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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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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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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何(24)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伍展邦律師行 轉聘 #李國輔大律師 #伍穎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蔡夢帆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37K號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偵緝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案情指他在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電筒照射到便衣警長的眼睛。何(24)經審訊後被 #黃士翔裁判官 在2021年3月12日裁定罪成,同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1.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
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法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22_2021.docx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
[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
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1/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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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部份從缺)

📌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控方主問

證人指英皇道對開見有紙箱在中線,於安全島看見有紙箱點燃不果後有2黑衣人向銀幕街逃走,2黑衣人速度不快,17771和證人緩跑尾隨。其後見二人進入銀幕街後把帽,衣物和手就除下。更衣後,一人穿深綠色衫啡黑頭髮,另一人青綠色衫金啡頭。二人其後向帆船街方向跑。

證人指由B2地鐵出口到英皇道14號階段,視線無離開過二男子。兩名黑衣人入銀幕街後左轉帆船街,證人指二人該刻已更衣便無再跑,有回頭望,證人和17771與二人一時並排一時在後,並指曾扮一起跑。

帆船街內有一無名後巷,兩名黑衣人左轉另一巷後直出電器道,巷內有其他人,但衣裝並不一樣,證人指此階段有和17771有繼續進行觀察。

2黑衣人出電器道後往向北角方向,當時街有人但無穿如2黑衣人的特別顏色,證人指視線無離開,並於2黑衣人後方1至2身位跟隨。證人指穿深綠色衫的人背住一outdoor標誌背包,青綠色衫人士則背住一nike圖案背包。證人指由英皇道到天后地鐵站階段已有留意二人,因二人的背囊特徵容易被辯認,而二人過程中皆是同行,沒有分開。

電器道到七海商場入口用了約5分鐘,證人指當時不見軍裝追捕兩男子,所以兩名男子以行人步速行走。其後兩名疑人入商場後樓梯食煙,證人和17771隔住兩防煙門觀察, 扮等,當時後樓梯無仼何人出入,證人指示17771 往1樓梯以防2人在1樓出去。

食完煙後,證人見2人上1樓,便立即通知17771,證人推門以斜角望住2人上樓梯,見2人從後門入一樓商場,當時後樓梯無其他人 。
證人當時叫17771跟隨2人,自已則推出地下防煙門,於自動電梯等2人落樓。證人見到17771跟隨2人落G層,並指出自己此時仍能辯認到2男子。 隨後與17771跟隨2男子走出商場往英皇道,見到2男子行外企下往北角方向。 到達英皇道介乎油街及艇街中間時,見2男橫過馬路往對面線英皇道中間的行人路。 此時證人及17771尾隨。

證人此時通知突遣隊同事。其後見2男子進入康澤花園地下平台樓梯位坐。自已會合了便裝警員14375及14124並向他們指出2男子的身份。當時與2男子相距10呎。證人無上樓梯,但以45度觀察2男子,證人指出當時樓梯上只有2男子坐着。

證人確認由七海中心到炮台山地鐵站,視線沒有離開過2男子,一直保持一兩身位至1米距離,電器道跟隨時曾越過在前方看到二人樣貌,當時2男子戴白色口罩。指示稍後作拘捕行動,指示軍裝在炮台山候命,以防2男子往另一方向,亦有同事作出接應。

兩名男子由灣仔方向往英皇道到炮台山地鐵站A出口,證人作出拘捕指令,兩便衣警員便制服2男子並帶往炮台山地鐵站警察辦公室。14124 負責制服及拘捕深綠衫男子,14375則負責制服拘捕青綠衫男子。

證人一年後就案件需要看CCTV辯認2人。

🎥播CCTV 160305-08
證人指看到黑衣人進入鏡頭左邊,證人指出自己在畫面中一凹位中,唯畫面未能看見自己。
片0307時,見2黑衣男子手持雨傘入鏡。畫面中無傘陣,遠處有一人開傘。其後見傘陣,證人指自己混在人群堆,但不確定自己於片中位置。
片0326至0332時,證人見有黑衣人和傘陣,扑爛一些嘢。片0326至0329時,指黑衣人揮舞傘。
證人指同事協助拘捕及帶入地鐵站警察辦公室對2男子搜身時,自己並不在場。重申由截停到帶到到警務室,自已視線沒有離過開2男子。
證人確認對拘捕2男子的便裝警員14124及15375,和證物警員曾進行訓示,告知2疑人的頭髮,背囊及褲之辨認特徵。
當宣佈拘捕後,證人便離開警務室, 兩名男子開始進行搜身。證人自已及後處理證物工作並前往北角警署。

