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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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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4/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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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1112 開庭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4)
大意是被捕時D8戴頭盔及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深色褲,雙手戴上灰色手套,腳戴有護膝,另有一個護目鏡被檢取

📌承認事實(3)
D2身上檢取相機內有百多張當日拍攝之相片,製作成相簿呈堂

📌控方讀出5份當天不同小隊指揮官書面口供,主要是案發日帶隊掃蕩時目睹現場大環境、大批黑色衫褲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警方警告、出示警告旗及發射催淚彈等行動
1)高級督察 曾xx E1小隊 P107
2)高級督察 冼尚瑜 (音)E2小隊 P108
3)高級督察 劉嘉聲 (音)E3小隊 P109
4)督察 梁敏儀 (音)E4小隊 P110
5)高級督察 何國衞 (音)水警小隊 P111

就控罪3,控方指不會提供證供,同意辯方指出表面證供不成立。

就控罪1,雙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1132 完庭

法官指需時檢視證供,案件押後至明早 1000 裁決表證是否成立,如成立屆時被告D2將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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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工作背景
被告現時於教育機構任職技術員。案發時在香港電台任職節目助理,負責公共事務有關的節目製作。2020年3月離職後,便任職與電影攝影藝術相關工作。

▶️對攝影及公共事務感興趣
被告曾就讀新聞學大專課程,其後在本地大學完成媒體傳播課程。其中兩科與公共事務攝影及新聞攝影相關的科目考獲A-成績。簡單而言,被告對新聞攝影及公共攝影有興趣。2019年畢業後,也有志從事新聞攝影相關的工作。

▶️為了拍攝而留在現場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1725時被捕,當日留在現場是為了拍攝新聞相片。目的為:
1)為投身新聞攝影行業作準備,因入行需要有個人作品。被告2019年6月開始在香港不同地方紀錄一系列的社會事件,認為有必要用相機紀錄。
2)對構思節目或製作有幫助。當時任職本地公共節目,雖然節目組無要求要係現場拍攝,但基於當時很多討論都針對現場情況。認為留在現場拍攝對製作節目有一定幫助。
被告由六月開始在示威現場拍攝。 表示對社會事件沒有政治傾向。
拍攝完的相片會放入電腦進行備份,再揀選能表達到當時情況的相片作編輯整理後上載自個人的公開社交平台。該平台也有其他非社會事件的相片,屬個人的作品集。

▶️當日行程
當日約1145時搭車去紅磡火車站放下裝備,如頭盔防毒面罩。其後搭火車往火炭馬場,因得悉當日有人會在馬場示威,唯到埗後現場相對平靜。在馬場逗留逾1小時後,見到即時新聞指銅鑼灣附近有示威行動,便返回紅磡取回裝備,再搭車去銅鑼灣。

▶️個人八達通紀錄
辯方向被告展示由警方取得的八達通紀錄,第一頁有被告的個人資料、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另外紀錄亦如被告作供所言:顯示1257時搭火車由紅磡往馬場、馬場入場費、火車往紅磡及1459時搭九巴往銅鑼灣,以及在便利店消費。 被告同意當時用個人八達通即沒有在任何時候隱藏行踪的意圖。

▶️在不同立場人士的集會進行拍攝
辯方呈上被告的攝影集,顯示被告由2019年6月至案發都會在不同集會拍攝新聞相片。 包括支持政府人士所舉辦的活動。如6月22日「支港警察,祝福香港晚會」、6月30日「同聲同氣撐警察」、8月3日支持政府的音樂會及8月24團體號召圍堵廣播道香港電台的示威活動。 被告同意也會拍攝支持政府的活動,沒有特別的目的或針對人,只為了新聞紀錄。

▶️配備防護裝備
被告確認在示威現場有遇過新聞朋友,如以前的同學和導師。他們在現場都身穿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及記者證。被告同意自已在現場不是為任職機構拍攝新聞相片及沒有身穿反光衣。 因在前期,通常見有衝突發催淚煙就會走,後期則擔心有人會話假記者,會針對被指稱假記者的人,所以沒有穿反光衣。
至於防毒面罩及頭盔則是2019年9月尾在深水埗購置,因當時觀察到示威可能會急速演變為警民衝突,為協助拍攝之用。
未有裝備前,當有催淚煙出現只會在現場作短暫紀錄,然後離開。
辯方引用作品集,展示相片48/106/127/128都是以近鏡拍攝催淚煙情況。被告確認該批相片都是配備防毒面罩後所拍攝。

