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警員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5日2110,警方向被告宣佈拘捕。
2. 拘捕當時的相片為控方證物P1。
3. 當晚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系統正常運作,有5分鐘以內的誤差。
4. 保安吳偉雄負責錄製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5. 警長52199收到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2。
6. 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另案發當日的背景片段燒錄成1硬碟及2光碟,庭上不會播放。有關片段輯錄成截圖,以表達有人聚集,及店舖落閘的情況。
一段開源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4,一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5。
📎PW1作供
📎第一日審訊內容索引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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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警員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5日2110,警方向被告宣佈拘捕。
2. 拘捕當時的相片為控方證物P1。
3. 當晚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系統正常運作,有5分鐘以內的誤差。
4. 保安吳偉雄負責錄製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5. 警長52199收到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2。
6. 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另案發當日的背景片段燒錄成1硬碟及2光碟,庭上不會播放。有關片段輯錄成截圖,以表達有人聚集,及店舖落閘的情況。
一段開源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4,一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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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2/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2/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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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9/8+4]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8)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甫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證供時發現,控方片段若用電腦播放器播放,可轉格式成avi,轉檔後畫面左上角可顯示時間,建議控方將證物影片作此處理。
上午完成PW4 警員25410林鎮威(音) 盤問。D1代表律師指,在盤問過程中留意到控方有相關文件一直未披露,強調控方有此責任。主控「憂心」若自己事先查問警員有否其他文件,會有「通水」嫌疑;D1辯方重申控方有披露的general duty,「相信控方有恰當的經驗,知道(如何作)恰當的溝通」。
現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9/8+4]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8)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甫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證供時發現,控方片段若用電腦播放器播放,可轉格式成avi,轉檔後畫面左上角可顯示時間,建議控方將證物影片作此處理。
上午完成PW4 警員25410林鎮威(音) 盤問。D1代表律師指,在盤問過程中留意到控方有相關文件一直未披露,強調控方有此責任。主控「憂心」若自己事先查問警員有否其他文件,會有「通水」嫌疑;D1辯方重申控方有披露的general duty,「相信控方有恰當的經驗,知道(如何作)恰當的溝通」。
現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1 警員19037 周展卓 作供
⏺控方主問
周展卓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案發當日即2019年12月25日,由1400起奉命維持東九龍區、包括九龍灣的公眾秩序,直至行動結束。當日於東九龍行動基地接受訓示時,上級沒有提及當日有特別活動。
因接報有人於德福廣場非法集結,PW1於2030奉命前往上址執勤,並於2050到達九龍灣站外的巴士站。PW1於2055到九龍灣站C出口設立防線,因為有人於該處叫口號,涉嫌擾亂秩序及非法集結;並於2100進入德福廣場一期(「商場」),進行拘捕行動,當時穿綠色防暴制服、黑色戰術背心及頭盔等。
PW1由港鐵站C出口進入商場,並向星巴克咖啡(「咖啡店」)方向,即港鐵站A出口方向進行掃蕩。當時,約有60人在咖啡店對出近扶手電梯位置聚集並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大多數人身穿黑衫、黑褲並佩戴黑色口罩。PW1距離人群20米,當時光線充足,可以見到前方。PW1跑向人群並發出警告:「警察,咪走!」人群應聲四散,部份人往電梯方向、亦有部份人向港鐵站A出口方向離開。
PW1沿扶手電梯追上上層,並制服1名男子。PW1聲稱目睹男子於咖啡店對出聚集,並相信男子是聚集、叫口號並擾亂秩序的其中一人,因為他們身穿黑衫黑褲。PW1稱男子站在60人當中,在人群中可見到男子頸部以上位置(按:即頭部啦),但不能確定男子曾否叫口號。
PW1稱男子遭制服時曾掙扎,因擔心男子會傷害同僚,PW1取出警棍並向男子作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其後男子沿扶手電梯前方玻璃門方向逃走,其他警員捉不住,被其「扯郁」1至2米。PW1警告一次不果,用警棍毆打男子上肢。男子繼續掙扎,其他警員將他按在地並鎖上手銬。
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15649郭俊希(即PW2)前來協助,並向男子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胡椒噴劑!」,警告後1至2秒向男子噴射胡椒噴劑。其後男子被帶到牆邊安全位置搜身。男子被鎖上手銬後繼續反抗。
此時,警員9559周遠標(即PW3)上前協助。PW1告知PW3男子掙扎情況。PW3在2110宣佈拘捕被告。PW1起初只提及罪名為「非法集結」,在主控官提出下才稱同以「拒捕」罪拘捕男子。其後,有警員為被告清洗胡椒噴劑。
庭上播放控方證物P2,即商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當晚2100至2105防暴警察在商場清場的畫面,期間拘捕一名啡髮黑衫男子,即被告。片段與實際時間有偏差,但辯方不爭議其可靠性。
PW1並非第一批捉住被告的防暴警察。PW1 向被告警告後1至2秒才用警棍毆打被告上肢。被告面向地下,在上手銬後才站起身。
⏺辯方盤問
PW1同意自己不是首次執行針對公眾活動的特別行動,同意自己會留意住被捕人士不讓他逃走,亦不會隨便拿胡椒噴劑指向別人,承認噴完胡椒噴劑周遭空氣都會刺鼻。PW1同意若胡椒噴劑噴中眼睛會即時睜不開眼,噴中面部皮膚則會導致痕癢。
辯:當日你持有2支警棍,其中1支手持作戒備,你唔會一直舉高警棍作戒備?
