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因多數被告正在或將會申請法援以獲得適當法律意見,部分被告今天未有律師到場。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要求D1,D6-D10,D12,D16,D18,D19,D24及D25每星期一次報到
法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按法例不能作報道)後批准,指暴動控罪屬嚴重,在平衡被告人身自由及潛逃風險後,及考慮相同條件亦已施加於同案其他被告身上,只因上述被告首次提堂時因留院而未有上庭故沒有此項保釋條件,並無特別原因,因此批准控方申請。
其餘被告按現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法官另外指此案件涉25名被告,同一時間安排出庭實際上有難度,故指示控辯雙方於案件押後期間安排將案件分拆處理,並於開庭前兩天向法庭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日11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因多數被告正在或將會申請法援以獲得適當法律意見,部分被告今天未有律師到場。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要求D1,D6-D10,D12,D16,D18,D19,D24及D25每星期一次報到
法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按法例不能作報道)後批准,指暴動控罪屬嚴重,在平衡被告人身自由及潛逃風險後,及考慮相同條件亦已施加於同案其他被告身上,只因上述被告首次提堂時因留院而未有上庭故沒有此項保釋條件,並無特別原因,因此批准控方申請。
其餘被告按現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法官另外指此案件涉25名被告,同一時間安排出庭實際上有難度,故指示控辯雙方於案件押後期間安排將案件分拆處理,並於開庭前兩天向法庭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日11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控罪上有5項議題
⁃ 2019年8月13號23:30開始有沒有發生非法集結(d4 )
⁃ 2019年8月13號23:30開始有沒有發生非法集結(間接影響d1-3)
⁃ 2019年8月13日23:30 d4是否有參與 非法禁錮
⁃ 2019年8月13日23:49至2019年8月14日00:00事件有沒有演變為暴動
⁃ 2019年8月14日00:00-00:15 針對第5項控罪(傷人19) d1-3是否參與其中、d1&d3是否夥同他人犯案
d4辯方律師提出,針對第1及第3項議題,
d4
⁃ 是否行使公民逮捕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防止罪惡之用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證據方面有1項議題
⁃ 控方依靠d2的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
d2辯方律師指出相關議題需依照整份醫療報告,以決定d2的認知能力及情緒控制,因此預期需續審
明天9:30續審,D1-3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控罪上有5項議題
⁃ 2019年8月13號23:30開始有沒有發生非法集結(d4 )
⁃ 2019年8月13號23:30開始有沒有發生非法集結(間接影響d1-3)
⁃ 2019年8月13日23:30 d4是否有參與 非法禁錮
⁃ 2019年8月13日23:49至2019年8月14日00:00事件有沒有演變為暴動
⁃ 2019年8月14日00:00-00:15 針對第5項控罪(傷人19) d1-3是否參與其中、d1&d3是否夥同他人犯案
d4辯方律師提出,針對第1及第3項議題,
d4
⁃ 是否行使公民逮捕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防止罪惡之用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證據方面有1項議題
⁃ 控方依靠d2的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
d2辯方律師指出相關議題需依照整份醫療報告,以決定d2的認知能力及情緒控制,因此預期需續審
明天9:30續審,D1-3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呂(17) #1112馬鞍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早前認罪後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原審裁判官的決定。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申請方的理據: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本案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此外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希望法庭能參考CAAR7/2020案的,改判被告較重的刑罰。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法庭並沒有忽略案件的嚴重性。
