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1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板手及1把鉗子

兩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三名證人,D1有一名事實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亦無閉路電視片段;D2有書面補錄口供呈堂,辯方不爭議自願性,但爭議內容準確性。

PW1 拘捕D1 警員24911
PW2 拘捕D2警員26468
PW3女督察 林凱盈(音)
DW1 事實證人(for D1)

📌Day1 審訊

控方呈上D2簽署Pol.857(補錄口供)及Pol 153(拘留人士通知書)

📌承認事實(P27)
(1)2020年1月19日下午約1:30警員24911在皇后大道中與域多利皇后街交界在D1之背囊(P1)內搜出以下物品:
P2 白色膠袋
P3 紅色螺絲批
P4 綠色螺絲批
P5 黑色腰包
P6銀色扳手
P7黃黑色槌仔
P8 黑色帽
P9 一對黑色手套
P10黑色面巾
P11 二個藍色口罩
P12 雨傘
P13三支生理鹽水

(2)2020年1月19日下午約1:35警員26468在皇后大道中與域多利皇后街交界在D2之背囊(P14)內搜出以下物品:
P15黑色螺絲批
P16 扳手
P17 鐵鉗
P18 黑色外套
P19 三個藍色口罩
P20一對黑色手套
P21黑色電筒
P22腰包
P23頸套
P24黑色手䄂

(3)2020年1月19日約下午6點,警員25588 將在D1身上檢取之物品拍攝照片[P25(1-15)]

(4)2020年1月19日約下午6點,警員25588 將在D2身上檢取之物品拍攝照片[P26(1-14)]

(5)上述照片在沒有作過任可編輯修改下呈堂

📌PW1 PC24911 主問作供(拘捕D1)
[截查]
證人2020年1月19日830當值,早上10:30在中區警署收指示因應下午遮打花園有示威話動而需要隊員穿防暴裝在中環恒生銀行總行一帶巡邏。PW1在警署候命至1300才與隊員十多人出外巡邏。約1335證人在皇后大道中及域多利皇后街4至5米外見到兩中國籍男子戴口罩,孭背囊,迴避警員眼神,神色可疑面向警方方向而行,於是與同事上前截停,PW1負責搜查林姓男子(D1),林當時戴黑框眼鏡,穿深色外套,黑色長䃿,深色鞋,手持1黑長傘及孭黑色背囊。PW1索身份證獲回覆「唔記得帶」,只能問居所等簡單資料並搜查背囊。
[搜查背囊]
打開主格:黃黑色鎚仔(P7),白色膠袋(P2)內有紅色及綠色螺絲批(P3,P4),拉上拉鍊之黑色腰包(P5)內有士巴拿(P6)及手套(P9),而背囊正面前拉鏈格有一面巾(P10),問及有冇其他物品,證人謂有但只較留意上列可做破壞物件。現埸D1沒有回應PW1這些物品點用。
[拘捕]
1342在警誡後,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D1沒有回應。證人將剛才搜查物品放回背囊內,將D1及背囊交PC24651,稍後約1400坐車回中區警署。

📌PW1 PC24911 (D1律師盤問)
PW1指1030在PW3訓示下知1月19日下午有公眾活動,自己及隊員1330在中環恒生總行附近巡邏但沒有特定路線或目標人物。在辯方律師要求下,PW1在印刷之google map上劃上當時巡邏路線及案發地點(P28)。而第一眼見被告自己位置是皇后大道中面向中環方向之行人路上。PW1不同意辯方案情所指兩被告當時是在行人過路處交界等交通燈過馬路,因2人迎面而來不是望著班馬線,不似等燈過馬路。同時也不同意辯方指被告迴避警察眼神因雙方根本無眼神接觸,但同意事發警方在皇后大道中向中環方向巡,2被告人在四至五米外域多利皇后街前行,雙方交界匯合,當時2人沒有掉頭走。辯方盤問下證人也同意1月19日2020所寫口供(Pol154)形容D1穿深色外套(沒檢取)舆庭上展示綠色外套類似。

📌PW1 PC24911 (D2律師盤問)
被問到眼神閃縮才截停搜查,PW1回答不是唯一原因。因當時兩人也戴口罩孭背囊再加上迴避眼神覺得可疑。至於如何同時見到兩個人眼神迴避,證人回覆整體感覺,亦同意「即係你望佢佢唔望你就是迴避」。盤問下證人表示不知道2020年1月初衞生署已經有新聞稿提及新冠狀病毒,而庭上讀出1月18日衛生防護中心接獲國家委員會通知武漢出現肺炎通報注意個人衛生及戴上口罩。但證人同意2020年1月街上有部份人戴口罩,但不是太多。

📌PW2 PC26468 主問(拘捕D2)
[截查]
2020年1月19日上午1030在PW3訓示獲知因應有集會,1330開始在中環恒生總行一帶巡邏。1335在皇后大道中域多利道見到兩男子神情閃縮,同袍24911首先上前截停,自己隨後截查一瘦削短髮男子,穿灰色外套、藍色上衣,深色長䃿及鞋,孭黑背囊及戴藍色口罩。
[搜查]
證人其後在背囊(P14)前格內發現藍色電筒尾部附有圓錐鈍頭(P21)而右後暗格搜出1黑色螺絲批,1銀色鐵鉗及1銀色六角匙。此外亦發現3藍色口罩、黑色腰包、手䄂、手套、帽等。其後在D2身上亦找到一藍色口罩及銀包。
[拘捕]
PW2以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宣佈拘捕,警誡後D2有回應說過「以前做過工程」。之後將被告帶回警署並在142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及1450做補錄會面紀錄(Pol.857),過程中有解釋,沒有威迫利誘。
📌PW2 PC26468 (D1律師盤問)
辯方案情指出當天其實D1及D2只是等紅綠燈過馬路,與其警察沒眼神接觸,只因戴口罩,孭背囊及是年輕人所以引致截查,證人全不同意。
📌PW2 PC26468 (D2律師盤問)
辯方案情指PW2截停D2時對話有問職業獲答「自由工作者」,PW2說「咁當你冇返工」,跟住問「之前做咩?」,D2告之「之前做過工程」,過程中亦問過袋中工具做咩,D2亦答是工程用途,但PW2質疑今日星期日不會有工開,之後才宣布拘捕,稍後才作出警誡。PW2對以上情況大部份皆説「不記得」。
接著證入承前開庭前有看過當天記事冊但沒有重看自己口供(Pol.154),但不同意自己忘記當天事情細節。
D2辯方進一步追問「以前做過工程」是在拘捕及警誡前説,警誡後D2沒有再說。而呈堂之Pol.857(P30)第二頁寫「當我警誡完你陳X X後,你答以前做過工程」是不準確,實際是D2沒有回應❗️