PW1:唔會,如果舉高過頭已經係使用緊。
辯:當日你第一次見到被告時,已經有警員接觸被告?
PW1:不是。(與P1矛盾)
(向PW1播放P2)
辯:你同意當時已有警員接觸被告嗎?
PW1:就呢個畫面我同意。
辯:你見到片段中有警察拿盾牌撞向被告頭部嗎?(此問題確認咗2次)
PW1:見到(第一次答);不同意是撞(第二次答)。
辯:我向你指出,有一名防暴舉起胡椒噴劑。
PW1:不肯定舉起,是右手手持疑似胡椒噴劑。
辯:他當時噴胡椒噴劑。
PW1:不同意。
(P2片段截圖呈堂為D1至D5)
辯:你同意你向左移動,右手舉高(拎住警棍)?
PW1:同意,準備用警棍。
辯:當時你冇向被告發出任何警告。
PW1:不同意
辯:你分唔到究竟係被告拖警員,定警員推被告。
PW1:不同意。警員想㩒低佢,但被告拖住警員行。
辯:呢個只係你嘅推測,你唔會知佢實際想點。
PW1:我唔會知,但憑佢動作我可判斷到。
辯:即係你嘅認知啦?你判斷被告想逃走?
PW1:同意。
辯:你判斷呢個係被告反抗嘅動作?
PW1:同意。
辯:你見唔見到片中其他警員用盾牌、警棍打佢?
PW1:不同意,只係制服期間唔覺意撞到,不是主動攻擊。
辯:如果我話係撞到嘅,你同意嗎?
PW1:同意。
辯:剛才片段過程,被告冇反抗。
(直播員不確定PW1回應)
辯:(播片)剛才被告冇反抗。
PW1:唔同意。
辯:佢對腳冇郁過。
PW1:我冇留意佢對腳。
辯:(播片)他一直很合作。
PW1:他有試過掙扎,後來有更多(3個)警員壓着,才動不了。
辯:(播片)至少2名警員揮棍向被告。
PW1:見到有揮警棍,但不肯定人數。
官:當中包括你?
PW1:是。
辯:(播片)同意除你以外有另一警員揮棍?
PW1:同意。
辯:(播片)剛剛就係你所指嘅掙扎?
PW1:同意。
辯:你所指嘅掙扎係點?
PW1:被告想撥開我地嘅手,有道力出緊嚟。
辯:指出PW2已到場,你噴胡椒噴制。
PW1:同意。
辯:可能佢係想抹走胡椒噴霧。
PW1:我搭住佢膊頭,覺得佢大力,想掙脫我哋。
辯:指出當時被告並冇反抗。
PW1:不同意。
辯:(播片)你當時冇給予警告就噴胡椒噴劑。
PW1:片中聽唔到警告,但不同意沒有給警告。
辯:聽唔聽到片中「唔好反抗」?指出當時被告聽到這句之前冇反抗。
PW1:聽到,但不同意冇反抗。
辯:你同9559(PW3)講呢個男人非法集結。
PW1:同意。
辯:你冇講到拒捕嘅事。
PW1:不同意。
辯:任何一個階段,被告都冇反抗
PW1:不同意。
辯:2次反抗均為你的誤會:
1. 往玻璃門逃走:被告是被警察向前推;
2. 被告膊頭用力想掙脫:被告想用手抹眼。
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
控:當時有冇其他人也被制服?
PW1:畫面中有另一位。
控:片段聽唔到你2次警告,你的聲量如何?
PW1:我肯定當時被告和身邊同事一定聽到,再遠啲就不確定了。
📎P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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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1 警員19037 周展卓 作供
⏺控方主問
周展卓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案發當日即2019年12月25日,由1400起奉命維持東九龍區、包括九龍灣的公眾秩序,直至行動結束。當日於東九龍行動基地接受訓示時,上級沒有提及當日有特別活動。
因接報有人於德福廣場非法集結,PW1於2030奉命前往上址執勤,並於2050到達九龍灣站外的巴士站。PW1於2055到九龍灣站C出口設立防線,因為有人於該處叫口號,涉嫌擾亂秩序及非法集結;並於2100進入德福廣場一期(「商場」),進行拘捕行動,當時穿綠色防暴制服、黑色戰術背心及頭盔等。
PW1由港鐵站C出口進入商場,並向星巴克咖啡(「咖啡店」)方向,即港鐵站A出口方向進行掃蕩。當時,約有60人在咖啡店對出近扶手電梯位置聚集並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大多數人身穿黑衫、黑褲並佩戴黑色口罩。PW1距離人群20米,當時光線充足,可以見到前方。PW1跑向人群並發出警告:「警察,咪走!」人群應聲四散,部份人往電梯方向、亦有部份人向港鐵站A出口方向離開。
PW1沿扶手電梯追上上層,並制服1名男子。PW1聲稱目睹男子於咖啡店對出聚集,並相信男子是聚集、叫口號並擾亂秩序的其中一人,因為他們身穿黑衫黑褲。PW1稱男子站在60人當中,在人群中可見到男子頸部以上位置(按:即頭部啦),但不能確定男子曾否叫口號。
