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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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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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

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代表依賴呈交書面陳詞及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相片及片段可見11月17日晚理大Y座出口發生爆炸,上訴人想走但有人在門口阻止並恐嚇不可離開,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作供內容。也希望法庭留意逃出理大進入科學館時申請人沒有跟隨其他人棄掉裝備衣物放入黑色袋,只將白色頭盔除下放身旁,原審判詞指放入黑色膠袋是錯誤引導。

🔹三位法官觀點:
知道上訴方指是想入內作義務急救員爭取急救經驗,但三位法官同意重點在於入去理大之意圖,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不相信入內之理由解釋並謂申請人是「不請自來」,當時只上了2個月護士課程,辯方證人也指學校當刻不同意學生進入理大作急救,彭偉昌法官批評想取急救經驗可到單車徑協助既安全又容易,當時環境連官方救援機構也沒有派人進入,也進一步指申請人只是登記護士,司法認知工作只是餵藥。洗傷口播喉等同注冊護士有大分別。而申請人作供進人時氣氛平靜也同時實不符,當刻已有人向警方射箭、鋼珠。PW1 理大職員稱11月11至17日被大批黑衣人佔據,大部份職員返工很困難,可以進入必須排除萬難,除非是暴動支持者。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原審法官遺漏考慮離開理由可能影響到考慮申請人進入理大之推論。而法庭應考慮申請人作供11月17日晚上6時許協助完外藉人士後感到危險已經同案中D6商議離開理大並打算去坐其男友D7泊在附近之車輛,但因天橋有人放火未能成功,沒有如判詞指打算留守

🔹彭偉昌法官重申原審法官指其作供多處ridiculous故拒納其作供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回應:
採納書面,補充判詞有考慮過申請人即D2商議想離開,但批評其校內四處流連並到飯堂食飯,是有意留守,同意重點在於D2其進入意圖。而白色頭盔P236同意事實有指出是放在黑色膠袋旁地上,沒爭議不在袋內

📌裁決
法庭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服刑,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1/2]
CACC132/202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2]
CACC171/2021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
辯方提出多個新證供,三名法官就新證供決定押後裁決,鄧某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多條片段以爭議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歸屬於自我防衛,案件押後至下午時段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
[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灣仔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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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速報:批准刑罰上訴申請

1120 休庭30分鐘後作裁決

📌裁決:2人刑罰上訴成功🎉

撒銷原刑期,改判一個可即時獲釋刑期,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

115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宣佈判決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交予合議庭處理。

=============

申請人有出庭聽頒佈上訴結果,沒有律師團隊及親友到庭

法官簡單宣判原因及結果,判刑書隨即上載,並會交付雙方大狀及申請人。

申請方基於3個原因作出不服定罪上訴,簡單而言都是指向原審法官沒有公平審訊,好似偏向另一方。

上訴庭審視後認為如果把上訴理由1所指的三個情況逐個分拆,它們應該都不足以動搖申請人的定罪。不過,把它們放到一起的話,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這是本庭經過反覆思量和控方整體證據雖強但仍然認為必須作出的結論。本庭裁定,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裁決:
批准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她的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跟進重審
🛑申請人須繼續還押,以待法庭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陳詞須以書面作出,並最遲於本判詞頒布後三星期存檔及互送副本。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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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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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5: 羅(19)🛑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油麻地大圍捕213人之一,經審訊後被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審訊判決書 👈

【10:00 開庭】

🔸申請人陳詞/回答
法官指收到表格11及問是否依賴2023年7月所提供5個上訴理據,申請人確認。法官指申請人主要指原審法官忽略其作供提及政治背景陳述。法官進一步指原審時申請人並非作政治背景陳述,其作供只提及出現在場原因是因在學科目同社會運動研究有關,當時經過旺角見到有事發生於是前去觀察/監察,潘官引述裁決書第101段,指出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之作供,只是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

🔹答辯方陳詞
探納書面陳詞,主軸是原審法官有絕對優勢觀察申請人作供舉止及分析供詞內容而考慮接納及拒絕,判詞也有解釋不接納作供理由,認為定罪穩妥。

🔸申請人回答沒有進一步回應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口頭宣布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公布,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申請人示意明白。

