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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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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5 DPC 11767 劉啓聲(音)作供
🔹主問
🧷拘捕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3D隊,案發日0500上班,0615-0625上司現場訓示在黃大仙出動拘捕一疑犯並展示該人CCTV截圖。0630沙展34162、DPC 7395,13153及自己參與埋伏,自己在正門同7395同一位置。之後7395首先見到並成功截停及控制疑犯,PW15隨即上前協助看守。控制是指用手掌捉住被告手腕,約捉住幾秒,疑人沒有掙扎,沒有上手扣,警誡及拘捕沒有身體接觸被告。7395警誡後以非集及傷人罪拘捕,被告有回應。內容是「我去果度係為咗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我係唔知警察事前冇批准」「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打所以跟住一齊打,我冇用硬物只係用手腳打」。記得咁詳細是因自己即場即刻在記事冊紀錄。沙展34162及同事13153在截停一兩分鐘內到達。
🧷黃大仙警署
-之後用便裝客貨車WE6437押解到黃大仙警署,證人負責駕駛,沙展34162在副駕駛位。車內7395有對被告說嚟緊程序,被告沒有提出打電話或見律師要求。見值日官過程唔記得,7395後來帶被告到報案室內接見室,門虛掩因新式門要用該署員工卡才能開,只有一罅隙,並不見到裡面,自己也聽不到對話內容
🧷警總毒品調查科接見室
-車程往總部中7395再講程序,被告也沒任何要求。被告被帶到西冀1743室(接見室),只有7395及被告,自己沒有入去在門外候命,防止逃走及協助,聽不到房內對話。
🧷被告住所搜屋
1435時同隊友帶被告到黃大仙住所搜屋,車程中只有7395解釋程序,被告沒有提出要求。在單位大門內外位置負責看守,7395負責全屋搜屋,不記得有沒有搜到物品,也不記得警察同被告對話
🧷跑馬地警署
-之後帶被告到跑馬地警署作羈留,不記得7395同被告有冇對話。到達後被告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
-所有過程沒有武力行為,利誘被告招認

🔸盤問
🧷拘捕行動
-當日0500-0615在總部準備文件工作及楂車往被告住所
-自己身上有手扣,因出動拘捕相信其他出動同事也有帶
-主問說埋伏未必企同一位置是指會行來行去但在附近兩三米
-13153在附近但沒目睹截停。他位置看不到,是一兩分鐘後才到
-記不起7395捉住手是正面定反手
-7395以非法集結及傷人罪拘捕被告,不記得是否兩罪也作警誡。
-不同意自已用手扣反鎖被告雙手,7395警告合作啲否則拉埋女朋友,沙展34162曾對被告說「搵咗你好耐,打律師」,7395現場沒作拘捕或警誡
-不同意車上7395取去被告電話,及威脅說出密碼否則拘捕女友
-否認車上曾問沙展34162是否去黃大仙警署,指拘捕位置是黃大仙警區,各人經驗非淺這是共識
-不同意車上7395對被告說「唔通你唔係去示威去行街,咪講大話」
-車上34162曾説「合作啲,大家好過喲,快啲見到屋企人」
🧷黃大仙警署
~不同意自己及13153也在接見室,不同意自己吩咐被除曬衫褲搜身,不同意被告要求關門自己說不使咁麻煩,出面睇唔到。被告說有女警,PW15快啲除曬,出去示威又唔怕醜。不同意用侮辱言語
🧷警察總部
-錄影會面前有冇入過接見室?我冇曾經同被告一齊入內,自己曾入去取嘢寫嘢
-不同意6月30日早上1010多34162、7395、13153及自己同被告一同在青品調查科接見室,34162只逗留5分鐘
-不同意被告答唔記得案發日活動,PW15自己曾拍枱「你會記得,你去咗搞事,係銅鑼灣同班死o靚仔打人」
-不同意7395同被告說比個劇本佢,認咗佢咁就判輕啲
-不同意同7395講快啲開咗個電話
-不同意被告曾問可唔可以打電話比屋企人,7395叫嗱拿聲認咗咪可以打
-不同意被告話想搵律師,自己話我哋夠曬料,搵咩嘢律師,7395對PW15說唔好咁勞氣,呢條儍仔嚟,一陣會認㗎喇!
-不同意自已較大冷氣,被告說可唔可以唔較大冷氣,自己答你認咗我熄埋冷氣都得
-不同意沙展34162之後入房利誘被告認罪大家都舒服啲,否則被告好多年都見唔到屋企人,不同意34162指一陣開機錄影招認就告較輕傷人罪,比5分鐘你考慮
-不同意7395對被告說比5分鐘諗諗,跟住帶被告去廁所
🧷被告住所搜屋
-自己守在大門,同睡房有幾米距離,不記得該睡房門是否關上
-知道搜到物件詳情不知,被告有同7395但不記得。
🔹覆問
6月30日被告做錄影會面時沒有入過毒品調查科1743室即接見室

