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判刑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
控罪(2),(3)審訊後定罪
判刑速報~
(1) 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2) 判處6個月監禁
(3) 判處2個月監禁
(1) 的1個月和(2) (3) 分期執行
(2) (3) 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判刑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
控罪(2),(3)審訊後定罪
判刑速報~
(1) 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2) 判處6個月監禁
(3) 判處2個月監禁
(1) 的1個月和(2) (3) 分期執行
(2) (3) 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29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已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
———————————————
速報: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稍後尚有審訊,希望各位留步🌟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
👨⚖️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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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被搶警棍、盾的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出要求具爭議性的證供呈堂,首先必須與控罪有關,再由法庭判斷是否有關鍵性,裁決時再決定接納或剔除。例如在其他案件中用作證明「共謀者原則」時會引用的傳聞證供,可以用作針對被告和共謀或串謀各方,有其證據價值及關鍵性。 所以可以俾法庭「聽住先」
但是在本案中,較早前認罪的D1D2控罪案情與本案沒有事實串連的基礎,亦與D3,D4的控罪無關,對被告的不利影響大於證據價值,所以不應呈堂。辯方引案例,指出對判刑有關的證據,可以在被告一但定罪後才呈堂,加強罪責或求情用。
📌控方張卓勤大律師控方指出,該名警員被搶警棍的片段已被雙方接納為承認事實,不解辯方為何反對該警員作供。建議法庭讓該名警員作供,只需裁決時明確指出有關證供只用作判刑基礎時考慮,而非依賴有關證據作為裁決理由。
大概係咁,唔知有無get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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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裁定警員黃耀華證供可以呈堂,理由如下:
考慮本案是由單一法官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可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而不需因程序問題分開作供。重申有關證言只會在一但定罪後生效,所以辯方要求在定罪後才重召該證人作供,並非務實的做法,既然只是先後次序的問題,應該讓證人一氣呵成作供。
例如在傷人案中,受害人傷勢及復原情況等等嚴格來講都與控罪無關,但法庭都不會阻止控方提出有關證據。雖然性質不同,但做法背後的原則都一樣。
最後郭啟安法官表明有關證供,並不會在考慮D3,D4是否有罪時採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D1: 鄧
D2: 蔡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律師表示剛收到控方文件,需要時間處理,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D1: 鄧
D2: 蔡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律師表示剛收到控方文件,需要時間處理,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參考承認事實
⏺傳召PW1偵緝警員DPU10231鄧保麟
現隸屬西九龍重案組4B隊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PW1
