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3/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下午庭:
D1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控方覆問PW1警長X,其他被告代表律師對PW1無問題,PW1 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C
控方已完成提問,D1代表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3月15日下星期一上午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3/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下午庭:
D1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控方覆問PW1警長X,其他被告代表律師對PW1無問題,PW1 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C
控方已完成提問,D1代表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3月15日下星期一上午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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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4/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是日審訊進度:
PW2作供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PC11473 作供(主控主問,D1辯方律師盤問結束,星期一再續)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3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1查問的呈堂性提出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單案仍需繼續還押。
(注:陳手足精神不錯,離開前有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4/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是日審訊進度:
PW2作供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PC11473 作供(主控主問,D1辯方律師盤問結束,星期一再續)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3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1查問的呈堂性提出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單案仍需繼續還押。
(注:陳手足精神不錯,離開前有向旁聽席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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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在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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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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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在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2 現場目擊證人 楊先生 作供
PW2 作供指當日1330時路經時代廣場空地目擊到了施襲經過…(作供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後補回)
1634 退庭安排下次審期
休庭期間,仍在作供當中的PW2被指於庭外拍攝,被揭發後反指對方騷擾證人🙄
1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續審,期間2人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2 現場目擊證人 楊先生 作供
PW2 作供指當日1330時路經時代廣場空地目擊到了施襲經過…(作供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後補回)
1634 退庭安排下次審期
休庭期間,仍在作供當中的PW2被指於庭外拍攝,被揭發後反指對方騷擾證人🙄
1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續審,期間2人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確認收到控方的片段,需時檢視,故須押後。控方補充該些片段只是加上聲音。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一日宵禁令,獲批✅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期及時間,獲批✅
D7,10,11,13,16,20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7天回應控方問卷,控方需於不少於2天匯報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 10: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確認收到控方的片段,需時檢視,故須押後。控方補充該些片段只是加上聲音。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一日宵禁令,獲批✅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期及時間,獲批✅
D7,10,11,13,16,20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7天回應控方問卷,控方需於不少於2天匯報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 10: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
👤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
👤余(20)🛑已還押9日
———————————————
👤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
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
👤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
👤余(20)🛑已還押9日
———————————————
