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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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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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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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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郭,許,馬,嚴(20-28)🛑五人服刑中 #覆核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梁,許於開審前認罪,於2023年1月18日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和監禁1年3個月;郭,馬,嚴於開審後認罪,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1年7個月和罰款$2500,監禁1年4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律政司不服刑令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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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羅已還押18日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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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14:30
👤蔡(29) 🔥#判刑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5:30
👥符,呂(37-42)🛑二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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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3:楊(24)
D5:羅(24) 🔴已還押18日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D5於結案日主動撒消保釋還押

=============

📌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4,罪名成立‼️
控罪4早已認罪今日正式宣布罪成
D5:控罪1及6,罪名成立‼️
D9:控罪1及10,罪名成立‼️

📌理由
接納控方證人口供,而配合片段拒絕3人所作口供,因有互相矛盾及不合理之處如D3曾搬磚,好天開傘;D5思想上退出,但身體力行逗留1小時多,大環境是也有叫「當差正仆街」,攜帶鹽水到場。D9聲稱肚痾但步姿神情輕鬆,同D5如孖公仔進退等,法庭裁定3人是參與暴動,D5及D9沒有充足證據因健康或外表缺陷而刻意戴上口罩意圖隱藏身份

📌求情
3人代表回覆法官明白暴動罪及三人年紀不用索取報告。
D3代表指將在10月3日1300 前呈上文件及書面陳詞
D5代表呈上文件及陳詞,是次暴動為低至中度,被告參與度。審訊中承認參與了非法集結,即暴動元素一半,也自認比控方所指時間更早到場,雖然並非正式認罪也希望可以作扣減,而暴動量刑起點根據過往類似情況也希望可少於4年。被告所交求情信可見自幼兔唇感受歧視,中學成績不佳,被告沒有放棄學業修讀副學士,發憤向上更考取獎學金,終在理工大學取得學位畢業,憑個人努力今年6月獲取註冊土木工程師。
🔺李官指認同D5求情內容及方向,稱讃大律師準備足
D9
今日先作口頭求情,採納暴動是低至中,個人參與是3人中最低,連口號也沒叫,也拒絕陌生人所派雨傘,參與只約23分鐘。自小努力學業考到工程師,求學參加600小時以上社會服務。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1000 一併同已經認罪還押被告進行求情及判刑,D3及D9代表之書面求情陳詞在10月3日 1300前交法庭及控方,🔴期間3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5天生缺陷沒因此自怨,正面積極努力成為註冊工程師,又以真誠人格得到朋友同事認同,庭上表現堅強但母親得知罪成卻淚流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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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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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尹兆堅(54)🛑因另案已還押逾30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立法會人員;#20200508立法會 藐視;#20201016立法會 藐視;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12月13日被判處監禁7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30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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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葉,歐,傅,潘,黎已還押逾2個月;楊已還押逾1個月;羅已還押18日;其餘2人已還押6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3/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7-39)🛑梁,劉,容,黃,A21張,何已還押逾3個月;鄧,樊已還押17日;其餘15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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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顏,張,何(33-39)🛑張,何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答辯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不是聲援
09: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德(38), 王浩昇(28), 鄧兆雄(42),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47 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D6鄭因另案服刑中;D1葉, D2歐, D4傅, D7潘, D10黎已還押逾2個月;D8楊已還押逾1個月;D5羅已還押18日;D3楊 & D9吳已還押6日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 2, 4, 6, 7, 10 開審時認罪。
D3, 5不承認暴動,承認非法集結。
D8, 9不認罪。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0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D2, 4, 7, 10 開審時認罪。
D1, 5, 6不認罪,有關控罪存檔法庭。
D3, 8, 9不認罪。

D3, 5, 8, 9需要審訊;D8 在審訊第五日認罪。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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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開庭

李官指示先聽取D3, D5, D9 有無補充,再聽取其他律師有無資料要提示法庭,休庭一回後宣布判刑。

D3 採納書面陳辭,修改打錯字。
D5 採納書面陳辭;押後期間有反醒,顯示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母親的求情信。
D9 採納書面陳辭;表示會採納CAAR1/2023案例,但直至昨晚未有正式判辭,無選擇的情況下,只能提供RFA新聞報導;李官批評律師的陳辭無對上訴庭案例作論述,無分析,無主張,只提供一則新聞報導過少,未能協助法庭,又稱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過輕、律政司遲咗上訴、被告的刑期就完,此等情況會否在本案出現,判辭是否一定對被告有利?律師可以選擇申請押後判刑。律師稱要攞指示(李官稱被告咪又係聽你講)。