⏺PW1到達現場情況
當日由1200開始當值,1650時同速龍小隊及PTU D大隊到達彌敦道近梳士巴利花園掃蕩,同行有4隻便衣警員。現場約有50個警員,包括防暴及速龍及PW1本人,被約100名市民包圍,雙方相距10米。市民大部分身穿深色衣物,面戴深色口罩,叫囂及嗌口號,如「光復香港」,並有雜物如水樽掉向警察方向。當時警察只是站立未有任何行動。
⏺路面噴漆標語情況
PW1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其他雜物堵塞馬路,但在乘車前往梳士巴利花園途中及從花園回望20米外的梳士巴利道時,留意到馬路路肩上噴有口號,如「光復香港」,數量少於10個。
⏺追截情況
1658時PTU D隊警員以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市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要求現場市民立即散去,並舉藍旗,市民對警告未有反應。
在口頭警告及藍旗發出後1分鐘內,速龍小隊成員突然衝前,PW1馬上上前協助,制服一名男子在地。
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D1被追捕前身處人群中,面向警員,沒有留意D1動作,只是「企喺度」,PW1是因見到速龍衝前才加入追截,未有留意D1與自己距離,相信約15米。速龍動身追截時,D1轉身向彌敦道方向離去,步伐偏快,約2米內被制服在地,經些微掙扎後被制服。
當時D1身穿黑色衫褲,確認如相片P10(1)所示;面戴黑色面巾,只露出眼部,面巾確認如相片P10(5)所示;背黑色背囊,背囊確認如相片P10(6)所示。當時D1背背囊的裝束確認如相片P10(2)-(4)所示。確認證物P2為D1當時的背囊。
⏺拘捕情況
制服D1後,因現場環境混亂,PW1押D1到梳士巴利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鎖上膠索帶後交由隸屬PTU D隊的警員25070處理,向25070指相信D1與非法集結有關,之後返回梳士巴利花園,並不知道25070如何處理D1。交由25070處理前未曾檢查過D1背囊內物品。
📌D1辯方盤問PW1
PW1肯定證物P2背包為D1當時攜帶,因為自己有印象。
PW1加入警隊超過10年,有處理過大型公眾活動。
⏺政治語句塗鴉
PW1同意噴漆塗上的政治語句,包括有針對警方的,為文宣,字體通常大,當天在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有見到相關文宣。最接近被捕地點的標語為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喜來登酒店對出。
⏺梳士巴利公園情況
1650時在梳士巴利道花園有50個警員在花園中間,警員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到達後有市民包圍。當時見到有水樽在身邊飛過,亦見到有其他雜物,但只留意到一個水樽,其他雜物沒有留意。
⏺追捕D1
當速龍跑向D1時,見到D1面向自己。速龍在PW1身旁衝出,不記得在PW1身旁哪個位置,數量不只一隻,但實際數量沒有印象不記得,只記得是速龍先向前衝D1,PW1跟隨其後。D1緊接轉身,以普通偏快速度行。
🌟辯方希望向PW1展示一張公開資源片段截取的截圖相片,控方反對呈堂,辯方放棄。
⏺意圖
辯方律師指D1被捕時噴漆在背囊內並沒有意圖用以損壞物品,PW1未能回答。
PW1指記憶中D1被捕時手上有手套,非辯方指在警署被要求戴上。
📌D2辯方盤問PW1
PW1只知道當天有民陣發起的遊行,但不記得是否「毋忘初心大遊行」或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亦不記得遊行起點為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遊行有機會為合法,但唔知道、冇記憶。同意上司指派處理公眾事件時,會提及該遊行是否合法,但指即使遊行本身為合法,當舉起藍旗就代表非法。
PW1由彌敦道推進向梳士巴利道花園途中見到有人掉水樽、嗌口號,而且有標語。但不知道標語是什麼時候被噴上去,觀察到有人掉水樽只有一次。
在1650是到達梳士巴利花園。在1658時有穿着制服的警員舉起藍旗,但PW1不知道是誰決定舉藍旗或因何原因而舉藍旗。
當速龍向前衝制服D1,PW1就跟隨協助制服D1,但不清楚制服D1原因,相信因為非法集結。制服D1前PW1在公園逗留少於10分鐘。
叫口號的人群大約距離警方防線20米,但PW1並非在前排。PW1不同意辯方指市民並非包圍警員,只是警方前面有市民,後方有零星市民,在市民角度警方正在包圍人群。
⏺觀看辯方證物D1錄影片段
由D2同行友人以GoPro拍攝
在16:49:43時,鏡頭畫面遠處有防暴,但PW1不知道自己在1650時是否加入畫面中的防暴。
畫面可見現場四周都有人,但並非包圍警員,PW1聲稱可能從另一角度可以見到包圍。
