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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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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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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D4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因應法庭開審日豁免各被告於審訊日到警署報到,D4上周二及昨天都沒有報到,惟昨天收到警署來電指他缺席。為免被誤會D4踢保,律師先向法庭申報。法庭會安排書記跟進此事。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首先主動提出,希望就昨天審訊中有關截圖部分作補充,許大律師指他可在控方覆問階段補充。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證人進行盤問。

📌P408-411圈出T1(目標人物)於長江中心外的截圖
證人同意4張截圖都睇唔到T正面,但P411睇到T1戴黑白色口罩,不是灰色;畫面左上角有一些人,證人即席數到定格畫面裡該位置有11個人。辯方問他肯唔肯定,證人再數一次,約半分鐘後表示這次數到的不是11個而是12個人,接受自己剛才數錯;由於截圖受干擾而變得模糊,現在他只能數到12人,惟他否認畫面裡的人堆「好模糊」,認為只有些許模糊。畫面裡較清晰可見到有3個人戴口罩,分別是白帽人、短褲人和T1;因畫面模糊,證人睇唔到其餘9人有冇戴口罩,上衣顏色則有啲睇到、有啲睇唔到,有黑色、白色、淺灰色,約3人著黑衫,包括T1。

證人不同意,掃鏡時找不到有鏡頭拍攝到灰色簷蓬下的位置,不同意灰色簷蓬成為了調查盲點。他同意,人堆其實可能多於或少於12人--最少有10個,可能再多啲人被石柱和樹遮住;他亦同意,睇唔到畫面最遠的樹盤後方有冇人。他沒有深究灰色簷蓬位置是不是長江中心出入口;畫面顯示不到但他個人認知右方有條樓梯可上落。他有到過長江中心進行實地考察,但紀錄冇寫。

📌P412-417截圖 (另一角度拍攝長江中心外)
證人認為,在此處出現的人事必要行過來--只要睇前幾個鐘的片段,要數一定可以數到人。他不知道當日下午約四時半該出入口能否進出。

除了庭上所播放片段,整個調查過程裡證人有睇晒所有案發當日長江中心片段,總共逾10條片;他沒有在記事冊和口供紙交代庭上沒有播出的片段。

📌P412-414截圖
證人同意,灰色簷蓬正正遮擋了人堆位置。

📌P418截圖
T1膊頭有一點白色--證人只知是白色圖案,睇唔到確實係咩圖案;他不同意睇唔到係咩,因好明顯睇到有一點。他由1月尾開始掃鏡,不同意P418裡搵唔到目標才對號入座。

📌P420截圖
證人同意,睇唔到灰色簷蓬盲點遮住的位置。他不知道長江中心當日是否開放給任何人。T1在左上角;樹盆樹木有遮住了部分位置,是為盲點。

📌P421截圖
證人早前在畫面正中間圈出了紮馬尾人著「傳統Converse帆布鞋」,心口有白色圖案但睇唔到係咩。

📌P425截圖
證人同意,畫面裡的人向左行就事必會在P426畫面出現。若然有行出皇后大道中,該處會有鏡頭見到,但事實上沒有。

本案調查隊隊員各自搵調查目標都會睇晒長江中心的片段;證人在2月8日睇完open source片段後再繼續睇長江中心片。調查睇片過程即是「調查成個事實嘅真相」。

📌P427截圖
證人表示,片段本身清晰,但定格截圖不清;他同意T1離鏡頭較遠。

辯方繼續就截圖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提出關注:截圖是跟鏡頭,而鏡頭時間不一致,截圖順序未必跟真實時序,或會引致盤問過程產生誤會。辯方表示會趁休庭再處理。

休庭後控辯雙方確認,PW5連日來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在任何截圖圈出T1拉高或拉低衫袖的情況。證人思考一輪後表示「我唔記得啦」;他堅持自己有清晰指出見到片段裡有拉衫袖,記憶中亦有截圖圈出,但現在接受當時可能沒有截圖標記。

📌P432&435截圖
證人接受,畫面看不到T1左臂有白色點。

📌P437&438截圖(P324片段)
證人同意,這個鏡頭影到黑色背包,但反映不到淺藍色長方形及黃色繩或綵帶。案發當日證人不在現場任何地方,只是根據影片所示而作出描述。他同意P437定格截圖無法清楚睇到係背包、斜孭袋抑或環保袋,重申自己調查階段一直是睇片,上庭才逐格睇截圖。

