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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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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0]

🙇‍♂️後補2022年8月18日内容🙇‍♂️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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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6 辯方證人成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成當時於Volkswagen HK任職senior manager,於荃灣維修中心負責PDI, Pre-delivery instruction部門作為主管。

其時PDI部門正聘請technician trainee,D16當年已持有英國土木工程學位,並向Volkswagen求職,並成功獲聘作PDI部門technician trainee。

D16恆常工作需要跟師傅到幾個車廠外站作汽車維修,工具箱會帶去外站,完成後會放回工司,工作物資就會隨身帶備,例如是索帶。 索帶用於包扎電線和喉管之類,一般會隨身帶備多至200條出外站工作,工作完成後不必放回公司。

證人成力證D16為人斯文有禮,沒暴力傾向,而索帶確是日常工作必備物資。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成表示與D16工事以外交流不太多,沒有曾經忠告被告帶索帶出街要留意,因是工作必需也沒有犯法,更會向師傅提出要帶定多些索帶以備工作需要。

成先生作供完成。

[11:20]
D15作供

🔸辯方主問
D15當時是城大學生,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人,以及是一名擁有跆拳道證書資格的教練。

2019/11/18 約19:00完成貨櫃碼頭工作,然後將第二天可能要到其他地區碼頭工作時需用的濾罐、口罩、手套等物品放進背囊,然後去朋友William開的私人健身室健身。

被告當日工作時是身穿黑衣黑褲,淺色tee。 去到健身室自己的儲物櫃有一件黑色風褸。

約20:53有whatsapp cap圖給爸爸表示在健身室。健身期間也一直跟好友Charlie snapchat溝通。 Charlie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當時突然公司提早關門,約21:45 Charlie向D15表示要提早放工,因旺角可能有事發生,感到害怕,而且還未吃晚飯。

約22:15 D15向Charlie說現在離開健身室去找Charlie,大家要保持聯絡。 但之後Charlie一直沒回應(事後D15才得知Charlie手機當時已沒電)。 D15穿上儲物櫃內黑色風褸直出旺角,去到red mr karaoke已落閘,也聯絡不到Charlie,D15想起Charlie說未吃晚飯,故決定去二人常去的一間24小時營業,位於油麻地的旺仔婆狗仔粉餐店去嘗試找Charlie。

於是沿彌敦道行至近碧街,突感到剌鼻,眼痛不能張開,D15本身有鼻敏感,當時帶著鼻敏感藥,因此D15決定勉強行入碧街窄巷用藥及等待狀況舒緩,但不足1分鐘時間,大量人衝入,被塞在巷內,D15之後也就因此被捕,期間沒有向D15表示被捕原因,沒調查,也沒搜身。

🔹控方盤問
控方重覆質疑D15的鼻敏感情況及眼痛情況,也質疑背包內的工作物資,當晚在旺角出現的意圖。被告一概否認控方質疑。

[16:10] D15作供完成。

明天星期五會傳召D15兩名辯方證人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3/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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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5 辯方證人羅曉盈Charlie(音)作供

🔸辯方主問
Charlie是一名跆拳道教練,是D15跆拳道上的要好朋友。
2019年11月18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7pm上班,本來是零晨5時下班,經理突然在9pm因應當時社會情況karaoke需要提早關門而叫同事準備收工。  Charlie用snapchat通訊軟件通知D15要提早收工了,還未吃飯,且感到驚。
D15訊息回覆: 小心,保持聯絡。
22:20左右,Charlie收工,落到街發現電話已經沒電,見環境平靜,遂步行回美孚家,沿彌敦道行,轉入至長沙灣道,約23:30行至美孚回到家中。
到回家後,把電話叉電,再打開,於snapchat見到D15 send給她的於red Mr 門口鐵閘的相片,D15問她是否去旺仔婆狗仔粉食野,但當時已經聯絡不到D15。

🔹控方盤問
Charlie表示snapchat那張鐵閘相已經不在,因snapchat會在觀看後自動delete內容。
當日沒留意手機電量,當天有用手機看劇和看直播,故收工落到街已發覺冇電,也沒打算回公司叉電。
知道D15一向有鼻敏感,經常要噴鼻。

—————
[10:40]
D15 辯方證人William作供。
🔸辯方主問
William自小認識D15,是魔術、跆拳道和健身上的好朋友。D15每星期有3,4次到William有份開設的私人健身室做gym,因為D15是和William住同一棟大廈,所以很多時D15會和William一起離開健身室,並由William駕車回去。
2019年11月18日當日,William一直在gym教班,D15大約是19:30到達gym,至大約9時多,D15跟William說要去找Charlie,見D15匆匆離開。  事後得知D15被捕,有到秀茂坪警署給D15帶來衣物。

