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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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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庭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區諾軒,鍾錦麟(32-33)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控方代表:#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陳慕賢大律師
______

控辯雙方共同申請押後聆訊,因辯方需要更多時間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8日不早於11:00再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第六份承認事實P122(6) (與D1相關)
2019年11月19日0241-0249時偵緝警員14589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臨時羈留區所拍攝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12)。

🎥播放D1(12)相關時段
片段顯示早前D1辯方案情中提及過從A1出口上方出現的藍衫男子(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警員快速搜身過程。

📌現場片段實時議題

P065分為a、b兩段片;P065a時間由2240時開始,片長30分鐘,接續的P065b即是由2310時開始。

P065b拍攝者當時身處窩打老道黃格以西位置;播放器時間11:55可見示威者在移動,但不是因為警方已推進,畫面見到汽油彈火光,雙方仍在對峙、衝突中。播放器時間12:31示威者開始跑,稍後見到警員入鏡,印證是警方開始推進。2310時加12分31秒計算即是警方在2321時開始推進(與警方的錶不對時)。

📌指稱D17去向議題

控辯雙方皆確認,P065片段中控方指稱為D17的紅衣人並沒有在其他已有片段出現。辯方建議播放THA片段P042相關時段,指出一名女被捕人背囊與P065裡的紅衣人背囊相同。睇片後法庭表示係要搵完全吻合所有特徵的人。

-辯方案情正式完結-
控方申請引入反證

🔹控方陳詞
根據上訴庭Tsang Kai On案例[CACC177/2015],出現預計不到的案情或程序上有遺漏的情況下,控方可以引入反證證供;法庭亦有酌情權批准申請。書面陳詞提出的4個事項是早前無法預見。(😧控方選擇不在公平公正的公開法庭讀出,關注本案審訊發展的公眾人士無法了解如此關鍵的事項是什麼。)

🔸D11代表陳詞
除了影到後巷與A2出口情況的片段外,控方反證還包括康得思酒店資料,即是與D11有關。辯方不反對控方傳反證,但保留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的機會。

🔹控方陳詞
就有辯方代表擔心片段內容可能與其當事人有關,反證證供故名思義具針對性,不能以後門方式引入早前沒有引入的證據;片段主要針對案情與後巷、碧街東範圍相關被告。為免有誤解不會剪接片段。

🔸只要片段不影響他們,D1、D2、D6、D8、D9、D10沒有反對

🔸D4D12D18代表陳詞
就D4和D12情況,辯方不反對控方引入,反而會利用片段;D18與其他控方指稱不針對的被告一樣,不希望片段會導致對其不利推論。

🔸D9代表陳詞
本案已是當晚被捕213人當中的第11組審訊,為何控方突然在此時有這項新證據?

🔸D14代表陳詞
回應控方指出有不可預見的理由:本案暴動範圍的面積不算好大,只牽涉幾條街和後巷,關鍵時間亦只是2323-2330時。要到現在才搵到片段?

📌裁定
法庭已睇各方書面陳詞和今天再聽口頭補充,決定接納控方申請理據,批准引入反證❗️

案件管理
針對D11的反證證供關於康得思酒店泳池關閉時間,街外證人要下周一早上才能到庭作供。新增片段牽涉3名警員(2名牽涉證物處理、1名為速龍);商討後辯方不反對片段呈堂(列為證物P0147),控方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可減省傳召證人。

🎥播放P0147 (片長5分27秒)
片段拍攝者由後巷行到碧街東A2出口附近,拍攝周圍情況。有示威者由後巷跑出碧街,碧街有速龍跑過,A2出口外有數名消防員。

就此片段內容辯方不需要重開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
暫訂4月13-14日為本案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法庭希望最遲11日可收齊各方書面陳詞。

10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3:何(32)
D5:李(30)🛑已還押逾1個月
D7:梁(25) 🛑已還押逾1個月
D13:朱(20) 🛑已還押逾1個月
D15:黎(23)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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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開庭

法庭關注D3在背景報告中向感化官聲稱當晚去現場目的,似乎與他承認參與暴動不一致;辯方已向被告了解,澄清他的說法只是講最初去現場的意圖不是參與暴動。

法庭已閱畢所有書面陳詞及求情信,辯方現時只需作簡單補充。

🔸D3代表陳詞
被告被捕後有反省,真誠認錯,而醫療報告反映他經過一些時間才康復。被告明白他在開審日才認罪。

🔸D7 代表陳詞
辯方補充被告家人身體狀況。

🔸D13 代表陳詞
被告在審前覆核之前已認罪,希望可獲1/4刑期扣減。被告在本案中沒有暴力行為,亦不是煽動角色。她是一個負責任的人。辯方指出,案發至今已逾3年,社會氣氛不同,被告重犯機會低。