📌P440&438截圖
證人沒有留意兩個鏡頭中間有影唔到的位置;他沒有上過去視察鏡頭實際安裝位置有幾高。他接受屋頂下面可以出入,唔清楚係咪有快餐店或搭𨋢。唔清楚、唔確定是否可進入長江中心寫字樓。

-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管理
本周五只開庭半天,下午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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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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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歡迎補充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主要問及關於主問時所作多張截圖比對,證人同意並非每張圖也可以清楚見到所有特徵
-同意一半追蹤人士衫褲鞋屬普通常見,因所有嘢相同一人身上出現就機會少
-同意不知背囊牌子款式,但指追蹤過程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出現
-問到有冇留意追縱人士有冇著襪, PW5指其實有些片段如名城酒莊可見到是黑色,不過其他鏡頭角度及象素低不清楚所以一直冇特別提,但既然你盤問到便說出,不同意辯方指是邊作供邊作內容
- 看過所有CCTV片段後於2020年2月26日 1430第一次到西半山作截查疑人,只截查一人但沒有向該人說截查原因,因佢冇問便冇講,也沒有警誡因沒有作拘捕。
-同意在2月26日1833至1836作截查,記事冊有寫並紀錄了燈柱位置
-不同意辨認差不多外型便對號入座指為同一人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作供不盡不實,早前作供話燒錯一段CCTV入光碟其實是當時認為行人路上一人便是追蹤目標人士,重申口供沒提及此錄影因片段無關所以口供不作紀錄,並指辯方律師指責要有邏輯,亦不要捉字蝨

[1631] 今日完,明天0930 繼續盤問PW5,律師指盤問接近尾聲。法官提醒明天只作半日審訊。

📍直播員按:PW5數天內不時同D2代表律師舌劍唇槍,庭上火光熊熊,極力建議接受警方心理輔導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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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指2月17日呈上反對理其中一段需修改,大意為當警員在車上替D2扣上安全帶時,警員不合理地拍打被告背部及臉部。張官反問反對理由指警員在警車上同D2對話撮要不準確是那部份? 澄清辯方立場是完全沒講過,即使有講過也是事後數小時在西區警署內用非常用字眼未能如實紀錄。張官再問反對理由「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警員教 D2如何作答」指控是何,律師指是教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

D2代表律師報告昨天提及控方有其他涉案資料如拘捕詳情及剪輯片段獲知稍後將交D2代表,主控指當日案件共拘捕8人但只控告5人,資料為另外3人。

繼續傳召PW6 DPC 9604林穎斌(音)
🔹控方主問
-離開D2家後將其帶到中區警署拘留,將搜屋時警誡口供即記事冊覆印副本交被告,D2有簽收,之後將其交值日官。
-藍色背囊在被告衣櫃內搜出,PW6指當時房間內貼滿反修例標語及海報。
- 2020年3月12日1800中區警署提取D2影相,打指模及套取DNA檢驗後沒有再處理D2。
🔹盤問
- PW6確認本案書面紀錄如下:
3月13日口供紙 Pol 154
3月11日搜屋紀錄記事冊(有D2簽名)
3月16日自己作紀錄紀事冊
案件調查報告 Pol 155(不肯定幾時寫)
搜屋後補畫居所草圖
-本案有P file紀錄案件時地人內容,如受傷人士資料、疑人資料如CCTV截圖、Pol 153覊留人士通知書
-P file有向疑人提出之標準問題(不多於三四十個)及回答,調查完成後已銷毀
-3月11日晚上1958分同隊員在被告住所附近街道遇上D2,當時同隊員坐在警方私家七人車上正上山行駛中,約1分鐘後下車接觸被告。D2律師質疑口供寫2020時截停,PW6指沒有每分鍾看錶,時間是自己推算。
-拘補D2時有反手上手扣,是自己因案件涉暴力決定,被告沒反抗,同意供沒作文字紀錄用手扣。上車後在車上作警誡。
-截至查時被告有戴口罩,但身型,外貌,髮型同情報目標高度相似。
-P file 有D2家居搜查令,3月11日2000時埋伏截停,3月12日才去搜屋因不想太早打草驚蛇。
-沒有印象D2上車後有冇幫他扣安全帶,按一般程序要但視乎情況。
- D2拘捕後有口頭招認, PW6指在車上有紀錄在紀事冊,記得約2005時D2講但記事冊冇記下時間。代表律師指根據口供寫法是2015時,PW6指是自己手民之誤寫錯,正確是2005時,並否認指稱在西區警署寫。PW6同意2015時間是較後才填上去。
- 同意D2在車上就警誡傷人罪說了2句說話,紀錄在記事冊包括「我當時知道啲人圍住警察,我拎住嚿磚作勢打兩下,跟住掉低」及「我向警察打咗2下,唔知有冇打中」,不記得D2說話及作紀錄時汽車位置,自己作紀錄時私家車停下泊路旁,之後向D2覆讀及解手扣簽名,警車期後開走。
-不同意沒有向D2覆讀上述紀錄
-2010時,PW6向D2警誡一宗長江中心非法集結,被告停頓似乎諗緊(dead air)。不記得非法集結第二次警誡在何時,只是因第一次警誡之後D2似乎不明白沒回答,在第二次警誡後才說出第三句招認「我喺遮打花園參加集會...」,但此次警誡沒即時作記事冊紀錄。因為想盡快帶D2去見西區警署值日官。
-不知道同隊主管高級督察記事冊內寫參考 PW6之記事冊。
- D2律師代表呈上「硬」「傷」「瘀」「揸」「囊」「骷」字給證人,PW6同意知道上述字,但不知「事」必要你講不應用「是」。律師指上述為其記事冊內錯字,指其向D2覆讀時均沒留意全部寫錯別字或漏字,舉例如「碼物襲擊」,「於傷」,「渣住嚿磗」,「一個背裹」,「俘髏頭」,「小腿擦及背部傷」,PW6承認看漏但覆讀時是讀正確字句,否認其實沒有向D2覆讀。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法庭內保安椅非常舒適,早上及午飯後保安坐在椅上不時呼呼入睡至發出聲響直至庭警拍醒。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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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申請重召PW6作盤問,關於一個錄影會面議題即PP17先睇片圈圖,控方不反對。