PW1稱男子遭制服時曾掙扎,因擔心男子會傷害同僚,PW1取出警棍並向男子作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其後男子沿扶手電梯前方玻璃門方向逃走,其他警員捉不住,被其「扯郁」1至2米。PW1警告一次不果,用警棍毆打男子上肢。男子繼續掙扎,其他警員將他按在地並鎖上手銬。
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15649郭俊希(即PW2)前來協助,並向男子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胡椒噴劑!」,警告後1至2秒向男子噴射胡椒噴劑。其後男子被帶到牆邊安全位置搜身。男子被鎖上手銬後繼續反抗。
此時,警員9559周遠標(即PW3)上前協助。PW1告知PW3男子掙扎情況。PW3在2110宣佈拘捕被告。PW1起初只提及罪名為「非法集結」,在主控官提出下才稱同以「拒捕」罪拘捕男子。其後,有警員為被告清洗胡椒噴劑。
庭上播放控方證物P2,即商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當晚2100至2105防暴警察在商場清場的畫面,期間拘捕一名啡髮黑衫男子,即被告。片段與實際時間有偏差,但辯方不爭議其可靠性。
PW1並非第一批捉住被告的防暴警察。PW1 向被告警告後1至2秒才用警棍毆打被告上肢。被告面向地下,在上手銬後才站起身。
⏺辯方盤問
PW1同意自己不是首次執行針對公眾活動的特別行動,同意自己會留意住被捕人士不讓他逃走,亦不會隨便拿胡椒噴劑指向別人,承認噴完胡椒噴劑周遭空氣都會刺鼻。PW1同意若胡椒噴劑噴中眼睛會即時睜不開眼,噴中面部皮膚則會導致痕癢。
辯:當日你持有2支警棍,其中1支手持作戒備,你唔會一直舉高警棍作戒備?
PW1:唔會,如果舉高過頭已經係使用緊。
辯:當日你第一次見到被告時,已經有警員接觸被告?
PW1:不是。(與P1矛盾)
(向PW1播放P2)
辯:你同意當時已有警員接觸被告嗎?
PW1:就呢個畫面我同意。
辯:你見到片段中有警察拿盾牌撞向被告頭部嗎?(此問題確認咗2次)
PW1:見到(第一次答);不同意是撞(第二次答)。
辯:我向你指出,有一名防暴舉起胡椒噴劑。
PW1:不肯定舉起,是右手手持疑似胡椒噴劑。
辯:他當時噴胡椒噴劑。
PW1:不同意。
(P2片段截圖呈堂為D1至D5)
辯:你同意你向左移動,右手舉高(拎住警棍)?
PW1:同意,準備用警棍。
辯:當時你冇向被告發出任何警告。
PW1:不同意
辯:你分唔到究竟係被告拖警員,定警員推被告。
PW1:不同意。警員想㩒低佢,但被告拖住警員行。
辯:呢個只係你嘅推測,你唔會知佢實際想點。
PW1:我唔會知,但憑佢動作我可判斷到。
辯:即係你嘅認知啦?你判斷被告想逃走?
PW1:同意。
辯:你判斷呢個係被告反抗嘅動作?
PW1:同意。
辯:你見唔見到片中其他警員用盾牌、警棍打佢?
PW1:不同意,只係制服期間唔覺意撞到,不是主動攻擊。
辯:如果我話係撞到嘅,你同意嗎?
PW1:同意。
辯:剛才片段過程,被告冇反抗。
(直播員不確定PW1回應)
辯:(播片)剛才被告冇反抗。
PW1:唔同意。
辯:佢對腳冇郁過。
PW1:我冇留意佢對腳。
辯:(播片)他一直很合作。
PW1:他有試過掙扎,後來有更多(3個)警員壓着,才動不了。
辯:(播片)至少2名警員揮棍向被告。
PW1:見到有揮警棍,但不肯定人數。
官:當中包括你?
PW1:是。
辯:(播片)同意除你以外有另一警員揮棍?
PW1:同意。
辯:(播片)剛剛就係你所指嘅掙扎?
PW1:同意。
辯:你所指嘅掙扎係點?
PW1:被告想撥開我地嘅手,有道力出緊嚟。
辯:指出PW2已到場,你噴胡椒噴制。
PW1:同意。
辯:可能佢係想抹走胡椒噴霧。
PW1:我搭住佢膊頭,覺得佢大力,想掙脫我哋。
辯:指出當時被告並冇反抗。
PW1:不同意。
辯:(播片)你當時冇給予警告就噴胡椒噴劑。
PW1:片中聽唔到警告,但不同意沒有給警告。
辯:聽唔聽到片中「唔好反抗」?指出當時被告聽到這句之前冇反抗。
PW1:聽到,但不同意冇反抗。
辯:你同9559(PW3)講呢個男人非法集結。
PW1:同意。
辯:你冇講到拒捕嘅事。
PW1:不同意。
辯:任何一個階段,被告都冇反抗
PW1:不同意。
辯:2次反抗均為你的誤會:
1. 往玻璃門逃走:被告是被警察向前推;
2. 被告膊頭用力想掙脫:被告想用手抹眼。
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
控:當時有冇其他人也被制服?
PW1:畫面中有另一位。
控:片段聽唔到你2次警告,你的聲量如何?