[🛑D2口供自願性]
裁判官問D2律師是否挑戰口供自願性,辯方律師確認不挑戰自願性,但內容不準確,所以不需特別事項。

📌PW3 女督察 林凱盈(音)主問
因應1月19日下午三時有一叫「天下制裁」集會,證人在中午十二時離開中區警署到中環恒生總行附近巡邏,到達時見到不少着黑色上身或下身,同戴口罩人士由中上環方向朝遮打花園行,路面有警察巡邏緊,之後兩同事截查兩男子並帶回中區警署,自己則有任務要乘車往紅綿路站崗。在車程中見到中環有混亂情况如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後之情景,但沒目撃過程,估計沿途見到約百多人參與。

PW3作供完,明早(審訊第二天) 930接受辯方盤問。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拒捕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基於裁判官參照《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D2無需重新答辯。

========
❗️速報❗️

控罪1
D1 修訂控罪前的罪名不成立
(然,修改控罪下被刪去D1,亦沒有新控罪)
D2 罪名成立❗️

控罪2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D2 罪名成立❗️

控罪4
D3 罪名不成立

總結而言
D1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2全部罪名成立❗️
D3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1有訟費申請,駁回申請
法庭將為D2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期間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1/2]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個控方證人
無影像播放、無警誡供詞
 
📌辯方爭議點:
。有關鎚仔並非攻擊性武器
。警員當時追捕的並非被告人
。鎚仔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則無爭議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26450江偉傑 (音) 作供
2018年入職,當時做PC,現時調職PTU
 
💛直播員由1220早上休庭後先開始旁聽,證人背景感謝旁聽師提供💛

📌辯方盤問

主控不反對辯方呈堂2條新片段,影到截停前到截停後事發經過,辯方會播俾PW1睇

警員表示由見到被告至追捕有一段距離,辯方律師要求警員喺紙本地圖畫出路線(紅色箭咀表示方向,紅色交叉表示最終截停位置)

辯方播高登討論區公開直播片段(由1:35:50開始,1:46:49停)

PW1確認係事發經過,並1:36:05認到自己(左二),同意係一直線咁行前,1:36:55有人向PW1指出有可疑人士打人,不同意初時左轉時有樹阻住視線,落樓梯時同可疑人士相距約10米,不同意落到樓梯中間有石柱阻住視線,因為已追貼。辯方問條路係咪彎路,PW1不同意,認為係大直路。辯方問沿路係咪有其他路人,PW1同意。
 
到達截查地點
辯方問被告係咪一直冇戴口罩,PW1話唔記得,但記得被告著白衫白褲黑色帽,辯方反駁PW1曾經講過被告一開始有戴口罩,之後冇戴,PW1指過左一年咁耐唔記得細節,但記得上警車時被告聲稱怕俾人認到所以帶返口罩。片段顯示被告放斜咩袋落草叢,辯方質疑PW1曾經表示被告將斜咩袋交俾佢,PW1解釋只記得之後被告有交俾佢。PW1表示見到個袋有野突起所以懷疑被告有攻擊性武器,點解俾被告放袋落草叢,PW1解釋驚被告身上仲有其他攻擊性武器例如刀。PW1表示搜完被告條腰冇其他野就搜袋,辯方質疑過程長達幾分鐘,PW1解釋希望搜身搜得仔細啲先搜袋,因為袋容積較細,裁判官打斷話喺被告身上搜出鎚仔並無爭議;辯方問PW1聽唔聽到片段1:42:22裡面講「邊度地盤呀問你」,因現場音響太差,PW1同裁判官都聽唔到。
 
辯方問有冇留意黑色衫、粉紅色頭髮男子奔跑時有冇拎一個紙袋,PW1答冇留意,因全程留意被告,冇留意另外兩個奔跑既人;辯方重覆PW1曾經認為三個人係一齊跑並認識既,PW1同意,因為見佢地一齊跑,查問後佢地表示互不認識,PW1相信,所以集中調查被告,另一位交俾同事調查,同事表示另一位冇攻擊性武器或可疑物品;辯方問PW1知唔知攻擊性武器罪可以自用或俾其他人使用,PW1表示由被告同另一位奔跑者既表述,佢相信被告鎚仔只係自用;辯方指幫辦及沙展被帶到草叢/牆邊,問點解PW1朝早唔係咁講,PW1答冇講過,只係話全程由佢搜查及拘捕佢;辯方問咁點解幫辦同沙展要帶被告埋一邊,PW1答因為兩位上級驚PW1搜身並未全面,所以再搜以保安全;辯方問PW1知唔知幫辦同沙展有冇向被告解釋原因,PW1話唔知有冇。
 
辯方播另一片段,來自癲狗日報直播
PW1同意係事發經過,並同意聽到並有講過地盤兩個字,原因係有人同佢講地盤,所以就問被告地盤事宜,指附近有警員有街坊有市民,但唔記得邊個同佢講地盤,所以就問「邊個地盤」,因為喺被告身上搵到鎚仔,如果做地盤可能有其他架餐喺身上,如果有更多架餐,就相信佢有合理解釋帶住鎚仔,就唔會拘捕佢,因為就佢所知,地盤工會帶好多架餐返放工,例如螺絲批,但被告就只得鎚仔;辯方問PW1聽唔聽到PW1問「你住邊頭呀」,重覆聽之後PW1都堅持聽唔到;辯方問聽唔聽到片段中女警問「邊個地盤呀屯門」,PW1答聽唔到;辯方再問聽唔聽到另一軍裝問「邊個地盤」,PW1再聽唔到;再聽之後辯方問聽唔聽到PW1講「邊個地盤」同「全香港都係地盤啦,咁我駛唔駛問你呀」,PW1同意前句,不同意後句係佢講,認為係其他人所講,裁判官打斷,表示唔駛再問,因為片段已經有紀錄,無需PW1同意,而PW1亦多次表示記憶唔清楚;辯方問有冇發生過以下對話 – 被告:「我放工返屋企呀」,PW1不同意,PW1問被告:「咁鎚仔點得返黎」被告答:「置樂買既」,PW1同意; 「咁有冇單丫」 「冇」,PW1同意。
 
