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第14(7)(a)條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違犯《香港法例》第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5)條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製造或管有炸藥」,及第159G條「企圖犯罪」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41] 開庭
📌答辯:全部不承認控罪❌
📌案件管理
法官指原本75日審期現時進度落後,雖然已經新增審期但認為仍需加強時間管理,因此法庭會作出2項安排:
1)控方完成開案後要提交未來5日預算進度,包括每天打算會傳召之證人,法庭在第6日再檢視進度,不排除可能更改審訊時間由原定08:45-13;45至09:30-16:30。
2)取消原本同意在聖𗩙及新年休庭數天之安排
控辯雙方明白上述安排,主控指原先控方總證人列表一共有109名證人,不會全部傳召
[09:50] 休庭等待安排陪審團到庭
📌揀選9人陪審團
[10:51] 開始揀選陪審團,簡單交代控罪,審訊流程,預計100天審期
[12:06] 小休15分鐘
選出9人陪審團,正式宣誓
[13:30]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控方將作開案陳詞。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第14(7)(a)條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違犯《香港法例》第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5)條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製造或管有炸藥」,及第159G條「企圖犯罪」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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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答辯:全部不承認控罪❌
📌案件管理
法官指原本75日審期現時進度落後,雖然已經新增審期但認為仍需加強時間管理,因此法庭會作出2項安排:
1)控方完成開案後要提交未來5日預算進度,包括每天打算會傳召之證人,法庭在第6日再檢視進度,不排除可能更改審訊時間由原定08:45-13;45至09:30-16:30。
2)取消原本同意在聖𗩙及新年休庭數天之安排
控辯雙方明白上述安排,主控指原先控方總證人列表一共有109名證人,不會全部傳召
[09:50] 休庭等待安排陪審團到庭
📌揀選9人陪審團
[10:51] 開始揀選陪審團,簡單交代控罪,審訊流程,預計100天審期
[12:06] 小休15分鐘
選出9人陪審團,正式宣誓
[13:30]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控方將作開案陳詞。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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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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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足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5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湖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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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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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足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5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湖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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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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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繼續講解如何倚賴TG訊息(訊息只見以帳戶名發言,除D7不爭議用戶名,以下所指被告D* 只是主控根據製作列表在未有基礎前指出是那個被告所發言/回覆)及CCTV指稱D1 至D7在吻合時間出入宏創方單位推論參與
▪️2月7日羅湖爆炸
附件A,警方火車站搵到電路板,電子火柴等證物。同時也在D4電話找到相同物品相片,相信被告是用遙控器點燃電子火柴引爆。
▪️3月8日計劃將軍澳祭壇爆炸
📎2月9日
按時序表指羅湖事件後D1 早於2月9日在羣組指籌備下次8號將軍澳周同學祭壇晚上再次行動,其後再討論分工,D2草擬貼文呼籲眾籌,各人討論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並計劃以虛擬貨幣眾籌。
📎2月11日
D3問及氯氣彈
📎2月13日
群組討論氯氣彈,提及飛虎狗唔死都損傷功能,一疏散就會中受傷,D2提議佢5樓試。
📎2月18日
D3組內出在92簽頻道草擬「眾籌革命」貼文,其他人有修改。
📎2月25日
D1表示會去現場考察下,D5提到警方冇去搞祭壇。D1至D5在另一不知名群組再次討論行動
📎2月26日
D1、D3討論使用籌集資金,暫定星期五再開會。D1及D2討論搬倉,搬走啲嘢,D2上10/f住,5/f唔要。D2指要有系統:倉一個地方、製作一個地方、住一個地方,唔好留低罪證。D3提醒衆籌要出貼文。
📎2月28日
D1 去將軍澳 視察
📎2月29日
各人去西環碼頭以Chok墨魚掩飾開會討論將軍澳行動
📎3月1日
正式在92簽出衆籌貼文,包括O QR code 同Bitcoin教學
📎3月3日
D2曾在羣組留言今日6點測試,庭上播放CCTV 拍到D2及D4 於22:10 去503室,22:49 離開去1008室,2人中間再來回503及1008室,3月4日 00:56 時才離開大廈,控方指印證羣組對話去測試。
