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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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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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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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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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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9:40]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兩人均不認罪。

控方讀出雙方獲承認的事實,兩位被告明白並同意內容。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證人,張姓男子(PW1)及當晚22:38於太子站L3層拘捕第一被告(D1)的警員PC18082(PW2)控方將有播出,2片長約兩分鐘,沒有警誡供詞。

[9:49]小休
雙方同意,用65C條讀出兩份獲承認的證人口供,港鐵職員列車車長(P12)及港鐵女職員(P13-13A),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兩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10:16]
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

雙方有一些商議,證人要稍後再安排作供,先給法庭觀看,片段證物P1-2(網媒片段)。

[11:47]小休

[12:18]
繼續傳召PW1作供

原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現小休
[12:34]

[12:50]開庭
繼續傳召PW1作供
播放片段 證物P1
小休前證人作供時提及當晚於太子站月台上有一大班人圍住證人,因當時有人見到證人拍攝當時月台情況,有一群在塲人士要求他刪去有關片段和相片,因而令證人不能離開現塲;證人作供時指稱其中四人的性別衣著身高等,在片段中指出該四名人士出現的時間,分別用A-D代號,女子代號A和C,男子為代號B和D。
P1片段播放完畢,證人作供尚未完畢。

[1:00]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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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0]開庭

雙方確認證物片段P1和P2都是同一來源,內容重覆,P2片段不用於庭些播放。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下午當接受D1代表盤問時確認當時職業為休班警員,現已進升為警長。

證人(PW1)當時回家途中於上址轉車,等車期間見到月台有事發生,用自己手提電話拍攝當時情況,約拍攝1-2分鐘,後來有人見到並要求他刪除電話的片段。從播放片段可見有一群人圍住證人,當中有包括今早作供時提及的代號A-D人士出現,片中有人要求證人刪除片段,才給予離開月台,後來片段被刪除,證人亦離開被圍位置,從樓梯離開月台。

部份片段可見,其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長髮是女子A,亦即本案第二被告(D2)。
證人的說法是片段以外,女子A態度好惡有帶領吹哨者角式,而領到其他人士起哄圍住被告。(直播員從片段看不到這情況)

P1片段播畢,PW1 完成作供

獲法庭豁免第二被告今天無須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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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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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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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吳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8日 1430再作提訊。各被告除D5更改報到日子,所有人以原有條件保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2019年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A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 及A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A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A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A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A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A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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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石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家事要處理,所以稍遲。

黃大律師亦向法庭致歉,因為要閱讀其他陳辭,和聽返法庭錄音,所以遲咗交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採納書面陳辭,因應石大律師陳辭中的張浩輝(音)案例,律政司係上訴得直,呈上案例文本,無進一步補充。

🔸辯方口頭補充
A1, A3, A17 朱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2 & A7 黃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控方無證據指兩被告身處何方,做緊咩,幾時到達,被告無裝備,無辨法排除係無辜嘅途人,只係在場出現;希望法庭避免事後孔明,從設身處地想法,被告證供無唔合理,唔合理到一個程度係有可能屬實,大環境係在場的黃格仔,係無任何公告。A2 家中無嘢食,只係落街食嘢,行到去嗰度。A7 揸電單車去旺角開工,因趕時間而泊車在碧街。

A6 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同意黃大律師的事後孔明說法,控方提交的案例,與辯方嘅陳辭,原則上無抵觸。

A9 麥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2 姚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8 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被告證明當晚係11點幾放工,佢著嗰條褲有大學校名,有球隊嘅名,無裝備,證供支持說法。

A19 王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案情有力佐證,控方不能推反。

🔹控方回應
事後孔明、或後見之明之說,與本案不乎。

🔸石大律師回應
案例中被告無畀口供,本案有,希望法庭先考慮辯方證供嘅內在可能性,再考慮控方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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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30日14:30 在第四十九庭作裁決,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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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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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律師