重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D2代表盤問
D2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被要求看一些片段,並在各截圖內圈出自己,但一些圖未睇片便圈,一些次序調亂晒。

🎥播放PP17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23:51時)PW6要求D2圈出3張相(PP19文件冊裡的446-448),其中448是在未看片時己圈;對此證人表示不肯定。

(稍後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336

📌D2代表針對證人參與上門搜查、拘捕行動、同PW6進行調查工作等作盤問

傳召PW8 偵緝警長50895 羅世文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證人𠄘認今日坐庭外時有參考自己的記事冊正副本。2020年3月11日1958時證人同隊員在柏道行人路遇上被告。證人在記事冊20:00紀錄DPC9604在現場警誡及拘捕D2;「現場」是指在柏道的警方私家車上,不是柏道行人路。記事冊有寫因怕D2逃走,所以9604上手扣,也寫車上9604作警誡兩次,分別是傷人及非法集結罪。證人負責駕駛,20:23時到西環(區)警署,20:25時發現紀錄次序有誤,應為截停->拘捕->帶手扣及上車->警誡,另更正拘捕地點為柏道行人路,於是再作補錄,也紀錄D2向9604說了兩句說話。文字敍述是按聽到再用文字寫下。證人知道西區警署內9604同D2做了兩次會面紀錄,自己不在場亦不在監控室。

證人不同意,9604在車上沒有警誡及向D2宣布拘捕。他不記得9604有冇對D2說話。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楊君豪(音)
參與拘捕D2

🔸D2代表盤問

2020年3月11日晚上證人主持拘捕D2行動,將D2帶上RK7524,約20:23時到西區警署。證人就本案只有記事冊紀錄,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同意紀錄包括汽車停在柏道,沒有寫下在車內對話,指只聽到DPC9604與D2對話的部份內容,因自己在車上忙著要同總部同事報告,不只一次。印象中9604有作出警誡;事後同事話D2有招認,證人不記得內容,只知該兩項控罪。證人同意,自己在車上並無留意D2有冇招認。證人沒有處理錄影會面。

🔸D4代表盤問

3月11日早上7時在西區警署有埋伏行動訓示,早一天已通知隊員;證人在3月10日從上司知道此次行動,並指有案件主管會聯絡自己;他不清楚有其他隊也同時負責拘捕同案其他被告的行動。證人同意,自己手上有交來疑人資料,並非自己親自調查。他不記得3月11日之前有無隊員協助做調查,包括CCTV搜證。

🔹控方覆問

證人坐私家車司機位旁,有回望被告。證人記得事後有同事向他匯報D2招認,自己處理方式是不打擾同事工作,但要事後匯報。

傳召PW10 警員25423
帶D2去醫院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記事冊紀錄14:46時奉命帶D2去瑪麗醫院,15:05上救護車,15:14開車,15:28到達,15:44時D2要求找律師;18:05離開,18:18回到警署。證人不知被告涉嫌襲擊警員。

