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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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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3/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
📌PW9 DPC11348 吳禮謙(音)作供
現於警察總部,案發時是西九重案組4A隊。2020年5月31日是便衣當值,與隊員一起到D3住所進行拘捕及搜屋,在屋內搜出一個斜孭袋、一對黑色鞋。屋內有三間房,由D3母親指出D3 的房間,在房內搜出護目鏡。在房內替D3 搜身,搜出一個銀包,內有D3的身分證,駕駛執照,兩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一張馬會卡及一張建造業工人註冊證。D3被捕時身穿黑色背心P24,黑色短褲P25,檢走為證物。
D3辯方盤問:根據相片P8(12)搜證時的鞋櫃內有幾對黑色鞋。
PW9 : 不同意,是一對黑色鞋和幾對深色鞋
PW9同意當時無問過黑色鞋屬於誰。PW9作供完畢。

庭上播放片段P12港鐵藍田站CCTV。截圖P12a 圈出D3於5月27日13:39:47入閘。
庭上播放片段P13港鐵灣仔站CCTV。截圖P13a圈出D3於13:57:32 D3出現在大堂。

兩份八達通記錄呈堂,第一份是5月28日的港鐵出入閘記錄(中文記錄)為證物#P27
第二份是交易英文記錄附中文譯本#P27 及 P27a 其中一個交易是27/5 17:11:00 $30 商戶#61489 機號#532101

庭上播放D3住所大堂及電梯內的CCTV 片段為證物P10 P11

📌傳召PW10市民黎燕蘭作供
是旺角一間茶飲店的總經理,確認證物P28上面顯示的八達通機的商戶編號61489商戶是她工作的茶飲店,店舖地址及名稱會由證人寫在紙上,在法庭上傳閱並作記錄為證物P29,不在庭上讀出。該茶飲店是在2020年一月份開始營業,使用的八達通機由PW10經PCCW向八達通公司申請,用作收取銷售收入,裝機時PW10有協助,有保留申請記錄,出庭前有翻查紀錄。同舖有另外一部八達通機,兩部八達通機由申請至現在仍有使用。PW10在2019年入職職位是總經理,負責編更安排人手、訂貨及行政工作,日常不需到店舖工作,案發當日休息。
PW10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D2出庭作供。
D2在2020年5月28日凌晨12:35在旺角被拘捕,1:04am被押到紅磡警署,被安置在停車場的臨時拘留室,與其他被捕人士一起等候落口供。期間有一名身高約1.8米,身形肥大,穿着黑色背心,胸口位置印有「高級警司」字樣的警員(下稱為警員A),向D2說「你唔駛搵律師,我未見過星火的人打贏過一場官司」當時警員A同D2身處停車場藍色帳幕外,接着警員A將D2帶到藍色帳幕內說「嗱,我都想幫你,我都好憎政府,你出去合作啲同同事落口供先,我會諗定一啲問題問你,我同事會教你答」之後將D2帶離開帳幕等落口供,D2覺得警員A好惡和不耐煩,不打算讓D2搵律師。警員A有提及如果合作啲配合落口供後,可以保釋走。D2當時相信,心情無助,只想離開。D2案發時是大學生,5月29日要上課,缺席會影響畢業。當日落口供的警員係7015即係本案證人PW7話「而家夜喇,如果等律師要等到聽朝,而家落口供先啦」
臨時證物PP21即PW7寫的會面記錄,係D2睇住佢寫,上面的背景資料是D2提供的。內容寫完後沒有俾D2睇或讀俾D2聽。當時精神狀況係好驚、徬徨。會面紀錄上D2寫的「我適合」「我不需要律師陪同」係PW7要求D2跟住一張過咗膠嘅紙上面的字寫的,跟住叫D2簽名,亦都要求D2寫「我願意回答」,第三版嘅「我自己寫」係同樣情況,這份口供沒有律師陪同。因為警員A說過合作落口供可以保釋,如果搵律師陪同落口供就不是合作。
會面內容的問答題,問的部份是警員A用白紙寫問題交給PW7,由PW7抄到口供紙,再由D2寫上答案,答案係由PW7講D2寫。因為警員A講合作啲可以快啲保釋,全部答案情況相同,PW7要求D2在答案後面簽名。在第四版第八條問題「咁你掟果個鐵罐,而家鐵罐去左邊?答:好似被警察執咗,但係我唔知」。D2解釋因為現場被幾名警員按在地上,背脊向天,不可能睇到。
口供上面第四版的聲明寫上「自願作供的」亦是由PW7提供過膠的紙上的字抄寫的,事實是不自願,第五版嘅聲明「準確記錄」係同樣情況。
D2沒有案底,之前未試過被拘捕,沒有做會面紀錄的經驗。完成後跟指示在每版最下地方簽名。錄完口供後PW7俾拘留紙,即臨時證物PP20,叫D2簽名,冇睇過內容,只以為簽完可以保釋。