1217休庭,所有認罪被告全部還押🛑

1437再開庭

🔸D5代表沒有補充陳詞

🔸D15代表陳詞
辯方今天補上3封求情信。被告確認背景報告內容。所有求情信對被告有一面倒正面評價,形容他是善良的人。

🔹控方呈上當晚同一事件、目前已有判刑結果的其他分組案件判刑供法庭參考。(至今有6組 #1118油麻地 審訊已作判刑,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

📌判刑理由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各被告無論於何時加入都必然知道暴動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得以持續,因此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

D7在審前覆核5個月前表達認罪意向;D5、D13臨近審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D15在審前覆核當天表達認罪意向;D3則於開審日認罪。參照相關案例指引,法庭酌情給予各人相應扣減:D7獲16個月扣減;D5、D13獲15個月扣減;審前覆核問卷仍表示不認罪的D15獲14個月扣減;D3獲12個月扣減。

良好個人與家庭背景本身不構成減刑因素。D7、D13、D15犯案年齡皆是25歲或以下,除了沒有刑事紀錄,他們亦有悔意,當時身上只有保護裝備;法庭給予D7和D15再1個月扣減,而更年輕的D13獲3個月扣減。D7因身體狀況上月曾住院9日,其羈留期間無法照顧患重病的家人,再獲1個月扣減。

🔥判刑🔥

D3:監禁 48 個月
D5:監禁 45 個月
D7:監禁 42 個月
D13:監禁 42 個月
D15:監禁 45個月

1554退庭

👦🏻👩🏻兩位不認罪受審嘅手足好有心兼極具勇氣,留低聽同案判刑💛有緣再會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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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內容主要圍繞控方反證片段P0147。(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昨天與嚴官討論的部分連同今天內容一併刊出。)

🔸D4D12D18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控方基本上沒有就D4衣著作出盤問。

D4證供與P0147完全吻合:他講得出碧街東的OK便利店營業中、地上磚頭分布、有消防員⋯⋯🌟嚴官多番強調:「我唔會去猜度佢係點知道。」葉大律師表示,D4有上庭作供,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信性較高;主控則指,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使用圖片,顯示便利店營業中和地上有磚。

👩🏻‍⚖️嚴官指出片段內容與相關被告證供不能磨合之處:D4供稱見到油麻地站A2出口有消防員、聽到人嗌「快啲走」,但視線範圍見唔到警察;P0147見到一排速龍已在路口,同時對面人群仍走緊,窄巷未塞。D14供稱制服他的警員帶他過馬路,但當時連消防員都過唔到,警員又有何急切理由要帶D14過馬路?

窄巷環境可從MFI資料睇到,兩邊都有被捕人坐低;根據高級消防隊長黃琪證供,窄巷長約10米,本人推論闊度可坐4-5人,而完全人疊人的情況不會是一刻即發生。D4供稱自己差不多是最早一批跌低,而黃隊長見到人疊人大概去到其身高即1.7米高,有約三十多人,另有警員甚至稱有約一百人。

黃隊長供稱一行5位消防員先到A2出口,後來指派兩名隊員去A1出口;P007G會先見到兩位消防員嘗試在A1出口開門,但見到旁邊有火,所以先撲火,而黃隊長證供指收到隊員通知有火,後來就由A2出口行去A1出口。先到A1的兩位消防員滅火不果之際見到窄巷塞了人。片段見到消防員時仍未有人群於50秒內衝出;50秒後消防員走去窄巷。

👩🏻‍⚖️嚴官:要滿足D4證供情況有以下關鍵條件:1.到碧街時見到消防員;2.過彌敦道時見唔到警員;3.入到窄巷但出唔到去。黃隊長證供時間係2320時(應該與片段不一致);如果用個別證人描述的時間,睇唔到發生咩事。客觀片段見到兩位消防員約2321時,要預他們行過去要大約1分鐘。黃隊長話過到去時速龍已經到。P0147片段只見到3位消防員;如果沒有此片段,法庭會給予被告2320-2324時的寬容時間,但片段已見到速龍,如果D4在較早時已走過這位置,好難會塞喺窄巷。

有兩位消防員首先到A1出口——根據黃隊員證供早過警察到。P0147見到3位消防員嘗試橫過彌敦道,即是當時有兩位已過去A1出口。

👩🏻‍⚖️嚴官:最後兩位消防員過彌敦道中途被人群淹沒,唔知幾耐;只知最終到A1出口時間為23:25:10。

這個時間與窄巷塞人的時間相差2分鐘至2分10秒。估算兩位消防員由南北行分隔線中間過到A1出口要5-10秒。

👩🏻‍⚖️嚴官:假設黃隊長係最後一個由A2去A1的消防員,23:25:10去到已見窄巷完全堵塞。

P007G片段見到由23:23:10起已沒有人從窄巷走出,即與黃隊長到達相差2分鐘;當中時間點發生咩事?P0147片段見唔到D4和D12,可能係影像太模糊,亦可能係他們已塞在窄巷。

