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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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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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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速報‼️‼️

D1,D2,D3 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詳情後補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07旺角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猥褻侵犯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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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時,補回今早裁決內容~

🌟裁決詳情

案件背景不會在此文敘述,詳情可參閱早前審訊內容。

📌舉證責任
本案為一宗刑事起訴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方可定罪。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三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機會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
當法庭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不合理推論。D2,D3選擇作供。D2 及D3從事值得他人尊敬的職業,分別為社工以及中學教師。D3 傳召3位品格證人。法庭從證人證供中,可見D3擁有正面品格及值得他人尊重。

🌟本案主要依賴一項呈堂證物P6,一條由網媒拍攝的錄影片段。🌟
控辯雙方對於片段沒有爭議。

📌有關D1 事實裁定
由於D1選擇不作供,法庭會依賴呈堂錄影片段、證人供詞及證物作出裁決。
雖然法庭在呈堂片段(P6)中未能夠肯定片段中的白衣人就是D1. 但法庭從以下數點,可以推斷出D1就是案發當晚現場,即片段所指的白衣人。
1. 根據證物P13,屬於D1的八達通卡。可以證明D1於案發時間在旺角出現。
2. 警員在D1的住所中,搜獲片段中的白衣人的相同服裝,包括印有「NY」的黑色cap 帽,白色T恤,有灰色條紋的黑色背囊等等。
3. 根據D1 住所的CCTV, 可以清晰看見D1 戴著該款與白衣人一模一樣的黑色cap 帽。CCTV 亦顯示,D1於7號穿着該白色T恤及孭著該黑色背囊離開住所。
4. 根據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女子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就D1的證物結論
控方證人PW2 警員為偵緝警員,負責把D1 白色Tee 放入警署證物櫃,再帶到政府化驗處。PW2係唯一一位警員負責保管該證物,所以證物唔會受到其他人干擾。PW2 將喺D1 住所檢獲嘅證物P8-11全部分別放置於不同證物袋。
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

📌D2 證供分析
D2 於現場看見其他人士責罵女子X,認為他是警員及干犯了襲擊市民的罪行。他作出的動作是希望女子X能夠為自己作出澄清。於盤問期間,D2同意自己有呼籲其他人士組成人鏈,但目的並不是要拘留女子X, 而是希望保護在場市民並與女子X 分開。D2亦有同女子X講一啲說話例如「你伙記好撚鍾意除人口罩㗎嘛」,並解釋希望用行動引起女子X嘅注意,避免傷害其他市民。法庭完全不同意呢個講法,D2根本唔認識女子X, 亦都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求X留低,D2嘅說法強詞奪理,因為佢根本就睇唔到現場所發生嘅事情。法庭認為D2作供嘅供詞只係為咗令到自己可以脫序。D2於現場出言侮辱女子X,亦都參與其他人作出侮辱挑撥嘅行為。
因此,法庭不接納D2 的證供。

📌D3證供分析
D3 作供嘅時候指出自己捉住女子X嘅右手佢為咗扶住佢,令到女子唔會跌落地,亦都承認有叫女子X將電話交出。D3解釋當時見到有人話女子X偷嘢,於是希望進行調解,要求女子X留低解釋。D3表示自己並無意圖參與現場人士欺凌女子X. 法庭否定D3說法,指出當D3出現喺現場嘅時間,女子X 已經被D1同另外一名女子拉扯,根本冇需要D3喺現場幫忙。D3指出自己見唔到呢件事情發生,所以覺得女子X大叫係想離開嘅藉口。而當佢見到女子X打D1嘅時候,就叫女子X要留低。
法庭認為D3供詞與錄影片段嘅畫面完全不相符,雖然表面好似令現場氣氛降溫。但冇爭議嘅係D3有叫女子X交出手機,亦都從片段可以見到佢同女子X嘅對話多次講「我地xxxx」,可以證明佢同現場其他人係一伙。再者,D3唔可能唔知道現場包圍女子X嘅人士嘅指控就係話佢係一名便衣警員偷偷拍攝示威者。D3現場嘅行為並唔係調解,反而係協助緊呢一班包圍嘅人士。D3所謂嘅調解並唔係叫其他人比女子X離開,所以係容許在場人士對女子X繼續作出不合法嘅行為。D3亦有幫手箝制女子X. D3所謂嘅調解,就係叫女子X唔好抗拒,繼續留低答應其他人嘅要求,佢亦都有要求女子X要交出電話。法庭認為呢啲行為根本唔係調解,而係助紂為虐。D3唔會唔知道現場人士係集體凌辱緊一個落了單的人。
因此,法庭不接納D3解釋自己喺現場係真心調解的證供。

📌控罪(1)裁決理由
1. D1 是否蓄意對女子X作出該猥褻行為?
2. D1 是否有意圖作出該猥褻行為?
D1把女子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D1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D1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
法庭認為D1向女子X作出這項動作是故意的,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再者,一般人知道女性的乳房及臀部屬於敏感部位。基於正常人的想法也會覺得異性作出這些行為是屬於猥褻的行為。
因此裁定D1 罪名成立。

📌控罪(2)裁決理由
D1-D3被告用動作限制女子x 的行動自由,是屬於非法的。他們有意罔顧以及限制女子x 的自由。
引用DCCC812/2019 賴運龍案
女子X的行動受限制,她亦有大聲抗議及掙扎。各名被告唔會係唔知情之下行動違反女子x 的意向。而根據呈堂片段P6及女子X 的供詞,
再次確定 X 是受到禁錮,她並不不情願。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裁決理由
非法集結是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019年7月7日,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他們向警察叫罵,要求放人。示威者以雨傘作為武器,並且用來隱藏自己的身份。警員使用警棍還擊,並且使用盾牌設置防線向人群推進。
雖然三名被告抵達現場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目標一致,有共同目的。他們同意在場人士把女子X制服,原因並不是因為覺得她是警員。而是因為X的反應令群眾覺得她可以成為被欺負的對象。
因此裁定D1 ,2,3 控罪(3)罪名成立

由於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被告干犯控罪,法庭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3項控罪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5月4日 10:00 判刑,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按:3位手足離開犯人欄前有向旁聽席點頭)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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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 #不是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猥褻侵犯 #秀茂坪
#三度非禮少女

🐶U.K.B(26)

控罪(1):於2019年12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2):於2020年7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3):於2020年8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3000
2)居住報稱地址
3)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及受害人
4)不得踏足涉案有關範圍
5)每星期二及六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
6)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7)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日早上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