特別事項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控方就一般事項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10解釋以65b呈堂報告

📌PW10 譚博士 專家身份作供
影片衣物及實物比對辨認
🔹主問
-現為政府高級化驗師,確認P72及P72a 為其撰寫中英文口供,專家作供超過50次,其中3次是衣物辨認。
-初步檢測衣物同片段沒明顯分別作進一步分析
-揀選影像找人模擬動作再拍攝觀察特徵,結果是本案證物tee恤口袋圖案、䄂上標誌吻合,因衣服是工廠大量生產,不知道市面有多少件,不能量化結果,結論證物tee 恤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片中衣物,然而斜孭袋也是相似情況(3樣特徵相似),同意鄧官所理解如有多件相片所顯示衣物同時出現,由同一個人擁有的機率便會收窄。便有更強指向所化驗的是相同的袋及衣服機會較高。

問及有否百份百肯定例子,證人指要有個別特徵如 污漬,破損等,才會考慮送檢之衣物與片段相同。而此結論不常見。

證人同意自己沒有特別知識及受過訓練關於舉證責任

🔸沒有盤問

🔺控方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所有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被告及一證人將會作供

📌被告作供
🔹主問
-今年33歲,現在是自僱客貨車司機,與女友同住,案發時也是。
🧷被捕情況
-2020年6月30日0730離家開工,打算去停車場取車去官塘上貨。但行出去正門往停車場途中兩男擦身而過後被從後箍頸(7395)、一人捉住手,另一人以手扣反鎖,之後7395說現在拉你,跟住上一貨車才表露警察身份。7395問電話放那邊,答左邊褲後,右邊警察13153推自己向左方面坐左邊7395取走電話,7395再問密碼,自己沒有回應他說唔合作的話我宜家上去拘捕埋你女朋友,於是講出密碼。司機11767問宜家去邊,34162答黃大仙警署,曾對被告說唔好搞咁多嘢。11767亦說唔好唔認,夠曬資料告你。7395問5月24日下午去邊,被告答不記得,7395便說果日去咗遊行你仲打人唔需要扮唔記得。13153說其實你都唔使扮嘢,都成隊人拉你。
🧷黃大仙警署
-在黃大仙警署笫一時間被押解到一房內坐低,似在報案室內。11767 叫除衫褲赤裸搜身,門沒關上,13153 亦在場說仲咩震曬,怕醜?我話有女警關門,11767話睇唔到後關多少少,13153話你快手就快啲完,比人睇都係睇一陣!被告當時沒有同意如此搜身。之後7395拿一疊文件入房後,13153及11767走出門外,7395拿出文件沒有給予時間看或讀出便要求簽名,現在知道是羈留人士通知書,庭上認出P58,雖然早上8時簽,副本在警察總部錄影前才收到副本。黃大仙警署內簽文件後要求7395比打電話給女朋友想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被拒絕。

1300 午休至1430 繼續主問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黃大仙警署
-7395同我講冇權咁做(打電話),佢在一本簿上寫字,期間沒說話,之後按要求在幾個位簽名,自己沒有看內容因7395說是正常文件做返紀錄,庭上確認證物記事冊上簽名。尾段聲明確認明白口供屬實,是按7395給予之紙條內容照抄,當時很驚,怕不合作不知何時才能回家。記事冊寫2次口頭招認實際沒有作出。