原辯方代表為 #石書銘大律師,上次向法庭透露被告指示更換法律團隊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押後獲批。

新法援大律師今天未能到庭授權由李姓事務律師代表。大律師仍需時處理文件要求押後,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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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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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開庭

📌求情簡要:
D1、D3及D17
採納書面,只更正一些手民之誤。三人奉公守法,D3及D17可以說沒有裝備,冇證據3人實際參與活動。三人由被捕到案件審結長達四年多,期間受困擾直接影響人生規劃,尤其D3成績優異,求情信件可見三人顯示悔意,希望法庭可作扣減。

D2及D7:
D2未婚妻求情信件可見二人有結婚計劃現因案件受影響。D2富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社監求情信證明曾積極協助派發物資。
D7求情信件可見品格良好,計劃好之工作假期因本案件告吹,工餘時有協助弱勢社群做義工。同樣希望法庭因案件至今四年多所造成壓力包括需要因宵禁失去自由扣減,而2人身上也沒有裝備。

D5:
採納書面求情,沒有特別補充

D6:
採納書面求情,同樣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長時間候審影響人生規劃,以及被捕時身上也沒有裝備或任何證據作出實際行為扣減刑期,代表留意到今天上午有同案認罪被告判刑以4年半作起點,代表希望法官也用同一起點。

D12:
再次強調被告四年多到審結等待,造成困擾,姚大律師今早也是代表本案另一認罪被告,明白法官今早沒有特別考慮至今四年多所造成人生規劃影響作扣減,希望可作考慮。最後代表同樣指出被捕時被告只身穿黑衣,沒有保護或其他裝備。

15:00 完庭

朱寶田及姚本城大律師下次判刑因要出席其他案件,會由指示律師或者副手代表,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6日 10:00  作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 賴(22) / D3: 鍾(26) / D4: 龔(22)

控罪:
(1)暴動 [D2,D3及D4]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D5陳虹秀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陳不認罪安排於12月2日作10天審訊。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2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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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開庭

📌答辯:
D2, D3, D4 認罪及同意主控讀出修訂之案情撮要,3人分別被CCTV拍到在中國海外大廈外集結,非法集結晚上七點後演變成暴動。📌控方修定案情撮要:

D2案情相關:
約1940時,截圖中顯時D2身穿黑色頭盔、黑衫褲、黑布鞋及左手戴灰色阻熱手套站在軒尼詩道1號附近。
約1959時,大批集結人士包括D2在軒尼詩道139號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D2跌在地下,被身後警員9567截停,當時D2右手穿灰色隔熱手套、黑色頭盔、黑布鞋。並管有黑色鴨舌帽、黑色iphone、深色背包,其中黑包背包沒有被檢取。
D3案情相關:
約1857時,D3被拍攝到身穿黑色短tee、黑長褲、白鞋、藍背包手持板材蹲下四周觀察,和集結人士與警方對峙。
約1959時,大批集結人士包括D3在軒尼詩道139號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見D4被警方制服後,D3回頭協助D4,唯被趕及的警員制服,期間D3反抗,最後被趕及的警長拘捕。
D4案情相關:
約1950時,D4身穿黑衫黑褲黑波鞋、配戴防毒面罩在軒尼詩道139號中國海外大廈由西向東快速奔跑,期間跌倒在地,被警員9800以非法集結拘捕,當時身穿3M灰色手套、黑色Nike波鞋,管有612被捕支援卡片、2張八達通。

📌裁決:
法庭裁定三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播放片段:
主控要求庭上播放多段新聞直播、警方拍攝片段:8月31日19:10 時開始軒尼詩道蔚蘭軒外有人放置雜物堵路,其後有人縱火及叫口號,冒起黑煙有數層樓高,消防員前來救火,約19:50時左右速龍小隊及裝甲車才由金鐘前來軒尼詩道、由循道衛理向修頓球場方向驅散及清理。
之後播放拍到同D2、D3、D4相關之片段並有截圖呈上。
片段可見D2在軒尼詩道徘徊,於中國海外大廈外被截停及制服。D3 在1952時曾持膠盾牌蹲下對峙,之後交給其他人,軒尼詩道由西向東逃走,見D4被捕轉身上前協助一同被捕。

