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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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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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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3

PW3在作供期間多次需要觀看片段才可留意到某些事情,但不同意自己在現場無法留意所有事情,堅稱自己在德輔道西面前視野無阻,可以清楚見到德輔道西上的人群。在再次查問下,同意未能留意所有事物,會留意有沒有人襲擊警員或投擲物品。

例如昨天片段所見有人投擲物品一事,控方早前亦沒有指出,PW3承認在現場沒有留意,但堅稱自己在現場可以見到全景,只是沒有留意個別行為。

推進期間人群與警員距離約30米至110米,PW3稱不能指出此距離為遠或近,但再次堅稱視線清晰,在現場沒有指出有人投擲物品因為正留意其他地方所以忽略。

NTS16 M035片段中19:48:40時,有人前行拋擲物品,當時距離警方超過20米,PW3不同意物品拋擲得高而遠是因物品輕,反指可能該人大力。PW3不同意物品可能是水樽,堅持記得為磚塊,不同意在現場無法判斷物品,但在現場PW3並未指示警員檢取物品作證物。

PW3同意在該人投擲前後均沒有其他人投擲物品,他身邊亦沒有其他人作出類似行為。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3
在1900至2000時推進期間,PW3一直有戴防毒面罩,沒有需要除下。辯方指出當時為夏天,天氣炎熱,在推進期間有七至八次停頓時間,PW3才承認會鬆開唞氣,但沒有除下,亦未有留意同隊警員有否鬆開防毒面罩。

覆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證人供詞
#關文渭大律師 在盤問時提到PW3口供第10至12段隨時間不同外,內容完全相同,唯一對示威者行為的形容是「未有散去」。PW3指因在推進期間不斷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目的是驅散群眾,所以認為人群是否有散去是重點。至於其他反抗警方的行為在推進期間相若,在口供第3段已經提及,所以沒有重複。
PW3當天負責指示旗手展示旗幟,在第10至12段都有提及指示旗手,控方指出在1902時已提及過展示黑旗,但PW3在口供中1931、1941及1950時都再提及,PW3指因示威者暴力行為持續,所以使用催淚彈協助推進。

📌有否足夠時間離開

#郭棟明大律師 播放NOW新聞片段
由20:00:12至20:01:34,即最後一次推進的起步至開始拘捕

#曾藹琪大律師 指控方未有指出此段覆問是基於盤問哪部分,及為何需要在覆問期間播放新片段。

#郭棟明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 在盤問時指出警方沒有理會許智峯要求,給予示威者空間和時間離開,希望在片段帶出在推進期間有給予示威者足夠時間離去才採取拘捕行動。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時間是否足夠PW3無法判斷,毋須PW3回答,應由法庭判斷。 #郭棟明大律師 指足夠空間及時間離開由PW3提出,因此希望以片段證明。

🌟 #陳永豪大律師 此時提出一個引伸問題,指如控方立場是警方有給予足夠時間示威者離去,而非單純追捕,市民向後跑就不構成「逃跑」。就控方開案陳詞第25段稱有直接證據指證被告人,包括「逃匿」,便不包括向後跑。控方指「逃匿」非指所有被告人,將會逐個解釋。

片段中警方由20:00:12起步,步伐與早前推進相近,至20:01:14開始警方加快步伐,期間有1分2秒,PW3不參與決定推進速度。

🌟 #郭棟明大律師 欲問PW3是否知道步伐不同的原因,但 #陳仲衡法官 指PW3既沒有參與決定,獲告知的原因為傳聞證供,爭論間法官稱「我錯都好,我係咁嘅決定」,控方終放棄。

從P61A地圖可見,假設片中被制服者為人群前排,由推進前人群前線約福聯行外至片中在17E電車站被制服,退後約40至50米。

盤問時,PW3不同意辯方指出警方未有回應許智峯要求給人群空間和時間離開,PW3補充是指在推進時多次停頓,在高陞街前亦停頓一段時間,甚至有消防車經過,認為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但PW3指出在最後一次開始推進後沒有再給予時間讓人離開。

📌群眾向警方方向行
盤問時PW3指除在東邊街救護車駛經人群時,人群沒有再向警方方向前進,但主問時提到在正街都有出現相同情況,PW3澄清在現場留意到人群兩次向西行,即警方方向。
至於在高陞街當消防車駛過,PW3只留意到人群有讓路給消防車,但沒有留意人群有沒有前後移動。

📌PW3指有人投擲物品
在盤問時PW3指出有人投擲物品,控方指在NTS16 M035片段中拋擲物品發生稍早前,19:16:06時有另一人手持長棍,上前俯身拾起物品後返回人群中,控方希望以此為標記,在蘋果FB Live片段中相同場景作比較,可拍攝到拋擲的物品。 #田思蔚大律師 反對,稱如非在現場留意到則不應作為標記,繼而播放新片段。PW3在現場沒有留意到有人手持長棍俯身。