🧷警察總部會面錄影室(1743)
-7395、11767及13153均在房內。沙展34162原本也在,但說處理文件所以行開。
-7395 問5月24日是否去銅鑼灣遊行,被告答不記得,11767拍檯話唔好扮嘢,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同打人。11767再講唔通去行街咩。7396將電話解鎖密碼交13153用作查閲手機。
被告問告咩同認咩,7395答非法集結及傷人。被告再要求打電話,7395叫先認曬罪,話去參加反國安法同傷人,做好手續便走得。13153也講合作啲,唔係好大鑊。
-房內向7395要求搵律師,他說我冇咁嘅權利,加上已經簽署同意不用找律師。7395問「不如我比個劇本或者故事比你,你照住去講,咁樣會唔會好啲?」,此外也查問5月24日被告行蹤,有冇去禮頓道,知唔知邊間係IT,去到有冇堵路及破壞,被告全部答設有。7395拿著一疊相說一定去過搞事,11767補充有哂相影你去過,被告話唔似。7395再說跟住做錄影會面會涉及相片,你只要跟住做圈出嚟。7395從被告口中知沒有用架生打人說一陣兩次錄影會面將分開非集及傷人。34162再入房接著問7395咩環境,知道未得爭小小後再看7395之記事冊,之後對被告說「我再講一次劇本你聽,你一陣錄影跟住講,我同上級講告你輕啲」,34162望住7395之記事冊照說一遍「劇本」,7395稍後說比5分鐘被告考慮,然後再帶去廁所,期間問被告是否有女朋友,有問諗過結婚,被告答有諗住呢2年。7395話如果一陣唔搞事,合作啲,一切唔會太衰,我哋都唔使做咁多嘢,你喺聰明人一陣應該知道要合作,考慮清楚未,被告沒回答。
-約十時許開始錄影前被告説凍想著多件衫,7395說你合作就比件衫你,考慮清楚合作啲未?被告答「哦」。錄影前被告收到早上8點簽名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內容沒讀出,吩咐自己睇。記事冊副本PP59也在開機錄影前收到,但記事冊內容指08;51副本已經交被告並非事實,被告指簽名因當時7395遮住內容,只看到收件人簽署。
🧷錄影會面紀錄
同意2次錄影也有招認遊行及打人,因當日很驚,唔合作怕女朋友也會被拘捕,及唔知幾耐才見到家人及會否改控罪。合作啲理解是按警察意思去做不會被打,控罪會輕啲。
🧷住所搜屋
-指睡房搜到證物後沒有警誡,也沒有招認,睡房門是全打開,得7395同自己,搜屋過程十分鐘多少少完成
🔹盤問
-住所樓下拘捕後,只得7395在車上表露身份說出警員編號及名字,到黃大仙警署聴到7395叫其他人才知幾時位警員編號,34162也要求其他人對時間做紀錄時叫名字及編號才知其他警員身份。
-回答沙展34162要求跟劇本內容是「2020年5月24日約一時到達銅鑼灣,準備參加一個同反國安法有關遊行,上網看到資料知道有這個遊行,但不知警方沒有批準。到達銅鑼灣後見到超過200人聚集,出於好奇見到人行便跟住一齊行,去到禮頓道IT時見到其他人堵路及破壞,自己冇參與只企附近行人路目睹事件發生,之後跟住一班人在禮頓道一帶四圍兜,因環境開始混亂,不知走去邊所以跟住其他人冇離開現場。至於傷人係跟人行嘅途中有一位男士上前辱駡我,因此好嬲,那位男士再鬧埋身邊一齊行黑衣人,其他人起哄圉住打該男子,你嬲見人打便跟住打,但只係踢幾腳打咗幾拳,冇用硬物打,你錄影時照呢個劇本答7395,7395會出示相冊,你圈出似你果個,可以圈啲唔圈啲」。
-控方指反對理由書沒有提及叫圈出似你果個及可以圈啲唔圈啲,被告同意,因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時不知可改,而週末同律師開會也沒有提出因要組織所以冇要求加埋落反對理由內容,控方指今日自己庭上講出因早前審訊看過片段主問才加插情節到「劇本」,被告不同意
-被告被問錄影前有冇看過本案片段,回答前往黃大仙警署時在車內13153有用手機播放高空片段一段,是庭上播放過,同意是市民拍攝保良局外那段。主控再指會面紀錄文字騰本被告錄影答到受害人衣服非黑色及該人逃到安全島但劇本沒説,被告説因看過警察車上提供片段及從新聞或網上看過事件知,同意自己主問時沒提過。主控再問為何知受害人逃往大球埸方向,被告指從網上新聞片段知,被告不同意上述3項為虛構。