答辯方引用上訴法庭在一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此外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
答辯方最後他指出答辯人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
結果:
法庭重新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
但法庭指出在答辯人並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處理。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會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作覆核申請的裁決,期間答辯人可以以$1000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呂(17) #1112馬鞍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早前認罪後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原審裁判官的決定。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申請方的理據: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本案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此外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希望法庭能參考CAAR7/2020案的,改判被告較重的刑罰。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法庭並沒有忽略案件的嚴重性。
答辯方引用上訴法庭在一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此外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
答辯方最後他指出答辯人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
結果:
法庭重新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
但法庭指出在答辯人並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處理。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會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作覆核申請的裁決,期間答辯人可以以$1000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葉(20)
📌修訂控罪📌
控罪1: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管有2樽噴漆)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即警員14159)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D1:冼
D2:劉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控方申請將以上兩案合併。合併處理。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押後到11月12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葉(20)
📌修訂控罪📌
控罪1: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管有2樽噴漆)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即警員14159)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D1:冼
D2:劉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控方申請將以上兩案合併。合併處理。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押後到11月12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1028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待審訊結束時一併補發)
案件押後到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1028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待審訊結束時一併補發)
案件押後到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713上水 #續審 [3/3]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內容:
控方就控罪三項要素已提交書面陳詞。
就辨認被告的爭議,控方請法庭作辨認,對比被告身形,不同角度與影片的吻合度,不單靠pw辨認證據。
法官引述辯方指片段無法影到pw2被襲擊後趴低,亦沒有擺弄頭盔,控方承認影片無法清楚顯示被襲擊的一刻,但認為視頻配合到37秒的聲音與證人反應,支持pw2證供。
辯方不同意控方案情
(1) 非法集結
控方提出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屬共同犯事原則,兩個人一起齊做就得,但非法集結是要三個人或以上才構成。
辯方認為18條非集(1)非控罪條文,乃定義條文,18(3)才是控罪+刑罰條文,通常寫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se,但18(3)用takes part而非commit,而18(1)只寫「他們即屬非集」,只提及性質,真正犯下非法集結並不是指他們有意圖或預料到有什麼後果,而是被告要有實際參與行為,如果指控有意圖便是共同犯罪團夥,是過快的推論,有否參與其中才是重點,參與和支持團夥是兩個概念。
非集有四個情況,不一定要共同犯罪
1. 組成部份,非集三個人之一
2. 非三者,但有參與
3. 就算不在場,但共同犯罪原則參與非集
4. 串謀(與本案無關)
不能因有一群人做了某些事,行為接近就當同類。
辯方不建議參考梁天琦案同梁國華案件描述。
辯方認為若然以共同犯罪原則定罪,應研究其common purpose。梁國華一案中,法官指有corporate nature,辯方以「搭地鐵出口賣寬頻嘅sales」作比喻,他們屬於不同公司,雖然有common purpose,但即使沒有corporate nature,甚至是競爭者,都不重要,重點是都有common purpose。
如果1715-17:55是鎖定時間,pw1稱遊行人士沒有說過針對警察的語句,之後有兩名男子被警方捉住,人群開始叫「放人、委任證」,他們的目的只想想營救男子。pw2稱上裝後,人群便喊「冒警」,這又是另一個corporate nature,是在挑戰警察。對於qp1什麼時候出現,沒有特定的講法,也沒有證供指出他有叫喊、打鬥、挑釁等行為。
研究共同犯罪的common purpose是有限制的,存在是中性表徵,corporate nature 也只是客觀㑓,而common purpose才是最重要。
當時有起碼兩宗非法集結(呼喊救人vs挑戰警察),到底當時是哪三個人組成該兩宗非集呢?而qp1到底在哪時候參與非法集結?37秒的動作是否非集定明行為的其一?其他人會不會只想鬧而不想打?控方將這些都當為一樣。
辯方提出當中亦找不到corporate nature。法官指,如果控方說37秒才見到qp1出現,而清晰聽到旁人叫喊時亦在其中,雖然聽不到qp1的叫喊,但明知情況如此仍參與其中,這是否corporate nature?控方陳詞亦認同沒有證據證明qp1有叫喊。其次是先後因果的問題,佢知道該環境的情況時,佢是否已參與在非集中?qp1出手的一剎不能與遠處扔樽的人視為同一夥。如果只有他出手,只有一個人出手,便不構成非集,只是佢自己別樹一格,而證據並不足以斷定當時只有這個情況。
控方雖然提出有大批現場人士保護qp1避開4名警員的追捕,但qp1的閃避與現場人士開遮並無必然關係。當時警員揮動警棍,市民開遮可以是保護自己/身邊人,不一定在幫qp1。況且,qp1是在避警察還是避揮警棍者呢?而該4名警察亦不見得有追捕的行為。
(2) 襲警
控方稱斷定到qp1是被告就是犯法,但辯方認為就算qp1是被告,也不足以證明他犯法。pw2說不清qp1的手部動作,沒有證據證明他的動作是自然或有其他狀態、是拍還是推,pw對力度既描述亦有反覆的情況,難以判斷qp1有沒有敵意。
襲擊可以有兩個層次
1. 襲擊令人受驚
2. 摳打(致受傷)
這個力度與惡意與否是有關的,所以沒有證據證明有敵意,其實可以是不友善/挑釁/戲弄,事件發展太快,雙方沒有對話警察就揮棍,所以就結果而言肯定是挑釁,但就行為而言,qp1的言語和行為是否吻合?該行為是甚麼?有沒有intend to harm的惡意?就算有惡意亦未必有襲擊的敵意,可以是意外,可以是intend to assult而非傷害,所以不可以將任何敵對表徵與敵意劃上等號。襲擊的一刻,大環境推論可能是他有計劃襲警後借現場人士逃離,但亦可能是為了令警員轉身對罵,過程中間並無互動去推敲qp1的目的。
辯方希望法庭不信納pw2 ,並認為他言詞誇張;而pw3只係見到對方眼神閃縮,不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pw3的證據有否削弱控方。
控方依賴八達通證明被告就係qp1,但只能證明到被告在該區出現過,本案證據確實不足。控方一方面知要證明身份,但沒有樣貌專家,便邀請法庭自行判斷,完全沒有證據基礎,無辦法依賴pw6做樣貌鑒定。
辯方以為控方會有兩份報告
1. 探討image architect。如果專家都只能靠肉眼觀察該特徵,有沒有證據支持合乎刑法標準?
