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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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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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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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錢禮主任裁判官

1️⃣黃、孫曉嵐、羅、周、何、女村長🛑因魚蛋被判入獄,、畫家🛑已還押162天 (19-31) - 進入立會等 #0701立法會,其中1名被告為城大編委記者
2️⃣馬(30)、王宗堯 - 進入立會 #0701立法會 馬為熱血時報記者
3️⃣沈(23) - 進入會議廳 #0701立法會
4️⃣吳(64) - 刑事損壞 - #1014中環 警方港鐵拉人,被告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
5️⃣馬(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銅鑼灣 1把鎅刀
6️⃣劉頴匡、文(19) - 進入立會 #0701立法會 #新案件

庭內至少70人,只剩一兩個空位。是日案件、被告人數眾多,法庭書記需時處理文件,煩請耐心等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錢禮主任裁判官

5️⃣馬(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銅鑼灣 1把鎅刀

1451開庭
Case 5押後至2020年1月10日下午2時30分,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7日 星期二】
分流投票🗳
下周預告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上午庭 09:30 am:
[1] 鄧,伍,鄧(18-20) - 襲警 #1011黃埔 涉襲擊警員徐家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上午庭 09:30 am:
[2] 呂(19) - 暴動 #0929金鐘 #更改保釋條件
[3] 方(23)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少年庭) - 黃士翔裁判官
上午庭 09:30 am:
[4] ***(13) - 有意圖而傷人等 #1013將軍澳 涉禁錮卧底警員X;防暴警隨後將半身伸進坑渠內
下午庭 02:30 pm:
[5] 控罪吻合,但資料不足,未能知道是否手足【15歲少年涉1118於柴灣紀律部隊宿舍蹤火】
🚩更新資料***(15歲少年) - 縱火 - #1118柴灣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香淑嫻裁判官
下午庭 02:30 pm:
[6] 劉(24), 林(29) - 暴動等 #1013將軍澳 涉禁錮卧底警員X;防暴警隨後將半身伸進坑渠內
[7] 林(34) - 襲警 #1108銅鑼灣 涉襲擊警員魯君樑
[8] 王(16)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02中環 鎅刀、雷射筆
[9] 殷(24)🛑已還押5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1銅鑼灣 鐵棒、鎅刀
[10] 盧(21) - 非法集結 #1013將軍澳 涉禁錮卧底警員X;防暴警隨後將半身伸進坑渠內
[11] 程(17)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鐵勾、六角匙、鐵枝等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午庭 02:30 pm:
[12] 嚴(20) - 襲警 #0803黃大仙 涉將警長徐兆雄推倒
[13] 曾(22) - 襲警 #0803黃大仙 涉踢楊修毅
[14] 龔(18) - 襲警 #1111將軍澳 襲擊警長A(編號58151)
[15] 歐(20)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16] 鍾(19)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17] 黃(16) - 非法集結 #1111牛頭角
[18] 韋(40) - 襲警 #1129九龍灣 警署警長49734報稱搜屋時被咬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同時有3警醫院房內以酷刑對待老伯案】
下午庭 02:30 pm:
[19] 朱,陳(16-31) #答辯🗣 - 刑事損壞 #0722荃灣 涉毀何君堯辦事處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午庭 02:30 pm:
[20] 廖,陳,徐(17-27) - 刑事毀壞等 #0730天水圍 涉損壞行人隧道牆壁;襲擊休班警X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21] 3-4名被告 - 詳情未知 #新案件 - #0105上水

#不是聲援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 郭偉健法官
09:30 am - #犬隻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陳少寶(28-54) -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 反黑組探員涉嫌插贓設局,再拉人交差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pm - 歐國偉(25),鄧文謙(24),林易昇(30)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0626上水 北區醫院7A房內以酷刑對待老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銅鑼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殷(24)‼️已還押56天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鐵棒、鎅刀)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
辯方無保釋申請

押後至2月6日1430再提訊,等候控方專家意見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馬(17) #提堂
(#111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辯方不反對。
押後至24/3 2:30,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17) #提堂
#1113柴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控方亦透露需考慮控罪合適性,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或改為0000-0600。
案件押後至24/3 2:30,拒絕更改保釋條件,以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陳慶偉法官 #1111銅鑼灣

殷(24)‼️已還押逾130天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用途(鐵棒、鎅刀)

案情摘要:
//網民昨日(11日)發起「三罷」及「黎明行動」,本港各區均爆發警民衝突......殷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他被指在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𠝹刀.....
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玻璃樽、酒精、白色粉末等,有合理懷疑他會用這些材料製造汽油彈//
(摘自《明報》2019.11.12)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黃 (20) 、羅 (19) 、周 (29) 、何 (21) 、女村長 (24) 、孫 (23) 、畫家 (31)
‼️其中三人已還押100-270天
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黃另被加控一項刑事毁壞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畫家被加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他另被控兩項刑事毁壞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除女村長和畫家因其他案件被還押至今,其餘各人均獲保釋。


