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
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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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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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3]
[2022.04.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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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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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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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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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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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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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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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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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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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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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
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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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