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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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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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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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2:邱(26)

修訂控罪:
(1)暴動改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

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約需三小時,由 #潘熙資深大律師 處理)區域法院中文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A12: * (14)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57

控罪:
(1)非法集結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條圍巾。

========================
不認罪
與其他被告一併審訊

押後至2023年10月6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
⚠️請各媒體⚠️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旺角 #提訊

李(24)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
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有控罪商討

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當日會有答辯決定
‼️‼️‼️‼️繼續還押‼️‼️‼️‼️
(手足精神一般)
#區域法院
門外有大量cam,請3位手足注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
*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速報裁決結果: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1555求情完

三位報告均有保釋申請

D1
申請等待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收到指示屆時518會申請刑期上訴及定罪上訴,而且背景報告亦可以保釋外出索取

D2
郭大律師指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亦可以保釋,而且案件中勞教中心嘅判刑選擇會唔會偏重
據案例CAAR8/20,案例判刑八星期,係較嚴重嘅侵害人身罪

D4
辯方大律師指會申請定罪上訴,希望現時申請保釋外出,因為有關報告不一定要還押索取,而且較輕院舍如更生中心報告係可以保釋索取

1617 🛑🛑三位被告保釋外出申請被拒🛑🛑

(按:手足們期間向公眾席揮手,並喊嗌「多謝你地黎啊!」公眾席回應「撐住啊手足」)

(補充:藍大律師D4手足需要於5月7號應考DSE,希望申請保釋。梁官聞言指「咁5月7號當天應考時可以由懲教押送至試場,應考完畢後繼續還押」藍大律師續指還押期間被告不能準備考試,梁官指「你啱啱都講左被告準備左好耐啦,都唔差在呢一兩日」公眾聞言後一片譁然)

(有待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裁決 #判刑

👤簡(40)

控罪:
(1) 公眾妨擾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2)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1)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在駕駛座椅時(直接或間接)看到視象(部份或全部)顯示器部份或全部的屏幕的地方。

(3)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1A(3)條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排放過量的排氣污染物及不符合條文規定。

案情:
於2020年5月27日,反國歌法人士呼籲癱瘓交通,兩車分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左右線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各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據悉,案件由灣仔警區反黑組負責。另一司機較早前認罪,在羅官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表示因工作關係不希望執行社會服務令,羅官最後公衆妨擾罪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其他二項分別罰款3000及2000。

=======================

📌本案原本排期在2021年5月27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作一天中文審訊,辯方律師今日表示4月23日收到被告表示希望認罪承擔今次事件,所以去信法庭提前處理,被告明白刑期扣減不會達三份一。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一至三, 法庭裁定3項控罪罪名全部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數封包括太太,上司等求情信,信中顯示被告熱愛家庭,工作勤奮,關心杜會。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不知道慢駛可能犯法,重犯機會非常低,如今主動承擔法律後果。辯方律師最後強調控方也沒有指車上工具如鎚仔會作非法用途,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羅官説同案上次為另一被告取了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然而另一被告表示因工作時間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今次控罪差唔多打算同樣索取二份報告想知被告會否同意,辯方指被告也不希望執行社會服務令,因兩女兒已經安排下學年往外國升學,而被告為主要照顧者,所以法庭不用索取社會服務報告。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3星期🛑
控罪(2) 罰款2000
控罪(3) 罰款4000

簡短判刑理由:
當天是早上繁忙時間,慢駛令原本擠塞道路更加擠塞,此舉是將個人目的或訴求以癱瘓交通向政府施壓卻令公眾承受。而且不限於事發位置受阻,隧道道路一帶其後之樽頸位也受嚴重影響,被告雖然不是主腦但角色重要,是次是有組織行為,被告響應呼籲堵塞交通,控罪(1)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到本案沒有暴力,意外出現及被告開審前認罪,法庭就控罪(1)以4個半星期作量起點,審前認罪酌情扣減三份一。控罪(2)(3)分別罰款2000及4000。
#西九龍法院第廿六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訊