在16:50:28時,畫面所見身穿黃色背心、頭戴頭盔的人,PW1同意有可能是記者,但亦有可能是「市民扮」。
靠近鏡頭有市民,較遠的為警員,但PW1不同意是對峙而非包圍,聲稱鏡頭「見唔到」。
在16:50:55時,有市民指罵警察,但PW1指不知道原因。辯方向PW1指出是因為當天遊行突然被警方終止,引起市民不滿,因而指罵警方,PW1表示不知道。
PW1早前指市民多穿深色衣服,但片段所見市民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同意。
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參考承認事實
⏺傳召PW1偵緝警員DPU10231鄧保麟
現隸屬西九龍重案組4B隊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PW1
⏺PW1到達現場情況
當日由1200開始當值,1650時同速龍小隊及PTU D大隊到達彌敦道近梳士巴利花園掃蕩,同行有4隻便衣警員。現場約有50個警員,包括防暴及速龍及PW1本人,被約100名市民包圍,雙方相距10米。市民大部分身穿深色衣物,面戴深色口罩,叫囂及嗌口號,如「光復香港」,並有雜物如水樽掉向警察方向。當時警察只是站立未有任何行動。
⏺路面噴漆標語情況
PW1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其他雜物堵塞馬路,但在乘車前往梳士巴利花園途中及從花園回望20米外的梳士巴利道時,留意到馬路路肩上噴有口號,如「光復香港」,數量少於10個。
⏺追截情況
1658時PTU D隊警員以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市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要求現場市民立即散去,並舉藍旗,市民對警告未有反應。
在口頭警告及藍旗發出後1分鐘內,速龍小隊成員突然衝前,PW1馬上上前協助,制服一名男子在地。
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D1被追捕前身處人群中,面向警員,沒有留意D1動作,只是「企喺度」,PW1是因見到速龍衝前才加入追截,未有留意D1與自己距離,相信約15米。速龍動身追截時,D1轉身向彌敦道方向離去,步伐偏快,約2米內被制服在地,經些微掙扎後被制服。
當時D1身穿黑色衫褲,確認如相片P10(1)所示;面戴黑色面巾,只露出眼部,面巾確認如相片P10(5)所示;背黑色背囊,背囊確認如相片P10(6)所示。當時D1背背囊的裝束確認如相片P10(2)-(4)所示。確認證物P2為D1當時的背囊。
⏺拘捕情況
制服D1後,因現場環境混亂,PW1押D1到梳士巴利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鎖上膠索帶後交由隸屬PTU D隊的警員25070處理,向25070指相信D1與非法集結有關,之後返回梳士巴利花園,並不知道25070如何處理D1。交由25070處理前未曾檢查過D1背囊內物品。
📌D1辯方盤問PW1
PW1肯定證物P2背包為D1當時攜帶,因為自己有印象。
PW1加入警隊超過10年,有處理過大型公眾活動。
⏺政治語句塗鴉
PW1同意噴漆塗上的政治語句,包括有針對警方的,為文宣,字體通常大,當天在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有見到相關文宣。最接近被捕地點的標語為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喜來登酒店對出。
⏺梳士巴利公園情況
1650時在梳士巴利道花園有50個警員在花園中間,警員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到達後有市民包圍。當時見到有水樽在身邊飛過,亦見到有其他雜物,但只留意到一個水樽,其他雜物沒有留意。
⏺追捕D1
當速龍跑向D1時,見到D1面向自己。速龍在PW1身旁衝出,不記得在PW1身旁哪個位置,數量不只一隻,但實際數量沒有印象不記得,只記得是速龍先向前衝D1,PW1跟隨其後。D1緊接轉身,以普通偏快速度行。
🌟辯方希望向PW1展示一張公開資源片段截取的截圖相片,控方反對呈堂,辯方放棄。
⏺意圖
辯方律師指D1被捕時噴漆在背囊內並沒有意圖用以損壞物品,PW1未能回答。
PW1指記憶中D1被捕時手上有手套,非辯方指在警署被要求戴上。
📌D2辯方盤問PW1
PW1只知道當天有民陣發起的遊行,但不記得是否「毋忘初心大遊行」或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亦不記得遊行起點為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遊行有機會為合法,但唔知道、冇記憶。同意上司指派處理公眾事件時,會提及該遊行是否合法,但指即使遊行本身為合法,當舉起藍旗就代表非法。
