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1 開庭
📌傳召DW2 D3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2歲,呈上文件夾D3(1-9),部份文件:
1)2018年社會學副學士證書,
2)2020入境事務處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3)2020海職位申請通知測試
4)2020政府文書助理取錄通知書5)2021年派駐法援處通知書
因本案件辭工繼續讀書,修讀社會老年研究三年級。
同父母一兄一弟居於灣仔,個人無政治取向,沒有參與香港政治團體或任何遊行。
📎文件冊D3 (2) 1-14文件
內有2張圖,D3指出自己穿著制服是2018年作為香港大學生參與解放軍舉辦之軍事體驗課程、另一張是2018年參與內蒙古考察團。另一相片是2019年加入香港迷彩青年會活動並成為出版幹事所拍攝照片。香港迷彩青年會由參加過軍事生活體驗營的大專學生組成,其宗旨團結香港大專學生,貢獻國家社會,不時前往國內交流。
📎案發日行程
早上十點多起身,外出早餐後回家打機,沒有食午餐,其後下午因同母親衝突,因母親吩咐替弟弟溫習自己冇理會被拔走遊戲機,約1500離家去修頓球場坐低玩手機,30分鐘後肚餓再去地鐵站上蓋麥當勞食野(現為譚仔米線),之後由軒尼地道行去莊士敦道去洋紫荊園停留,打算返回基利臣街住所大廈,回家中大廈外發現沒有帶大廈門卡,一直等也沒有人出入,之後聽到槍聲及聞到氧體不適,打算沿機利臣街去聯發街七十一買水,在皇后大道東時被一警員拉著袋,其後被捕。
沒有門卡時母及弟應在家中,沒有打電話因剛剛同母吵㗎。
📎衣服裝備及截查
確認控方相冊背囊、一張八達通、兩部電話;一件tee恤,一件背心底衫、一條短褲,一對鞋是自己當天穿著或使用。但背囊內一塊布、眼罩、防毒面罩、一件黑色衫、一對護膝、一對手套、一張小童八達通不是自己。解釋母爭執隨手拿袋便出門,也拿了父親一個防毒面罩及一件黑色衫。拿面罩及黑衣是想激母親
警員截停問為何出現,自己剛剛經過,其後有對話但太記得,只肯定冇說過去遊行集會。
🔹盤問
同意出門隨手拿了一個背囊,一個父親裝修用的豬咀及一件黑色衫,知道母不喜歡當時的黑衣示威者故取走物品。同意出門在灣仔見到有示威者,買完麥當勞行去金鐘方向,示威者也是同一方向。遇到煙沒有使用防毒面罩,防毒面具拿出街只是想激母親一直沒想過用。
住所大廈有看更但㩒制冇反應不肯定是否行開,同意聞到煙到回住所大廈當時情況緊急。當天沒戴眼鏡有二三百度近視看不到是否有警察由機利臣街向皇后大道東推進,事後知七十一當時沒有營業。
袋內護膝可能是弟弟,自已外出是穿深藍色衫。
不同意袋內物品如眼罩、手套,護膝、面巾,豬咀其實全部屬於自己,是用作參與示威,也否認曾穿黑色衫但之後換上灰白色間條衫即被捕時衣服。不同意在後巷時急步走想避開警方。不擔心因身上豬咀、黑衫及裝備會被警方認定是示威者。不知搜到袋內有眼部流劑空樽,不同意是用作清洗中催淚煙眼睛。
不知道當日1600後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有暴動。
不同意有向警員說過參加示威及面上紅印是戴過豬咀。
確認改名後才申請政府文書助理工作,改名是風水命理原因。
🔸沒有覆問
📌傳召DW3 D3父親 蘇先生作供
🔸主問
現年62歲任職裝修木工,D3為其第二兒子,兩夫妻及三子居於灣仔。
先看控方圖片冊第23張至38張,第28張 手套是自己買裝修用
第24張 防毒面罩是自己買工作用
第23張 眼罩也是工作防止沙塵
第26張 黑色衫也是自己
上述物品今天才知是在D3被捕時其背袋內,案發日為假期不用開工,早上9時已離家入馬場,上述工具有多過一套有時借比工友,如手套有五六套,豬咀及眼罩會有兩三個,部份放公具箱內或擺一邊,不知道為何會放在D3袋。
🔹盤問
裝修工作多在住宅,不用去工地。
相冊背囊是否D3不知,只肯定不是證人自己。
相冊手套是自己用開款式
相冊護膝不知是否D3
同意不知D3案發日行程
同意在年多前有同 D3討論本案,不記得內容
不同意防毒面具,手套及眼罩其實是D3
🔸沒有覆問
由於D3下位證人上午需看醫生,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1225 午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傳召DW4 D3母親 李女士作供
🔸主問
今年52歲。在學校任職雜工及兼職清潔,育有3子,D3是次子。
案發當日D3早上外出食早餐後回家,煮好午飯但D3冇食。自己同細仔午睡。同D3有嘈吵,午後吩咐替D3溫習不被理會仍打機,拔走遊戲機線,自己入廁所後聽到嘭一聲,出來見D3出門口問去邊也沒答,同日較後才知D3被捕。
相冊背囊是D3上學用,但畢業後放家自己同細仔出取用,算是共用。
相冊中物品是自己
一塊圍巾是2018年後中風出街用遮蓋頸及臉
眼罩是清潔天花用
護膝是買給大仔踢波用
一對手套是老公買,自己取作兼職學校清潔派飯用
- 小童8達通是備用
🔹盤問
-背囊自己帶細仔出街用,D3只間中用
- 2018至19年買護膝是給大仔踢波
-沒有將護膝放入過背囊
-在廁所聽到砰一些,出來時D3準備出門
-午餐後午睡,起身後才同D3嘈交,不知D3會去邊度。
-家中看不到軒尼詩道、莊士敦道,自己很怕見到示威衝突
-不同意今日作供是為D3脫罪