今天庭上被告是當日穿青綠衣的男子。控方證物相顯示身穿青綠衫被告的衣物相片,見黑長褲黑鞋和其上衣。

證人指出見到男子有面巾,即是一塊由頸遮掩至口鼻,戴著帽。控方證物可見頸巾。證人確認曾追前看到兩人戴白色口罩,而該階段是兩人換裝後狀態。控方其他相顯示Nike背囊,衣著。

王官問證人見2黑色男子入銀幕街換衣,D1是深綠色衣,D2是青綠色衣。但指出證人回答控方關頸巾提問時,沒有提及被告除完的衣物放入黑色背囊,證言沒有相關部份。

王官指證人指出兩名黑衣人進入銀幕街更衣,期間提及頸巾,沒有提及除下一些東西放入背囊,質疑証言無上述相關部分。證人補充指有放手袖、頸巾及帽子入袋

證人答不出指稱d2嘗試點燃啡色紙箱時所用的打火機來自哪裏。指見到此情況時已手持打火機。證人由兩人的背囊認到燒啡色紙箱是揹著Nike背囊即ap2,另一個燒白色紙箱則揹Outdoor背囊。

🔸D2辯方盤問:
證人於CCTV中位置以箭嘴表示自己1603時之位置。辯方問證人15xx是否已到達,證人答1603時是剛到達5-10分鐘,期間不是固定位置,差不多在鏡頭所覆蓋之位置。

證人指她穿着淺色上衣,深色長褲,忘記口罩顏色,背囊單邊咩,長頭髮忘記有沒有束起。辯方指畫面1603前,人流相若1603 -05 ,可形容為多人。證人指出網上有人呼籲前往港島區聚集並進行破壞,於是她前往上址作出觀察。

證人指出天后地鐵站對出東西行車線無車,炮台山間唔中又一兩架1-2從天橋轉出。證人指馬路冇乜人走出去。辯方指約100-200人,證人指視乎範圍。

證人指她在歐化傢俬第一眼看到兩名黑衣人,不確定是否有該處通道入巴士總站,同意在歐化傢俬與B出口有段距離,位置亦不近通窿入巴士站的位置。證人指兩名黑衣人由右至左在她面前經過。

辯方認為如果證人特別關注該兩名黑衣人應該能夠看到他們的路線,問證人在片段03-07所見兩名黑衣人時,是否還在歐化傢俬,證人回答已經走到兩名黑衣人後方。辯方質疑片段中應該看到證人跟隨兩名黑衣人,證人回答不肯定自己有否出現於片段中。

證人同意看到片段中兩名黑衣人由左至右經過,很多人開了傘。辯方質疑傘陣會否阻擋證人視線。證人指自己在傘群處看着兩名黑衣人,並指自己咁多年經驗知道要搵位行。

辯方欲釐清傘陣時證人所在之位置,指傘陣在地鐵口,即證人也應在該處。證人回答傘陣為了阻擋閉路電視,而不是遮蓋兩名黑衣人,亦不確定片段中有沒有人阻擋了 她的身體。辯方請證人指出她確實的位置,證人回答只能夠說在B出口。

證人同意閉路電視中沒有影到兩名黑衣人離開,傘陣完結時畫面中亦不見該兩名黑衣人離開。證人指出當時兩名黑衣人已經離開,她自己跟隨着。證人同意開始由傘陣開始到結束時也顯示地鐵行人路上很多人,而兩名黑衣人離開出口時附近也有很多人。證人指出至英皇道14號時,他身處行人路,馬路上沒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2/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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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女警長李玉霞 作供
盤問及覆問完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所有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四 5月25日 14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審訊 [3/4]

👤D2:黎(18)

