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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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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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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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判刑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判刑:
法庭採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但就由建議的12個月提升至18個月。

被告需於未來18個月需按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參加有關更生的小組及計劃,期間亦不得干犯任何罪行,另需支付$1000堂費 , 將於保釋金中扣除。

被告需於5月2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作進度報告跟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李(20) #答辯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不認罪

4控方證人
1辯方證人

安排至4月26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

4月22日交同意案情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8/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

————————————————
開庭時,D1 代表表示律師正從西九龍法院趕過來,因律師在其中一個昨天開始而現在還未完結的保釋申請案件中為代表律師(應該是指47+案件)。裁判官表示明白。

📌裁判官表示他已閲畢控辯雙方所遞交的書面陳詞

📌裁判官讓兩方補充各自的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補充

🧷D1 代表概括陳詞要點

裁判官問D1 代表他們那方有沒有補充,D1 代表概括了書面陳詞的內容要點。D1 代表指出陳詞中引用了高等法院上訴庭中梁天琦及梁國華等人的案例,指出關於非法集結案件的法律原則是必須要考慮其集體性質。

裁判官問D1 代表對於控方其後加了比原定更多的控方證人上庭作供有否爭議,D1 代表指沒有。關於證物鏈,對於有否被干擾的部份沒有補充陳詞。D1 代表指對於控方證人搜查D1 的背包並沒有記錄在書面供詞上有爭議。

🧷D2 代表律師補充案中的受爭議點

D2 代表律師表示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爭議。關於雷射筆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雷射筆是於D2 的左邊褲袋找出;D2 指雷射筆及手套是由背包內的小格被警員搜出。至於泳鏡被搜查出的位置,PW 3 指泳鏡是在被告的背包大格內被搜出;D2 指泳鏡是放置於辯方證人交予給他的防水袋內。D2 代表律師強調以上兩點都是法庭需要考慮的。D2 代表律師亦指出辯方證人作供時指該防水袋當時交予D2 時是「扣實」,裁判官認為這不是重點,問D2 代表律師除此爭議外,在證物鏈上有沒有爭議,代表律師指沒有。

裁判官指對於PW 6 的證供,沒有爭議的是此支雷射筆屬於Class 3B,D2 代表律師同意。D2 代表律師重申D2 並不知道雷射筆是放了在背包內的小格中,所以沒有意圖管有該支雷射筆。D2 代表律師又指出PW 3 曾指D2 的手提電話是於背包內被搜出,裁判官此刻打斷了並問:「手提電話不符,咁同非法集結同攻擊性武器有咩關係?」D2 代表律師回應是證供可信性的問題。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裁決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31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裁判官指本案主要三個爭議點
•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 d2有冇襲擊第一控方證人
• d3有冇阻撓第一控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54(2)條中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街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

控方第一證人稱佢當時懷疑d2 d3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佢係警車上見到約50人在登打士街 彌敦道聚集和堵路,其中有10人從馬路跑向行人路,佢當時見到d2 d3拖手全速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裁判官續指證物d1和d4係警車在彌敦道 登打士街嘅影片和截圖,當中見唔到有十人由馬路跑向行人路,警車在彌敦道到登打士街落車時,都睇唔到d2 d3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而係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睇到片段後承認從片段中不能見到d2和d3在馬路上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係作供時支吾以對,更話自己mix up左。

裁判官在片段中觀察到d2 d3一直在行人路 裝束與一般人冇異,而係佢地身後有一人被追截,該人從馬路打斜跑上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改口話對d2d3嘅合理懷疑係基於從通訊機得知嘅信息和當時佢地有戴口罩,d2d3跑並不是搜查佢地嘅原因。

裁判官在片段中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往後追截2至3名人士,質疑第一控方證人冇可能可以見到佢地有冇戴口罩,認為警員嘅供詞前後矛盾。而且現場有不少人有戴口罩,也有其他途人急步散開,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對d2 d3嘅懷疑不符合警隊條例54(2)條所講嘅合理懷疑,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D3有冇阻撓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指D3當時企係d2和控方第一證人中間可以係嘗試制止控方第一證人打d2
控方第一控人作供時稱d3的行為令佢慢左一秒,裁判官表示佢對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阻撓嘅標準存疑。
裁判官認為d3作供直接和坦白,與d2的口供相符,d3作供時稱當時戴口罩和跑係唔希望吸入催淚氣體,而當時講<走呀走開>係對警察講嘅,希望警察唔好再用警棍打d2,裁判官也表示在片段中,d3嘅嗰句<走呀 走開>有可能對警員講的,即使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d3也可能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所以裁判官不能肯定被告人有意圖阻撓警員。
(有待更新)

