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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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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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王,黃,黃,溫,鍾,唐,黃,蘇,黃,廖,黃(17-27)🛑蘇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11名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
👥林,林,劉,梁,譚,謝,蘇,馮(18-28)🛑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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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裁決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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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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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裁決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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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裁決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7]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辭,先作案情簡介,分析控方證人、被告和專家證人的證供,辯方案例,爭議事項。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供辭,不接納被告犯案的解釋,不認同與迪士尼人有關,不認同受藥物影響。
[11:29] 宣佈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19日12:00,同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背景報名,辯方申請索取感化報告被拒絕。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裁決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
[10:07]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辭,先作案情簡介,分析控方證人、被告和專家證人的證供,辯方案例,爭議事項。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供辭,不接納被告犯案的解釋,不認同與迪士尼人有關,不認同受藥物影響。
[11:29] 宣佈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19日12:00,同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背景報名,辯方申請索取感化報告被拒絕。被告可以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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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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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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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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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淇傑(26) 危險駕駛 2項無牌駕駛 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 酒精超標下駕駛 #聖誕無牌酒駕
(04: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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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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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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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淇傑(26) 危險駕駛 2項無牌駕駛 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 酒精超標下駕駛 #聖誕無牌酒駕
(04: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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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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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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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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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張,張,陳,陳,黎(21-31)🛑A2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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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顧,葉,蔡,郭,鍾(21-39) #裁決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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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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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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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張,張,陳,陳,黎(21-31)🛑A2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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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顧,葉,蔡,郭,鍾(21-39) #裁決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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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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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5日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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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5日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裁決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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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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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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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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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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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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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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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