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
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林子康裁判官 #續審 [3/3]
#國歌法 #世界女排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裁判官邀請控辯雙方就控罪上的法律層面作陳詞。
🔍控方陳詞:(由 #葉志康大律師 代表)
控方表示現時未有與侮辱國歌罪行相關的案例,故在陳詞中引述立法會文獻。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立場如下-:
📌公開:
本案發生在有過萬觀眾在場的紅館,這點相信辯方不爭議。
📌故意:
控方在本案是以有意圖、有意識、蓄意的最高標準舉證被告意圖。控方認為被告並非因粗心而冒犯國歌。
📌侮辱:
控方指條例已就「侮辱」下定義,法庭宜以自然方式理解本案情況。在本案,控方認為被告作出的動作無疑已犯案。根據本台紀錄,包括-:
「當晚球隊練波,對保加利亞隊有歡呼,對中國隊有噓聲,做出dislike 倒豎拇指手勢…..播保加利亞國歌時有肅立,有唱一句國歌,Мила Родино…..到播中國國歌時,做出「坐低、倒豎拇指、雙手掩耳、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倒豎拇指」一連串嘅動作」
控方認為應整體考慮被告一系列且連貫動作,若法庭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作為的行為,會令條例變得狹窄,亦不符立法原意。即使退一步,只考慮被告在播放國歌時的行為,控方亦認為被告已干犯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控方希望法庭裁定控罪已被成功舉證。
🔍辯方陳詞:(由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
辯方認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例詮釋。
📌侮辱國歌的行為:
辯方指國歌法已經列出4個侮辱國歌的行為,分別為:
「(1)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a)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2)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3)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a)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b)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
(4)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辯方指本案涉及的是(2)條。由於(2)條的罪行涉及「故意」,因此涉及意圖。在本案,辯方認為被告沒有意圖和動機侮辱國歌。
📌侮辱的定義:
辯方指根據條例,侮辱的定義如下:
「就國歌而言,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辯方的立場是被告的行為是不尊重國歌,但並非「侮辱」。
辯方認為歌曲本身沒有感情和標誌。以代表港人刻苦精神的歌曲「獅子山下」為例,辯方認為若人們說獅子像貓,這不算侮辱歌曲,但若躺平精神形容歌曲,則算侮辱。
在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時,辯方同意法庭可以「侮辱」的普通意思考慮,但希望法庭不考慮政府官員的詮釋,然而法庭可考慮相關的立法文件,唯需顧及箇中內容的上文下理。
辯方希望法庭在解讀條例時,考慮終審法院在FACC2/2023案中的判決:
"Here, the Court is presented with what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by which is meant “that there is more than one way of reading” the statutory text.....One might read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albeit not statutory text, as noted at above) in the narrow way that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 did or in a broader way to include the serious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undertaken here by the appella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vehicle.
In my view, objectively, the latter is to be preferred. It sits more naturally with the catchall nature of “[o]ther traffic and transport related matters”, whereas the magistrate and judge’s approach narrowly limits the category to the appellant’s own use of or involvement with the vehicle itself. It is also a construction which reflects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applied by this Court in.....More importantly, it is a constructional choice which gives effect to the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freedom of speech and of the press contained in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6 of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簡單而言,當法庭就條例面對多於一種解讀時,應採用較闊的解讀,而非狹隘地看待定義。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對任何人進行處罰,相關的法律原則在FACV3/2014案亦有提及:
"There are other canon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may also be relevant. It is a principle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that a person should not be penalised except under clear law. Therefore, when considering opposing constructions of a statutory provision, the court presumes the legislature intended to observe this principle and should strive to avoid adopting a construction which penalises a person when the legislator’s intention to do so is doubtful. Similarly, as part of the principle against doubtful penalisation, there is a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imposition of a statutory interference with freedom of association or of speech without clear words."