最後裁決:🥳🥳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答辯

鍾(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預留16號,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林,施,梁,馬(21-26)🛑四位已還押10日 #提堂 (#1118理大 4項暴動)

今控方申請合併控罪轉介區域
由各被控一條暴動併為4人共犯一條暴動

4人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科學館道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四人都有保釋申請⭕️
D2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5萬元保釋金
-交旅遊證件
-每日報到
-宵禁9pm-7am

D1D3D4拒絕保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2日11:30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馬(3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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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聆訊被告有律師代表。辯方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以讓被告處理法援申請事宜。

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 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案:手足離席時大叫:「手足做嘢要小心啲,唔好玩咁夜」)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5:黎(28)

控罪:
(1)暴動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次提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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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擬認罪‼️

控方同意若被告承認控罪(1),便會將控罪(6)交法庭存檔。

被告需時索取被捕時受傷入院的醫生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2:鄭(31)
A4:李(25)
A5:廖(17) 🛑已還押逾3個月
⚫️A1,3 現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加控(3):
不依期歸押(A5)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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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1於中国受刑的刑期較長,控方擬將A1分拆出來。

A5的辯方律師指需時到收押所以確認指示,被告未準備好答辯事宜。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4的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2, A4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5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控罪:
① 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② 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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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警方由威利麻街推進到高陞街停頓,人群在電車站附近,PW3指當時在高陞街停頓約5至10分鐘,但不記得實際時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片段由19:02:17至19:06:16
左邊德輔道西畫面中,19:03:00至19:03:07時3次有雜物撞到警方盾牌或落在防線前;19:03:23時地下有雜物。
19:06:13時地上有兩塊半塊大磚碎,PW3指當時可見磚塊被擲出時已非完整,截圖為P57(NOW)_PW3_002。
19:06:15時在長條狀物品旁有磚塊,截圖為P57(NOW)_PW3_003。

📌播放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B1由華利海味在德輔道西向西邊街的閉路電視拍攝
由19:04:00至19:12:05

19:04:29時,有疏落人群由西邊街向東行,速度不快。
19:05:22時一人拖住一支支裝蒸餾水,另一人手持紙箱,截圖為P47_PW3_001。
19:05:55時,大批人群由西邊街向東行,至19:06:17時,一人倒後行數步後停下並舉高雙手,截圖為P47_PW3_002。

19:06:52時,再有大批人由西邊街向東行,有人拉住車,車上有物品,截圖為P47_PW3_004。
19:07:10時一人手持類似曲棍球棒物品,截圖為P47_PW3_005。

19:07:24時畫面只餘少量記者;19:10:14時,群眾由東向西行。
19:10:18時一人手持長條狀物,截圖為P47_PW3_006;19:10:22、19:10:33、19:10:35時前後三人敲打燈柱,截圖為P47_PW3_007、008、009。畫面可見另一人持棍狀物,又有人手持雪糕筒。19:10:40時另一人敲打燈柱,截圖為P47_PW3_010。

19:11:06時大批人群再次返回閉路電視畫面中,一人右手持深色物件,另一人手持行山杖。
19:11:18時有人從一輛手推車上取出物品,截圖為P47_PW3_011。
19:11:36時有人敲打燈柱, #郭棟明大律師 指與早前為同一人,但承認前判斷現場是否出現暴動沒有重要性。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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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需時查看文件,以確定答辯意向。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手足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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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陳(19) #提堂 (#1027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行山杖,錘子

‼️認罪‼️

案情:
10月27日黃昏,報告指出示威者霸佔道路,彌敦道有路障。同日夜晚8:20,控方證人警員到廣華醫院照顧受傷警員,他報稱CCTV被干擾,於是警員在醫院附近掃蕩。有人於醫院主要入口聚集,見到PW1馬上散開,其中一人逃進醫院。證人嘗試追截逃走人士失敗,回到醫院繼續搜索,找到被告,當時身穿T恤長褲運動鞋,坐在醫院設施管理部門外洗手盆。搜身發現背囊有遠足錘子、萬用刀。

‼️裁定罪名成立‼️

索取感化、更生、勞教、精神科、青少年評審委員會報告,押後三週至3月23日14:30九龍城一庭聽取報告及判刑,期間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阮 (48)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露天廣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即向正執行職務的警長430及警員9055掟出一個水樽。