PW1由彌敦道推進向梳士巴利道花園途中見到有人掉水樽、嗌口號,而且有標語。但不知道標語是什麼時候被噴上去,觀察到有人掉水樽只有一次。
在1650是到達梳士巴利花園。在1658時有穿着制服的警員舉起藍旗,但PW1不知道是誰決定舉藍旗或因何原因而舉藍旗。
當速龍向前衝制服D1,PW1就跟隨協助制服D1,但不清楚制服D1原因,相信因為非法集結。制服D1前PW1在公園逗留少於10分鐘。
叫口號的人群大約距離警方防線20米,但PW1並非在前排。PW1不同意辯方指市民並非包圍警員,只是警方前面有市民,後方有零星市民,在市民角度警方正在包圍人群。
⏺觀看辯方證物D1錄影片段
由D2同行友人以GoPro拍攝
在16:49:43時,鏡頭畫面遠處有防暴,但PW1不知道自己在1650時是否加入畫面中的防暴。
畫面可見現場四周都有人,但並非包圍警員,PW1聲稱可能從另一角度可以見到包圍。
在16:50:28時,畫面所見身穿黃色背心、頭戴頭盔的人,PW1同意有可能是記者,但亦有可能是「市民扮」。
靠近鏡頭有市民,較遠的為警員,但PW1不同意是對峙而非包圍,聲稱鏡頭「見唔到」。
在16:50:55時,有市民指罵警察,但PW1指不知道原因。辯方向PW1指出是因為當天遊行突然被警方終止,引起市民不滿,因而指罵警方,PW1表示不知道。
PW1早前指市民多穿深色衣服,但片段所見市民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同意。
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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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郭啟安法官接納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08
📌PW7 17824 黃耀華接受盤問
昨天提及當日收到指示要驅散包圍救護車/警車車隊的暴徒。證人重申暴徒只是形容激烈暴力示威者,用武力、堵路、破壞物件的人。 進入離境大堂是為了驅散示威者入機場,唔好俾佢哋出嚟堵塞車隊。
辯方質疑在23:00時,即警員落車前10分鐘已經從通訊機得知付国豪已經離開機場並登上救護車。證人答:「我唔記得咗」
🛑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質疑黃耀華單獨入離境大堂玻璃門入面,對你及拯救你的隊員安全有莫大威脅。黃耀華回應指當時以為其他隊員會跟隨,如果知道得自己一個就唔會入。
黃耀華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的書面證供中提及:「突然有一道激光射向我眼睛,隱約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用強光電筒射向我,我便追截該男子。當追到大堂玻璃門外,我見一名男子轉身,我以為他就是之前用激光照向我的男子,於是我把他拉住,可是他失平衡後跌倒。當我望清他樣子時,我才發覺他並非該男子,而是一名女子,於是我準備扶起她。但突然在我後面有十多人衝向我,並用拳腳及硬物向我襲擊。」
關大律師:你第一份口供話係拉跌嗰個女子,依家又話係撞跌,邊個講法先係真?指出證人本身俾人圍毆係因為你撞跌女子,令旁人睇唔過眼。撞跌從來無係書面供詞出現過,亦無提及係意外,係想淡化/否定你拉低嗰個女仔,證明當日的行為正當。
黃耀華答:撞同推係同一件事嚟嘅,但我嘅文字表達就差咗d。
--------------------------
👮♂️黃耀華回應
認為被圍毆的主要唯一原因,是因為當時仇警情緒高漲,示威者見有警員落單會覺得「搞得掂」所以上前圍毆警員,撞跌女仔與否關係不大。堅持係扶起而非㩒低嗰個妹,亦不同意被圍毆是撞跌女仔的後果。
當日係意外撞跌,並不打算使用武力。事發後兩日的口供不準確係因為案發後幾日一直受困擾,訓唔到覺精神唔集中所以出現錯誤。不嘗試通知上司更正,是因為不想重提,事件令我好痛苦。曾經向私家醫生求診,獲處方安眠藥。
*非完整記錄,詳情23:00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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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0 最後更新】
#郭啟安法官 #續審 [4/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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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郭啟安法官接納警員黃耀華證供呈堂,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08