🔹控方盤問
William表示,認識Charlie,但Charlie並不常去William的健身室,知道Charlie是有男友的。
知道D15有鼻敏感。

—————
控辯雙方作供完成。

控辯雙方預備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取消禁足令,繼續宵禁令,但恢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4/25]

A1:歐陽(25) / A2:翟(28)
A3:湛(19) / A4:陳(18)
A5:陳(21) / A6:鄭(25)
A7:莊(28) / A8:周(19)
A9:周(19) / A10:簡(24)
A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各大律師甫開開始補充陳詞時,林官指出若干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控方不曾以來的證供,指示雙方著手修正陳詞-

控方代表 #蕭啟業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陳詞

A1法律代表 #姚大華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陳詞中指出本案有五項次議題:
1:辯方同意案發的時候有暴動
2:PW分析,簡言而之辯方接受PW的證言。不過此情況下,希望法庭考慮當時警方並沒有完全封鎖現場,彌敦道防線以北、碧街防線以西在2300或之前的時候沒有封鎖,警方推進之後就有封鎖了。

所以A1當時有機會、方法可以進入碧街以北的位置。A1的證言中提及現場狀況跟PW描述的過程是一樣的。
3:A1被捕時的衣著和腰包裡的物品其實十分普通,甚至稱得上是街坊裝。他當時身穿Tshirt短褲、沒有任何頭部裝備或保護鏡等等,衣著顏色也很普通、並非全黑。去到審訊的中段,控方指證A1的腰包內有幾支疑似生理鹽水的塑膠物體,而當時法庭裁定不需要檢視相關物體、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因此A1沒有管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物品。

🌟林官關注辯方說法應為「沒有證據顯示A1管有物品」而非「A1沒有管有任何物品」。林官比喻如有一人身上搜獲一張疑似美金的紙張,即便法庭裁定不考慮該紙張實為何物,辯方亦不可說「該人身上沒有任何金錢」,只可以說「沒有證據顯示該人身上有金錢」。

總之就著A1的衣著、被搜出的東西,控方沒有證據推論當時A1在現場有參與暴動。
4:根據一些影片截圖的分析,截圖顯示當時警方推進之前現場有很多看似跟暴動無關的人士在該區出現。當然希望法庭考慮A1的行車記錄儀呈堂了。
5:希望法庭接納A1的證供,跟PW供詞吻合。

如果控方能夠證明一個人到場就是為了支持示威者,即使他沒有做什麼、說什麼,只是默站,那麼這個人都是暴動的一份子。

A2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陳詞

控方針對A2的案情的最大缺陷就是欠缺A2在何時何地被捕的證據。

辯方指證辯方認為即使本案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暴動邊界,不代表沒有邊界,例如某一個人很多頭髮拔了一條,該人不會沒有頭髮,但是必然就是把很多就會禿頭了,這正是一個邏輯上證明了的思想的謬誤。

3:被告為何身在現場

辯方認為法庭要考慮的就是被告的居住地。當然,如果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那麼法庭便不用考慮。

例如一些爆竊入屋犯法案件,涉及一個位處郊區的獨立屋,那麼有個疑犯在獨立屋附近被拘捕,法庭一定會考慮該人有沒有如錘仔等裝備、裝有失物的大袋等物品,但如果該人有,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住在附近、然而附近是一個荒野來的,而他被拘捕的時間為深宵時分,相信那個時候法庭推論唯一合理是會成立的。可是,司法認知必然知道旺角是一個很繁盛的地區,人口最稠密的地方,那麼是不是說案發時22:30時現時就應該沒有其他人、除非是去參與暴動的人呢?辯方認為以旺角的特性,如四通八達和有很多不同性質的樓宇,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控方邀請法庭推論的話是不安全的。

控方是邀請法庭憑藉人事登記資料接納A2不是住在該區,因此就沒有理由出現案發現場。辯方認為這個推論很危險,因為這樣的話就是將舉證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

此外,例如有人在街上打架的話,旁邊有人看,那麼旁觀者又是不是支持他們打架呢?辯方認為不可以這樣說。更重要的是本案連A2何時何地被捕,及裝備等的證據也是缺乏的。


A3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首先第一點,關於究竟當日是誰提出送友人回家,複查紀錄是A3提出的、盤問之下A3確認是自己提出送她回家的。

控方也提到盤問A3到廣華醫院外面時,他A3究竟看到、聽到及聞到什麼,但當時A3說得很清楚「沒有」,是後來去到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才聞到。

🌟林官:要是被告知道該集結的性質也選擇前往現場的話,我們假設這些要求(證明意圖+實則行為)也達到了,只是被告選擇以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去表達支持、鼓勵,他認為自己到場站在現場也是一種支持,這個是否已經符合「參與」定義?