PW1:我肯定當時被告和身邊同事一定聽到,再遠啲就不確定了。
📎PW2作供
📎第一日審訊內容索引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2 高級督察15649 郭俊希 作供
⏺控方主問
2055 收到指示入商場作拘捕。2100帶小隊入去拘捕,接報約100黑衣人於馬莎百貨及咖啡店外,入去時已見其他警員驅散中,及PW1攔截咗被告。被告瞓低咗,強烈掙扎,故PW2上前幫手。一名警員拉被告手欲上手銬不果,PW2警告被告停止掙扎,否則拘捕。被告繼續掙扎,PW2警告2至3秒後用胡椒噴劑。被告停下,交給PW1跟進。之後PW2離開,同報案室溝通。
⏺辯方盤問
辯:知唔知有冇試過有被捕人士逃走?
PW2:我自己就冇試過。
辯:所以你會好緊張被捕人士逃走?
PW2:係。
辯:指出有5至6名警察壓被告在地上。
PW2:同意。
辯:當時被告根本動不了。
PW2:不同意。
辯:當時你已經用了胡椒噴劑。
PW2:是。
辯:片中聽唔到你的警告。
PW2:是,聽不到。
辯:你沒有給警告。
PW2:不同意。
辯:當晚2215你把事件記在記事冊,當中冇寫下PW1無法上手銬。
PW2:同意。
辯:你在2020年8月20日,為事件補充一份英文撰寫的口供,仍然沒有提PW1 上手銬事件;12月21日再交一份補充口供,仍然沒有提PW1上手銬事件。指出PW1無法上手銬是你今天才想出來的。
PW2:不同意。
辯:你指被告反抗,是為了解釋你為何用胡椒噴劑。
PW2:不是。
📎PW3作供
📎第一日審訊內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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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2 高級督察15649 郭俊希 作供
⏺控方主問
2055 收到指示入商場作拘捕。2100帶小隊入去拘捕,接報約100黑衣人於馬莎百貨及咖啡店外,入去時已見其他警員驅散中,及PW1攔截咗被告。被告瞓低咗,強烈掙扎,故PW2上前幫手。一名警員拉被告手欲上手銬不果,PW2警告被告停止掙扎,否則拘捕。被告繼續掙扎,PW2警告2至3秒後用胡椒噴劑。被告停下,交給PW1跟進。之後PW2離開,同報案室溝通。
⏺辯方盤問
辯:知唔知有冇試過有被捕人士逃走?
PW2:我自己就冇試過。
辯:所以你會好緊張被捕人士逃走?
PW2:係。
辯:指出有5至6名警察壓被告在地上。
PW2:同意。
辯:當時被告根本動不了。
PW2:不同意。
辯:當時你已經用了胡椒噴劑。
PW2:是。
辯:片中聽唔到你的警告。
PW2:是,聽不到。
辯:你沒有給警告。
PW2:不同意。
辯:當晚2215你把事件記在記事冊,當中冇寫下PW1無法上手銬。
PW2:同意。
辯:你在2020年8月20日,為事件補充一份英文撰寫的口供,仍然沒有提PW1 上手銬事件;12月21日再交一份補充口供,仍然沒有提PW1上手銬事件。指出PW1無法上手銬是你今天才想出來的。
PW2:不同意。
辯:你指被告反抗,是為了解釋你為何用胡椒噴劑。
PW2:不是。
📎PW3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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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 作供
⏺控方主問
2100與隊員進入商場,往咖啡店方向前進。上到1樓近六福珠寶,其他警員制服被告,他負責封鎖周圍,之後協助PW1一同制服被告,PW1告訴他這男子非法集結。在主控官引導下,PW3才稱PW1有提及拒捕。PW3隨即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向被告作出拘捕,又在主控官引導下才稱亦同時宣佈以拒捕罪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見 第二日審訊
📎第一日審訊內容索引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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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9559 周遠標 作供
⏺控方主問
2100與隊員進入商場,往咖啡店方向前進。上到1樓近六福珠寶,其他警員制服被告,他負責封鎖周圍,之後協助PW1一同制服被告,PW1告訴他這男子非法集結。在主控官引導下,PW3才稱PW1有提及拒捕。PW3隨即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向被告作出拘捕,又在主控官引導下才稱亦同時宣佈以拒捕罪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見 第二日審訊
📎第一日審訊內容索引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新案件
林卓廷/廉署前調查主任(43)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擔保金 $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新案件
林卓廷/廉署前調查主任(43)
控罪:
(1)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2)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3)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擔保金 $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馬(23) ‼️已還押18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些物品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指出,勞教中心報告認為被告態度和行為均合適,被告從小到大均沒行為問題,只是成績稍遜。被告2014年開始工作,2016年7月開始成為學徒。家人關注事件,認為被告並非本質上不好的人。
梁官指根據案情,被告被搜獲2個士巴拿、2個打火機和汽油。感化官表示被告否認犯案,並說搜出的物品只用作工作需要。梁官質疑,為何被告會藏有火機、汽油、防毒面具、面罩和行山杖。
梁官續指,案發地點沒暴力事件,亦無證據被告之前曾使用該些物品。法庭考慮案件的阻嚇性,而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被告現時24歲,考慮勞教中心的羈留時間,而被告生活態度鬆散,勞教中心可助他訓練紀律,對被告和社會都是好事。
📌判刑: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馬(23) ‼️已還押18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些物品損壞財產。
辯方律師指出,勞教中心報告認為被告態度和行為均合適,被告從小到大均沒行為問題,只是成績稍遜。被告2014年開始工作,2016年7月開始成為學徒。家人關注事件,認為被告並非本質上不好的人。
梁官指根據案情,被告被搜獲2個士巴拿、2個打火機和汽油。感化官表示被告否認犯案,並說搜出的物品只用作工作需要。梁官質疑,為何被告會藏有火機、汽油、防毒面具、面罩和行山杖。
梁官續指,案發地點沒暴力事件,亦無證據被告之前曾使用該些物品。法庭考慮案件的阻嚇性,而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被告現時24歲,考慮勞教中心的羈留時間,而被告生活態度鬆散,勞教中心可助他訓練紀律,對被告和社會都是好事。
📌判刑: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 蔡(20)
D2: 鍾(23)
D3: 林(23)
‼️各被告已還押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1-3)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石屋內,管有10發子彈、249粒 9x19 毫米彈頭及511粒混合款式彈殻,而他們沒有持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 管有違禁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三節棍。
*新增控罪(3)-(7) , 三位被告確認不需在庭上讀出新增控罪。
背景:
警方於本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並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案件將轉介至高等法院,將於2021年2月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程序。
各被告可要求在提訊日進行單一或所有控罪的初級徵訊,如為單一控罪進行初級徵訊,其餘控罪亦會進行初級徵訊。
D2另需就控罪(2) 於2021年3月12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人保釋申請遭拒,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 蔡(20)
D2: 鍾(23)
D3: 林(23)
‼️各被告已還押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1-3)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石屋內,管有10發子彈、249粒 9x19 毫米彈頭及511粒混合款式彈殻,而他們沒有持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 管有違禁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三節棍。