▶️衝突至被捕過程
辯方指出有關被告在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均被控方呈上法庭。相1~4是鎖鏈相,被告指是當時關注現場情況所拍攝。 而相182/192/193則顯示現場物品燃燒與Now新聞拍攝的相片的位置與角度一樣。
被告是由銅鑼灣沿電車路向灣仔金鐘出發。當時沒有嘗試用任何方式支持鼓勵示威者。 防毒面罩與頭盔是當時在正義道天橋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防線向灣仔推進才配戴。

🔹控方盤問
▶️針對工作
被告同意現時的工作與新聞工作無關。案發時在香港電台的工作也沒有要求在現場採訪。控方也質疑即使構思節目也毋須去去到現場。

▶️現場衝突的評估
對於前往馬場前,先在紅磡放下裝備,被告同意是因評估馬場相對和平,而往銅鑼灣前取回裝備是預計可能會有衝突。
控方指出被告相片集第10至54相片,即1616時至接近1700時都身處正義道天橋上,其後灣仔方向有暴力升級的跡象,被告就進入示威現場,質問被告為何不留在橋上拍攝。被告指出當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開始推進,以及身旁的記者都往灣仔方向行去。控方指出拍攝不需近距離。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時在橋上戴上裝備是預計有衝突或準備去參與衝突,被告不同意。控指出P106相片,當時應該已見軒尼詩道發生暴動。被告稱是衝突。
控方播方Now直播片段,向被告指出有人縱火,還留守現場。被告稱不是留守。

▶️針對拍攝新聞相片
控方指出被告只拍示威者與警方對抗的相片,抽出兩張由被告當日所拍攝的相片,要求被告形容相中人的行為。 被告稱與警對峙中。控方指是對抗。被告糾正指對峙。控方指出相中人手持木棍,有對警方作出暴力的意圖。被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在軒尼詩道比在天橋上影相更危險,因為有其他記者在場,自己也是在現場進行拍攝。被告同意自已沒有工作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講大話,留在現場便是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方繼而質疑被告聲稱要拍攝新聞相片,也不選購一部遠距離的相機,指出這是被告的興趣。 被告否認,指出拍攝相片是為了投身新聞行業。控指出現時並沒有從事與新聞相關的行業,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如何證明由6月中至9月尾的相片都是由被告自己拍攝。(按 聽不清被告答覆)

▶️衣物裝束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的裝束如一般暴力示威者無異,指出黑tee頭盔都是暴力示威者的特徵。被告不同意,指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一個進行拍攝中的人,加上當時身穿白Tee。控反指出被告手袖是黑色。被告重申自已是穿白tee。控方質疑被告是為了讓示威者當自己是一分子,否則不會戴黑色手袖。被告否認,指以往手部接觸過催淚煙都會敏感,影響拍攝。
被告不擔心會被警察誤以為是示威者的一份子。不同意當時衣物與示威者相似。

▶️質疑拍攝是為紀錄參與暴動的經歷
控方指在被告相片集中,其中一張影到一班黑衣人組成傘陣與警對峙時,被告置身於傘陣後方,與傘陣相距少於1米,指出被告拍照是為紀錄自己參與暴動或支持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指出當時警有指令現場人離開,被告也不跟從指令。 被告稱警是向示威者呼籲。控方重申是向在場所有人。

▶️裝備
向被告指除了主問提及的裝備外,還攜帶防水袋,指出當日沒有下雨,是否預計警方會發射水炮。 被告指沒有預計,當時只為存放濕毛巾。

控方向被告指出
-防水袋及其他裝備都是為了參與暴動
-是鼓勵相同裝備的示威者
-即使不近距離也能拍攝到新聞相片
-透過留守,壯大現場示威者聲勢
-影相是為了紀錄自己參與暴動的經歷
被告對上述一一不同意

控指在主問提及,被告指在6至9月在現場拍攝相片期間,見到警察就會離開。被告糾正指主問證供是指見有催涙煙。控向被告指出證供出現轉變。
(按:被告確實指出早期沒有防毒面罩時,一有催淚煙便離場)