PW3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黃達明大律師#葉青菁大律師 因律政司要求出席提訊,向法庭申請明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另一法庭出席提訊, #陳仲衡法官 再三留難 #葉青菁大律師,要求葉交代何時接辦該案。葉表示早亦去年5月16日已開始代表該案被告人,明天提訊本已請事務律師代表,但因應律政司在3月25日要求才須出席,並再三強調不影響其代表的本案被告人。 #陳仲衡法官 勉強地要求二人明早再作申請。

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呈上一個新地址予法庭及控方。

——————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時段一由00:45:12至00:45:29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但因片段中A14被PW34背部遮掩,PW34無法確定自己當時在做什麼。
PW34在A14右邊,慢鏡重播後指剛開始搜查A14的背囊,但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時段二由00:45:58至00:46:21
PW34仍在A14右邊,搜查A14背囊,但仍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05:09:29至05:09:47
片段可見PW34正搜查A14原先在背上背着的黑綠色背囊。
片中PW34從背囊中取出一件打開後呈白色的物品,PW34指非攻擊性武器,但不記得是什麼。

📌6314搜身
其後6314在匯豐銀行旁對A14搜身,並非片段中PW34搜袋的馬路旁。PW34有跟隨到該處,至6314搜身後PW34才離開。

📌播放無線新聞(2003至2033)片段
由00:06:40至00:08:22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6314將坐下的A14拉起到匯豐銀行門外行人路搜身,PW34當時在附近。A14雙手當時已被索帶鎖上。
00:06:50時可見A14被拉起,肩上有綠色燈的畜龍為PW34。

🌟 #曾藹琪大律師 要求控方先問PW34是否記得有對話及其內容,要求證人離開,因為片中有某些句子收音不清楚,希望證人不受片段影響下先回答是否記得對話內容,才讓證人觀看片段,會比較公道,可以讓法庭衡量證人可信性。 #陳仲衡法官 問既然片段沒有爭議,為何不可先讓證人觀看片段,無需考證人記憶,不認為控方做法有任何問題,指「曾大律師我認為你重覆緊自己」。

📌播放NTS16 M084
片段由15548 李宇豪 拍攝
由20:06:56至20:14:53
直播員觀察:片中主要為警車警號及交通燈聲音,無法清晰聽到對話。A14被強光照射,被6314由左前褲袋取出電話,又取出銀包,翻閱其卡片,並問A14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期間有人大叫「呢個唔係記者,假記者」。A14坐下後,有人喊「我要你個名,我係社工」,A14回答。

片段分為兩段:(1)在行人路搜袋及(2)在匯豐銀行門外搜身。
第(1)部分沒有檢視過由A14背上脫下的黑綠色背囊,較早前片段可見PW34從該背囊中取出白色物品,搜查黑綠色背囊發生在此片段前。

片段開頭在畫面左邊綠色燈畜龍為PW34,坐在地上為A14,PW34左手準備由地上拾起物品,右手手持另一物,與A14有對話。其後將物件放入較大的黑色背囊。

🌟 #曾藹琪大律師 再請證人出去,指控方問題有引導性,將兩段片段連繫,會令證人估計控方方向。#郭棟明大律師 指並沒有打算再問證人有關的白色物品。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先播片再問問題做法有引導性,陳仲衡不同意,「我清楚話俾你聽冇引導性」。

20:07:07時,片中可見PW34手持兩件物品問A14「係咪你㗎」,A14搖頭,「唔係你嘅邊度執返嚟㗎」,「我一陣間同你解釋」,其後將兩件物件放入黑色背囊。
PW34不記得兩件物件是什麼,其後放入黑色背囊是因在黑色背囊中搜出,但由黑色背囊取出部分為片段開始前。

PW34看過片段後記得有對話,大致上問A14「係邊個嘅」及「係邊度得返嚟嘅」,A14當時沒有回答。之後開始搜最小的藍色背囊,除沒有攻擊性物品外,不記得其他物品。

20:07:52至20:07:59時,6314用右手拉扯地上的黑綠色背囊,並有說話,但被警號遮蓋,PW34對說話內容沒有印象。

20:10:41時A14站立被背後的6314搜身,後面一畜龍手持頭盔為PW34。
A14頭盔、眼罩、面罩被脫去時PW34指自己仍在現場附近。20:13:05時6314正帶A14坐下,PW34在旁。20:13:35時A14頭盔和眼罩已被脫去,6314正脫去A14的過濾口罩。

- 午休至1545 -

20:13:06時截圖為P43_PW34_001。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1)逐字稿

📌訓示
在高陞街推進前,在警方防線大約有10個畜龍背上有綠燈,PW34不肯定是否只有該10隻畜龍佩戴綠燈,只綠燈畜龍由訓練組警司負責。
在高陞街由 孔旭娜 警司負責訓示,PW34不清楚對象或人數,只知道其所屬畜龍隊伍是其中一隊聽取訓示,有不肯定自己是通過通訊機或親身聽取。在 孔旭娜 警司訓示後便開始推進,期間沒有其他警員作訓示。

