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15旺角
#裁決
林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2019 年 12 月 15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 3236;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射向警車,再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的雙眼,警長就堅稱認到被告:「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1. 鐳射筆證物鏈問題
控方指PW1檢取鐳射筆後,包了證物並交到證物房,,PW2提取證物後交予PW4(專家證人)檢驗,但控方沒有交代證物房內是如何處理證物,欠缺提取及接收紀錄,鐳射筆亦非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法庭認為鐳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內,不能安心信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呈交法庭的鐳射筆是涉案的鐳射筆,因此不能依賴PW4的證供
2. 在警車上發現的男子是否被捕人
PW1作供時指在車上留意到該名手持鐳射筆的男子(該名男子)身處50人的集會,相距約30米。PW1當時坐在前端的乘客位置,PW1轉身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追捕該名男子,PW1堅稱視線只是離開該名男子約1秒,法庭不信納整個動作只是用了1秒,認為辯方提出的3至5秒較為合理。
至於該名男子是否被捕人,PW1指該男子身穿灰衣、1.7米高及手持鐳射筆,法庭認為控方沒有提出當時燈光、視線有否受到隔阻的證據、被捕時衣著等的證據,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PW1亦沒有指出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
另外,PW1沒有提及現場是否安全、示威人士有沒有武器、有沒有人幫手等形勢評估的證據,PW1只能夠指出該名男子的身高、衣著及眼鏡等特徵,而控方呈交的相片只證明被捕人被捕後數小時的衣著,沒有證據顯示被捕時的衣著
3. 鐳射筆放在褲袋
PW1指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鐳射筆,PW在庭上作供指見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但當時追捕下,被告如何將鐳射筆放在左前褲袋而不是右前褲袋或右手拿著,如果只是在褲袋搜到並不能證明鐳射筆被使用過
總結:
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燈光等現場環境證據,PW1亦沒提及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情況下舉證辨認是正確
因此,控罪1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呈交法庭的鐳射筆(證物P3),正如上述證物鏈問題,法庭不能安心認為證物P3是涉事鐳射筆,法庭不肯定涉事鐳射筆的威力。至於警誡下,被告稱「阿Sir, 玩下姐」,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不可抗逆的推論被告有傷害他人意圖
因此,控罪2罪名不成立
#黃士翔裁判官
#1215旺角
#裁決
林
控罪:
1. 襲警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於2019 年 12 月 15 日在旺角雅蘭中心1期外襲擊警長 3236;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射向警車,再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的雙眼,警長就堅稱認到被告:「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1. 鐳射筆證物鏈問題
控方指PW1檢取鐳射筆後,包了證物並交到證物房,,PW2提取證物後交予PW4(專家證人)檢驗,但控方沒有交代證物房內是如何處理證物,欠缺提取及接收紀錄,鐳射筆亦非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法庭認為鐳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內,不能安心信納證物沒有受到干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呈交法庭的鐳射筆是涉案的鐳射筆,因此不能依賴PW4的證供
2. 在警車上發現的男子是否被捕人
PW1作供時指在車上留意到該名手持鐳射筆的男子(該名男子)身處50人的集會,相距約30米。PW1當時坐在前端的乘客位置,PW1轉身開啟左側車門下車追捕該名男子,PW1堅稱視線只是離開該名男子約1秒,法庭不信納整個動作只是用了1秒,認為辯方提出的3至5秒較為合理。
至於該名男子是否被捕人,PW1指該男子身穿灰衣、1.7米高及手持鐳射筆,法庭認為控方沒有提出當時燈光、視線有否受到隔阻的證據、被捕時衣著等的證據,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PW1亦沒有指出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
另外,PW1沒有提及現場是否安全、示威人士有沒有武器、有沒有人幫手等形勢評估的證據,PW1只能夠指出該名男子的身高、衣著及眼鏡等特徵,而控方呈交的相片只證明被捕人被捕後數小時的衣著,沒有證據顯示被捕時的衣著
3. 鐳射筆放在褲袋
PW1指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鐳射筆,PW在庭上作供指見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但當時追捕下,被告如何將鐳射筆放在左前褲袋而不是右前褲袋或右手拿著,如果只是在褲袋搜到並不能證明鐳射筆被使用過
總結:
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燈光等現場環境證據,PW1亦沒提及該名男子的樣貌特徵,而身穿灰衣、1.7米高,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並非特別罕有,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情況下舉證辨認是正確
因此,控罪1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呈交法庭的鐳射筆(證物P3),正如上述證物鏈問題,法庭不能安心認為證物P3是涉事鐳射筆,法庭不肯定涉事鐳射筆的威力。至於警誡下,被告稱「阿Sir, 玩下姐」,法庭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作不可抗逆的推論被告有傷害他人意圖
因此,控罪2罪名不成立
【03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審訊[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審訊[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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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曾慶東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審訊 #判刑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關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
[9:51開庭]
📌被告審訊前認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審訊前一日18:30收到新的證人口供及證據指向被告人損毀,本身除拘捕人員外冇其他證人口供,昨晚成個證人列表加咗好多個人(例如清理外判工、管工、視察清除貼紙狀況警員等),但預審前覆核只得一位證人。控方提及路政處給予清潔費數字為2萬8千8。就法律觀點上,法官誤解律師所講,刑毀的定義是否取決於其事後的修補程度。律師對此澄清即時已知有損毁亦需要有證據證明其損毁程度。