👩🏻‍⚖️嚴官:如果2325時先去,根本入唔到巷;要2323時去到先會矺喺底。

P0147的00:10時間即是P007G畫面時間23:23:10左右,當時窄巷已塞,實時可能是2322-2324時;唔知黃隊長需要幾多時間行到過去,最短攞10秒。

👩🏻‍⚖️嚴官:無論片段幾時開始都唔影響窄巷發生嘅事。署任警長A5在天仁茗茶望過去時可以望通窄巷,制服一人後再望就見到人疊人;D4證供指他過去時唔見警員,即是早過A5的觀察。一個人不顧一切咁跑要幾多時間?

D4係講「冇留意到」有警察,不是睇完整個環境沒有警察;他跑時見到黑色裝束人士,亦有非黑色裝束人士,而有人比他跑得快,跑過了他。

👩🏻‍⚖️嚴官:片段見到大量人跑出窄巷,當時大隊似乎未開始推進,點解突然咁多人跑?可以考慮埋A5證供,當時速龍小隊到達。

唔知A5話見到窄巷通的時候觀察了多長時間,還是只望一眼,亦唔知他與D4之間的距離。

👩🏻‍⚖️嚴官:有客觀證據碧街有警員出現——疑點利益畀被告留意唔到——A5證供與片段吻合,當係巷尾跑出就係見到A5或其他速龍隊員。

唔得。

就A5講在天仁位置見到窄巷情況,假設A5當時在D4後方,二人同步望向窄巷見到窄巷暢通,不是不能磨合的分歧。

👩🏻‍⚖️嚴官:A5見到窄巷通,而人群是見到速龍到才開始轉入窄巷;不接納A5的證供才可抹走那50秒。

不應假設所有轉入窄巷的人都是因為警方大隊開始推進或者是速龍到達;可能有人見到警察小巴或收到消息有警察小巴就開始走。

👩🏻‍⚖️嚴官:A5證供有先後次序——他先見到窄巷暢通,人群之後才轉入去。理解辯方立場是指證人證供不準確。

以上關於D4案情與控方影片如何配合同樣適用於D12案情。就D18辯方沒有任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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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代表 #張志雄大律師 陳詞

同意控方指P0147由2322時開始拍攝。

D14接受控方盤問時供稱,自己由x4點[登打士街通往碧街東的後巷巷口]被帶到彌敦道的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 ,時間短,而他的頭一直向地,所以不清楚是如何被帶到彌敦道。片段拍攝約10秒出到碧街,見到有速龍正跑向彌敦道,可推論速龍隊員早於2322時已到,與被告執耳機時被截停然後被帶到彌敦道的說法吻合。

P0147片段時間1:17見到彌敦道群眾由窩打老道跑向咸美頓街之時才是一大班人跑;片段已有一分幾鐘,有可能當時被告已被帶到彌敦道。片段開始拍攝了50秒才開始警方大隊推進。

👩🏻‍⚖️嚴官指辯方意即警方未開始推進D14就已被速龍帶去彌敦道——大隊未推進就有警員截停人並穿過彌敦道,如此不配合大隊行動是否合情理?

張大律師澄清,辯方立場是大隊開始推進但未到碧街交界時,被告被速龍帶過去。

關於被告沒有保留Pokémon Go路線紀錄,控方盤問時他已解釋過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考慮要留紀錄,此回答沒有任何不合理。此外,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後巷被截停之說,控方仍有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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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200930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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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五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四人已還押13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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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

辯方律師再作求情口頭補充。
D1 #田奇睿大律師 稱已經解釋咗教導所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希望法庭跟隨報告建議。

D2 #嚴康焯大律師 無補充,希望D2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表示兩被告的家人有到庭支持,希望法庭考慮兩人在候審期間行為良好,同意咗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可以酌情扣減。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各被告個人背境,已睇過求情信和考慮各律師補充,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量刑起點:
D10 情節簡單,無隨身裝備,以4年9個月為起點
D1, D2 有物品係加刑因素,比五名已認罪的被告嚴重,以5年3個月為起點
D6 亦比五名已認罪的被告嚴重,以5年3個月為起點

扣減:
D1 識合教導所
D2, D10 犯案時只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
D2, D6, D10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再扣減一個月
D2 案件在2020年已經轉介區院,可以早處理,無需拖延至今,再酌情扣減3個月,第二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扣減一個月,同期執行

判刑:
D1 判入㪍導所
D2
監禁5年3個月,扣減6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1個月,即判監5年2個月
D10
監禁4年9個月,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