-同丈夫冇討論過案件,只提過為何D3被捕
-不同意控方指圍巾、眼罩、手套其實是D3,自己打幾份工沒固定地方放手套,僱主清潔或派飯只有一次性
-不同意護膝不是大仔,其實也是D3
🔸沒有覆問
-D3 案情完-
1508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 1030 D5將開始作供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傳召DW4 D3母親 李女士作供
🔸主問
今年52歲。在學校任職雜工及兼職清潔,育有3子,D3是次子。
案發當日D3早上外出食早餐後回家,煮好午飯但D3冇食。自己同細仔午睡。同D3有嘈吵,午後吩咐替D3溫習不被理會仍打機,拔走遊戲機線,自己入廁所後聽到嘭一聲,出來見D3出門口問去邊也沒答,同日較後才知D3被捕。
相冊背囊是D3上學用,但畢業後放家自己同細仔出取用,算是共用。
相冊中物品是自己
一塊圍巾是2018年後中風出街用遮蓋頸及臉
眼罩是清潔天花用
護膝是買給大仔踢波用
一對手套是老公買,自己取作兼職學校清潔派飯用
- 小童8達通是備用
🔹盤問
-背囊自己帶細仔出街用,D3只間中用
- 2018至19年買護膝是給大仔踢波
-沒有將護膝放入過背囊
-在廁所聽到砰一些,出來時D3準備出門
-午餐後午睡,起身後才同D3嘈交,不知D3會去邊度。
-家中看不到軒尼詩道、莊士敦道,自己很怕見到示威衝突
-不同意今日作供是為D3脫罪
-同丈夫冇討論過案件,只提過為何D3被捕
-不同意控方指圍巾、眼罩、手套其實是D3,自己打幾份工沒固定地方放手套,僱主清潔或派飯只有一次性
-不同意護膝不是大仔,其實也是D3
🔸沒有覆問
-D3 案情完-
1508 今日完畢,押後至明早 1030 D5將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7/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36 開庭
D3代表今早有另案處理,申請缺席獲批
📌傳召DW5 D5作供
🔸主問
呈上D5(1) 被告工作證明
📎背景,工作
現年42歲,香港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並居住10年,約2005年回港。確認承認事實2 (P96 )住址為將軍澳坑口山邊寮屋,回家路途沒有街燈故身上會有隨身照明用具。D5(1)證明可見案發為工程公司Industrial Officer,工作包括收集污水數據,電力分析,需在戶外工作。案發時亦有做兼職於香港仔一間會所任待應。
📎案發日行程
案發日中午起身,約1300去坑口站坐地鐵去天后打算去行港島徑第4段於深水灣起步。約1400到天后先在大坑茶餐廳午餐,之後去勵德村乘小巴41A。深水灣下車金夫人徑上布力徑,灣仔峽道下山,全程獨自行,印象約1630至1645左右去到寶雲道,打算落山後去灣仔地鐵站修頓球場側電腦城看耳機線。在萬茂台下山,經過星街、月街、電氣街再去皇后大道東。不爭議1723時被警員19747在皇後大道東128號被制服,被捕前數分鐘在皇后大道東見到好多人往銅鑼灣行,聞到有煙味從背袋取出白色口罩戴上,之後見到有防暴警察由船街衝出,警察走過自己身旁,突然感到有人從側邊捉住自己,跟住被捕,自己被捕前從沒逃跑也沒參與當日任何非法集結/暴動。
📎相片冊P81
相片第39: 確認相中自己穿黑色短袖T恤,深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頸巾,白色護爪手套、黑色運動鞋、白色口罩及背囊
📎衣著、物品解釋
D5解釋T恤長褲黑鞋是一般衣著,
頸巾及護爪手套是行山用,
背囊是返工用,平時內放有白色口罩因工作需處理污水使用
背袋內另有一電筒是工作時照明協助將數據線插儀器,另一用途是晚上回家照明用。
否認被捕時身傍地上三件物品:黑色長傘P38 、一個透明眼罩P39及一個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屬於自己。
🔹盤問
-確認早一日才決定10月1日行山
-行山穿黑衫不覺熱,知道當天灣仔有遊行,也知示威者多穿黑衣,自己深色衣著只是巧合
-同意警誡下供詞說當天由將軍澳去天后行街吸新鮮空氣,之後行去皇后大道東,沒提過行山,解釋當時沒有說得詳細,同意行山是今天首次提及
-皇后大道東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沒有見到縱火或火堆,見到有火造成黑煙(非催淚氣體)
-要求下在地圖劃出下山路線,劃岀星星是入皇后大道東自己位置,約1700。主控指1723被捕豈不是逗留廿多分鐘非作供二、三分鐘?D5答只是大約
-澄清有煙戴口罩並非催淚煙。
-除皇后大道東,下山沿路沒見煙及示威者,皇后大道東上冇見過催淚煙
-同意當天不用工作,但口罩一向放背袋備用
-面巾手袖是行山時戴上,同意落山後冇需要戴上但當時冇咁諗。
-不同意被捕時衣物,面巾手袖其實是參與當日示威暴動
-不同意主控指當日行程其實在天后沒去行山而是去灣仔皇后大道東,在皇后大道東也逗留不只幾分鐘
-不同意身邊地上3物品:黑色長傘P38 、透明眼罩P39及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其實屬於自己,是自己參加示威之裝備