📌藍綠燈畜龍
當日畜龍共分為三隊:綠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藍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3隊,PW34不記得反恐特勤隊燈光顏色。PW34不知道藍燈畜龍人數,又因沒有聽取藍燈畜龍的訓示,不知道他們的工作,只知道自己小隊(綠燈畜龍)負責德輔道西西行線。

📌在場警員種類
PW34在開始行動前的概括性訓示得知當日在德輔道西有其他隊伍,但訓示沒有提及各隊人數,只有述及行動,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警察種類或畜龍分成三隊,只知道自己小隊與A大隊一同執勤。

PW34稱得知畜龍有三種因為在自己現場見到有三種,在現場除速龍及A大隊外,亦有便衣警員在防線。

📌防線內位置
在高陞街的防線內PW34在前排,但沒有固定位置,有行到前面及後面,曾經到防線後排位置。
收到訓示時在防線後排,因此在開始推進時,PW34正準備行上前排,但不知道自己當時確實位置,只知道並非在最前,而是夾在防線中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7:43開始

片段可見高陞街防線推進前,第一排警員均持盾,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持盾,但可見警員盾牌是透明。片段中警方防線後面有藍紅色光,PW34同意可能是警車燈光。PW34在現場有看見警員使用電筒,亦有看見警車,但稱不知道當時警車上的藍紅色燈光有否亮着。
PW34指片段中自己當時大約在防線中畫面左邊的行人路或馬路上。

🌟今日不禮貌語錄:「嘥時間唔係咁樣嘥法㗎」

19:57:54時PW34同意警車燈光亮着,但聲稱不肯定在警方防線中間發出來的強光是由警方電筒照射,指畫面可見警方防線中間的光有可能是反光。

19:59:23時警方防線開始移動,PW34當時仍然未從防線後方行上前,仍在防線接近行人路位置。

🌟 #黃達明大律師 因明早另案亦在0930開庭,再次作出由請, #陳仲衡法官 勉強同意讓兩位大律師明早到另一庭出席提訊,但要求由法援處出信同意此安排。

PW34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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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6

PW56忘記前進路線,不同意在前往信德中心的路途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在皇后街看見聚集群眾有戴頭盔、泳鏡或護目鏡、口罩或防毒面罩,與其他地方看見的市民裝束不同。PW56在2135時到達信德中心外干諾道中組成防線,看見有人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聚集。PW56當日沒有到過中山紀念公園一帶。

🌟「可能我寫得特別慢啦」(按:嗯)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6

約2000時最後一道防線在高陞街街口,距離群眾約100米,PW56看完P61A後指為60至70米,但PW56同意推進前人群位置約在德輔道西70號外位置。

推進至約距離50米,有人向警方拋擲雜物,PW56同意在高陞街防線時自己沒有看見有人拋擲雜物。在最後全速推進時才看見有人拋擲雜物。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6

📌頭盔
PW56同意P23-4頭盔為藍色,但不同意為淺藍色,至於是否亮眼視乎環境燈光照射,不同意在晚上街燈照射下顯示鮮藍色,指街燈泛黃頭盔不反光。

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的NTS16 M035片段中20:01:05至20:01:07時,PW56稱制服A23過程不算擾攘,不同意在鏡頭下可清晰看見頭盔鮮藍色,指為藍色。

📌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
PW56指證物P23-6旁有兩個粉紅色過濾罐,不同意為淺粉紅色,指為近紫色。PW56不同意頭盔和口罩顏色亮眼,指是因膠袋緣故。

PW56堅稱從證物袋取出後堅持指頭盔和防毒面罩在現場不亮眼。

📌頭盔
PW56稱在現場注意力只在防毒面罩,因此沒有紀錄頭盔顏色,稱認為是深色頭盔。

PW56稱拘捕A23約為1分鐘,在到滙豐銀行路上在女警旁,相距1.5至2米。1分鐘路程中可清楚看見A23頭盔顏色,PW56不同意,指已將A23交予女警,注意力在週邊其他警員是否需要協助,沒有再留意頭盔顏色。

記事冊紀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在當晚2100時撰寫,簡單描述拘捕過程,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第二部分在7月29日0130時補錄,記錄由1750時至2000時拘捕過程,同樣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7月31日錄取的口供紙描述A23在2000時被捕時「頭戴深色頭盔」。

10月16日在警署觀看錄影片段,即NTS16 M035,全長12分鐘29秒,沒有拍攝到追捕及截停A23,只拍攝到PW56按壓A23在地。PW56指觀看錄影片段並非為協助記憶,只是應警員要求。負責錄取口供的警長49199指目的在口供附件地圖上標示位置及在播放影片中認出自己和A23。
PW56同意在片中人群需要依賴衣服裝束認出自己及A23,因此在觀看影片時會看見A23頭盔顏色。在口供中依然用「深色」形容A23頭盔,PW56稱為指出片中所見的被捕人與現場相同,所以沿用「深色」。辯方指出既然在片中看見頭盔為藍色,可在口供中解釋早前紀錄中的出入,PW56指反正在庭上可解釋因此作此紀錄。
辯方指出PW56在庭上主問部分依然描述頭盔為深色,PW56認為是深色。