是否追錯人?
辯方質疑被告多次指手畫腳係有講好多野,PW1睇片段後話係被告同PW1解釋唔認識另一向天橋奔跑既奔跑者;辯方問之後被告再指向右方係講乜,PW1話係同一件事,而被告唔係答地盤既方向;PW1表示唔記得之後被告指手畫腳係講緊乜,話被告一輪嘴唔知解釋啲乜,記得被告話「冇野講」,之後一輪嘴唔知解釋啲乜,聽唔到佢講乜,到宣佈拘捕之後被告就話「冇野講」;辯方問對於PW1講乜係咪唔重要,PW1唔同意,但只專注喺搜身程序。
 
辯方指出PW1原本追既人已經上晒天橋,追被告係追錯人,PW1唔同意,表示被告前方冇其他人奔跑,而上橋既人只得一個;辯方指出被告冇跑過,只係企喺路邊,PW1唔同意,表示有追過被告;辯方指出因為PW1追唔到原本既人先截查被告,PW1不同意,指當然追到,就係追到被告;辯方指出PW1落簿冇寫低被告解釋鎚仔係返地盤工用,以合理化拘捕,PW1唔同意,表示有寫低被告表示「鎚仔係置樂買」顯示佢抄低左事發經過;辯方指PW1作供不盡不實,PW1唔同意;辯方指PW1一路講一路作故仔,PW1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主控冇覆問。
 
裁判官指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休庭15分鐘後決定不作出答辯,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控方就事實案情冇陳詞,法律觀點有兩點推論攻擊性武器,係兩個案件;辯方表示冇法律觀點後,雙方同意冇需要。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引用 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指出,攻擊性武器有3個方向,「適合用作傷人」唔適用。攻擊性武器只有第一可能性:本身係攻擊性武器、第二可能性:改造、第三可能性:被告有意圖用黎攻擊人,控方同意係第三種,但控方指既環境證據非常薄弱。

白色衫
PW1都話示威者普遍著黑衫;PW1表示搜出黑色風褸,但係喺斜揹袋裡面,不構成襲擊他人意圖,其他警員亦有著風褸,顯示被告帶褸係正常事情。

黑色口罩
PW1表示見到被告一開始戴口罩,但片段顯示截停後被告冇戴口罩,PW1解釋拉左落下巴,下午片段再顯示冇。

黑色帽
不是特別事情,法庭不需關注。

身處位置
屯門公園馬路邊拘捕,PW1話追住被告再截停,之後改口話被告企喺度。

追截過程
PW1表示由公園追出鄉事會路,視線冇離開過被告,初頭距離20米,樓梯先追近至10米,不可能 – 因為有多個彎位,視線不可能完全冇中斷,如果真係追得咁貼,對被告外型就唔會咁概括,因為冇講過另一奔跑者件黑衫有花紋,亦冇留意過另一奔跑者有鮮色粉紅頭髮,下午先改口話一路關注被告,因為佢著白色衫;PW1講過示威者通常黑衫,咁點解追白衫被告?又唔追路上其他白衫人?

警員話收到報案有人聚集,到場後話屯市方向有人打人,但只指住一個方向,就追住奔跑既3個人,但上訴庭早已講出,市民遇上警方追趕而逃跑係好合理,唔走先唔合理;睇唔到屯門公園事前發生啲乜講唔到;就算被告喺公園,咁點解去到鄉事會路突然間企喺度唔走?點解唔同其他人分開走?就算被告身有屎,又點會企定定俾警員搜查?

📌裁判官問答
裁判官介入詢問:點解唔夠推論被告身上懷有鎚仔係攻擊人?
辯方:身懷一個鎚仔點推論傷人?屯門公園冇發生傷人事件,控方不能達到推論被告打算傷人,亦解釋唔到被告點解企定定唔走。
裁判官:咁個個拎住鎚仔喺街都得?
辯方:控方要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
裁判官:但辯方冇證人,被告冇作供,咁依賴咩呢?
辯方:可以有萬千個理由。
裁判官:法庭唔可以想像被告抗辯理據,不能無限擴張萬千個理由。
辯方:本身唔係武器,亦唔係改裝,只要控方從環境推論唔到唯一意圖係傷人,就唔能夠入罪。而控方表示被告有黑色風褸、戴黑色口罩,並不能夠達致被告唯一意圖係傷人既推論。因為控方冇其他證據例如有裝備、拎喺手、有打鬥等,控方不能將舉證責任擺喺辯方。片段亦見到被告有解釋關於地盤既說法,雖然PW1唔承認,但亦同意有提及地盤。
裁判官:即使有提及地盤地點,亦不能無限推論被告係由地盤收工,單提及地盤係意義不大。
辯方:PW1都同意鎚仔係地盤需要既其中一樣工具,咁點解PW1冇紀錄到呢個對話?有理由相信當時PW1有同被告講過地盤。
裁判官:就算係咁,但都唔係庭上證供既考慮。
辯方:呢個係合理疑點。
裁判官:咩疑點?
辯方:鎚仔同地盤工作有關,可能由地盤放工
裁判官:都要證明有咩關係?
辯方:邀請官睇返片段,如果PW1同被告探討過地盤事宜,就無需證明直接係地盤放工已經係疑點
裁判官:但喺地盤返工直情唔係證供,而只係探討地盤喺邊,因為提及地盤可以係其他講法包括喺地盤執,需要更多證供證明,例如提及鎚仔係放工喺地盤帶出黎
辯方:但我地立場,呢個都係疑點
裁判官:唔可以用單單地盤兩隻字作為證供。有冇幾分幾秒既對話紀錄,講關於地盤既對話,俾內庭聽返時跟進?
辯方:未準備好,會稍後提供(涉及15-20句對話,涵蓋兩個片段,今日稍後傳真俾控方確認再處理)