辯方呈上醫院拍攝照片(D2_1),證人確認自己及D2在相中,相片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覆問

D2給了證人一個名及電話,要求找律師,是9字頭號碼。相片D2_1顯示證人揭起D2上衫,見到其傷勢,但不知是新傷定舊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D4代表律師指D2及D4之拘捕及招認非常相似,因2人同是毒品調查科警員負責,曾要求盤問PW9對聯合行動經驗,惟控方及法庭反對提問。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64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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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繼續傳召證人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續)

追蹤目標人物在港鐵站拍卡入閘後就失去蹤影;證人12向港鐵公司查詢當日相關時間該部閘機G0D的拍卡紀錄,篩選出其中一張最吻合的八達通後,向八達通公司查詢該八達通號碼個人資料,得知是個人八達通卡,登記人名字為楊XX,地址為將軍澳某屋苑。證人12之後到該屋苑翻查案發當日全日的閉路電視紀錄,其中兩段見到相信是調查裡的目標人物。

🎥播放屋苑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當日下午時分)
📌畫面時間15:01:14:目標人物出現,證人12基於其身形、髮型、衣著,以及黑背囊有交叉繩、白色裝飾、拉鏈位有橙邊,認出片中人為一直追查的目標人物。
📌15:02:04:畫面可見目標人物上衣心口位置有白色字,背囊肩部有橙色花紋或橫間。
📌15:02:07:目標人物出𨋢。

法庭關注片段顯示帽與背囊的黑色似乎有差異;證人12指片段裡帽有色差,畫面上睇落似藍色。他從來沒有見過目標人物衣服的實物,亦沒有睇過影片以外的任何相片。

他不知道目標人物在幾樓入𨋢,而出𨋢係地下,因地下大堂地磚與其他樓層不同。

🎥播放屋苑另一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翌日凌晨時分)
📌01:09:13:升降機在地下開門,目標人物入𨋢。
📌01:09:18:目標人物身高、身形、髮型、衣著與較早前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的目標人物吻合。

除了以上兩段升降機片段外,證人12有嘗試追查其他閉路電視片段但找不到目標人物。由一開始從3段媒體公開片段鎖定施襲者為目標人物後,至金鐘廊、海富中心等路線,到將軍澳屋苑升降機片段,他確定一路追查目標為同一人。

2月27日確定目標人物身分後,他向案件主管報告,遞交包括相關片段及截圖、八達通紀錄的光碟。片段順時序輯錄成一條影片,庭上播出;截圖共24張,按照輯錄影片中的時序排列。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12鎖定目標人物,視之為思疑干犯暴動罪。特別調查隊只負責調查本案,1月20日接受訓示後他就專注處理這宗案件,有記錄每天觀看相關片段時間,但除了2023年1月10日口供外,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包括Pol. 155調查報告,亦沒有其他模式紀錄;收到要求就接近3年前案件調查錄口供時,他需要翻睇光碟內容輔助。

調查期間,他一早8點就返總部睇片,到凌晨1、2點才放工;展開調查約第二、三日他已鎖定揮遮人為目標,之後就專注調查此人。1月20日至2月27日之間除了放了4天連假,他平均每7-8日才休息,形容調查過程唔輕鬆。2月26日他整天協助同僚進行其調查工作,所以紀錄上自己沒有調查。

記憶中他查了2-3張八達通,唔記得當中幾多張係個人八達通;他會因為該張八達通有個人資料就先追查。地鐵閘機編號係翻睇閉路電視片段後記得,八達通號碼就係他慢慢諗返就記返--他同意號碼不是容易記的組合,但自己的確是單憑記憶於完成調查近3年後回口供寫出該八達通號碼。他不同意辯方所指,回口供前必然是從第三方得悉八達通號碼。

被要求回口供時他知道本案即將進行審訊程序,自己亦可能需要上庭。

調查期間倚賴的細節,包括目標人物特徵,他在口供紙上21次作出描述:第一次是案發現場的揮遮人,其後20次是閉路電視片段裡目標人物的特徵。媒體公開片段影唔到揮遮人下半身,所以他集中搵上半身特徵;證人看到目標人物著黑褲黑鞋,有黑色遮和有橙邊拉鏈的黑色背囊。光碟輯錄影片已包含所有目標人物出現的片段,但片中只有橙邊黑背囊此特徵最接近揮遮人,但沒有黑色遮;證人仍然鎖定該人為目標,因他認為遮可隨意丟棄。