📎3月4日
D2至D4討論進行的氯氣彈測試,reaction time 17分鐘。D3在群組發放計劃圖寫有「TKO」、「車手」和「放置」,配合TG內容相信安排車手駕車3月7日運送炸彈到唐明街,之後會上山換車牌,3月8日引爆後眾人上山露營更衣易容,之後燒衫及劏車燒毁證據。D1 打算在92簽頻道假裝取消行動,但其實照計劃進行
📎3月7日 - 初步討論分工
D1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
D2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
D3準備TG bot引爆程式
D4製作遙控器
D5負責採購假髮、假鬚等
D6管理眾籌資金
D7聯絡金主和哨兵
肥 (不知身份) 㩒制
J (不知身份) 車隊
各人也談及逃走安排,入長洲,上山燒衫,易容帶假髮黐假鬍鬚,D6質疑戴口罩看不到鬍鬚,D3回應2側可見。
📎3月5日
D1及D4 2人對話,計劃中打算製作20kg 炸藥,在傍放喇叭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羣組衆人討論炸彈運送、背景佈置、放炸彈時間。D4發送一張電路圖,可以見有sim卡。D1 及D2發放廁所測試煙火效果,D5發出一堆紙鶴相。
📎3月6日
D5建立TG 「烘培同好會0.3」羣組討論將軍澳行動,組內有D1至D6及不知名人士。D2發放廁所試爆煙火效果,因加了硫磺可見濃煙冒到門外。各人相約22:00在深水埗美荷樓開會。
📎其他證據
此外主控亦播放在D1、D2手提電話及D4 Macbook電腦內共找到二三十段影片,可見在宏創方廁所及一室內地點多次測試燃點炸藥,其中見到發出火及數次冒出大量白煙到門外。
警方拘捕前已鎖定目標,3月6日跟蹤十多人,其中監視到16:35 時D2去上海街5金店買角鉄,同日D1 及D7去鴨利洲藥材舖買硫磺,上述行動有CCTV呈堂,3人不爭議身份。
[13:45] 今日完
主控指明天開案陳詞仍需1小時,之後會讀出承認事實及將一些提及之證物呈堂。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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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繼續講解如何倚賴TG訊息(訊息只見以帳戶名發言,除D7不爭議用戶名,以下所指被告D* 只是主控根據製作列表在未有基礎前指出是那個被告所發言/回覆)及CCTV指稱D1 至D7在吻合時間出入宏創方單位推論參與
▪️2月7日羅湖爆炸
附件A,警方火車站搵到電路板,電子火柴等證物。同時也在D4電話找到相同物品相片,相信被告是用遙控器點燃電子火柴引爆。
▪️3月8日計劃將軍澳祭壇爆炸
📎2月9日
按時序表指羅湖事件後D1 早於2月9日在羣組指籌備下次8號將軍澳周同學祭壇晚上再次行動,其後再討論分工,D2草擬貼文呼籲眾籌,各人討論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並計劃以虛擬貨幣眾籌。
📎2月11日
D3問及氯氣彈
📎2月13日
群組討論氯氣彈,提及飛虎狗唔死都損傷功能,一疏散就會中受傷,D2提議佢5樓試。
📎2月18日
D3組內出在92簽頻道草擬「眾籌革命」貼文,其他人有修改。
📎2月25日
D1表示會去現場考察下,D5提到警方冇去搞祭壇。D1至D5在另一不知名群組再次討論行動
📎2月26日
D1、D3討論使用籌集資金,暫定星期五再開會。D1及D2討論搬倉,搬走啲嘢,D2上10/f住,5/f唔要。D2指要有系統:倉一個地方、製作一個地方、住一個地方,唔好留低罪證。D3提醒衆籌要出貼文。
📎2月28日
D1 去將軍澳 視察
📎2月29日
各人去西環碼頭以Chok墨魚掩飾開會討論將軍澳行動
📎3月1日
正式在92簽出衆籌貼文,包括O QR code 同Bitcoin教學
📎3月3日
D2曾在羣組留言今日6點測試,庭上播放CCTV 拍到D2及D4 於22:10 去503室,22:49 離開去1008室,2人中間再來回503及1008室,3月4日 00:56 時才離開大廈,控方指印證羣組對話去測試。
📎3月4日
D2至D4討論進行的氯氣彈測試,reaction time 17分鐘。D3在群組發放計劃圖寫有「TKO」、「車手」和「放置」,配合TG內容相信安排車手駕車3月7日運送炸彈到唐明街,之後會上山換車牌,3月8日引爆後眾人上山露營更衣易容,之後燒衫及劏車燒毁證據。D1 打算在92簽頻道假裝取消行動,但其實照計劃進行
📎3月7日 - 初步討論分工
D1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
D2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
D3準備TG bot引爆程式
D4製作遙控器
D5負責採購假髮、假鬚等
D6管理眾籌資金
D7聯絡金主和哨兵
肥 (不知身份) 㩒制
J (不知身份) 車隊
各人也談及逃走安排,入長洲,上山燒衫,易容帶假髮黐假鬍鬚,D6質疑戴口罩看不到鬍鬚,D3回應2側可見。
📎3月5日
D1及D4 2人對話,計劃中打算製作20kg 炸藥,在傍放喇叭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羣組衆人討論炸彈運送、背景佈置、放炸彈時間。D4發送一張電路圖,可以見有sim卡。D1 及D2發放廁所測試煙火效果,D5發出一堆紙鶴相。
📎3月6日
D5建立TG 「烘培同好會0.3」羣組討論將軍澳行動,組內有D1至D6及不知名人士。D2發放廁所試爆煙火效果,因加了硫磺可見濃煙冒到門外。各人相約22:00在深水埗美荷樓開會。
📎其他證據
此外主控亦播放在D1、D2手提電話及D4 Macbook電腦內共找到二三十段影片,可見在宏創方廁所及一室內地點多次測試燃點炸藥,其中見到發出火及數次冒出大量白煙到門外。
警方拘捕前已鎖定目標,3月6日跟蹤十多人,其中監視到16:35 時D2去上海街5金店買角鉄,同日D1 及D7去鴨利洲藥材舖買硫磺,上述行動有CCTV呈堂,3人不爭議身份。
[13:45] 今日完
主控指明天開案陳詞仍需1小時,之後會讀出承認事實及將一些提及之證物呈堂。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0/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4] 開庭
📎開案陳詞
主控按附件A時序表繼續向陪審團講述3月6日及7日警方跟蹤D1至D6之行徑,監視警員發現3月6日D2去五金店採購將軍將爆炸案用品,D5買V煞面具、假髮、假鬍鬚及化粧品,D3買電子磅及行李箱。晚上D1 同D5在太子匯合,之後到荔枝角道某餃子店,主控庭上播放CCTV指吻合監視人員紀錄。3月7日2名跟蹤紀元見到啲異上了一輛私家車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尚德邨踩線及拍照片,播放車上錄影記錄儀畫面及收音,指稱D2及司機對話提及3月8日行動,「聽日開完香檳,啲狗會發癲」,晚上警方見時機成熟在23:50-23:57於不同地點同時拘捕8人。主控指雖然訊息對話指炸彈打算對警員傷害,但3月8日有紀念週同學悼念活動,估計有200人,各人引爆炸彈必對市民造死嚴重傷害。