🌟總括上述對話,即裁判官認為辯方提出,喺截停期間提及「地盤」嘅對話未顯示出被告攜帶鎚仔係有傷人以外嘅正當意圖,被告亦無作為辯方證人出庭答辯,所以希望得到更多關於被告帶鎚仔嘅資訊,例如是否由地盤返/放工而帶喺身等。
 
1555辯方結案陳詞中途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號庭繼續審訊
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1/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有1段附近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
辯方呈上3段公開資源錄影片段,法庭休庭讓控方觀看

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主問

PW1於2019年10月31日當日駐守 旺角區特別職務隊1隊

當日於1600時開始在旺角警署stand by,於2000時小隊主管 陳信源督察 訓示,稍後前往彌敦道一帶清理路障及防暴工作,2010時離開旺角警署。
於2100時 在彌敦道鴉蘭街口設立防線,當時於康民角公園有約100人圍觀叫囂,於2155時PW1留意有一男子,年約20至30歲,白色上衣深色長褲,在鴉蘭街荔枝角道口的一堆雜物上縱火,後向公園逃走,警方於是進行追截。

到公園時,內有100人阻止進入,PW1想穿越公園時,突然左方有一男子用雙手推我一下,此人為被告。推完後被告向後逃走,我從後追截喝令停下,但他繼續逃走。至雅蘭街彌敦道口,女警長3569與我將被告截停,被告人當時有掙扎,於是我們壓下被告進行控制,由我扣上手銬並進行搜身,在被告左前褲袋發現一藍色口罩,其後以「妨礙警員執行職務」罪名將其拘捕,並將其押往旺角警署。

控方:當時你見唔見到佢如何推你?
PW1:當時冇為意,感覺到他推我上身左方
控方:當時係面對面或側身?
PW1:是我面向鴉蘭街公園,講唔到當時與被告位置。追捕縱火男,當被推一下向右移一步後,便失去縱火男的蹤影,推完後向左方轉頭看見被告,除被告外當時冇印像有其他人。
控方:何以認為是被告推?
PW1:因為被告向後跑而冇其他人跑,被告人向鴉蘭街彌敦道方向跑。
裁判官:大約跑咗幾遠?
PW1:冇印象,大約一條街闊度
裁判官:轉面時是否已經開始?
PW1:是
控方:相距你距離多遠?幾個身位?
PW1:一至兩米,身位答唔到。
控方:幾時留意女警長3569在你身邊?
PW1:截停後才察覺
控方:截停時被告嘅衣著?
PW1:藍色上衫、綠色長褲,戴眼鏡,孭背囊,可以看到被告全貌。
控方:上手銬後情況?
PW1:眼鏡爛咗
控方:帶回旺角警署後程序?
PW1:帶回警署後收到會轉往紅磡警署處理,於是先留在報案室,其後收到指示會留在旺角警署處理,於是將其帶往旺角警署值日官,之後搜身,未發現可疑物品,然後給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後被告簽署確認。當晚2335時開始錄取會面紀錄至11月1日0115時,其後將副本交回被告並簽收口供影印本,0128時將被告交回報案室之後便再沒有見過被告。

控方:為何當晚在警署拍攝被告的相片中被告當時身穿的是淺藍色短袖衫?
PW1:我記錯咗

播放證物P2現場一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控方:當時現場是否已經被堵路?
PW1:無印象
控方:想入公園時約100人阻礙有否入到公園?
PW1:冇
控方:被被告撞到的位置在哪裏?
PW1:公園外的行人路
控方:片段中顯示到位置嗎?
PW1:顯示唔到
控方:你轉身見到被告人開始時到截停被告人期間有否遺失個對被告的視線?
PW1:冇
控方:當時的光線?
PW1:街燈
控方:你認為光源充足嗎?
PW1:充足
控方:追咗幾多步?幾遠?是否片段中雅蘭街兩邊的距離?
PW1:是
控方:你喝令佢停步係幾時?
PW1:推完後起步時就叫,無印象喝令咗多少次
控方:你當轉身見到被告喝令佢時相隔幾遠?
PW1:講唔到
控方:大聲嗎?
PW1:大聲
控方:2100時最初嘅警方防線在哪?
PW1:在彌敦道雅蘭街街口

📌辯方盤問

供詞不同
PW1 在2019年11月1日1805時錄取的第一份口供共3頁紙,於2020時10月12日1840時錄取的第二份口供共2頁紙?同意是否是此案的紀錄?同意
當時你是否亦是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是
於當晚2100時設立防線是你的隊員在附近?是
當晚發生縱火事件前是現在沒有特別事發生,即當晚2100至2145?是
在片段中,防線在縱火事件發生前時無需移動?是
在第一份供詞「懷疑推我的人主動接近我,並用雙手從左邊上身推咗我一下」當天係見到嗎?係
今日在庭上作供時你的供詞「是感覺到看見不到」?是
點解兩份供詞並不同?點解第二份供詞都冇作出主動靠近,被告當晚衣著方面的修改?被告當時轉身逃跑所以我覺得佢係主動接近

根據記錄當晚鴉蘭街只得一次縱火事件,而根據你哋小隊記錄當晚只進入公園一次,只有一次失去對縱火者的視線由被告造成,小隊曾經追截縱火者,沙展59076有份追截?是
在追截縱火者,沙展59076是在附近?是
當晚執勤時有戴頭盔?有
有頭套?冇

辯方播放呈堂片段1
0:00-0:08秒
是否確認是當晚?是
確認已經停止追截?是
0:32秒
確認與公園人群對罵是沙展95076?是

播放片段2
在片段中0:19-0:26 秒,辯方指出影到被告在公園,期間不斷重複播放要求證人確認是否被告,裁判官其後要求證人先離開,向辯方要求清晰問題。如此確認被告並非妥當。