申索人:陳/ 理大編委學生記者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陳於2019年11月11日晚上約9時,在旺角豉油街採訪。記者群拍攝期間警方清場驅散人群時緊貼警方防線,其中一名警員警告「唔好再跟住我啦,如果唔係就噴胡椒噴霧。」陳隨即後退,但站於後方的警員向他發射胡椒球槍彈,令其iPhone手機損毀。

1536開庭

法庭要求雙方再補交文件。較早前要求被告人提供胡椒球彈得指引及守則,但被告只提供了證人吳督察供詞,當中提及使用原則及守則但並無原文附件。被告指需時六星期。法庭亦留意到申索人文件中提及到《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都是第29章,申索人回應指是根據網上資料搜集所見,被告表示需時攞指示。

【雙方遞交文件日期】
法庭命令被告人需於6月29日或之前補交文件等,而申索人需於8月24日或之前回應供詞。如需申請傳召證人傳票應於審前覆核14天前根據法庭表格作出申請。雙方需於10月4日或之前根據樣本呈交文件冊目錄及訟費陳述書,所有訟費開支應包括審訊的最後一天的預算,並連同所有開支單據或薪金。

沒有法庭批准下,雙方不得提交新文件或證據,最遲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申請並清楚解釋之前沒有附上的原因。

【確認事項】
① 需要提交補充供詞
② 申索人無需傳召證人、被告人將傳召3名警員證人
③ 雙方不爭議文件真實性,確認無假文件
④ 雙方不爭議當晚發射胡椒球彈擊中申索人電話的警員是潘警長
⑤ 被告不反駁申索人的維修費用

【爭議點】
擊中電話:
① 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擊中電話有否符合謹慎責任;
② 根據《普通法》的「自願者不受損原則」(violent non fit injuria)作辯護理由是否適用於本案;
③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6(3)及53條的免責事項是否適用於本案。

案件將於10月11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小額錢債審裁處第廿九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至11月15至17日進行三天審訊。

1547休庭

- - - - -
直播員按及補充資訊:
爭議點②講白啲就係「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就預咗自己承擔後果」

爭議點③相關條文如下
《公安條例》第46(3)條
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公安條例》第53條
在不損害第46條的條文的原則下,凡以任何身分任職或受僱於政府的人,或身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的人,或以政府飛行服務隊軍官或隊員或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的身分行事的人,或獲如此任職或受僱的人授權行事的人,或獲該人員、軍官或隊員授權行事的人,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真誠地行事,而就其依據或行使本條例所委予或授予的,或據合理推想是本條例所委予或授予的任何義務、職責或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作為而言,如該作為是真誠地作出,並且是或看來是在執行其職責時作出,或是或看來是為公眾安全、防衞香港、強制執行紀律或在其他方面為公眾利益而作出的,則該人無須就該作為負上支付損害賠償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及詳情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憬憲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凱欣大律師

1658再開庭

D1 希望法庭不用押後索取背景報告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D2 未能攞勞教中心報告
控罪一係被告認罪情況下刑罰會少於三個月
控罪三嘅刑期最高亦只係六個月
因此就被告已經滿25歲半,因此未附勞教中心資格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當事人會係判刑後給予保釋等候上訴指示

D4 希望被告可以安全考左個試先
因此明天家人會交准考證到懲教院所 會有副本呈交法庭 但係院所裡面是否能安排被告考試
5月6號 12點正 預留提堂 屆時再確認考試安排

就D4
梁官:同意5月6號1200第六庭進行預留聆訊以處理應考事項
就D1 D2
梁官:會索取背景報告,因為即使辯方律師提供左被告嘅各項背景,但法庭仍然需要深思熟慮,依賴背景報告多方面多角度嘅意見以予以考慮,因此法庭拒絕兩位被告申請

🛑🛑總括而言:三名被告仍需還押以索取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A3
作供完畢。
事實證人為A3姊姊,亦已作供完畢。

A4
正接受代表律師主問。
會再商討是否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7/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下午進度