*新增控罪(3)-(7) , 三位被告確認不需在庭上讀出新增控罪。
背景:
警方於本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並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案件將轉介至高等法院,將於2021年2月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程序。
各被告可要求在提訊日進行單一或所有控罪的初級徵訊,如為單一控罪進行初級徵訊,其餘控罪亦會進行初級徵訊。
D2另需就控罪(2) 於2021年3月12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人保釋申請遭拒,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1把鎖匙狀含3片刀刃的摺刀。#攻擊性武器
詳情參考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90
🛑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是3b等級雷射筆,即使在70米內意外被照中眼睛亦會造成傷害,加上其他物品刀刃尖銳,數量多且殺傷力大。以12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1個月。
🛑11個月即時監禁🛑
黐線裁決理由18:00補上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1把鎖匙狀含3片刀刃的摺刀。#攻擊性武器
詳情參考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90
🛑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是3b等級雷射筆,即使在70米內意外被照中眼睛亦會造成傷害,加上其他物品刀刃尖銳,數量多且殺傷力大。以12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1個月。
🛑11個月即時監禁🛑
黐線裁決理由18:00補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運輸署查冊案 #審前覆核
伍 (51)
控罪:
2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控罪指,伍分別於去年10月5日及今年8月23日,在香港披露未經運輸署同意,而取自一名姓張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披露未經運輸署同意,而取自一名姓黎人士的個人資料,即兩輛車輛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而該項披露是出於獲取金錢得益的意圖,為了個人受惠而獲取。
6項 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
控罪指,伍於今年5月14日、5月21日、6月25日、6月26日、8月7日及8月23日,在香港為着取得6輛車的車輛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進行法律程序。
———————————————
答辯意向:
❌8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需時外聘大律師負責案件審訊,申請押後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控方暫預計傳召8名證人,有機會需傳召多3名證人。預計審期3日。
辯方未確定會否傳召其他證人,不反對控方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14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6月23至25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運輸署查冊案 #審前覆核
伍 (51)
控罪:
2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控罪指,伍分別於去年10月5日及今年8月23日,在香港披露未經運輸署同意,而取自一名姓張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披露未經運輸署同意,而取自一名姓黎人士的個人資料,即兩輛車輛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而該項披露是出於獲取金錢得益的意圖,為了個人受惠而獲取。
6項 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
控罪指,伍於今年5月14日、5月21日、6月25日、6月26日、8月7日及8月23日,在香港為着取得6輛車的車輛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進行法律程序。
———————————————
答辯意向:
❌8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需時外聘大律師負責案件審訊,申請押後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控方暫預計傳召8名證人,有機會需傳召多3名證人。預計審期3日。
辯方未確定會否傳召其他證人,不反對控方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14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2021年6月23至25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牛頭角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18
審前覆核:
控方擾攘一輪之後,控方證人數目由14名減至11名,有兩段CCTV,播放倚賴嘅幾分鐘;辯方有兩名證人,無片段會播放,所有被告會爭議辨認身份,一名會爭議證物鏈;預計審訊需時10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至5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牛頭角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18
審前覆核:
控方擾攘一輪之後,控方證人數目由14名減至11名,有兩段CCTV,播放倚賴嘅幾分鐘;辯方有兩名證人,無片段會播放,所有被告會爭議辨認身份,一名會爭議證物鏈;預計審訊需時10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至5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提堂 #答辯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2
D1選擇答辯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法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案情
獲控方撤銷控罪,改為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
D3申請押後
擬向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罪,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法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提堂 #答辯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2
D1選擇答辯 ❌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法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案情
獲控方撤銷控罪,改為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
D3申請押後
擬向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罪,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法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3把摺刀。#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457
🛑判處11個月即時監禁🛑
--------------------------
🟢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理由
管有雷射筆(證物P1)是因為當日打算到姐姐寓所慶祝聖誕,並到附近的海濱長廊向姐姐及外甥示範「幻彩詠香江」的激光效果;管有黑色8cm摺刀(證物P2)是在工作時揭起泳池沙隔、拆開清潔泳池的化學品麻布袋/膠袋包裝用;2個被金屬鏈連在一起的尖狀介指(證物P3)魔術表演;鎖匙狀摺刀(證物P4)、圓形吊飾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拆除新買物品價錢牌用。
📌被告講法不合情理,極之牽強
首先「幻彩詠香江」的燈光效果是固定在建築物頂部的裝置發出,與手提雷射筆造成的效果不能相提並論。
被告在盤問下亦承認P3並非魔術專用道具,加上證物P3指環上的2個尖角非常尖銳,而被告表演的對象之一,是一個6歲的小朋友。法庭認為被告可以用普通無尖角的指環表演魔術,不需要用有尖角的證物P3。而魔術巧妙之處在於手法,並非在魔術用具。所以,即使被告在庭上表演魔術,並不代表當日管有證物P3,準備表演魔術的說法合理。
📌舉證責任在於_方?