簡介附件D,即在宏創方503及1008室找到證物,包括1092 kg硝酸鉀,鎂粉,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煮化學物工具等。
🔺之後逐一交代各被告文件冊,控方主要是依賴以下證據
▪️D1
-警員記事簿警誡口頭招認「阿sir啲炸彈係家俊(D4)整... 佢哋對政府不滿我只係借出單位」
-錄影會面招認,承認在單位內見過有不少化學品,認出截圖上人物
▪️D2
-口頭超認「明愛炸彈係五飛(D1)叫我放,佢用我條命威脅我」
- 10次錄影會面當中承認去日本城購買器皿製作炸彈,解釋如何煮炸彈原材料
-錄影會面承認1月26日同一位叫羅師傅去明愛醫院,自己放低炸彈在男廁,5飛有引爆器
- D2搜屋帶警員去西環梅芳街某號1A單位,入內後取衫褲更換,回程途中向警員說其實住在2C單位。控方指其後在2C找到爆炸裝置、發射收發器等,D2是因怕警方找到物品而訛稱住所是1A。
▪️D3
-口頭招認「我只負責搬未處理材料,5飛(D1)及山鷄(D2)負責製成品,即煙霧彈。5飛、山雞同一個花名蕉同明愛案有關
-錄影會面中承認明愛爆炸案負責搬原材料硝酸鉀,D1及D4負責煮,自己之後運送半世成品去楓樹街球場。
▪️D4
-被捕後說「阿Sir唔關我事,我冇整炸彈,1月26號上503室同Lucas(D1)飲酒,想去見佢煮緊嘢聞到硫磺味,佢話整緊炸彈。」。另外在深水埗見過5飛(D1)拿出電線似引爆裝置
- D4家中電腦找到《即興彈藥手冊》,內容教整炸彈
-在搜車、住所及辦公室時找到電路板連電池、Wi-Fi裝置、電子火柴及擴音器
-搜出電路版及電池由專家確認同羅湖案一致
▪️D5
-被捕後住所搜出八達通,檢驗後記錄吻合閉路電視拍到案發日去羅湖車站行程
-家中售出衣着(外套、裙同鞋)同閉路電視拍到去羅湖站穿着一致
▪️D6
- 503室拘捕後說「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請炸彈(D1及D4)
-錄影會面承認知道明愛爆炸案,自己TG名是「大西北騎牛仔」。知道將軍澳爆炸計劃炸彈放置地點及計劃詳情,交代D1至D5在計劃中角色。說出3月6日D1至D5,自己及一位叫「Miss」女子晚上去深水埗上山開會
▪️D7
-在家中電腦截取訊息,控方依賴訊息內容證明有份參與計劃
▪️D8(控罪4)
-住所拘捕後說「我喺Telegram有睇過請查單資料,但冇整個同放置」
- CCTV拍到2月1日晚上曾經去過宏創方503及1008室,逗留5小時才離開
-在其手機TG羣組「BBQ關注組」發現其帳戶名「禾李飛」及「Bla xxx」,曾同不知名人士討論不同毫升混合物煙火效果,D8說過「因為我想試大量,之前試100ml 都好大煙,我想試500ml」,另一人說「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
-家中搜出聚胺脂樹脂(可制土製炸彈)、氧化鋁粉、糖湘,氯酸鈣(可製氯氣彈)
主控完成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由雷檢控官讀出)
1)宏倉方503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汽油)
-拍攝室內環境相冊
2)宏倉方1008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31包1噸硝酸鉀,庭上3警員合力搬出一包約30 kg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拍攝室內環境、證物相冊
3)檢取CCTV片段並儲存在外置記憶體
地點包括日本城、宏倉方,明愛醫院、一些街舖、五金店、藥行、港鐵站、D3及D4住所。
[13:48]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讀出餘下承認事實。
今日法庭改變被告位置,保釋3人坐前排,5人還押坐後排。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0/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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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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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開案陳詞
主控按附件A時序表繼續向陪審團講述3月6日及7日警方跟蹤D1至D6之行徑,監視警員發現3月6日D2去五金店採購將軍將爆炸案用品,D5買V煞面具、假髮、假鬍鬚及化粧品,D3買電子磅及行李箱。晚上D1 同D5在太子匯合,之後到荔枝角道某餃子店,主控庭上播放CCTV指吻合監視人員紀錄。3月7日2名跟蹤紀元見到啲異上了一輛私家車車由旺角去將軍澳尚德邨踩線及拍照片,播放車上錄影記錄儀畫面及收音,指稱D2及司機對話提及3月8日行動,「聽日開完香檳,啲狗會發癲」,晚上警方見時機成熟在23:50-23:57於不同地點同時拘捕8人。主控指雖然訊息對話指炸彈打算對警員傷害,但3月8日有紀念週同學悼念活動,估計有200人,各人引爆炸彈必對市民造死嚴重傷害。
簡介附件D,即在宏創方503及1008室找到證物,包括1092 kg硝酸鉀,鎂粉,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煮化學物工具等。
🔺之後逐一交代各被告文件冊,控方主要是依賴以下證據
▪️D1
-警員記事簿警誡口頭招認「阿sir啲炸彈係家俊(D4)整... 佢哋對政府不滿我只係借出單位」
-錄影會面招認,承認在單位內見過有不少化學品,認出截圖上人物
▪️D2
-口頭超認「明愛炸彈係五飛(D1)叫我放,佢用我條命威脅我」
- 10次錄影會面當中承認去日本城購買器皿製作炸彈,解釋如何煮炸彈原材料
-錄影會面承認1月26日同一位叫羅師傅去明愛醫院,自己放低炸彈在男廁,5飛有引爆器
- D2搜屋帶警員去西環梅芳街某號1A單位,入內後取衫褲更換,回程途中向警員說其實住在2C單位。控方指其後在2C找到爆炸裝置、發射收發器等,D2是因怕警方找到物品而訛稱住所是1A。
▪️D3
-口頭招認「我只負責搬未處理材料,5飛(D1)及山鷄(D2)負責製成品,即煙霧彈。5飛、山雞同一個花名蕉同明愛案有關
-錄影會面中承認明愛爆炸案負責搬原材料硝酸鉀,D1及D4負責煮,自己之後運送半世成品去楓樹街球場。
▪️D4
-被捕後說「阿Sir唔關我事,我冇整炸彈,1月26號上503室同Lucas(D1)飲酒,想去見佢煮緊嘢聞到硫磺味,佢話整緊炸彈。」。另外在深水埗見過5飛(D1)拿出電線似引爆裝置
- D4家中電腦找到《即興彈藥手冊》,內容教整炸彈
-在搜車、住所及辦公室時找到電路板連電池、Wi-Fi裝置、電子火柴及擴音器
-搜出電路版及電池由專家確認同羅湖案一致
▪️D5
-被捕後住所搜出八達通,檢驗後記錄吻合閉路電視拍到案發日去羅湖車站行程
-家中售出衣着(外套、裙同鞋)同閉路電視拍到去羅湖站穿着一致
▪️D6
- 503室拘捕後說「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請炸彈(D1及D4)
-錄影會面承認知道明愛爆炸案,自己TG名是「大西北騎牛仔」。知道將軍澳爆炸計劃炸彈放置地點及計劃詳情,交代D1至D5在計劃中角色。說出3月6日D1至D5,自己及一位叫「Miss」女子晚上去深水埗上山開會