14:48 開庭

PW9 警員 24009 黃俊偉 (音) 作供,拘捕D7;覆問過程中控方嘗試引導證人,解釋口供中多個矛盾之處,和因何同意辯方某些問題,遭辯方申請制止;控方更反對片段呈堂成為證物,指在覆問中,PW9 未能確片中人物誰是自己,又未能確認片段是8月12日的情況,但裁判官也同意,證人在盤問時同意片段反映當時事實。

傳召PW10 女警 25224 何詠恩(音) 作供,負責搜D7身,主問完,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5/5)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裁決: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補回)裁決理由:
就D1的案情,法庭認為負責制服被告的警員PW3當時能專注觀察路面情況及附近的公眾人士,亦能清楚憶述追捕過程。認為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

就D2的案情,法庭接納PW2的證供。
但法庭不接納D2的證供。從片段所見,D2並沒有被警員過分拉扯至呼吸困難,而情況未見危急。更認為D2被制服後呼叫「我認輸啦,對唔住,唔郁啦」「我打警察都係因為我想走啫」是出於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表達自衛的概念,解釋十分牽強。

而D4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爭議在於警方證人PW4未能準確憶述D4用左手的什麼部位打向他。但法庭認為有關問題絕不重要,重要是D4有用左手打了PW4。法庭認為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求情:
💬 D1 (陳)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 亦接納代表D2大律師的說法,指當時的聚集不是十分大型,而且各人的行為未至於阻礙到該區的交通
⁃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非囚禁式的刑罰

💬 D2 (陳)
⁃ 陳手足今年26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只有他和他的姐姐有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 律師指本案控罪(1)的嚴重性屬輕微,只牽涉一架垃圾車阻街。加上當時巴士停低因為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並非因為街上的阻礙
⁃ 至於襲警罪亦屬輕微,並不是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而陳手足整個過程都處於被動,只是被警察制服後一時衝動。
⁃ 事發突然,在數分鐘之間,陳手足沒有暴力傾向。希望如果法庭接受求情,可以以緩刑處理
⁃ 呈上七封求情信:
⁃ 家人合寫的信指陳手足十分關心社區,當時反對政府在該區建立檢測站,只是緊張街坊的健康
⁃ 陳手足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在美孚長大,在該區讀中學。明白當時的行為魯莽,但只因對社區的關懷
⁃ 陳手足高中英文老師則在信中指他雖然成績不是很出眾但個性幽默而且非常關心他人
⁃ 一名註册社工在信中指陳手足一直有為新移民提供不同協助和服務,熱心助人。
⁃ 元朗區區議員郭文浩在信中指陳手足無論是在辦公或休息時都十分關心該區居民
⁃ 獅子山..峰會(聽不清楚)主席的信指陳手足一直很關心老人家

💬D4 (李)
⁃ 李手足今年19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出生於小康之家,而父親、繼母和契媽今天都有到庭支持。
⁃ 李手足在體育方面出色,在排球足球和田徑都有所發展,亦在校內陸運會中連續贏得三年全場總冠軍
⁃ 曾擔任葵青區青少年代表替該區出賽。但囿於有此案纏身,令他未能參加丙組選拔
⁃ 希望法庭考慮到李手足事後傷勢不輕,也受到精神困擾。
⁃ 在醫療報告中能證實他確診創傷後遺症(PTSD)。他的情況曾經好轉但最近在考試和審訊的壓力下病發。期間要服食安眠藥及鎮靜劑
⁃ 案件發生時,疫情伊始,人心惶惶。被告的行為亦只是關心社區所致
⁃ 亦有契媽、學校副校長 、校內學生訓導主任及社工和小學排球教練的求情信
⁃ 内容指李手足對人謙卑有禮,關懷愛戴。學業上有卓越的表現,亦曾任學生會幹事
⁃ 李手足在小學的時候曾多番保護患有亞氏保加症的同學不受欺凌
⁃ 最後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在5月7號要應考最後一科。他已準備多時,望法庭能讓他完成考試。

法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判刑。

按:辯方律師向法官申請保釋時表示希望能在D4考試前給予時間準備。但法官拋下一句:「你又話佢準備咗好耐?咁少一兩日準備唔會有咩影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林國輝大律師 今早身體不適,現正趕往法庭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基本上與昨日相同⚠️
指認包括A2、A6、A7、A11、A13、A14及A24。