1640 今日完,被告盤問未完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被告估計仍需半天。辯方指另一證人(女朋友)主問約半小時。

案件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劇本
-主問作供說沙展34162要求講出傷人劇本,昨天說知道受害人走到安全島被打是看新聞知,主控指錄影會面謄本指自己「在安全島再打他2拳」但劇本無,被告回答不記得為何咁說招認。劇本是「男子鬧你」,同意會面「個律師屌鳩我」,劇本同樣「你好嬲打他」,你錄影答「你講咩呀」也是自己作出嚟。被告指劇本是大概方向,自己理解合作啲是自己加啲細節。
-錄影看渣甸街CCTV截圖為何自己說「無印象這個位見過差佬」,回答無印象為何咁答
-不同意有關劇本庭上回答是虛構出來
-作供說在往黃大仙警署車上已經提供手機密碼,劇本沒提過要講,問為何錄影會面問取密碼不假思索講出而不說車上已經講了?被告說不記得為何咁答。
-劇本「去到IT見到堵路」,錄影會面卻能說出細節如垃圾筒、路牌等雜物放路上?回答是看過其他非當日當時新聞片套用落去。
-承認錄影會面說「其他人遊行人士在前面十米」同黑衣人行為是自己虛構
-不同意自己錄影會面時候表現平靜,是害怕,有小動作如兩手不知放邊,坐立不安。同意回答時很多細節劇本冇也即時能夠回答
-截圖如何決定圈唔圈,被告指圖片少人按有冇特徵去圈。會面前7395亦有給部份圖片並指呢個咁似你仲唔係你,引導其在會面時圈出。被告同意昨天作供不詳細所以沒有作此指控7395。
🧷住所樓下拘捕
-被捕時樓下有街坊,沒叫救命因箍實咗條頸,呼吸都困難。也沒有掙扎因手亦很快被拉去後面。被告形容7395用前臂從後箍實成條頸。
-為何被不明人仕箍實咗條頸亦慢慢跟住上車?答因仍箍頸(雖然放鬆咗但因驚叫不出),上了手扣及有被禁住膊頭。有街坊目睹但沒有反應,同意行動猶如綁架但不同意提及警察之武力拘捕是自己虛構
-車上提供密碼作供說因7395說不合作上去拉埋女朋友,主控指其實警方不知有女朋友及同住,被告不同意。
-招認口供反對書提到是街上拘捕時警方說上去拉埋你女朋友,究竟是街上定車上,回答應是車上才真,反對書在呈堂一日前才看沒有時間仔細看清去更正不符
🧷黃大仙警署及其他
-作供指除7395其他人表露警察身份,如何知沙展34162編號?證人答不記得如何知道
-作供清楚敍述每個警員說話(語氣用詞),被告指沒有即時或事後紀錄,純粹是印象深刻記得。同意事隔兩年記憶應無咁好,不同意可以説出細節因為是自己作出來。
-作供指到黃大仙警署是7395帶住直入接見室,冇人問咩事,也不留意有冇經過報案室亦不知值日官是誰
-赤裸搜身前34162叫其他人編號對時間做紀錄是不合理,被告不同意
-同意簽名(Pol 153)時7395遮蓋上半截內容在反對理由及主問沒提過,是剛剛才說出
-答記事冊上多處簽名,包括在側邊位自己沒認知,沒問點解,真確聲明是首次見,7395叫抄及簽名便跟住,7395除寫記事冊用手遮內容簽名時也遮住內容。同意簽名時也遮住內容是首次庭上講出,不認同是虛構。
-女朋友沒去銅鑼灣,同意警方沒基礎拉她
-作供提到錄影前去廁所時7395問到結婚計劃為何會答,被告指只是普通對答
-不記得去跑馬地警署後有冇見值日官,只記得沒有作出任何投訴。回答鄧官指就算獲釋後也沒對警察作任何投訴。而自己工作有簽收文件經驗,但案件中記事冊及文件沒看簽名主要是因怕不合作女友會被拘捕。
-不同意控方案情指住所樓下拘捕、黃大仙警署及錄影會面時警方沒有威嚇,利誘招認或簽文件以及警員從沒提供劇情。同意兩次錄影會面後均收到光碟,而通知書簽收為自願。
-盤問下證人又同意主控指多份文件簽收均是自願,法官提醒「自願」意思是無威脅利誘下作出。
-被告作供話沙展34162指跟劇本判輕啲,當日34162有提傷人17及19,但自己不知道兩罪之分別