D6律師提出被告因另案服刑中,請法庭考慮判刑時同期執行的日數,律師與李官作了相當長的討論,律師著重懲教處實際執行的日子,李官重點係判刑邏輯,不應削足就履。

李官總結:被告因另案的刑期還有約12個月,考慮同期執行不多於12個月。

D3律師考慮後不會申請將判刑押後,李官表示會考慮對D3多扣減,因他逗留時間最短。

[12:00] 李官稱本案有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和經審訊後被定罪,有不同的案情和承認事實,對不同被告有不同分析,休庭15分鐘,梳理判辭。

[12:34] 開庭
李官派發草擬文本後,開始宣讀判辭,本案有11名被告,D1~D10在不同階段認罪和被定罪,D11由另一法官處理。簡述當日事件經過,各被告被指控的行為,參與程度,被截停時的衣服鞋襪和持有的物品。被告的背景和辯方的求請理由。

李官的量刑基準是根據六項原則:1. 整體罪責,2. 個別罪責,3. 基準量刑,4. 加刑因素,5. 減刑因素,6. 總刑期;曾邀請控辯雙方就各項原則協助法庭。

1. 整體罪責 - 本暴動案規模屬於中度
2. 個別罪責 - 按個人參與程度而分為三級,作個別考慮
3. 基準量刑 - 第一級判3-1/2 ~ 4 年,第二級判4 ~ 4-1/2 ~ 4 年,第三級判4-1/2 ~ 5 年
4. 加刑因素 - 無
5. 減刑因素 - D1, D2, D4, D6, D7, D10 在開審前認罪,有1/4 扣減,D8 有1/5 扣減
6. 總刑期 - D2, D4, D7, D10 承認蒙面罪,判刑8個星期,認罪扣減為6星期,D3, D5, D9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判處與暴動罪同期執行。D6另案被判刑37個月,最早出獄日期係2024年10月30日,案例中分期執行刑期嘅範圍20% ~ 70%,本案採取刑期的60%分期執行

D2 的參與程度屬第三級,判刑4年半(52個月),扣減後為40個月2星期。

D3, D4, D7 參與程度屬第二級,判刑4年,D4, D7 扣減1/4後為3年。D3無扣減為4年。

D1, D5, D6, D8, D9, D10 參與程度屬第一級,判刑3年半,扣減1/4後為31個月2星期。D5無扣減。

D6 的刑期中12個月2星期同期執行,19個月分期執行。
D8 判刑3年半,扣減1/5後為33個月2星期
D9 判刑3年半,因參與的時間短,酌情扣減3個月後為3年3個月。

判刑總結:
D1 判監31個月2星期
D2 判監40個月2星期
D3 判監48個月
D4 判監36個月
D5 判監42個月
D6 判監31個月2星期,19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D7 判監36個月
D8 判監33個月2星期
D9 判監39個月
D10 判監31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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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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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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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6個月 #裁決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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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
[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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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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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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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鄭,鄧,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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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8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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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採納早前的書面陳詞, 今早有一封求情信交給書記, 希望法庭考慮D1的演員工作將來會十分困難, 給予扣減。

D6於審前覆核表達認罪意向, 希望獲得25%扣減。D6參與暴動時間為15分鐘。D6的家庭坎坷, 但她非常努力進修, 本案可能對她的美容師牌照有影響。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就教育背景及身體狀況作出澄清。D2並非牽頭人, 片段拍攝到他在現場20多分鐘都只是走來走去, 參與程度為最低。D2在還押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 他有好好反省, 學會了尊重別人。D2還押期間因懲教院所的環境衛生差, 令病情惡化, 非常不適, 比其他人面對更多的困難。