-聞到煙同意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冇跑過
-同意皇后大道東上見到示威者,見到警察衝來不知是否追示威者,聞到煙戴上口罩時想回家,不會去電腦城
-同意自己裝束同示威者一致,但重申冇逃跑
🔸沒有覆問
-D5 案情完-
1141 今日審訊完,明早1030 繼續,D8將作供
#姚勳智法官 #續審 [7/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36 開庭
D3代表今早有另案處理,申請缺席獲批
📌傳召DW5 D5作供
🔸主問
呈上D5(1) 被告工作證明
📎背景,工作
現年42歲,香港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並居住10年,約2005年回港。確認承認事實2 (P96 )住址為將軍澳坑口山邊寮屋,回家路途沒有街燈故身上會有隨身照明用具。D5(1)證明可見案發為工程公司Industrial Officer,工作包括收集污水數據,電力分析,需在戶外工作。案發時亦有做兼職於香港仔一間會所任待應。
📎案發日行程
案發日中午起身,約1300去坑口站坐地鐵去天后打算去行港島徑第4段於深水灣起步。約1400到天后先在大坑茶餐廳午餐,之後去勵德村乘小巴41A。深水灣下車金夫人徑上布力徑,灣仔峽道下山,全程獨自行,印象約1630至1645左右去到寶雲道,打算落山後去灣仔地鐵站修頓球場側電腦城看耳機線。在萬茂台下山,經過星街、月街、電氣街再去皇后大道東。不爭議1723時被警員19747在皇後大道東128號被制服,被捕前數分鐘在皇后大道東見到好多人往銅鑼灣行,聞到有煙味從背袋取出白色口罩戴上,之後見到有防暴警察由船街衝出,警察走過自己身旁,突然感到有人從側邊捉住自己,跟住被捕,自己被捕前從沒逃跑也沒參與當日任何非法集結/暴動。
📎相片冊P81
相片第39: 確認相中自己穿黑色短袖T恤,深色長褲,一條黑色面巾/頸巾,白色護爪手套、黑色運動鞋、白色口罩及背囊
📎衣著、物品解釋
D5解釋T恤長褲黑鞋是一般衣著,
頸巾及護爪手套是行山用,
背囊是返工用,平時內放有白色口罩因工作需處理污水使用
背袋內另有一電筒是工作時照明協助將數據線插儀器,另一用途是晚上回家照明用。
否認被捕時身傍地上三件物品:黑色長傘P38 、一個透明眼罩P39及一個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屬於自己。
🔹盤問
-確認早一日才決定10月1日行山
-行山穿黑衫不覺熱,知道當天灣仔有遊行,也知示威者多穿黑衣,自己深色衣著只是巧合
-同意警誡下供詞說當天由將軍澳去天后行街吸新鮮空氣,之後行去皇后大道東,沒提過行山,解釋當時沒有說得詳細,同意行山是今天首次提及
-皇后大道東見到有示威者在馬路上,沒有見到縱火或火堆,見到有火造成黑煙(非催淚氣體)
-要求下在地圖劃出下山路線,劃岀星星是入皇后大道東自己位置,約1700。主控指1723被捕豈不是逗留廿多分鐘非作供二、三分鐘?D5答只是大約
-澄清有煙戴口罩並非催淚煙。
-除皇后大道東,下山沿路沒見煙及示威者,皇后大道東上冇見過催淚煙
-同意當天不用工作,但口罩一向放背袋備用
-面巾手袖是行山時戴上,同意落山後冇需要戴上但當時冇咁諗。
-不同意被捕時衣物,面巾手袖其實是參與當日示威暴動
-不同意主控指當日行程其實在天后沒去行山而是去灣仔皇后大道東,在皇后大道東也逗留不只幾分鐘
-不同意身邊地上3物品:黑色長傘P38 、透明眼罩P39及粉紅色過濾面罩P40 其實屬於自己,是自己參加示威之裝備
-聞到煙同意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冇跑過
-同意皇后大道東上見到示威者,見到警察衝來不知是否追示威者,聞到煙戴上口罩時想回家,不會去電腦城
-同意自己裝束同示威者一致,但重申冇逃跑
🔸沒有覆問
-D5 案情完-
1141 今日審訊完,明早1030 繼續,D8將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D8辯方案情
代表指D8明白權利經考慮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8 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雙方不反對法官建議口頭結案陳詞安排在原十五天審期最後一日(1月26日),雙方書面陳詞須於1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法庭提醒控方陳詞需包括供詞撮要、事件時序表,暴動發生時間地點,而辯方則要總結針對其當事人證供爭議及案例等。
案件押後至 1月26日 1000 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期間批准 D8更改報到日子,四人其他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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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辯方案情
