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8/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11:0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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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8/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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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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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指出「情節嚴重者」須判以最少5年監禁,#胡雅文法官 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
終審法院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聆訊排期在8月9日進行。
💛感謝報料💛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指出「情節嚴重者」須判以最少5年監禁,#胡雅文法官 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
終審法院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聆訊排期在8月9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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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3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3/9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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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3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3/9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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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詳細可見本案審訊第一天的片段記錄)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是故,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是故,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在今日的聆訊,律政司由吳加悅女士和黃恩寧女士代表;答辯人由王熙曜先生代表。
今日聆訊的內容(重點附以底線):
[10:00開庭]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立場是:
(1)答辯人是知道他附近的杜XX和其他1男1女是正作出照射光束的行為,他至少可以看見相關的光束,並有意圖地作出相關的被禁行為;
(2)上訴方沒有將非法集結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至於涉案1至2分鐘外的時間,法庭可視之作背景考慮;
(3)答辯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指關於他的犯罪意圖的說法;和
(4)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是有一定「熟悉」,並一同向警方照射光束。
📎簡言之,答辯方的立場是:
(1)同意原審法官可能將答辯人的行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作區分;
(2)同意答辯人有參與相關集結,但事實上他與其他人(特別是1男1女)作出不同的行為。因此,即使他犯法,這會是其他的罪行,並非「非法集結」;
(3)原審法官亦曾提及考慮過其他因素,如答辯人的年紀、他在其他時間所作的行為等;和
(4)上訴方不公地將涉案集結過度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法庭應全盤考慮整體約25分鐘,因為撇開涉案的1至2分鐘,答辯人確是只是獨斷獨行。
📎法庭的關注:
(1)若以原審法官的判決考慮,答辯人作出行為是因貪玩的話,或許對答辯人是不利,因為這可能亦是參與集結的動機;
(2)答辯人的行為難稱是獨立,因為他從杜XX拿電筒後有歸還。然而,原審法官的關注點可能是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這是否一個正確的做法;和
(3)如果答辯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相關被禁行為,即使他在後來參與其他不相關的事,他這一刻的行為已令他犯法。本案的情況是根據警員供詞和片段,當時現場是正有人叫喊,警方亦曾發出警告。
法庭將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10:35休庭]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0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附錄2:莫子聰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附錄3:張慧玲法官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5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詳細可見本案審訊第一天的片段記錄)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是故,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是故,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在今日的聆訊,律政司由吳加悅女士和黃恩寧女士代表;答辯人由王熙曜先生代表。
今日聆訊的內容(重點附以底線):
[10:00開庭]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立場是:
(1)答辯人是知道他附近的杜XX和其他1男1女是正作出照射光束的行為,他至少可以看見相關的光束,並有意圖地作出相關的被禁行為;
(2)上訴方沒有將非法集結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至於涉案1至2分鐘外的時間,法庭可視之作背景考慮;
(3)答辯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指關於他的犯罪意圖的說法;和
(4)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是有一定「熟悉」,並一同向警方照射光束。
📎簡言之,答辯方的立場是:
(1)同意原審法官可能將答辯人的行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作區分;
(2)同意答辯人有參與相關集結,但事實上他與其他人(特別是1男1女)作出不同的行為。因此,即使他犯法,這會是其他的罪行,並非「非法集結」;
(3)原審法官亦曾提及考慮過其他因素,如答辯人的年紀、他在其他時間所作的行為等;和
(4)上訴方不公地將涉案集結過度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法庭應全盤考慮整體約25分鐘,因為撇開涉案的1至2分鐘,答辯人確是只是獨斷獨行。
📎法庭的關注:
(1)若以原審法官的判決考慮,答辯人作出行為是因貪玩的話,或許對答辯人是不利,因為這可能亦是參與集結的動機;
(2)答辯人的行為難稱是獨立,因為他從杜XX拿電筒後有歸還。然而,原審法官的關注點可能是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這是否一個正確的做法;和
(3)如果答辯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相關被禁行為,即使他在後來參與其他不相關的事,他這一刻的行為已令他犯法。本案的情況是根據警員供詞和片段,當時現場是正有人叫喊,警方亦曾發出警告。
法庭將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10:35休庭]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0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附錄2:莫子聰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附錄3:張慧玲法官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5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基於以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終審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44
宣判: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林文瀚法官現身法庭,當中判決結果由李義法官讀出。
終審法院考慮過本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維持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勞教中心),答辯人須即時服刑。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1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2023年7月25日:終審法院宣判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基於以上,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基於以上,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終審上訴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44
宣判: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李義法官、霍兆剛法官、和林文瀚法官現身法庭,當中判決結果由李義法官讀出。
終審法院考慮過本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上訴‼️,維持裁判官莫子聰的定罪判決和判刑(勞教中心),答辯人須即時服刑。
=============
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1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2023年7月25日:終審法院宣判
【08月0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2/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0]
(截至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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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1]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2/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0]
(截至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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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同年8月9日就以下兩項問題聆訊:
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就罪行屬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就 《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適用的罪行而言,在判刑時該如何怡當詮釋這項條文?尤其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情形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果該三項情形無一存在,法庭就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判刑時,便不能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減至五年以下?抑或法庭仍可基於其他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
【速報】一致裁定終極上訴敗訴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同年8月9日就以下兩項問題聆訊:
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就罪行屬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就 《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適用的罪行而言,在判刑時該如何怡當詮釋這項條文?尤其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情形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果該三項情形無一存在,法庭就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判刑時,便不能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減至五年以下?抑或法庭仍可基於其他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
【速報】一致裁定終極上訴敗訴
【1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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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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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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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0818維園
#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組織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和上訴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於2023年12月8日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但拒絕向律政司批出,律政司今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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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各還押被告缺席,只有李柱銘及吳靄儀出席。
📌速報:
▪️律政司上訴組織非法集結罪
🔺即時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上訴參與非法集結罪
🔺上訴庭已批准7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議題是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三位常任法官今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申請終院處理「集結」的定義,力陳當時集會申請人陳皓桓在現場是叫群眾離開,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理解他們正參與的是遊行,而非集會。吳靄儀代表大律師則指,定義「集結」時要考慮組織的目的。終院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頒書面判詞裁定,是否就此議題批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0818維園
#上訴許可申請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組織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梁國雄被判處監禁1年6個月、黎智英,李卓人被判處監禁1年、何秀蘭被判處8個月監禁;吳靄儀,何俊仁被判處1年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被判處監禁11個月緩刑2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定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駁回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李卓人,梁國雄減刑6個月、黎智英,何秀蘭減刑3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刑罰不變。律政司和上訴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於2023年12月8日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但拒絕向律政司批出,律政司今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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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各還押被告缺席,只有李柱銘及吳靄儀出席。
📌速報:
▪️律政司上訴組織非法集結罪
🔺即時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上訴參與非法集結罪
🔺上訴庭已批准7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議題是需就甚麼情況下,考慮參與非法集會的定罪前,要先進行「相稱性測試」,評估定罪會否扼殺《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利,三位常任法官今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申請終院處理「集結」的定義,力陳當時集會申請人陳皓桓在現場是叫群眾離開,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理解他們正參與的是遊行,而非集會。吳靄儀代表大律師則指,定義「集結」時要考慮組織的目的。終院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頒書面判詞裁定,是否就此議題批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