D3被捕時沒有示威者常備的裝備, 在現場沒有吶喊助威, 與其他人沒有任何交流。D3曾是香港排球代表隊隊員, 在體育方面有一定的成就。

D4的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已書面交到法庭, 現採納有關陳詞。D4逗留時間只有15分鐘左右, 沒有任何裝備, 包括保護自己的物品。D4在控方案情沒有很大的爭議點。D4從小到大都懂得關心他人, 他努力求學, 得到社工的專業資格, 工作表現得到上司嘉許, 這次的定罪很可能令他的社工生涯不能繼續。案件延誤並非控方缺失, 但在這四年內眾被告沒有放棄, 繼續表現良好品格。D4代表援引 #李慶年法官 就同一事件的案例, 希望法庭考慮李慶年法官就個別罪責方面的分級, 就D4的情況可以判斷為低, 刑期可以不多於3年半。

D5出現的時間只有最多5分鐘, 她的背囊內有一個鎚及兩包彈珠, 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有使用。D5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審前覆核認罪還押後, 第二天家人遇上意外離世, 她認為家人遇上意外是因為自己被還押, 感到十分內疚。D5於12月發現意外懷有身孕, 預產期為2月, 將在刑期內分娩。希望法庭考慮D5的更生及整體的情況。

D7為一個放射技術師, 需每年續牌, 相信定罪後不能續牌。D7有正面良好品格, 對社會無私服務。雖然背囊內有一些物品, 但並非攻擊性, 而且沒有拿出來使用, D7沒有主動攻擊, 只是逗留在現場, 在警方驅散時只是逃跑, 他的參與程度是最低的。

D8的控方案情只有4分鐘時間, 沒有和其他人交流或做出破壞行為。D8沒有作出不必要的爭議。D8有教師執照, 案發後不能再在正規的學校任教。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同庭判刑, 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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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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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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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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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9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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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暴動4年,蒙面6星期,全部酌情扣減3個月,其他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D1吳 、D3陳 、D4李 、D7陳 及D8梁 (審後定罪),兩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 3年9個月監禁‼️

D2陳、D5蔡、D6林 (認罪),獲四份一扣減。
總刑期 2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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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求情

D1 現29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多倫多大學畢業,案發時為演員,被捕後被終止合約,相信很難再從事熱愛之演藝工作。參予程度較輕,被捕後和警方合作。

D2 現29歲,没定罪記錄,已定婚,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及姑姐撫養,熱愛烹飪,案發時在米之蓮餐廳任職,後自動辭職,性格內向,有同情心,兒時受欺凌也不報警,是不想影響他們前途,案發時只逗留20分鐘,無破壞或帶領。

D3 內地福建生,現26歲,沒定罪記錄,中學時曾代表香港出外比賽排球,畢業後加入旅遊業,被捕後轉職髮型師,案發時只在行人路行走,沒和其他人交流。

D4 現28歲,沒定罪記錄,中四到英國讀預科,後回港讀大學,因為不想母親太掛念自己(兄在13歲時病逝,取得社工資格,專業會在定罪後被取消,被控以哨兵角色在現場,逗留時間短,參予程度輕,辯方律師呈DCC771/2020葉家榮案作案例。

D5 開庭時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於2月下旬還押期產子,BB已交爸爸(被告丈夫)照顧,今日一起到庭上,現27歲,沒定罪記錄,自小父母離異,姐搬走後獨力照顧患抑鬱症母,和父關係良好, 惜還押第二天父因工業意外喪生,被告自責是案件令父擔心而工作時分心導致意外,還押前有報讀數課程增值自己,案中之彈珠等無使用,無破壞行為。

D6 內地出生,現27歲,沒定罪記錄,已婚沒子女,6兄弟姐妹,自幼喪父,18歲離家自立,任美容師,丈夫求情信指被告顧家,獨立,工作不久便有積蓄替母治病,律師指被告八達通顯示到場不久便被捕,參予程度低。

D7 現28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大學畢業,原任職公立醫院放射師,案發後轉職到私人中心,為人孝順,温純,對放射師工作有熱誠,會因案被取消尊業資格,沒破壞/組織/號召,參予程度低。

D8 現28歲,沒定罪記錄,小康之家,父任教大專,有一弟,自小立志投身教育工作,畢業後任職教師,一年後獲聘請到一Band 1 中學任教,被捕後主動辭職,開設教育中心,服務基層學生,已報讀神學課程,獄中會繼續進修,將失教師尊業資格。參予程度較低,望輕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因視像庭聲音有故障,部份聽唔清楚,歡迎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