📌PW7 17824 黃耀華接受盤問
昨天提及當日收到指示要驅散包圍救護車/警車車隊的暴徒。證人重申暴徒只是形容激烈暴力示威者,用武力、堵路、破壞物件的人。 進入離境大堂是為了驅散示威者入機場,唔好俾佢哋出嚟堵塞車隊。
辯方質疑在23:00時,即警員落車前10分鐘已經從通訊機得知付国豪已經離開機場並登上救護車。證人答:「我唔記得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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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關文渭大律師質疑黃耀華單獨入離境大堂玻璃門入面,對你及拯救你的隊員安全有莫大威脅。黃耀華回應指當時以為其他隊員會跟隨,如果知道得自己一個就唔會入。
黃耀華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的書面證供中提及:「突然有一道激光射向我眼睛,隱約見到一名中國藉男子用強光電筒射向我,我便追截該男子。當追到大堂玻璃門外,我見一名男子轉身,我以為他就是之前用激光照向我的男子,於是我把他拉住,可是他失平衡後跌倒。當我望清他樣子時,我才發覺他並非該男子,而是一名女子,於是我準備扶起她。但突然在我後面有十多人衝向我,並用拳腳及硬物向我襲擊。」
關大律師:你第一份口供話係拉跌嗰個女子,依家又話係撞跌,邊個講法先係真?指出證人本身俾人圍毆係因為你撞跌女子,令旁人睇唔過眼。撞跌從來無係書面供詞出現過,亦無提及係意外,係想淡化/否定你拉低嗰個女仔,證明當日的行為正當。
黃耀華答:撞同推係同一件事嚟嘅,但我嘅文字表達就差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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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華回應
認為被圍毆的主要唯一原因,是因為當時仇警情緒高漲,示威者見有警員落單會覺得「搞得掂」所以上前圍毆警員,撞跌女仔與否關係不大。堅持係扶起而非㩒低嗰個妹,亦不同意被圍毆是撞跌女仔的後果。
當日係意外撞跌,並不打算使用武力。事發後兩日的口供不準確係因為案發後幾日一直受困擾,訓唔到覺精神唔集中所以出現錯誤。不嘗試通知上司更正,是因為不想重提,事件令我好痛苦。曾經向私家醫生求診,獲處方安眠藥。
*非完整記錄,詳情23:00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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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0 最後更新】
黃耀華:我都多謝你傳召我上嚟,俾我一個辯解嘅機會。
郭啟安:【恥笑】人吔仲有問題問你㗎,聽住喇
辯方:你知道你事後俾人打,原因係你拉跌呢個女子,你知道會咁,係咪呀?
黃耀華:我認為我俾人打嘅主要原因,係因為我嘅工作性質,當時已經有發生暴力,而作為一個警察去制止就係我本身不能睇住呢d暴行繼續,我認為呢個先係我身陷險境嘅原因。我認為有無令到其他人跌倒,對於我執行工作上嘅危險性係無關係。
辯方:即係你嘅講法……你俾人圍毆,同你拉跌個女子,係完全無關係㗎?
黃耀華:頭先我澄清係撞嗰個女子。我個工作性質並唔係咁樣去撞跌嗰個女仔,我嘅工作性質係去解救呢個女子
辯方:你亦都係宣誓之下係,話你俾人圍毆同你撞跌個女子,呢兩件事完全無關係㗎?
黃耀華:我唔係然後撞跌個女子
郭啟安法官:等等先吓,佢即係問你依家係宣誓,所以就唔好亂咁噏,要真嘅你先好講。關律師即係話,你諗清楚d嗰日點解俾人打呢,唔通同你撞到個女仔一d關係都無咩?
黃耀華:
我認為無關係,因為我驅散示威者同埋暴徒啦,驅散呢件事本身就有危險性,我地警員得嗰3,4 column都係得幾十人,暴徒同示威者加埋成個機場都係多到都數唔到。本身就有危險性,但我哋都係要執行職務,盡返警察嘅責任。
郭啟安法官:
中國歷史啲阿sir呢都係教緊,嗱事件嘅遠因呀近因呀……個遠因就因為你係警察啦,去跟進啲事件啦、執行職務、有內在危險性啦。咁個近因,辯方向你指出係執行嘅過程之中,唔係話你專登啦如果根據你講嘅證供。你係話見到一個照激光嘅男子,你哋衝去嘅時候撞到嗰個女子。
即使係意外都好喇,但係人地隔離嗰d人睇到看在眼內,嘩一個著住制服、高高大大、英明神武,突然間撞個咁身材矮細嘅女仔,好似蝦人咁喎。咁人哋睇到唔過眼喇覺得你咁樣做,走埋嚟打你。咁你覺得你俾人打、俾人圍,係咪同撞低個女仔無關係?即係遠因近因嗰到。
以我個人認為,近因嘅話呢就係我衝過去,無論撞跌個女仔與否,我自己一個人,示威者加暴徒佢哋衡量到就係話當時嘅仇警情緒已經好高,咁如果見到一個落單嘅警員,佢哋就會揾呢位警員去宣洩。
郭啟安:【恥笑】人吔仲有問題問你㗎,聽住喇
辯方:你知道你事後俾人打,原因係你拉跌呢個女子,你知道會咁,係咪呀?