🔸辯方覆問
-針對控方指沒有其他證明指9月前的相片是由被告拍攝,被告確認被捕時,被警方檢取的記憶卡也包含9月尾的相片。

-被告重申新聞相片是有必要近距離拍攝

-針對被告身處暴動人群
被告同意拍攝現場,身邊都有記者,自己與其他記者分別不大。

-裝束
被告重申自己身穿白tee,手持相機,沿途影相
而黑色手袖是朋友給予,當時沒有太關注顏色

-針對不投身新聞工作
被告沒有再想投身新聞工作,也沒有想加入的傳媒機構。同意辯方所言這非2019年的想法,而是隨時間及環境改變而有所改變。

-針對呼籲後仍不離場
同意當時警方是指「現場集結的人群」,認為自己不是呼籲的受眾。

-往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交界的原因
被告重申當時望向金鐘方向警方防線向灣仔推進,預計有機會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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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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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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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傳召DW4 D3母親 李女士作供
🔸主問
今年52歲。在學校任職雜工及兼職清潔,育有3子,D3是次子。
案發當日D3早上外出食早餐後回家,煮好午飯但D3冇食。自己同細仔午睡。同D3有嘈吵,午後吩咐替D3溫習不被理會仍打機,拔走遊戲機線,自己入廁所後聽到嘭一聲,出來見D3出門口問去邊也沒答,同日較後才知D3被捕。
相冊背囊是D3上學用,但畢業後放家自己同細仔出取用,算是共用。
相冊中物品是自己
一塊圍巾是2018年後中風出街用遮蓋頸及臉
眼罩是清潔天花用
護膝是買給大仔踢波用
一對手套是老公買,自己取作兼職學校清潔派飯用
- 小童8達通是備用
🔹盤問
-背囊自己帶細仔出街用,D3只間中用
- 2018至19年買護膝是給大仔踢波
-沒有將護膝放入過背囊
-在廁所聽到砰一些,出來時D3準備出門
-午餐後午睡,起身後才同D3嘈交,不知D3會去邊度。
-家中看不到軒尼詩道、莊士敦道,自己很怕見到示威衝突
-不同意今日作供是為D3脫罪
-同丈夫冇討論過案件,只提過為何D3被捕
-不同意控方指圍巾、眼罩、手套其實是D3,自己打幾份工沒固定地方放手套,僱主清潔或派飯只有一次性
-不同意護膝不是大仔,其實也是D3
🔸沒有覆問

-D3 案情完-

1508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 1030 D5將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7/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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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36 開庭

D3代表今早有另案處理,申請缺席獲批

📌傳召DW5 D5作供
🔸主問
呈上D5(1) 被告工作證明
📎背景,工作
現年42歲,香港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並居住10年,約2005年回港。確認承認事實2 (P96 )住址為將軍澳坑口山邊寮屋,回家路途沒有街燈故身上會有隨身照明用具。D5(1)證明可見案發為工程公司Industrial Officer,工作包括收集污水數據,電力分析,需在戶外工作。案發時亦有做兼職於香港仔一間會所任待應。
📎案發日行程
案發日中午起身,約1300去坑口站坐地鐵去天后打算去行港島徑第4段於深水灣起步。約1400到天后先在大坑茶餐廳午餐,之後去勵德村乘小巴41A。深水灣下車金夫人徑上布力徑,灣仔峽道下山,全程獨自行,印象約1630至1645左右去到寶雲道,打算落山後去灣仔地鐵站修頓球場側電腦城看耳機線。在萬茂台下山,經過星街、月街、電氣街再去皇后大道東。不爭議1723時被警員19747在皇後大道東128號被制服,被捕前數分鐘在皇后大道東見到好多人往銅鑼灣行,聞到有煙味從背袋取出白色口罩戴上,之後見到有防暴警察由船街衝出,警察走過自己身旁,突然感到有人從側邊捉住自己,跟住被捕,自己被捕前從沒逃跑也沒參與當日任何非法集結/暴動。
📎相片冊P81
相片第39: 確認相中自己穿黑色短袖T恤,深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頸巾,白色護爪手套、黑色運動鞋、白色口罩及背囊
📎衣著、物品解釋
D5解釋T恤長褲黑鞋是一般衣著,
頸巾及護爪手套是行山用,
背囊是返工用,平時內放有白色口罩因工作需處理污水使用
背袋內另有一電筒是工作時照明協助將數據線插儀器,另一用途是晚上回家照明用。
否認被捕時身傍地上三件物品:黑色長傘P38 、一個透明眼罩P39及一個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屬於自己。
🔹盤問
-確認早一日才決定10月1日行山
-行山穿黑衫不覺熱,知道當天灣仔有遊行,也知示威者多穿黑衣,自己深色衣著只是巧合
-同意警誡下供詞說當天由將軍澳去天后行街吸新鮮空氣,之後行去皇后大道東,沒提過行山,解釋當時沒有說得詳細,同意行山是今天首次提及
-皇后大道東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沒有見到縱火或火堆,見到有火造成黑煙(非催淚氣體)
-要求下在地圖劃出下山路線,劃岀星星是入皇后大道東自己位置,約1700。主控指1723被捕豈不是逗留廿多分鐘非作供二、三分鐘?D5答只是大約
-澄清有煙戴口罩並非催淚煙。
-除皇后大道東,下山沿路沒見煙及示威者,皇后大道東上冇見過催淚煙
-同意當天不用工作,但口罩一向放背袋備用
-面巾手袖是行山時戴上,同意落山後冇需要戴上但當時冇咁諗。
-不同意被捕時衣物,面巾手袖其實是參與當日示威暴動
-不同意主控指當日行程其實在天后沒去行山而是去灣仔皇后大道東,在皇后大道東也逗留不只幾分鐘
-不同意身邊地上3物品:黑色長傘P38 、透明眼罩P39及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其實屬於自己,是自己參加示威之裝備
-聞到煙同意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冇跑過
-同意皇后大道東上見到示威者,見到警察衝來不知是否追示威者,聞到煙戴上口罩時想回家,不會去電腦城
-同意自己裝束同示威者一致,但重申冇逃跑
🔸沒有覆問