(1)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6)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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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因要配合雙方律師時間表,裁決最早只可安排在8月。

1451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28日 1430 作裁決,法官叮噣被告期間遵守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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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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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求情
#判刑 🔥

D2:黎(18)🛑已還押21日

控罪: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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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已經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2份報告均正面及指適合被告,其中感化官較建議勞教中心。被告指示希望按建議判處勞教中心,否則希望判處監禁,因教導所一般需逗留3年及再受監管一段時間比罪責重,而監禁刑期可參考D1,代表大律師已交書面求情陳詞,僱主同親人求情信件,沒有進一步補充。

在報告中被告同意收取三千元去犯案及願意承擔責任,但在計算下希望判勞教中心以便盡早重投社會工作。

📌判刑速報:教導所🔴

📌簡短理由
考慮本案有嚴重之處,自19年6月開始發生社會運動,交通系統多次受損,破壞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D2更曾嘗試以打火機縱火但不成功。D2背景犯案時17歲,由姑婆撫養成人,誤交損友至誤入歧途,雖然坦承收錢犯事願承擔後果,在報告面談時態度鬆散及計算刑罸。

法庭認為判處監禁及勞教中心並不適合,判刑選項中教導所可為被告重整正確價值觀及培養遵守紀律精神,另一方面也可發展生活工作等技能。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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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6,10,13審訊前已與同案A2,4,5,9,12已認罪;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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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A6法律代表表示,A6現階段不在法庭,他出了點狀況而且有情緒;代表欲再勸他,故申請離席,法官批准。

🔸劉穎匡在玻璃後直立宣稱:
報告內容有差異,但只屬細微事項,繼而補充他現時30歲,案發時25歲,來自基層家庭,因從小相信知識改變命運所以努力讀書,最終以六優三良的成績進入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但因參與社會運動中的衝擊而中斷學業,所以還押期間在都大語言與翻譯繼續學業,希望盡早完成學位;2010反高鐵期間參與社運是欲改變基層市民生活,並因此而見識議會制度的不公平!另外,因參與校園全體投票事件,深信全民投票能文明解決問題;期間參加新民主同盟義務服務地區街坊,並開始全職區議員助理生涯,關注民生希望服務基層街坊,深深體會基層青年對前途感到無望!

💬法官第一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當時自己甚至覺得,如果將來體制不公,社會走向末路!讀書又有咩用呢?於是就無心向學並輟學。但係無放棄到關心社會,繼續做地區工作;

參與七一嘅背景:
係關乎2019年的社會運動,首先特區政府因應陳同佳案,提出逃犯條例草案。不提草案嘅優劣,但係不容置疑當時社會上有好多聲音;民陣開始搞咗好多遊行集會,希望要求撤回!

6月9號嘅大遊行有103萬人參與啦,打破晒回歸以來的紀錄;但咁多人表達嘅訴求,政府都無聽到!記得當晚政府發出新聞稿,就話雖然人好多,條例草案會如常在6月12號恢復。因為政府仍有好多議員的票支持立法。覺得係似曾相識;可能好似6月12號,原定草案通過當日,好多市民包圍立法會大樓嘅方式去阻礙通過議案。

七一當日,立法會都爆發好多衝突,加上警察的執法方式,令到香港人好似接收一個錯嘅訊息:就是以為和平爭取未必有用!

另外想提一提點解會參加呢一個暴動?6月15號開始,就有一啲人輕生,包括當日有位身穿黃色雨褸嘅梁先生,喺太古廣場平台就選擇輕生!當日的標語,都成為五大訴求嘅雛形;然後到咗六月下循,有兩位市民盧小姐同埋另一位小姐選擇輕生,我就好擔心呢啲事情會繼續發生,我甚至乎都會擔心會好多人會用一個以死相間嘅方式表達訴求!我有參與6月9號嘅遊行,但係說來慚愧我因為一早買機票去旅行,我錯過咗615等等的遊行,只可以在外地用手機睇新聞報導,之後六月中至尾,我就根據網上抗爭日程表去參加和平嘅活動,到六月尾,好多焦點擺在高峰會上面,甚至乎去到大阪峰會現場示威,我覺得當時香港人都藥石亂投,基本上就有得做就盡量去做;沒有考慮成效;希望100個行動裏面至少有一個能夠有效!