控方盤問D2...

D2律師複問
問:主控質疑你面對指控嚴重,點解都要簽名?
答:當時冇想到要坐監,冇想到咁長遠。
問:幾時見到先律師?
答:第二天早上見到律師,5月29日提堂,律師幫忙跟進。開庭前與律師反映,律師有在庭上作出投訴。

D2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辯方需於明天提交特別事項簡短書面陳詞 (point form)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6月24日)09:30續審,期間D2繼續還押🛑
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4/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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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廣播,現場9人旁聽
0936 開庭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陳詞
陳詞大綱:
1️⃣D2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
- 辯方指D2一心希望離開不安環境(警署),更因擔心課堂出席率和情緒病,所以明知指控嚴重亦簽署會面記錄(裁判官補充說法為「屈服」)。D2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作出了不明智的選擇是可以理解的。

2️⃣ PW7作供不合理之處
- 對於D2指警員A和PW7有作威嚇或誘使的說話,辯方指PW7作供有多個不合理之處:
1. 據PW7口供會面記錄經過有默契,D2對會面過程熟練,自己書寫答案,對於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D2來說這樣熟練的情節是不可能發生。
2. D2被制服後被警員包圍視線受阻,PW6和PW7口供亦指自己沒有向D2說警方已檢取涉案鐵罐,但PW7卻指D2在會面記錄第8條問題寫上「(鐵罐)可能比警方執左」是不可能
3. 警方會面記錄一般會用口語、原文、原字眼記錄,對於D2在警員無透露會面記錄模式、加上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情況下自行在如此嚴肅的場合以口語化書寫說錄,辯方認為這不是自然反應。

3️⃣PP20與PP21的矛盾
- 對於PW7指PP20 羈留人士通知書由被告在PP21會面記錄開始前1分鐘簽署,辯方指警員需向D2詢問個人資料等問題和抄寫,不可能在1分鐘內完成,指PW7有可能在PP21完成後才向D2出示PP20和要求簽署,D2在接受會面記錄時有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法律權利。其後D2在PP21的額外回應亦無加簽名確認,此會面記錄準確性低,PW7不可信。

4️⃣誰人進入帳篷內做甚麼?
- PW7在盤問下承認見D2和UI2585(一名警員)入過帳篷,PW8口供則指自己一直陪伴D2,無見過有人威嚇利誘D2。期後PW8將D2交PW7,PW7卻說目擊上述情況,與PW8口供矛盾,但反而與D2指警員A同他入帳篷吻合,D2指出的案情非與控方案情有不可能的出入。

- 對於被告認出警員A制服為高級警司背心,裁判官指被告無證人支持其說法(搵唔到呢個人),同意考慮基礎為「有人同D2入過帳篷,但唔知做咩,唔知係咪有威嚇利誘」(被告指有人威嚇利誘)由裁判官裁斷。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17至呈堂)陳詞
- 辯方認為PP17 FB影片有可疑(suspicious),理由是影片標示時間與案發關鍵時間不一致,不排除曾遭改動,認為法庭需考慮影片與本案關聯性與表面真確性。

- 辯方引用案例 CACC38/2017 [2019] HKCA 839(見文末),指出PW2指下載PP17至呈堂期間有記錄,但在下載前則完全無記錄。對於部份警員指對PP17畫面有所認識,辯方認為部份警員未能在PP17中認出自己,包括PW5和PW6。辯方認為PP17畫質模糊,各警員認識有限,畫面無特定方位、無特定人物、拍攝角度不一,不能與已呈堂影片比對,希望法庭裁定環境證據未能證明PP17表面真確,不得被接納呈堂