【10:08 完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 翟(28)
A6: 鄭(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紀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於2022年12月17日經審訊後裁決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4年4個月。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4&currpage=T

📎判刑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

📌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三位法官觀點及申請方之回應

🗣️彭偉昌法官,指就住第二申請理由,表示警察守住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a1 a2 地鐵 + 咸美頓道彌敦道,堵截後彌敦道中間不能出入。而被告在何處拘捕不知道,亦冇人提及過有喺出面帶人入去,(按:彭官指就原審提及在封鎖區域邊陲位置拉的演繹無錯 —> 呢度聽唔清)。

續指加上「打左成個禮拜」,政府亦有講,之前也有暴動出現,警方15 分鐘先圍到個圈,指被告喺嗰個時間才被捕,質疑如唔想被誤解,點解會入去,又冇講原因,可見推論係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pw2 講唔到213人是否全部都在封鎖區內被捕。但就住一班示威者走入A1小巷後塞住,約30-40人,及02:27 pw19 在a1 出口帶超過100名人士包括d6往臨時羈留中心 - 表示如此一併睇係喺a1附近,係封鎖區內。續指暴動持續一段時間,為何不可以作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回覆本案另一被告d5在地鐵站上蓋答高camera。

🗣️潘官:係禁比較既咩?

🗣️彭偉昌法官指,推進了很久,15分鐘先有封鎖區,點會唔知有衝突,亦沒有證據顯示邊度入去,即使唔係着啲咩裝束,但冇着啲咩亦都唔代表唔係,續謂:「你要觀戰你講呀嘛,接受盤問呀嘛」

🗣️潘官指d5 情況不同,(原審指)其位置在地鐵站上蓋,似不是從南逃過來, 看來是「好事之徒」,續指被告無呢啲證據。

🔸上訴方回覆,就本案無罪被告為「好事之徒」之議題 ,質疑現在上訴的被告係咪毫無合理疑點參與了暴動。

🗣️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時間地點環境,即使無與暴動相關衣着,但指上訴人唔知咩事前往該處做乜,如何解釋理據不屬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現在不是單憑仼何一個事實基礎,(是一併睇)。

🔸上訴方提出什麼為默默支持/鼓勵。

🗣️ 彭寶琴法官指被告人為何在暴動範圍係原審法官認為需處理的議題,指見上訴方律師代表 「眉頭深就」,問係咪關注「光在現場」一議題,續指要睇暴動持續左幾耐,點解會讓自己身處該處。指原審有考慮被告點解在現場。

🔸上訴方回覆,就算被告在現場不智,是否就等於支持。

🗣️潘官指該處有Tg,亦無證據指係路過。

🔸上訴方回覆,相反亦無證據留咗幾耐。

🗣️彭偉昌法官指有俾口供與否,舉例如有cctv見有人掟嘢,被告企喺度,可能有幫助,但指被告現無俾證供,續指正常人唔想被誤會點解會入去,旁觀者睇熱鬧都唔正常,係common sense,指如此必定係參與啦。

🗣️潘敏琦法官指本案有封鎖區,不似其他案,加上被告是封鎖後在a1 拉出。

🗣️ 彭偉昌法官指「光在現場」要有野base on 架。

🗣️ 彭寶琴法官指上訴方書面陳詞之案例提及需要正面行為+主動做d野,續指該案例不是處理這議題,而是伙同犯案會否導致overcharging 。

🗣️彭偉昌法官表示根據xxx案例 ,有意圖參與就夠。

🔸上訴方表示,怕就住相關participating 等議題,會影響未來嘅案件處理。

🗣️ 彭寶琴法官指,承認事實入面,警5132帶被告由碧街往臨時羈留區,而部分碧街是在封鎖區內,表示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是在碧街截停 ,指(上訴方)立論冇基礎。

📌裁決

- 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 法庭駁回A6上訴申請,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馮,歐陽,邱,林,謝(21-41)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鄭紀航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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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第一申請人代表指只有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作刑罰上訴。