如果控方證明得到這個人的意圖真的是到場參與,罪名自然可以成立。

🌟林官:一個人如果有這個意圖,前往現場是否已經達到有意圖、行為的要求呢?例如有一個人參與婚禮、他進去的話什麼都不做:不拍照、不打麻雀,那是不是參與婚禮?

是的。

再者,控方證明不了任何一個被告被截停前身處哪裡,根本無法指證他們曾經參與現場的暴動。


A4法律代表陳詞

終審法院案例FACC6/2021第八十二段(註1)指出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參與」。

🌟林官:你如何解讀FACC6/2021的判詞?是身處現場之餘必須要有說話、舉標示等元素方符合舉證要求,還是可以考慮該些因素而已?是否必定要有一些看得到的行為方能滿足被告曾做出實際行為支持示威者的要求?

辯方的理解是一定要有一些看得見的行為,然而當事人他要知道現場有暴動並選擇留下來,這個就是一個activity(行為)。

A5、A1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看過證據之後,相信法庭跟控方都會接受案發地區當時是有途人出現,現在首要考慮就是被告當時是途人還是參與者。控方所呈交的證據牽涉時段其實只有拘捕之後(A5除外),但是集中討論A5和A11,A5拍到在地鐵站上蓋被截停拘捕,A11就沒有實際證據。控方針對A5也沒有裝備的指控。A11是背囊裡面有外套,當時身穿黑色衣服,也沒有證據說明A11在那個地方被拘捕,他雖然沒有作供,但是傳召了辯方證人,當日是收到通知要上班的。雖然A11的辯方證人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不完美的地方原自他實話實說、他沒有證人供詞不是警察,有出入是很正常的。

控方的論據就是說如果A11不是住那區,那麼而在案發現場被拘捕,就是從其他區域前往那邊參與暴動這個論據本身是有問題的。首先,一個人會出現在不是自己住的地方有很多原因,控方以來的其中一個是已經有報導案發地點有事發生或者有交通問題,所以不是住哪裡的人不應該出現,出現的就是參與者。這個是一個偽命題,其實很多片段裡面有很多看似是途人的人,這個情況下如果我們現在審訊的話就算是看似不是示威者的人應該脫罪。法庭要考慮證供的話,片段看上去有存在著不是示威者的話,法庭就應該考慮面前的證據A5、A11是屬於示威者還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官:問題就是如何才可以分辨何為示威者或者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所以要個別考慮被告有什麼證據。正正就是閣下提出如果就是有照片提出有人有哪些衣著的話,他是否就是示威者呢?只有這些照片如何證明他就是示威者?當然如果那個人被截查的時候有很充足的裝備、身上如果有很強烈的汽油彈氣味等等的話,就是很強烈顯示他有很激烈的衝突。審訊的時候,片段和警員的證供,如果是跟警方有衝突的激烈示威者的話是被催淚彈遮蓋了在片段裡面。但是,兩位被告沒有證據說他們身上有這些氣味。其實一個人不是住油尖旺而出現,在幾年前的話大家會覺得沒問題,當然控方以來指網上有資料說不要前往哪裡。但是人是有好奇的,特地是去觀望也不足為奇。法庭表示不要猜想沒有證據的東西。但如果那個人身上有裝備有氣味等等的話當然可以裁定成立,但是現在被告沒有。法庭要考慮的終審法院強調出現在現場本身並不犯法(見FACC6/2021第78段)。

官:如果有意參與支持鼓勵的話這樣是否參與?

當然。閣下剛剛的例子是參與的,但是有沒有證據?如果有人出席婚禮是不是真的因為他鼓勵婚禮繼續進行?他也可以是破壞啊?

