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繼續主問
-內容從缺-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部分內容從缺-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第三頁
PW11表示確認不了自己到底是聽了PW2或是看了D1後才寫調查報告。辯方詢問到底在警誡下問兩個議題的問題是否奇怪,PW11表示有可能。
-相信是PW11的記事冊呈堂為MFI6-
PW11當晚用以拍攝證物的兩部相機由警署提供,PW11當日檢查後確認該攝錄機運作正常。
PW11表示根據相關指引,在拍攝證物時拘捕警員理應在場,而被捕人則不一定要。
PW11表示沒有印象拍攝完每件證物後,證物間有更換地上的A4紙;而印象中每位被告之間的證物則有更換紙張。
📌展示相冊(3)相片(35-37、39-40、44-47、49)
顯示A4的證物
辯方指出該些照片的A4紙張在同一位置上都有黑色點,繼而指出拍攝證物照片時可能沒有更換紙張,PW11同意。
📌展示P98 metadata 元數據
內顯示有86個檔案(IMG1953-IMG2038),顯示時間為0001-0115
辯方指出PW11當日2345開始接受案件,在案發翌日0001-0115在訓示室內拍攝本案所有證物的照片,共86張,PW11同意。在拍攝途中,PW11就著操作相機沒有困難,而相機亦會紀錄相關的拍攝時間。PW11表示相機內的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取得。
辯方遂讀出檔案編號供PW11確認拍攝時間。
📌展示MFI-1及MFI-3
PW11表示當日2347-翌日0100間自己在訓示室內拍照。PW11表示拍攝時應盡量確保拘捕人員及被捕人在場。PW11博鰲事拍攝照片時沒有既定次序,「邊個得閒就拍邊個先」。
PW11表示當日拍攝證物/被告的相機共有兩部,自己都曾經使用過同一款式,而該相機本身拍攝之前並不能查看時間。
PW11當晚有負責A1的個人照及證物照片。
📌展示???數據
顯示各照片的拍攝時間
📌同時展示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P100A)
PW11確認A1及A4的照片拍攝時間
PW11不確定當日拍攝證物照片時拘捕警員肯定在場。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11表示當日A2有機會不能見證證物拍攝的過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8、?)
顯示A3的證物
辯方指出在數張照片中,左邊的A4紙的同一位置都有黑點,PW11同意。
辯方指出墊著A2及A3證物的照片其實一樣,PW11有可能。01
PW11指出當日工作繁多、情況混亂,所以PW11有機會會在被捕人正在做其他程序時候就要去拍照。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3)相片(?)
顯示證物
PW11指出被告個人照及證物照片的拍攝地點不一樣。
PW11指出被告的個人照是在訓示室內隔著隔板拍攝的,而當時這些圍著的板子則沒有合上。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一樓正在裝修,報案室已搬遷至一樓,但不肯定呼氣測試室在何處。
📌展示P100A 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
辯方指出每個被告的個人照後緊接就是證物照片。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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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0/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繼續傳召PW11 偵緝警員7147 鄺智立(音)
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負責拍攝本案被告及證物照片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繼續主問
-內容從缺-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
-部分內容從缺-
📌展示D1 PW2的記事冊(no.6120554)
第三頁
PW11表示確認不了自己到底是聽了PW2或是看了D1後才寫調查報告。辯方詢問到底在警誡下問兩個議題的問題是否奇怪,PW11表示有可能。
-相信是PW11的記事冊呈堂為MFI6-
PW11當晚用以拍攝證物的兩部相機由警署提供,PW11當日檢查後確認該攝錄機運作正常。
PW11表示根據相關指引,在拍攝證物時拘捕警員理應在場,而被捕人則不一定要。
PW11表示沒有印象拍攝完每件證物後,證物間有更換地上的A4紙;而印象中每位被告之間的證物則有更換紙張。
📌展示相冊(3)相片(35-37、39-40、44-47、49)
顯示A4的證物
辯方指出該些照片的A4紙張在同一位置上都有黑色點,繼而指出拍攝證物照片時可能沒有更換紙張,PW11同意。
📌展示P98 metadata 元數據
內顯示有86個檔案(IMG1953-IMG2038),顯示時間為0001-0115
辯方指出PW11當日2345開始接受案件,在案發翌日0001-0115在訓示室內拍攝本案所有證物的照片,共86張,PW11同意。在拍攝途中,PW11就著操作相機沒有困難,而相機亦會紀錄相關的拍攝時間。PW11表示相機內的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取得。
辯方遂讀出檔案編號供PW11確認拍攝時間。
📌展示MFI-1及MFI-3
PW11表示當日2347-翌日0100間自己在訓示室內拍照。PW11表示拍攝時應盡量確保拘捕人員及被捕人在場。PW11博鰲事拍攝照片時沒有既定次序,「邊個得閒就拍邊個先」。
PW11表示當日拍攝證物/被告的相機共有兩部,自己都曾經使用過同一款式,而該相機本身拍攝之前並不能查看時間。
PW11當晚有負責A1的個人照及證物照片。
📌展示???數據
顯示各照片的拍攝時間
📌同時展示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P100A)
PW11確認A1及A4的照片拍攝時間
PW11不確定當日拍攝證物照片時拘捕警員肯定在場。
⏺A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PW11表示當日A2有機會不能見證證物拍攝的過程。
📌展示P121相冊(3)相片(14-18、?)