📌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即使被告在國歌播放期間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辯方認為這與有人在播放「獅子山下」時唱「海闊天空」的情況一樣,這情況下不會有人說是侮辱「獅子山下」的歌曲。同樣,「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本身與國歌有相近的意思和意義,即使「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曾於2019年的社會事件時被騎劫,但「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不是2019年的社會事件專利品,當時人們的行為不損這首歌與國歌相近的意思,也不損這首歌的獨立意義。
關於被告是否「故意」侮辱國歌,辯方認為要先確定被告在案發時是意識到其行為會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在本案,辯方認為辯方的專家證供既中肯亦不受動搖。此外,若被告的證言被接納,即他因為受迪士尼人的刺激而不能自控,辯方認為控方在基本層面上已不能證明被告是故意侮辱國歌。還有,辯方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曾在維園揮國旗拍照,這可以反映被告沒有動機侮辱國歌。另外,辯方指PW2在當時也不能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侮辱國歌。
基於上述,辯方希望法庭將控罪撤銷。
================
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7月15日14:30作裁決。
裁判官批准被告人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對關大律師和葉大律師的協助表達謝意。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裁決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7]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辭,先作案情簡介,分析控方證人、被告和專家證人的證供,辯方案例,爭議事項。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供辭,不接納被告犯案的解釋,不認同與迪士尼人有關,不認同受藥物影響。
[11:29] 宣佈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19日12:00,同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背景報名,辯方申請索取感化報告被拒絕。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裁決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7]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辭,先作案情簡介,分析控方證人、被告和專家證人的證供,辯方案例,爭議事項。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供辭,不接納被告犯案的解釋,不認同與迪士尼人有關,不認同受藥物影響。
[11:29] 宣佈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19日12:00,同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背景報名,辯方申請索取感化報告被拒絕。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
[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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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主控讀出控罪、開案陳詞(被告回覆主題提及下次要插小腸)及承認事實(帖文留言精華版P4及P5,P10及P10a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被告表示明白。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只會傳召2名證人(今日)及播放約1小時錄影會面片段(明天)。辯方指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包括回覆內容,主要爭議沒有犯罪意圖及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並不構成煽動只是吹水,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作招認,如表證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會作供,雙方預期明天可完成審訊,暫訂9月1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 偵輯警員14582蘇長(音) ,綱上溜覧時發現相關留言並作截圖