法庭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但就由建議的12個月提升至18個月。

被告需於未來18個月需按照感化官指示居住及工作、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參加有關更生的社區計劃,期間亦不得干犯任何罪行,另需支付$500堂費 , 將於保釋金中扣除。

被告需於5月25日 0930 於觀塘裁判法院 第一庭作進度報告跟進。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5/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下午審訊進度:
法庭宣佈接納D6身上物品為正式控方證物。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D3選擇作供。
[簡單導讀:控辯雙方依賴三段現場片段,控方就片段共有199張截圖,一邊播放片段,一邊用片段截圖主問/盤問D3當刻發生的事。以下方括號內數字表示截圖號碼/涉及片段。]

📌辯方主問 (由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
案發當日約了D1和D5參加和你shop活動,因為覺得這是和平表達政治訴求的活動。夜晚六點十五分到達德福廣場,期間買了口罩、叉電線和吃晚餐。該活動沒有指定起點,沒有路線,只知道是七點三十分開始。開始時間有人叫口號,我和D1 D5戴上口罩和笠上hoodie帽加入。當日沒有特定衣著,但我和D1 D5傾過我們的共識是戴口罩,防止被起底。

我們只是行街、叫口號及唱歌,不涉及行動或暴力內容,不爭議片段影到本人。雖然唔記得叫過咩口號,但會採納影片中的內容。有些口號例如黑警死全家、死完爸爸死媽媽、全家死曬笑哈哈,不打算付諸行動,只是因為押韻,容易令人記住及了解社會活動的含義。押韻笑話在同年紀層中是常見的,亦在學校及朋友之間流行。

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雙11屠殺人:是想令更多人記得及了解口號含義。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亦是押韻順口。食美心冇良心,食元氣冇骨氣:是想令人支持黃色經濟圈。唔記得其他口號,但都冇打算用暴力形式執行口號內容,冇同其他人以共同形式執行,冇鼓勵人以暴力執行。現場氣氛輕鬆。
[143] 我和D1 D5站在一起 [145] 我和D1 D5步行時沒有固定位置,但是會在附近。
[播放立場live]
辯:PW4和D1衝突一刻,PW4首先望向地中海的男子,再望向D1。
D3:在現場看不到這件事,第一次見到PW4他已將我的朋友(D1)撻落地。他們倒在我的正前方,我當刻的印象是有個高大男人將我的朋友撻落地,冇聽過佢話自己係警察、停手之類的字眼。
現場嘈吵加上PW4的動態,PW4可能會對D1拳打腳踢,我怕D1受到傷害,下意識用手打PW4令佢放開D1。我的左手當時仍揸住購物袋,我被制服一刻仍然不知道他是警察,直至佢上手銬我先知係便衣。我睇唔到PW4和D1之前發生的事,因為不肯定PW4的後續行為,決定要阻止他,因我認為他會繼續傷害我的朋友。

D1辯方律師補充,[145]D3和D1 D5 在Pandora附近,正在商量是否要離開德福商場。
D5辯方律師補充,[40][104][120][143]這些截圖顯示D1 D3 D5有時會分散行,這些時刻不能肯定D5的行為。D1 D3 D5只討論衣服和口罩問題,沒有討論裝備,因當天是和平理性活動,三人身上都沒有可疑物品。

📌控方盤問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怨婦式的盤問長達六小時,以下盡量精簡,括號內數字反映控方實際最少問左幾多個問題)

控:邊個首先發起參加和你shop?(7)
D3:喺某個大群組見到德福和你shop訊息,在有D1 D5的私人群組討論去唔去,時間太耐了,真係唔記得邊個話要參加先。
控:[26]D1 D3 D5第一次加入遊行隊伍,因為有人帶頭所以你哋中途加入。你聽到人聲就跟人行,冇留意隊頭有咩人。現場有冇人用擴音裝置/咪?(8)
D3:可能有,但現場只聽到大聲,唔係好分到有冇用咪。
控:你於審訊中應知道D9 D10一直在隊頭前方,有咪,他們在pandora外被截停。[播放nowtv live]見到有三個人帶頭,你已在遊行隊伍,講唔講到係邊個帶頭?(6)
D3:啲人衣著差唔多,講唔到係邊個。
控:[26]有人嗌黑警、警嫂3P,你有冇嗌?黑警係侮辱警察,警嫂係警員妻子的意思,3P你知唔知點解?(4)
D3:唔記得有冇嗌,黑警係指佔中時期黑社會同警察勾結,唔知道3P點解。
控:2019年6月已經有呢啲口號,你唔知道警嫂3P嘅意思,你唔問下身邊朋友或者D1 D5?如果我話警嫂3P意思係女性同兩個男人性交,是否帶侮辱性?是否侮辱女性?(9)
D3:口號只係押韻,令更多人留意政治理念及社會事件,冇問點解。口號只係講緊警嫂,不是侮辱女性。
控:即係不能侮辱女性,但可以侮辱警嫂?
D3:唔係呢個意思