📌裁判官的回應
#鄭念慈裁判官 回應指考慮PP17能否呈堂需考慮兩點:
1. PP17與本案是否相關?
- 裁判官舉例指控方指在D3家中搜出護目鏡與本案無關
2.PP17是否表面真確?(在未能叫拍攝者出庭作供的情況下)
- 裁判官引用與辯方相同案例(95段),指出若有其他片拍攝與PP17相符情況可作比對,本案有證物P2等幾條影片可作比對,裁判官認為兩條影片均有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一個豬油罐,一警車隨後快速衝往現場,警員從警車左方下車,按低D1,衝前拉D2。裁判官只需考慮PP17拍攝的情節是否與P2一相同。

- 裁判官又指控方製作的比對列表已相對克制,不認為PP17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豬油罐,及後警車到場,畫質模糊。
(按:PP17拍攝視角在記者群中,不排除由藍媒所拍攝)

📌D3辯護律師的回應
- 辯護律師強調PP17連貫性不佳,鏡頭移動,焦點不一,加上有時間標示有可能遭改動的疑點,希望法庭即使接納PP17亦應採取較低比重。

- 辯護律師亦強調,利用P2作影像比對應一同考慮圖示、時間等元素,影片成功比對亦需拍攝相關人士出現,而P2無拍攝到D3,只有PP17疑似拍攝到D3。

📌裁判官的提示
裁判官提示主控,在裁決完特別事項後,在裁定是否表證成立時要求控方補充更準確的非法集結時間(幾時至幾時)是由D3疑似擲物開始?還是由警員清路障,警車經過時群眾叫囂開始?

1055 案件押後至本日 (2021年6月24日)14:30續審,屆時裁判官將就兩項特別事項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廷伸閱讀
1.CACC38/2017 [2019] HKCA 839 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83,94-95段

(按: D2返回羈留室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致意,D3亦有向到場旁聽人士致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5/5]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庭上無口頭補充回應,完。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3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條裁決。D2 繼續還押,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
鄭念慈因事未能今天處理,由主任裁判官處理押後排期。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如2021年8月5日仍未能處理,則改為2021年8月7日0930同一法庭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
📌控方案情
在案發當日凌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D1將雜物掟去行車線,當時有便衣警員上前進行拘捕,並在馬路位置㩒低左D1,期間有好多人向便衣警員投擲雜物,包括金屬罐、磚頭等,防暴警員好快坐車趕到,事件中有兩名警員受傷即控罪2及3的警員,控方說法是D2當場被捕,而且有份掟雜物,D3亦在場,並有掟雜物。

本案總共傳召10名控方證人,包括9名警察證人,鄭官全盤接納該些控方證人的口供。

📌D2辯方案情
D2於旺角洗衣街食飯期間得知旺角出現示威活動,於是逼留左在餐廳約四個小時後感覺到相對安全,於是選擇離開,點知去到案發現場逗留左3至4分鐘見到拍攝片段的娛賓記者,在記者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人掟雜物出去,於是見到黑衣人將D1㩒低,並手持武器,D2表示追打市民嗰三名人士應該係黑衣暴徒,於是D2將金屬罐拋向黑衣暴徒附近,但D2不打算襲擊黑衣暴徒,只打算藉此發出聲響,拯救被黑衣暴徒㯲在地下嘅人。

📌就特別事項裁決
互聯網facebook片段能否呈堂
鄭官裁定該段Facebook片段可以呈堂

D2會面記錄的自願性
鄭官裁定D2是自願下作出會面記錄,理由如下

PW7警員7015為D2錄取會面記錄,PW7確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予D2,亦有作解釋,由D2簽名確認。PW7指沒有看見有人曾對被告威逼利誘,並確認被告有簽名作實,法庭確認羈留人士通知書上見到有D2簽名,盤問下,辯方指稱被告曾被某位警司威逼利誘和威嚇,因而作出不利的口供,PW7不同意上述說法。