🔹主問
現駐毒品調查科,2022年2月24日駐守網絡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監察網上言論,當日在連登討論區檢視一個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貼文,同日17:24時將39版網上貼文檔案P1截取及列印成P2紙本版,證人留意到帳戶「要食自己整」之留言,並查詢其用戶紀錄並列印出來P3。之後再就此用戶在P2留言作精華截圖共4頁紙成為P4。
2022年3月9日22:51時證人再次用警方電腦溜覧連登同一主題,發現原貼文及留言繼續存在,證人再次截取留言及作列印P5。
🔸盤問
確認列印貼文版本P2內容有看過,2022年2月24日是使用browser 內置功能截取留言列印,同意P2版本內一些留言如第四個貼因太多回覆沒按鍵伸延看原文列列,同意庭上辯方在24年8月2日列印版本D1見第四個貼文原文有留言「又做戲?」。同意P2版本因回覆太多隱藏了(訊息可見出現 回覆負評過多,按此顯示原文),因此看不到回覆邊個留言。也同意辯方版本第十一個留言看到是回覆第四個留言。代表指每個主題回覆內可以作正評及負評,但只是加入會員180日後才可以作出。辯方代表繼續指出控罪主題內一些看不到之回覆。證人同意沒按鍵展示全部內容才截取貼文及該主題當日共有335個貼文回覆,P2列印版只有320項因使用broswer功能列印至有被告之最後貼文。
同意涉案題目在2022年2月4日時並不是熱門話題,自己只因要調查才找此題目貼文。不清楚該題目是在時事、政府,娛樂等等那個分類下。證人答不到是否在分類下很後的位置,當時是用搜查主題功能而找到貼文,從辯方文件D1 同意涉案貼文是時事台主題,因一些帳戶現已刪除,現在因而此看不到第320項,刪除可能是違反規則被管理員刪除,也可以由用戶自己刪除。PW1同意列印版本因㩒不到展開功能,未有顯示主題下所有貼文。
🔹覆問
同意一些題目貼文回覆負評太多而被遮閉,例子如第4項貼文,網頁上可出現訊息「回覆負評過多 按此顯示原文」。同意用滑鼠按下可睇到原文。
確認在2022年2月24日所截取呈堂貼文P2沒有任何修改。P2內第51、110、118、273及275均是被告帳戶所發留言,並沒有被遮閉,非會員也可看到完整貼文。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證人需時確認撰寫英文報告內容及中文版,法官建議休庭下午才開始主問
12:34 上午完
押後至1430 以便證人䦧讀報告,控方預計主問30分鐘,辯方盤問約需1小時多。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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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主控讀出控罪、開案陳詞(被告回覆主題提及下次要插小腸)及承認事實(帖文留言精華版P4及P5,P10及P10a錄影會面片段及謄本),被告表示明白。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只會傳召2名證人(今日)及播放約1小時錄影會面片段(明天)。辯方指出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包括回覆內容,主要爭議沒有犯罪意圖及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並不構成煽動只是吹水,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有作招認,如表證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會作供,雙方預期明天可完成審訊,暫訂9月1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傳召PW1 偵輯警員14582蘇長(音) ,綱上溜覧時發現相關留言並作截圖
🔹主問
現駐毒品調查科,2022年2月24日駐守網絡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監察網上言論,當日在連登討論區檢視一個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貼文,同日17:24時將39版網上貼文檔案P1截取及列印成P2紙本版,證人留意到帳戶「要食自己整」之留言,並查詢其用戶紀錄並列印出來P3。之後再就此用戶在P2留言作精華截圖共4頁紙成為P4。