▪️D7
-在家中電腦截取訊息,控方依賴訊息內容證明有份參與計劃
▪️D8(控罪4)
-住所拘捕後說「我喺Telegram有睇過請查單資料,但冇整個同放置」
- CCTV拍到2月1日晚上曾經去過宏創方503及1008室,逗留5小時才離開
-在其手機TG羣組「BBQ關注組」發現其帳戶名「禾李飛」及「Bla xxx」,曾同不知名人士討論不同毫升混合物煙火效果,D8說過「因為我想試大量,之前試100ml 都好大煙,我想試500ml」,另一人說「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
-家中搜出聚胺脂樹脂(可制土製炸彈)、氧化鋁粉、糖湘,氯酸鈣(可製氯氣彈)
主控完成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由雷檢控官讀出)
1)宏倉方503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汽油)
-拍攝室內環境相冊
2)宏倉方1008室
-列出檢取證物(有31包1噸硝酸鉀,庭上3警員合力搬出一包約30 kg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拍攝室內環境、證物相冊
3)檢取CCTV片段並儲存在外置記憶體
地點包括日本城、宏倉方,明愛醫院、一些街舖、五金店、藥行、港鐵站、D3及D4住所。
[13:48] 今日完畢,明天08:45繼續讀出餘下承認事實。
今日法庭改變被告位置,保釋3人坐前排,5人還押坐後排。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1/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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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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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繼續讀出承認事實1
(D1-7 控罪一及二)
📎讀出承認事實2
(D2控罪三)
📎讀出承認事實3
(D8控罪四)
📎讀出承認事實4
(D1-7 控罪一及二 補充)
控方只將一些承認事實內重點證物呈上給各方檢視
[13:57] 今日完畢
明天08:45繼續,將會開始召傳召控方證人。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1/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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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繼續讀出承認事實1
(D1-7 控罪一及二)
📎讀出承認事實2
(D2控罪三)
📎讀出承認事實3
(D8控罪四)
📎讀出承認事實4
(D1-7 控罪一及二 補充)
控方只將一些承認事實內重點證物呈上給各方檢視
[13:57] 今日完畢
明天08:45繼續,將會開始召傳召控方證人。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2/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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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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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將草擬進度表交法官,今早先處理三個事件中一些沒太大分歧環境/事實證人口供,有些以65b呈堂不用證人上庭,一些證人會傳召作簡短提問,相信盤問不多。剩下時間會展開傳召匿名監視警員。
📎明愛醫院案
📌 PW8 警署警長52677 蔡偉強(音)
口供以65b呈堂並讀出,證人2020年1月26日日為東九龍大隊,晚上朗豪坊工作時受襲腳部受傷與同隊數同僚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睇醫生。1月27日凌晨急症室等待時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即刻疏散約廿人,自已入內發現地下有玻璃碎片及電線,消防到場檢查後證實起火有可疑。
📌傳召PW35 警署警長33164 蔡國威(音)
2020年1月27日01:16 時同PW8及其他隊員到明愛醫院急症室。大約02:30時聽到廁所有2下爆炸聲,同僚推開門入去自己見到有火有光。自己問護士取滅火筒將火救熄,發現馬桶下地上有玻璃樽,內有電池電線。02:35 時消防員到場調查後指起火有可疑,警方安排爆炸品調查科到來。
📌PW?警長48698 卓文忠(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1月27日凌晨因處理一宗有人送院後死亡個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警崗,期間聽到爆炸聲,之後見男廁有火光即疏散病人,之後有警員救火及後消防員到來。
📌PW?高級消防隊長 巫隆興(音)
口供以65b呈堂。1月27日02:34時收指示明愛醫院急症室厠所有火警,到場時已救熄,一個廁格馬桶水箱下有玻璃碎片及電子零件,調查後懐疑是爆炸品,起火有可疑,之後現場交警方便離開。
📌傳召PW 張偉榮(音) 作供
職業為的士司機,確認庭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CCTV拍到00:27時接載一男子到門外,記得乘客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隔離大廈外上車,警方事後索取手機GPS紀錄並以手機拍攝行車路線。D2代表盤時時指自己不是因GPS紀錄記得上落車地點及行車路線,是因為當日年初三車人去明愛醫院,那段時間親人也在明愛過世,有好深印象。同意自己口供講過對乘容容貌及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
📎羅湖站案
📌傳召PW9 李瑞洋(音) 作供
以普通話說出2020年2月2日14:01時在羅湖地鐵站任清潔工,有列車到後入車廂清潔發現有人留下一個黑色環保袋於是拎出車比車站職員,同意站內CCTV拍到自己及當時情況。
📌傳召PW10 張偉榮(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在羅湖車站任站主任,15:01時有往列車到達3號月台,清潔女工報告指車廂找到一個環保袋交俾自己,之後見黑色袋內有個紫色環保袋,打開內有透明玻璃樽內藏灰色物體,傍有燈發光,之後向站內遇上之防暴警察報告可疑物品並放站長室外,確認站內CCTV片段為當時情況,約15:32時環保袋冒煙。