辯方律師反對問題:兩人教育水平、社會地位、價值觀不同,對女性議題有唔同睇法,咁樣問對被告唔公平。
控:我社會地位都唔係好高啫
辯:起碼你有女朋友先
控:我哋唔討論呢個話題
(哄場大笑)

~休庭5分鐘~

控:黑警死全家,咒佢哋死算唔算侮辱?(2)
D3:唔同意係咒佢哋死,重點係宣揚黑警的意思
控:咁你唔嗌警黑勾結,無法無天?
D3:口號多數都係押韻就會流傳多人用,之後遊行都會講
控:有三個人帶頭用咪嗌黑警死全家,亦有把聲叫morning sir,表示遊行附近有警務人員在場,你亦意會到可能有警察。(5)
D3:可能有用咪。唔知係咪真係有警察,但可能有。
控:[播放 ??? live]左手揸住電話,右手揸住海綿狀波嘅係遊行帶頭人之一。你同意嗰個係咪頭?(5)
D3:應該係

控:你唔會好奇附近有冇警察?(2)
D3:冇,因為唔預期警察會驅散和平活動。
控:警察對過往遊行有採取行動,就你所知,警方會否驅散和平遊行?你覺得警察驅散今次遊行係唔啱?(4)
D3:警方過往只會驅散某啲大規模遊行,德福和你shop只是小規模遊行,但事實上此次有驅散。

控:有同一把聲音不停用咪大嗌,係帶頭人的聲音,男聲但尖,呢把聲係邊個被告嘅?(8)
D3:唔肯定佢有冇用咪,亦唔知係邊個被告把聲,我淨係識得D1 D5。

控:瘋狗症、周圍咬人,呢啲口號即係話警察係狗。(2)
D3: 咬人係專有名詞,即係拉人
辯:係話啲警員係患咗瘋狗症嘅人
控:瘋狗症係狗患上嘅病
辯:瘋狗症係人狗都可以患上架
控:被告你有冇呢方面嘅知識?
D3:被有瘋狗症嘅狗隻咬親嘅人都可以患上

控:有人嗌企疏啲,其實係等人冇咁容易被截獲。(3)
D3:大遊行嗰陣成日會聽到,純粹係企疏啲冇咁迫嘅意思。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11名被告(17-26) #新案件 (暴動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分為2個新案

案一

余(20)

修訂控罪
1)暴動
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

4)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抗拒警員23249

控方申請轉介,反對保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2日區域法院早上
———————————

案二

D1 黃(22)
D2 莫(21)
D3 許(20)
D4 明(17)
D5 陳(24)
D6 方(26)
D7 鄭(22)
D8 伍(17)
D9 謝(24)
D10 朱(23)

修訂控罪

1)暴動 D1-D10
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9

理工正門附近,無牌管有無限電收發機一套。

案件2021年3月12號早上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643申請保釋中

官要求控方明日播帶。再決定保釋與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11名被告(17-26) #新案件 (暴動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分為2個新案

各被告申請保釋,其間有辯方律師質疑控方控罪基礎。包括控方所謂暢運道暴力事件,與被告大班人緩慢逃出的情況不符。

官要求控方明日播帶,以澄清各被告與控方所謂暴力突圍,時間與空間上的關係,再決定保釋與否。

各被告今晚需還押

押後明1430一庭再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3/8]

0921 庭內不足十人
0932 開庭
1048 休庭15分鐘,辯方盤問⏺️PW2 刑事偵緝警員 4300 文彥芬(音)中
1113 再休庭15分鐘,稍後將處理控方覆問
1130 再開庭
1257 午休,⏺️PW3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主問中,1430復庭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昨天播放的B1華利海味閉路電視片段中,可見人群先由西向東行,至畫面不見任何人群,其後人群又由東向西行。PW3稱自己當時視線範圍可見到西源里前方,在現場見到人群先退後再向前進。