👤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
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自辯。
📌當天背景:
被告人表示當天是特別更的士司機,在案發凌晨接到熟客的電話後,在當天1200到教大高級職員宿舍接客到九龍,然後1400到啟德公園與Ella放狗,之後晚上繼續工作。
被告人準時到達教大後,按熟客指示到宿舍接乘客,乘客表示有1箱紙皮要搬上車,於是被告人與乘客一同從宿舍把紙皮箱搬上的士車尾箱,但乘客後來表示不會上車,於是被告人仍按熟客指示,把物品運到九龍。但開車1-2分鐘後,便被便衣警察截停並拉被告人下車,要求搜車。
被告人之後被警員12097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在警車上在警員12097警誡下交代事件的背景及經過。
📌搜車過程:
由於整體過程沒有與警員描述有太大出入,故不在此詳述。但被告人有指出他曾離遠站着且看著證物作點數,但由於沒有靠近紙皮箱,故嗅不到汽油味。
值得強調的是,那時車內還有2隻狗,是被告打算稍後與Ella一同放狗的狗。
📌被告人與熟客的聯繫:
被告人表示在本案前曾接載熟客3次,而熟客在被告人第一次載他後主動向被告人索取電話號碼,但當時被告人沒有留熟客的電話號碼。當被控方問到熟客第一次打電話予他時如何辨認身份,被告人表示認得其聲線,以及熟客能指出路程,令被告人能認出熟客。但被告人表示不太認得熟客的樣貌。
被告人表示除案發日外,熟客在以往3次的生意中均沒有指明會運送物資,但他與他的朋友均會把個人物品等放在車尾箱中。
在定義是否熟客方面,被告人同意雖然他對該「熟客」的背景不算太了解,但仍可算是熟客。
在2019年10月18日時,熟客已用電話聯絡被告人,詢問被告人在20日中午能不能接他的生意,路程是由觀塘往教大,當時被告人不肯定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19日1806時,被告人用電話聯絡熟客,表示不肯定當天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20日0119時,熟客用電話聯絡被告人,那時被告人肯定有車可駕駛,表示希望改路程,由教大往九龍,亦有指明會運送物資。
📌接載熟客的情況:
控方亦在此議題費了不少時間對被告作盤問,主要針對對被告人曾3次接載熟客及他的朋友時對車尾箱及熟客所攜帶的物品的記憶。但由於只是針對被告的誠信及記憶,故不在此詳述。
在此強調,被告人表示只知道熟客帶甚麼物件上車,但沒有詳細留意物品的特徵。此外,被告人會觀察乘客會放甚麼物品在車尾箱中,但只是為了看看是否需要「執位」,過程中不會查詢及細看那些物品。
📌不檢查及答應運載紙皮箱的原因:
當被問到為何當時不檢查紙皮箱時,被告人表示認為紙皮箱是熟客私隱,不應拆開觀看;而且他認為教大是知名院校,有保安看管,有CCTV;而且當時是有人在特定地方親手把物件交予他手中,而且在搬運過程中沒有嗅到異味,只聽到玻璃樽碰撞的聲音,故對當中物品沒有太大戒心,認為當中可能是生理鹽水等醫療用品。
被告人表示第一次接載熟客時留意到他一行人有急救員背心,他們亦表示自己是義務急救員,加上在本案前曾接了與熟客相關的3宗生意,故在建立信任後,沒有懷疑案發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
當然,被告人表示若得悉若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不會答應運載紙皮箱,並強調不會為了數百元收入做違法事。
此外,被告人表示清楚他與租的士的人予他所簽的合約中列明,他不能運載危險物品甚至是違法物品,但不清楚法例是否有規定的士是一定要載客。但被告人亦同時強調他駕駛的士時會小心處理,避免罰款甚至違法。
🧷李慶年法官之中文小教室:
身為一個大律師,在盤問證人時,句子應具備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你正在打網球?」正是一個錯誤例子,大家可以自行探討那裏錯了~當大家弄清時,李慶年法官認為大家的中文水平提升了,李慶年法官同時指出,有不少大律師會犯這些錯誤,令他需要指正,以免錯誤理解。
此外,在用詞方面要清晰,例如不要用「哄」和「搞」這些含糊字詞,應用「靠前」和「做XX」等詞,否則會令人錯誤理解意思㗎。
🧷李慶年法官之法庭禮儀教室:
身為一個旁聽人士,注意力應放在審訊上,而非做自己事,例如玩手機,返工,瞓覺等。此外,旁聽人士亦應關掉手機,以免影響法庭運作。
🧷李慶年法官之作供教室:
身為一個作供者,要確保審訊有效率,記得有3大要點,分別為「有耐性」、「等待」同「不明白問題就要問問題」,不要互相搶答使彼此疊聲,同埋要講慢點,法官要抄筆記㗎~
🧷李慶年法官之主/盤問教室:
身為盤問中的律師,記得要將問題「情景化」啊~不要忘記同時要符合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啊~
====================
由於控方對被告的冗長且沉悶的盤問尚未完成,原本樂觀的審訊前景變得暗淡,由於李官未來檔期繁忙,而且明天他也要當義工不能續審,故暫訂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續審,由於今天主控用了4小時才完成一半的盤問,故亦預計當時會超時審理。🛑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李慶年法官 #審訊[5/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自辯。
📌當天背景:
被告人表示當天是特別更的士司機,在案發凌晨接到熟客的電話後,在當天1200到教大高級職員宿舍接客到九龍,然後1400到啟德公園與Ella放狗,之後晚上繼續工作。
被告人準時到達教大後,按熟客指示到宿舍接乘客,乘客表示有1箱紙皮要搬上車,於是被告人與乘客一同從宿舍把紙皮箱搬上的士車尾箱,但乘客後來表示不會上車,於是被告人仍按熟客指示,把物品運到九龍。但開車1-2分鐘後,便被便衣警察截停並拉被告人下車,要求搜車。
被告人之後被警員12097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在警車上在警員12097警誡下交代事件的背景及經過。
📌搜車過程:
由於整體過程沒有與警員描述有太大出入,故不在此詳述。但被告人有指出他曾離遠站着且看著證物作點數,但由於沒有靠近紙皮箱,故嗅不到汽油味。
值得強調的是,那時車內還有2隻狗,是被告打算稍後與Ella一同放狗的狗。
📌被告人與熟客的聯繫:
被告人表示在本案前曾接載熟客3次,而熟客在被告人第一次載他後主動向被告人索取電話號碼,但當時被告人沒有留熟客的電話號碼。當被控方問到熟客第一次打電話予他時如何辨認身份,被告人表示認得其聲線,以及熟客能指出路程,令被告人能認出熟客。但被告人表示不太認得熟客的樣貌。
被告人表示除案發日外,熟客在以往3次的生意中均沒有指明會運送物資,但他與他的朋友均會把個人物品等放在車尾箱中。
在定義是否熟客方面,被告人同意雖然他對該「熟客」的背景不算太了解,但仍可算是熟客。
在2019年10月18日時,熟客已用電話聯絡被告人,詢問被告人在20日中午能不能接他的生意,路程是由觀塘往教大,當時被告人不肯定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19日1806時,被告人用電話聯絡熟客,表示不肯定當天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20日0119時,熟客用電話聯絡被告人,那時被告人肯定有車可駕駛,表示希望改路程,由教大往九龍,亦有指明會運送物資。
📌接載熟客的情況:
控方亦在此議題費了不少時間對被告作盤問,主要針對對被告人曾3次接載熟客及他的朋友時對車尾箱及熟客所攜帶的物品的記憶。但由於只是針對被告的誠信及記憶,故不在此詳述。
在此強調,被告人表示只知道熟客帶甚麼物件上車,但沒有詳細留意物品的特徵。此外,被告人會觀察乘客會放甚麼物品在車尾箱中,但只是為了看看是否需要「執位」,過程中不會查詢及細看那些物品。