📌傳召PW41 警署警長林德安(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 14:55同隊員在羅湖站作高調巡邏工作。有位穿制服地鐵員工張偉榮在月台指車站有可疑物品放在站長室外,去到見到環保袋內有燈光閃閃下,懐疑爆炸品即同隊員疏散人群。15:33時設封鎖線期間聽到爆炸聲及見到袋出煙。確認庭上播放站內CCTV及ONCC TV片段為當時情況。
📎將軍澳祭壇事件
📌PW118 高級警員 何龍(音)
口供以65b呈堂,2019年11月4日處理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周梓樂墜樓案,周最終送院於11月8日宣告死亡
📌PW183高級督察 李展宏(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負責東九龍公衆活動及人群管理,科大生周梓樂過身後,每月8日都有人去尚徳停車場外進行悼念,人數由數百至1千,有時悼念到03:00才完。
📌傳召PW183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作供
2020年3月8日任職東九龍PTU指揮官,確認當晚20:00起將軍澳唐明街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活動,大量市民聚集在祭壇,3小時內估計超過500人。庭上播放汽車紀錄儀片段確認人羣位置。盤問下同意自己隊在梯間檢取9支汽油彈。祭壇主要用相片、文字貼在停車埸外牆,地上放有花束及垃蠋。確認當晚冇暴力行為發生。
--------------------
📌傳召 PW SO21 監視警員
🔹主問
主要講述2020年3月6日 20:00 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7)各人不同時間先後上巴域街山頂公園仔情況,訓示時有看過目標相片記在腦海,當時現場目睹各人同相片容貌輪廓吻合,確認各人身份,同意庭上播放CCTV 22:20 起拍到各人上斜去公園仔情況,自己沒有跟入去公園,不清楚各人在公園內情況。
[13:51]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2/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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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主控將草擬進度表交法官,今早先處理三個事件中一些沒太大分歧環境/事實證人口供,有些以65b呈堂不用證人上庭,一些證人會傳召作簡短提問,相信盤問不多。剩下時間會展開傳召匿名監視警員。
📎明愛醫院案
📌 PW8 警署警長52677 蔡偉強(音)
口供以65b呈堂並讀出,證人2020年1月26日日為東九龍大隊,晚上朗豪坊工作時受襲腳部受傷與同隊數同僚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睇醫生。1月27日凌晨急症室等待時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即刻疏散約廿人,自已入內發現地下有玻璃碎片及電線,消防到場檢查後證實起火有可疑。
📌傳召PW35 警署警長33164 蔡國威(音)
2020年1月27日01:16 時同PW8及其他隊員到明愛醫院急症室。大約02:30時聽到廁所有2下爆炸聲,同僚推開門入去自己見到有火有光。自己問護士取滅火筒將火救熄,發現馬桶下地上有玻璃樽,內有電池電線。02:35 時消防員到場調查後指起火有可疑,警方安排爆炸品調查科到來。
📌PW?警長48698 卓文忠(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1月27日凌晨因處理一宗有人送院後死亡個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警崗,期間聽到爆炸聲,之後見男廁有火光即疏散病人,之後有警員救火及後消防員到來。
📌PW?高級消防隊長 巫隆興(音)
口供以65b呈堂。1月27日02:34時收指示明愛醫院急症室厠所有火警,到場時已救熄,一個廁格馬桶水箱下有玻璃碎片及電子零件,調查後懐疑是爆炸品,起火有可疑,之後現場交警方便離開。
📌傳召PW 張偉榮(音) 作供
職業為的士司機,確認庭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CCTV拍到00:27時接載一男子到門外,記得乘客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隔離大廈外上車,警方事後索取手機GPS紀錄並以手機拍攝行車路線。D2代表盤時時指自己不是因GPS紀錄記得上落車地點及行車路線,是因為當日年初三車人去明愛醫院,那段時間親人也在明愛過世,有好深印象。同意自己口供講過對乘容容貌及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
📎羅湖站案
📌傳召PW9 李瑞洋(音) 作供
以普通話說出2020年2月2日14:01時在羅湖地鐵站任清潔工,有列車到後入車廂清潔發現有人留下一個黑色環保袋於是拎出車比車站職員,同意站內CCTV拍到自己及當時情況。
📌傳召PW10 張偉榮(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在羅湖車站任站主任,15:01時有往列車到達3號月台,清潔女工報告指車廂找到一個環保袋交俾自己,之後見黑色袋內有個紫色環保袋,打開內有透明玻璃樽內藏灰色物體,傍有燈發光,之後向站內遇上之防暴警察報告可疑物品並放站長室外,確認站內CCTV片段為當時情況,約15:32時環保袋冒煙。
📌傳召PW41 警署警長林德安(音) 作供
2020年2月2日 14:55同隊員在羅湖站作高調巡邏工作。有位穿制服地鐵員工張偉榮在月台指車站有可疑物品放在站長室外,去到見到環保袋內有燈光閃閃下,懐疑爆炸品即同隊員疏散人群。15:33時設封鎖線期間聽到爆炸聲及見到袋出煙。確認庭上播放站內CCTV及ONCC TV片段為當時情況。
📎將軍澳祭壇事件
📌PW118 高級警員 何龍(音)
口供以65b呈堂,2019年11月4日處理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周梓樂墜樓案,周最終送院於11月8日宣告死亡
📌PW183高級督察 李展宏(音)
口供以65b呈堂,2020年負責東九龍公衆活動及人群管理,科大生周梓樂過身後,每月8日都有人去尚徳停車場外進行悼念,人數由數百至1千,有時悼念到03:00才完。
📌傳召PW183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 作供
2020年3月8日任職東九龍PTU指揮官,確認當晚20:00起將軍澳唐明街尚德停車場外有悼念周梓樂活動,大量市民聚集在祭壇,3小時內估計超過500人。庭上播放汽車紀錄儀片段確認人羣位置。盤問下同意自己隊在梯間檢取9支汽油彈。祭壇主要用相片、文字貼在停車埸外牆,地上放有花束及垃蠋。確認當晚冇暴力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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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 SO21 監視警員