2. 用特徵校對的話,也只是similar。每張相的角度顏色深淺等都有影響。同意需要專家,但現時只能用耳珠similar作判斷,而眼鏡沒有指標性,其他盤問也有很多限制。只比較身外物的話,專家比較這些其實同樣適用於qp2。qp2的裝束、時空與qp1不同,qp1和2有更多相似地方都不能視為同一人,身外物不足以證明,餘下便只剩耳珠一點。比較其他的話,若然眉目耳朵髮型都是人的特徵性,陶博士卻沒有提出。fingerprint也要10幾點相似,而陶博士只得一點並不能斷定qp1是被告,控方便將辨認的責任推給法庭。qp1戴黑口罩,遮了很多部份,削弱了控方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713上水 #續審 [3/3]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內容:
控方就控罪三項要素已提交書面陳詞。
就辨認被告的爭議,控方請法庭作辨認,對比被告身形,不同角度與影片的吻合度,不單靠pw辨認證據。
法官引述辯方指片段無法影到pw2被襲擊後趴低,亦沒有擺弄頭盔,控方承認影片無法清楚顯示被襲擊的一刻,但認為視頻配合到37秒的聲音與證人反應,支持pw2證供。
辯方不同意控方案情
(1) 非法集結
控方提出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屬共同犯事原則,兩個人一起齊做就得,但非法集結是要三個人或以上才構成。
辯方認為18條非集(1)非控罪條文,乃定義條文,18(3)才是控罪+刑罰條文,通常寫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se,但18(3)用takes part而非commit,而18(1)只寫「他們即屬非集」,只提及性質,真正犯下非法集結並不是指他們有意圖或預料到有什麼後果,而是被告要有實際參與行為,如果指控有意圖便是共同犯罪團夥,是過快的推論,有否參與其中才是重點,參與和支持團夥是兩個概念。
非集有四個情況,不一定要共同犯罪
1. 組成部份,非集三個人之一
2. 非三者,但有參與
3. 就算不在場,但共同犯罪原則參與非集
4. 串謀(與本案無關)
不能因有一群人做了某些事,行為接近就當同類。
辯方不建議參考梁天琦案同梁國華案件描述。
辯方認為若然以共同犯罪原則定罪,應研究其common purpose。梁國華一案中,法官指有corporate nature,辯方以「搭地鐵出口賣寬頻嘅sales」作比喻,他們屬於不同公司,雖然有common purpose,但即使沒有corporate nature,甚至是競爭者,都不重要,重點是都有common purpose。
如果1715-17:55是鎖定時間,pw1稱遊行人士沒有說過針對警察的語句,之後有兩名男子被警方捉住,人群開始叫「放人、委任證」,他們的目的只想想營救男子。pw2稱上裝後,人群便喊「冒警」,這又是另一個corporate nature,是在挑戰警察。對於qp1什麼時候出現,沒有特定的講法,也沒有證供指出他有叫喊、打鬥、挑釁等行為。
研究共同犯罪的common purpose是有限制的,存在是中性表徵,corporate nature 也只是客觀㑓,而common purpose才是最重要。
當時有起碼兩宗非法集結(呼喊救人vs挑戰警察),到底當時是哪三個人組成該兩宗非集呢?而qp1到底在哪時候參與非法集結?37秒的動作是否非集定明行為的其一?其他人會不會只想鬧而不想打?控方將這些都當為一樣。
辯方提出當中亦找不到corporate nature。法官指,如果控方說37秒才見到qp1出現,而清晰聽到旁人叫喊時亦在其中,雖然聽不到qp1的叫喊,但明知情況如此仍參與其中,這是否corporate nature?控方陳詞亦認同沒有證據證明qp1有叫喊。其次是先後因果的問題,佢知道該環境的情況時,佢是否已參與在非集中?qp1出手的一剎不能與遠處扔樽的人視為同一夥。如果只有他出手,只有一個人出手,便不構成非集,只是佢自己別樹一格,而證據並不足以斷定當時只有這個情況。
控方雖然提出有大批現場人士保護qp1避開4名警員的追捕,但qp1的閃避與現場人士開遮並無必然關係。當時警員揮動警棍,市民開遮可以是保護自己/身邊人,不一定在幫qp1。況且,qp1是在避警察還是避揮警棍者呢?而該4名警察亦不見得有追捕的行為。
(2) 襲警
控方稱斷定到qp1是被告就是犯法,但辯方認為就算qp1是被告,也不足以證明他犯法。pw2說不清qp1的手部動作,沒有證據證明他的動作是自然或有其他狀態、是拍還是推,pw對力度既描述亦有反覆的情況,難以判斷qp1有沒有敵意。
襲擊可以有兩個層次
1. 襲擊令人受驚
2. 摳打(致受傷)
這個力度與惡意與否是有關的,所以沒有證據證明有敵意,其實可以是不友善/挑釁/戲弄,事件發展太快,雙方沒有對話警察就揮棍,所以就結果而言肯定是挑釁,但就行為而言,qp1的言語和行為是否吻合?該行為是甚麼?有沒有intend to harm的惡意?就算有惡意亦未必有襲擊的敵意,可以是意外,可以是intend to assult而非傷害,所以不可以將任何敵對表徵與敵意劃上等號。襲擊的一刻,大環境推論可能是他有計劃襲警後借現場人士逃離,但亦可能是為了令警員轉身對罵,過程中間並無互動去推敲qp1的目的。
辯方希望法庭不信納pw2 ,並認為他言詞誇張;而pw3只係見到對方眼神閃縮,不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pw3的證據有否削弱控方。
控方依賴八達通證明被告就係qp1,但只能證明到被告在該區出現過,本案證據確實不足。控方一方面知要證明身份,但沒有樣貌專家,便邀請法庭自行判斷,完全沒有證據基礎,無辦法依賴pw6做樣貌鑒定。
辯方以為控方會有兩份報告
1. 探討image architect。如果專家都只能靠肉眼觀察該特徵,有沒有證據支持合乎刑法標準?
