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感謝臨時直播員💛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裁決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
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裁決: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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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20200413葵涌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背景:
案件經過5天審訊後在2022年1月14日裁定罪成,原訂3月11日判刑,唯因疫情關係拖延至今。
判刑:
‼️即時入獄14個月‼️
屈官指刑期需要反映控罪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濟問題誤中圈套並非減刑理由。由於被告曾做義工,故酌情扣減一個月。
辯方打算上訴,並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遭屈官因本案證據強沒有合理上訴理由而拒絕其擔保申請‼️
【02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15/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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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15/13]
👥D3羅(22) / D4馮(28)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今日進度:
1458開庭,劉官先要求今日出席審訊的3名不認罪被完全除下口罩畀佢認樣,用意不明。
其後時間,劉官一如以往向控辯確認幾時同總共交過幾多份結案陳詞,再問大家要考慮邊份。
之後又係照舊,逐一向控辯各代表詢問對方陳詞中邊啲段落邊啲句子同意及邊啲唔同意。(乜都同意對家就唔使告啦🙄)
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聽到王婆婆大嗌「呀」一聲,控方就認為無法得知邊個嗌因此唔同認。
又例如辯方描述某片段某人勸喻某人,控方就認為聽唔到某人說話講乜,無法確認係勸喻。
簡單總結,辯方其實都無特別嘢要主動補充。
控方亦無特別補充,甚至建議不用考慮控方22年5月提交得補充陳詞。(其實當時控辯都認為另一非集案上訴案同本案其實不相關,但劉綺堅持要控辯等埋上訴結果後再入補充陳詞。)
控方另就辯方其中一個案例有回應,認為該案不相關不應考慮,而且該案正上訴當中,但控方强調不用等候該案上訴。
1643 無啦啦完庭,連下庭幾時,保釋條件都唔講就完咗。律師們完庭立即向書記確認下次裁決地點仲係咪觀塘。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首次提堂至4月裁決快將3年半。如無意外,下一庭將會裁決。
⚠️押後至 4月1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即代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感謝臨到直播員💛
【03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8/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7/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6/4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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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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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8/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7/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6/4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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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讀到承認事實一半,保安先放人入去)
🎥播片顯示案發環境
⏺傳召PW1 鄺志文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小隊,是當天的指揮官
案發當日PW1由1300開始當值。1455時警方接報有事件發生在利基大廈附近,證人帶小隊處理打鬥案,前往期間警方接報有約100人在淘大商場二樓打鬥,所以小隊被派去二樓。1507到達牛頭角道的淘大商場入口,約一分鐘後到了一樓,當時有幾個黑衣男圍着一個婆婆,有叫囂,但內容不詳,像不給她離開,所以證人衝前阻止。
證人當時頭戴防護頭盔,身穿白色夏季短袖制服。他與隊員5886想捉住一名男子,感覺到背部被打一下,轉身看到一名黑衣男,後知為被告。證人衝前截停,用左手從後捉衫,大叫「警察咪郁」,被告繼續掙扎,期間被告轉身打證人一下,力度很大,但證人沒鬆手,隨即再給予警告「警察唔好反抗,唔係我用警棍」,被告沒理會,繼續掙扎,力度很大,將證人拖行超過10米,糾纏到中庭位置。
證人留意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長棍、長遮襲擊人,也有人嘗試捉被告的手扯走他。證人用警棍打被告手兩次,防止他逃走。糾纏期間,有一名便裝警員,即警長3870,大叫「警察」,揮動警棍,幫忙控制,一起制伏被告。期間被告試圖搶走警棍但不成功,最後證人捉被告手,把他拉落地上,戴上手扣。
一段時間後,衝鋒隊第二小隊一些成員來幫忙,把證人、警長3870、被告帶去較安全的地方。約1521時,證人與小隊一個隊員22104交待制伏經過,期間警長3870有提及被告在過程中襲擊他,令他口腔內流血。其後警員22104對被告進行拘捕,並在1539時帶被告去將軍澳警署。證人繼續留守淘大商場,約1633才離開,1757由將軍澳警署去將軍澳醫院檢查,2035才離開醫院返回警署當值。
🌟劉官問清楚辯方是否不爭議身分,因為證人一直提及「被告」字眼。證人要求在庭上認人,所以庭上所有人需要脫口罩,確認被告為該男子。
