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2/2] #裁決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馬手足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

上午進度

控方索取律政處指示後不爭議昨天呈堂警方沒有使用之環球大廈CCTV片段(D1)及從其中製作截圖相冊共52張相(D2)之真實性

📌PW1 警長莫兆威 繼續接受盤問
證人同意D1片段光暗版本不影響其供詞。看完片段後同意昨天庭上作供或之前口供包括草圖及記事冊有多處不符:
庭上作供自己身後是牆不是事實
在P2a晝上自己位置不正確
25383在自己右方,23254再在25383右方不是事實
被聲稱撞到前雙腳有移動(解釋要週圍觀察,有郁動)
被人從側面碰到,不是口供描述正面碰撞

📌PW1覆問:
情人解釋記錯自己同其他警員位置因為當值是不斷移動,而事隔差不多一年,所以記錯。控方指盤問下證人由觀察被告上到橋面到面前碰撞分別說過1分鐘、30秒及十多秒原因,證人說當時有錶沒有計時只憑感覺說,現在回想應該十多秒。

控辨雙方同意不需傳召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

📌中段陳詞
辯方表示呈堂CCTV片段(D1)之相關案發程况同證人作供描述有差距,尤其附近有沒有途人同PW1説法有矛盾、不合情理及有內在弱點,就算證供推到最高點也不可達至在有陪審團情況下可作裁決。

控方則指控罪重點在發生過程,D1片段及口供有資訊,一般在有陪審團下需交由陪審團作裁決。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並呈上一封品格證人信件,控辯雙方同意信件以65b書面呈堂(D3),不用在庭上讀出。

📌被告作供
被告自2018年起在上環一公司工作至今,去年5月27返工在中環午飯後步行回公司途中被警方拘捕。被告當時由茶湯會行上案發天橋打算向交易廣場方向沿路行,在橋上見到有防暴警察及其他路人。但在到橋路口位即被一防暴警察(即PW1)半拉半抱,自己當時不知原因。但數秒前有一女士迎面經過自己需側身避開,自己感覺沒有碰觸到任何人。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
律師要求播放D1片段,其後根據片段(主要在20分45秒左右發生碰撞,但碰撞一刻角度只影到PW1部份身體)指一女士從PW1身後行出時同PW1相距很近,三人平排時中間只容側身經過,但畫面見有其他空位可選擇行,而側身時被告似乎故意大幅扭動上半身。被告同意有其他路線可行,但指行路閃避人是自然反應,不可預計前方隨時有人走出而作計畫路線行走,因而不同意控方律師指知道有機會撞到仍然沿那位置側身前行。

📌被告覆問
辯方律師問被告側身時可否有時間選擇考慮擺動身體幅度,被告回答這是自然反應不關考唔考慮。

📌控方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主要倚賴唯一證人PW1證供,雖然有不少矛盾,但關鍵口供仍然可信,事實是被告行過證人身邊時刻意,魯莽碰撞證人。證人亦有解釋為何口供搞錯,希望法庭明白事件發生時間十分短,CCTV片段亦拍不到全面情况。
第二點關於辯方說法就算碰撞也可能是意外,控方立場認為被告在畫面顯示動作不自然,轉身動作幅度大,而且被告有時間決定路線仍然穿過,並大幅度轉向。

📌辯方口頭結案陳詞
控罪案情基礎是故意襲擊但控方在差不多審訊完成時才提及魯莽也包括,希望法庭不予比重。關於控方唯一證入可信性,希望法庭留意到
主問及盤問下證人位置有多個版本,最後承認早前作供非事實
附近人流也出現多個版本
碰撞描述,書面口供是經過前面時正面大力撞,庭上多次修改後是側邊挨碰。
對於由注意被吿到發生碰撞,作供由一兩分鐘,之後改30秒左右,最後又修正到十多秒
D1片段雖然碰撞時影不到上半身,但見到各人腳部有一段距離,按正常推論不會上半身碰撞(此點陳官謂如上身挨撞應可能)
而且證人庭上解釋證供不符因為不記得,但書面口供及記事冊記錄是非常短的時間填寫,故此控方證人口供並不可信。
被告有良好品格,作供相當直接沒有動搖,閃避迎面而來女士閃避是自然動作反駁控方所指是存心刻意。時發時橋上有人出入,被告作閃避人側身穿過是自然反應,何況PW1作供也承認被告突微微左轉但動作流暢,此説法已反駁控方律師所指大幅度扭動上身。