證人口供內7次描述目標人物持有黑色雨傘—這是他寫口供時copy and paste出現錯誤,照抄第一段描述揮遮人而唔記得刪黑色雨傘部分;就金鐘廊部分他7次描述目標人物,只在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次寫有持黑色雨傘,其餘則沒有寫,辯方形容此錯誤「伶仃」;對此證人沒有copy and paste以外的解釋。辯方再指出,海富中心閉路電視片段描述同樣出現此類分歧;對此證人同樣沒有進一步解釋。

整份口供裡證人20次寫黑鞋,都沒有寫是白色底;口供都從來沒有描述過鞋踭有白色圖案,只是證人在庭上睇片時才指出。證人解釋是口供寫漏;他同意追查焦點主要放在背囊。今天在庭上他無能力講出白色圖案係咩圖案。

「中等身材」不是可識別的特徵。口供21次描述也沒有寫過身高、體型、髮型;證人同意,戴過帽的髮型可能有變,亦同意無法排除揮遮人係長頭髮。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黑色鴨嘴帽;之後的目標人物沒有鴨嘴帽,但證人認為不重要,因為可以變裝。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手套;證人指目標人物在海富中心變裝前仍有戴手套,變裝後就沒有戴。手套是深色的。他確認揮遮人戴的是手腕位紅色的灰色手套,而他睇片搵目標時搵唔到人戴相同手套。

證人同意,口供沒有寫過灰色衛衣連黑色帽;庭上睇片他說認到衣著,最主要的辨認基礎是背囊。他確認在口供紙先後14次描述著灰色外套、藍色衫連帽;睇片追查時他以為目標人物係著兩件衫,之後有諗過可能係一件衫,但庭上睇片冇講過可能係一件或兩件衫。證人否認因為收到資訊被告被搜出一件吻合的衫而修改描述。

揮遮片段角度只睇到黑背囊橙邊,其他背囊細節係證人庭上睇片見到後附加。追查閉路電視片段時他見到有多於一人有橙邊背囊並著黑色上衣,但身型與揮遮人不同,一人較矮、一人較魁悟。

🎥播放P234立場新聞片段
揮遮人背囊有3處有橙或啡色邊:拉鏈位、勾位、近肩帶位置

證人同意,金鐘廊片段現場多於一人黑衫黑褲、孭背囊橙邊,但身型不同,較矮;海富中心一人則上身較厚,亦有一個是同事,而揮遮人少肌肉。片段截圖裡,疑人除了背囊外亦有一斜孭帶、或許是斜孭袋,證人也同意背囊有白色空心扣。

🎥播放恆大編委片段、住所大廈CCTV
片段清楚顯示,背囊肩帶上有間條,同揮遮人的全黑色正面肩帶截然不同。證人同意,一直睇片追蹤的目標人物(即D4)其實可能不是揮遮人。

-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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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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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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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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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4) 

控罪:暴動

李於2021年7月7日審訊後被李慶年法官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日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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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劉允祥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10:14] 開庭

📌答辯:承認控罪,被告同意讀出案情,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法官就案件觀察及討論
法官向主控指根據上訴庭判詞字眼是發還原審繼續處理,並非用發還重審,希望先理解意思,主控認為是恢復審訊但同意被告已經認罪,重審或恢復審訊都不影響,可以當恢復審訊。

接著李官查詢控方案件時序,有冇延誤?控方提供時序表,同意如果法庭認為程序上有延誤,不反對法庭作酌情扣減,但手上沒有案例參考。李官指雙方可考慮趙志榮案例CACC243/2012 七項因素作扣減。辯方指律政司2021年7月上訴,3年後高等法院於2024年7月處理上訴得值,在被告角度3年時間才處理上訴難免造成波折/折騰。法官觀察到同案2名定罪被告上訴在2022年6月高等法院處理並駁回,明顯需時比本案被告有很大分別。

李官進一步指暴動案件2019年發生,2020至2024審訊有不同案例,本案2021年審結是較早期,當時仍未有盧建民等案例,被告或其代表以當時法律認知作答辯,刑期也會參考2021年時暴動案判刑。

主控最後指被告被視為審訊中途認罪,根據案例扣減不多於20%,但同意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求情:
確認控方認證口供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任文職工作,採納書面求情/減刑九項因素,希望認罪可以有25至30%之扣減,就程序延期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件經歷長時間等待,以較低刑期作起點。

[11:21] 休庭,法官需時考慮判刑

[12:37] 再開庭,分發判詞

[13:00] 完庭

📌判刑:即時監禁 33個月

考慮一切因素後以4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20%至36個月法律程序延期令被告長時間等待/折騰以及原審時同意大部份案情酌情再扣減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