📌不檢查及答應運載紙皮箱的原因:
當被問到為何當時不檢查紙皮箱時,被告人表示認為紙皮箱是熟客私隱,不應拆開觀看;而且他認為教大是知名院校,有保安看管,有CCTV;而且當時是有人在特定地方親手把物件交予他手中,而且在搬運過程中沒有嗅到異味,只聽到玻璃樽碰撞的聲音,故對當中物品沒有太大戒心,認為當中可能是生理鹽水等醫療用品。
被告人表示第一次接載熟客時留意到他一行人有急救員背心,他們亦表示自己是義務急救員,加上在本案前曾接了與熟客相關的3宗生意,故在建立信任後,沒有懷疑案發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
當然,被告人表示若得悉若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不會答應運載紙皮箱,並強調不會為了數百元收入做違法事。
此外,被告人表示清楚他與租的士的人予他所簽的合約中列明,他不能運載危險物品甚至是違法物品,但不清楚法例是否有規定的士是一定要載客。但被告人亦同時強調他駕駛的士時會小心處理,避免罰款甚至違法。
🧷李慶年法官之中文小教室:
身為一個大律師,在盤問證人時,句子應具備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你正在打網球?」正是一個錯誤例子,大家可以自行探討那裏錯了~當大家弄清時,李慶年法官認為大家的中文水平提升了,李慶年法官同時指出,有不少大律師會犯這些錯誤,令他需要指正,以免錯誤理解。
此外,在用詞方面要清晰,例如不要用「哄」和「搞」這些含糊字詞,應用「靠前」和「做XX」等詞,否則會令人錯誤理解意思㗎。
🧷李慶年法官之法庭禮儀教室:
身為一個旁聽人士,注意力應放在審訊上,而非做自己事,例如玩手機,返工,瞓覺等。此外,旁聽人士亦應關掉手機,以免影響法庭運作。
🧷李慶年法官之作供教室:
身為一個作供者,要確保審訊有效率,記得有3大要點,分別為「有耐性」、「等待」同「不明白問題就要問問題」,不要互相搶答使彼此疊聲,同埋要講慢點,法官要抄筆記㗎~
🧷李慶年法官之主/盤問教室:
身為盤問中的律師,記得要將問題「情景化」啊~不要忘記同時要符合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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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控方對被告的冗長且沉悶的盤問尚未完成,原本樂觀的審訊前景變得暗淡,由於李官未來檔期繁忙,而且明天他也要當義工不能續審,故暫訂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續審,由於今天主控用了4小時才完成一半的盤問,故亦預計當時會超時審理。🛑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
👤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
👤余(20)🛑已還押9日
———————————————
👤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
矮肥小白臉已呈交合併及分拆案件的申請
1. DCCC205將會獨立審理
2. DCCC206中的其中一位會抽出與DCCC203,204合併,共6人
3. DCCC206其餘被告成一案,共9人
========
朱(23)
申請修改宵禁時間及延長警署報到時間段,獲批✅
========
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張(23)🛑已還押逾14日
❗️沒有保釋申請❗️
👤林(21)🛑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梁(22)🛑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馬(24)🛑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余(20)🛑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莫(21)🛑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陳(24)🛑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方(26)🛑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鄭(22)🛑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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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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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20)🛑已還押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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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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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肥小白臉已呈交合併及分拆案件的申請
1. DCCC205將會獨立審理
2. DCCC206中的其中一位會抽出與DCCC203,204合併,共6人
3. DCCC206其餘被告成一案,共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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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23)
申請修改宵禁時間及延長警署報到時間段,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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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張(23)🛑已還押逾14日
❗️沒有保釋申請❗️
👤林(21)🛑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梁(22)🛑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馬(24)🛑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余(20)🛑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莫(21)🛑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陳(24)🛑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方(26)🛑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鄭(22)🛑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電話滋擾 #進度報告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2020年5月27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立場新聞)