播放片段3
在片段三的0:00-0:04秒,PW1 確認被告

追捕縱火者與被告人無關
縱火者冇跑入公園?不同意
沙展59076 見到縱火者但冇即時追捕?畫面顯示係
後期警員衝入公園入面?係
成功進入?係
你指稱因一名男子推你而對縱火者失去視線,其實較早前已經失去視線?不是
你衝入公園並非為追捕縱火者?你衝入前縱火者已經從荔枝角道逃去?不同意
進入公園時有二三十人在場但沒有主動接觸你?同意
失去縱火者視線與被告無關?不同意
你同小隊在追縱火者後轉向公園的市民發洩?不同意

推撞過程
當你確認主問時推你的人士在公園行人路上?是
你走向公園時撞上被告的右上背?不同意
你跑入公園是從燈柱跑入?不確定
被告人當時正用手機拍攝?是
當時被告人轉身進入公園?冇留意
被告人失平衡向前跌?不同意
被告人的手機從而飛脫?不清楚
當你超越被告人在撞到被告人後?不同意
當時被告用右手借力推向你一下以防跌倒?不同意
被告推咗你一下後立即跑開?不同意
快速搜身時只搜出一個口罩?同意
你同警長59076在2213時帶被告回旺角警署?同意

警誡供詞中你只問ㄧ句:「被捕人你是否明白警誡?你是否明白你因阻礙警方執行職務而被捕?」被告指:「對唔住,我推咗你一下」
進入公園與被撞一下的時間相距接近?是
被推時附近有二三十人?是
被推後轉頭時有其他人只有被告跑向對面馬路方向?是

📌控方覆問
當晚現場才你小隊外尚有其他部隊?有但不知道是哪隊
當晚現場有幾多警員?共約20人
防線是否整隊人參與?是
未發生縱火事件前都是只作防備?是
警員18745同你接近如何解釋?因同一防線所以接近作戒備
一同參與是指縱火事件前?是

控方:第一份供詞中「主動靠近我並推了我一下」主動靠近是何意思?
PW1:係感覺佢,我文字表達得唔好,係想表達因被推一下,所以認為是佢主動靠近
控方:辯方主問時,問主動靠近同長袖衫有分歧,點解同意?
PW1:主動靠近同主問並冇分歧
有否想修改?冇
辯方問2100至2155時只有一次縱火事件是否正確?是
縱火事件後是否仍維持原位?跑咗向前
有否留意其他隊員情況?冇
辯方問「只想進入公園一次」所見係一次?係
知否有其他隊員去追截?確實是誰不清楚,我所見是警長59076和其他隊員
其他隊員不會擅離,何解?係慣例
辯方問截停位置在金舖外?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審訊 [2/2]
 
馬(3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承接昨天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續)

辯方呈交2段片段既錄音,控方部份有爭議,3:18辯方澄清有向PW1指出,只係PW1唔同意,控方經澄清後同意;其他爭議位辯方邀請裁判官自己聽邊個岩。

辯方呈上3個案例

(1) 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攻擊性武器有法例基礎違反人權法所以不適用,267頁下半部the more likely than not段評價17條第2係咪違反人權法,一啲情況測試標準是否違反人權法,30至45行係個標準,之後有提及hammer一詞,必需考慮持有人既意圖係乜野,因為本來鎚仔唔係為傷人而創造,要考慮周邊環境(268頁第33行開始),如果要起訴攻擊性武器,就需要依賴周邊環境因素,包括物件物質狀況,被捕人士被發現持有既時間地點,對物品有冇合法使用用途,係咪收埋秘密保留,當時神情舉止,警察埋去時反應,有冇嘗試逃走,要毫無合理疑點基礎,犯罪係唯一意圖。

(2) 律政司司長 訴 S.H.Y. [2020] 案係控方提出,第45至53段:重覆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因素,潘官考慮周邊環境後,認為被告係打算喺肢體衝突下保護自己,用背包唔係用於和平遊行,係全副裝備並帶住鐳射筆,所以裁定係攻擊性武器。但辯方認為本案同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環境完全不同,所以不同意此案之用。

(3) HKSAR v Lee Shing Po [2005] 案,引述的士高附近見到上訴人,上訴人禁住褲袋警察就上前搜查,發現一把刀,上訴人初時冇回應後講用黎切生果,於是拘捕,法庭認為唔係合理辯解,(之後重覆R v Chong Ah Choi [1994] 案定義),但律師認為生果刀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亦非改裝。當時法官表示生果刀容易得到,不可以本身當作攻擊性武器,亦非改裝,所以要證明被告有攻擊目的;而辯方進一步引用HKSAR v Lee Shing Po [2005] 案比較上述被告被捕事發背景,及被告既辯解都不合理,但被捕時冇任何證據被告打算傷人,或屯門公園打鬥擾亂,亦冇任何罪案發生;PW1表示被告同另外兩人同伙,但又放深色衫男子走,即係可能追錯人;而視線亦不可能如PW1所言冇離開過被告,只係不知道離開幾耐;而PW1亦信納被告同深色衫男子並非認識,咁係咪一開始觀察有誤?定係截停後人地講咩佢都會信?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可能俾鎚仔深色衫男子用黎攻擊人,咁點解唔拉埋深色衫男子?證明PW1根本唔認為被告有意圖傷人。

PW1作供分析
辯方之後分析PW1盤問時反應,包括PW1只提及置樂買同冇單,但片段顯示對話長達5分鐘,而PW1又表示唔記得講過啲乜,只最後盤問時先講被告一輪咀講好多野,但又唔知被告講過乜同冇抄低;PW1話地盤唔係被告講而係其他人講,辯方表示完全不可能,證明PW1證供完全不可靠及不可信;引申而言,咁當時被告事實上作出左咩辯解呢?所以PW1指被告解釋前後矛盾亦不成立。

被告無出庭答辯,但呢個根本係後話,因為案情本身已經有疑點,未能達致成罪推論。而關於地盤既對話,係對辯方有利既因素,係證明被告沒有意圖傷人既其中一個疑點。如果裁判官不相信PW1為誠實可靠,咁PW1指由屯公跑出黎已經不可信,即使係事實,都係PW1見到人跑就追,PW1亦冇講唔好跑唔好走,亦冇講被告有望過後面,所以不構成逃避警察追捕,而PW1亦屢次改口話追截、之後話截停,被告有冇逃跑亦有爭議。裁判官指自己記得PW1話先追捕,之後轉彎見到被告企喺度就截停,但冇提及係跑完之後「停低」既情況,控方辯方亦同意。辯方續指如果被告打算傷害他人,當時絕對可以繼續逃走而唔停低,因為另一男子當時已停低,PW1難以追逐兩人;