代表指D8明白權利經考慮後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8 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雙方不反對法官建議口頭結案陳詞安排在原十五天審期最後一日(1月26日),雙方書面陳詞須於1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法庭提醒控方陳詞需包括供詞撮要、事件時序表,暴動發生時間地點,而辯方則要總結針對其當事人證供爭議及案例等。
案件押後至 1月26日 1000 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及回應,期間批准 D8更改報到日子,四人其他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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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1000 作裁決,4人可以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姚勳智法官 #續審 [9/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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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1000 作裁決,4人可以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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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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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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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判刑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樂謙大律師
============
[15:37] 開庭
鄧官讀出判詞,指被告的行為被影片拍攝到(詳細過程不重複),揚手叫白衣人入閘,有指揮角色;上月台襲擊市民,8名證人有傷;引用其他白衣人案例,兩項控罪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判監4年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辯方求情指案件有延誤,鄧官不認同,不予扣減,被告恆常做義工,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7個月❗️
==========
直播員控:
聞判時親友「咁重」?散庭後話汽油彈都無7年,出咗嚟個多鐘就7年,係呀,汽油彈只係個別事件,721係對全港市民嘅❗️恐怖襲擊❗️如果覺得食死貓嘅,出嚟指證幕後黑手啦。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判刑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樂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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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開庭
鄧官讀出判詞,指被告的行為被影片拍攝到(詳細過程不重複),揚手叫白衣人入閘,有指揮角色;上月台襲擊市民,8名證人有傷;引用其他白衣人案例,兩項控罪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判監4年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辯方求情指案件有延誤,鄧官不認同,不予扣減,被告恆常做義工,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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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控:
聞判時親友「咁重」?散庭後話汽油彈都無7年,出咗嚟個多鐘就7年,係呀,汽油彈只係個別事件,721係對全港市民嘅❗️恐怖襲擊❗️如果覺得食死貓嘅,出嚟指證幕後黑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