——————————————-
📌被告首次提堂於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並於2020年12月11日判處12個月感化令。是日為索取三個月之進度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有正面改變,建議繼續執行現有感化至完結,法庭採納建議。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電話滋擾 #進度報告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2020年5月27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立場新聞)
📌被告首次提堂於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並於2020年12月11日判處12個月感化令。是日為索取三個月之進度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有正面改變,建議繼續執行現有感化至完結,法庭採納建議。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當時裝備包括攝錄機。
📌接觸A4
約2000時PW11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防暴警員21283將A4交予PW11,當時A4雙手已上索帶。
📌A4身旁物品
PW11見A4身旁地下有一個頭盔和一個護目鏡,遂向21283查問是否與案有關。21283表示頭盔和護目鏡均為A4原先戴住,但礙於PW11當時持長盾及攝錄機,因此指使一個路過的警員拾起頭盔和護目鏡。PW11將A4帶到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行人路上時,該警員將頭盔和護目鏡交予PW11,PW11檢取兩物為證物。PW11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及PP4-9。
正式呈堂為P4-8及P4-9。
📌拘捕A4及搜身
PW11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其後搜查A4的腰包P4-5,在腰包內搜出一個通訊機P4-7、一張放在銀包內有A4相片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個電筒。
📌在警署內
PW11和A4一同坐車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並再次搜身。在A4雙手黑色手袖內前臂外則搜出一對護甲,將其檢取作證物。
之後PW11帶A4見值日官,PW11指A4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任何投訴。
- 早休至1200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1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1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 午休至1430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判刑,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背景
案發當天約184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西區警署,當時裝備包括攝錄機。
📌接觸A4
約2000時PW11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防暴警員21283將A4交予PW11,當時A4雙手已上索帶。
📌A4身旁物品
PW11見A4身旁地下有一個頭盔和一個護目鏡,遂向21283查問是否與案有關。21283表示頭盔和護目鏡均為A4原先戴住,但礙於PW11當時持長盾及攝錄機,因此指使一個路過的警員拾起頭盔和護目鏡。PW11將A4帶到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行人路上時,該警員將頭盔和護目鏡交予PW11,PW11檢取兩物為證物。PW11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及PP4-9。
正式呈堂為P4-8及P4-9。
📌拘捕A4及搜身
PW11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其後搜查A4的腰包P4-5,在腰包內搜出一個通訊機P4-7、一張放在銀包內有A4相片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個電筒。
📌在警署內
PW11和A4一同坐車到葵涌警署臨時拘留中心,並再次搜身。在A4雙手黑色手袖內前臂外則搜出一對護甲,將其檢取作證物。
之後PW11帶A4見值日官,PW11指A4當時沒有向值日官作任何投訴。
- 早休至1200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1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11
(盤問詳情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 午休至1430 -
🌟由於 #陳仲衡法官 下午須就 #0714沙田 判刑,今天下午審訊1515時結束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襲警
#0609銅鑼灣 #審訊 (3/1)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
之前兩天審訊3名警員證人及被告分別已經作供,控方已經將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辯方今早作陳詞及少許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襲警
#0609銅鑼灣 #審訊 (3/1)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
之前兩天審訊3名警員證人及被告分別已經作供,控方已經將書面結案陳詞交法庭,辯方今早作陳詞及少許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4/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 - - - - - - - - - - - - - -
D1代表盤問PW2警員C完畢,D2-5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PW2警員C完畢
1124休庭
1151開庭,控方盤問PW4 警員A(D4拘捕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4/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 - - - - - - - - - - - - - -
D1代表盤問PW2警員C完畢,D2-5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PW2警員C完畢
1124休庭