#1102灣仔 #提堂
鄭 (21) 、楊 (22) 、丘 (24) 、莫 (21) 、黃 (19)
‼️已還押逾145天
控罪:管有爆炸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背景:
各人11月2日被捕後原於11月4日提堂,惟因律政司同意檢控書上的名字出錯,各人獲當庭釋放,但隨即再被捕並於11月5日以新案形式提堂。各人當時提出保釋申請均被拒。其後楊、丘及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1111銅鑼灣 #提堂
殷 (24)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𠝹刀。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在11月2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3月31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還押至今。


1459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銅鑼灣 #提堂
殷 (24)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在11月2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3月31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還押至今。

修訂控罪 (1) 及新增控罪 (2)
新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棒及鎅刀)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瓶頸插著紙巾,一瓶異丙醇酒精,一罐火機燃料液及一個打火機)(來源:獨媒報道

殷否認兩項控罪。案件排期4月21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英語進行審訊,並沒有本地話傳譯。

沒有保釋申請,交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17) #111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撤回控罪💛💛


控方指證據不足,索取法律意見後撤回控罪。法庭大概用了十分鐘處理訟費事宜。

控方引述警方指被告站再示威人群前線想警方防線講粗口,又警方截查時意圖逃跑,更發現其右手持有一把鎅刀是「製造嫌疑」;而被告在警戒下招認。

辯方稱控方沒有沒有以非法集結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控罪,以上陳述則與控罪不相關。再者,提訊階段就已經撤控,就連提出指控的警方證人尚未上庭作供或受辯方盤問,其他程序亦因撤控而告停,「自招嫌疑」更是沒有理據的。


直播員就較早前內容出錯深感抱歉,承諾以後會小心謹慎啲🙇🏻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審訊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不認罪(1)
‼️認罪(2)‼️

控方因被告承認控罪二,而決定撤銷起訴控罪一。
控罪一 罪名不成立。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辯方求情
⁃ 被告年輕,是家中獨子,中學時就讀名校,公開考試成績出眾,大學主修醫科。沒有全職工作,兼職教琴和補習
⁃ 沒有犯罪記錄
⁃ 非今日才有認罪意向,而節省法庭時間
⁃ 有悔意及反省,知道示威活動非必然及絕對
⁃ 對政府情況沒有改變,而自己知錯亦不想一錯再錯
⁃ 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不是被告本來的性情及性格
⁃ 求情信(1):由被告親手撰寫,指所做的行為不能接受,在還押期間看電視也感矚目驚心,知道自己誤入歧途,有強烈悔意,明白過錯。又指大半年的還押不能陪伴照料家人,對家庭有悔意,希望能盡快完成刑期以報答家人。自有深切反省,會改過自新。
⁃ 求情信(2):由母親撰寫,指被告是熱心助人的學生和兒子,讀醫科做醫生是為救急扶危,但因有抑鬱症而沒有繼續讀醫,轉了學系。被告有同理心,願意服務社群。
⁃ 求情信數封:由朋友撰寫,指被告樂於助人,謙遜有禮。由中學大學老師撰寫,指被告是文靜有禮的人。
⁃ 本來原是大好青年,服刑後希望回饋社會
⁃ 已還押8個月,望與家人團聚,貢獻社會


法庭表示有區域法院汽油彈案件作參考,而量刑起點為4年。不希望給被告希望有刑期的扣減。
判刑起點不會變,但會跟據認罪起點有相應折扣。

辯方及後提出被告管有的是未合成的原料,又指倒原料要3-10分鐘,過程需時。裁判官質疑合成倒原料的時間及分量,指不會這樣複雜。(直播員按:鄭官態度好囂張☺️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明天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判刑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裁判官覆案同意案情、辯方求情內容(參閱上篇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裁判官陳詞
辯方指將汽油彈原料注入玻璃瓶需3至5分鐘,惟裁判官指注入的時間是視乎原料份量,想注入較多,需時就較長。加上原料瓶是扭蓋式,能輕易打開又能快速地倒入玻璃瓶。證物P7、P8原料要注入證物P6玻璃瓶,需時不長,因此能快速完成汽油彈,所以證物P6、P7、P8當「已完成汽油彈」處理。在被告背囊中發現打火機,可見他有意圖使用。玻璃瓶中亦有少量澱粉,作用為延長燃燒時間,可見被告有研究過其作用。

參考案例
(1) CAAR 2/2005
(2) CACC 7/2005
(3) DCCC 248/2019

在眾多參考案例中,汽油彈殺傷力極大,與刀槍等武器無異,更令人恐懼。
在區域法院案例中,同樣沒有刑事紀錄的17歲被告,因藏有3支汽油彈而被判入獄。以4年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入獄2年8個月。考慮到管有的物品原料、份量、容量、數量等不同,但製作汽油彈的動機和用途相同:能破壞損壞財產,甚至危害人身安全,並不是合理地出現在和平示威中。

因此區域法院案例適用於本案。雖考慮到本被告沒有戴口罩,沒有故意避開被警察追蹤,而且原料相對份量較少,但亦考慮到被告比17歲被告年長6至7年。

裁判官指除了管有2個玻璃瓶及原料,剩餘的原料物資能作縱火之用。考慮到管有2個玻璃瓶,而原料瓶子物料為塑膠,未有玻璃破壞性強大。

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刑罰式阻嚇。但裁判法院只能上限判決2年刑期。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沒有刑事案底為由,扣減至14個月。再參考求情信扣減多一個月,最後判處🛑13個月監禁🛑,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