鄭官認為如果PW7目擊任何警員或PW7對D2做出任何不當行為,就應該會於D2錄取口供之後才會讓D2與親友溝通,而實際上在D2錄取口供前D2已致電親友,唔通PW7當時一早預計D2會乘機向親友投訴?。。。事實上錄取會面記錄期間D2態度合作,警察提供的答案都會寫低,若然如此,PW7沒理由會提供一啲答案,例如「純粹貪玩」作為D2參與非法集結的(招認?),PW7大可以要求D2寫低「你唔鍾意警察」

📌鄭官總結以下辯方爭議點,並作出裁定

D2不知悉當時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
鄭官裁定D2拋出金屬罐時必然知道便衣警員的真實身份,理由如下

鄭官認為D1將雜物掟出馬路,D2在娛賓記者附近,因其影片(P1)拍到掟雜物情況,及記者講了句「哇即刻有便衣呀」,D2必然見到D1將垃圾或垃圾袋掟出馬路,D2不可能理解不到D1是正在堵路,而該些黑衣人將D1㩒低明顯是捉人,而黑衣人伸出警棍明顯是防止搶犯,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認為黑衣人是暴徒。另外,若然D2拋出金屬罐目的是拯救被黑衣暴徒㯲低嘅人,代表D2是出於好心,維護法紀,所以一旦防暴警員企在黑衣人身旁,D2理應沒理由再拋出金屬罐,雖然D2聲稱當他拋出金屬罐時,防暴警員尚未到場,但片段所見D2將金屬罐拋出當刻,防暴警員已經企在黑衣人身邊,因此鄭官認為D2不可能誤會便衣警員為暴徒。當時好多人不斷向警員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鄭官不相信D2的說法,當時已經有好多人掟嘢,而D2仍然參與其中,故D2必定是擾亂社會秩序

FB片段畫質模糊,並且沒足夠證據證明其真確性
鄭官表示,就本案而言PW2應該有檢查過片段,確認下載過程中沒有受任何干擾,本案爭議點為唔能夠確認片段由何時及誰人拍攝,而PW2只能確認下載燒錄過程中沒受任何干擾,因此辯方爭議片段不可呈堂。

鄭官指雖然片段畫質不能以高清形容,但片段能夠清楚拍攝到現場人士的行為,雖然辯方指沒有證供顯示片段由誰拍攝以及何時拍攝,不過該段FB片段與其他片段顯示情節如出一徹,能夠拍攝到D2拋出雜物,而該情節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完全相同,雖然拍攝角度不同,但鄭官強調FB片段顯示的案發情況與其他片段顯示的情況完全吻合,包括防暴警員追截D2的情節。而D3代表大律師稱片段有數字符號,數字符號可能代表時間,但不代表片段顯示的時間為案發的時間,沒有證供就此解釋,亦沒有實際證據支持。鄭官對此認為無傷大雅,FB片段拍攝到現場情況,雖然片段無聲,但鄭官認為片段沒有被修改。裁定該段FB片段與本案有關,而且表面真確

FB片段中控方指稱的男子不是D3
鄭官裁定D3在案發當時必然身處案發現場,並裁定片中男子為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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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裁定D2當時拋出金屬罐的目的必然為襲擊便衣警員,並且與現場投擲雜物的人士有共同目的

鄭官裁定D3案發當日必然有出現在案發地點,裁定控方指稱FB片段的某名男子必然是參與非法集結及襲擊警員,而且片中男子必然是D3。

鄭官指出兩名被告當時的目的必然是襲擊警員,並且可產生相互鼓勵的作用。共同目的為對當時現場警員使用武力,因此裁定各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速報:D2-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判刑,期間為D2索取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為D3索取背景報告。‼️2名被告需要還押。‼️

(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李,黃(22-26) #20200528旺角
🛑兩人分別已還押超過6個月及21日🛑

控罪2:#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襲警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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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22)的律師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被告同意及明白各報告的內容。

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法庭可判處被告161小時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附帶被告需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療的條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因考慮到被告的精神及身體問題,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律師指出以上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已經有悔意及明白控罪嚴重性,理解到未來要三思而後行。此外他已準備好計劃已避免重犯,例如接受治療及尋找新工作等。