🔸沒有覆問

👨🏻‍⚖️鄧官問作供指錄影前兩次要求較細冷氣被拒,但第一次錄影片段見到被告笫三次要求較細冷氣警察照做,為何拒絕2次仍第三次提出,被告指沒有特別想過。

📌DW2 被告女友 作供
🔸主問
-2018年8月起同居住在被吿黃大仙家中,任職售貨員。案發日需工作由12:30-21:30。
-早上約十時收到男友同事阿威電話指找不到男友而他沒上班。自己打電話比男友發現去了留言信箱,打whatsapp 問去咗邊一直沒回覆。
-之後用男友Ipad 用Apple Find my Iphone 找其位置發現在灣仔警察總部,時間約十一點左右。問朋友協助下搵咗一個律師。律師指打去警察總部查詢有冇被捕,但打去問了男友名字答沒有這個人便cut線。自己返工唯有一直打男友電話至下午三點幾約打了廿幾次。母親下午四點去家中發現有男朋友隨身斜孭袋放在枱面並拍照用whatsapp 比我。當日約下午六點半回家見到男友隨身斜孭袋內有口供紙及光碟,於是再聯絡律師協助搵男友,告知律師男友全名及身分證號碼。7月1日凌晨三點幾whatsapp 剛剛見完男友,男友沒有獲釋,男友7月2日上堂後保釋回家告知口供紙是回家搜屋時放低。
🔹盤問
-第一次打電話給男友是1035
-斜孭袋是全黑色AAPE牌子好細(約半張A4)只裝到銀包及鎖匙包
-警察總部電話是律師比,不知道是那個部門,一開口對方說是灣仔警察總部,我便問「有冇一個人叫唐xx被捕」,那人回沒有便掛線。於是再找律師問下一步。
-為何總部接電話那人沒查就不再打,回答因對方話警察總部並答沒有此人,唯有再找律師
-主問時說對方問男友名字,覆問又說「有冇一個人叫唐xx), 有2個版本,證人指主問版本才正確
-家中斜孭袋、口供紙副本及2隻光碟男友說是警察帶回家搜屋時叫他放下
-不同意家中上述物品是虛構出來
-男友事後告知有被警察箍頸及不合作便拉埋女朋友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3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雙方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辯方律師書面陳詞需在0930或前交法庭。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8/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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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 案中案
口供招認自願性及真確性,包括記事冊、2次錄影會面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庭上在鄧官要求下,辯方代表鄭大律師讀出陳詞:反對招認口供呈堂,主要因在沒有警誡非自願情況下作出。而警察未按正常程序包括首次威嚇不合作會拘捕女友,PW11作供指截停時沒捉手但另一拘捕警員作供指有、PW12不肯定PW11有冇就傷人罪作拘捕、黃大仙接見室開門赤裸搜身、黃大仙警署內PW11沒有讀出文件內容便吩咐簽名及多次拒絕打電話要求、要求在記事冊簽名前PW11遮蓋內容、PW11指搜屋時被告睡房內招認門沒關上PW12-13,15沒可能聽不到。希望法庭考慮以上疑點拒絕接納招認口供。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其中一反對理由是沒有作出招認,但控方指出是有,辯方只是爭議是否自願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今早已看完文件仔細考慮,裁定接納控方呈堂招認口供包括2次錄影會面

一般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就一般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代表鄭大律師指收到新指示希望休庭

1040 休庭後
被告代表鄭大律師指被告選擇重新答辯‼️

🔥重新答辯:
承認控罪(2)🔴
承認控罪(3)🔴

控方案情摘要需在10月15日存檔法庭,求情文件夾需要在10月17日0930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處理判刑求情

辯方要求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反對。法庭批准保釋但更改條件至每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D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律政司同意存檔法庭)