🌟 #陳仲衡法官 喝罵 #黃達明大律師 ,PW56一直點頭同意

PW56同意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為保護裝備,但因未用過所以不知可否抵禦催淚彈及催淚氣體傷害。PW56指警員用防毒面罩可保護眼、鼻、口、面,裝備較專業,而P23-4頭盔、P23-5A護目鏡、 P23-6防毒面罩為民間使用,有保護作用但無法相提並論。

📌T裇及手袖
證物P23-8手袖及P23-1黑色T裇展開,可見顏色差別大,但指現場街燈泛黃與現時所見不同。P56又同意手袖顏色與膚色不同。

P56早前形容手袖為「冰袖」因戴上後感覺涼快。案發當日炎熱,P56戴防毒面罩亦感炎熱,跑步會氣喘,但呼氣完全不會影響視線,鏡片透明可清楚看見顏色。

📌全速奔跑
30米外全力奔跑時,右手持棍,沒有佩備圓盾。當時沒有留意德輔道西東行線情況,有留意到現場有兩個電車站,皇后街電車站近紅綠燈。PW56稱只留意前方德輔道西西行線人群,沒有留意左前方有記者及許智峯議員,電車站在左前方沒有影響,奔跑時沒有任何阻礙。當指揮官指示「Go」,PW56便全速前衝,由於跑得快旁邊沒有其他警員。

PW56沒有持盾,稱環境嚴峻非每一隻狗都佩備圓盾,但即使有危險仍要繼續衝。PW56完全不擔心被雜物擲中,不同意預計前方有危險會觀察週邊環境,有人掉磚都會衝過去。

辯方指出由於前路多障礙,環境又嚴峻,不可能專注一群四處亂跑的群眾,PW56不同意。

📌看見A23
前衝時人群向後離去,PW56指A23在第一及第二排左右位置,群眾間有距離,可清楚看見A23的粉紅色濾罐,但沒有留意藍色頭盔。

頭盔為單車頭盔,尖端為前,頭盔有8條V形線條,但不同意當時有注意頭盔。

PW56亦沒有留意A56雙手上T裇和手袖色差大,沒有留意A23有持棍狀物或雨遮。

PW56不知A23在頭排時有否用粗口指罵,但早前指60米外可聽到叫囂及辱罵,PW56稱即使距離近仍無法確定叫罵者是否A23。

PW56沒有留意A23有否拋擲磚頭,但早前指雙眼追蹤A23,PW56當時指沒有見到A23拋擲磚頭,亦沒有用雷射筆照射PW56。

PW56在拘捕A23時沒有看見A23佩戴相片P28(D23)(5)中的眼鏡,PW56指因A23當時戴護目鏡。在被帶上滙豐銀行外坐下時,A23已被脫下裝備,PW56沒有留意。

PW56同意A23被捕時沒有反抗,但稱沒有留意A23當時迷惘不知就裡「戇居居」,對問題沒有反應,沒有留意A23狀態。

📌手套及護甲
PW56口供沒有提及A23有戴手套,PW56同意A23沒有戴手套,亦沒有護甲。

- 早休至1200 -

注意到A23時,A23轉身離去,由追逐至拘捕PW56看到A23背後全身,但不記得A23為奔跑或急步行。PW56同意過程看到A23頭部,追捕過程約10秒,約15至20步。PW56在A23身後約形成一直線。P23-4頭盔後有大V形,PW56指注意力在背部及背囊,因此完全沒有注意頭盔。當時已看不見P23-6有粉紅色過濾罐的口罩。

辯方指出在P62_PW56_001A交叉位前幾步偶然看見A23,便無差別扯A23落地,後未有面對面情況,否則必定能注意到A23亮眼的鮮藍色頭盔及其形態。

📌記事冊和口供
如PW56留意到A23在前一二排,而且留意到粉紅色濾罐,印象必定非常深刻,但PW56不同意是拘捕A23的重要基礎,指基礎為認為A23干犯非法集結,並身處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中。辯方指出在堵路群眾中看見A23在人群前方,且戴粉紅色防毒面罩,是拘捕A23的重要線索,應記錄在記事冊上,但在記事冊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和第一份口供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56辯解是因只記錄重點,上述兩點印象深刻不會忘記,所以毋須記錄(按:?)。
辯方指出如非在盤問下被問及,並沒有人會得知PW56留意A23的原因,亦不會知PW56沒有紀錄的原因。

追逐細節在記事冊和口供亦沒有提及。

📌警告
衝前的行動沒有事先張揚,是突如其來,PW56指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有警告,因此推斷在最後一次推進前有警告。辯方指出警告內容為要求人群散去,PW56指警告來來去去只有幾款,包括「前面嘅人群你哋參與緊一個未經批准嘅集結,立即離開」及「前面嘅人群和平散開,否則使用催淚煙」,不肯定有沒有警告會拘捕,因有自由意志者均會知道做犯法事情有機會被捕。辯方指出集會人群因不同理由從下午至晚上陸續進入德輔道西,PW56不肯定。