第一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申請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第五申請人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
📎定罪上訴
代表指上訴主要基於書面2項理據,即原審證供處理及暴動流動性考慮,被告有作供解釋當時在樂禮街行出夏愨道打算沿海傍向中環香港站離開,原審判詞指被告處暴動現場耳聞目睹知適已經發生暴動仍逗留,法官沒考慮被告走出來位置是CCTV盲區不屬於暴動範圍,但同意當時知道政總被人圍攻。彭偉昌官指不理解一般人在圍攻地點附近仍靠近前往而且是在馬路行走,況且是要跨過石壆,潘官也指金鐘有天橋前往中環香港會議所落地面申請人卻不走。代表同意可能有更好離開路線,但在短時間遇上事故想盡快回家沒有充足時間作詳細考慮,被告作供提及相信沿金鐘道未必可行到去中環站所以才取道近政總道路,片段中添美道當時尚算風平浪靜。彭官指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作供有犯錯。
📎刑罰上訴
判詞指被告跑出9秒已被捕,沒證據之前做過甚麽,同意身上及袋內有口罩,手上也揸住縮骨遮(當日33度烈日當空),距離政總也有一百米,罪責不如判詞所述般嚴重,潘官指已經提及被告可取道天橋避過烈日當空。三位法官對判詞指雨傘可打開作傘陣以作自己及提供他人用是中性,但加上行走路線及沒有疫情下管有口罩原審法官推論並不為過。代表提出同一事件分拆後有作出行為被告案件判刑卻低於本案沒作行為被告9個月至1年3個月,希望上訴法庭以一致性角度去考慮。
▪️第二申請人
從角色參與程度角度冇證據事件中有任何行為,原審法官以管有3M防割手套作考慮刑罰不洽當,彭偉昌法官同意管有手套可作保護,申請人預期衝突中作防禦狀大聲勢,非單純逗留暴動現埸,有加刑因素。代表指有案例同一法官在2022年7月5日暴動案相似罪責只判以4年9個月。
▪️第三申請人
上訴理據包括沒有作出正常四份一折扣及判刑較同類案例重。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是個人主觀想法,指被告爭論戴頭盔,只作20.3%扣減。呈上多宗不同法官在相同罪行判刑比本案低。彭偉昌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前後9個月判刑明顯不同在判詞中有冇提及?每案件及被告罪責不同。
▪️第四申請人
不以裝備、角色及罪責理由上訴,只依賴原審法官不一致性判刑原則。
▪️第五申請人
不以角色、參與程度及管有物品理據,只依賴量刑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同一日同一事件判刑,就如其他律師前述五六個案例,本案量刑5年4個月在任何罪責、案情角度也是過重。本事件共有44名被告只因行政方便分拆不同法官處理,判刑相差達一年4個月。申請人醫生資格將吊消沒被原審法官考慮也希望作可扣減。

3位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鄭紀航暫委法官同一事件另一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馬大律師提出該案暴動範圍集中在金鐘道,但目標也是政總。彭偉昌法官總結要搞清楚鄭紀航暫委法官所處理同一事件2案件為何不一致,希望雙方助提供書面補充。律政司代表指當日不同時段可分作3個事件,本案為事件2,多名律師提及鄭官處理另案為事件3,同本案有些分別。

12:14 休至 12:43

由於配合律師及法官檔期,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再開庭處理,雙方4星期內先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20200203壁屋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黃 (20) 己服刑完畢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2日,上訴人和另一位被告被指控在壁屋監獄協助 #1224觀塘 被刪除Instagram 及Google戶口而被捕。案件於 2021年2月18日首次提堂。
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2022年8月30日,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明白第一被告意圖,而明白之下同意刪除相關資料,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裁決上訴人罪成,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69

2022年9月26日,判處上訴人4個月監禁,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733
裁決書見此: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97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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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缺席
法官表示會視為撤回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好因由,否則不會批准推翻是次決定。

10:0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已經服刑完畢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內容
於2023年1月21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9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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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方代表:劉高級檢控官

🗣️彭偉昌法官先提醒再次上訴有減時風險,申請人表示明白。

🔸申請人補充陳詞:
已交書面陳詞主要針對原審裁決原因當中3點:
1)沒有必要去中環現場
2)沒有必要帶同士巴拿出現
3)作供同現實不符
原審法官只考慮不利供詞沒有全面考慮申請人背景及有利之供詞,審訊自己有呈上工作照片佐證。如當時接納攜帶工具去長江中心工作,便不應推論去參加非法集結,再者案發在2019年11月日時多區不時有集結發生,這些埸面已成習慣。