顯示A3的證物
辯方指出在數張照片中,左邊的A4紙的同一位置都有黑點,PW11同意。
辯方指出墊著A2及A3證物的照片其實一樣,PW11有可能。01
PW11指出當日工作繁多、情況混亂,所以PW11有機會會在被捕人正在做其他程序時候就要去拍照。
⏺A3法律代表 #顧佩芳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冊(3)相片(?)
顯示證物
PW11指出被告個人照及證物照片的拍攝地點不一樣。
PW11指出被告的個人照是在訓示室內隔著隔板拍攝的,而當時這些圍著的板子則沒有合上。
PW11表示當日屯門警署的一樓正在裝修,報案室已搬遷至一樓,但不肯定呼氣測試室在何處。
📌展示P100A 被告個人照片電子版
辯方指出每個被告的個人照後緊接就是證物照片。
-盤問未完
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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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辯方表示尚未準備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9日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辯方表示尚未準備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9日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1/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三位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表示將呈上一段2分鐘相關片段;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亦表示將有三段影片呈堂,包括一段長逾50分鐘的立場新聞片段,將在庭上選播其中大約30分鐘,及另外兩段分別長6分鐘及2分鐘的片段。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辯方在盤問PW1後,先將上述片段交予控方,以處理關連性、可接納性等議題。
⏺傳召PW1警員11143 陳子雄
🔹控方主問PW1
PW1所繪畫案發所在草圖呈堂為證物P32,並釐清當中街名及案發地點。
🔸D2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P38 Google地圖,指出P38與P32有明顯不同,其中民泰街及民兆街與紅磡道的比例明顯不一致,P38上兩條街均較窄較精準,合乎實際比例,詢問以PW1實際於現場觀察,民泰街及民兆街是否均如P38所示,PW1不同意,拒絕接受兩張地圖存在差別。
控方稱只接納辯方將P38 Google地圖呈堂,惟未有接納P38的準確性。
- 休庭至1215 -
期間予控方查看辯方影片
由於尚有其他案件處理,直接休庭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審訊 [2/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繼續傳召PW2 警署署長17052盧卓康
🔹控方主問PW2(續)
控方 #馬家颿大律師 希望讓PW2在庭內進行指認,惟D2 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反對,要求PW2暫時離開法庭後,指出基於PW2從未進行過認人手續,PW2沒有基礎在庭上指認,因此提出反對。
控方同意負責拘捕本案3位當事人的女警從未就本案進行過認人手續,但可以傳召相關警員上庭。
#鄭念慈裁判官 最終不批准控方繼續為PW2在庭上作指認。
🔸D1法律代表 #沈君浩大律師 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法律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張(25)
法律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破壞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將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上訴方法律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14:32 開庭
上訴人已經出咗院,今日有出庭,黎官指如上一庭安排,今日會撤銷上訴人的擔保,交由懲教署看管,期間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給予雙方各自7日作陳辭,上訴方表示希望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大前題,可以在收到報告後3日作陳辭,唯答辯方仍然需要七日,因此最快的上庭的日期是2022年2月8日,可惜當日法庭有案件在審訊中,要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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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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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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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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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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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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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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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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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