PW56指當晚1800時至2000時,有過百人在不同地方集結一起堵路,沒有不同人士在德輔道西附近街道出現,並沒有參與集結,但又指有機會有人行過。

除最後在皇后街附近,警方在德輔道西沒有衝前拘捕聚集人群,最後一次衝前氣氛亦十分曖昧,因早前從未拘捕,許智峯議員正進行談判,加上記者在人群和警察間拍攝,令後方人群不知道會有拘捕行動。PW56指自己只是跟指令的,不清楚上述情況。

PW56確認街道圖P61A上恒竣海味位置

- 午飯至1430 -

📌播放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20:00:15至20:02:21
片段拍攝在皇后街電車站後位置,片段開始在時人群在該畫面中遊走,人群突然向上環方向後退。而片段結尾畜龍到達時沒有展開拘捕。在約2分鐘的人潮,人數約100至200人,裝束不相同,有些有眼罩和防毒面罩,有些沒有任何裝備。

🌟PW56作供極緩慢,#黃達明大律師 由心而發一句「快啲啦!」,咳嗽頓時聲此起彼落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PW56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

在18:15:10至18:15:41時,片中位置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有警告針對銀力地產旁市民,PW56對警告有印象,因當時有問其他警員有否看見人群中有武器。

在18:20:23至18:20:15,相同位置警告指有人攜有攻擊性武器,要求人群散去否則將執法。PW56對警告有印象。

PW56作供完畢

🤖加油🦾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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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法官觀看證物P23-5A眼罩,眼罩旁兩個小孔被膠紙封上。證物P23-5B眼罩則沒有被膠紙封上。證物P23-10膠紙由警員搜出。

控方開案陳詞中第43段指稱A19參與暴動的證據中,沒有包括指稱A19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及其行為。控方現要求法官從片段中裁定A19是否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相關片段尚未在庭上指出,但已通知辯方。在第25段中直接證據指控將加入A19,會在陳詞中處理。
辯方須索取指示,明早將表明辯方立場。

- 午休至1515 -

傳召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隸屬葵青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案發當日被編配至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案發當日2028,PW56從WPC 26528接手處理A23。
PW56接手後向A23宣佈警誡,A23表示「我冇嘢講。」
PW56:「點解妳喺呢度出現?」,A23:「我唔會答。」

在黑色背囊內檢取以下證物:
(P23-4) 藍白色頭盔
(P23-5A) 黑色護目鏡
(P23-5B) 黑色護目鏡
(P23-6) 防毒面罩
(P23-7) 灰色口罩
(P23-8) 冰袖
(P23-9) 一對手套
(P23-10) 透明膠紙
(P23-11) 未開包裝的剪刀

PW56:「妳帶呢啲嘢出嚟做乜嘢?」,A23:「我唔會答。」

其後,A23被送往瑪麗醫院。在醫院內會見了其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及律師。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7

控方覆問PW57

PW57作供完畢

——————

宣讀與A24有關之承認事實

(83)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A24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

(84)2019年7月28日約2002時,警員11924唐聞 生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4。

(85)2019年7月29日約0040時,警員11924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內從A24檢取以下證物:
(1) 黃色安全帽(P24-1)
(2) 黑色護目鏡(P24-2)
(3) 防毒面罩(P24-3)
(4) 深色頸罩(P24-4)
(5) 黑色手袖(P24-5)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
(7) 黑色背囊(P24-7)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
(15)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一張卡片(P24-15)、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16) 灰色短褲
(17) 兩件短袖上衣
(18) 黑色襪

(86)同日約0150時,警員 11924 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 急症室 2 號床檢取A24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米色短褲、(4)黑白色短襪、(5)黑色球鞋(P24-20)。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13張A24相片呈堂為P28(D24)(1)-(13)。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42張從A2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4)(1)-(42)。


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1800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警方防線後面候命。
1900奉命與其他警員由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開始掃蕩驅散示威人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聽到指令時開始「放步行」;第2階段距離適合時下令上前拉人。

在距離示威者約50米時,即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位置,警方防線曾稍作停頓,當時未到2000。PW58見到前面有200名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用唔同形式口罩/面罩蒙面。警方用揚聲器向聚集人士發出警告:「你哋正係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

2000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行綫上收到命令衝上前拉人,即進入第2階段。

案件押後明早0930同庭續審

🤖努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李國輔大律師#黃達明大律師 呈上法援處批文信件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
沒有留意A24被刑事偵緝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過程,但見到警員將A24帶離電車軌到電車站路肩。

在帶A24到電車站路肩至PW58離開電車站前,只有約3至6分鐘時間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但由開始接觸A24至PW58離開,PW58在現場約有10分鐘。

📌白色毛巾或灰色手套紀錄
PW58不同意在該時段沒有留意A24身上有沒有白毛巾或灰色手套,因此在記事冊、第1份及第2份口供均沒有提及白毛巾和灰色手套。PW58亦不同意在第3份口供提及毛巾和灰色手套是因觀看片段見到。

