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本年4月14日再度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在同月19日被拒,今頒佈判詞。
申請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由 #伍展邦律師行 延聘
律政司代表: #傅悅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犯罪得益)
❌保釋申請被拒❌
須繼續還押至4月28日提訊日再訊。
法庭留意到案件漫長的押後,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2(1)條條文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的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shall ensure that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re handled in a fair and timely manner”)
法庭就辯方就漫長的等候以表同情,如辯方所說是對被告不公。可是被告未能通過保釋測試門檻,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454A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范國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本年4月14日再度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在同月19日被拒,今頒佈判詞。
申請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由 #伍展邦律師行 延聘
律政司代表: #傅悅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犯罪得益)
❌保釋申請被拒❌
須繼續還押至4月28日提訊日再訊。
法庭留意到案件漫長的押後,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2(1)條條文指: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的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shall ensure that cases concerning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are handled in a fair and timely manner”)
法庭就辯方就漫長的等候以表同情,如辯方所說是對被告不公。可是被告未能通過保釋測試門檻,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454A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作出一項申請,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官指等待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結果對案件有利,押後至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宣布決定。
又指本日屬於交付程序的延續 (Today is a continuation of the committal proceeding, that's my decision),因此仍有相關報導限制。
【11:47】
休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作出一項申請,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官指等待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結果對案件有利,押後至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宣布決定。
又指本日屬於交付程序的延續 (Today is a continuation of the committal proceeding, that's my decision),因此仍有相關報導限制。
【11:47】
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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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7日26日開庭處理,押後裁決等待高院覆核結果。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上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於8月2日就此頒布判詞。 (判詞連結)羅官於昨日的提堂撤銷該案的87A限制。
——————————————————————————————
【10:40】
眾女被告袁嘉蔚、何桂藍、吳敏兒進入法庭。羈留室內有人大喊:「阿匡!」,隨後劉頴匡、范國威進入法庭。
【10:42】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爭執,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鄒家成、岑敖暉、譚凱邦、林卓廷、黃之鋒、緊隨其後。
林卓廷高呼:「中秋快樂呀阿媽!」;譚凱邦向家屬揮手:「預祝你生日快樂!」
(註:除申請豁免87A的四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可以申請本日列席法庭)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理論,因無律師代表想坐前排
——————————————————————————————
【10:48】
開庭。
劉頴匡表示翻譯機有問題,耳筒沒有聲音。書記調整後詢問:「依家得唔得呀?」
劉:「我想聽翻譯,我唔識英文呀。」
代表袁嘉蔚的梁麗幗大律師希望本日程序以中文進行,因沒有人會不明白中文。沒有被告反對下,羅官批准。
【10:54】
羅官裁決:
「我現在作出呢個決定,對於87A豁免申請,有關解除報導限制。睇返最近呢宗司法覆核案,HCAL401/2022,案中經已好清楚提出法律原則㗎喇。
我批准豁免87A,解除報導限制。由第一日return day開始計,9月15號可以撤銷。咁就隨住最後問題都處理埋,我諗本案喺本法庭嘅程序都全部到此。」
【11:05】
羅官在何桂藍的逼問下突然(發脾氣)宣布休庭。
鄒家成:「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林卓廷:「法律意見,俾唔俾呀法律意見?十個律師十個意見喎,咁得唔得呀?」
(直播員按:案件歷時多月的交付程序記錄,將會在9月15日後刊出。辛苦晒咁多位被告、法律團隊、記者同埋神carry嘅幸彤!(♯`∧´)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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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7日26日開庭處理,押後裁決等待高院覆核結果。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上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於8月2日就此頒布判詞。 (判詞連結)羅官於昨日的提堂撤銷該案的87A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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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眾女被告袁嘉蔚、何桂藍、吳敏兒進入法庭。羈留室內有人大喊:「阿匡!」,隨後劉頴匡、范國威進入法庭。
【10:42】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爭執,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鄒家成、岑敖暉、譚凱邦、林卓廷、黃之鋒、緊隨其後。
林卓廷高呼:「中秋快樂呀阿媽!」;譚凱邦向家屬揮手:「預祝你生日快樂!」
(註:除申請豁免87A的四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可以申請本日列席法庭)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理論,因無律師代表想坐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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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開庭。
劉頴匡表示翻譯機有問題,耳筒沒有聲音。書記調整後詢問:「依家得唔得呀?」
劉:「我想聽翻譯,我唔識英文呀。」
代表袁嘉蔚的梁麗幗大律師希望本日程序以中文進行,因沒有人會不明白中文。沒有被告反對下,羅官批准。
【10:54】
羅官裁決:
「我現在作出呢個決定,對於87A豁免申請,有關解除報導限制。睇返最近呢宗司法覆核案,HCAL401/2022,案中經已好清楚提出法律原則㗎喇。
我批准豁免87A,解除報導限制。由第一日return day開始計,9月15號可以撤銷。咁就隨住最後問題都處理埋,我諗本案喺本法庭嘅程序都全部到此。」
【11:05】
羅官在何桂藍的逼問下突然(發脾氣)宣布休庭。
鄒家成:「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林卓廷:「法律意見,俾唔俾呀法律意見?十個律師十個意見喎,咁得唔得呀?」
(直播員按:案件歷時多月的交付程序記錄,將會在9月15日後刊出。辛苦晒咁多位被告、法律團隊、記者同埋神carry嘅幸彤!(♯`∧´) )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30灣仔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廖辯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鄭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12港人」案中,鄭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跟廖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及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辯方陳詞引用案例指原判刑期會造成「坐凸」,故提出是次申請。
律政司代表作陳詞反對申請方論點。
今日未能就2人申請作裁決,3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要求申請方在42天內再交補充進一步陳詞,而答辯方須在之後42天內作陳詞,申請方如有進一步回應要在14天內。
兩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30灣仔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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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辯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鄭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12港人」案中,鄭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跟廖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及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辯方陳詞引用案例指原判刑期會造成「坐凸」,故提出是次申請。
律政司代表作陳詞反對申請方論點。
今日未能就2人申請作裁決,3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要求申請方在42天內再交補充進一步陳詞,而答辯方須在之後42天內作陳詞,申請方如有進一步回應要在14天內。
兩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