官:「當然可以,你怎麼知道這些驀然到場跟示威者保持距離的人必然是參與者?去的話其實絕對可以支持示威者或者是支持警方的行動,甚至可能出現現場就是指責示威者,meie presence唔係犯法,當然如果好遠距離被拘捕之後有招認的話是符合啦,但是在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如何證明?」

A6法律代表 陳詞 📝

A7法律代表 #黃錦絹大律師 陳詞 📝

A8法律代表 陳詞 📝

A9法律代表 陳詞 📝

A10法律代表 #徐國基大律師 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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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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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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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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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D13因肺炎隔離令今天不能到庭應審。其法律代表已取得D13指示,今天會如常作出補充陳詞,法庭批準。

🔹控方補充陳詞
📌綜合各辯方陳詞,歸納辯方針對控方書面陳詞的兩大方向:
1)控方無法證明各被告於被捕前身處何方及作出何行為。
2)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各被告被捕前,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裝備。
控方針對上述質疑,表示控方立場是:
任何在暴動發生後仍留在現場的人,便是參與暴動。在警方推進前,該區發生暴動已有45分鐘,其中汽油彈及雜物橫飛,正常人不會出現在暴動範圍內,即使仍在,見到此等畫面,亦會即時離開。 再者,政府當日亦出過公告,呼籲市民不要留在該區。
即使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各人在現場所處的時間,地點及訂明行為。但根據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法庭可推論身在現場仍沒有離開的人士便是參與暴動。

📌回應D3、D17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辯方引述證人供詞提及「我唔能夠分辨某人是否參與示威」。
控方要求法庭參閱證人供詞的前文後理。證人當時表示「我唔會逐個截停問佢地做咩,我地區分唔到邊d人係示威後扮冇嘢」

📌回應D8、D15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控方無法證明人群湧入碧街窄巷前,窄巷內有否其他人仕。
控方指證人作供時稱警方當時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人群向北面逃離,見到北面警方防線才左轉入碧街窄巷。證人當時亦不斷向地下開槍,阻止人群進入窄巷。
2)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多次錯誤引用證人供詞。
控方表示只是用字不同,意思一樣。
法官指,如控方提及11月15日的發佈會,實為11月16日,這也是用字不同? 控方於稍後時間經助手審視後,承認大部份辯方所指的錯誤論述。

📌回應D11、D13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PW17 指「唔知普通市民係邊」。
控方澄清PW17當時表示市民在封鎖線外,亦有記者在場駐足拍攝。

📌回應D12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證人高級警司指「不知當時有幾多係途人」
控方指「我不知幾多係途人,我分辨唔到邊d人係示威完扮無嘢」

📌回應D10、D16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控方不能排除警方在暴動範圍外,拘捕與暴動無關的人仕。
控方指證人PW32當時為追截往咸美頓街逃離人群之最前方警員,確認沒有其他人仕出現在現場。
而證人PW16針對咸美頓街的觀察,指當警方23:26時推進,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嘗試向警方推進,其後後退。而該批示威者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本案非拘捕該批人士。

🔘法官關注暴動完結時間:
控方表示辯方指當晚23:26暴動已完,控方不會同意,因暴動是持續續性動作 “Continues event”。

🔸D3、D17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簡單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1)大家各自都是採用手抄謄本,唯意思分別不大,都是指證人分辨不到途人及示威人士。
2)概括控方控罪基礎:
被捕人逗留逾45分鐘及警事前舖天蓋地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
辯方重申,當時該區並非以公安條例下所宣告的禁區,現場可自由出入,會有終審庭所提及的「途人」經過。

📌D17的衣著裝備
控方並無對被告的衣著裝備作補充。
而D17 當時無任何所謂的Gear,只有黑色上衣及藍色牛仔褲。 若如控方說法,被告被制服時只有該衣著裝束,便請求法庭作出參與暴動推論,確為薄弱。

📌D3的濾罐
D3 雖有濾罐,而D3被捕後,已帶到醫療區,被鎖上手扣,根本不會有時間去處理濾咀。而濾罐亦在背囊內搜出,非控方所提,像剛剛參與完該範圍的暴動。
法庭應需分析證供,全部被告是否有在訂明範圍作出訂明行為,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有利的推論。
加上控方補充供詞提及,咸美頓街當時亦有另一暴動,假設被告濾罐用途為參與暴動,會否是其他暴動?