本案鎚仔放喺袋入面:裁判官打斷問深色衫男子紙袋幾時取得或見到,辯方表示係深色衫男子被截停一開始係冇紙袋,鏡頭移開後返回就見到突然拎住紙袋,警員亦冇交代呢件事或紙袋從何而來;辯方希望裁判官不接納PW1證供,而即使接納,亦沒有足夠證據,有合理疑點,所以希望裁判官判罪名不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
只有一句,提醒裁判官有關法律觀點。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1)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裁決理由

-----------------------------------
判刑理由:

📏勞教中心的適合性
由於被告體能問題,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羈留在勞教中心,辯方引述黃智佳及陳柏洋案例,認為2至3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刑期。

📏案情嚴重
葉啓亮裁判官提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陳以晉,雖然該案沒有就刑期上訴,但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而案情與本案類似。辯方指該案曾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及試圖搶奪警棍,與本案有明顯分別。

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執行職責的警員,以確保他們順暢地執行職責。

就本案而言,警員A爬上被告的背後,試圖阻止被告逃跑,但被告用力把警員A甩開,甚至把警員A撞到牆上,需要警員B及C協助,被告在過程中仍然奮力掙扎。被告的行為令警員A前額受傷,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警員B左手無名指折斷,導致他需要夾附夾板、警員C姆指腫脹。

📏判刑
葉啓亮裁判官考慮了整體案情,被告在案中亦有受傷,過程不足1分鐘,事件源於被告向中庭拋下紙張,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的抗拒程度。

控罪1: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2: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判官考慮到三項控罪源於同一事故及整體量刑原則,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監禁

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現金擔保:10000
人事擔保:10000(哥哥)
報到:每週1次
宵禁:22至06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離港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D1:邱(30),D 2:葉(23)各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處理2人求情,期間交由懲教看管,詳情如下: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0147

--------------------------
📌傳召PW2高級警員51592謝國柱作供
1991年加入警隊,駐守新界北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日負責駕駛軍裝運輸巴士(豬籠車)AM6175,在23:00左右到達暢航路。

載員車駛到暢航路一號客運大樓外靠邊停泊,讓救護車駛出。隨即有示威者掟雜物(鐵馬、行李車)堵塞馬路,使緩慢向前駛的載員車被逼停車。期間有人舉起攝影機「哄住車頭玻璃係咁影」。謝警員被雷射光顏射……嘗試用手掩面遮擋,之後向同事借來(透明?)圓盾遮擋雷射光。期間亦有人包圍警車、警車車身被人拍到嘭嘭聲。

--------------------------
🟡D3的代表律師質疑在警車面前的示威者眾多且人數不斷增加,加上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衫黑褲、蒙面,謝警員根本無法認出示威者,或分辨各人的行為。謝警員同意,指出被多人從車外襲擊感到不知所措,未能確認車外有幾多人,「只留意眼前的情況,太前面發生嘅嘢無可能睇到」。

🟡代表D4的關文渭大律師指出當時案發現場有4類人:
①襲擊警車、參與堵路的激烈示威者
②身穿黃背心疑似記者的人,部份人幫白髮男子搬開警車前障礙物
③調停者,如白髮男子
④在警車附近,沒有任何動作的圍觀者

謝警員同意觀察,並指出四方八面都有示威者,無留意到但不否定有圍觀者。證人作供完畢。

*非完整準確記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3/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中...

審訊進度:
D4因於12月30日違反宵禁令,裁判官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由2300-0600提早至2230-0600
警署報到由每週一天改為兩天

PW4 警長6106 朱文傑(音)(‼️國家安全部🐶) 為截停D1的警員,作供完畢。

PW5 女偵緝警員16115 莊潔珊(音) 為截停及拘捕D2的警員,作供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提堂

D1:黃(19)
D2:黃(23)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D1 認罪‼️
D2 不認罪

控方有3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PW1:目擊警員
PW2:隨後到的警員
PW3:作出拘捕的警員(就D2被捕當時衣著作供)

預計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
D1將在當天作求情及判刑;D2將在當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3/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完結後的審訊進度:
PW5 女偵緝警員16115 莊潔珊(音) 為截停及拘捕D2的警員,作供完畢。

尚有5名證人作供 (2名拘捕警員,3名調查/證物警員)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2/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27

--------------------------
📌PW3探員11698曹振威作供
2010年加入警隊,駐守屯門警區重案組。當日便裝當值,22:30左右離開機場警署駕駛便裝警車UT2365,22:45與車隊到達暢航路。

23:05時,機場有示威者從離境大堂走出外面的暢運路。曹警員被雷射筆顏射聽到後面「嘭」一聲,回頭見到擋風玻璃爛咗。因為牠正注視前方,專注拉近與前車距離以防有示威者乘虛而入,所以無留意車尾被示威者用行李車撞。睇片確認身處位置、現場環境、警員車隊位置…

🟡盤問
在盤問下承認因路面被堵塞而停車,不過當刻未知有咩塞住,大車前方(警車唔只一架)已經有大約30人,離境大堂外的約超過100人,受阻約5分鐘。期間有人掟雜物,用雷射筆射向警方車隊,全黑裝份的人不多,但無法認出襲擊警車的人。

--------------------------
📌PW4探員9301李志榮作供
2008年加入警隊,當日駕駛SU7263載隊員離開機場警署到機場執勤,解救被示威者圍困的付国豪,知道有高級警員嘗試進入離境大堂談判。有示威者見車上有便衣警,指揮他人襲擊,用雷射筆照射、用硬物敲打警車。後座女警見狀舉機拍攝,有人用行李車「攝」在車底阻止警車離開。 事後車身乘客門多處凹陷,車頂右後車身、右車頂邊、玻璃亦有花痕。