🔺D2,D3及D4 開審前認罪
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

🔺D1 審訊後期認罪
開審首天鄧官知悉其他3人認罪協議由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曾詢問D1代表鄭大律師會否同控方商討,休庭後法律代表重申答辨不承認兩控罪需展開審訊,於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再改變答辯方向承認暴動及傷人罪由於控方需預備同意案情須押後至今日正式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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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情
控方讀出案情案情指,逾數千名示威者於案發日下午1時許在銅鑼灣聚集,朝灣仔方向遊行,反對制定國安法和國歌法,警方則築起防線。示威者及後向高士威道、禮頓道等散去,並在不同地點設路障和放火。約下午2時45分,有示威者破壞位於禮頓道的I.T. Shop 玻璃櫥𕦬,以及新寧道中國太平大廈的入口。事主陳子遷於下午3時許,見到一群示威者破壞I.T. Shop時,譴責示威者,並指警方到場後便會拘捕他們。當陳轉身打算離開時,一群示威者襲擊陳,令他跌倒。示威者用雨傘、硬物和徒手襲擊陳包括報警及背部陳被打至流血。陳沿禮頓道朝加路連山道逃跑,並大叫救命。該些示威者繼續追打陳,把他的衣服扯爛,並在保良局停車場繼續襲擊陳。陳之後突圍逃離,期間示威者未罷手,又阻止他撤退。陳一度寸步難行,只能蹲下,雙手保護頭部。陳之後橫過加路連山道與禮頓道交界的馬路時被推跌,包括三名被告在內的15名示威者包圍陳,徒手施擊,又腳踢和用長傘等硬物不斷打和踢陳的頭和背部,亦有人將大型路牌扔向受害人但沒有命中,陳逃至南華會門外有職員協助救援。庭上播放市民拍攝片段指D1正襲擊陳。D1在一個月後被捕,在記事冊及錄影會面有作招認,分別在保良局停車場外用腳及追至加老連山道再用拳打受害人。

📌裁決
D1 承認控罪 (2)及(3) 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控罪名成立‼️

D2至D4 已經承認控罪(1)(3),開審首天被裁定各人2項罪名成立。

📌求情
D1 代表呈上哥哥、女友及女友母親三封求情信,採納書面求情,代表沒有任何補充

D2 代表呈上包括被告本人,派飯義工等,被告有一次襲擊警員紀錄,被告雖然開審首日認罪,但在9月16日巳去信法庭通知希望法庭考慮給予25%認罪折扣,而非指引開審日不高於20%折扣及希望索取背景報告

D3代表呈上包括被告及另外13人撰寫之求情信,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本案為單一事件,在當時社會氣氛下一時衝動參與襲擊但片段可見少於2秒,受害人亦已經復原沒有永久創傷。而非法集結中被告沒有作任何行動也沒有預謀,希望可以作三分一扣減

D4現在17歲,案發及現在仍非常年輕,本案為單一事件同本人品格不符,事件中也沒有特定角色,書面求情提到過去一段時間本人及家庭遇上之不幸經歷,現在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 1430同一法庭作判刑,🔴期間四人須還押以便為各人索取以下報告作考慮判刑: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D4: * (15)
🔴4人已還押18日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D2,D3及D4 開審前不同階段同律政處協商後達成協議承認修改暴動罪為非法集結之控罪(1)及原來之傷人罪(3),而D1 不認罪須進行審訊,於法庭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後改變答辯方向承認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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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索取之報告已經向各被告解釋,代表律師沒有進一步陳詞。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34個月
D2: 即時監禁 25個月
D3: 即時監禁 19個月
D4: 判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D1: 現在33歲,母親早逝,16歲開始兼職工作,父親患病要長期照顧
D2 現27歲,曾因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父母有長期病患,任職非牟利機構照顧弱勢社群。
D3 現25歲,任職非牟利機,被捕後患上創傷後遺症
D4: 現在17歲,因衝動及受社會氣氛而犯案
各人均有悔意並願意向受害人致歉
刑期考慮
控罪1,2,3最高刑期分別為5年、10年及終身監禁。本案有縱火,堵路及破壞商店,參與施襲人數約20人,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本案示威有預謀,但沒有詳細計劃執行,受害人分別被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至流血披面及衣衫破爛,施襲過程只一分多鐘,範圍只約十多米,但各人行為令形勢升溫及鼓勵他人作暴力行為。本案3罪環環雙扣,雖然D2-4由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但判刑也需考慮使用暴力,會以暴動罪較低刑期作為非法集結罪起點。考慮各方求情、報告及案件程度,法庭對三項控罪作以下判刑起點:
暴動罪 36個月
非法集結罪 30個月
傷人罪 36個月