根據閉路電視系統時間,在約1904時警方由西區警署開始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人群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以東,用雜物築起防線。PW3聲稱自己最遠可以見到防線後10米。

人群在約1910時由東向西行,PW3當時越過忠正街,無法看見華利海味位置。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19:06:17至19:09:51
控方指片中19:09:09時,至少3位示威者有互相溝通。另外19:09:26時,有人戴燒焊手套,PW3指類似早前作供所指的燒焊手套。截圖為P57(NOW)_PW3_003。法官指會留意

🔸時段二由19:11:13至19:13:53
片段拍攝到有手推車上有碎磚,有人上前取出磚塊,另外有人手持一盆雞蛋。警方在正街停頓後再向東推進。
19:11:18時,近鏡拍攝到手推車及磚塊,截圖為P57(NOW)_PW3_004。身穿迷彩上衣的人取出磚塊後左手有些微動作,其後有其他人上前取出磚塊。
19:11:58時,有人用強光照向警方方向。
19:12:17時,身穿迷彩上衣的人招手,控方指為示意人 群向前,身旁亦有人做類似動作,截圖為P57(NOW)_PW3_005。19:12:25時,有人手持一盆雞蛋,截圖為P57(NOW)_PW3_006。
19:13:07時,片段顯示後退時至少3人有搭膊頭或手臂,其中一人手戴燒焊手套,並且有人拉手推車,顯示行動一致。截圖為P57(NOW)_PW3_007。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4:15:04至04:17:56
畫面右邊為德輔道西情況,控方不依賴主播旁述,除在承認事實中的有關政府公告。承認事實只同意無線電視曾發出相關公告,控方指有線新聞亦有發出類似公告。
片段最後由高空拍攝警方及市民相隔正街對峙。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1:35至04:26:20
在04:23:10時,有人做手勢示意並叫人向前行。截圖為P57(RTHK)_PW3_001。亦有另一人前臂疑似戴護甲。
04:25:11時,有人手持長棍,控方指與早前P34_PW3_020截圖中為同一人。

📌播放無線新聞(1859至1914)片段
由08:05至08:31及11:55至14:21
片段為正街對峙及後退情況
在14:10,畫面中有人手持棍狀物及磚塊。截圖為P58(1849_1914)_PW3_001A。

- 正街對峙片段播放完畢 -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15:13至19:17:00
19:15:16時,可見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有人用液體淋向燃燒中催淚彈,截圖為P57(NOW)_PW3_009。另外在19:15:22時,有人戴燒焊手套拾起燃燒中催淚彈擲向煙霧方向投擲,截圖為P57(NOW)_PW3_008。

19:16:37時,片段中人群在後退時除有互相拉手臂等身體接觸外,有人叫「一二一二」。PW3指警員在推進時沒有叫「一二一二」,在現場亦聽不到示威者喊「一二一二」。

19:16:42時,有人用長條狀物品敲打路牌,截圖為P57(NOW)_PW3_010。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4:19:08開始
從高空畫面可見雙方在東邊街相隔一個電車站距離,有人回擲催淚彈至接近警方防線位置,PW3在現場有見到。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7:41至04:28:32
與上述片段同一時段不同角度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12:25至00:13:00
片段中人群在15E電車站附近,有一位面戴黃色面具人士向警方方向投擲物品,截圖為P58(1903_1933)_PW3_001。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03:56至04:04:17
在東邊街有人向警方方向投擲一個水樽,並叫「屌你老母呀」,截圖為P57(Apple)_PW3_00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16:28至04:21:59
市民後退至東邊街交界
身穿「shuffle」黑色上衣人士手持雨傘,另一人將其雨傘向外反,截圖為P57(NOW)_PW3_011。
有3人用棍及雨傘敲打莫禮遜燈號及路牌,PW3在現場沒有見到但聽到聲音,截圖為P57(NOW)_PW3_012。手持曲棍球棒的人前臂有保護裝備,截圖為P57(NOW)_PW3_013。控方指前排市民有溝通及用手勢互動。

在19:21:28時,人群由東邊街交界不斷後退,一人手持蒸餾水樽與前排有互動,截圖為P57(NOW)_PW3_014。在19:21:38時,一人手持行山杖及長條狀物品,控方指可作攻擊性武器。截圖為P57(NOW)_PW3_015。

- 休庭至1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