雖然被告作供曾經提及當日到南灣道一屋苑泳池進行清潔,但沒有其他證人或獨立證供,例如工作完成後的單據,單憑被告證供並不足以支持被告案發當日早上有接受該工作。
法庭認為被告用證物P2黑色摺刀,割開包裝化學品的麻布袋/膠袋的講法不合理。按被告講法,他隨身帶備證物P4,P5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之用。兩把小摺刀已經足以割開麻布袋/膠袋,根本無須另外帶一把摺刀。
被告與家人同住,即使丟失鎖匙亦有家人開門。被告解釋後備鎖匙的鎖匙狀摺刀匙扣(證物P4)及吊飾狀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將日常用品連繫後備鎖匙並不合理,因為會令後備鎖匙容易丟失而失去後備意義。既然摺刀匙扣是在家中開信用,何不將它留在家中?另外亦無需要急於將新買的衣物拆除價錢牌,即使有需要,亦不需要帶3把摺刀。
👨⚖️莫子聰裁判官的定罪推論
因缺乏直接證供,所以莫官會以①物品本身的性質與狀況②管有物品時的相關環境③被告人當時的行為表現,以推論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
雖然雷射筆與電池分開擺放,但電池與雷射筆都放在同一方形小包內。根據PW1證供,可在10秒內將電池安裝並正常使用雷射筆……所有涉案物品都能被輕易地取出使用。
根據被法庭接納為事實的警員12679劉偉漢證供,當時德福廣場有很多市民要求開路,質問為何封鎖商場並不停辱罵警員。當時被告與其他人一同起哄,用手提電話拍攝封鎖線內的警員。法庭認為被告無其他合理理由需要逗留在案發地點,管有的物品除了在警民糾紛升級為暴力事件時,用在自衛傷害在場警員用,並無其他可能正當合理性。
*並非全部裁決理由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3把摺刀。#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457
🛑判處11個月即時監禁🛑
--------------------------
🟢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理由
管有雷射筆(證物P1)是因為當日打算到姐姐寓所慶祝聖誕,並到附近的海濱長廊向姐姐及外甥示範「幻彩詠香江」的激光效果;管有黑色8cm摺刀(證物P2)是在工作時揭起泳池沙隔、拆開清潔泳池的化學品麻布袋/膠袋包裝用;2個被金屬鏈連在一起的尖狀介指(證物P3)魔術表演;鎖匙狀摺刀(證物P4)、圓形吊飾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拆除新買物品價錢牌用。
📌被告講法不合情理,極之牽強
首先「幻彩詠香江」的燈光效果是固定在建築物頂部的裝置發出,與手提雷射筆造成的效果不能相提並論。
被告在盤問下亦承認P3並非魔術專用道具,加上證物P3指環上的2個尖角非常尖銳,而被告表演的對象之一,是一個6歲的小朋友。法庭認為被告可以用普通無尖角的指環表演魔術,不需要用有尖角的證物P3。而魔術巧妙之處在於手法,並非在魔術用具。所以,即使被告在庭上表演魔術,並不代表當日管有證物P3,準備表演魔術的說法合理。
📌舉證責任在於_方?