🔸D8、D1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
指出控方錯誤引述D15主問時供詞,澄清D15於第22堂審訊時確提過動彈不得,但邀請法庭理解前文後理。
當時主問時,被告表示自已當時在碧街窄巷,只摸到旁邊有鐵閘,未睇到周圍環境,只感覺到有好多人跑過,其後感覺到無人再跑,現場好逼,完全無法移動。

📌碧街窄巷推進前,是否有人?
回應剛收到的控方書面補充,關於證人A5 (即PW34, 控方錯誤指出為PW31) 於第8堂審訊時指出,證人原先非直接進入碧街。當時人群原本往彌敦道以北逃離,證人單獨截停一位示威者。當時證人在彌敦道上追截,視線應是集中在想截停的目標人仕上,根本不會看到有沒有人在碧街窄巷內。其小隊事前亦沒有派員去碧街內。由此,控方在警方推進前,碧街是否有人的議題上,仍模糊不清。

📌無辜第三者議題
法庭應考慮案發與今,剛好三年,當中有關控罪的不同法律觀點在這三年內,經不同級別的法院審視,已與當日不同。
重申現時不可能的行為,三年前確係可行。 而當日在現場的人可懷著不同的目的:如見證歷史時刻;監察警權;好奇的閒人;食住零食的路人;情侶好奇走去看火堆等...
懇請法庭應以三年前法的觀點去審視該案。

📌合適的離開時間
控方強調,被告們仍在現場逗留便是參與暴動。
而現時在庭上有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新聞片段,公告的資訊,各位自己可以好清楚知道何時為合適的離開時間。
但當時站在路面的各被告是否也有足夠的資訊去協助被告決定離開時間,望法庭考慮。

🔸D10、D16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暴動的結束時間
辯方一致同意當晚23:26為該暴動的完結時間。(按:介乎窝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
縱觀所有控方證人,於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已四散,現場並沒有再出現訂明的行為,由此確定暴動的結束時間。不明控方提及暴動的持續性為何?
而兩位被告並在暴動時間內被告, D10及D16分別在2019年11月19日 01:21及01:57時被捕。

📌該區不止一場暴動發生
PW19證供指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根據控方補充陳詞稱該批人士與本案無關,亦非本案所訂明的暴動範圍。
至今,控方無任何證據直接證明兩位被告有參與任何暴動。而今日控方亦指出現場有另一暴動發生。
法庭應小心考慮,本案與「郭凱盈」案相似,其判決書指出由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何時進入小巷,何時被橡膠球彈射傷,認為被告確有參與暴動,有機會參與其他暴動後,取道小巷,避開當時的彌敦道暴動。
雖則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例並無約束力。但基於公平原則,由於沒有加入咸美頓道以北的相關審訊,不應考慮其他暴動。

📌推論被告參與暴動的理據薄弱
控方甚至連拘捕鏈亦有缺憾。兩位被告都係暴動完結後兩小時才被捕,甚至當時指揮官亦不肯定暴動範圍。二人亦連裝備都沒有,D16甚至都只係穿短褲。
縱觀控方全部證據,達至推論被告參與的空間太少。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控方陳詞被告所攜帶的3包索帶可以將鐵欄或竹枝綁起,放在路面上,令市面一片狼藉,政府需用公帑還原路況。
辯方補充,將物品綁在一起是否會損壞該物品,令物品不可還原?
2)控指上司供稱不知被告攜帶3包索帶,所以就有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直言不明控方邏輯,即使上司不知道,但也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D11、D13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PW17有提及過 當時A1出口,已有市民及記者出現,與本人陳詞內容相似。而證人草圖上顯示該批人士與現場碧街窄巷非常接近。

📌四點簡單補充陳詞
1)案發前是否有暴動或非發集結?
同意,地點如控罪書所提,介乎於窝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而咸美頓街以北非今次控罪的範圍。
2)消防、警察的證言分析
各證人都無法指出各被告的指明行為。而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出了暴動參與的重要性。本案在極大證供的缺憾下,好基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3)被告的衣著
二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已是凌晨一點,衣著裝備與推進前有何分別,都無法證實。
D13 雖有兩個濾罐,但無防毒面罩,即該裝備沒有用途。 D11則是普通衣著。
4)影片截圖及分析
從控方片段截取了不同截圖,書面陳詞附有十頁附件分別顯示:
警方防暴大隊駛經加士居道至彌敦道/窝打老道/文明理交界時, 有不同途人經過。
油麻地B1及碧街的截圖顯示警方推進前後的分別,總結多張截圖,絕對有與本案無關的人出現,控方舉證必然存在疑點。

🔸D12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重申控方對D12的控罪沒有任何證據,控方不應在案情真空下,欠缺時間地點便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D19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有被告非在暴動範圍內被捕
有速龍承認會在不同方向驅散,其中亦在東方街進行捕。而D19亦非帶入臨時羈留區。

🔸其他辯方沒有補充陳詞

❇️各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02月04日(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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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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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