彭偉昌法官提出原審着眼點,表示一般人會對此些地點避而遠之,質疑被告何約人在中環傾公事,為何前往(示威)熱點而不前往灣仔;並質疑被告宣稱士巴拿為翌日工作所用,但為何帶住三個士巴拿出街搵人,亦有面罩,扳手有一定重量。潘官則指作供提及翌日會再到長江中心,合理做法是工具留在工作地點,申請人引用D3作供指當時已較平靜,潘官再指D3及朋友仍留在馬路20多分鐘,可以說仍有集結,只是沒有破壞等暴力行為。申請人回應所見現場平靜,以為示威完結,只是道路堵塞,自己只短短留了8分鐘,之後約了阿Wing見面,突然一白色車逆線衝來於是跑去戲院里,不久即被捕。

彭偉昌法官再指原審法官同時有庭上耳聞目睹作供及作供者神態等優勢,很難挑戰其不信納因工作身上帶住3個士巴拿有錯。

潘敏琦法官指判詞提及D3同其他人留在馬路20分鐘,附近沒有交通,如像廣場一樣,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但這也不是正常情況,反問被告咁樣係平靜落嚟咩?

被告回應即使如廣場般,但沒有暴力行為不是代表平靜下來嗎。並指原審提及七點後中環是平靜下來 ,加上d3證供,及有CCTV顯示自己經過的地方是有很多人,但冇人破壞,亦可見有人騎着單車經過,當時自己和朋友通電話,對方告訴自己中環冇乜事叫自己嚟傾嘢。加上自己案發前一日亦喺長江中心望落去見(混亂情況)幾分鐘就搞掂,同日自己亦有在威靈頓街食嘢飲啡。被告問上庭只因身上3個扳手同出現在場,這樣裁決是否真的唯一合理推論?

彭偉昌指上訴是要證明原審法官有錯,不是再重新檢視所有證供。申請人補充除士巴拿也有美工刀、6角匙等冇被檢取。彭官再質疑帶住3個扳手深入示威區,再加以衣著面罩等疊加效應,很難指出原審法官有錯。申請人提出法庭不應由被告證明自己冇罪,彭偉昌及潘官指有疊加效應,被告作供是削弱控方證據而非證明自己清白。

🔹答辯方補充陳詞:
法官指看過書面,沒有補充,而申請人也確認沒有回應。

📌裁決:即時駁回上訴
#高等法院第四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9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6: 馬(16)🛑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背景:2019年8月尾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舉行「遍地開花放映會」,後來演變成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凌晨進行驅散示威者,多人被捕。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 #王詩麗法官 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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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鄭檢控官

🔸上訴方陳詞
黃大狀指本案原先有3申請人,另外2人表示放棄上訴申請,今日只需處理D6就定罪上訴申請,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時 :
1)法庭錯誤裁定暴動時間
上訴方代表:
D6在當日23:25時於深水埗C2出口出閘,23:30時到達欽州街711買飲品,23:31時五男在深水埗警署外掟磚,申請方認為構成暴動但過程只有9秒,掟完暴動便結束,CCTV拍到23:34時D6經過海港餐廳,當時已結束掟磚,申請方立場暴動已經完結,而D6被截停/拘捕位置距離深水埗警署外掟磗位置有80米之多,今天有一地圖可供法庭參考。
官:參考盧健民案例暴動具流動性及持續性,我對深水埗好熟悉,警署外欽州街是一大段直路,80米不算遠,D6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情況,是智商問題?如真不知道佢可以作供。
代表:同意盧健民判詞第76及77段