判刑
📍D1
暴動罪
刑責較重,為首先施襲者,受害人責駡後首次上前襲擊,之後最常再次拳打,鼓勵其他人施行暴力有加刑因素,暴動罪以36個月為起點再加上6個月即42個月,但審訊時認罪扣減4個月(少於20%),年輕及沒定罪紀錄各扣減2個月,即刑期為34個月
傷人罪
判處36個月,認罪及初犯共扣減7個月即作29個月判刑。
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34個月
📍D2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25%,沒有定罪紀錄作扣減2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5個月
📍D3
控罪1及3分別以30及36個月為起點,審訊前達成協議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即分別減為20及24個月,患創傷後遺症顯示有悔意及沒有刑事紀錄再分別扣減2及3個月,兩罪判刑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9個月
📍D4
索取報告指三個院舍均適合,但建議勞教中心,然而法庭不需一定依據。法官認為就整體概況,D4曾經手持長棍物體,判處教導所接受紀律培訓更為合適,因同時可以進行其他學習及訓練,一般人需在院舍18個月另加3年監管。故此法庭兩罪均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期執行。

🔺鄧官總結本案各人非大奸大惡,事件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各人因受害人路過出現並責罵示威人士而施襲,事先沒有預謀及計劃,只是即興進行,四人事後有悔意願向受害人道歉,重犯機會不大,希望被告服刑後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為社會作出貢獻!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助養小朋友計劃

👥李,袁

控罪1-7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1】

控罪8及9: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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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4,7,9 控罪內銀碼,另控罪5,7,8將存檔法庭

📌答辯
D1 承認控罪 1,2,3,4,6
D2 承認控罪9

2人同意讀出案情,大意為2019年9月D1 在一個TG 助養仔女發起呼籲家長資助仔女,其後以payme,馬會戶口收到數百項來自銀行戶口,儲存工具存入款項,多筆存款 有附上「光復香港」訊息,因超越Payme上限要求借用D2之Payme 戶口。收到款項之後曾提取或轉予過百人士不同戶口。2人在2019年被捕後獲釋,2022年4月再被捕及檢控,D1 認五罪涉及金額共約一百三十多萬。

📌裁定上述6項罪名成立,控罪5、7及8存檔

📌求情
2人代表已交上書面求情,D2身體過去數年確診不同問題,而D2去年1月有錄取針對D1無損權益口供,控方指有實際作用,D1 看完改為認罪,案例可得40%扣減。

法庭為2人索取背景報告,D2另取精神及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3月13日 1000 判刑,2人須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D1: 李 (31) 🛑已還押21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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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被告上次認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用並協助令D1看過口供後改為認罪,💩並不用出庭指證。鄧官指根據以住案例💩至少得40%刑期扣減,最多可以作50%,但因D1 也認罪不用傳召💩作控方證人。

為公平起見,法官頒令💩控辯雙方按案件背景,就💩究竟可得40%或50%刑期扣減,呈交法律意見。盡可能提供直接案例若一被告口供令致另一人直接認罪如何扣減。

兩人判刑押後至3月20日 14:30,期間須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助養小朋友計劃
#判刑  #充公令

D1: 李 (31) 🛑已還押28日

控罪1,2,3,4,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恒生帳戶總額港幣 634,155.53 元;渣打帳戶總額港幣 269,114.73 元;馬會帳戶總額港幣 93,172.50 元;Payme 帳戶的總額港幣 300,107.69 元款項;拍住賞帳戶總額港幣 70,246.35 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D1】

本案2被告承認部份控罪,其中控方確認D2袁慧雯💩之無損益口供有實質作用直接令D1認罪不用審訊,上星期原定判刑但控辯雙方對D2可得40或50 %刑期扣減有爭議,法庭押後待雙方再作陳詞及提供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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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譚健業大律師
D2代表:何女大律師