🟡盤問
警員9301留意到現場人士可分為記者與示威者兩大類。盤問下承認當日上級的指示是「拯救受傷人士」而非阻止和平示威者。探員唔敢肯定從車底拉手推車出嚟的人是否黑衣人、是否多於一個,因為專注揸車。

證人確認書面證供將暴力襲擊警車的人為描述為暴徒「由於車隊被襲時情況混亂,大量記者夾雜暴徒圍繞車隊,而暴徒均戴上面罩及頭盔,本人亦不斷被人用雷射筆照射,所以未能辨識暴徒之外貌及衣著」描述屬實。PW4作供完畢。

*非完整記錄

--------------------------
🟢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今日不足10人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答辯

D4:鄒(54)
D6:林(17)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D4認罪‼️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D6認罪‼️
還押以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時評論D4所為係等同黑社會,引起公眾不安

其他被告押後至2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arta Partb
———————————————
控方先提出修訂案情的英文版本字眼,並表示會傳召2位警員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小插曲:控方一來到就不斷埋怨律政司早上才把文件給自己,見到當中的英文字眼錯了所以提出修訂但要問律政司意見...下省一萬字...梁官忍不住打斷控方,並問道「所以控方想表達甚麼,我現在給予時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和修訂版本,你不要再說話了。」控方繼續回答…)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2. 相片冊,一共4張,為證物p2;
3. 被告在黃大仙彩虹邨紅梅路近錦雲樓內行人過路處被拘捕;
4. 在現場撿獲一對白色手套,為證物p3;
5.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手套沒有經燃燒的跡象。

被告對於兩項控罪不認罪

——————————————————
傳召第一位證人~

偵緝警長54219林嘉勸(音),駐守東區刑事總部,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2日pw1需要當值,約21:00因應搭浪者行動在黃大仙區內巡邏,總督察馮培基(音)和偵緝警員293乘坐白色7人私家車vx3674,警車am2158(即衝鋒車)在旁駕駛。當時pw1穿著一件偵緝人員的背心,自己坐在副駕駛位,總督察在後面。

約21:30,pw1沿著彩虹道向東行,大約去到彩虹邨迴旋處,綠柳路彩虹邨交界見到有人堵路。馬路一共有三條線,迴旋處最左那條線,有巴士停泊,am2158停泊在中線上,左一線就是私家車停泊的位置。

控方呈上p4(一幅手繪的馬路示意圖):
左面是彩虹邨馬路,pw1見到4男2女手拿著膠欄移動及進行堵路;
左二線有物體被燃燒,目測是垃圾;
6名人士一見到警車就跑走,軍裝警車和私家車隨即開車追截;
6人走入彩虹道行人路,沿著太子道向東走(巴士站位置),pw1指示眾人向左上方向跑(圖片沒有顯示)。
(*辯方提出質疑,p4是否有基礎,例如記事冊等,控方表示只依賴圖片中的路面環境,不會依賴圖片上的文字。pw1解釋p4是2020年5月9日補充口供時所畫的。)

當晚一輛巴士在前,警車後有另一輛私家車,pw1見到路面上有東西被燃燒,因為2名女子身高矮小,衣著和其他人稍微不同所以認出6人,而最右那名男子穿著長袖外套黑褲和白色帽子。pw1當時和車上兩人立即下車,在彩虹道第一個巴士站追截,6人向著太子道方向走,有些向東走,有些剛回頭走至迴旋處位置。

pw1表示距離自己10米外,見到2名女子搬動欄杆,高的女子黑衣灰鞋,小背包;矮的女子黑衣黑褲白鞋,大背包。pw1表示整個過程視線都沒有受到阻隔,4男子當時也一起搬動欄杆,其中一名手持雪糕筒。

控方呈上p2,相片冊(4張相):
相1,在綠柳路出口的位置,不知道誰人拍攝,當時雜物已被移動,不在原本位置;
相2,見到膠欄;
相3,另外一個角度,當時私家車和警車照駕駛過被燃燒的物件;
相4,右上手套,右下電話,左邊兩個都係黑色口罩。

當時膠欄被放在燃燒的物件中,pw1表示車輛避開了欄杆,在中線位置衝過了散落一地的物件,即垃圾。pw1下車後,向迴旋處方向追截一名女子,再前方多5米位置有另一名男子,1男1女右轉後,去到轉彎的位置,距離拉近至5米左右。右轉至綠柳路,彩虹邨內有分岔路,男子繼續向右跑,女子則轉左去紅梅路,跑向行人路。pw1在行人過路處位置截停女子,並表露身分「警察咪郁」,女子沒有回應但嘗試縮手,pw1向她表示「我依家以非法集結拘捕你,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武力制伏你。」女子掙扎期間,跌下了一對白色底黃色外層的手套和電話在地上(*控方呈上手套作p3),pw1要求女子從地下拾回並放入袋中。期間,pw1身後出現了一個6、70歲老伯,手持拐杖走向自己,於是警告他不要靠近,對方表示「想睇下你點對個女仔」,與此同時,其他同事出現截查老伯,pw1帶走女子上警車。

pw1確認女子就是被告。警車上,pw1為被告上手銬並安排女警15845看管,自己則在車外戒備(*因聽到樓上有人叫囂和拋擲物件,所以需要保護警車和被告)。其後,pw1和警員17025回到現場拍攝了解情況,00:08各自分批回到警署。00:16,pw1與女警帶同被告見值日官,女警搜身後,pw1提醒女警其背包有證物(*梁官問,當時被告有否佩戴口罩?pw1表示不記得。)。

主問結束~
——————————————————

⚫️辯方盤問
pw1表示其私人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只是普通7人車。辯方呈上一張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地圖作d1,pw1同意地圖位置正確並表示警車am7528一直在其私家車前面。

pw1在翌日凌晨兩點錄取了一份證人口供,當時參考了記事冊所寫,同意當時印象深刻。辯方讀出口供「巡邏到彩虹道迴旋處碧海樓,見到6名黑衣人士」,pw1表示是在車停泊下作出這個觀察,當時距離黑衣人士至少10米。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上述6人發現警車後,隨即跑入彩虹道往太子道東方向」,pw1同意。辯方表示深夜只有街燈照耀,pw1同意但表示樓層都有燈光。案發之前,pw1從來沒有見過被告,也不記得她當時有否戴口罩。