2)法庭錯誤裁定參與暴動或留守鼓勵其他人
代表指D6當時只有16歲,心智尚未成熟,意識不到已經發生暴動,沒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人
官:縱使多人聚集、叫囂,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也不意識到要離開?佢有冇作供?無呀!不可以同佢想像理由。
晚上11點,不知佢住深水埗定要坐車去,但見到人羣聚集又有叫囂,除非智商有問題,但佢冇作供呀!
代表:D6外觀同普通路人無異
官:拘捕時衣著點?
代表:穿黑色上衣,籃色衭及黑色背囊內有3M口罩及濾罐...
官:即是只憑衫褲?
代表:我指純粹外觀,沒有戴上口罩或裝備,其他人望去不可以肯定是到來鼓勵狀大聲勢
官:咁要叫示威者上庭才知噃!
代表:希望考慮當時D6只得16歲
官:幾分鐘內佢可以離開,但CCTV見到D6有行來行去,如果真係意識不到,佢可以作供以便法官看看是否心智不成熟,而且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不可以逐樣分析睇,有環境證據疊加效應,法庭已經不停係咁講。
代表:最後希望強調沒有證據D6有說話、標記等鼓勵在場人士

🔹答辯方陳詞
1)澄清被捕時D6外表有黑色上衣,藍色衭及袋有防毒面罩及濾罐裝備
官:申請人代表已經講意思是單憑衣著,但法庭明白一些暴動也有示威者非全身黑色如白衫雜色衭
2)原審法官裁定暴動是在23:12至23:41,即警方驅散時才完結,並非只限5男掟磚短短9秒。D6在23:34時出現海港時仍有示威者用雷射槍照射警署、有叫囂及敲打鐵欄,暴動仍然持續進行。
最後想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是依賴疊加效應環境證據推論D6參與暴動,已經有考慮辯方陳詞
🔸申請方回應
原審法官在證供分析沒處理為何拒絕辯方立場,只考慮不利D6之證據。

📌申請結果
聽罷雙方陳詞,潘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繼續服刑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發,潘官提醒申請人有權再向高等法院3人合議庭再申請上訴,但會有減時風險,即可能會加刑。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D5:鄧懷琛(60)
D6:吳偉南[飛天南](57)
D7:鄧英斌(61)
D8:蔡立基(40)

控罪: 暴動

背景:案件在2021年6月18日 審結  ,D1 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申請上訴,D5~D8 申請上訴定罪,D8 亦申請上訴刑期。

========
10:00 開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宣布結果:
1. 律政司上訴得直,D1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
2. D8 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
3. 其他人申請被駁回。

D1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在2024年10月15日14:30 在區域法院提堂。

本案判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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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胡(21)🛑服刑中
控罪: 企圖搶劫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劉大律師
答辯方:
#蕭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吳高級檢控官

申請方提出三個定罪上訴理由。彭法官表示已看過書面理由。

庭上播放丘品新聞片段。

申請方指PW1稱當時「感到」申請人的手放在他的手上,只是憑申請人的一個動作而認為申請人是想搶槍,申請人當時的動作有可能只是想推開槍枝,原審法官不能憑一個混亂的鏡頭作判斷。
上訴庭質疑申請人當時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不需要為申請人設想其他可能性,並指出申請方現時的說法與申請人的警誡供詞不符。[申請人的警誡供詞指,自己只是想搶回白色衫的男子。]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的警誡是非法集結,而申請人未能救到白衣男子前,槍已經指向申請人。

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申請人當時有可能認為警員是很克制的,以為赤手空拳就可以嚇退警員。

第三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要申請人提出證據。案中沒有足夠基礎顯示申請人是有意圖永久剝奪警槍,如果成功搶槍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也有可能在附近棄置。而申請人的說法是當時只是不想自己受傷。
上訴庭指如果某人不是物主而搶奪某物件,即使他在一段時間後棄置,他也沒有權利處置該物件。而且申請人沒有作供。

就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指申請人沒有持械,而PW1也沒有受傷,申請人現時對事件也很後悔。

上訴庭指申請方呈上的案例沒有參考價值,因為該案例的申請人指如果定罪上訴不被接納,會放棄刑期上訴,上訴庭當時並沒有考慮該案的刑期上訴。申請方改稱不會依賴該案例。

蕭專員採納書面陳詞。
定罪上訴方面,蕭專員指當槍口並非指向申請人時,申請人的雙手一直追著PW1持槍的手,而沒有觸及白衣男子。而且警員擎槍時,在場人士有選擇可以離開,當時現場亦有黑衣人士立即卻步,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意圖永久剝奪PW1的手槍。
刑期上訴方面沒有補充。

申請方沒有回應。

1053休庭半小時。

上訴庭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定罪及判刑許可,詳細理由會以書面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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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