📌第3份口供

PW58指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約為「頸嗰度圍住白色毛巾」,指當時17534並非一字一句寫下,17534表達其意思並用文字紀錄,口供中「白色毛巾掛在頸上」為17534自己的描述。

PW58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口供描述為「手上戴上一雙灰色燒焊手套」,「一雙」是該警員在電腦錄取口供錯誤。

PW58亦沒有說過「燒焊手套」,但堅稱知道手套有抗高温功能,所以PW58相信該警員在口供中用「燒焊手套」意思同為抗高温,在一般情況下在燒焊用,因此同意用「燒焊手套」字眼。剛才指向錄取口供警員形容為「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PW58指當時沒有提及手套為抗高温手套,是錄取口供的警員自行撰寫,不知該警員為何會意會到PW58指「手套」為「抗高温手套」,亦不知該警員會用「燒焊手套」字眼,「可能佢有呢啲常識,但係我冇」。

PW58指錄取口供時有觀看灰色手套的相片,即P29(D14)(12)-(13),當時清楚記得在現場看見A24左手戴的手套如相片中。口供中記錄觀看過42張證物相片,即P29(D14)(1)-(42),確認當中19張為「A24身穿衣物及佩戴之物品」,19張相片當中不包括灰色手套。
PW58既然指自己一直清楚記得灰色手套外貌,相冊中亦有手套照片,為何當日沒有指出?PW58辯解因為當時A24身上只有一隻灰色手套,並非相片P29(D14)(12)-(13)所示的一雙手套,因此當時沒有指認相片,只是在口供用文字提及。
辯方指出該份口供目的是指認片中人士及其身穿和佩戴的物品,可以指出相片P29(D14)(12)-(13)左邊所示的手套,PW58堅稱當時沒有灰色手套左右手的獨立照片,覺得在文字上已提及,所以沒有指出。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此為現在造出來的理由,並非事實,PW58不同意。

📌指認A24
PW58在案發當天首次接觸A24,並不認識A24。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及在庭上觀看的NOW片段,畫面質素不足以支持PW58指頸上白色部分為白毛巾。截圖P58(NOW)_PW58_002中頸上白色位置可以為衣物部分,PW58同意。片段只顯示淺色,並不一定是白色,PW58不同意。至於左手戴的手套,亦可能是米色、淺綠色、淡黃色,PW58亦不同意。PW58同意截圖中難以分辨上衣為長袖或短袖,但不同意上衣或褲可以為深灰色、深綠色、深啡色,不一定是PW58描述的黑色。
上衣、褲皆是廉價運動衣物,可在坊間不同運動店或連鎖店購入,PW58同意,但不清楚鞋是否一樣。
辯方指出截圖或片段中唯可見衣物有條紋,但在片段中無法清晰見到花紋或圖案。PW58稱在播放中畫面可見黑色長褲上左邊小腿有一行斜間。
片段或截圖中顯示的人士無法分辨性別,PW58稱因為從身形及衣着裝備認出為A24,而且當日在現場及在翻看片段時沒有見到其他人裝束與A24相同。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共花約2小時觀看NOW片段。錄取口供至在庭上觀看期間,在私下時間有看過NOW片段,由於已經知道自己出場時間,因此只看自己出場的5至10分鐘。

PW58不同意在A24被制服前截圖中無法必然肯定該人為A24,亦不同意只能指該人與A24相似,該人只是可能為A24。

- 午休至1550 -

庭上觀看的其他片段,包括NTS16 M064片段及其中在近裕隆海味的截圖P41_PW58_001、無線電視片段及其中在近東邊街電車站的截圖P58(1903_1933)_PW58_001、RTHK片段及其中近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P57(RTHK)_PW58_003,不同意因為從NOW片段中認定片中人為A24,因此才指截圖及片中人士為A24,亦不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似而有可能為A24。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脫下手套
PW58同意「如果唔除手套就戴唔到膠手銬」說法是因片段中有人戴手套,因此才有上述說法,PW58現指在現場有見到便衣警員脫下其手套。

📌黑色手套
PW58不同意在上前制服時,A24只是右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PW58指只是不同意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

PW58作供完畢

申請重召PW4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重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因在覆問時曾播放片段,澄清制服A1的位置,控方其後發現在片段中可追溯A1被制服前的衣着裝束, #關文渭大律師 指如片段帶出部分與盤問及覆問沒有重複,只在片中追蹤自己,便不會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PW4在證供中從未提及該部份,控方可直接播放予法庭觀看,毋須重召證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因PW4曾看過該片段可認出自己,由於片段非連續,PW4比法官在片段中追蹤更為優勝,所以申請重召。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7-2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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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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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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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7親自陳詞
法庭指已經收到A17早前呈遞的求情陳詞。

陳詞如下:(以下為大綱,並非謄本)