1151開庭,控方盤問PW4 警員A(D4拘捕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由於被告同時涉及其他案,控方需時考慮處理方法,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告繼續還押❗️
手足離開前向公眾席方向點頭,精神不錯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01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由於被告同時涉及其他案,控方需時考慮處理方法,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告繼續還押❗️
手足離開前向公眾席方向點頭,精神不錯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0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4/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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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盤問PW2警員C完畢,D2-5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PW2警員C完畢
1124休庭
1151開庭,控方盤問PW4 警員A(D4拘捕警員)
PW4主問完畢,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4/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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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盤問PW2警員C完畢,D2-5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PW2警員C完畢
1124休庭
1151開庭,控方盤問PW4 警員A(D4拘捕警員)
PW4主問完畢,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5/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 PC11473 供詞撮要
案發當日0200收到通知要求支援,0210到達天平邨停車場。
警長58105訓示稱停車站內有十多人,其中一人懷疑持有電油物品,請警員小心入內搜查。
PW3與另一警員PW4 PC7030由3號梯一路向上搜索至天台。 之後轉往4號梯向下層搜索。在5樓樓梯時聽到人聲,並遇見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身穿黑外套的D1。那時亦有另一名警員22144 (PW2)在場。 PW2稱自己用胡椒噴霧噴了這兩名男子。PW3即時向D1表露警察身份。D1轉身逃跑,被PW3截停。
PW3見D1不停眨眼,眼泛淚水,問D1是否需要為其洗眼。D1同意,PW3便為其洗眼5-10分鐘,亦有問D1要不要叫救護、視力如何、有沒有其他不適。
清洗後,問D1「喺度做乜」,D1沒有回應。PW3懷疑D1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搜身。 搜到手機,D1不同意讓PW3看。搜查背囊,沒有可疑物品。 D1此時承認因回應TG呼籲出來堵路,看看有什麼可以幫手,其他事不知情。 PW3將D1這番話寫在警員記事册上。
PW3稱當時場面混亂,擔心被襲,他只專注看管D1一人,對周遭的人/事不太記得清楚。 幾分鐘後,警長58105到來了解事件後離開。 5分鐘後,PW3收到通知,將D1帶到天平邨大快活空地。 那時才第一次警誡D1,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中的質疑及指出案情
- PW3冇可能因只專注D1而冇留意其他疑犯。
- 為何搜查背囊時,仍未落手扣,要等到20多分鐘後,落到地面才正式作出警誡拘捕。
- 替D1洗眼的事亦有寫落警員記事册上,為何冇時間向D1提出口頭警誡拘捕?
- 既然PW3稱D1承認受TG呼籲出來堵路,即干犯法律,為何不即時作出拘捕?
- 辯方指出當時不止PW3一人,而是一班警員截停D1
- 辯方指出D1並無向PW3作出「受TG呼籲」的招認。
PW3作供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5/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 PC11473 供詞撮要
案發當日0200收到通知要求支援,0210到達天平邨停車場。
警長58105訓示稱停車站內有十多人,其中一人懷疑持有電油物品,請警員小心入內搜查。
PW3與另一警員PW4 PC7030由3號梯一路向上搜索至天台。 之後轉往4號梯向下層搜索。在5樓樓梯時聽到人聲,並遇見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身穿黑外套的D1。那時亦有另一名警員22144 (PW2)在場。 PW2稱自己用胡椒噴霧噴了這兩名男子。PW3即時向D1表露警察身份。D1轉身逃跑,被PW3截停。
PW3見D1不停眨眼,眼泛淚水,問D1是否需要為其洗眼。D1同意,PW3便為其洗眼5-10分鐘,亦有問D1要不要叫救護、視力如何、有沒有其他不適。
清洗後,問D1「喺度做乜」,D1沒有回應。PW3懷疑D1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搜身。 搜到手機,D1不同意讓PW3看。搜查背囊,沒有可疑物品。 D1此時承認因回應TG呼籲出來堵路,看看有什麼可以幫手,其他事不知情。 PW3將D1這番話寫在警員記事册上。
PW3稱當時場面混亂,擔心被襲,他只專注看管D1一人,對周遭的人/事不太記得清楚。 幾分鐘後,警長58105到來了解事件後離開。 5分鐘後,PW3收到通知,將D1帶到天平邨大快活空地。 那時才第一次警誡D1,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
📌辯方盤問中的質疑及指出案情
- PW3冇可能因只專注D1而冇留意其他疑犯。
- 為何搜查背囊時,仍未落手扣,要等到20多分鐘後,落到地面才正式作出警誡拘捕。
- 替D1洗眼的事亦有寫落警員記事册上,為何冇時間向D1提出口頭警誡拘捕?
- 既然PW3稱D1承認受TG呼籲出來堵路,即干犯法律,為何不即時作出拘捕?
- 辯方指出當時不止PW3一人,而是一班警員截停D1
- 辯方指出D1並無向PW3作出「受TG呼籲」的招認。
PW3作供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覆問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PW1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覆問PW11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4及攝錄NTS16 M085片段
⏺PW1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申請押後以便律政司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唔好走晒,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申請押後以便律政司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唔好走晒,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