同嶺南大學校長及副校長到達朗屏站視察,劉指因當日他們前往現場是「去關心學生」,強調自己並無參與集會。劉不清楚當日的集會目的為何,僅稱應該在出發元朗之前從傳媒報道得知那是「光復元朗」遊行。

辯方: 「咁光復又係咩意思?」
劉:「咪又係咁嘅意思。」
辯方:「講比我哋知?」
劉:「即攞返元朗」
辯方:「點解要有遊行要攞返元朗?知唔知點解?」
劉:「我唔知,我唔係組織者。」
辯方:「即係你廢事去搵出點解?」
劉:「係無搵唔係廢事。」
辯方:「以你看法,光復元朗即是應從元朗分離出香港?」
劉:「我唔知提出光復元朗嘅主辦方是喺咩立場去講呢個光復⋯⋯唔知個主辦方想點處理元朗,但係『光復』本身嘅詞義,冇因為我唔明白或理解個背景而有所改變。」

1307休庭,下午繼續由控方複問。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2/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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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作供完畢

(詳情候補)

12:01休庭至12:15再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430太子


施/ 理大廚房佬 (39)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3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被控於2021年4月3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律師開庭時指需要等待被告另一宗非社運案件再一同答辯。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法庭為廚房佬安排鶴佬話翻譯,唯翻譯走向犯人欄時,廚房佬表示「我識廣東話」,律師確認下次聆訊無需安排翻譯)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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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傳召控方第一證人,警長 58151 施卓然。

🧷背景 (可skip唔睇)
施卓然警長在1997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逮屬特別戰術小隊 Team C。當日16:55時在界限街與荔枝角道交界落車驅散示威者,施警長後來發現界限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被雜物堵塞,而且西洋菜北街與界限街約有80人聚集。

施警長稱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衫黑褲,戴住黑色、白色、黃色頭盔,大部分人用面罩、口罩蒙面,亦有人大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手持長型硬物敲打鐵欄。


【施卓然擎槍】
施卓然警長供稱示威人士逃跑至西洋菜北街盡頭時,左轉入一條通往大埔道的後巷,於是與4至5名隊員尾隨追捕。

施續指到後巷時見30米外的被告,右手拿起已燃點的汽油彈,恐防被告會傷害他人,於是擎槍戒備 (配備橡膠子彈的雷明登),並向被告左邊大腿位置方向發射一發橡膠子彈,但打不中,被告隨即向施警長的方向掟汽油彈。

汽油彈最終落在施警長前方10米外,當時汽油彈落地後仍在燃燒。但施警長沒有被汽油彈波及,不過令牠退後了幾步,被告見狀即時轉身往大埔道方向逃走。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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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休庭,14:30繼續。李官質疑是否有必要播放80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畢竟控罪所指的縱火最多歷時幾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