律師指出被告已還押166天,換算監禁即已服刑8.89個月,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回䜋社會,給予被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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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3(26)的律師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被告已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報告指出被告有悔意,明白到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律師希望法庭能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有改過的心以及有家人支持。

此外,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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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控罪2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CAAR4/2020及CAAR4/2016的案例和案情,認為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是6個月監禁。

有關控罪3和4的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當時示威者持續向警員投擲不同物品,包括玻璃樽及磚頭。法庭認為這些物件會有殺傷力,但考慮嚴重性時仍需要考慮物件擲中警員身體的那一部分。

法庭認為當時有多人干犯上述行為,他們要承擔罪責。法庭引用HCMA575/2016案,指襲警罪的刑罰嚴峻及具阻嚇性,因為要保障警察執法時的人身安全,避免社會秩序及安寧受破壞,避免警隊的士氣受打擊。因此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及品格,即時監禁是一向的刑罰。因此法庭認為控罪3和4 合適的量刑起點是6個月監禁。

D2的判刑:

法庭明白D2年紀尚輕及已經還押約6個月,若判處他入獄,被告基本上已服畢刑罰。縱然如此,法庭不會將被告判監,因為被告要學會改過自新,判處附帶精神科治療條件的社會服務令可對他的更生有作用,同時亦可以顧及懲罰的元素,法庭認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經滿足這些元素,這就是D2的刑罰

D3的判刑:

法庭認為D3沒有認罪,沒有悔意。此外他在案發時有使用蒙面物品會提升警方的執法難度,當時有大量人同樣使用蒙面物品,會更讓人有膽量干犯罪行。因此法庭會將控罪2的量刑起點加刑1個月至7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到控罪2至4是同一事件,將控罪2至4的刑罰同期執行,因此D3的總刑罰為監禁7個月,在沒有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6
2022.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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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2) #覆核申請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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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韓,陳,羅,李,黃,陳,蔡,林,陳,梁,袁,葉,陳,吳,陳,黃,吳,葉(17-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7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0/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謝,周(23-26)🛑謝服刑中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暴動;謝審訊首天認罪,於2021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周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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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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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09:30 (不設旁聽)
👨🏻‍⚖️莫子聰裁判官
👤* #審訊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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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8/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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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0
👥趙,黃(26-29) 🔥#判刑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47-59)🛑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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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鄧(22) #續審 [2/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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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李(22) #20200528旺角

控罪2:#非法集結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襲警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答辯人與黃(26)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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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答辯人被控上述三項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鄭念慈 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並判處他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答辯人曾因違反保釋條件而已還押166天)。申請人認為這刑罰明顯過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覆核判刑,獲法庭批准。

申請方的陳詞:

申請方認為本案刑罰應是監禁式刑罰,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於側重已還押的日數。

申請方認為本案非法集結有數十人在馬路堵路和叫喊,答辯人則有襲擊兩個警察和投擲豬油桶和磚頭到馬路,所以本案案情屬嚴重的情況。申請方認為以這案情而言,原審裁判官不可因答辯人已還押一定日子而採取較低的刑罰,仍需要處以監禁式刑罰,以反映阻嚇性;當然申請方亦持立場是若要採取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仍是不足的(答辯人至今已完成116小時社會服務令)。

申請方認為若本案而言,不應在刑罰上過於著重更生,特別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上已訂下6個月的量刑起點,答辯人可因已還押一定日子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未必適合,但不是抹殺答辯人的更生可能,因為申請方不爭議法庭在量刑起點時確會考慮更生的比重。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處理手法(社會服務令)與緩刑相似,但若他是原審律師,他未必同意原審裁判官的決定,這是因為本案案情嚴重。唯現在看來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的其中一個出發點是希望對答辯人未來的更生有益處。

本案判決: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社會服務令是不合適的刑罰,唯仍拒絕申請方的覆核申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711&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3
2022.07.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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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李(22)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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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13) #依令緝捕歸案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曾(18)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襲警)
👥施,梁(22-26)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范,杜,盧 (20-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14:30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2/3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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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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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裁決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