控方確認3人沒有案底,D3 在2023年曾患上抑鬱症。

📌求情
法官收到3人代表書面求情,指仍有一人(D5)要接受審訊,打算待其審訊完才判刑,估計在明年初,查詢各代表意見。
D4代表指距上次審訊已經4年,中間經歷上訴,發還重審、重新答辯,被告希望盡早知道自己刑期,況且D5被捕地點、案情同今日認罪3人各不同,不用一齊判刑。D2代表有同樣請求希望今天可以判刑。D3代表指因被告精神狀態不佳期望可早些知道結果,避免病情因延期惡化。
法官指3人刑期不會因還押而坐突,看不到押後判刑會有不公平。而D3還押有醫生睇相信不會影響病情。

D2求情
現年27歲,父母離異,大學畢業原打算作教師,因本案未能入職,惟過去5年未有放棄任職補習。D2去年身體健康出現毛病,未能如常照顧嫲嫲,她初中起參加聖約翰少青團,多封聖約翰監督求情信可見15年服務多過900小時。中學及大學老師對其評價也很好,本案同D2本身性格不同。從案例所見,考慮被告角色、行為希望以3年?個月作起點,重審認罪希望可以酌情扣減三份一,另外經歷數年上訴重審等程序、良好品格,有創傷後遺症等再作額外扣減。

D3求情
補充片段中D3雖然企得前但並非向前衝。重審中認罪明白一般只有25%扣減,但本案較特殊希望可作三份一扣減。被告精神受到本案影嚮也希望獲額外扣減。

D4
同樣希望重審認罪可作扣減三份一。本案首次審訊時未有盧建民上訴案例即身處現場壯大聲勢即暴動,被告選擇重審時認罪。案件過程拖延至今不是因被告造成,卻受到案件折磨至今,被告由脫罪至今心情猶如坐過山車。也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因素作額外扣減。

法官要求控方就重審認罪扣減及程序延至今日詳情提供協助。

12:47 完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0930再提訊看D5審訊進度決定判刑日子,3名被告須即時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今日由副手代表)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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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法官讀出案情、求情、暴動案判刑原則、本案件各人沒有證據直接參與破壞,只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裝備亦只屬保護。

📌判刑:
D1 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2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5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6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D12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1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本案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除D1,D6外,其他各人分別因家庭原因,個人事後努力進修,學業優異、參與義工服務等作扣減2至4個月。

10:29 完庭

🔺此為213人油麻地大圍捕中最後一宗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霍(24)

案件1:#20240604銅鑼灣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范鴻威。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謝嘉珩。

案件2:#20240924高等法院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9月24日,在香港金鐘高等法院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蔡漢崙。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本案會押後至2024年10月10日09:30再訊,以索取被告的病歷報告,其間被告還押看管🛑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04銅鑼灣
#20240924高等法院 #提堂

霍(24) 🔴已還押14日

案件1:#20240604銅鑼灣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范鴻威。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謝嘉珩。

案件2:#20240924高等法院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9月24日,在香港金鐘高等法院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蔡漢崙。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控方指已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表示適合答辯,但控方不打算今日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辯方不反對押後但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法庭拒絕保釋申請,辯方保留8天覆核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4日09:30再訊,其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04銅鑼灣
#20240924高等法院 #提堂

霍(24) 🔴已還押21日

案件1:#20240604銅鑼灣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范鴻威。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謝嘉珩。

案件2:#20240924高等法院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9月24日,在香港金鐘高等法院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蔡漢崙。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被告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4日09:30再訊,其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