📌(13) NOW直播19:38:25至19:38:42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38:30(04:38:47.032)時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38:32(04:38:49.099)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舉起可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4) NOW直播19:46:43至19:47:06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13
19:46:57(04:47:14.497)時可見A13持反起的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身穿藍色短袖T裇、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戴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在同一畫面A13身旁右邊為A6,戴黃色頭盔,左手搭着A13。控方指辯方對A6身份沒有爭議,早前已作同一截圖。

🔸A2
19:47:06(04:47:23.63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右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左手持一把灰色雨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NOW)_1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
PW62指片中可見A7及A11。

🔸A7
19:49:58(04:50:15.299)時可見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右手拖着A11。

🔸A11
同一畫面可見A11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截圖為MFI 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9:50:00(04:50:17.633)時可見A11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其他特徵與上述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5_PW62_D11_001,圈出A11為001A。

📌(16) 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及A14。

🔸A13
19:53:52(04:54:10.066)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19:54:12(04:54:29.067)時可見A13同樣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P62指A13一直左右移動,只選取兩個畫面。

🔸A14
19:54:18(04:54:35.466)時可見在人群中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右手持藍色行山杖。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19:54:45(04:55:02.066)時可見A14同樣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鞋;右手持藍色行山杖。截圖為002 ,圈出為002A。

🔸A11
19:54:12(04:54:29.099)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頭盔上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左手搭着A13。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為001A。
19:54:24(04:54:41.066)時可見A11同樣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頭盔上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在胸前;戴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A11的右邊為A7。

🔸A7
同一畫面中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7) NOW直播19:55:02至19:55:08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A14、A16及A24。

🔸A13
19:55:04(04:55:21.094)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蓋住耳朵位置;戴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口部位置被遮蓋。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14
19:55:06(04:55:23.166)時可見在人群中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高筒鞋;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曾藹琪大律師 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的引導性問題, #陳仲衡法官 指可以自行觀察毋須問PW62。

🔸A24
19:55:07(04:55:24.232)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長褲,左邊小腿上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穿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19:55:08(04:55:26.266)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淺色邊;身穿綠色連帽長褸覆蓋臀部,長褸尾部開叉,穿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班鞋底前腳掌及後腳掌分開;孭黑色背囊,背脊被包住,右手舉起一個揚聲器。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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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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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概要:

📌D1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1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及證書。
被告於2009年後沒有穩定長工 ,但仍然努力考取不同資歷以便申請工作。
5封求情信分別由爸爸,前妻,岳母,教會及朋友
被告一直不離不棄地照顧患有自閉症以及過度活躍的孩子及岳母。
被告審訊過程爭義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而且事件中幸運地沒人受傷,沒有傷害警員亦沒有警員於本案中受傷。被告的行為主要阻礙警員推進,並非傷害他人.
辯方希望法庭把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大律師呈上案例 [1] ,認為量刑起點應為5年。

📌D2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2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辯方已於早前呈上9封求情信,分別由校長,老師,前僱主及女朋友撰寫。內容一致認為被告有責任心而且積極參與義務工作。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審訊過程爭義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亦沒有挑戰現場有否暴動。

📌D3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3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呈上10份求情文件,分別為求情信,學術資歷,課外活動及義工服務紀錄。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而且本案為單一事件。
被告審訊過程爭議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亦沒有挑戰現場有否暴動。
被告於本案中不是領導角色,亦沒有被控告其他控罪。而且根據控方案情,於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亦沒有攻擊性物品。

📌D5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5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律師呈上醫生報告,證實被告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 .
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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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師已完成求情陳辭

法庭押後案件至本日 150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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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CC 13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 楊家倫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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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20571 趙道謙(音) 及PW2 警員 10231作供完畢

1304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D4辯方律師繼續盤問中,因播放片段時,電腦出現聲音交雜的問題,押後5分鐘讓相關人士處理~

