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
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葵芳興寧路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行山杖和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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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審訊後於2020年8月14日被 #林子勤裁判官 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速報:
原裁判官裁決有犯錯,因此他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高等法院所述法律理據答辯人就控罪是否罪名成立
裁決書詳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44_2022.docx
📌批淮申請保釋
除更改報到警署,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
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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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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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
📌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張慧玲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控罪:喧嘩或擾亂秩序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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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得直✅,撤銷七個月刑期改判5個月,須即時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66_2022.docx
【03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5/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4/25]
(截至130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5/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4/25]
(截至130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7: 侯(17)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服刑134日)
------------------------
📎定罪上訴
🔸申請方陳詞:
法官指收到辯方很詳細的陳詞,相信不會有太多補充,代表律師指有少修改,並爭議證物即警方用軟件從手機獲取被告之whatsapp 紀錄,張官即指其理解審訊時只有另一被告(即D6梁)爭議,D7代表並沒有。代表進一步指手機sim卡是其母申請,法庭應該考慮沒證明證物whatsapp 是D7使用帳戶,證據準確及完整性存疑。張官再指原審法官有考慮訊息內容如提及去和你sing去推論,法庭看不到其他人使用D7 whatsapp 帳戶之可能性,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至於犯罪意圖,原審法官沒有充足考慮,張官讀出whatsapp 容指D7對話提及不只唱要裝修,帶文具,大家小心不要出師未㨗身先死,這些已經足夠作唯一合理推論煽惑意圖。張官只接納書面陳詞第三頁之定罪上訴理據(相信是爭議訊息是否有D7親自發出)
📎刑罰上訴
理由涉及私隱不作詳述,申請人提出之新健康理據如上訴不成功,代表希望考慮可施法外之恩,考慮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及已經服刑了134日是否可視服刑完畢,張官認為言之尚早並指會再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指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並認同法庭觀點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作裁決,因要先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7: 侯(17)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服刑1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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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申請方陳詞:
法官指收到辯方很詳細的陳詞,相信不會有太多補充,代表律師指有少修改,並爭議證物即警方用軟件從手機獲取被告之whatsapp 紀錄,張官即指其理解審訊時只有另一被告(即D6梁)爭議,D7代表並沒有。代表進一步指手機sim卡是其母申請,法庭應該考慮沒證明證物whatsapp 是D7使用帳戶,證據準確及完整性存疑。張官再指原審法官有考慮訊息內容如提及去和你sing去推論,法庭看不到其他人使用D7 whatsapp 帳戶之可能性,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至於犯罪意圖,原審法官沒有充足考慮,張官讀出whatsapp 容指D7對話提及不只唱要裝修,帶文具,大家小心不要出師未㨗身先死,這些已經足夠作唯一合理推論煽惑意圖。張官只接納書面陳詞第三頁之定罪上訴理據(相信是爭議訊息是否有D7親自發出)
📎刑罰上訴
理由涉及私隱不作詳述,申請人提出之新健康理據如上訴不成功,代表希望考慮可施法外之恩,考慮被告不適合教導所及已經服刑了134日是否可視服刑完畢,張官認為言之尚早並指會再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指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並認同法庭觀點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作裁決,因要先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
#張慧玲法官
#20200513沙田
#宣讀判詞
D7: 侯(17) 🛑已還押18日
控罪: 煽惑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教導所,於2022年7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曾經服刑134日)
------------------------
09:59 開庭
📌上訴速報:
📎定罪上訴:駁回上訴❌
📎刑期上訴得直✅,撒消教導所刑罸。考慮所有因素,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法官收到最新教導所報告指精神狀況不適合,今次報告被告指沒有做到但上次報告承認因貪玩犯案,法庭明白可能病情有影響記憶,但關注心理學家報告提到會面時被告精神表現有可能作大但又不是十分肯定,過往曾缺席覆診,不過最終評定仍是不適合教導所。
法官指被告犯案時17歲,今年20歲,根據報告判刑選項只有監禁或考慮曾服刑百多日施以法外開恩不用服刑。
申請人代表陳詞指希望法庭亦可考慮緩刑,答辦方不反對緩刑。
1016 完庭
詳細判詞需時撰寫,稍後才會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