辯方表示pw1在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中,從來都沒有詳細提及過4男2女的衣著,身高,只提及了被告的衣著,也沒有清楚說明6人各自的行為,pw1同意。辯方指出,如果pw1清楚見到各人的行為必定會寫下,pw1不同意,認為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不用詳細紀錄。pw1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2女搬欄,只是好籠統地形容6人有搬欄。辯方表示之所以如此籠統是因為pw1根本看不清楚6人當時的行為,pw1不同意。pw1同意自己觀察6人的時間很短,但不是只有一兩秒時間。辯方繼續指出,其實pw1在警車後面,根本看不見6人的行為,pw1表示自己無法辨認到全部人。
———————————————
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阮 (48)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露天廣場,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0及警員9055。

背景:
去年7月1日為中共佔領香港23年哀悼日,中共當日更將《国安法》強行在港實施。大批市民無懼港共警察反對及惡法陰霾,走上街頭反抗暴政。案件去年11月13日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保釋候訊,以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

———————————————

辯方指,已收到律政司回覆,正與律政司方面作進一步商討,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不起訴控罪(1), (3).

求情及認罪押後處理,以英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辯方需時查看文件,申請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注:鄭手足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揮手。)
#區域法院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藉此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辯方需時索取文件。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串謀或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2. 串謀或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被告正申請法援,文件尚未準備好。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注: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揮手。)
Btw 希望各位可以花時間睇下工程巴寫俾大家嘅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裁決

李,譚,甄(19-26)

第一被告:李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第一被告控罪罪名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1及2項)
第二被告控罪罪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鐳射裝置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2及3項)
第三被告控罪罪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鐳射裝置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2及3項)

裁定內容如下:
控方主要有13名證人,及依賴現場相片,片段,書面供詞,第一及第三名被告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均是他們自己的權利,第二名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出辯方證人,被告不需要提出證供,皆因控方有指證責任。

第一項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枝汽油彈)
此項控罪主要依賴第一至九位證人,證物鏈上存有疑點,第二證人聲稱第一證人搵到袋同並從其檢取汽油彈此說法與證供片段有出入,第三證人指稱對檢取證物時以不清楚不記得為由,第四證人到達現場時被告經已被制服。控方證據解釋唔到個袋點解已經打開左,第二證人指係第一被告個背囊檢取到一頂帽,但片段指出係第二證人搜查之前就已經係地上,亦解釋不到第二證人將打橫嘅背囊索緊再拉起呢個行為,第二被告聲稱驚倒瀉汽油彈但其實打直個背囊就已經可以避免到汽油彈倒瀉。累積下第三證人檢最背囊前同第二證人搜查有疑問。第七證人書面並未有提及作供時的內容,於2019年11月12日 1123時交左比政府化驗師化驗 控辯雙方承認 1740時第七證人為所有證物包括汽油彈影相,但先為汽油彈影相再於化驗後再影多次,就兩個汽油彈而言存有疑點,都不能證明是否檢取時的兩枝汽油彈。雖然被告見到警察時逃跑及將個背囊拋出,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第二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一個鐳射裝置)
此項控罪主要依賴第十一及第十二證人,由於第十一證人是位電子專家而非鐳射專家,法庭不能夠都不應該給了比重,第十二位證人有專業理解而且都有跟國際性標準並且國際性標準是一份常用的文件(IEC60825),證人作供直接,誠懇可靠。法庭不接納第二被告證供。第二被告曾有到VCity睇下,並且於telegram群組中有人話有發射催淚彈所以去睇下,第二被告指出現場聽到有人話跑阿同埋佢自覺有危險所以跟住跑,但由於第二被告並不能講出其群組名稱,及當時現場並未有發射催淚彈,第二被告聲稱好奇睇下催淚彈與自覺有危險而跑走自相矛盾,未參加示威點解要跑?未有射催淚彈點解要跑?其於旺角的店鋪因社會運動而提早關門,由於有社會運動係附近發生而有用泳鏡,但被告稱唔知都唔記得啲鐳射裝置同泳鏡係風褸袋。法庭不接納都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由於證人指稱有20人逃跑向停車場,離案發地點只有150-200米,而且被捕地點與示威現場相距只有400米,亦都有搵到口罩面巾手袖同鐳射裝置,因此被告極有可能係由示威現場逃離而鐳射裝置相信係用嚟打算襲擊警員。

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一個鐳射裝置)
本項控罪主要依賴第八及第十二證人,第三被告的鐳射裝置有可能曾被非法干擾過,第八證人曾有將證物從證物房取出並將其放置一段長時間,有可能在此期間被干擾,且第八證人證供中曾有將此裝置重新組裝,因此相信有曾被干擾過。專家證人的報告中無使用裝置原有的電池去測試,而是使用了一顆有更高電壓的電池去測試,而且專家證人假設電池均為良好的情況下去測試,因此不為專家證人給予太高比重,第八及第十二證人誠實可靠,作供直接。當時被告正在逃離警方追捕而到停車場,在被告背囊中搜出手套口罩生理鹽水,拘捕被告的時間地點與示威相近,而且鐳射裝置放置在同一個袋內方便組裝,因此第三被告有意圖使用鐳射裝置去攻擊警方,而且鐳射裝置為3B級。

第二及第三被告需還押等候

案件將會押後至本年1月29日1430屯門法院第五庭判刑。

法庭均會為罪成被告索取報告,報告如下:
為第二被告索取其背景報告。
為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
以下2宗案件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
🟡 #1102灣仔 案件❶
👥A1: 盧(23),A2: 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暴動 [A1][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1102灣仔案件中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
🟡 #1102灣仔 案件❷
A1:馬(44) / A2:陳(25)
A3:林(27) / A4:陳(24)
A5:劉(33) / A6:謝(32)

控罪:
1.暴動 [A1-6]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詳情:
1.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

6.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A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
控方預計14位證人(全部警員) ,有7條片播放合共2個半小時,於審前覆核才真正決定有多少位證人,無招認處理

辯方無任何補充

案件2022年2月28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2年3月21日-4月15日進行15天中文審訊,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