雖然被告作供曾經提及當日到南灣道一屋苑泳池進行清潔,但沒有其他證人或獨立證供,例如工作完成後的單據,單憑被告證供並不足以支持被告案發當日早上有接受該工作。
法庭認為被告用證物P2黑色摺刀,割開包裝化學品的麻布袋/膠袋的講法不合理。按被告講法,他隨身帶備證物P4,P5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之用。兩把小摺刀已經足以割開麻布袋/膠袋,根本無須另外帶一把摺刀。
被告與家人同住,即使丟失鎖匙亦有家人開門。被告解釋後備鎖匙的鎖匙狀摺刀匙扣(證物P4)及吊飾狀摺刀(證物P5),會用作開信刀及拆除價錢牌。將日常用品連繫後備鎖匙並不合理,因為會令後備鎖匙容易丟失而失去後備意義。既然摺刀匙扣是在家中開信用,何不將它留在家中?另外亦無需要急於將新買的衣物拆除價錢牌,即使有需要,亦不需要帶3把摺刀。
👨⚖️莫子聰裁判官的定罪推論
因缺乏直接證供,所以莫官會以①物品本身的性質與狀況②管有物品時的相關環境③被告人當時的行為表現,以推論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
雖然雷射筆與電池分開擺放,但電池與雷射筆都放在同一方形小包內。根據PW1證供,可在10秒內將電池安裝並正常使用雷射筆……所有涉案物品都能被輕易地取出使用。
根據被法庭接納為事實的警員12679劉偉漢證供,當時德福廣場有很多市民要求開路,質問為何封鎖商場並不停辱罵警員。當時被告與其他人一同起哄,用手提電話拍攝封鎖線內的警員。法庭認為被告無其他合理理由需要逗留在案發地點,管有的物品除了在警民糾紛升級為暴力事件時,用在自衛傷害在場警員用,並無其他可能正當合理性。
*並非全部裁決理由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盤問及覆問
📌被告作供
📌結案陳詞
📎裁決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盤問及覆問
📌被告作供
📌結案陳詞
📎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見 第一日審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3稱PW1有向其提過男子有拒捕行為。然而,PW3於2019年12月26日0320在警員記事冊中、同日0425錄取口供時以及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時均從未提及此事。辯方認為,此說是PW3昨日作供時才首次提出。
另外,辯方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指PW3在現場只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將被告押往秀茂坪警署後,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PW3不同意此說。
⏺控方覆問
在主控官引導下,PW3確認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只涉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相信為P2)後指出片段中誰是自己,並無補錄其他內容。
另外,PW3確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只寫上PW1向自己稱男子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提及拒捕行為,但堅稱PW1曾向自己提及此事。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見 第一日審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3稱PW1有向其提過男子有拒捕行為。然而,PW3於2019年12月26日0320在警員記事冊中、同日0425錄取口供時以及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時均從未提及此事。辯方認為,此說是PW3昨日作供時才首次提出。
另外,辯方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指PW3在現場只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將被告押往秀茂坪警署後,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PW3不同意此說。
⏺控方覆問
在主控官引導下,PW3確認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只涉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相信為P2)後指出片段中誰是自己,並無補錄其他內容。
另外,PW3確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只寫上PW1向自己稱男子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提及拒捕行為,但堅稱PW1曾向自己提及此事。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詳細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有2個
1. 被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有否受干擾
2.被告有否意圖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證物P9 P15 獲承認,而且身份不受爭議。
📌有關PW1 警員7443 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PW1 為拘捕被告的警員。案發當天2359 於將軍澳A2 出口,PTU 機動部隊推進路線有路障,有30-40 名黑衫黑褲人士投擲磚頭,亦有人士使用雷射筆照射。
於0010 , 警員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立刻離開。
於0029-0032, 被告被PTU機動部隊在尚智樓截查。
PW1 並不清楚被告被PTU機動部隊截查時的衣著
PW1 在現場搜出帽,口罩及黑色裝置(證物P11) . PW1 按下黑色裝置,只有黃光出現並沒有火。
當時被告並沒有回應黑色裝置(證物P11), 帽及口罩的用途。
🟢法庭全盤接納PW1 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持平。
PW1指出現場黑衫黑褲的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再者,自己並沒有親眼見被告被截停的情況,對被告被截停搜查及截查期間的衣著亦不清楚。關於記錄的問題,為何警方沒有記錄被告被截查時保持緘默的情況,只有記錄持有黑色裝置(證物P11). 法庭認為做法合理,基於管有電槍可以有合理原因地管有。
總括而言,PW1對案情細節不清楚,只是得悉案件發生,但不清楚被告衣著,法庭可以接納PW1 對案發現場的證供。
📌有關PW2 專家證人潘仲恩博士的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法庭裁定PW2口供內容不受爭義,但對於考慮黑色裝置(證物P11)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PW2的證供無助判決。如要證明黑色裝置能運作,PW1 的口供已可證明。而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裝置有充電並且準備使用。
📌有關辯方質疑黑色裝置(證物P11)
PW3 口供指出裝置放於防干擾袋 內,但並非與法庭上同一個證物袋,因此辯方質疑庭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並不是現場檢獲的黑色裝置。PW1於庭上確認證物P11正是他在現場檢取的黑色裝置。
🟢法庭認為黑色裝置(證物P11)的所有細節與PW1 在現場檢獲的完全一樣,認為證物P11 沒有受到干擾,裁定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有關DW1 黃小姐的證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裁判官日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證人DW1 .