律師於求情階段表示被告沒有指示,故此由被告代表自己親自求情較為妥當,及後由被告開始親自陳情。
📌判刑
雖然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但念在被告受當下社會氛圍影響以及被告初犯,因此判被告罰款$8000,當中$5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曾慶東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審訊 #判刑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關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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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開庭]
📌被告審訊前認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審訊前一日18:30收到新的證人口供及證據指向被告人損毀,本身除拘捕人員外冇其他證人口供,昨晚成個證人列表加咗好多個人(例如清理外判工、管工、視察清除貼紙狀況警員等),但預審前覆核只得一位證人。控方提及路政處給予清潔費數字為2萬8千8。就法律觀點上,法官誤解律師所講,刑毀的定義是否取決於其事後的修補程度。律師對此澄清即時已知有損毁亦需要有證據證明其損毁程度。
律師於求情階段表示被告沒有指示,故此由被告代表自己親自求情較為妥當,及後由被告開始親自陳情。
📌判刑
雖然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但念在被告受當下社會氛圍影響以及被告初犯,因此判被告罰款$8000,當中$5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2/1] #裁決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15:40] 開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雙方都無口頭補充。
裁判官簡述案情後,作證供分析,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無定罪紀錄。裁判官突然講不打算給予保釋,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按)
[16:22] 轉到第八庭
裁判官稱因被告情緒不穩,未能進行聆訊,詢問辯方律師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聆訊有無異議,律師無異議,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母親、班主任、老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背景報告;知道案情嚴重,無保釋申請;因被告情緒問題,向法庭申請縮短索取報告的日期,至7~10日,裁判官稱睇唔到有咩理由給予優待,指示律師在下次出庭時,好好穩定被告情緒。
案件押後兩個星期至6月14日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不排除判處監禁。
========
直播員按:被告聞判後即時精神崩潰,被告母親本來非常傷心,卻要強忍眼淚勸被告冷靜,旁聽人士無不心酸;裁判官卻瞬間消失❗️責任不在我方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審訊 [2/1] #裁決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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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開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雙方都無口頭補充。
裁判官簡述案情後,作證供分析,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被告背景資料,無定罪紀錄。裁判官突然講不打算給予保釋,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按)
[16:22] 轉到第八庭
裁判官稱因被告情緒不穩,未能進行聆訊,詢問辯方律師在被告缺席下進行聆訊有無異議,律師無異議,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母親、班主任、老師、學校教育心理學家,和社工的背景報告;知道案情嚴重,無保釋申請;因被告情緒問題,向法庭申請縮短索取報告的日期,至7~10日,裁判官稱睇唔到有咩理由給予優待,指示律師在下次出庭時,好好穩定被告情緒。
案件押後兩個星期至6月14日15: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和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不排除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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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聞判後即時精神崩潰,被告母親本來非常傷心,卻要強忍眼淚勸被告冷靜,旁聽人士無不心酸;裁判官卻瞬間消失❗️責任不在我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
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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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02葵涌 #提堂
👤李(22)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
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今年7月7日#張慧玲法官 命原審法官需重新考慮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裁決
聽取雙方陳詞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3個月🔴
以5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發於2019年,2020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己年逾25 歲沒能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酌情減刑至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0902葵涌 #提堂
👤李(22)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
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今年7月7日#張慧玲法官 命原審法官需重新考慮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裁決
聽取雙方陳詞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3個月🔴
以5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發於2019年,2020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己年逾25 歲沒能適用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酌情減刑至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