2022年3月9日22:51時證人再次用警方電腦溜覧連登同一主題,發現原貼文及留言繼續存在,證人再次截取留言及作列印P5。
🔸盤問
確認列印貼文版本P2內容有看過,2022年2月24日是使用browser 內置功能截取留言列印,同意P2版本內一些留言如第四個貼因太多回覆沒按鍵伸延看原文列列,同意庭上辯方在24年8月2日列印版本D1見第四個貼文原文有留言「又做戲?」。同意P2版本因回覆太多隱藏了(訊息可見出現 回覆負評過多,按此顯示原文),因此看不到回覆邊個留言。也同意辯方版本第十一個留言看到是回覆第四個留言。代表指每個主題回覆內可以作正評及負評,但只是加入會員180日後才可以作出。辯方代表繼續指出控罪主題內一些看不到之回覆。證人同意沒按鍵展示全部內容才截取貼文及該主題當日共有335個貼文回覆,P2列印版只有320項因使用broswer功能列印至有被告之最後貼文。
同意涉案題目在2022年2月4日時並不是熱門話題,自己只因要調查才找此題目貼文。不清楚該題目是在時事、政府,娛樂等等那個分類下。證人答不到是否在分類下很後的位置,當時是用搜查主題功能而找到貼文,從辯方文件D1 同意涉案貼文是時事台主題,因一些帳戶現已刪除,現在因而此看不到第320項,刪除可能是違反規則被管理員刪除,也可以由用戶自己刪除。PW1同意列印版本因㩒不到展開功能,未有顯示主題下所有貼文。
🔹覆問
同意一些題目貼文回覆負評太多而被遮閉,例子如第4項貼文,網頁上可出現訊息「回覆負評過多 按此顯示原文」。同意用滑鼠按下可睇到原文。
確認在2022年2月24日所截取呈堂貼文P2沒有任何修改。P2內第51、110、118、273及275均是被告帳戶所發留言,並沒有被遮閉,非會員也可看到完整貼文。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證人需時確認撰寫英文報告內容及中文版,法官建議休庭下午才開始主問
12:34 上午完
押後至1430 以便證人䦧讀報告,控方預計主問30分鐘,辯方盤問約需1小時多。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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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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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儀(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
🔸盤問
審視後確認今日沒有進一步盤問
🔹沒有覆問
主控呈上更新證人、證物列表及因新增電子檔案證物P11a而修改之承認事實。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10
2022年3月14日 17:48在葵涌警署由DPC15999 進行,片段約57分鐘,會面中警員展示文件P10b,謄本為P10a
警員問及案情內容,被告在連登一主題「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以戶名「要食自己煮」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插穿佢小腸」。確認拘捕警誡下自願講出「啲嘢你我講,因為貪玩」,案發是自己用三星手提電話在連登發出,該機換新Iphone後已賣走,現在使用之iPhone 自願交出手提開鎖密碼以便警方調查。使用連登因感覺可匿名出文,不似Facebook 般實名曝露身份。
-解釋以自己帳戶作第51項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是因為當時社會風氣仇警,貪玩而作留言,沒有特別看其他人回覆自己留言。對七一有警員受傷後來覺得犯法不啱,留言只是想發洩心情。5人對自己貼文讚好現在同意覺得有人會跟住做,當時冇想過。
- 自己第110項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自己是因為貪玩及當時仇警氣氛而說,冇心令他人跟往做,此貼文有4人讃好及有3人留言,自已有再回覆。同意現在看發文有教人點做。一人回應他「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被告回覆「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不清楚有多少人看自己留言,也不識網上其他人。
-同意原題目「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最後共有三百多個回覆,算多人看,但自己初初留言時並未有咁多人回覆或看。
-警察要求下在展示貼文截圖片、檢取手機及畫面截圖上簽名確認。確認自己工作室檢取桌面電腦為自己用,會用此機上連登但因不識中文輸入不會發貼只用來看內容。
-再次澄清當時剛看到新聞,加上社會氣氛、連登好多用戶都嘲笑警員,覺得發文不用負責任而作上述留言,冇意煽動他人。
-同意錄影會面當刻留言仍在,解釋因用戶不可自己刪除,同意可能要剷了帳戶才可刪文,案發時自己貪玩出完文也沒有想過去刪除。