🟢法庭接納DW1證供。證人證供清晰,時地人事有條理。證供所指示威者與警方對恃情況吻合,並能詳細描述警方的行為。再者,證供提及進入商場OK 便利點的情況具體真實,因為催淚煙而入內躲避合理。控方質疑DW1證供有問題,因為證人未能示範被告正確的點煙動作。但法庭認為DW1不清楚是合理,DW1 有表示過不太喜歡被告的大煙癮,所以未能做出動作是合理的。由於被告與黃小姐在距離案發現場比較遠,正想要離開時因為受到催淚煙的波及而躲進商場屬合理行為,法庭認為DW1所描述的事情有可能發生,因此接納其證供。
📌案情分析
控方依賴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法庭並不同意黑色裝置(證物P11)為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該黑色裝置與一般打火機有相似的功能,而且市面上亦有同款裝置可供購買。加上,PW2 的證供亦未能夠完全同意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只可以證明黑色裝置有燃燒及點火的功能。法庭認為黑色裝置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重點在於被告有否意圖使用。由於案發現場截查被告的PTU 機動部隊成員並沒有出庭作供,所有被告被截查的時間地點不詳。被告被PW1截查時並沒有反抗,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的意圖。再者,沒有證供協助法庭得知被告於案發現場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即使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口罩,手套,帽這些與示威者類似的裝束。但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假設有穿著,紅色風褸的顏色鮮艷,容易被警員察覺,並不符合示威者的裝束。而有關黑色裝置,DW1黃小姐已表示被告以它作點煙的打火機之用。控方亦沒有相關證供描述被告與DW1 黃小姐分開直至被截查的情況。有鑒於以黑色裝置作攻擊性武器並不是唯一可能性,而且被告有傷在身,難以肯定會作出攻擊性行為。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詳細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有2個
1. 被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有否受干擾
2.被告有否意圖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證物P9 P15 獲承認,而且身份不受爭議。
📌有關PW1 警員7443 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PW1 為拘捕被告的警員。案發當天2359 於將軍澳A2 出口,PTU 機動部隊推進路線有路障,有30-40 名黑衫黑褲人士投擲磚頭,亦有人士使用雷射筆照射。
於0010 , 警員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立刻離開。
於0029-0032, 被告被PTU機動部隊在尚智樓截查。
PW1 並不清楚被告被PTU機動部隊截查時的衣著
PW1 在現場搜出帽,口罩及黑色裝置(證物P11) . PW1 按下黑色裝置,只有黃光出現並沒有火。
當時被告並沒有回應黑色裝置(證物P11), 帽及口罩的用途。
🟢法庭全盤接納PW1 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持平。
PW1指出現場黑衫黑褲的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再者,自己並沒有親眼見被告被截停的情況,對被告被截停搜查及截查期間的衣著亦不清楚。關於記錄的問題,為何警方沒有記錄被告被截查時保持緘默的情況,只有記錄持有黑色裝置(證物P11). 法庭認為做法合理,基於管有電槍可以有合理原因地管有。
總括而言,PW1對案情細節不清楚,只是得悉案件發生,但不清楚被告衣著,法庭可以接納PW1 對案發現場的證供。
📌有關PW2 專家證人潘仲恩博士的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法庭裁定PW2口供內容不受爭義,但對於考慮黑色裝置(證物P11)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PW2的證供無助判決。如要證明黑色裝置能運作,PW1 的口供已可證明。而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裝置有充電並且準備使用。
📌有關辯方質疑黑色裝置(證物P11)
PW3 口供指出裝置放於防干擾袋 內,但並非與法庭上同一個證物袋,因此辯方質疑庭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並不是現場檢獲的黑色裝置。PW1於庭上確認證物P11正是他在現場檢取的黑色裝置。
🟢法庭認為黑色裝置(證物P11)的所有細節與PW1 在現場檢獲的完全一樣,認為證物P11 沒有受到干擾,裁定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有關DW1 黃小姐的證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裁判官日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證人DW1 .
🟢法庭接納DW1證供。證人證供清晰,時地人事有條理。證供所指示威者與警方對恃情況吻合,並能詳細描述警方的行為。再者,證供提及進入商場OK 便利點的情況具體真實,因為催淚煙而入內躲避合理。控方質疑DW1證供有問題,因為證人未能示範被告正確的點煙動作。但法庭認為DW1不清楚是合理,DW1 有表示過不太喜歡被告的大煙癮,所以未能做出動作是合理的。由於被告與黃小姐在距離案發現場比較遠,正想要離開時因為受到催淚煙的波及而躲進商場屬合理行為,法庭認為DW1所描述的事情有可能發生,因此接納其證供。
📌案情分析
控方依賴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法庭並不同意黑色裝置(證物P11)為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該黑色裝置與一般打火機有相似的功能,而且市面上亦有同款裝置可供購買。加上,PW2 的證供亦未能夠完全同意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只可以證明黑色裝置有燃燒及點火的功能。法庭認為黑色裝置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重點在於被告有否意圖使用。由於案發現場截查被告的PTU 機動部隊成員並沒有出庭作供,所有被告被截查的時間地點不詳。被告被PW1截查時並沒有反抗,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的意圖。再者,沒有證供協助法庭得知被告於案發現場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即使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口罩,手套,帽這些與示威者類似的裝束。但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假設有穿著,紅色風褸的顏色鮮艷,容易被警員察覺,並不符合示威者的裝束。而有關黑色裝置,DW1黃小姐已表示被告以它作點煙的打火機之用。控方亦沒有相關證供描述被告與DW1 黃小姐分開直至被截查的情況。有鑒於以黑色裝置作攻擊性武器並不是唯一可能性,而且被告有傷在身,難以肯定會作出攻擊性行為。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