下午進度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本案是一對一情況,法庭需小心考慮雙方證供。PW1證人作供時相信是真誠,但在盤問後作出不少修正及讓步如警員位置,碰撞方向,人流等,法庭不能依賴其口供。被告作供下沒有動搖,口供合理可信。呈堂D1片段受燈光及角度所限未完全反映當時情況,仍可見一女仕由PW1身後走出經過,惟未見如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有大幅度不自然𨍭身碰撞證人,故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法庭存檔

📌辯方訟費申請獲批(須評定)
控辯雙方花了很多時間爭論訟費申請,控方主要指辯方使用警方調查時索取之港鐵物業管理公司但未使用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在第一天作審訊才知道,此片段對控罪有一定程度影響。自己是外判律師,在審前數星期才收到本案文件,覺得如在開審之前披露,可能有其他方法處理控罪。
辯方解釋片段由於角度及光線暗未完全拍到事發碰撞情形,不知對控方證人作供之影響。

陳官指出下列3種情況不會批訟費申請
1)自招嫌疑
2)技術性脫罪
3)辯方處理行為有不合理

控辯雙方今次爭論第三點,聽取雙方理由,法庭相信D1片段並非完整拍到有無碰撞發生,不屬有完整證據而不及早披露,因此辯方處理合理故批準辯方訟費申請。
【09月1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9/1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

被告沒有出席也沒有律師代表,控方指被告已缺席多次,要求法庭頒布手令輯捕歸案。

法庭押後至11月24日 1430 開庭聆訊發出手令。

💛感謝報料💛
【11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4/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25]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傳票案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曾宗堯裁判官
#其他案件
#傳票案 🌟#新案件

陳寶瑩和另外8人 (余、李、唐、黎、陳、張、周及盧)

控罪:
26項未經批准籌款及展示海報
9人在3個不同日期分別為今年4日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被控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路上,無牌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部分人包括陳寶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控方指,由於三事件在2個月內發生,犯案情況相似,也是同一班人,而處理警員相同,申請合併所有傳票處理,所有被告不反對但個別表示不滿控方做法,尤其在沒有告知控罪詳情卻趕在事件發生180日內死線提出檢控,陳寶瑩希望法庭紀錄早一星期向警方索取文件至今仍未收到。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預備相關控罪文件交被告,也預留時間予各人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1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再訊。

💛感謝報料💛
【01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8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1: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13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曾宗堯裁判官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提堂

👥 陳寶瑩,余煒彬,曾健成,李, 唐,黎,陳,張,周嘉發,盧 (20-74歲)

控罪:19項無牌籌款、7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09:45] 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被告中有同類案件正在申請上訴當中(陳寶瑩被控籌款案上訴排期七月)

另一項沒有申請懸掛橫額案亦排期六月中審訊,辯方期望可以等高院審訊有結果,才考慮答辯方向。

控方稱需要時間睇辯方申請押後的文件,裁判官準押後15分鐘續審。

[09:49~10:14] 休庭

控方表示不反對押後,並建議8月16日再提訊;曾健誠沒有出席聆訊案則押後到5月14日再派傳票。

裁判官問控方曾先生有幾多張傳票?控方回應三張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2024年8月16日09:30同庭續審,曾先生案同庭派票案押後2024年5月14日同庭提訊

[10:2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