🔹主問
主要講述2020年3月6日 20:00 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7)各人不同時間先後上巴域街山頂公園仔情況,訓示時有看過目標相片記在腦海,當時現場目睹各人同相片容貌輪廓吻合,確認各人身份,同意庭上播放CCTV 22:20 起拍到各人上斜去公園仔情況,自己沒有跟入去公園,不清楚各人在公園內情況。
[13:51]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
押後至明天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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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3/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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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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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1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主要描述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在深水埗巴域街負責監視目標人物(D1~D7),昨日講到22:34見到D4。
22:56 見到D2到達,進入巴域街斜路頂的休憩處,睇唔到入面情況;3月7日 00:01 見到D1 & D7 一齊到達巴域街,兩人貼身而行,進入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去白田街,由其他隊員跟進;01:07 D3 & D6 離開,行去白田街,二人上咗的士,由其他隊員跟進,01:21 從通信機得知,D3 & D6 到咗黃大仙啟德花園。
[09:17] 🔸辯方D1 盤問
2020年3月6日訓示,收到15個人的相片,懷疑製造爆炸品,當時唔知道係接替其他人工作,知道係要做跟蹤。
辯方表示唔爭議控方閉路電視中的男子是D1,00:03 見到兩人出現,指出片段中見到D7 扶住D1 行上斜路,因為D1 飲咗酒,行路不穩,證人不同意,D1 經過時無酒氣,行路有左右擺動,但唔係飲醉酒。
證人稱第一眼見到D1 有攞住魚竿,但閉路電視係見到D7 攞住,可能中途轉咗人,00:07 D7 離開時無攞住魚竿。唔知D1 & D7 在較早時段(23:00~24:00) 係邊,同意係凌晨時候見到兩人。
🔸辯方D4 盤問
2020年3月6日 18:30 與其他人一齊接受訓示,SO20 不在場,知道要跟蹤17人,12男5女,有見過相片,係黑白的證件相,拍攝正面,見到膊頭,每張相用咗3分鐘去記住。
20:00 去到黃大仙,22:27 第一次見到D4,他由白田街行入巴域街,經過證人附近約10米內,上去休憩處,在10米外見到D4 正面,辨認輪廓和特徵確定係D4。
律師稱訓示時無講D4 身高、身形,D4 戴咗口罩,質疑證人的辨認,證人解釋照片見到膞頭,可以估到身形,加上輪廓(雙眼距離、眉毛),確定係D4。
律師質疑證人無接受過認人訓練...,控方提出有法律爭議,要求陪審員、證人、記者和公眾退庭。
公眾再次入庭,審訊已經進行中,唔知剛才有咩爭議。
[10:11] 🔸辯方D5 盤問
證人同意昨日主問時唔記得D5的名字,要睇返口供,唔同意係因為記憶模糊,只係一時忘記;訓示時有17人嘅相和名字,現在已經唔記得相片嘅樣。
當晚10點接到電台通知,D3 & D6 會在深水埗出現,22:20 見到兩人同D5 一齊,22:31 D5 沿巴域街行入巴域街休憩處。
證人同意D5 全程戴住口罩,最好嘅方法係除口罩確認,但無可能,睇唔到面部特徵,靠睇輪廓、眼、眉、耳和膊頭;行動之後才知道D5 被拘捕,唔記得咗係幾時,警方無安排證人去辨認D5,無睇過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證人口供中,描述D5 帶有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黑色斜孭袋。
[10:45]🔸辯方D7 盤問
睇兩張截圖,辯方和證人均同意圖片上的時間為2020/3/7 00:03 與實時相約;主問時指00:01 時見到D1 & D7 出現,距離證人約20米,用咗約1分鐘時間行到圖片中盲人輔助膠粒位置,該盲人輔助膠粒是位於巴域街頭與休憩處的中間位。
律師向證人指出:
- D1 & D7 行到休憩處入口的樓梯級,D7 無入去(唔同意)
- D1 畀咗釣魚的漁獲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1 畀咗魚竿給D7(睇唔到)
- 在同一位置,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D7 走時,右手揸住載有漁獲的膠袋(當時無留意)
🔹控方覆問,表示要攞指示,申請小休
[11:00~12:03]
同樣,公眾再次入庭時,覆問已經進行中,只見主控和法官手待兩張A4紙黑白相,放大咗的一男一女大頭相,證人不同意相中人不是D4。
主控向證人澄清,兩張相係放大咗,唔係訓示時的相片大小,問證人兩張相中的一男一女的樣貌,是否與訓示的相片相同,證人同意。
主控叫證人澄清,當日做跟蹤工作,係有訓練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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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傳召匿名證人 SO20 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確認做跟蹤工作,係有接受認人訓練。2020年3月6日要監視17個人,但唔記人名,要返睇口供,之後在紙上寫出17個名字,訓示畀咗各人的相片,當晚行動期間可以保留相片,之後交回上司。
主控表示案中D1, D2, D3, D6 & D7 不爭議身份,只關注D4 & D5。
2020年3月6日晚上10時,到達深水埗白田街遊樂場,負責監視17名可疑人物,當時主要留意D5,約22:10 見到佢在大埔道出現,過馬路去白田街,巴域街上斜路,行向美荷樓,過程約5~6分鐘,證人與D5作相反方向過馬路,期間見到正面,最近距離約2米,觀察約1分鐘,肯定佢係D5 之後,無再正面望佢,她帶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黑白色紙袋,內有紙鶴,係在過斑馬線時見到。
22:16 D5 轉咗入巴域街的橫巷,證人無跟入去,22:19 她出返嚟與D3 & D6 走埋一齊上山,22:21 去到美荷樓出面D5 獨自行返落白田街,去咗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證人無跟入去,幾分鐘後D5 出返嚟,去巴域街行上山,入去休憩處。