「7月28日本身不是一個特別日子,一星期前,721當晚警方對暴力行為的縱容令人寒心...
本案承載著對不公義的憤怒,是民眾...
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是政府不聽民意而導致暴動。
我直認暴動而不諱,當一個城市有暴動時,要羞愧的不是市民,而是政府。
我們曾經相信和平的力量,兩次二百萬人的遊行過後,和平示威者得到國際讚許,但政府依舊漠視民意、獨行獨斷。7月1日,立法會裡面寫著『是你教我和平遊行是沒用』,當中透露著幾多無奈。
在暴動案件中,背後的原因無人問津,包括法庭在內。曾經有法官表示不知道示威者在爭取什麼,示威者要爭取的是政府還權於民,可惜現時政府並沒有制度實現這種願景,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
隨住法律的民意授權每況越下,我們還有沒有義務遵守自己從沒同意的社會契約呢?重不重犯並不是市民可以決定的事情,而是在於政府。
引用電影《武狀元蘇乞兒》中周星馳飾演的丐幫幫主的對白。皇上對丐幫幫主說:『你丐幫弟子幾千萬,你一日唔解散,叫朕點樣安心?』幫主回應:『皇上,天下有幾多乞兒唔係由我決定,係由你決定。』
政府現時反其道而行之,不求解決問題,只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何以叫市民安心?
能夠暢所欲言並非必然,感謝法庭的大量,讓我陳詞至此。
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中,我或我們本不該是會坐牢的人。(引用屈原所寫的《離騷》)
撇除對身邊人的愧疚,我無愧於心。『今日唔打算求情,但歡迎閣下輕判我。』」

📌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

辯方指出本案背景特殊,香港社會現時「已經好和平」,社會會向前走,被告都需要向前走。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曾對社會、身邊的人作出貢獻,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本身是一個從沒有干犯刑事案件的青年,自小勤奮,之後成材。她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是神的牧者。被告一直謹守本分,指「佢一定係一個好勤奮嘅好人」。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出本案自有其嚴重性,但法庭需要視乎今時今日社會的情況去考慮判刑。非法集結和暴動於今時今日已經絕跡,法庭是否需要應用一個較高的起點作阻嚇?
希望法庭考慮A24在往後的日子都沒有機會再干犯這類罪行,指「佢地(被告)需要嘅係法官大人比個刑期佢地去完成呢件事」,希望法庭能予以被告們完成刑期後日後回饋社會的機會,這將對社會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09:48開庭
D1代表方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1於9點4通知律師正在中環塞車,剛剛才趕到法庭;他8點半已出門。陳官警告,若然任何被告人遲到,保釋將會取消,需要還押。

開始D2辯方案情。

傳召D2謝先生

謝先生今年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與父母同住青衣,弟弟在海外讀書。他學生時期曾參加不同課外活動,並贏得多個排球比賽獎項。他在本地大學國際關係榮譽學士畢業。2019年4月至12月他在中電任文職,因本案而不獲公司續約,於是改任排球教練為生。

2016年他與朋友打排球時認識現任女友,至2019年10月正式成為情侶。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家工作,下午約6點完成,隨後去做gym,之後朋友打電話來約他去牛頭角食飯,商討稍後合夥搞排球生意。他和朋友約10點半至10點9食完譚仔,收到女友來電指她身體發生狀況,當時她在南昌,他就叫她先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自己再駕駛屬於媽媽的Honda前往廣華醫院。

當時他仍是「新牌仔」不熟路,所以使用了Google Map導航,建議路線為沿淘大去到太子道東再到亞皆老街後左轉入彌敦道,但實際上他由太子道東到亞皆老街近油站位置見到塞車,無法前進,唯有等。等候期間女友打來,告訴他的士過不到彌敦道,所以司機在砵蘭街就放低她。她表示身體仍然不適,加上落車後聞到令她更辛苦的難聞氣味;他想即時過去,於是問女友確實位置,女友指她見到深仔記燈牌,在他們平日會去買衫的Popcorn店舖對面。

當時他位處的中線與右線都塞住,無法行車,所以他經左線駛往黑布街先泊低車,然後行去找女友。他的步行路線經豉油街、花園街、登打士街,然後穿過家樂坊過少少的小巷,打算經去碧街A2出口隧道橫過彌敦道去深仔記。他去到A2出口見到被木板封住,過唔到,於是望向對面碧街的A1出口,見到中間彌敦道的分隔鐵欄已被拆除。當時彌敦道已沒有車行,而他見到有人在路面直接跨過石壆;心急找女友的他決定也這樣過馬路。

當時他留意到有示威活動進行中,有火光和氣味;他本身有400度近視、300度散光要戴眼鏡,而現場情況令他眼睛刺痛、流眼水,無法睜開。他隱約見到闊巷有火光,所以選擇行窄巷,但此時有人從四方八面跑來,自己不知發生什麼事,只好急步行。他入到窄巷約中間位就被推跌,胸口向地趴低,有物件頂住胸口但不知是何物,並感覺到被人踩過背部,其中有些人踩完他再跌低,壓在他身上,愈來愈重,左腳亦有被壓。他呼吸困難,有約5秒失去意識,後來被救出,帶到一處並指令他跪低;之後有人安排他上擔架床和戴上頸箍、氧氣罩。有人問他包括個人資料等問題,他有回答,但沒有人對話時他就迷迷糊糊。