峰會過後市民就開始聚焦在七一這個傳統遊行集會日子;當時社會有唔少嘅聲音話係我哋嘅最後機會,甚至示威者要背水一戰,不成功便成仁。

我不能想像會有何事發生,我跟隨呼籲打算到金紫荊廣場,升旗禮現場附近表達訴求,活動應該幾和平!由6月30號深夜開始就喺金鐘一帶等待,到清晨發現好多條線基本上都封住,因太疲倦,不能參與;7月1號遊行之後就收到大學同學訊息話佢哋完咗遊行,叫我一齊出去食晚飯,到達之後,示威者已經在立法會門口,準備闖入!

我覺得好驚訝!但我自己都有關注世界各地嘅社會運動,好多地方都有衝擊佔領議會;亦都有諗過香港唔會有呢咁樣,但係我想像中,如果真係佔領立法會嘅話,只可能係議員打開門比人入去?或者係開放嘅時間你突然闖入去?無可能咁樣硬闖?撞強化玻璃係好難㗎!我覺得警察一定會果斷採取行動阻止事件?所以無諗過佢哋真係會成功入到去!所以當我收到呢個意料之外嘅消息嘅時候,我第一個反應係覺得事態好詭異,加埋剛才提過社會氣氛好絕望!好多人又話要輕生,令到我係非常之擔心,立法會大樓裏面示威者嘅安全!甚至好驚當晚喺大樓裏面會有流血事件發生!基本上無做過任何思考就決定要前往立法會大樓!

雖然我唔確定可以做到乜嘢?我覺得呢身處現場都有用過淨係喺遠處睇新聞直播;萬一我再次只能夠好似去旅行嗰陣時咁樣透過直播睇到悲劇發生而阻止唔到呢?我覺得我一定會非常之痛苦同埋愧疚!

由於我係即興決定去呢個立法會,其實當時我身上本身係無任何裝備,但知道大樓經過咗半日嘅衝擊,現場環境可能充滿危險?可能好多瓦礫碎片,所以見到派物資的人,我都揀咗防護性物資:包括黃色單車頭盔、護目鏡、口罩、勞工手套同包裹前備用嘅保鮮紙;記得現場有人派發一啲攻擊性嘅武器,或者係可以用嚟衝擊嘅物品例如雨遮、自製盾牌等等,我都無拎到,因為我從來無諗過要衝擊或者破壞任何嘢!只想保護自己安全;如果我連自己嘅安全都保護唔到,就更加保護其他人!我而且沒有需要掩護身份呀的打算,所以揀咗一個都幾容易辨認到我嘅單車頭盔,而無揀到一般的黃色安全帽;可以見到我都全沒刻意想隱藏我身份的態度;事實上控方就是認到我的單車頭盔而拘捕我的!

進入立法會大樓之後,第一件想做的事是搵到已經進入咗會議廳的示威者,希望了解佢哋嘅諗法同埋跟住落嚟想做乜嘢?可惜我對立會大樓的設計真係唔熟悉!而且現場環境凌亂,我在場的時間應該已是晚上九點多,這時候呢其實各種破壞已經發生了,我見到示威者都是四處遊走又或者在傾談,接觸到的示威者的意願都是希望好像台灣太陽花學運那樣,一齊佔領議會去表達訴求,雖然佢哋都話唔知道留守有無成果?但千辛萬苦先至入到去,沒理由白白的撤出,另外,有一位梁繼平先生在中央說,今次佔領不可以失敗,失敗的話,香港公民社會就會瓦解!可是,之後示威者的人數不斷減少,示威者嘅人數比記者還少!
我覺得好危險!加上警方隨時準備武力清場的消息不絕於耳,所以呢我就參與咗一場:大家是否繼續留守的討論;討論裏面我最關注就是在場人士安全!現時最安全嘅對策就是大家都一齊和平撤退!記得有一個畫面到而家都好難忘記:一位示威者當時望住我,用一個好冷靜嘅聲線同我講佢話就算剩返佢一個都會繼續留守!連遺書都寫好咗放在背囊裏面!見到佢眼神好堅定,我只能尊重!我就繼續準備同其餘大多數嘅示威者一齊撤出;示威者就讀出一份聲明!表明咗他們佔領會議不是為自己!亦都唔係單純想發洩,而係希望政府聽訴求,令香港變得更好嘅啫!之後就攞起個大聲公同在場傳媒表明我哋準備撤退計劃!