~控方舉證完成~
📌中段陳詞
🔸辯方
被告在連登主題5個貼文其實沒有特定目標,其言行只算評論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控方最有利詮釋也不達至表證成立。
🔹控方
被告前後回覆多次不可能沒有煽動意圖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作供,法律代表需取指示及簽署文件申請休庭。
1102 休庭至 1151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交代背景,現在25歲,內地出生小學五年級移居香港,2021年任職地盤裝修工人。
日常常用程式上網如溜覧微博、連登、QQ等。連登有一戶口「要食自已整」是於2020年9月注冊,因少用2021年7月仍是「P牌」用戶。
2021年7月1日晚上十時在家中上連登,見到一個主題圖片知SOGO有一名警員中刀,沒有詳細資料,只見其他人留言,有人留言「又做戲好假、自編自導自演、剪指甲流血、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於是自己以食花生心態留言「插L死佢老豆老母」,而留言也有助找回貼文,沒有任何特定目標意圖,老豆老母只是粗口。錄影會面中曾提及用刀插只是字面解釋意思,警員只出示自己打一句圖片,沒有前文後理。連登討論區除非用主題尋找,否則貼文不會好易找到,案發後至被捕也沒有重看此題目。
之後有人回覆唔好怪做戱,自己想起電影「十年」劇情,自己之後認為在鬧市用刀刺殺只上半身不合理,因此自己作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之後再打「收皮喇儍仔」因為覺得太荒謬不信插後膊是真。錄影會面內解釋講出於覺得自己好叻,正常不是插膊頭,不是想叫其他人去做。
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因沖涼後見有人閙自己冷氣軍師、咁叻你去等很嬲沖口而出才作出。用「教人」只是極怒下以語音輸入鬧人。錄影會面中答見人串我心情唔好便打呢句,「串」是閙的意思,可能用字不好。
1250 午休,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儀(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
🔸盤問
審視後確認今日沒有進一步盤問
🔹沒有覆問
主控呈上更新證人、證物列表及因新增電子檔案證物P11a而修改之承認事實。
📌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10
2022年3月14日 17:48在葵涌警署由DPC15999 進行,片段約57分鐘,會面中警員展示文件P10b,謄本為P10a
警員問及案情內容,被告在連登一主題「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以戶名「要食自己煮」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插穿佢小腸」。確認拘捕警誡下自願講出「啲嘢你我講,因為貪玩」,案發是自己用三星手提電話在連登發出,該機換新Iphone後已賣走,現在使用之iPhone 自願交出手提開鎖密碼以便警方調查。使用連登因感覺可匿名出文,不似Facebook 般實名曝露身份。
-解釋以自己帳戶作第51項回覆「插L死佢老豆老母」是因為當時社會風氣仇警,貪玩而作留言,沒有特別看其他人回覆自己留言。對七一有警員受傷後來覺得犯法不啱,留言只是想發洩心情。5人對自己貼文讚好現在同意覺得有人會跟住做,當時冇想過。
- 自己第110項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自己是因為貪玩及當時仇警氣氛而說,冇心令他人跟往做,此貼文有4人讃好及有3人留言,自已有再回覆。同意現在看發文有教人點做。一人回應他「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被告回覆「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不清楚有多少人看自己留言,也不識網上其他人。
-同意原題目「銅鑼灣SOGO外有一名警員中刀」最後共有三百多個回覆,算多人看,但自己初初留言時並未有咁多人回覆或看。
-警察要求下在展示貼文截圖片、檢取手機及畫面截圖上簽名確認。確認自己工作室檢取桌面電腦為自己用,會用此機上連登但因不識中文輸入不會發貼只用來看內容。
-再次澄清當時剛看到新聞,加上社會氣氛、連登好多用戶都嘲笑警員,覺得發文不用負責任而作上述留言,冇意煽動他人。
-同意錄影會面當刻留言仍在,解釋因用戶不可自己刪除,同意可能要剷了帳戶才可刪文,案發時自己貪玩出完文也沒有想過去刪除。
~控方舉證完成~
📌中段陳詞
🔸辯方
被告在連登主題5個貼文其實沒有特定目標,其言行只算評論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控方最有利詮釋也不達至表證成立。
🔹控方
被告前後回覆多次不可能沒有煽動意圖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作供,法律代表需取指示及簽署文件申請休庭。