黃耀華:我認為我俾人打嘅主要原因,係因為我嘅工作性質,當時已經有發生暴力,而作為一個警察去制止就係我本身不能睇住呢d暴行繼續,我認為呢個先係我身陷險境嘅原因。我認為有無令到其他人跌倒,對於我執行工作上嘅危險性係無關係。
辯方:即係你嘅講法……你俾人圍毆,同你拉跌個女子,係完全無關係㗎?
黃耀華:頭先我澄清係撞嗰個女子。我個工作性質並唔係咁樣去撞跌嗰個女仔,我嘅工作性質係去解救呢個女子
辯方:你亦都係宣誓之下係,話你俾人圍毆同你撞跌個女子,呢兩件事完全無關係㗎?
黃耀華:我唔係然後撞跌個女子
郭啟安法官:等等先吓,佢即係問你依家係宣誓,所以就唔好亂咁噏,要真嘅你先好講。關律師即係話,你諗清楚d嗰日點解俾人打呢,唔通同你撞到個女仔一d關係都無咩?
黃耀華:
我認為無關係,因為我驅散示威者同埋暴徒啦,驅散呢件事本身就有危險性,我地警員得嗰3,4 column都係得幾十人,暴徒同示威者加埋成個機場都係多到都數唔到。本身就有危險性,但我哋都係要執行職務,盡返警察嘅責任。
郭啟安法官:
中國歷史啲阿sir呢都係教緊,嗱事件嘅遠因呀近因呀……個遠因就因為你係警察啦,去跟進啲事件啦、執行職務、有內在危險性啦。咁個近因,辯方向你指出係執行嘅過程之中,唔係話你專登啦如果根據你講嘅證供。你係話見到一個照激光嘅男子,你哋衝去嘅時候撞到嗰個女子。
即使係意外都好喇,但係人地隔離嗰d人睇到看在眼內,嘩一個著住制服、高高大大、英明神武,突然間撞個咁身材矮細嘅女仔,好似蝦人咁喎。咁人哋睇到唔過眼喇覺得你咁樣做,走埋嚟打你。咁你覺得你俾人打、俾人圍,係咪同撞低個女仔無關係?即係遠因近因嗰到。
以我個人認為,近因嘅話呢就係我衝過去,無論撞跌個女仔與否,我自己一個人,示威者加暴徒佢哋衡量到就係話當時嘅仇警情緒已經好高,咁如果見到一個落單嘅警員,佢哋就會揾呢位警員去宣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10旺角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20200510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
控方有3位證人(第3位證人是關於影片真確性,而連貫性沒爭議),12分鐘片段,無警誡供詞
1天預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一庭的手足案已完,而10樓13庭的手足正在面臨鄭念慈的審訊,有大量空位‼️大家可到一樓大堂拿飛再上10樓‼️)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10旺角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20200510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
控方有3位證人(第3位證人是關於影片真確性,而連貫性沒爭議),12分鐘片段,無警誡供詞
1天預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一庭的手足案已完,而10樓13庭的手足正在面臨鄭念慈的審訊,有大量空位‼️大家可到一樓大堂拿飛再上10樓‼️)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A1謝(30)🛑 已還押逾15個月
A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就控罪3選擇不認罪
就控罪1及4認罪
A2 就控罪2選擇不認罪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共有4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兩位被告均會出庭。審訊將於進行7月19日開審,為期4天,以中文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A1謝(30)🛑 已還押逾15個月
A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就控罪3選擇不認罪
就控罪1及4認罪
A2 就控罪2選擇不認罪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共有4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兩位被告均會出庭。審訊將於進行7月19日開審,為期4天,以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廖(17) #0930灣仔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同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同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金充公🛑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被告今天會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屆時與同案被告一同提堂。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廖(17) #0930灣仔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同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同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金充公🛑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被告今天會申請法援。案件押後至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屆時與同案被告一同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