22:56 見到D2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3月7日 00:01時,見到D1 & D7 行上巴域街休憩處;00:07 D7 獨自離開,行向白田街,之後無跟進;01:07 D3&D6離開,行向白田街,由其他同事跟進;01:31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向白田街行,初期唔肯定該男女係唔係17個人之中的人,之後聽到電台通知,話D4 有出現過,男子的衣着與通知嘅一樣,再記憶返張相,就確認係D4。
[13:48]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4:30~16:30繼審,陳官稱因有一名陪審員在上午要處理家中要事。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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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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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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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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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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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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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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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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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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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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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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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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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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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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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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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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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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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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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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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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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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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21:27 收到通知,要去跟蹤一部紅包Honda,見唔到D2 上車,唔同意只係“相信"D2 在車上;21:33 D2 落車,用咗5~10秒確認身份,21:36 D2 上車,再次確認係D2;律師指事隔3分鐘,無需要再確認,原因係唔肯定係同一人或者係虛構,證人唔同意,反稱係專業操守,每次都要重複確認。
律師指出:
- 主問時唔記得幾點鐘去到將軍澳隧道,唔能夠確定咩時間去到咩地方(同意,有人mark 時間)
- 唔能夠清楚睇到車廂入邊情況(唔同意,停車時睇到)
- 只係負責跟蹤無參與其他行動(同意)
- 車cam嘅片最多係反映行車路線一樣,唔能夠確定係被跟蹤架車(唔同意)
- 認得車cam截圖位置,因為只係讀出圖上面的文字(唔同意)
- 唔能夠確定D2喺車上,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 訓示時有講各人關係,證人係知道(唔同意)
🔹控方覆問