1102 休庭至 1151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交代背景,現在25歲,內地出生小學五年級移居香港,2021年任職地盤裝修工人。
日常常用程式上網如溜覧微博、連登、QQ等。連登有一戶口「要食自已整」是於2020年9月注冊,因少用2021年7月仍是「P牌」用戶。
2021年7月1日晚上十時在家中上連登,見到一個主題圖片知SOGO有一名警員中刀,沒有詳細資料,只見其他人留言,有人留言「又做戲好假、自編自導自演、剪指甲流血、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於是自己以食花生心態留言「插L死佢老豆老母」,而留言也有助找回貼文,沒有任何特定目標意圖,老豆老母只是粗口。錄影會面中曾提及用刀插只是字面解釋意思,警員只出示自己打一句圖片,沒有前文後理。連登討論區除非用主題尋找,否則貼文不會好易找到,案發後至被捕也沒有重看此題目。
之後有人回覆唔好怪做戱,自己想起電影「十年」劇情,自己之後認為在鬧市用刀刺殺只上半身不合理,因此自己作回覆「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插穿咗小腸想唔死都難」,之後再打「收皮喇儍仔」因為覺得太荒謬不信插後膊是真。錄影會面內解釋講出於覺得自己好叻,正常不是插膊頭,不是想叫其他人去做。
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因沖涼後見有人閙自己冷氣軍師、咁叻你去等很嬲沖口而出才作出。用「教人」只是極怒下以語音輸入鬧人。錄影會面中答見人串我心情唔好便打呢句,「串」是閙的意思,可能用字不好。
1250 午休,主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法官指自己不熟悉連登平台,要求控方提供列表指出回應時間、那個帳戶回應及貼文編號方便理解,是否加入承認事實由雙方討論。
📌被告繼續作供
🔸主問
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P5被告電話截圖可見到那些回覆被告貼文。
被告上一個貼文後一人回覆稱「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被告再回應「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另一人在帖文內稱「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 走唔甩~」,118項貼文被告第五次亦是在主題最後一個回應「收皮啦傻仔」。
被告同樣回答打上述句子是貪玩,非煽動,之後冇再進入此個主題post,冇人再回覆自己也沒再打嘢。
問至今年8月2日上述5個留言為何沒有了,被告答被捕後曾重閱此主題下自己留言,回想為何咁寫。由於警方指有煽動性,雖然不認同但覺得用字不適當不想影響其他人於是釋放後在2022年3月14日刪除連登帳號,故所有留言也隨之刪去。在2021年7月21日不熟連登不知有冇刪貼功能。
錄影會面中答「貼文有D取笑大陸果邊時事」,指自己也是大陸出世,發文閙人取笑大陸人而並非取笑大陸時事。錄影會面警員又問自己留言其他人有可能跟住做,答「有」是因警員只出示自己一句留言無上文下理,自己意思只是錄影面時認為有可能,非發文時想法。
而問為何寫插小腸?自己答純粹貪玩,果度多肉,是回應警員問題不是同意有煽動咁做意圖,重申自已對警察沒有任何仇恨。
警員問回覆指「教人下次...」是否教人答「都屬於」是會面時睇返字眼覺得自己有用「教」字便咁答,實際上當時好嬲才咁寫,並非想教人插小腸。
2021年時被告沒有政治取向,2019至2020時身在大陸也沒有參加任何香港社會運動。
🔹盤間
-同意母語是中文
-2019年2月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之後因來回交通時間長而返回香港居住
-同意從新聞知2019年中起香港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但認為2019年前也有遊行示威。同意2019年中之後示威有涉及暴力,但認為2020疫情後已經沒有示威、遊行。
-同意涉案主題自己先後作出5個留言(貼文第51、110、118、273及275項)。𠄘認事實提及5個留言,同意是自主發出,但不同意任何人可以看到,不清楚發文是否加密,但同意自己可以睇返貼文。
-確認發出頭2個留言時不清楚事件詳情,不同意說法不正確。同意第九項其他人貼文留言時已經有人將新聞放上,第廿二項有人貼上立埸新聞包括圖片見到警員受傷倒地、第卅七項留言貼上Now新聞連結。庭上嘗試㩒入上述連結,只有Now顯示出新聞快訊標題。基於上述也不同意發文時其實已經知道Sogo外有真正襲擊發生,自己只看他人回覆,沒有逐個貼文開嚟睇,而且印象中第九項是一個長達十幾分鐘直播,不會一禁入去知道事件。自己第一個留言(51項)是回應第四項「又做戲」,當時末有看過其他留言。
-不同意即使見到標題也冇需要發第一個留言「插死佢老豆老母」,當時假消息滿天,自己幾分鐘內發了頭3個貼文,而當時沒功能刪除留言。