1432 開庭

▪️D1 李(31)

📌充公令
代表不反對控方呈交之沒收令

📌判刑:
D1:  32個月監禁

理由:審前覆核認罪可扣減22.5 %,每項洗黑錢罪以金額大少考慮刑期下控罪1及4及2,3,6分別各以15個月及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及下調以整數加起再作總刑期考慮後判以32個月監禁。

1511 完庭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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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認罪及提供無損權益口供協助可作45%扣減。然而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智商只得81及在2019年患上思覺失調引致幻聽及抑鬱,受D1唆擺下犯案,重犯機會不大。庭上法官引述案例身體及精神狀況不受控制下犯案可考慮其他判刑選擇,法庭將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押後至4月9日 15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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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兩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和認罪❗️

控方宣讀案情撮要:(大概)
白衣人在2019年7月21日22:43時由F 出口進入元朗站,黑衣人開始聚集,22:48 白衣在非付費區聚集,並作出以下行為:用木棍或藤條敲打閘機,揮動木棍,向付費區投擲水樽,叫囂,襲擊記者。

23:00 再有約50名白衣人到達,23:02 100名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上月台,大部份人手持木棍,23:05 上到月台,指駡車內嘅人,作出施襲行為,直到23:14 列車開出,白衣人離去。

PW1~7 & PW10 有不同傷勢。

D3 鄧兆雄 的行為
22:48 進入元朗站,22:49 在非付費區打黑衣人,22:53 打閘機,22:56 指駡/打黑衣人,22:59 跳入付費區,23:02 入咗付費區,揚手叫人入閘,23:05 上月台,22:07~2312 手持藤條襲擊車內嘅人,23:15 被告離開。

警方在2023年7月6日 拘捕被告,被告保持緘默,警方搜到一條短褲,為當日衣著。

[10:08] D3 鄧兆雄 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方整體的精華片段,和和針對被告行為的片段,清楚顯示整個站內場面和過程,白衣人何時進入元朗站聚集,同時顯示站內不同位置的情況,指駡/揮棍打閘內人士,場面如何混亂,急劇惡化,白衣人在非付費區毆打記者,進入在大堂和車廂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市民。

控方再讀出被告的口供,在四宗案件中有五項定罪紀錄,涉及偷竊。

[11:15] 💩辯方求情
被告有擔當,在好早階段已經承認控罪,呈上五封求情信,立體顯示被告本性不壞,關心家人和孝順,案中顯示沒有對一名女途人作出襲擊,還押期間得到牧養,開始讀聖經(搵管浩明啦),事件已經告一段落,當時係錯誤信念和訴求,會積極更新,用幽默嘅形容被告身材高大(156~157?)、頭腦簡單。

鄧官有查詢:
1. 指被告在獄中被人打,被人撕毁家庭照片,有無證據?(只作整體考慮)
2. 指被告有做義工,但無講幾耐?(撰寫人認識被告10年)
3. 指案件有延誤,但被告在23年7月被拘捕(控方提交案件時間表)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8日15:30 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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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控:
控方的精華片段做得好詳細,好值得林卓案參考,清楚顯示整個場面和過程,白衣人有組織有預謀,絕大部份手持武器,付費區內市民係一盤散,手無寸鐵,好明顯強弱懸殊,如何係兩個陣營對壘?
由被拘捕到今日只係還柙咗八個月,如何構成延誤?未審還押三年又如何?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判刑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3: 鄧兆雄(42) 🛑被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3 法律代表:#温樂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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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開庭

鄧官讀出判詞,指被告的行為被影片拍攝到(詳細過程不重複),揚手叫白衣人入閘,有指揮角色;上月台襲擊市民,8名證人有傷;引用其他白衣人案例,兩項控罪均以7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判監4年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辯方求情指案件有延誤,鄧官不認同,不予扣減,被告恆常做義工,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處監禁4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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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控:
聞判時親友「咁重」?散庭後話汽油彈都無7年,出咗嚟個多鐘就7年,係呀,汽油彈只係個別事件,721係對全港市民嘅❗️恐怖襲擊❗️如果覺得食死貓嘅,出嚟指證幕後黑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