-D5 案情完-

1141 今日審訊完,明早1030 繼續,D8將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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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辯方案情
代表指D8明白權利經考慮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8 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雙方不反對法官建議口頭結案陳詞安排在原十五天審期最後一日(1月26日),雙方書面陳詞須於1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法庭提醒控方陳詞需包括供詞撮要、事件時序表,暴動發生時間地點,而辯方則要總結針對其當事人證供爭議及案例等。

案件押後至 1月26日 1000 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期間批准 D8更改報到日子,四人其他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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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1000 作裁決,4人可以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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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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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判刑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盧,袁已還押逾18個月;高已還押逾15個月;譚已還押逾14個月;梁已還押逾13個月;梁,蘇,李,胡已還押21日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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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開庭]
🔹除D9有刑事紀錄外,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就沒有使用暴力一點,有被告曾向警方投擲物件;證物處理方法沒有異議
🔸D1因今日需在高等法院出庭,所以沒有在庭上;同意案情方面,只是同意警長曾話自己見到有被告投擲物件,而不是承認有投擲物件;因案情輕微,期望以不少於三年作量刑起點
🔸D2補充背景資料,有25封求情信,非常良好背景
🔸D3代表稱有3封求情信,也有大學學科主任的信,表示被告照顧別人的感受,沒有將本案帶來沉重的壓力表現出來,也完全沒有參與暴動行為,期望法庭將之視為最低級的參與者;
🔸D4代表雖家境並不富裕,但家庭注重教育,兒女都接受大學教育,最早認罪,沒有申請擔保,希望盡早被釋放承擔家庭責任
🔸D5家人朋友眼中有責任感,願意照顧數位家中長者,沒有使用暴力,不是帶領者的角色
🔸D6認罪,案發時年輕
🔸D7代表表示被告獲家人太太支持,承諾不會再犯,期望法庭考慮案件審訊延誤為輕判理由
🔸D8更正幾點包括被告現正修讀學士學位;多封求情信中都對被告作出很正面的評價,參與度很低;也沒有機會重犯
🔸D9背景正面,重點是被告早年曾被診斷過度活躍症,一直有覆診,之前的刑事紀錄都已改過,案發時只有19歲,求法官可以輕判
🔸D10背景報告與辯方大律師陳詞吻合
🔸D11在預審時認罪,期望判社會服務令讓他可照顧家人
🔘法官特別提出有兩位辯方大律師今日沒有出庭但事前沒有通知法庭,處理方式需注意
後宣讀判詞:(簡短內容)
案發日期資料及案情,包括每個被告的衣著及身上的裝備!主要都是口罩等防煙裝備、雨傘、電筒…,判詞中有出現投擲雜物的字眼,但次數不多
法官好清楚講述他只是憑他們的裝備推斷他們曾參與暴亂!最後法官都有引述各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中的重點,提出案情較嚴重的案件作比較及背景報告中所良好學歷及較正面的評價,其中有提出參與度不高、不是帶領者等,延誤審訊這幾點
但法官反駁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認為案情不同,所以不能考慮這些案例
並稱他們是主動出來、破壞社會安寧!霸佔道、縱火…所以要以4年為量刑起點

❗️各人刑期❗️
D1 32個月
D2 4年
D3 4年
D4 32個月
D5 4年
D6 32個月
D7 32個月
D8 4年
D9 32個月
D10 32個月
D11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11: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