-同意不清楚事件可以選擇不留言或加上消息未經證實
-同意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時知道有人說警員受傷,但發文那刻不知消息真假,只是回應其他人留言。
🗣️官:看廿二項貼文圖片,警員用右手按左腋下,旁有警員做急救
-不同意以今日所得資料去講當時沒理由發第二次回應貼文插小腸,當時此事件屬不真實、不可能及荒謬。
- 不同意2021年7月社會彌漫仇警情緒上
-不同意自己第一及二個貼文發出之前大部份留言是嘲笑警員
-不同意自已如錄影會面中答因匿名而放心在連登發出貼文,不在Facebook貼文是因不想被起底,非覺得連登可以不負責任發文。
1622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明天11:00 繼續。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2/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法官指自己不熟悉連登平台,要求控方提供列表指出回應時間、那個帳戶回應及貼文編號方便理解,是否加入承認事實由雙方討論。
📌被告繼續作供
🔸主問
代表律師向法官表示P5被告電話截圖可見到那些回覆被告貼文。
被告上一個貼文後一人回覆稱「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被告再回應「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另一人在帖文內稱「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 走唔甩~」,118項貼文被告第五次亦是在主題最後一個回應「收皮啦傻仔」。
被告同樣回答打上述句子是貪玩,非煽動,之後冇再進入此個主題post,冇人再回覆自己也沒再打嘢。
問至今年8月2日上述5個留言為何沒有了,被告答被捕後曾重閱此主題下自己留言,回想為何咁寫。由於警方指有煽動性,雖然不認同但覺得用字不適當不想影響其他人於是釋放後在2022年3月14日刪除連登帳號,故所有留言也隨之刪去。在2021年7月21日不熟連登不知有冇刪貼功能。
錄影會面中答「貼文有D取笑大陸果邊時事」,指自己也是大陸出世,發文閙人取笑大陸人而並非取笑大陸時事。錄影會面警員又問自己留言其他人有可能跟住做,答「有」是因警員只出示自己一句留言無上文下理,自己意思只是錄影面時認為有可能,非發文時想法。
而問為何寫插小腸?自己答純粹貪玩,果度多肉,是回應警員問題不是同意有煽動咁做意圖,重申自已對警察沒有任何仇恨。
警員問回覆指「教人下次...」是否教人答「都屬於」是會面時睇返字眼覺得自己有用「教」字便咁答,實際上當時好嬲才咁寫,並非想教人插小腸。
2021年時被告沒有政治取向,2019至2020時身在大陸也沒有參加任何香港社會運動。
🔹盤間
-同意母語是中文
-2019年2月曾返內地居住幾個月,之後因來回交通時間長而返回香港居住
-同意從新聞知2019年中起香港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但認為2019年前也有遊行示威。同意2019年中之後示威有涉及暴力,但認為2020疫情後已經沒有示威、遊行。
-同意涉案主題自己先後作出5個留言(貼文第51、110、118、273及275項)。𠄘認事實提及5個留言,同意是自主發出,但不同意任何人可以看到,不清楚發文是否加密,但同意自己可以睇返貼文。
-確認發出頭2個留言時不清楚事件詳情,不同意說法不正確。同意第九項其他人貼文留言時已經有人將新聞放上,第廿二項有人貼上立埸新聞包括圖片見到警員受傷倒地、第卅七項留言貼上Now新聞連結。庭上嘗試㩒入上述連結,只有Now顯示出新聞快訊標題。基於上述也不同意發文時其實已經知道Sogo外有真正襲擊發生,自己只看他人回覆,沒有逐個貼文開嚟睇,而且印象中第九項是一個長達十幾分鐘直播,不會一禁入去知道事件。自己第一個留言(51項)是回應第四項「又做戲」,當時末有看過其他留言。
-不同意即使見到標題也冇需要發第一個留言「插死佢老豆老母」,當時假消息滿天,自己幾分鐘內發了頭3個貼文,而當時沒功能刪除留言。
-同意不清楚事件可以選擇不留言或加上消息未經證實
-同意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時知道有人說警員受傷,但發文那刻不知消息真假,只是回應其他人留言。
🗣️官:看廿二項貼文圖片,警員用右手按左腋下,旁有警員做急救
-不同意以今日所得資料去講當時沒理由發第二次回應貼文插小腸,當時此事件屬不真實、不可能及荒謬。
- 不同意2021年7月社會彌漫仇警情緒上
-不同意自己第一及二個貼文發出之前大部份留言是嘲笑警員
-不同意自已如錄影會面中答因匿名而放心在連登發出貼文,不在Facebook貼文是因不想被起底,非覺得連登可以不負責任發文。
1622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明天11:00 繼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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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16 開庭