我相信警方嘅指揮官一定係有留意住現場直播,我希望佢會同我一樣:唔想今晚見到有流血嘅衝突,我相信警方應該能夠接收到我所發放的訊息,就讓整場嘅佔領和平結束。事實上大部份示威者順利和平從立法會大樓離開;落到去煲底時:我用大聲同在場等消息嘅人去交代最新嘅情況;最後,有人講我聽立法會裏面示威者都離開我就放心離開回家休息。

我的心願已經實現,那就是令到當晚傷亡減到最少,警方決定清場嘅時候無需要面對示威者反抗!我不知道如果我沒有入到大樓的喺蝴蝶效應會否有另一個結果,只係知道當日個結果是這樣;所以即使再重新揀多100次,我都會選擇進入大樓,即使明知會犯法,但係我寧願坐監都唔想見到當日有人流血。

不過7月1號事情,無論對於運動,或者對我個人都是個好重要的轉捩點啦!對於運動嚟講一個五大訴求,大家都見到要推動民主啦,對於我嚟講因為我非常之同情示威者爭取民主嘅訴求,加埋當日我親身感受到佢哋嗰個絕望,令到我都自覺有需要係做得更多!之後我由七日之前一個單純嘅參與角色呢變成更加嘗試積極去籌組不同嘅遊行集會,為香港人提供和平合法嘅發聲選項。

警方展開針對這事的拘捕行動,加上我自己八月尾都因為遊行被拘捕,令到我意識到自己可能會因為本案而被捕 ;當時有人強烈勸喻我短暫離開香港嘅,甚至有考慮避過刑事責任,有移居外地嘅朋友都勸我不要回去香港坐監,不如留在外地重新開始!

雖然好吸引,但我好快就決定準時下一次警署報到日期之前返香港,接受我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因為我不想一世都返不到我最愛嘅城市,更令到公眾覺得這場運動的門面人物都只顧住自己安全!

希望證明真的有人願意齊上齊落這個承諾?因我知道我的行為在法律框架之下是違法!我本身無參與過衝擊,但我的確有進入立法會!現場曾經發生過暴力嘅衝擊,亦都的確曾自認示威者一份子!知道呢啲都係構成暴動罪嘅定罪因素,既然這樣就係犯法的話,我願意負起相應嘅責任!

既然我同情示威者,我願意同佢哋一齊坐監,我係相信和平嘅人,我相信都無人覺得世界係已經達致和平,點解我會選擇參與政治呢?因為我相信政治是和平解決嘅方法,可而不是以打仗這樣解決問題!

法官閣下,多年來你做法官應該已經判了很多人坐監,你試過親身了解過坐監嗎?我發覺坐監會令我錯過咗人生好多好重要的階段!同我同齡嘅朋友,結婚、生子、發展事業或者追尋自己的夢想;我都有一個穩定的女朋友,拍拖九年了!要成家立室!她卻只能夠每日替我奔波,為我操心!甚至要犧牲埋自己生活!我唔知道我做過嘅呢啲行為有幾十惡不赦,愛我的人一定是無辜的,要她都一齊承受懲罰,實在係太過不公平,三年裏面有好多想法都改變咗嘅,其實我有諗過呢份求情裏面講可能更立場鮮明的話,但我都放棄,可能有支持者會對我失望,又或者可能我都已經不再是個稱職嘅政治人物?我現在最希望做的就是出去之後,做稱職嘅男朋友,過一個30歲的人生!不過我都沒有改變!我仍然好愛香港,仍然好愛呢個地方,和上面的人!

我仍然希望自己能夠保持住善良同埋純真,別人點樣睇我都好,我都希望我做人對得住自己對得住良心!

💬法官全程一共四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