2. 用特徵校對的話,也只是similar。每張相的角度顏色深淺等都有影響。同意需要專家,但現時只能用耳珠similar作判斷,而眼鏡沒有指標性,其他盤問也有很多限制。只比較身外物的話,專家比較這些其實同樣適用於qp2。qp2的裝束、時空與qp1不同,qp1和2有更多相似地方都不能視為同一人,身外物不足以證明,餘下便只剩耳珠一點。比較其他的話,若然眉目耳朵髮型都是人的特徵性,陶博士卻沒有提出。fingerprint也要10幾點相似,而陶博士只得一點並不能斷定qp1是被告,控方便將辨認的責任推給法庭。qp1戴黑口罩,遮了很多部份,削弱了控方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128 完成盤問PW4警員34694
休庭30分鐘
1153 再開庭
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1216 完成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休庭5分鐘
1230 盤問PW8 偵緝警員12799李志賓
1305 休庭,尚未完成盤問12799李志賓
由於法庭1430有另案處理,預計1500繼續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128 完成盤問PW4警員34694
休庭30分鐘
1153 再開庭
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1216 完成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休庭5分鐘
1230 盤問PW8 偵緝警員12799李志賓
1305 休庭,尚未完成盤問12799李志賓
由於法庭1430有另案處理,預計1500繼續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謝(30)🛑已還押逾37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D1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D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D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保釋事宜:
D2宵禁由1200-0600改為撤銷宵禁令❌
D1無保釋申請
D2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謝(30)🛑已還押逾37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D1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D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D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保釋事宜:
D2宵禁由1200-0600改為撤銷宵禁令❌
D1無保釋申請
D2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t.me/northstation/3605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正常,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t.me/northstation/3605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正常,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Telegram
北區哨兵及資訊站
全叔聽日區域法院上庭
希望得閒嘅同路人 可以去聲援🙏🙏🙏
In case 你唔記得全叔係邊個
希望得閒嘅同路人 可以去聲援🙏🙏🙏
In case 你唔記得全叔係邊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關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庭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關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庭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控方透露有10名証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呈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控方透露有10名証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呈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判刑
施(28)🛑已還押2星期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於10月8日就控罪(2)認罪,
控方撒銷控罪 (1) (3),而被告已經還押14天。
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報告正面,最大求情理由是即時認罪。由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看到有悔意,明白溝通重要,武力不能改變其他人想法,而此事亦令被告失去工作及嘗到還押牢獄滋味。
法庭最終判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判刑
施(28)🛑已還押2星期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於10月8日就控罪(2)認罪,
控方撒銷控罪 (1) (3),而被告已經還押14天。
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報告正面,最大求情理由是即時認罪。由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看到有悔意,明白溝通重要,武力不能改變其他人想法,而此事亦令被告失去工作及嘗到還押牢獄滋味。
法庭最終判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藍絲廢老
💩顏學海(8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2月2日在牛頭角道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一名市民,因而對該名市民造成身體傷害
💩不認罪💩
被告對本地話、福建話及中国話都不太聽得明白,浪費法庭時間
最後辯方律師選擇以後需要中国話翻譯
被告並無直接答辯,答非所問,只表示「我沒有打他」
辯方還需傳召為受害人驗傷的醫生作盤問,又因為要翻譯,未能肯定能否在2天完成審訊,希望能預留第3天審期,法庭拒絕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2日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屆時會安排中国話翻譯
辯方申請免除每週2次報到被拒,法庭要求每週要報到1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藍絲廢老
💩顏學海(8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2月2日在牛頭角道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一名市民,因而對該名市民造成身體傷害
💩不認罪💩
被告對本地話、福建話及中国話都不太聽得明白,浪費法庭時間
最後辯方律師選擇以後需要中国話翻譯
被告並無直接答辯,答非所問,只表示「我沒有打他」
辯方還需傳召為受害人驗傷的醫生作盤問,又因為要翻譯,未能肯定能否在2天完成審訊,希望能預留第3天審期,法庭拒絕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2日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屆時會安排中国話翻譯
辯方申請免除每週2次報到被拒,法庭要求每週要報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