11:38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作供完畢;控辯雙方需時處理一些事宜,押後至12點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進度報告

👤劉(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24個月感化令。

辯方指出已向被告解釋進度報告。被告過去六個月一直遵守相關法令,望裁判官繼續感化,不作另判。
感化令繼續,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張(62) 案情按此

控罪
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中涉及化學物品,化驗司需時檢驗;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12星期作進一步調查。不反對D2保釋。

辯方不反對押後,請控方確認是否只剩一項搜證工作。控方指還要完成DNA比對。

==============

本案押後至7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D2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畢/女村長 #魚蛋革命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旺角西洋菜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豉油街近彌敦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在2019年11月7日被練錦鴻法官裁定所有罪名罪名成立後,在同年11月26日被判處監禁3年10個月。申請人原先只就判刑上訴,但後來亦希望就定罪上訴,因此今天上庭申請把放棄定罪上訴當作無效。
=================
申請人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故需要自辯。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她表示受先天腦部疾病影響,令自己記憶力較差及容易失控,所以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署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但她同意是在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決定只就刑期上訴,以及沒有人無故給她一份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簽名。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申請人認為她在案發當天的角色較次要,而且是即興,即使有向警方投擲磚頭,但沒有令他們受傷。此外,申請人指出其他暴動罪的判刑大多只有數個月至兩年,雖然梁天琦也因此而被判六至七年,但這是因他的角色是主要的,而她認為自己在當時的作為不多,卻被判處差不多4年監禁是很重。還有,她明明只是掘磚及協助火勢變得猛烈,為何不控告她刑事毀壞及縱火,而是暴動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冊」是黑社會用語,不應在庭上説出。
=================
答辯方由 #李希哲高級檢控官 代表。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已在2019年12月申請上訴,但到2020年6月30日才決定放棄定罪上訴,中間已相隔半年時間,申請人理應有充足時間考慮其最後決定。此外,答辯方亦認為申請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否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上作取捨,而在正常情況,若有人想強迫她,也不會出現申請人只單就刑罰上訴的情況出現。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答辯人認為若申請人承認當時有投擲磚塊,刑罰將不止3年8個月。而原審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到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投擲磚塊,以及申請人縱火的影響及其身體狀況,更何況當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為5年量刑起點也非過重。答辯人亦向法庭呈上楊家倫案,指出此案的背景及控罪的情況與本案貼切,法庭可加以參考。
================
在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申請人所有的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18&currpage=T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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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7見到一批黑衣人士但看不清各自在做甚麼,在玉蓮臺外截停D4時,沒有印象附近有否其他人被截停。他不同意自己衝去D4身邊的速度很快導致她站不穩,雖然沒有在口供紙、記事冊記下拘捕的細節但不代表沒有發生,也沒有留意當時有一個中年女士說「你拉錯人,我哋喺到住㗎」。

回到警署後,女警12616為D4搜身,pw7同時處理D4的證物,逐一放入袋,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他沒有印象叫D4在證物袋上簽名,但同意在正常情況下需要這樣做,19:00,pw7把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中途曾離開過D4,影印文件,但不同意自己沒有檢取過口罩。辯方播放2段影片(d4a、d4b),顯示拘捕的現場,有一名中年女士出現及與警員對話,pw7表示沒有留意。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7離開D4,影印文件只用了很短的時間,而且一直有手持證物。

—————————
傳召pw9政府化驗師伍寶琼博士,負責檢驗D2的證物打火機油。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化驗報告的中(P61b)英(P61a)版本以65B形式呈上,由警員11619把1罐液體交給化驗所,pw9先在膠瓶上貼上標籤「GPT45110」,檢驗時再倒出來,取若干樣本出來化驗,剩下的則倒回膠瓶內,再交回警員。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9同意溶劑可以溶解其他物資的化學劑,也可以溶解污積,俗稱「輕油」。辯方詢問pw9其瓶蓋是否很難扭開?pw9表示容易打開的,但不容易擠出來,要花點力氣才可以。

其他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9表示若然瓶子裡有很多液體,需要大力點才能擠出來。
—————————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