證人不知黑衣人為何打架,黑衣人圍着婆婆叫囂時神態激動,和婆婆距離是半圓,隔一隻手距離。約5-6個黑衣人佈雨傘陣,證人在傘陣前方,其後傘陣向左方移動。證人背部被打時,感覺不太大力,不知是用手還是用工具。轉身看到被告背向他跑,一轉身距離約被告坐的位置和證人自己的位置。(劉官給了他一份圖,是法庭各設施的長度。)
證人追着被告,因覺得被告有機會與其他黑衣人一樣,干犯非法集結,所以希望截停他,進行調查。
證人叫被告「咪郁」後,被告掙扎,想弄甩證人手和轉身。被告用手打向左前臂。證人叫「咪郁」的聲量大聲,被告繼續掙扎,不停扭動身體,拖着證人向前行,直到中庭位置。證人把警棍圓圈套向手指公位置,握着警棍的手握位置。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掙扎時有抱着證人的左腳。
-主問未完,下午繼續-
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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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03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9/25]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2/30]
🕚11: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7/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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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9/25]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2/30]
🕚11: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7/4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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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
[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及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及D5)及定罪被告(D3、D4及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D1王(19)🛑已還押9個月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本案控罪案情簡單,但程序因各因素導致較複雜,有心可看以下詳情,否則可跳去[今日內容]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其間經歷過打風唔開庭、轉換主審裁判官、首被告被發出拘捕令、非常穩妥咁等候不同案件嘅上訴及裁判官對判刑一致性嘅堅持等…案發後快將4年,終於可以作出裁決。
D2及D5於2020年6月表示會認罪,經過34個月等待後,終於有望判刑。
D1則於22年8月正或答辯時認罪,其間一直因缺席聆違反感化令服刑當中,其法律代表伍大律師於今年1月初提堂時建議法庭先為D1索取報告以便盡快判刑但被劉官拒絕,其後吳大律師轉為希望法庭即時判刑,但同樣被劉官拒絕。
參與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 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依例可獲1/3刑期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減刑,即使法庭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服刑時間不會多於11個月。
D1,D3,D4及D6不認罪後首次審訊原排期2020年10月27日但因D1 首兩天缺席並失去聯絡改期;
D3,D4及D6最後於2022年1月5日第二度展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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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內容]
劉官指先處理不認罪3人審訊裁決,估計約需45分鐘,之後再討論定罪被告餘下程序安排。
⏺不認罪被告(D3、D4及D6)
📌裁決速報:
D3 控罪(2)罪名成立‼️
D4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6 控罪(2)罪名成立‼️
📎簡單理由
雖然讀了近90分鐘,內容一如既往控方七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對於辯方陳詞所提出各疑點劉官逐一反駁也不同意辯方之各項觀點,呈堂片段吻合控方證人口供也認為片段、截圖上特徵及身上或家中搜出物品可以辨認出3人身份,3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因而未能削弱控方證據,總結本席裁定控方所有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面對之控罪罪名皆成立。
⏺認罪被告 (D1、D2及D5)及定罪被告(D3、D4及D6)
法庭將先索取報告:
D1~6各人索取背景報告。
D1 另索取戒毒所報告(代表律師指被告還押多時,不會要求其他報告,七天內交補充陳詞);
D5另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法庭指示D3、D4及D6 七天內交求情大綱
[1629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3日 1430作判刑,🔴期間6人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
[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
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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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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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