他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拘捕。在醫院午飯時間有軍裝警員告知他已經被捕,他當時感到驚訝。警員檢取他的物品:背囊、波鞋、外套、褲(醫生檢查時剪開了左邊);他沒有口罩、豬嘴等任何暴動相關物品,背囊只有當日做完gym換的一件粉紅色衫和當晚駕駛的Honda黑色車匙。

他在醫院時有問過可否打電話給女友,後來在病房見到家人和女友都有隔住玻璃從外望他(因有警員看守,無法接觸)。家人知道他在醫院,因為在旺角搵到架車但唔見人。

他沒有參與暴動。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1-15)。

🔗控方盤問

女友打電話給他時身在南昌地鐵站,他選擇叫她去廣華醫院是因為他有醫生親戚在廣華工作;當時他沒有馬上打電話問那位親戚關於女友身體狀況,亦沒有確認他是否在上班。他沒有即時想到蘇屋邨的明愛醫院更接近女友當時位置。

塞車期間他沒有主動打電話給女友問她的情況,而當日旺角一帶電話接收訊號都很差,所以他在黑布街落車後都沒有告知女友自己正步行過去找她。父母不知他約朋友去牛頭角食飯,也不知他要和女友去廣華醫院,而他亦沒有告訴任何人把車停泊了在黑布街;他不知道父母是如何懂得去旺角尋找車輛。

當女友在電話說聞到氣味,他沒有問清楚是什麼氣味,只是一心想盡快趕到去陪伴她。

主控指出豉油街可以直接行到去砵蘭街,亦可從登打士街不經巷仔去到砵蘭街;對此謝先生沒有異議,但當時他是想到Popcorn的位置再過去。

他見到示威者,見到有火光、聞到催淚氣體,沒有見到有警察;他在碧街見到的示威者人數不多,只有零星幾人,到彌敦道路面就多人。他過馬路時左邊較多人,但當時人群未開始向他跑。他急步行,但因氣體影響視力,加上要顧及地上的磚頭,他的步速不能說是健步如飛。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在窄巷出現是因為參與暴動而逃避警方追截時跑入窄巷。

🔗辯方覆問

當晚他如此心急想去找女友,因女友一向獨立、堅強,甚至十分照顧他,很少依賴他,而當晚電話對話中她的表現與平日完全不同。關於女友當時身體狀況,因他知道其病歷及嚴重性,所以很擔心。

當晚兩次通話都是女友打給他,他自己沒有打給女友。

-D2謝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2女友

案發時她住東涌,在尖沙咀上班,收工就行去柯士甸站搭到去南昌站轉東涌線,當晚她也需要上班,做到晚上9點幾收工。當日她已身體不適,搭地鐵期間亦感到有異常,於是在南昌站廁所檢查身體,見到情況(與她過往經歷過的身體問題相似)就打電話給男友謝先生,想他來接她一起睇醫生,當時大約10點9。

當晚男友說正和朋友食飯,她就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但因為交通受阻,去唔到廣華,的士司機就在其他地方放低她,叫她行過去。她落車後仍感到不適,加上聞到疑似催淚彈氣味,於是再打電話給男友,告訴他自己去唔到廣華。當時電話訊號接收差。男友問她位置,她說在粉麵舖深仔記附近,即是平時會去的Popcorn店舖對面。

因為好痛而且覺得暈,她坐在公園等男友來,但一直等不到;她不斷打電話找男友,但一係冇人聽一係唔通。之後她找男友家人,說自己在旺角,但與男友失聯;男友家人叫她先到他們家休息。她到男友家後聯絡了做醫生的男友親戚,說出自己情況後獲得意見。

她有告知男友家人本身約了去廣華醫院,所以他們去旺角找他。

🔗控方盤問

當時她除了希望男友陪伴,最重要是想得到醫護診治。去廣華醫院是男友提出;最後通電話時她只知他正塞車。她落的士時有告訴他,自己在深仔記附近,而他們都有光顧過深仔記,所以男友是知道深仔記位置,但再提埋Popcorn較清楚。

她落車後聞到催淚煙覺得辛苦,之後坐在公園等候期間比較早時更辛苦;她打電話找不到男友,沒有考慮去其他醫院。她坐在公園最出的位置,可以望到外面的路有車經過。

當刻她身體與心理都有狀況,所以想等到男友一齊去醫院。當晚和翌日她都沒有睇醫生。

她不同意控方指她虛構證供,不同意男友有參與暴動。

-D2女友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5]  #裁決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同案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並還押等候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1432 開庭
控辯雙方均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433 休庭

書記兩度通知押後,最新消息係押至4點裁決。


1604 開庭

📌裁決:

控罪一:D1234 全部罪成
控罪二 :  D1 罪成

法庭撤銷各被告保釋,將交由懲教看管。
法庭稍後會發佈書面判詞。

休庭

案件將押後至 2023年9月18日 不早於1100 進行求情及判刑。
D1-4 需於 8月11日 0930前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

(索取指示期間D2向親友做出 👌 👍 🫡 🫶🫰 🙅😭  等手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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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