- 證人供詞有記錄訓示時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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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的黑白證件相,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約14:30 D2 到權益五金,14:46 去新填地街賣膠片的店舖,再返權益五金,14:49 拎住兩條角鐵出嚟,上的士去宏創方,交由其他同事跟蹤,SO6被派去其它地方,14:58 見到D2 進入宏創方,15:02 離開,去福群大廈,15:23 到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跟蹤,17:31 見到D2 與潘女見面,潘女入朗豪坊,奉命放棄跟蹤,17:39 D2 進入現代裝飾公司,17:43 拎住牆紙離開,17:53 入華翔五金,17:54 入必發五金,17:55 D2 離開,手持物品無變,17:56 去返宏達五金,交由其他同事監視。
控方播出權益五金的室內閉路電視,14:36:57 D2 出現。
訓示時有派1"x1.5" 的證件相,睇咗5~6分鐘,第一次見到D2,佢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口罩以上面容,用咗5~10秒確認,迎面而過之後,有攞相出嚟做對比。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出返嚟之後,有睇相做對比。17:32 D2 與潘女向砵蘭街行,有確認身份。
21:33 收到通知要去旺角道,21:37 去到旺角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見到D2 落車,上天橋過咗旺角道,行落天橋另一邊,入咗兩間藥房,無買嘢,上返天橋,沿路返轉頭上車,交由同事跟進。
🔸D2 盤問
證人口供係唯一紀錄,相信通信機的消息內容,有講邊個會出現;見到D2 拎住背心膠袋,距離約兩至五米,大家移動中。17:56 見到D2 進入宏達五金之後,就交俾同事跟進,唔確定當時天黑未。
21:33 收到嘅訊息,有講目標人物,車牌,顏色和位置,21:37 去到,見唔到D2 上車,見到落車,確認係D2,最近距離約兩米,確認咗之後就會行遠啲。
律師指出:
- D2 行遠咗,會有人阻礙視線(唔同意);有機會跟甩(唔同意),D2 落車時無足夠視野和時間去確定(唔同意,唔係第一次見,見過幾次)
- 係因為通信機消息先入為主,落車嗰個唔係D2(唔同意)
- 庭上口供稱後來見到D2上車,但口供只係寫D2步向紅色私家車,見到上車係今日才講(同意),係虛構(唔同意)。
- 3月7日 21:33 認錯人落車(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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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案件與梅芳街有關,目標人物係四男四女,D1~D7 和潘XX女子。
11:38 D2 步入艾麗大廈,12:09 D2 與潘女離開,接觸一名不知名女子,12:22 三人進入花園酒家,12:24 出返嚟,12:40 進入餐廳用膳,交由同事跟進,14:36 D2 行去登打士街,14:40 到新填地街,14:46 買咗長方形膠片,交由同事跟進,15:40 在新填地街見到D2,15:41 D2 在山東街與潘女見面,15:51 兩人行去西洋菜南街,交由同事跟進,17:56 D2 到宏業五金,17:58 離開,行去必發道,18:02 進入宏創方大堂,交由同事跟進。
訓示收過D2 的證件相,睇咗半分鐘,工作時都有睇過,12:09 見到D2 口罩以上的面容,觀察咗5~6秒,有用相比對,之後每次都有確認,18:02 進入宏創方地下,衣着係一樣。主控播放宏創方大堂CCTV,17:59:27 見到D2 進入大堂。
22:42 收到通知,SO7 在十多秒後去到通州街,監視一部私家車,23:07 見到D2 從前座乘客位落車,衣著係一樣,司機落車,D2 從後座攞嘢,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嘅箱,大約係1尺×1尺×1呎半,攞去前座乘客位,司機上車開車,交由同事跟進。
控方播放該私家車的車cam影片,顯示3月8日 00:10:10(非實時)私家車,過咗楓樹街在通州街停車,00:45:53 開車離開,SO7 確認係當晚見到嘅情況。
🔸D2 盤問
訓示時俾咗D2 嘅黑白相,口供係唯一書面記錄,18:02 見到D2 天仲未黑,23:07 再見返D2,之前通信機嘅訊息有提係D2,有講車牌,唔記得型號,所以可以鎖定邊架車,之前係見唔到D2 上車。
23:07 時段,係從車尾觀察,見到D2 從後座位攞嘢,落車一刻見到正面,攞嘢時有開車箱嘅燈,認到D2,距離約20米,起初係見到個箱嘅頂,拎落車之後就見到大細,見到係深色。
律師指出:
- 口供無講見到開車(同意)
- 唔能夠確認車cam片段係來自該部私家車(唔同意)
- 23:07 話見到D2,純粹係來自通信機嘅消息(唔同意)
- 觀察時間非常之短,燈光不足,認錯人,落車嘅唔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證人口供無寫到見到開車,係因為有其他同事見到,佢哋會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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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
🔹控方主問
控方以65B條例,讀出證人供詞的同意部份。
2020/3/7 08:00 訓示,畀咗D5 嘅相,同日 17:31 D5 在港鐵中環站出現,17:34 行出D2出口,17:38 入咗砵甸乍街七記,17:44 職員俾咗兩個假髮,17:50 D5 手持白色膠袋離開,17:54 去到戲院里吸煙,17:59 離開,去搭港鐵,18:02 用八達通入閘,18:04 上咗去荃灣嘅列車,18:17 在旺角落車,18:21 到通菜街E2出口。
D5 嘅相係黑白證件相,有接受認人訓練,睇相用咗約5分鐘,17:31 第一次見到D5,距離5~6米,迎面行近,最近距離兩米,D5 有戴口罩,睇髮型、面形、大概年齡、眉毛、眼睛形狀、距離,特徵初步吻合,所以特別留意佢,觀察咗10秒左右,無睇相憑記憶,10多年經驗肯定係D5。
控方播放七記室內CCTV,SO24確認17:38時見到D5。
🔸D5 盤問
SO24 做咗兩份證人口供,2024/4/22 的一份:「於2024年4月22日 由刑偵人員提供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我相信圖截圖中女子為2020年3月7日見到之D5」。
SO24 同意該截圖就係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4月22日或上庭前都無睇過該閉路電視片段,4月22日係憑對行動當天的記憶得出的結論,律師指結論係“相信"係D5,唔確定係D5。SO24 唔同意,指口供中寫相信,意思係確定。
✅同意
- 就本案沒有進行任何認人程序
- 今天之前無人畀過被捕人士照片作辨認
❌不同意代表指出
- 當天監視下指出是楊xx 的女子其實不是D5
- 控方庭上提供被捕人士D5照片只是「相信」是被監視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