雙方更新了𐄘認事實第十一段,增加了訊息編號方便審訊時引用。法官指過去2天已對連登運作有進一步了解認為舊版本可能更好,反建議可加入發貼時間、括號標示被告回覆訊息及將警方截圖P5放入,主控確認今日內可更新黑白版本,下午會呈交。
📌被告繼續作供
🔹盤間
-第三個貼文「收皮喇傻仔」同意是粗俗、閙人,是補充第二個貼文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之遺漏,不同意兩者不相關及其實是閙其他會員回應。
-至於第四及五個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主問答是好嬲才寫,因為其他人講粗口「0n9」、「下次下次,咁L叻...」。不同意自己貼文多有粗口,自己只是P牌討論新聞,正回覆第188號貼文Now新聞連結,認為此貼是該主題分水嶺在7月1日22:23分發出,在自己作出頭3個回覆貼文後才見到,認為見到188號貼文前會員討論只是猜測非嘲笑警員。自己是手機收到有3人回覆才㩒入去看,沒有查看其他人每個貼文。不同意第22號貼文有立場新聞截圖已知襲擊事件真偽,因為之後仍有人質疑「係咪又比人追數咋?」。不認同188號貼文是分水嶺說法十分牽強。
-強調自己清白所以被捕後十分配合調查如毫不考慮便提供手機密碼等,錄影會面中一些說話只是不理解警員所問才答。不同意第四五個貼文是因別人質疑自己提出下次插小腸之回覆,重申只因他人講粗口,自己在失去理智下才發貼。
🗣️要求在庭上再看主題不同貼文何時見到新聞/相片出現,是否早於188號貼文已經見到(庭上所見到投影內容是)
-不同意非因他人用粗口而發貼(控方指是被人質疑教人去插自已不去做)
-同意自己第四五個貼文後其他人冇再覆,但不同意其他人不覆因為回應根本不是閙戰
-同意該連登主題下自己從沒有留言澄清不是教人去插警員,解釋因為看過188號貼Now新聞知道嚴重性不想再出留言想告一段落,自己曾經有想過刪文但平台沒此功能,同意知道留言不當才有此想法。不聯絡管理員去刪除因之前有經驗管理員不會協助。
-不同意有人回「往死裏插」證明自己發文可以令事情惡化
-不同意自己五個留言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盤問完-
1248 午休,1430 繼續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3/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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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16 開庭
雙方更新了𐄘認事實第十一段,增加了訊息編號方便審訊時引用。法官指過去2天已對連登運作有進一步了解認為舊版本可能更好,反建議可加入發貼時間、括號標示被告回覆訊息及將警方截圖P5放入,主控確認今日內可更新黑白版本,下午會呈交。
📌被告繼續作供
🔹盤間
-第三個貼文「收皮喇傻仔」同意是粗俗、閙人,是補充第二個貼文第二個留言「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之遺漏,不同意兩者不相關及其實是閙其他會員回應。
-至於第四及五個貼文「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主問答是好嬲才寫,因為其他人講粗口「0n9」、「下次下次,咁L叻...」。不同意自己貼文多有粗口,自己只是P牌討論新聞,正回覆第188號貼文Now新聞連結,認為此貼是該主題分水嶺在7月1日22:23分發出,在自己作出頭3個回覆貼文後才見到,認為見到188號貼文前會員討論只是猜測非嘲笑警員。自己是手機收到有3人回覆才㩒入去看,沒有查看其他人每個貼文。不同意第22號貼文有立場新聞截圖已知襲擊事件真偽,因為之後仍有人質疑「係咪又比人追數咋?」。不認同188號貼文是分水嶺說法十分牽強。
-強調自己清白所以被捕後十分配合調查如毫不考慮便提供手機密碼等,錄影會面中一些說話只是不理解警員所問才答。不同意第四五個貼文是因別人質疑自己提出下次插小腸之回覆,重申只因他人講粗口,自己在失去理智下才發貼。
🗣️要求在庭上再看主題不同貼文何時見到新聞/相片出現,是否早於188號貼文已經見到(庭上所見到投影內容是)
-不同意非因他人用粗口而發貼(控方指是被人質疑教人去插自已不去做)
-同意自己第四五個貼文後其他人冇再覆,但不同意其他人不覆因為回應根本不是閙戰
-同意該連登主題下自己從沒有留言澄清不是教人去插警員,解釋因為看過188號貼Now新聞知道嚴重性不想再出留言想告一段落,自己曾經有想過刪文但平台沒此功能,同意知道留言不當才有此想法。不聯絡管理員去刪除因之前有經驗管理員不會協助。
-不同意有人回「往死裏插」證明自己發文可以令事情惡化
-不同意自己五個留言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盤問完-
1248 午休,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